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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汇财宝货币E(004399)

融通汇财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汇财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二○ 一八年 九 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 重 要提 示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由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关 于融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经融 通七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 内容 包 括 融 通七 天 理 财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 名称 和 基 金 类 别 、修 改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方式 、 估 值 方法 和修订 基金 合同 等事 项。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生 效并 于2016 年1 月18 日正 式实 施 基金转 型, 自基 金转 型实 施之日 起, 《融 通七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失 效且 《融通 汇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时 生效 ,融 通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正式 变 更为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 称 “ 中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并 不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 金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金运 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7 月18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业绩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和存续 ............................................. 39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 4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4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7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7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75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76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00 第二 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 .......................................... 110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12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 114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5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管 理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 货币市 场 基 金 监督 管 理 办法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货 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 特 别规 定>》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及 《 融 通汇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通 汇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由 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指《融通汇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融 通汇 财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 订且于2014 年8 月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 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 销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构:指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登 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 接受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户:指登 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基 金合同生效日 :指《融通 汇财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 ,原《融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终 止 28、基 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融通七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基金 费用 、 收 益分 配 方式 、 估 值方 法、 修订基 金合 同并 更名 为 “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称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 指 《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 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申 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赎 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39、基 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转 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1、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2、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基 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5、摊 余成本法:指 计价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6、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7、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近 七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8、销 售服务费:指 本基金用于 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49、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数 量, 对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将 设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50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2%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B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52、E 类基 金份 额: 指 按 照 0.05%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且不 参与 基金 份额 的升级 、 降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 级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账 户保 留 的 B 类 基金 份额全 部降 级 为A 类 基金 份额 55 、流 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 、基金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6、基 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基 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60 、指 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介 61、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 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王 利先 生 , 工 学学 士 , 现任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公 司内 核负责 人、 场外市 场部 负责 人。 历任 中石化 齐鲁 分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稽核 部总 经理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合规 管理 部、 法律 事务部 总经 理 。 2018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杨 宗兵 先生 , 中 国语 言文学 博士 后, 现任 明天 控股有 限公 司干 部 与 业务 管理中 心副 总裁。 历任 安徽 省池 州市 第八中 学高 中语 文教 师, 中国图 书进 出口(集团)总 公司党 委组 织部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 部长, 新兴 际华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群工 作部 部长 、 党 委书记 、 董 事、 集团 党委 副书记 、 机 关党 委书记 (副 厅级 )。2018 年3 月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王 裕闵 先生 ,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 现 任日兴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全 球投资 主 管 兼首席 投资 官( 国际 ),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事 会列 席代表 。历 任 M&T Bank 分析 员,FGIC (GE Capital 通用资 本的子 公司)交 易员,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 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 级基 金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 人兼首 席投资 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 理兼全 球结构 信 贷产品主 管、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 香 港亚 洲固 定收益 产品 主管 ,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国 际) ,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球 投资主 管兼 首席 投资 官 ( 国际 ) 。2018 年3 月 至今 , 任 公司 董事。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业 务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 现 任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任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纪 业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士顿) 分析 员、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 法 学硕 士 。