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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红利基金C(005125)

红利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标普 中国 A 股 红 利机 会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招 募说 明 书 (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6 月 3 日 证监许 可【2016 】1215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的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 指数投资风 险、 上市交易 风险、 折/ 溢 价风险 以及股 指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 投资风 险 等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预 期 风险和 预 期收益 均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7 月 18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3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6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八、 风险 揭示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8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 宝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机 会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机 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宝 标普 中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兴业 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机 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华宝兴 业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9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15、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1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2、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4、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交 易 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26、直 销机 构: 指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其他 销 售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 通 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其 中可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经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认 可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29、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 公司认 可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30 、场 外: 指通 过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外 的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 场外赎 回 31 、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 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32、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和/ 或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等 33、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C 类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4、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 A 类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35、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 内 会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 入的 A 类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本系统 36、 场 外份 额: 指 登记 在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以及 登记 在基 金管 理人登 记系 统 下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37、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系 统下的 A 类 基 金份额 38、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的、 用于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 的 A 类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 C 类基 金份 额余 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交 易 等 业务导 致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40 、上海 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开 设的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投资 者通 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办理 基金 交易、 场内 认购 、场 内申 购和场 内赎 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上 海证 券账 户 4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7 年 1 月 18 日 4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43、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 4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9、日/ 天: 指公 历日 50 、月 :指 公历 月 51 、交易 时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时 间段 52 、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53、标 的指 数: 指 标 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54、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中央银 行债 、政 策性 银行 债、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企 业债 、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 证 券公 司短 期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同 业存单 等品 种 5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6、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57、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8、上 市交 易: 指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者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 为 59、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6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61 、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或在 证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 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 指定 关系 变更 的行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 为 62、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 记结算 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系 统 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6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的 10% 65、元 :指 人民 币元 6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6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总 数 7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71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2、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3、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申 购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个 类别 。 两类 基金 份 额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74、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且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75、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申购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 但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76、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的 费用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 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钢 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管 、副 处长 , 宝 钢 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 海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宝 都鼎 (上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 。2003 年5 月 加 入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理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 助理; 第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 裁 ;现任 美国 华平 投 资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全 球金 融行 业负 责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加 拿 大DBRS 董 事、 美 国 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 分 析师 ; 花 旗银行 (香 港) 投 资 银行 部分 析师 ;现 任美 国 华平 集团 中国 金融 行业 负 责人 、董 事总 经理 ,华 融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灿谷 投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 限公 司董事 。 胡 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士 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飞 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 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 任、 首席 合伙 人。 尉 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博 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大 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 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 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 ,新 希望 集团 常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中 国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事 长。 现任 上 海谷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 监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 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 莹 女士 ,监 事 ,本 科。曾 在 三九 集团 、 中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永亨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有 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理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互金业 务总 监 兼 互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 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计 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部任 职。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 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 后担 任公司 清算 登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 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本 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部 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理 处主 管、 宝 钢集团 办公 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管/高 级秘 书、 宝 钢集团 办公 厅秘 书室 主任 、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 事部 总 经理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 、 董事 会 秘书 等职 务。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所 长助理/研 究执 行委 员会 副 主任/ 首席 分析 师的 职务 。 现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胡洁女 士 。 金 融学 硕士 。2006 年6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在 交 易部 、 产 品开 发 部和量 化投 资部 工作 ,2012 年 10 月起 任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上 证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任华 宝中 证医 疗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起 任华 宝中 证 10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8 月起 兼任 华宝 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 月 兼任 华宝 标普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 经理。2017 年 7 月任 华宝 中证银 行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6 月任 量 化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5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 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华 宝动 力 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高 端制 造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闫 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 收益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宝稳 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 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品 质生 活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 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宝价 值发 现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1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等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具 体 包括 制定 风 险管 理战略 、 目标 ,设 置 相应 的组织 机 构、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 引起 的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 度量 风险 。评 估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应的 级别 。定 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 标, 测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 ) 处理 风险 。将 风险 水平 与 既定 的标 准 相对 比,对 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在公司 所 定标 准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 风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 准 备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的 风 险管 理系 统 进行 实时监 视 ,并 定期 评 价其 管理绩 效 ,在 必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 报告 与咨 询。 