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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研究驱动混合(005492)

农银研究驱动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九 月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2017 年10 月18日证监许可【2017 】1849 号文 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市 场 前 景等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者保证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注 册 , 并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做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 证,也 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不预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已经 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及 与 托管 业 务 相 关 的 更新 信 息进 行 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4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8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 要.....................................................................................................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8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农 银汇理 研 究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农银汇 理 研究 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农银汇 理 研究驱 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农 银汇理 研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 件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 、公 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拾柒亿伍仟万 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 副董事长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 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 (巴黎) 、 东方 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 香港分公司、 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 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 年 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 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 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主 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铝保险经纪 (北京) 股份有限 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香港 分行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经济学博士。 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 世界银行顾问、 联合国顾问、 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 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 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 高级经济师。1984 年8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先后在中国 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 年5 月开始参与 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 年6 月起至2017 年11 月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部 总经理、 同 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 监事 硕士。1995 年加 入东 方汇理资 产管 理公司 , 历任销售 部负 责人、 市 场部负 责人、 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 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 年 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 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 德意志银行 (北京) 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 硕士 。2004 年起进入 基金 行业, 先 后就职于 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徐华军先生:监事 工科学士 。2004 年起 进入资产 管理 相关行 业 ,先后就 职于 恒生电 子 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加 入 农银汇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参与 筹建工 作,现 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 士。2008 年 加入农银 汇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 任综合 管 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 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 处长, 人事部处长、 副总经理, 电子银行 部总经理, 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经济学硕士。 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处长、 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 总监。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 生。1995 年 起先后在 中国 农业银 行 人事教育 部、 市场开 发 部、机 构业务部 及中国 农业银 行办公室 任职。2007 年起参与 农银汇 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2018 年 4 月 3 日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城乡金融报》 社、 国际部、 伦敦代表处、 银行卡部工作。2004 年 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文卉女士, 工商管理硕士。具有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 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 农 银汇理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 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 农银汇理金鑫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 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 定期 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 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 通过科学有 效、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 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 资金、 有价证券、 重要空白凭证、 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 。 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 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 完善内控措 施, 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研究、 投资、 集中交易、 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 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 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 督 《风险控 制制度》 和 流程的被执行情况, 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 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 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 审核公 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 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 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 内部控制方式、 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 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 、 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 、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 、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 、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 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 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 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注 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 浙商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硕士研究生。 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 县委副书记、 代县长、 县长; 浙 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 注 2 , 浙商银 行党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行长 (任职资格尚 待中国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 研究生、 高 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徐先生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 二 、发 展概况 及财 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 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2016 年 3 月 30 日在香港 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 环渤海、 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 年 4 月 21 日, 首家控股 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 年 4 月 10 日, 首家境外分行 —香港分行正式 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 浙商银行立足浙江, 稳健发展, 已 成为一家基础扎实、 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浙 商银行总资 产 1.54 万亿元, 客户存款余额 8,606 亿元, 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6,729 亿元, 同 比分别增长 13.43% 、 16.89% 、 46.44% ; 不良贷款率 1.15% 。 在英国 《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2017 年 全球银行 1000 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上, 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31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9 位,较上年 上升 8 位。 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 级。 2017 年,浙 商银 行坚 持“两最 ”总 目标, 加 快推进业 务转 型,资 产 规模持 续增长, 经营效率稳步提升, 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 2017 年实现净利润 109.73 亿元, 增长 8.07% , 平 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 平均权益回报率 14.64% 。 营业收 入 342.64 亿元,增长 1.81% ,其中:利息净收入 243.91 亿元,降幅 3.32% ;非 利息净收入 98.73 亿元, 增长 17.19% 。 营业 费用 111.83 亿元, 增长 12.01%,成 本收入比 31.96% 。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3.74 亿元, 降幅 8.79% 。 所得 税费用 27.34 亿元,降幅 15.58% 。 注 1:浙商银行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增发 了 759,000,000 股 H 股,增 发完成 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18,718,696,778 元, 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 保监会的核准。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注 2: 浙商银行原行长刘晓春先生因工作变动而辞任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兼 行长职务, 该等辞任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生效。 因刘晓春辞去行长职务, 浙商银 行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 度第一次临时会议聘请徐仁艳为行 长, 而其行长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复。 详情可参见浙商银行于香港联交 所网站及官网发布的公告。 