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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001877)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9月)查看PDF公告

 
 
 
 
 
 
宝 盈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宝盈 国 家 安全 战 略 沪 港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宝 盈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九月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 经 中国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监 会” ) 证监许可
【2015】1995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 除了需要承担境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 、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市 场 联 动 的 风 险 、 股 价 波 动 的 风 险 ( 港 股 市 场 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额
度限制的风险、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
险 (在内地市场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港股通下
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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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 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 明度不足等特点。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 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基 金 名 称 包 含“ 沪港深” 字 样 仅 表 明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港 股 通 机 制 投 资 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 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收益与 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9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以及 《宝盈国家 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宝盈国 家安全 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宝盈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 深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宝 盈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深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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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5、 港股 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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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销售机构: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 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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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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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总经理: 张啸川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11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 - 83276688 传真:0755 - 83515599 联系人: 张志刚 2、 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 75% 的股权,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 并设置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 部、 量化投资部、 海外 投资部、 研究部、 创新 业务部、 风 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 互联网金融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 公司财务部、 人力资源 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20 个部室及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二十 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李文众先生, 董事长, 1959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 1978 年 12 月至 1985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支行解放中路办事处工作; 198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2 月在中 国工商 银行 成都市信 托投资 公司任 职,先后 担任委 托代理 部、证券管 理部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02 年 11 月成都工商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 历任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至今在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 景开强先生,董事,195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5 年 7 月至 1989 年 10 月在中铁二局机筑公司广州、 深圳、 珠海项目部任职, 历 任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财务主管;1989 年 11 月至 2001 年 4 月在中铁二局机 筑公司财务 科任职,历任副科长、科长、总会计师;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中铁二 局股份公司任财会部部长, 中铁二局集团专家委员会财务组组长;2003 年 11 月 至 2005 年 10 月在中铁八局集团公 司任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集团 公司专家委 员会成员;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赤先生, 董事,1966 年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西南财经大学公共与行政管理学院教研室副主任;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人事部任职;1999 年 3 月至 2000 年 10 月在四川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


省信托投资公司峨眉山办事处任总经理助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和 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 年 6 月开始任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栋先生, 董事,1977 年生, 硕士研究生。2000 年 8 月至 2001 年 5 月, 在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一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6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中化进出口总公司投资部任项目经理;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飞秒光电科技 (西安) 有限公司光通信事业部任总经理助理; 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在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冶金能源事业总部任项目经理;2004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山西中化寰达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在 中化石油有限公 司炼化事业部任高级项目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控制部任副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7 月 ,在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油品销售南方事业部任副总经理; 2013 年 7 月起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基础产业部、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 张苏彤 先生, 独立 董事 ,1957 年 生,中 共党 员,博 士研究 生。1975 年 12 月到 1978 年 3 月,在 陕西重型机器厂任职;1982 年 7 月到 1985 年 9 月,在陕 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任助理工程师;1987 年 7 月到 1989 年 5 月, 在陕西省西安 农业机械厂任工程师、 车间副主任;1989 年 5 月到 2000 年 4 月, 在陕西财经学 院财会学院任教授、 系主任;2000 年 4 月到 2003 年 3 月, 在西安交通大学会计 学院任教授、 系主任; 2003 年 3 月到 2016 年 12 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 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任副所长、 教授、 研究 生导师,2016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 政法大学商学院会计研究所任教授、研究生导师。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生,法学硕士研究生。2003 年到 2014 年, 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讲师;2014 年至今, 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任副教授。 兼任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成 都 市 传 媒 集 团 新 闻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乐山市嘉州民富村镇银行独立董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调解员, 四川 省住建厅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成员。 王艳艳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2007 年 8 月 到 2008 年 8 月,在美 国休斯敦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 年 6 月到 2010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