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原国 务院 法制 局)财 金司 公务员 , 曾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 基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 国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 任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黄浩荣 先生 , 厦门 大学 管 理学硕 士 ,4 年证 券投 资 从业经 历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2014 年6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现任 融通 易支付 货币 、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由 原融 通七天 理财 债券 转型 而来 )、融 通通 源短 融债 券、 融通增 利债 券 、 融通通 安债 券、 融 通通 福 债券 (LOF ) (由 原融 通通 福分级 债券 转型 而来) 、 融通通 和 债 券、 融通通 祺债 券、 融通 通宸 债券、 融通 通玺 债券 、 融 通通穗 债券 、 融 通通 润债 券、 融 通通 颐定 期开放 债券 、融 通通 昊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王超先生 ,金 融工程 硕士 ,经济学 、数 学双学 士,11 年证券 投资 从业经 历, 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历 任深 圳发展 银行 (现 更名 为平 安 银行) 债券 自营 交易 盘投 资与理 财投 资管 理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融通 债券 、融通 四季 添利债券(LOF) 、融 通岁岁 添利定期 开放 债券、 融通 增鑫债券 、融 通增益 债券 、 融 通增 裕债 券、 融 通通 泰保 本、 融通 现金宝 货 币 、 融 通稳 利债 券、 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融通 易支 付货 币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13 年3 月14 日起至2014 年1 月 1 日, 由张 李 陵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1 月2 日 起至2014 年1 月6 日 , 由 张李 陵 先生和 王超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1 月7 日 起至2015 年1 月5 日 ,由 王超 先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1 月6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由王 超 先生和 王涛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24 日起至2017 年7 月 27 日, 由王 涛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7 月28 日起至2018 年7 月 5 日, 由黄 浩 荣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7 月6 日 起至 今 ,由黄 浩荣 先生 和王 超先 生共同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一 格先 生,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法 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者职务 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 利益, 本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 总 经理 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1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中国 工商银 行 连续 十 五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 币》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 评选 的 61 项最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8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最 权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 充分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 中 国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 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 室 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 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9 (3)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性 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 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检 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控 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准 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 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作 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1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84 号丰 汇时 代大 厦 东翼 5 层502-507 房间 邮编:100032 联系人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韦 荣涛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04 网址:www.rtfund.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电话: (010 )66107909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3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4)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珠海 市吉 大九 洲大 道东 1346 号珠 海华 润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0338 ;96588 (广 东 省 外请 加拨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5)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人代 表: 蔡国 华 联系人 :甘 学芳 电话:0535-2118050 客服热 线:400-813-8888 (6)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10)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11)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王 婉秋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5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13)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14)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 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1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6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17)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 1 幢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1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2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2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 (22)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25)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26) 江苏 汇林 保大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砖墙集 镇 7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天时国 贸大 厦 11 层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 线: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2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8)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9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3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31)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2 层 法人代 表: 路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2)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0 (3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客服热 线:400-819-9868 公司网 站:http://www.tdyhfund.com/ (3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6)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鲤 鱼门 街一号 前 海 深港合作 区管 理 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1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37)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www.66liantai.com (38)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 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3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0)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2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4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2)中 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徐 英 客服热 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热 线:4000618518 (44)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A201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电话:010-68091380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3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 :胡 明哲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站:www.jhjfund.com (4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4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4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48) 中国 银河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4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8229 客服热 线: 95523 或4008895523 (50)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5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52)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嘉禾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5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付 静雅 电话: (0431 )85096517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5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5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5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57)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 (0755 )23838751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58)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5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6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6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6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 (0755 )82558336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6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6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6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7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6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130 