三 、托 管业务 部的 部门设 置及 员工情 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 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 营销中心、 运 营中心、 监督中心, 保 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 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 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清算管理、 信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 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 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 核准浙 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五 、基 金托管 人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 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和范 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联系人: 唐燕 网址:www.czbank.com (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70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2 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2908051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1)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fund.10jqka.com.cn (2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7535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498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 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 徐莘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勇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7 年 10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7】1849 号 文件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057,897,990.89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35,433 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 、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笔/ 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1.20%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M≥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三:赎回费率表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 :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 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例: 假定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 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净申购金额(C=A/ (1+B )) 9,852.22 1,976,284.58 申购费用(D=A-C ) 147.78 23,715.42 申购份额(E =C/1.2000 ) 8,210.18 1,646,903.82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计算公式: 赎回 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其在认购/ 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 费用,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持有年限 长于 30 日但不足 1 年, 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 ×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10,000× 0.5% =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12,437.50 元 6、 申购费用由申购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或 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采用研究驱动策略,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上市公司 股票进行投资,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和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并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可转债、 可分离债 、 央票、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权证 、 股指期货 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公司调研、 基本面分析、 资讯收集、 数据统计、 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 数据挖掘 等一系列方式 , 积极发掘可能对上市公司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事项, 确定对 上市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 事项内容和时间范围, 在结合市 场热点和趋势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投资交易时机以获取投资回报 。 这类 事项 具有 较为明确的时间和内容, 能够对部分投资 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而决 定上市公司股价短期或长期波动的因素。 本基金所指的 研究驱动 策略通过把握参与二级市场的定增 事项, 股东增持与 回购 、 超预期业绩预告 、 资产重组、 股权激励 事项 和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 等, 通过研究重大事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 的范围 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研究驱动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投资思路和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析相佐证的分析方法,立足于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对上市公司估值重 构、 盈利提升的影响、 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需要、 市场情绪特征、 宏观经济环境等 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 把握 重大事项的二级市场联动效应, 审慎制定参与二级 市场投资交易的投资方案。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 遵循科学、 系统 的研究方法和决策机制, 研究公司的基本面, 发掘企业价值的核心驱动因素, 优 选个股。 (1 )定增事项 定向增发项目自预案公告开始至成功 实施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发审委、 证监会等几个环节的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定增事项的成功性判断, 结合 二级市场投资者认同度, 重点关注自股东大会公告至发审委审批通过阶段投资机 遇。 基金管理人对定向增发概念股票的筛选兼顾公司基本面分析以及定增项目 前景及收益分析。就基本面分析而言,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主营业务、 同行业竞争水平、 公司内部管理水平、 盈利能力、 资本负债结构、 商誉等, 评估 上市公司的 “内在价值” 。 就定向增发项目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侧重于定增方案 是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和成长性, 是否具有良好的业务增长空间等, 并对定增项目的风险因素做充分的评估。 从以 上定增项目的选择标准出发,基金管理人拟(a )重点关注资产重组、资产收购 类以及大股东参与的增发项目;(b)规避周期性行业在景气高位的扩产增发项 目;(c )设定溢价率(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相比与增发预案底价)以及“预案公 告至股东大会公告” 期间涨幅率量化指标; 精选具有潜在定向增发效应提振的个 股。 (2 )股东增持与回购 事项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的行为; 股 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股 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产、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能带来的影 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 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 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告 事项 超预期业绩预告 事项 是指公司披露的实际业绩显着超越过去 3 个月券商等 研究机构的预测平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 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着变化, 本 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 择 优选取成长性好,安全边际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4 )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 事项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 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信息, 对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 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5 )股权激励事项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 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 事项 其他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 事项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 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 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量分析方法将分析备选股票的估值指 标(如 PE 、PB 、PE/G 、PS、股息率等)、成 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增长率、 净利润现金保障倍数等) 、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 财务指标, 再通过比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 平,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备选股票价值提升带来的投资机会。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 以提高基金收益 。 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 )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 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 管理 人将全面研究物价、 就业、 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预测未来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 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 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 和 M2 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 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 在此基础上, 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 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 )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 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 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 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国债、 央票、 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 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 比例。 (4 )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 管 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 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 合理评估不同券种 的风险收益水平。 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 符合目标久期、 同等条件 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 风险水平合理、 有较好下行保护等 特征。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1)避险:在市场风 险大幅累积时,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2)有效管 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 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 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 场影响力。 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 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具有更广的覆盖面, 成分债券的流 动性较高。