年 12 月,在厦门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院任助理教授;2011 年 1 月到 2014 年 7 月,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副教授;2014 年 8 月至今,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任 教授。 徐加根 先生, 独立董 事 ,1969 年 生,中 共党 员,西 南财经 大学教 授 。1991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石化湖北化肥厂工作;1996 年至 1999 年,在西 南财经大学 学习;1999 年至今 , 在西南财 经大学 任教, 现任西南 财经大 学金融 创新与产品 设计研究所副所长。 张啸川先生, 董事,1978 年生, 中共党员, 经 济学博士。2005 年 3 月-2005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 会市场监管部结算监管处。2005 年 5 月至 2009 年 11 月 任职于中国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8 月 担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市场监控处副处长。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综合处 副处长。 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中国证监 会市场监管部交易监管处处长。 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4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顾问 兼北京 分公司总 经理、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7 年 4 月 14 日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 监事会 张建华女 士, 监事,1969 年生, 高级 经济师 。曾就职 于四 川新华 印 刷厂、 成都科力风险投资公司、 成都工商信托有限公司、 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刘郁飞先生, 监事,1973 年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ACCA 。 曾就职于 中国林 业科学研究 院、 中林绿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同新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德仁集团 有限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现任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运 营稽核部(原内控稽核部、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 士, 监事,1970 年生, 中级 经济师 。曾任职 于深 圳石化 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 总经理 。 汪兀先生, 监事,1983 年生。 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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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李文众先生,董事长,简历 同上。 张啸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瑾女士 ,督 察长,1964 年生, 工学 学士。 曾任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 安徽省 分行科技 处、华 安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总 部投资 银行部、 资产管 理总部 。2001 年 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2013 年 12 月起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丁宁先生,副总经理,1976 年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至 2010 年 9 月担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6 年 11 月担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担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工委、 纪工委书记,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董事会秘书。2017 年 3 月起兼任中铁 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俊杰先生, 副总经理, 1973 年生, 硕士。 曾 任职于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政 府金融 发展服 务办公室 。2007 年 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任研 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4、 基金经理简历 曹潜先生, 北京大学管理学硕 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在五矿资本 (香港)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股票研究员。2018 年 2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现任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本 基金时间: 易祚兴,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3 月 3 日。 张小仁 ,2016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8 日。 5、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本公司公募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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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啸川先生(主席)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志梅女 士(秘 书长) :宝盈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宝盈泛 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刘李杰先 生(委 员) :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量化投资 部总经 理,宝 盈策略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肖先生 (委员) :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宝 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段鹏程先 生(委 员) :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 部执行 总经理 、宝盈 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颖女士(秘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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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销 售办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和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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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除 按本 基 金管理 人 制度进 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他 股票 投 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 稳健运作, 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导 意见》等 法律法 规及《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章程》 ,制 定《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 作为公司 经营管 理的纲 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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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 位员工;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应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 )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 )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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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 公司各机构、 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 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 评价。 监察稽核部的 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向有关机构、 部 门提出修改意见, 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 各机构、 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 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 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 )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 确保 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 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 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 )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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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 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 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 除外) , 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 )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 )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进行风险识别, 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 )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 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 )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 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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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 )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 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 )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 设计、 开发、 测 试、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 建立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 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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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 )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 )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 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 时, 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 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 评 价, 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评价, 对检查、 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 并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 并出具专题报告, 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 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 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 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 对投资管理、 产品设计、 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 投资 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 公司财务会计、 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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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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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2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 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意 见的审 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 行 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 报告 。 中国 银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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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总经理: 张啸川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 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 梁靖、李依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二、 其他相关机构 1、 登记机构 登记人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文众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466 联系人:陈静瑜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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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址 :www.drcbank.com (8) 国泰君安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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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 招商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9-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银河证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证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5) 长江证券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95579 公司网址:www.cjsc.com.cn (16) 安信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西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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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8) 渤海证券 联系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0) 信达证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 长城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 (22) 光大证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广州证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4) 国联证券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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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5) 平安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27) 中泰证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8) 第一创业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 五矿证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47-4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cn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cn (3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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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33) 上海天天基金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 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2楼小邮局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 上海好买基金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 号楼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6) 唐鼎耀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3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com.cn (3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903室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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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4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4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 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47)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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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8) 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5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53)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5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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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5)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7)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 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58)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1)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1806 单元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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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6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层 01 、02、03 室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6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6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公司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6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8 8816 (6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3 7010 (6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公司网站: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97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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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70) 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富德生命保险大厦19楼02单元 公司网站:http://www.huayihengx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7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公司网站:http://www.msft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7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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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罗佳


