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农业精选(164403)

农业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 沪港深 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河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 提示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以下 简称“本 基 金” ) 由 前海 开源中证 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 自 2016 年 6 月8 日至 2016 年 7 月6 日 , 前海 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于前 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相关事 项的议 案》 , 同 意前海开 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为前 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其基金 类别 、基金费率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相 关事宜均 发生变更 ; 基于该 等变更 , 基金 合同亦进行 相应修改 。 上述基 金转型事 项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经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 生效 ,自 2016 年7 月 20 日起,《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海 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同 日 失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但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 前景 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合规性风 险、 股指期 货投 资风险、 本基金 特有的风 险 、 其他风 险 及 本法律文 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 风险 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 险 等。 本基金为 混 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 风险收益 的投资品 种,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 于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 若投资港 股通标 的股票, 需 承担汇率 风险以及 境外市场 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当基 金所投资 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 违 约, 或在交 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 违约, 或由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价格 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此外 , 受市 场规模及 交易 活 跃程度的影 响,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 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 出, 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 从 而对基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 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 特别风险揭 示: 本基 金基金 名称仅表 明本基金 可以通 过港股通机 制投资港 股, 本 基金基 金资产对港 股标的投 资比例会 根据市场 情况、 投资策 略等发生较 大的调整 , 存在 不对港股 进 行投资的可 能。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2018 年 6 月30 日(未经审 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10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 历史沿革 .......................................................... 41 七、基金的 存续 .............................................................. 42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43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45 十、基金的 投资 .............................................................. 57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69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70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6 十四、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78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1 十七、风险 揭示 .............................................................. 87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93 十九、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42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44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四、备 查文件 ........................................................... 147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有 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前 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 人: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 指 《前海开 源沪港深 农业主题 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该合 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签订 的《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前 海开源 沪港 深农业主题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 改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9、《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8 月 8 日 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 起施行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修订 13、 《沪港通试点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6 月 13 日颁布 并实施的 《 沪港股票 市 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试点若干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沪港通试点 办法》 : 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 颁布并实 施的 《上海 证 券交易所沪 港通试点 办 法》 15、《沪港 通登记、 存管、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2014 年 9 月26 日 颁布、实 施的《沪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制试 点登记、 存管、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16、《沪港 通交易指 引》:指 中国证监 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颁布 并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沪 港通交易 指引》 17、 港股通 : 指内 地投资者 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 , 经由 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 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香 港联合交易 所” ) 进 行申报 , 买卖规 定 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股票 18、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20、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1、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2 机构投资 者:指依 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3、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4、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5、 投资人、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27、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8、 销售机构: 指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机 构,以及 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29、 场外 : 指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外 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 自身柜台 或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场 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30、 场内 : 指通过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场内申 购、场内 赎回 31、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 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33、 登记结 算系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 系统 34、 证券登 记系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 统 35、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指投 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 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 记录在 该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36、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各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 该 销售机 构办理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投资 及交易等 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7、 深圳证 券账户 : 指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 即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3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 《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生 效起始日 ,《前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同日失效 39、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0、 存续期: 指 《前海 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至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终 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 限 41、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若该 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 本基金不 开放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4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6、 《 业务规则 》 :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 施的 《 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 细则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 市规则》 