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本基金管 理人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以及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 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 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 、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 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基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 研究部和交易室 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 基金管理人 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 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 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 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 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投资业务负责 人、 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 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 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 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 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 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 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 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 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 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 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 )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并采 用实地调研、 持 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 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 此外, 研究 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债券等问题, 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 )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 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 研究成果, 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 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 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 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 然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 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 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 考。 (6 )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 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 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 研究环节事后的合 规监督检查, 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 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6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道德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13 )、(19)、(20) 项 之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6,671,980.58 54.58 其中:股票


556,671,980.58 54.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500,000.00 8.8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71,260,609.02 36.40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8 其他资产


1,576,233.32 0.15 9 合计





1,020,008,822.9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5,903,229.58 53.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70,312.00 1.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8,446,871.00 3.09 J 金融业 20,551,568.00 2.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6,671,980.58 60.4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99 酒鬼酒 2,341,020 64,963,305.00 7.06 2 603369 今世缘 1,602,200 36,578,226.00 3.97 3 603589 口子窖 449,047 27,593,938.15 3.00 4 000596 古井贡酒 281,300 24,973,814.00 2.71 5 000977 浪潮信息 926,700 22,101,795.00 2.40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6 603848 好太太 904,800 21,434,712.00 2.33 7 002624 完美世界 685,100 21,244,951.00 2.31 8 600809 山西汾酒 326,810 20,553,080.90 2.23 9 002304 洋河股份 145,700 19,174,120.00 2.08 10 300073 当升科技 553,400 18,848,804.00 2.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24,777.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7,751.43 5 应收申购款 183,704.56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6,233.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 年 1 月 24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0.60% 0.80% -8.43% 0.60% 7.83% 0.20% 基金成 立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60% 0.80% -8.43% 0.60% 7.83% 0.2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1 月24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满一年。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至本报告 期末尚处于建仓期。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 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指令约定的时间、 金额 进行支付 。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指令约定的时间、 金额 进行支付 。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但 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 运作期间,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遇 《信息披露办法》 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6、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七 部 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 除投资 组合风险以外, 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 、本 基金的 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 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此外, 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 并可能会低于上 市公司的合理价值。 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 在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 单笔/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基金总规模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 股票二级市场流通 A 股、 各类债券和货 币市场 工具。其中 二级市场流通股换手率较高,便于买卖 。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限短、 市场交易活跃, 流动性高, 能够满足开放期日常现金管理的需要; 债券市场容量 大, 换手率较高, 流动性良好。 基金管理人 制定了严格的债券评级制度和回购交 易质押品管理制度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进行持续监测, 防范本基金 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 3)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 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或全部赎 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 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 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⑥摆动定价。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 于不能申购本 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 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 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 主要包括人为错失、 违法行为、 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 可 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灵活调整 资产配置比例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 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 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 的各类 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 收益。 8、 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 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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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设立日期: 2008 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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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 徐珣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增加、 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 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 项、 第 2款第 (3) 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等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时间: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1570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徐珣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可以经营结 汇、售汇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可转债、 可分离债 、 央票、 中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 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 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6)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13 )、(19)、(20) 项 之外,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 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可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 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 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遇特殊 情况,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 )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 条第(7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 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 、持 有人注 册与 过户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先 进 、 高 效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服务。 二 、帐 务寄送 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 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投 资 者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 新 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 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人 工 应 答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按 需 要 定 制 短 信 内 容 并 选 择 发 送 频 率 , 我 公 司 将 根 据 定 制 要 求 提 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 询 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查 询 到 基 金 账 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 :00- 17 :00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获 取 业 务 资 讯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暂 时 无 法 接 通 人 工 电 话 时 ,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留 言 的 方 式 将 疑 问 、 建 议 告 知 , 同 时 留 下 有 效 的 联 系 方 式 , 客 服 人 员 将 进 行 回 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在 使 用 基 金 账 号 登 录 后 , 可 以 查 询 基 金 持 有 情 况 、 分 红 信 息 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站 客 服 互 动 栏 目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交 流 , 实 时 解 决 基 金 投 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及 定 制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公 司 公 告 、 公 司 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 、客 户投 诉 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电 话 中 心 、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八 、服 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 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农银汇理研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 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农银汇理研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