联系人: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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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5 日证 监许可 【2015】 1995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21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 291,375,943.50 元人民币, 有 效认购户数为 2,886 户。认购资金在基金 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 行利息共计 72,793.80 元, 折算为 基金份额 分别 计入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 已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 中国银 行 开立的宝盈 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 单 位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91,448,737.30 份。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 990.75 份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00034% 。 一、 基金的募集 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 基金的发售 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具体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6


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三、 基金的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五、 基金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六、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七、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费 用类 别 费 率( 设认购 金额 为 M ) 认购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募集期认购 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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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认购 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示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 1.00 = 9,884.4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十一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 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认购期间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 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38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 人 未及时查 询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5、 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直销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若发生比例 确认, 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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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 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6]99 号文书面 确认, 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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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主要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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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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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 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4


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 1.50% , 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人重 复 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费 用类 别 费 率( 设申购 金额 为 M ) 申购费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 请查阅网上交易平 台及相关公告。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1.50%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


用 费率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 日≤ 持有期限<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限<90 日 0.50% 75% 计入基金资产 90 日≤ 持有期限<180 日 0.50% 50% 计入基金资产 180 日≤ 持有期限<365 日 0.20% 25% 计入基金资产 365 日≤ 持有期限<730 日 0.10% 持有期限≥730 日 0%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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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 投资人 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0% ,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 (1+1.50% ) = 9,852.22 元 申购 费用 =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 份额 = 9,852.22/ 1.155 = 8,530.06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530.06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示例: 某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 = 10,560 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6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7.2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6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投资 组合内 某个或 某些证券 即将上 市等原 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5、本基 金投资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7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可能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 金投资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8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49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未 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 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19 日发布的 《宝盈国家安全 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 差额收取补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0


差费。 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 补差费为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 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2) 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 C× (1 -D) / (1+G )+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支 付 收 益, 若 转 出 基 金 为 非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则 H=0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 转 换 为 宝 盈 核 心 优 势 混 合 A (213006 ) , 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 金 7 个月, 对应赎回费为 0.2% , 申购费为 1.5% ,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3 元, 申购费为 1.5%,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 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 1.066× (1 -0.2%) /(1+0)+0=10,638.68 元 转入份额=10,638.68 /1.163 =9,147.62 份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特别提示: 由宝盈增强收益债券 A 、 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宝盈新价值混合、 宝盈祥 瑞混合、宝盈科技 30 混合、宝盈先进制造混合、宝盈转型动力混合、宝盈新兴 产业混合、 宝盈祥泰混合、 宝盈优势产业混合、 宝盈新锐混合、 宝盈医疗健康沪 港深股票、 宝盈国家安全沪港深股票、 宝盈互联网沪港深混合 、 宝盈消费主题混 合 、 宝盈盈泰纯债债券 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宝盈泛沿海混合、 宝盈策略增长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1


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宝盈资源优选混 合、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 投资者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含) 到 1000 万之 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 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 费。 3、网上直销转换费率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布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交易平 台费率 优惠方 案调整的 公告》 ,投资 人在本公 司网上 交易平 台使用除招 商银行直联渠道以外的支付渠道,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1 折优惠; 使用招商银行直 联渠道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基金的, 转换补差费率享受 8 折优惠; 标准转换补差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 按标准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后续如有费率标 准调整,以相关公告为准。 目前宝盈基金网上直销支持的银行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 平安银行、 广发银行、 中国民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华夏银行、 兴业银 行、 浦发银行、 中国工 商银行、 银联通 (上海 银联) 支持 银行卡、汇付天下支持银行卡、快付通支持银行卡、富友支付支持银行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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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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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 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和 金融衍生品 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投资目标为中心, 一方面规避相关资产的下行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4