客服电 话:95525 (6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6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联系地 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6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8229 客服热 线: 95523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 嘉 三、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殊 普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邮 编:200021 ) 邮编:200120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俞 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和 存续 一、本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由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融通七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核准 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2]1715 号) 核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融通七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3 月12 日 进 行公开 募 集,募集 结束后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融 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于2013 年3 月14 日生 效。 2015 年12 月14 日 融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会 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 于融通 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 案》 , 内容 包括 融通 七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基金费 用 、 收 益分 配方 式 、 估 值方 法以 及修 订基 金 合同等 , 并同 意将 融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名为 “融通 汇财宝货 币市场基 金” ,上 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 通 过 之日起 生效 。根 据该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 《融 通汇 财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 《 融通 七 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0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自2017 年 3 月13 日起在 现 有A 类、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础 上 , 增 设 E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 代码 :004399 ;基 金简称 :融 通汇 财宝 货 币E)。 一、 增 设E 类基 金份 额后 , 本基 金设A 类、B 类和 E 类三类 基金 份额 , 分 别设 置基金 代 码,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 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 购、 申购 、 赎 回、 基金 转 换 等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 动升级 或者 降级 的除 外 。 基金份 额的 升 级和降 级仅 针 对A 类 基金 份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 E 类 基金份 额不 参与 基金 份额 的升级 和降 级 。 二、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结构 及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结构 及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如下 表所 示: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 率 0.20% 0.20% 0.20% 托管费 率 0.05% 0.05% 0.05% 销售服 务费 率 0.22% 0 0.05% 首次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其他销 售机 构: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1 万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其他销 售机 构: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0.01 元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1 万元


10 万元 0.01 元 单个账 户最 低 份额余 额 不设最 低持 有份 额限 制 500 万 份( 含) 不设最 低持 有份 额限制 三、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1 、份额升降 级按基金 账户统计 时,份额升 降级适用投资 者在同时销 售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机 构的 交易 账户 下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E 类份 额不 参与基 金份 额 的升级 和降 级 , 即在 计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各 交易 账户 持有的 份额 总数 以确 定是 否符合 升降 级 标准时 ,仅 统计 投资 者在 此销售 机构 的交 易账 户下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份 额 升降级 仅针 对投 资者 此交 易账户 下 的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 份 额。 2、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 基金账 户内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B 类基 金份 额合 计达 到 或超过 500 万 份时 , 本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相 关交 易账 户 (指 同 时销售 本基 金 A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1 类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 机构的交 易账户 )下 A 类 基金份额 升级为 B 类基 金 份额;若 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 个基金 账户内 A 类与 B 类基金 份额合计 低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相 关交 易账 户 ( 指同 时 销售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 售机构 的交 易账 户) 下 B 类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需 注意,若销售机构 仅销售 A 类或 B 类或 E 类基金 份额,则投资者在 该 机构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参与 升降级 的判 断和 处理 。 四、重 要提 示


1、投资者 申购申请 确认成 交后,投 资者实际 获得的 基金份额 类别以本 基金的 登记机 构 根据上 述业 务规 则确 认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2、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代码 不同,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 应审慎 判 断自身 是否 符合 相应 类别 投资金 额要 求 , 并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 因 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确认失 败的 后果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3、 若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在 某一开 放日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 A 类或 B 类 基金 份额 进 行了升 降 级处理 ,则 投资 者在 该日 对升降 级前 的基 金份 额提 交的转 换转 出及 转托 管等 申请确 认失 败 。


五、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及 升降 级规 则、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的 费率 水平 、 数额 限 制、 相关 规则 和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具体 销售 机构,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披露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 可在上 述范 围内 规定具体 的交易时 间)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开 始 日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于2013 年 3 月18 日起开 放申 购 业 务, 于 2013 年3 月 21 日 起开 放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1 月26 日及 后续 公告 的相 关日 期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 部分代 理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 网站或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 金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基金日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其账户 内待 支付 收益 将与 赎回款 项一 起结 算并支 付。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的 待支付 收益 不随 赎回 款项 支付给 投 资者 , 并且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须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3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限额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进行 公告 。 具体 限额 数 额如有 变更 , 将最 迟在 新 的限额 实施 前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须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基 金转 换 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转换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转 出及转 入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基金转 换转出的 基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确 认日开 始无权益 ;基金转 换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 为允 许 申购状 态; 7、在发生 限制申购 或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所 涉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比例 确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本 基金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之间不 开通 基金 转换 ; 9、基 金转 换 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补差 费: 对于 缴纳 前 端认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 转出 基金 的 认购( 申 购) 费 率高于 转入 基金 的 认 购 ( 申购 ) 费 率时 ,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费 率时 , 按 认购 (申 购) 费 率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基 金份额 记录 其历 史转换 情况 , 对于 缴纳 前 端认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从 低费 率基 金转 入 高费率 基金 时, 基金补 差费 的收 取应 以该 基金份 额曾 经有 过的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 为基 础 计算 , 累 计不 超 过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 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 的差额 ; 对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 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在 基 金转换 时 , 补 差费 按照 转 出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后 端 认 购( 申购 ) 费率 收取 ; 12、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 或 转换 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4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 购申 请 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T+2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如遇 交易 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 款项的 支付 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或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 或转 换的 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不 生 效, 则申 购款 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销 售机 构 对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该申请。 