及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的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 施细则》 及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以 及 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47、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9、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52、 系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53、 跨系统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 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5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5、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6、元:指 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8、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扣 除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60、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1、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份 额净 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 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63、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4、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 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23 日 4、法定代表 人:王兆 华 5、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7、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 傅成斌 10、注册资 本:人民 币 2.0 亿元 11、存续期 限:持续 经营 12、 股权 结构 : 开源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 1/4 , 北 京市中盛金 期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出 资 1/4, 北 京长和世 纪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出资 1/4, 深 圳市和合投 信资产管 理合伙企 业(有限 合伙)出资1/4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王兆华先生 , 董事长 , 本科学 历,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西安市 分行职员 , 中 国工商银行 西安市开 发区支行 副行长、 分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证 券西安营 业部总经 理、 华 夏 证券济南管 理总部党 委书记兼 总经 理、 华夏证券 总裁 助理兼重庆 分公司党 委书记、 总经理 , 华夏证券总 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 总经理 、 董事 , 现任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龚方雄先生, 荣 誉董事长, 宾夕法尼 亚大学沃 顿商学 院金融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香 港。 曾任纽 约联邦储 备银行经 济学家 , 美国银 行首席 策略师、 全 球货币及 利率市场 策略部联 席主管, 摩根大 通中国区 研究部主 管、 首席市 场策略 师、 首席大中华 区经济学 家、 中国综 合 公司(企业 )投融资 主席。2009 年 9 月起担 任摩根 大通亚太区 董事总经 理、中国 投资银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主席。现任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荣誉董事 长。 王宏远先生 , 联席 董事长 , 西安 交通大学 经济学硕 士, 美国哥伦比 亚大学公 共管理硕 士, 国籍: 中国。 曾任深 圳特区 证券有限 公司行业 研究员 , 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 副 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首席投 资官、 自营负 责人, 现任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 朱永强先生, 执 行董事长,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历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电 脑 工程部总经 理、 技术总监, 网上交易 部总经理; 北 京 世纪飞虎信 息技术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华 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副总裁;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 业务发展 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 理;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 业务 线业务总监 , 兼任经 纪管理总 部总经理 , 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 司总经理 , 硕士 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南方证券 广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脑部 主管、 经 纪业务部 主管、 电子商务 部副经 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 总部高级 经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华南 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 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公司 总经理 , 前海开 源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周芊先生, 董 事, 北京 大学 DBA , 国籍: 中国 。 曾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员会 委员、 中 信金石不 动产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经 理, 信保 股权投资 基金董事 、 全国工商联 商业地产 专家委员 会委员 、 中房协 养老地 产专委会副 主任委员 。 现任 北京中联 国 新 投资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范镭先生, 董事, 本 科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 任职中 国建设银行 武汉分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司、 交通银行 天津分行 、北京长 和世纪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 。 向松祚先生, 独 立董事, 教 授, 高级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著名经济 学家、 国际 金融战 略专家, 中 国人民大 学博士 , 美国哥 伦比亚大 学国际 关系学院国 际事务硕 士, 英国 剑 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 丁管理学 院访问学 者。 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 财政金融学 院教授、 国际货 币研究所 理 事兼副所长 、 美国约 翰霍普 金斯大学 应用经济 研究所 高级顾问、 国际货币 金融机 构官方论 坛 (OMFIF )顾问委员会 副主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际货币体 系改革 分论坛咨询 顾问,曾任 中国农业 银行首席 经济学 家。 申嫦娥女士 ,独立董 事,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国注册会 计师(非 执业会员 ),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 察员(2003-2010),国 籍:中 国。历任西安交通大 学助教、讲师、 副 教授,北京 师范大学 副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洁先生) ,独立董事,教 授, 国籍:英国。英国诺 丁汉大学当代 中国学学院 院长、 教授, 西 安交通大 学特聘讲 座教授 、 重庆大学、 华南 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 大学、华中 农业大学 、渭南师 范学院等 大学的特 聘教 授、海南大 学经济管 理学院荣 誉院长 ; 英国皇家经 济学会会 员、 英国 中国经济 协会会 员、 美 国比较经济 学协会会 员、 美国 经济协会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会员; 全英 专业团体 联合会副 主席; 《 经济研 究》 、 《西安交通 大学学报 社科版》 、 《当 代 中国》 (英 文) 等科 学杂志的 编委。 曾任华南 热带农业 大学助理教 授, 英国 牛津大学 研究员, 英国朴茨茅 斯大学教 授、主任 ,英国伦 敦米德尔 塞克 思大学教授 、系主任 。 周新生先生 , 独立董 事, 管理 学博士学 位, 经 济学教 授。 国籍: 中国。 历 任陕西 财经学 院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教 授、 工业 经济系副 主任、 研究生部主 任、MBA 中心主任 、 院长助 理;曾任陕 西省审计 厅副厅长 、任长安 银行监事 长;2007 年 7 月至今 任民建陕 西省委员 会 副主委。 曾 任第十二 届全国政 协委员 , 中国工 业经济 学会副会长 , 中共陕 西省委政 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骆新都女士, 监 事会主 席,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民政 部外事处 处长、 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监事 会主席 。 现任前 海开源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孔令国先生, 监 事, 美国密 苏里大学 圣路易斯 分校 MBA , 国籍: 中国。 曾任 职深圳市 公 安局罗湖分 局、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研究 部、 前 海开 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 部, 现 任江苏联发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及前海开 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事 。 任福利先生 , 监事, 大学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任职中国建 设银行辽 宁省分行 、 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运营部 、 方正富 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现任前海 开 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务 部总监。


刘彤女士, 监事 ,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职 汉唐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人力资 源经 理、 海王生 物股份有 限公司人 事行政经 理、 顺 丰速运 集团员工关 系总监、 英大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 源部主管 及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 力运 营总监、 总 裁助理 , 现任前 海开源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执行 总监。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 , 董事长 , 本科学 历,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西安市 分行职员 , 中 国工商银行 西安市开 发区支行 副行长、 分行信 贷处处 长, 华夏证 券西安营 业部总经 理、 华 夏 证券济南管 理总部党 委书记兼 总经理、 华夏证券 总裁 助理兼重庆 分公司党 委书记、 总经理 , 华夏证券总 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 总经理 、 董事 , 现任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士, 董事 、 公 司总经理 , 硕士 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南方证券 广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脑部 主管、 经 纪业务部 主管、 电子商务 部副经 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 总部高级 经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华南 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 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公司 总经理 , 前海开 源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傅成斌先生, 督 察长, 硕士 研究生,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建设 银行深圳 分行科技 部软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件开发工程 师 ,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 监助理、 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 、 执 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前海开 源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史程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科学硕士, 国籍: 美国。 