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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红利基金C(005125)

红利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标普 中国 A 股 红 利机 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监 许可 【2016】1215 号文注 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 、 上市交易风险、 折/ 溢价 风险以及 股指期货等金融 衍生 品投资 风险 等。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指 数 基金, 具 有 较高 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 期 收益 的 特征 , 其预期 风 险 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金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进行 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 招募 说 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相适 应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到 2017 年 1 月 13 日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合同 》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处 长,宝 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赁 (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华宝都 鼎 (上 海) 融资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太 平洋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 资 公司财 务总 监 。2003 年5 月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公司 营运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师 助理; 第一波 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瑞 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现任 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球 金融 行 业负责 人 、 董 事总 经理 , 美 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曾任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顿 (加拿 大) 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 (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华 融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灿 谷投 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光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俄亥 俄州 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飞利浦 电 子中国 集团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邦 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任 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所 主任 、 首席合 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曾 任宁 夏广 播电 视 大学讲 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经济 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世 界银 行农业 经济 学家 ,荷 兰合 作银行 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主 管, 新 希望集 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富 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上海 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慧 集团 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事 , 硕士 。曾 就职 于美 林投 资银 行 部、 德意 志银 行投 资银 行 部;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莹女 士 ,监 事, 本科 。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亨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工 作,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本科 。曾 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监 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在 武汉 长江 金融 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任 职 。2002 年 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公 司的 筹建 工作 , 先 后担任 公司 清 算登记 部总 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运 总监,现 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本 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 主办 、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 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室 ) 主 管/高 级秘 书、 宝钢集 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 宝投 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董 事会 秘书等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 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理 , 硕士。 曾在 上海 申银万 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 理/所 长助 理/研 究执 行委 员会副 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 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洁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2006 年 6 月加 入华 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在交 易部、 产 品开发 部和 量化 投资 部工 作,2012 年 10 月 起任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宝上 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华宝 中证 医疗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6 月 起任 华宝 中证10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起 兼任 华宝 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1 月 兼 任华宝 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 机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7 月 任华 宝中 证银 行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6 月任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5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 资总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 导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华 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宝 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 理投资 总 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品质生 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 目 荣 先生 , 国内 投 资部副 总 经 理、 华 宝多 策 略增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 理 、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 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74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 托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四、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 希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金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认/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A 类 基金 份额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95559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联系电 话:95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7)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8)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 A 座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F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邮编:518000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联系电 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3)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2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711 室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邮编:610015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0 公司网 址:http://www.glsc.com.cn (2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 系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华 泰证 券一 号楼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5 楼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 ( 公邮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 融 大厦A 栋41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400-888-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5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5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5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5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7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21-0203 (7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7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19-9059 3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5 楼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 华宝 直销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731/732 (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1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1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1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4) 上海 天天 基 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6)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1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1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本 基金办 理场内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并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 具体会 员单 位 名单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查 询。 本基金募 集结 束前获 得基 金 销售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可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 指数, 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在 正常 情况下 , 本 基金力 争 将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0.35%以内 , 年跟 踪误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资 产支 持证券、权 证、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 国 A 股红 利 机会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 实 现基金 投 资目标 。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投 资成份 股 、 非 成份股 、 成 份股个 股衍 生品 等进行 替代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的债 券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风险 可控 和优 化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原 则, 将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 以 期获 得稳定 的收益 。本基 金综 合考虑 信用等 级、债 券期 限结构 、分散 化投资 、行 业分布 等因素 , 制定相 应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计 划。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金 融 衍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 管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降低 跟踪 误差,以 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本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结合 期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 证券市 场的交 易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 策略 、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 空有 保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 买 入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四) 投资 管理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环 境 及其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未来 主导 产业 主题 上 市公司 的发 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结 果;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投资 决策 机制 公司的投 资决 策实行 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负责 制, 由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授 权具 体承 担基金 管理 工作 。 投 资总 监负责 监督 管理 基金 日常 投资活 动。 公司 投资决 策机 制为 分级 授权 机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基 金投资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以定期或 不定 期(会 议频 率每月 不 少于一 次)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资 管理部 定期 或不定期 (会 议频率 双周 一次或更 多) 召开投 资- 研究联 席 会议, 研究 、 交 流投 资信 息, 探 讨、 解决 投资 业务 的有关 问题 。 双 周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就 研究部 提交 的全 市场 模拟 组合与 配置 、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 员提 交的 各行 业模拟 组合 、 三级股 票池 、 重 点投 资品 种等进 行充 分讨 论。 基金 经理根 据联 席会 议的 成果 及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 投资 流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2)研究 人员 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研究人 员 根 据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 构 建初选 股票 池和 策略 精选 股票池 , 就基金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例 和个 股买 卖 提 出建 议。 3)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理 小组 根据宏 观经 济和行业 发展 ,提出 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 置比例 建议 , 同时 结 合 股票 排序 和 研 究员 的报 告, 形 成投 资计 划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并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 投资 计划 。