申请 的 确认 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查询 ,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 损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单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0.01 元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单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 万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 。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 单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50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 申 购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 单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0.01 元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2、申 请赎 回 或 转换 基金 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B 类、E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或转 换 。 本基 金 A 类 、 E 类 基 金份 额不 设最 低持 有份额 限制 ,本 基 金B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为 500 万份 。 3、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5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金额 、 赎 回 或转 换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实 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特定市 场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 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七、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费用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 (1 ) 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且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 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3、转 换费 率 :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差 费:对于 缴纳前 端认购( 申购)费 用的基 金份额, 转出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 费 率时 , 补差 费 为 0 ; 转 出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 费率时 , 按 认 购 ( 申购 ) 费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 基金份 额记 录其 历史转 换情 况 , 对 于缴 纳 前端认 购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份 额 , 从 低费 率基 金 转入高 费率 基金 时, 基金 补差 费的 收取 应 以该基 金份 额曾 经有 过的 最高 认 购 (申 购) 费率 为 基础计 算 , 累 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对于缴 纳后 端认 购 (申 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 在 基 金转换 时 , 补 差费 按照 转 出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后 端 认 购( 申购 ) 费率 收取 。 (4)目前 参与本基 金的转 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 式基金 的费率详 见各相关 基金最 新招募 说 明书或 公告 的约 定。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6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八、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份额确 认 ” 方 式,申购 价格为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赎回 金 额计 算采用 “ 份额 赎回 、金 额确 认 ” 的方 式。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若投资 人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 0 0 元﹢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 分赎 回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 0 0 元 例: 某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 份额 100,000 份, 全部 赎 回,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 收益 为 1.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 ×1.00+1.50 =100,001.50 元 3、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 转入 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1 万 份基 金X 至 本基 金, 则其 可得 到转换 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为: 基金X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转换 费 率 0.3%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7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X 至本 基金 ,获得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为 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1 万 份本 基金至 基 金X, 则其 可得 到的转 换入 的基 金X 份额 为: 本基金 转出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金 的份 额净 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 X 的转换 费 率0% ,补 差费 率 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 =0 元; 补差费 =[ (10,000 -0)/ (1+0.2% )]×0.2%=19.96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0 -19.96 )/1.20 =8,316.70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本基 金至基 金 X ,获得 基金 X 份额 为 8,316.70 份 。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4、申 购 或 转换 入 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申 购 或转 换入 份 额的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0.01 份), 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5、赎 回 或 转换 出 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 或转 换出金额 的计算结 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位(0.01 元), 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归 该基 金账 户。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投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数的 比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8、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时。 9、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5%时。 10、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超 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申 购金 额上限 , 或 导致 单日 净申 购 金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基金 当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11、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12、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8、9、11、12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投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9、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 告。 已确 认的 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9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已 确认 的赎 回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延 期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6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日 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申 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转 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上述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 回,则 其当 日未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0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或转 换 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或 转换 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 发布重 新开 放 的公告 。 3、 上 述暂 停 申 购或 赎回 或 转换 情 况消 除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五、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3 月13 日起 , 开 放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详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 关公告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1 十八、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未 来系统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规 则安 排本基 金上 市交 易事 宜 。 