风险,另一方面使组合能够成功地跟踪某类资产的上行趋势。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市场环 境的深入剖析, 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并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内地和香港 (港股通标的股票) 两地股票配置比 例。研判宏观形势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宏观经济环境 ①季度 GDP 及其增长速度; ②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③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④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⑤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⑥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⑦货币供应量 M0 、M1 、M2 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 )政策环境 ①财政政策; ②货币政策; ③产业政策; ④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 )市场指标 ①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②市场资金的供需; ③市场的参与情绪; ④两地市场估值/ 资金差异性。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国家安全战略相关上市公司的界定 近年, 国内外政治、 军事形势错综复杂, 国家安全战略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话 题。国防军工战略、能源战略和信息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政策扶持、 大力改革、 积极引导的重要战略领域。 具体而言, 本基金定义 的国家安全战略主题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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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防安全 相关的 军工及其 上、下 游领域 ,包括航 海、航 空、航 天、兵 器、核工业等; (2 )能 源安全 相关的 常规能源 、新能 源、环 境保护及 其上、 下游领 域,包 括石油开采、 采掘服务、 石油化工、 有色金属 、 电力、 燃气、 新能源 设备、 环保 工程及服务等; (3 )信 息安全 相关的 电子信息 技术及 其上、 下游领域 ,包括 通讯设 备、计 算机、电子元器件等。 未来如果由于经济与行业发展、 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更造成国家安全战略 主题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子板块配置策略 按照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不同, 可以将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细分为不同 的子板块, 各个子板块的行业属性与市场特征都存在差异。 本基金着 重分析宏观 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 有效结合国家政策导向, 分析各子 版块成长空间、 盈利周期、 竞争格局和行业估值水平, 通过对以下各指标的深入 研究,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细分子板块间的配置。 (1 )盈利周期 A :宏观经济对各板块的影响; B :经济周期与板块发 展的相关性; C :板块本身的盈利周期。 (2 )国家产业政策 A :国家产业政策对产业的扶持态度; B :国家产业政策对行 业的限制情况。 (3 )行业竞争力 A :行业的集中度及变化趋势; B :进出入壁垒的强弱 ; C :替代产品对行业的威胁; D :上下游行业的 景气度及议价能力。 (4 )行业估值 本基金根据行业特点, 通过横向全球估值比较和纵向行业历史数据比较, 结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6


合当前影响该行业的特定因素,如成长性、市场情绪等,确定行业合理估值。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 出国家安全战略主题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首 先,使 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从 竞争优 势、市场 前景以 及公司 治理结 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竞争优势分析:一是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品牌号召力与行业知名度以及营销渠道的优势和潜力 等; 二是考察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 包括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例如市场资源、 技 术资源等; 三是考察上市公司的产品优势, 包括专利保护、 产品竞争力、 产品创 新能力和产品定价能力等优势。 市场前景分析: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 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 力。 公司治理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 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 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 进行评价。 (2 ) 其次,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 主要参考的指 标包括 EPS 增长率和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 市盈增长比率 (PEG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FCFF , FCFE )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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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 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 通过积极主动管理, 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就 业以 及国际 收 支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 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 评价债 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 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 分析同 一市场 不同板块 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 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 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 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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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 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的 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 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 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信用风险高、 票面利率高的特点。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 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 结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 在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 研判, 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 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 比例, 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行主 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 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在投资决策中, 根 据基金 资产现有持仓结构、 资 产负债结构、 基金申赎安排等, 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59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能 形成的 风险对 冲功能, 构建权 证与标 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合, 利用债 券的固 定收益特 征和权 证的高 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 投资组合; (3 )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构 建骑墙 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 组合等 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下 ,通过 对标的 股票、波 动率等 影响权 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及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 本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其 市值 ( 同 一 家 公司 在 境内和 香 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开 放 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0