历任美国贝 莱德资本 管理公司 副总 裁, 基金副经理, 资 深证券分析师。 美国 Eaton Vance 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副总裁, 基金 经 理。美国 Profit 投资管理 公司资深 副总裁, 基金经 理。现任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经理 (MD) 、 联席 投资总监, 前 海开源沪 港深优 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汇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前 海开源 沪港深创 新 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前海开 源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 心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前 海开源港 股通股息 率 50 强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前 海开源沪 港深乐享 生活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裕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前海 开源公用 事业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史程 先生 具备基金 从 业资格。 苏天杉先生 , 美 国罗彻斯 特大学商 学院 MBA 、 对 外经 济贸易大学 管理学硕 士、 美国注册 金融分析师(CFA)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美国领 航基金(Vanguard Group) 费城 总部投资 分析师, 英特尔(Intel) 全 球新兴市场情 报分析经理,高 级分 析师。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执行投资总 监 、 前海 开源外 向企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前海开 源一带 一路 主题 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前海 开源 港股通 股息 率 50 强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 前海开 源 沪港 深 创新成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前海开源 沪 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苏天 杉 先生具备基金 从 业资格。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王厚琼,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联席主 席曲扬, 联 席投资总 监赵雪芹 、 侯 燕琳、刘静 、丁骏、 邱杰、史 程,首席 经济学家 杨德 龙,执行投 资总监王 霞、谢屹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募 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的禁止行 为: (1 )将基金管 理人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 对待公司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人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 用基金财 产;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 规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或违 规经营;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2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虚作 假; (5 )拒绝、干 扰、阻挠 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 权; (7 )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 动 ; (8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乱 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 披露和广 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导 、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 段谋求业 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 德,损害 证券投 资基金人 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 促进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 东的合 法权益, 本 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 制 体系。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2)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6)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 体系 (1)内部控 制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的制 度体系 。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 个层面 : 第一个 层面是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 纲要和总 揽;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公司财务 制度、 资 料档案制度 、 业绩评 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 应变制 度; 第 三个层面是 部门业务 规章, 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守则等的 具体说 明; 第 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 手册, 是 各项具体 业务和 管理工 作的运行办 法, 是对 业务各个 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 述和约束。 它 们的制 订、 修改、 实施、 废 止应该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 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 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公 司重视 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 , 结合业 务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 控制的要 求,不断 检讨 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2)内部控 制组织架 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监察及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监 察及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责批 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 统文 件, 即负责 确保每一 个部门都 有合适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和监控 该部门的 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别 。负责解 决重大的 突发的风 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 董事会负 责; 按季 向监察 及风险控制 委员会提 交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监察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 并为 每一个部 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 使公司 在一种风 险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 5)金融工程 部 金融工程部 负责公司 投资管理 风险、 信 用风险 、 市场 风险等日常 风险管理 工作, 组 织实 施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 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 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4、内部控制 措施 (1)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职权 , 健全公 司逐级授 权制度 , 确保公 司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 各项经 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 须遵从管 理层制定 的操作规 程, 经 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 作必须是 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 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 授权 书应当明确 授权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 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 和反馈机制 ,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应及 时 修改或取消 授权。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 客观 , 不受任 何部门及 个人的 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 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 根据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 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 据决策的 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投资 时应有 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 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 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 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 额度内; 对 于投资结 果建立 科学的投 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令 通过交易 部完成 ; 建立 交易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完 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基金 利益的公 平; 交易记录 应完善, 并 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 科 学的投资交 易绩效评 价体系。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 对于不 同基金、 不同客户 独立建账 , 独立 核算;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凭证制度 、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 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立 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 信息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发 布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所公 布的信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时 加强对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 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 董事会聘 任,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授权 , 督察长 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 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 , 就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 行情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 并保 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严格 制订 了专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 通过 定期或不 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 促使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规范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追究 有关部门 和人员的 责任。