具体上 市交 易安 排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提前 发布 公告 , 并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二十、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 基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 制投资组 合风险,保持相 对流动性 的前提下,力争 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 回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 银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 、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采用 积极管理型的投 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 低基金资产净值 波动 风险并 满足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提 高基 金收 益。 1、利 率策 略 本基 金将首先 采用“自上而下 ”的研究 方法,综合研究 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 宏观 经济情 况, 建立 经济 前 景 的情景 模拟 ,进 而判 断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 素进行 详细 分析 与预判 ,建 立资 金面 的场 景模拟 。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膨 胀补 偿 、 流 动性 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 前宏 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率 与券 间利 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 然 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 判 断收 益率 曲线 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 资组 合。 2、骑 乘策 略 当市 场利率期 限结构向上倾斜 并且相对 较陡时,投资并 持有债券 一段时间,随着 时间 推移, 债券 剩余 年限 减少 ,市场 同样 年限 的债 券收 益率较 低, 这时 将债 券按 市场价 格出 售 , 投资人 除了 获得 债券 利息 以外 , 还 可以 获得 资本 利 得。 在多 数情 况下 , 这 样 的骑乘 操作 策略 可以获 得比 持有 到期 更高 的收益 。 3、放 大策 略 放大 策略即以 组合现有债券为 基础,利 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 购等方式融入资 金, 并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 较长 的债券 , 以期 获取 超额 收 益的操 作方 式 。 在 回购 利 率过高 、 流动 性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3 不足、 或者 市场 状况 不宜 采用放 大策 略等 情况 下, 本基金 将适 时降 低杠 杆投 资比例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 金拟投 资的 每支 信用 债券 必需经 过融 通基 金债 券信 用评级 系 统进行 内部 评级 , 符合 基 金所对 应的 内部 评级 规定 的方可 进行 投资 , 以事 前 防范和 控制 信用 风险。 (2) 信用 利差 策略 。 信 用 产品相 对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等 利率 产品 的信 用利 差是获 取 较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首 先,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 在 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 阶段 , 信 用利 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 利 差 的变动 会带 来趋 势性 的信 用产品 投资 机会 。 同时 , 研究不 同行 业在 经济周 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影 响, 以确 定不 同行 业总体 信用 风险 和利 差水 平的 变 动情 况 , 投资具 有积 极因 素的 行业 ,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 业。 其次 , 信 用产 品发 行 人资信 水平 和评 级调整 的变 化会 使产 品的 信用利 差扩 大或 缩小 , 本 基 金将充 分发 挥内 部评 级在 定价方 面的 作 用,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 以 获取 因利 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信 用利 差 期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 分 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及 不同 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属 选择 策略 。 国 内 信 用产 品目 前正 经历 着快 速发展 阶段 , 不 同审 批机 构批准 发 行的信 用产 品在 定价 、 产 品价格 特性 、 信用 风险 方 面具有 一定 差别 , 本基 金 将考虑 产品 定价 的合理 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 人的需 求特 征 、 不 同类 属 产品的 持有 收益 和价 差收 益特点 和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进 行信 用债 券的类 属选 择。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前 国内资产 支持证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 银行贷款资产、 住房 抵押贷款 等作为基 础资产)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资 关键在于 对基础 资产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的 分析 , 本基 金 将在国 内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采用 基 本面分 析和 数量 化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 进行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 控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6、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 定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充分 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本基 金定位为 现金管理工 具, 注重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和 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作 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 活 期存 款利 率由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果 活 期存款 利率 或利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4 息税发 生调 整, 则新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 当日 起开始 生效 。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或 停止该基 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 市场中 出现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是证 券投资基 金中 的低风险品 种,其长 期平均预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六、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国家货 币政 策及 债券 市场 政策、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和企 业 信用评 级。 这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基 础。 (3)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风 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 充分 权衡 投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确定 投资 策略 基金 经理在宏 观、货币市场以 及 金融工 程研究员提供的 研究报告 基础上完成投资 策略 报告, 并上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审批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修 改批准 后, 由基 金经 理进 行 具体实 施, 并交由 监察 稽核 部备 案监 督。 (2) 进行 资产 配置 基金经 理根 据上 述研 究报 告设计 合理 的久 期, 对基 金资产 在每 个市 场进 行合 理地配 置 , 并根据 市场 的流 动性 状况 对资产 配置 进行 调整 。 (3) 建立 投资 组合 运用 组合优化 模型构建初始比 例,然后 根据市场的变动 情况及时 对组合进行调整 。但 是调整 的幅 度不 得超 越整 体的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配置 策略。 (4)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组合 监控与调 整的理由主要来 自于两个 方面,一是可能 出现市场 失效,例如出现 了极 具吸引 力的 短线 买入 或者 卖出机 会 ; 二 是基 于风 险 控制的 需要 , 由专 门的 风 险管理 小组 对持 仓和交 易进 行监 控 , 基 金 经理或 者风 险管 理小 组发 现组合 局部 或者 整体 风险 超标时 , 基金 经 理应立 即对 组合 进行 调整 。 (5) 风险 报告 与业 绩分 析 风险 管理小组 每日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 监控,出具风险 管理报告 ,同时还将定期 对基 金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为 基金管 理提 供客 观依 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5 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有权根 据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及 风险 控制 措施 A、投 资策 略 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与基金投资 目标相一 致的前提下,可 本着谨慎 和风险可控的原 则, 为取得 与承 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a、买 入持 有策 略 基金 可在与投 资目标一致的前 提下,买 入并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以获取相应的利 息收 入。 b、利 率预 期策 略 根据 对利率趋 势、提前还款率 等的预期 ,预测资产支持 证券收益 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 决定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买 入或卖 出。 c、信 用利 差策 略 通过 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用评 估,分析 预期违约率和违 约损失率 的变化趋势,评 估其 信用利 差是 否合 理, 并预 测其变 化趋 势, 通过 其信 用质量 的改 善和 信用 利差 的缩小 获利。 d、相 对价 值策 略 通过 计算资产 支持证券的名义 利差、静 态利差及期权调 整利差等 指标,将资产支 持证 券的收 益风 险特 征与 其他 资产类 别和 债券 的收 益风 险比较 , 确定 其是 否具 有 相对价 值 , 从 而 决定对 其整 体或 个券 的买 入和卖 出。 B、风 险控 制措 施 a、 通 过严 格的 投资 流程 控 制投资 风险 , 基 金经 理及 有关人 员必 须严 格执 行公 司投资 授 权制度 。 b、 在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时 , 首先 应由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提出 资产 支持 证券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报告 和投 资建 议 , 基 金 经理根 据公 司投 委会 决定 的资产 配置 计划 和相 应的 投资权 限 , 参 考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收 益报 告, 充分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确定具 体投 资方 案,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谨 慎进行 投资 。 c、 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 执行,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基 金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比例 及交 易对 手风险 控制 等。 d、 固 定收 益小 组对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密 切跟 踪影 响基 金所投 资 资产支 持证 券信 用质 量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 并 在投 资中 进行相 应操 作 , 以 规避 信用 风险的 上升 。 e、 固 定收 益小 组负 责不 断 完善资 产支 持证 券定 价模 型, 并 评估 模型 风险 。 密 切跟踪 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收益 率变 化的各 种因 素 , 并 评估 其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持有 期 收 益的影 响 , 并 进 行相应 的投 资操 作。 