流通股票的 15% ; (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1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4)、( 18) 、 (22)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2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65%+ 恒 生 综 合 指 数 收益 率× 15%+ 中 债 综 合 指数 收 益 率× 20% 。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 客观,流动 性高,是目前 A 股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恒生综合指数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3


总市值约 95% , 是全面 的香港市场指标。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 还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 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 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 动可能对 基金的 投资收 益造成损 失) 、 港股通 额度限制 的风险 、港股 通可投资标 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在内地市场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 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 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 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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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 在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64,810,326.28 82.48 其中:股票


64,810,326.28 82.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050.00 0.09 其中:债券


71,050.00 0.0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3,551,850.45 17.25 8 其他资产


139,339.11 0.18 9 合计





78,572,565.84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340,680.00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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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41,079,835.20 53.2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 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44.7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 技术 服务业 8,884,152.20 11.5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00,448.00 2.0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905,460.10 69.90 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1,991,705.72 2.58 C 消费者常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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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保健 - - G 工业 4,778,817.27 6.20 H 信息技术 4,134,343.19 5.36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10,904,866.18 14.14 注:以上分类采 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300567 精测电子 59,400 4,728,240.00 6.13 2 600760 中航沈飞 120,300 4,335,612.00 5.62 3 600967 内蒙一机 304,300 3,876,782.00 5.03 4 002013 中航机电 509,395 3,856,120.15 5.00 5 000768 中航飞机 226,600 3,544,024.00 4.60 6 002410 广联达 123,000 3,410,790.00 4.42 7 02357 中航科工 845,000 3,326,999.07 4.31 8 002050 三花智控 168,395 3,174,245.75 4.12 9 600271 航天信息 119,400 3,017,238.00 3.91 10 00700 腾讯控股 8,300 2,755,706.07 3.57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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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050.00 0.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050.00 0.0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050.00 0.09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8002 国开 1302 700 71,050.00 0.09 7 、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68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706.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06.05 5 应收申购款 87,926.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339.11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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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 月 2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40% 0.99% 3.42% 0.87% 7.98% 0.12% 2017 年 -15.71% 1.24% 18.67% 0.48% -34.38% 0.76% 2018 年 一季度 -7.56% 1.80% -1.77% 0.94% -5.79% 0.86% 2018 年 二季度 -7.26% 1.55% -6.93% 0.88% -0.33%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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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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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并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2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5、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 金资产 估值计 算中涉及 主要外 币对人 民币汇率 的,应 当以基 金估值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 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7、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和基 金投资 所在地 的法律法 规规定 应交纳 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7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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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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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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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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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 列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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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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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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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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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 、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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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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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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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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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6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 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香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7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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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 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89


市公司, 信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本基金将通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 投资比例限 制、信用风险预算并比较等措施逐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 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体 现 为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市 流 通 环 节 受到一定限制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 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投资人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0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 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 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 )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港通 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或“ 联交所” ) 上市的股 票, 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 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 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 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 个股不 设涨跌幅 限制, 加之香 港市场结 构性产 品和衍 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并且 资金不留 港(港 股交易 后结算的 净资金 余额头 寸以换汇 的方式 兑换为 人民币) ,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1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 额度不足, 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 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 原因休市 而香港 市场照 常交易但 港股通 不能如 常进行交 易) , 而导致 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 收)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 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2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 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 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 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原则;同时与 A 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 例如,ST 及*ST 等 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 没有风险警示板 ,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 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 11 )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 在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中 若 香 港 联 交 所 与 内 地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 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 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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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 受损;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 )本基金基金名称 包含“ 沪港深” 字 样 仅 表 明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 通机制 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 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11 、 其他风险 (1 ) 在 符合 本 基 金 投资 理 念 的 新 型投 资 工 具出 现 和 发 展 后, 如 果投资 于 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 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 业 务 快 速发 展 而 在 制 度建 设 、 人员 配 备 、 内 控制 度 建立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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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三、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 销 网 点和 指 定 的基 金 代 销 机 构公 开 发售,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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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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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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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 金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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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 对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 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投资港股通标的公司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99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转融通;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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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1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户 及 投 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2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投 资 所需 其 他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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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或 者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的 , 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4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 在 不 影 响现 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 金管 理 人 、 销售 机 构 、 登 记机 构 在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7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5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6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 投票以 召 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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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 本 基金亦 可 以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授权 他 人 代 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 的 , 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8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09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0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1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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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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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 列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条件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 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4