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发 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名称: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银河 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4 】629 号 联系人:李 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证券 行业领先 的综 合性金融服 务提供商 ,提供经 纪、 销售和交易、 投资银行 等综合证 券服务。2007 年 1 月 26 日, 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 由中 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 作为主发 起人,联 合 4 家国内机构 投资者共 同发起正 式成立 。 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为 公司实际 控制人。 公司 本部设在北 京, 注册 资本为人 民币 101.37 亿元 。公司于2013 年5 月22 日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上市, 控股股东 为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 管部管理 团队具有 十年以上 银行、 公募基 金、 证券清 算等金融 从业经验 , 骨 干员工从公 司原有运 营部门抽 调, 可 为客户提 供更多 安全高效的 资金保管 、 产品 核算及产 品 估值等服务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 管部于 2014 年1 月 正式成立 ,在获 得证 券监管部门 批准获得 托管资格 后已 可为各类公 开募集资 金设立的 证券投资 基金提供 托管 服务。 托管 部拥有独 立的安全 监控设 施, 稳定、 高效 的托管业 务系统, 完 善的业务 管理制 度, 同时秉承 公司 “忠诚、 包 容、 创新、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卓越”的企 业精神,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履行 基金 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银河证券作 为基金托 管人: (1) 托管 业务的经 营运作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保 持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制 度健全、执 行有效。 (3)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使 托管业务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安全 完整,实现 托管业务 的持续、 稳定、健 康发展。 (4)不断改 进和完善 内控机制 、体制和 各项 业 务制 度、流程, 提高业务 运作效率 和效 果。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严 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保持 资产 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 、执行有 效。 公司审计部 、 风险管 理部、 法律合规 部将根据 法律法 规和公司相 关制度, 定期或不 定期 对开展该业 务的相关 部门进行 稽核检查 , 评估 风险控 制措施的有 效性, 对 发现的问 题, 要 求 相关部门及 时整改, 并对整改 情况进行 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 管部制定 投资监督 标准与监 督流程 , 依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约定 ,在授权 范围内独 立履行对 托管资产 投资 运作的监督 职责。 投资监督可 以为事中 监督和事 后监督, 主要内容 包括 :(一)对 托管资产 的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 限制进行 监督; (二) 对托管 资产的 核算估值是 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 性文件、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 约定进行 监督; (三 ) 对托管资产的 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 付 各类费用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四) 对托管 资产是否 存 在透支行为、 应 收款项是 否及时足 额到 账进行监督 ;(五) 对托管资 产的收益 分配是否 符合 法律法规和 托管协议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六)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约定 的监 督 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公司在对托 管资产的 投资运作 监督过程 中,发现 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相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约定的事 项, 应 当履行 通知管理人 、 报告监 管部门等 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 理人的后 续处理, 督促管理 人依法履 行信 息披露义务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06 号万科 富春 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联系人:胥 阿南 电话:(0755 )83181190 传真:(0755 )83180622 2)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电子直销 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 :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 息 1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home/cn 4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公 司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 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 民商基金销 售(上海 ) 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 售(上海 )有限公 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张杨路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8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08 号 北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 宛平南路88 号东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虹口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限公 司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网址:www.5ifund.com 15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6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7 乾道盈泰基 金销售( 北 京)有限公 司 乾道盈泰基 金销售( 北京)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8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有限公 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 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19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江苏 省南京市 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0 众升财富( 北京)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 众升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网址:www.zscffund.com 21 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2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梁越 联系人: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23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 深圳盈信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深圳盈信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商报东路 英龙商务 大厦8 楼 A-1 (811-812)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25 一路财富( 北京)信 息 科技有限公 司 一路财富( 北京)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2 号万通 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26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7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28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四 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明路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 凤凰金信( 银川)投 资 管理有限公 司 凤凰金信( 银川)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1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32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汇付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信 息产业园2 期 C5 栋汇付 天下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3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昆明路518 号北 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0-5369 34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5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高 新 南七道 12 号惠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联系人: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fujiwealth.cn 36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359 号国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8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9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 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 圳市南山 区海德三 道航天科 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办公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服 务 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呼家楼安 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41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淀 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江 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 人业务) 、400-088-8816 (企 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42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大连网金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辽宁 省大连市 沙河口区 体坛路 22 号诺德 大厦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3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4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磊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6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张 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7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 