f、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时 将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上 市等流 动性 安排 , 并 考虑 其对基 金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6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确保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 性。 g、 基 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影 响债务 人提 前偿 还的 各种 因素, 并评 估其 对资 产支 持证券 投 资价值 的影 响, 并进 行相 应的投 资决 策。 h、 本 公司 将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制 度及 相应 技术 手段 , 使基 金相 关操 作以 谨慎 安全的 方 式进行 ,确 保基 金及 持有 人利益 得到 保障 。 i、 本 公司 将严 格审 查所 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法 律文 件, 确 保各 业务 环节 都有 适当的 法 律保障 。 七、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本 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 于不具 有基金 托 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6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5% ; (7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7 国债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0)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投 资组 合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1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投 资组 合 中持有的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2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8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9)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1) 、 (6)、( 12 ) 、 (13) 、 (18 )项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 法律法规 及监管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运用 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法 规和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的,在 适用于本 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剩余 期限-Σ投资于 金融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9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 限+债券 正回购× 剩余期 限)/(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券 正回 购) 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Σ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 余存续期 限)/( 投资于金 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 正回购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标准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3)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 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 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的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 剩余 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0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482,834,678.73 51.69 其中: 债券 12,482,834,678.73 51.6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251,608,167.41 9.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9,308,715,710.52 38.55 4 其他资 产 106,478,376.09 0.44 5 合计 24,149,636,932.75 100.00 2. 报 告期债 券回 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4.4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134,585,385.10 9.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5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3.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7.86


9.6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6.1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2.7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3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8.1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9.29 9.62 4.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限 未出 现超 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19,040,451.87 8.2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19,040,451.87 8.2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40,156,197.29 2.46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0,123,638,029.57 46.02 8 其他 - - 9 合计 12,482,834,678.73 56.7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2 1 111819184 18 恒 丰银 行CD184 9,000,000 896,646,948.03 4.08 2 170207 17 国开 07 6,100,000 609,904,366.19 2.77 3 111810253 18 兴 业银 行CD253 4,000,000 397,068,612.61 1.80 4 111818162 18 华 夏银 行CD162 4,000,000 396,475,445.28 1.80 5 170410 17 农发 10 3,200,000 319,931,730.67 1.45 6 111895491 18 盛 京银 行CD142 3,000,000 299,467,052.37 1.36 7 111819231 18 恒 丰银 行CD231 3,000,000 297,540,288.38 1.35 8 111814097 18 江 苏银 行CD097 3,000,000 294,025,339.81 1.34 9 111899403 18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 行 CD044 3,000,000 290,399,437.95 1.32 10 111821221 18 渤 海银 行CD221 3,000,000 290,219,521.98 1.32 7. “ 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9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4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23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的 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出 现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5% 的 情 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9.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和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每 日 计 提收 益。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报告期 内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9.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3 1 存出保 证金 10,772.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05,602,027.89 4 应收申 购款 865,575.98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6,478,376.09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1 月18 日, 业绩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如下 : 融通汇 财宝 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18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起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9319% 0.0015% 0.3337% 0.0000% 1.5982% 0.0015% 2017 年 3.9752% 0.0008% 0.3500% 0.0000% 3.6252% 0.0008% 2018 年上 半年 1.9963% 0.0006% 0.1736% 0.0000% 1.8227% 0.0006% 融通汇 财宝 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18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起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2289% 0.0015% 0.3337% 0.0000% 1.8952% 0.0015% 2017 年 4.1980% 0.0009% 0.3500% 0.0000% 3.8480% 0.0009% 2018 年上 半年 2.1074% 0.0006% 0.1736% 0.0000% 1.9338% 0.0006% 融通汇 财宝 货 币 E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5 2017 年 3 月 14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4097% 0.0005% 0.2810% 0.0000% 3.1288% 0.0005% 2018 年上 半年 2.0821% 0.0006% 0.1736% 0.0000% 1.9085% 0.0006% 注: 本基 金于2017 年3 月13 日 实施 份额 分类 , 增 设E 类份 额 , 融 通汇 财宝 货 币 E 的数 据统计 期间 为2017 年 3 月14 日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易 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进 行财 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8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七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小数 点 后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9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 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的方法 如下 : (1)基 金 资产 估值 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0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收益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公 告, 以每万 份基 金份额收 益为 基准, 每日 为投资 者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 结 转为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对 于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 销售 机构 ,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 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协商 一致 后 可以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前提 下实 施按 日支付 。 无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 益均 参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得 的投 资收 益 。 收益 分配计 算结 果计 算至小 数点 后第 二位 , 投 资者当 日收 益的 精确 度为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第三位 截位 , 因 截位形 成的 余额 按截 位尾 数大小 排序 依次 分配 0.01 元,直 至实 际分 配收 益与 当日基 金总 收 益一致 ,如 果尾 数相 同则 由登记 系统 随机 分配 。 