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 统, 使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会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有 效执 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必 须 在 精 简 高 效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充 分 满 足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部 门 和 岗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2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 运作, 独立 进行 ;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 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 项 规定, 并在 此基 础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 例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适 用 于公司 每一 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修 改 或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 建 立完 善的 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 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 时,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 经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 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整 改未达 到要 求的 , 督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3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 责调查 、 评 价 公 司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 风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 基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 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 高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 多、一 对一 ) 、 社 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 类齐全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74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 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 满 足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 持“规 范运 作 、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 措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5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 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阅 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 制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 安 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 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 认/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A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6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95559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9555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7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戴 青 联系电 话:95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 表 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胡 子豪 传真:021-6116216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010-66106114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7)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8 (8)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沙河 西 路1819 号 深 圳湾科 技生 态 园7 栋A 座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F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邮编:518000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晓伟 联系电 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联系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1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9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 北侧)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3)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章 力彬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0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1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邮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2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李 晓皙 联系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邮编:100007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2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成证 大厦711 室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邮编:610015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0 公司网 址:http://www.glsc.com.cn (2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95536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4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5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华 泰证 券一 号楼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传真:021-833872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43F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6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7 (4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陈 飙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5 楼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8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 ( 公邮 )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95551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7) 中航 证 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2 号 中航 资 本大 厦 35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41 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传真:010-59562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29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联系电 话:400-888-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0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邮编:100026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许 慧琳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1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5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5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5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5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2 (6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3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7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821-0203 (7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7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联系电 话:400-619-9059 3 、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4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马 梦洁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5 楼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 华宝 直销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731/732 (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5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1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1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1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16)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17)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18)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8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7 其它场 外代 销 机 构情 况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4、A 类基 金份 额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 会员单 位名 单可 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售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电 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8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张勇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6 】1215 号 核 准,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 从2016 年12 月1 日起 ,至2017 年 1 月 13 日 止, 共募 集402,321,190.70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2452 户。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39 七 、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1 月18 日生 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 501029.SH ) 具备上 市条 件, 于2017 年2 月13 日起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将 申请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上 市交 易 公 告书》 。 ( 四) 上市 交易 的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 1 、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 人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上 市前 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投资者 参与 本基 金 的 相关 业务, 应当 满足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投资 者适 当性 管理 的相关 要求 。 ( 五)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及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等 有关 规定。 ( 六)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 发 布系统 同时 揭示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八)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和终止 上市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停 复牌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1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 九) 其他 事项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 十) 若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新功 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2 九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A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可 通 过场 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C 类基金 份额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者 可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也可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系统 办理 基金 A 类 份额 的场内 申购 与 赎 回业务 。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且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具体的 基金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场内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申 购,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赎 回,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基金份额 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开始 办 理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确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3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场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 转 托管 时基 金份额 登记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遵 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场 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基金 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4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和直 销 e 网金 申 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 通 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每笔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认 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场外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场外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销售 机 构申购 时 , 单笔 申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且 申购申 请的 金 额必须 为 1 元的 整数 倍。 3 、 其他 销 售机构 的 投资者欲 转入直销 柜台进行 交易要 受直销柜台 最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4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5 、 投资 者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某一 销售机 构 的 某一 交易 账户 内保留 的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6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7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本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和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等。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场 内申 购费 率 与 场 外申购 费率 相同 。 申购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60%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5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费 等各 项费用 。 3 、 赎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率