投资组合 方案 经投资 决策 委员会审 核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 下达 具体的 投资 指令, 交 易员根 据投 资决 定书 执行 指令。 4)绩 效评 估 主要包括 四项 核心功 能: 风格检验 、风 险评估 、投 资绩效的 风险 调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估 。 5)内 部控 制 内部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和风险 管理 部负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检查 执 行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 收益 率×95%+ 同期 银行 活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5%。 如果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或 停止标的 指数 的编制 、发 布或授权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跟踪标 的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等无 实质性 影响 (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公 告。 若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 标的指 数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业绩 比较 基 准、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预 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水 平高 于混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投资 于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会 指 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本基 金指数 化 投资部 分不 受前 述限 制;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1 ) 、 (17) 、 (18) 项外,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同 一标的 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 则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进行 运作 并相 应修 改《 基金合 同》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49,805,846.57 92.71 其中: 股票


1,549,805,846.57 92.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995,635.93 6.64 8 其他资 产


10,892,451.52 0.65 9 合计





1,671,693,934.0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0,253,888.00 1.84 B 采矿业 34,712,615.00 2.11 C 制造业 828,173,948.00 50.31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62,267,927.00 3.78 E 建筑业 35,580,120.00 2.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8,479,110.88 5.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3,236,388.00 6.2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0,359,448.62 0.63 J 金融业 131,687,658.88 8.00 K 房地产 业 198,900,370.61 12.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597,760.00 0.95 S 综合 - - 合计 1,549,249,234.99 94.1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3,825.59 0.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71,559.85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81,226.14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6,611.58 0.03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563 森马服 饰 2,651,500 37,916,450.00 2.30 2 601566 九牧王 2,427,662 35,808,014.50 2.18 3 600398 海澜之 家 2,383,000 30,359,420.00 1.84 4 600664 哈药股 份 7,263,500 28,836,095.00 1.75 5 600325 华发股 份 3,489,800 26,976,154.00 1.64 6 600104 上汽集 团 752,200 26,319,478.00 1.60 7 000876 新希望 4,005,400 25,394,236.00 1.54 8 600900 长江电 力 1,424,800 22,996,272.00 1.40 9 600132 重庆啤 酒 826,283 22,879,776.27 1.39 1 0 600826 兰生股 份 1,681,036 22,811,658.52 1.39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747 锐科激 光 1,543 123,995.48 0.01 2 300745 欣锐科 技 1,304 107,032.32 0.01 3 603486 科沃斯 1,639 105,338.53 0.01 4 601330 绿色动 力 4,971 81,226.14 0.00 5 603650 彤程新 材 2,376 50,988.96 0.0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6,715.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236.44 5 应收申 购款 10,370,499.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92,451.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本 基金A 类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18-2017/12/31 9.17% 0.55% 9.08% 0.57% 0.09% -0.02% 2018/01/01-2018/06/30 -9.37% 1.08% -11.06% 1.09% 1.69% -0.01% 2017/01/18-2018/06/30 -1.06% 0.77% -2.98% 0.79% 1.92% -0.02% 本基金C类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28-2017/12/31 0.71% 0.51% 0.58% 0.51% 0.13% 0.00% 2018/01/01-2018/06/30 -9.57% 1.08% -11.06% 1.09% 1.49% -0.01% 2017/08/28-2018/06/30 -8.93% 0.89% -10.54% 0.90% 1.61% -0.01%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华宝 标 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7 年1 月18 日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基 金份 额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A 类 基金份 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可 通 过场 外方 式申 购与 赎回 C 类基 金份 额。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系统办 理基金 A 类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且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 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场 内业 务的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回 开始办 理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确 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者 认购、申 购 、 转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 记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场内 申购与 赎回业 务遵 循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业务规 定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 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基金 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者通过 其 他场 外销 售 机构 和直 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直销 柜 台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每笔 1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认 购 本基金 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场外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场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2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且申购 申 请的金 额必 须 为 1 元 的整 数倍。 3 、 其 他销 售机构 的投 资者 欲转入 直销 柜台 进行 交易 要受直 销柜 台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 回 , 单 笔 赎回份 额 不得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某 一销售 机构 的某 一交 易账 户内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6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本基 金总规 模限额 和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等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率 表如 下, 场内 申购 费率 与 场外 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费 等各项 费用 。 