如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为 确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表决 权体 现其持 有的 全部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于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当 日 统 一为 所 有 销 售机 构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结 转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2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3 、本基 金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以人 民币元 方式 簿记, 收 益分 配 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 式 。 对 于按 月支 付的 情形 , 若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为 正, 则为 持有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 当月 累计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为负 , 则 为持 有人 缩减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对按 日支 付的 情形 ,若当 日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为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若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为 负, 则 为持 有人 缩减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 。


4 、对按 月支付 收益的 情形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全部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其 账户 在当月 累 计的基 金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并随 赎回 款项 一起 支付 给投资 者, 若当 月累 计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扣减 赎回 金额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不结 算基金 收益 , 而 是待 全部 赎 回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 对按日 支付 收益 的情 形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其账户 在当 日的 基金 收益 将立即 结算 , 并 随赎 回款 项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 若 当日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扣 减赎 回金 额;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不结 算基 金收益 , 而 是待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2 全部赎 回时 再一 并结 算基 金收益 。


5 、同 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酌 情调 整本基 金 收益分 配方 式, 例如 调整 为按日 结转 份额 等, 此项 调整并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 再另行 公告 。 五、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章节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 费 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4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2%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即销售 服务 费率 为零 ,对 于由 A 类升 级 为B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 其升 级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享 受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E 类基金 份额 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为0.05% 。三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4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本基金 由融 通七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 费 用按 照融 通七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约 定处 理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一 致的 原则 , 结 合产 品特 点和 投资 者的需 求 设置基 金管 理费 率的 结构 和水平 。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 转 型后 的首个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7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经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注册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体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各 自网站 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其 中, 当 日 A 类或B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至 上一 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未 结转 份额 。如 果基金 成立 不足 七日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三)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8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中 , 至 少披 露 报告期 末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 四)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9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当 发生“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的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以 及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 日超 过0.5% 的 情形 ;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五)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七)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披露 其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情况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得有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和重 大遗 漏 。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0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1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 )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个 开放 日对 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或 对单 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 特定 条件 下, 如基 金 收益为 负 、 交 易所 假期 休 市等情 况 , 基 金可 能暂 停 申购 ,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 特定 条件 下, 如基 金 收益为 负 、 交 易所 假期 休 市等情 况 , 基 金可 能暂 停 赎回 ,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节 假 日集中 赎回 量较 大 , 而 本 基金在 短时 间内 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 付收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金 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 通 过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将面 临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是指投资 人提交了赎 回申请后,基 金管理人无 法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导 致 赎回款 交收 资金 不足 的风 险; 或者 为应 付赎回 款 , 变现冲 击成 本较 高,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较大 的损失 的风 险。 大部 分债 券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 也 存在部 分企 业债 、 资 产证 券化、 回购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 赎 回量 较大 可能会 影响 到 流动性 和投 资收 益。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申购赎回 的高效率使 本基金对流动 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 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本 风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进行清算 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 求更高,可 能出现系统故 障导致基金 无 法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 务的风 险。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2 1 、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风 险 。 但从长 期看 ,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仍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长 期收益 水平 。 相关当 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 程中,可能因 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 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 清 算交 收差错 、 份 额登 记差错 等风 险。 四、本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1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仅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括 包括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 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中 央银 行票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 上 述资 产 均存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 作时间 长, 市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 式规范 , 历史 流动性 状况 良好 , 正 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足 基金 变 现 需求, 保证 基金 按时 应对 赎 回要求 。 历 史统 计数 据表 明 , 绝大 部分 时间 上述 资产 流 动性充 裕, 流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照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 金,不以投 资于某单一行 业为投资目 标,受到单一 行业流动性 风 险的影 响较 小。 本基金 不以流动性受 限资产为主 要投资方向, 规定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7 个工 作日可 变现 资 产, 包 括可 在银 行间 市场 正常交 易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同业 存单,7 个 工作 日内到 期或 可支 取的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7 个工 作日内 能够 确认 收到 的各 类应收 款项 等 , 上述资 产流 动性 情况 良好 。 