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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盛利(163824)

中银盛利: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 盛利 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开放 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 业务 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9 月3 日 
1. 公告 基本 信 息 
基金名称 
中银 盛利 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简称 
中银盛利定期开放债券(LOF ) 
基金主代码 
16382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 银盛 利 纯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合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 
恢复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恢复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暂停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 
暂停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 
恢复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恢复 转换转出 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6 日 暂停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 暂停转换转出 起始日


2018 年 9 月 13 日 2. 日常 申购 、 赎回及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中银盛利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一年 的期 间,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业 务。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本次开放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6 日—9 月 12 日,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起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业务 ,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顺 延, 直至 满足 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自 2018 年9 月6 日起 , 本基 金进 入 第五 个开 放期 ,2018 年 9 月 6 日为 本开放期内的首 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 自该日 起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 时除外。 本次开放期间可以办理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 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 申购 业 务 3.1 申购 金额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平 台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 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 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场外申购本基 金份额 时,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 各销 售机 构对 上述 最低 申购 限额 、 交易 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上述场外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 场外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对于 场内 申购 、 赎回 及持 有场 内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 规定办理。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场外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每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投资者进行场内申购的,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3 其他 与申 购相 关的 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 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 赎回 业 务 4.1 赎回 份额 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有期限。 当 Y <7 天时 , 赎回 费率 为 1.5% ; 当 7 天≤Y<30 天时 , 场外 赎回 费率为 0.75% ;当 Y≥30 时,场外赎回费率 为 0 。 2、场内赎回费率: 当 Y<7 天时, 场内 赎回费率为 1.5% ;Y≥7 天时,场内 赎回费率为 0。 3、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4.3 其他 与赎 回相 关的 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外 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注 册登 记确 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 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致 的误 差归 入基金资产。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 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 情况 和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而 定。 基金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 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 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 =0 ; H 为申购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 则H=0 ;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 资产 , 转出 金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 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投资者将其持有 超过 30 天(含) 不到 1 年的 100 万份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转换到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 这部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转换日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 元和 1.100 元,因转换入金额介 于 100 万和 200 万元之间,对应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和中银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申购费率分别为 0.5% 和 0.8%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0.3% 。 则基 金转换的计算结果如下 : B=1,000,000 份 C=1.200 D=0 E=1.100 G=0 H=0.8%-0.5% =0.3% A=[B× C× (1-D)/(1+H)+G]/E


=[1,000,000.00× 1.200× (1-0)/(1+0.3%)+0]/1.100= 1,087,646.15 份 F= B× C× D =1,000,000.00× 1.2000× 0=0 元 J=[B× C× (1-D)/(1+H)]× H =[1,000,000.00× 1.200× (1-0)/(1+0.3%)]× 0.3%= 3,589.23 元 即, 该投 资者 承担 3,589.23 元转 换费 ( 含 0 元赎回费和 3,589.23 元申 购补 差费 ) 后, 将 获得 1,087,646.15 份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 基金 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销售机构应当能够同时办理拟转出基金与 拟转入基金的销售业务。 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最新业务规则进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 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转换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6 日—9 月 12 日,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暂 停基 金转 换 业务 时除 外) 。 由于 各销 售机 构系 统及 业务 安排 等原 因, 开放 日的 具体 交易 时间 可能 有所 不同 , 投资 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已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详细信息请 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已上线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 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调整业务办理机 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 1000 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 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 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6. 基金 销售 机 构 6.1 场外 销售 机构 6.1.1 直销 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6.1.2 场外 非直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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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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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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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uosen.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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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eadfund.com.cn 6.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 证券 、 安信 证券 、 渤海 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富 证券 、 财富 里昂 、 财通 证券 、 长城 证 券、 长江 证券 、 诚浩 证券 、 川财 证券 、 大通 证券 、 大同 证券 、 德邦 证券 、 第一 创业 、 东北 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海 证券 、 东莞 证券 、 东吴 证券 、 东兴 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正 证券 、 光大 证 券、 广发 证券 、 广州 证券 、 国都 证券 、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开 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盛 证券、 国泰 君安 、 国信 证券 、 国元 证券 、 海通 证券 、 恒泰 长财 、 恒泰 证券 、 红塔 证券 、 宏信 证 券、 华安 证券 、 华宝 证券 、 华创 证券 、 华福 证券 、 华林 证券 、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泰 联 合、 华泰 证券 、 华西 证券 、 华鑫 证券 、 江海 证券 、 金元 证券 、 开源 证券 、 联讯 证券 、 民生 证 券、 民族 证券 、 南京 证券 、 平安 证券 、 齐鲁 证券 、 日信 证券 、 瑞银 证券 、 山西 证券 、 上海 证 券、 申万宏源 、 世纪 证券 、 首创 证券 、 太平 洋证 券、 天风 证券 、 天 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 万联 证券 、 西部 证券 、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门 证券 、 湘财 证券 、 新 时代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 银泰 证券 、 英大 证券 、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中 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 中 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 中天 证券 、 中信 建投 、 中信 浙江 、 中信 万通 、中 信证 券、 中银 证券 、 中 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7. 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 需要 提 示的 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业务 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的费率折扣以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及相关最新公告 为准。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 《中 银盛 利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投资者 亦可拨打本公 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进行运作, 在非开放期间投资人不能进行申购、 赎回 及转换 。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了解拟投资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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