2 、 赎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1.5% 7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1.5% 7≤Y <30 日 0.50% Y ≥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 算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5 、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上 海证 券交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 , 并按 照 新规定 执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场 外 、 场 内申 购均 采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再 按截 位法保 留到整 数位, 小数 部分对 应的剩 余金额 由场 内证券 经营机 构退还 投资 者 。申 购费用 、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 投 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 过 场 外 申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861 元 ,可 得到91,160.94 份 基金 份额 。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0%, 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1 元 ,该 投资 者 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 额=0.94 ×1.0861 =1.02 元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内 申购 基金 份额 ,假定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1 元 ,可 得到91,160 份基 金份 额, 退款 金额 为 1.02 元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9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61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9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61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1,585.96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 、指数 编制单 位或指 数发 布机构因 异常 情况使 指数 数据无法 正常 计算、 计算 错误或 发 布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出现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 “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原 则 , 优 先确认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可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普 通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 予 以 全 部确 认 或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对 大额 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3 、巨 额赎 回 的 场内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相应 规则 进行 处理 。 4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暂停 公告的 次数 , 并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 规定。 投资 者 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和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的 A 类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购 、 买 入或通 过跨 系 统转托 管从 场外 转到 场内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上海 证券 账 户下。 场外 申购 的C 类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基 金管 理人 登记系统 的 基金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中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或 在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3)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办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系统后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同 类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 系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A 类 基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或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指 定关系 变更 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A 类 基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及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本 基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间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定相 应停 牌日期 、基 金份额 处 于质押 、 冻结 状态或 出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不 得办理 跨系 统 转 托管。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可 制定 和实施 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A 类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费用;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7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动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金 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的年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当 年实 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 月初 3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 约定 计提标的 指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包 括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年 度 累 计计提 指数 许可使用 费金 额小于 指数 许可使用 协议 规定的 年度 费用下限 , 则基金于该 年度 最 后 一 日补 提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至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规 定的 费 用 收 取下 限,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30,000 美 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3,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3,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人 民币 兑美 元 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数数 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 3,000 美 元 ,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最 后一 日调 整计 提的 数据使 用费 至 3,000 美元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年首 日起 15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 许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和 支 付方式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此项 调整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5 -12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对 《 华宝 标普 中国A 股红 利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作如 下更 新:


1 、根 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更新 了相 关内 容。 2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新了基 金管 理人 的相 关信 息。 3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新了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信 息 。 4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更新了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信 息。 5 、 “十 、基 金的 投资 ” 更 新了 本 基金 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 6 、“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更新 了 本 基金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 据。 7 、 “二十 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更新 了本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修订 内容 。 8 、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 关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