2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3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的 部分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上述 “ (1)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但 是, 如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 回,则 其当 日未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潜 在的 影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 待 的前提 下 , 可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包 括但不 限于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收 取强制 赎回 费用 、 暂 停基 金估值 等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 范可 能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对 流动 性风险 进行 日常 监控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当 实施备 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有可能 无法 按 合 同约定 的时 限支 付赎 回款 项。 五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4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6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 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8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3、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选 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在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 销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9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 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0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六)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1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暂未设日 常机构,在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 的前提 下,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可增 设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2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调整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升降 级规则 、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表 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 含 百分之 十)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 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该日 常机 构 提出书 面提 议。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机 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该日常 机构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6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4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 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5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 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4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 二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参加或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应 当 有 代表 三 分 之 一 以上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人 参 加或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7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日常机 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自表 决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8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偿 顺序 :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9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联系人 :杜 嘉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1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②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③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④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2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10%,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⑤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⑥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持有 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5% ; ⑦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 持有 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⑧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有 的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⑨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 或者连 续5 个 交易日 累计 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20% ; ⑩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3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 基 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比 例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 上述 第① 、 ⑥、 ? 、 ? 、 ?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5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6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申购、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二)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7 的其他 规定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8 以上。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 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9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 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 站自 助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 上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 系方 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1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 邮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 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1-18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恢 复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2-2 融通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上 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2-7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2-8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8 年春 节假 期前 暂 停申购 (含 定投 及转 换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2-10 融通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新 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转换业 务及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3-9 融通基 金关 于新 增中 证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转 换业 务及参 加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3-22 融通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在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3-22 关 于修 改《 融通 汇财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部 分条款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3-22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3-28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4-12 融通基 金关 于新 增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04-16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3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 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4-23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5-8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转换 业务及 参加 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5-14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5-28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6-7 关于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调 整大 额申 购限 制金 额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6-14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6-26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7-2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恢复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7-4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7-5 融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 管 理人 网站 2018-7-6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4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5





第 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变更注 册的 文件 ; 2、《 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融 通汇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