Y <7 1.5% 7≤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25% Y ≥1 年 0


注:此 处一 年 按 365 日计 算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7 1.5% 7≤Y <30 日 0.50% Y ≥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 长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5 、 办理 本 基金 的场 内申 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6 本基金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均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场 内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再 按截 位法 保 留 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剩余 金额 由场 内证 券经 营机构 退还 投资 者 。 申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外申购 本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0%, 申购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61 元,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 假定申 购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94 份 基金份额 。 例: 假定 某 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通 过场 内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0%, 申购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861 元,该 投资 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 额=0.94 ×1.0861 =1.02 元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1 元,可 得 到91,160 份基金 份额, 退款 金额 为1.02 元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7 本基金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 0×1 .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 用=11,615 ×0.25%=29.04 元 赎回金 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 资者 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 9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6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1,585.96 元。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 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8 时。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 请。 6 、 指 数编 制单 位或 指数 发 布机构 因异 常情 况使 指数 数据无 法正 常计 算、 计算 错误或 发布 异常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出现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49 若 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 赎 回 申 请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 4 、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5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0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暂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和转托 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申 购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买 入或 通过跨 系统 转托 管 从 场外转 到场 内 的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户 下。 场外 申购 的C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基 金管理 人登记 系统 的 基金 账户下 。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 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或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1 市交易 。 (3) 登 记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可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系 统后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2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同类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包 括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 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A 类 基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或在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行 指定 关系 变 更 的行为 。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 理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 统 内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 的A 类 基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 规 定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本基 金上 市前、 权益 分派期 间、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相应 停牌 日期 、 基 金份额 处于 质押 、 冻结状 态或 出现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情 形时 ,不 得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和实 施相 应 的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2 业务规 则。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3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力 争将 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35%以内 , 年 跟踪 误差 控 制 在4% 以内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业 板和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国 A 股红 利 机会指 数 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 值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组合 复制 策略及 适当 的替 代性 策略 以更好 的 跟 踪标 的指 数, 实现基 金投 资 目 标。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并 根 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地调 整。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因法 律法 规原 因个 别成 份股被 限制 投资 等情 况, 导致本 基金 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投 资成 份股、 非成 份股 、成 份股 个股衍 生品 等进 行 替 代。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4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 收 益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风险 可控 和优 化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原 则, 将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以 期获 得 稳 定的收 益。 本基 金综 合考 虑信用 等级 、债 券期 限结 构、分 散化 投资 、行 业分 布等因 素, 制定 相 应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计划 。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金 融 衍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 工 具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 基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降低跟 踪误 差, 以 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杆 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 市 场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 策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获 利保 护 策 略、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权 证策 略等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国 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 基金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但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部 分不受 前述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5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6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1 )、(17) 、(18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 五)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标普 中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 数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7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 中 国A 股 红利 机会 指数 收 益率 ×95%+ 同 期银 行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跟 踪标 的 , 或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若变 更 标 的指数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等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 位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略 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指 数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八) 待公 司具 备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要 求后, 本基 金可 参与 融资 及转融 通业 务 , 届时相 关投 资比 例限 制按 照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九) 未来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同 一标的 指数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ETF) , 则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使 本基 金采 取 ETF 联接 基金 模式 进行 运作并 相应 修改 《基 金合 同》。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8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49,805,846.57 92.71 其中: 股票


1,549,805,846.57 92.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0,995,635.93 6.64 8 其他资 产