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及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 本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其 市值 ( 同 一 家 公司 在 境内和 香 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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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6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2 ) 、 (14)、( 18 ) 、 (22 )项 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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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本 合 同约 定 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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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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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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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2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拟 投资的 国 家 安全战略行业、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 国内依 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 中对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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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对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 票(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及港 股 通 标 的 股票 )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对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 , 投资于国家安全战略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 ) 本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其 市值 ( 同 一 家 公司 在 境内和 香 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 本 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4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5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2 ) 、 (14)、( 18 ) 、 (22 )项 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 卖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及 其 控股股 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6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7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合法 合 规指令 或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和 投资所 需 其 他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 与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宣 布停 止 募 集时 , 募 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属于 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在 基 金托 管 人处为 本 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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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设本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 本基 金 的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 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代表 本 基 金 , 以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自 身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管 协 议 生 效日 之 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从 事 其 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法 律 法规 等 有 关 规定 对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 另 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29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及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是 指基 金 资 产 总 值减 去 负 债后 的 价 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财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不 能 客观 反 映基金 财 产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0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 布 的 任 何基 金 净 值数 据 错 误 , 导致 该 基金财 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的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 果 存在 差 异,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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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应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电子文本或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2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3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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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人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 基金帐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 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 :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 需通过本 基 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 (400-8888-300) 定制 纸质对 账单服务, 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 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宝盈 国家安 全战略 沪港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135


子邮箱无效的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 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 和 电子邮件, 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http://www.byfunds.com )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账户信息 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 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 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 纸质信函、 电子邮件、 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多种购买基金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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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提示性 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进 行 估 值 的提示性 公告 2018 年 2 月 2 日 3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 年 2 月 7 日 4 宝 盈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018 年 2 月 13 日 5 宝盈国家安全战 略 沪 港 深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018 年 3 月 3 日 6 关于农业 银行第 三方支 付渠 道暂停服 务的通 知 2018 年 3 月 23 日 7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有关 条款并 调整部 分基 金赎回费 率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23 日 8 宝盈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 深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2018 年 3 月 23 日 9 宝盈国家 安全战 略沪港 深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018 年 3 月 23 日 1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31 日 11 关于参加 工商银 行电子 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31 日 1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 年 4 月 18 日 13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估值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4 月 19 日 14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及 参与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1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喜 鹊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与相 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11 日 1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济 安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与相 关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11 日 17 关 于 增 加 植 信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与 相 关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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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银 河 证 券 开 展 的 基 金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1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金 额限制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7 日 20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金代销 机构及 参与相 关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 年 6 月 8 日 21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 年 6 月 14 日 22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采 用 指 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的提示 性公 告 2018 年 6 月 16 日 23 宝盈人工 智能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19 日 24 宝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估值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25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8 年 6 月 29 日 26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最 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金 额 、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 最 低 转 换 转 出 份 额 及 最低持有 份额限 制的公 告 2018 年 7 月 3 日 27 宝 盈 基 金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关销售 业务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4 日 28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民 商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及参 与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9 日 29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 及参 与相关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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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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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 《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