10,892,451.52 0.65 9 合计





1,671,693,934.0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0,253,888.00 1.84 B 采矿业 34,712,615.00 2.11 C 制造业 828,173,948.00 50.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62,267,927.00 3.78 E 建筑业 35,580,120.00 2.1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8,479,110.88 5.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3,236,388.00 6.2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10,359,448.62 0.63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59 务业 J 金融业 131,687,658.88 8.00 K 房地产 业 198,900,370.61 12.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597,760.00 0.95 S 综合 - - 合计 1,549,249,234.99 94.1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03,825.59 0.0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71,559.85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1,226.14 0.00 O 居民服 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6,611.58 0.03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002563 森马服 饰 2,651,500 37,916,450.00 2.30 2 601566 九牧王 2,427,662 35,808,014.50 2.18 3 600398 海澜之 家 2,383,000 30,359,420.00 1.84 4 600664 哈药股 份 7,263,500 28,836,095.00 1.75 5 600325 华发股 份 3,489,800 26,976,154.00 1.64 6 600104 上汽集 团 752,200 26,319,478.00 1.60 7 000876 新希望 4,005,400 25,394,236.00 1.54 8 600900 长江电 力 1,424,800 22,996,272.00 1.40 9 600132 重庆啤 酒 826,283 22,879,776.27 1.39 10 600826 兰生股 份 1,681,036 22,811,658.52 1.39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1 比例( %) 1 300747 锐科激 光 1,543 123,995.48 0.01 2 300745 欣锐科 技 1,304 107,032.32 0.01 3 603486 科沃斯 1,639 105,338.53 0.01 4 601330 绿色动 力 4,971 81,226.14 0.00 5 603650 彤程新 材 2,376 50,988.96 0.00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2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6,715.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236.44 5 应收申 购款 10,370,499.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92,451.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3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本 基金 A类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1/18-2017/12/31 9.17% 0.55% 9.08% 0.57% 0.09% -0.02% 2018/01/01-2018/06/30 -9.37% 1.08% -11.06% 1.09% 1.69% -0.01% 2017/01/18-2018/06/30 -1.06% 0.77% -2.98% 0.79% 1.92% -0.02% 本基金 C类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28-2017/12/31 0.71% 0.51% 0.58% 0.51% 0.13% 0.00% 2018/01/01-2018/06/30 -9.57% 1.08% -11.06% 1.09% 1.49% -0.01% 2017/08/28-2018/06/30 -8.93% 0.89% -10.54% 0.90% 1.61% -0.01%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 较 华宝 标 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7 年 1 月18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4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5 十二、基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6 十三、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外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固 定收 益品 种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若银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7 行间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 应按 成本估 值。 4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算 规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 为准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按约 定 对 外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8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69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按约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0 十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红 。 如果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形式, 则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 金 份额 。 场内 份额 收益 分配 方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1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A 类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费用;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的年 费率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0% ÷当 年实 际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动在 月 初 3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 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的 约定 计提标 的指 数 使 用相关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使 用相关 费用 包括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用 费。 (1)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任一 年度 累计 计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金额 小于 指数 许可使 用协 议规 定的 年度 费用下 限, 则 基 金于该 年度 最后 一日 补提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至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收取 下限 ,本 基 金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 下限为 每 年 30,000 美元。 (2) 标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每 年 3,000 美 元。 计算方 法如 下: H=3,000 ×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的 人 民币 兑美 元 汇 率中 间价 ÷ 当年 天数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数据 使用 费 标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每日 以人民 币计 提, 按年度 支 付。 若 由于 汇率 影响 当年 计提的 标的 指 数 数据使 用费 高于 或低 于3,000 美 元, 则 基金 与该 年度 最 后一日 调整 计提 的数 据使 用费 至 3,000 美 元。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和标 的指 数数 据使 用费 划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年首日 起 15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和指 数数据 使用 费 的 计算 方法 、费率 和支 付 方 式发生 调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和 指数 数据使 用费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5 -12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4 十六、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5 十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6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8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 变 更标 的指 数 ; (27)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停复 牌或 终止 上市 ;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7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0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①目标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 票市 场。 目标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与整个 股票 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存 在偏 离。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1 ② 目标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目标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③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目 标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目标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 由于目 标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 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误 差 。 2 ) 由于目 标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在 目标 指数 中 的 权重 发生变 化 , 使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 )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 股收益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目 标指 数收 益率 , 产 生跟踪 误 差 。 4 ) 由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或 流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冲 击 成 本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 ) 由于基 金应 对日 常赎 回保 留的少 量现 金、 投资 过程 中的证 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管 理 费 和托管 费等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与目 标指 数产生 跟踪 误差 。 6 )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如未 来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的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具 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误差 ;因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④ 目标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目标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目 标 指 数。基 于原 目标 指数 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与 新 的 目标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2) 上市 交易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将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各种 原因 导 致 停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本 基金 ,产 生风 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流动性 不足 导致 流 动 性风险 。 (3)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 品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 于 对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 波动的 预期 。投 资于 衍生 品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由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效应, 价格 波动 比标 的工 具更为 剧烈 ,有 时 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风 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价 相当 复杂 ,不 适当 的估值 有可 能使 基 金 资产面 临损 失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价 指 数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2 微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 有 在规定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3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在决议 生效 后五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5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 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6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7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8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则及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保管 基金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89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0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终止上 市,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3)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影 响的 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发 生变 动而 对《基 金 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5)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1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2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以 会议通 知 载明 的 形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3 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 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 ; 4) 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具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 相符 。 (3)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载 明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 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4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 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5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 之日 起2日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6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告 , 并在决 议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4 、清 算费 用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8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 详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 定代 表人: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 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99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普 中国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股票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 股 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投资 于 标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会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持有 股票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投 资于标 普中 国A 股红 利机 会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市值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 本基金 指数 化投 资部分 不受 前述 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0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7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14)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b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c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值 的 20%; d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即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 e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比例 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1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2) 、 (11 ) 、 (16)、( 17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2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 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3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 托管人 对 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4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 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及时 进行 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5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 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 因本 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本 协 议有 关的 争 议可 通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6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裁 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7 二十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详见 相关 公告 。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8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 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 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资 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09 二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07/18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8/07/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04/21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8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8/04/1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4/1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30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公募 基金 增加 广发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8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2018/03/27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7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16


关于华 宝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C 类份 额新 增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8/03/05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第一次分红 公告


2018/03/02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18/03/02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摘 要


2018/01/22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10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 募说明书 7-111 二十四、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标普 中 国 A 股 红利 机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三) 《华宝 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注册 登记 协议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 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