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0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1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2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53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4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5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6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山西 省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7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 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8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胡 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1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何 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2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 发 联系人: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3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5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 山区南二 环路 959 号财智中 心华 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6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 宁市滨湖 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7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一 号金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8 东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江苏 省常州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9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70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联系人: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1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2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73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4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5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 6013 号江 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6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 江三路惠 州广 播电视新 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 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电话: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77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8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嘴 商务 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80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1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李 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2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3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 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4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95325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5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圣廷苑 酒店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户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2、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发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 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网 站查询) 。 (二)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 奇 联系人: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四环中 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永定 门西滨河 路 8 号院7 号 楼中海地产 广场西塔5-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剑涛 联系人:郭 红霞 经办会计师 :张富根 、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六、 基金的历史沿 革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由 前海 开源中证 大 农业指 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而来。 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 发的证监 许 可[2015]669 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 管理人 为 前海开 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 金托管人 为 中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前海开源中 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自2015 年5 月21 日至 2015 年5 月29 日进 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 《 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正式生 效。 自2016 年 6 月8 日 至2016 年7 月 6 日 , 前海 开源 中 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通讯方式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 前海 开源中证 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 事项的议 案》 , 同意 前海 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转型为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其基 金类别、 基金费 率、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略 等相关事 宜均发 生变更; 基于该 等变更, 基 金合同亦 进 行相应修改。 上 述基金 转型事项 已于 2016 年 7 月 8 日经持有人 大会表决 通过生效, 自 2016 年 7 月20 日 起 ,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前海 开源中证 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失 效, 前海开 源 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为 前 海开 源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本基 金当事人 将按照 《 前 海开源沪港 深农业主 题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 效后,本 基金登记 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 份额 的更名以及 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八、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需遵 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规则》 及其他相 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 金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 适当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投资者可使 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和其 他场外销 售机构 ,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投 资者也可 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系 统 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与赎 回业务 。 场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经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香 港联合交 易所的正 常交 易日 (若该 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 交易日 , 则本基金不 开放 )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7 月 21 日 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 业务 。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 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 、转托管 时基金登 记份 额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 务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业务规定 。 若相关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 执行 ; 6、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业 务时,如果 发生申购 、赎回损 害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应当及时 暂停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 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将款 项 划往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遇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 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 流程时 , 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划出。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 项 本金 退 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购申请及 申购 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 使 合法 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人 不设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但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2、 投资 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 场外首次 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 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 万元 (含 申购费) 。 投资 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 电子直 销 交易系 统和 销售 机构 场外 首次 申购本基金 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 本 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3、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 ,但每 笔最 低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资 人在 某一场 外 销售机 构 的单个 交易账户 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10 份 时,该笔 赎回业 务应 包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强制 赎回。 4、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6、对于场内 申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额 的数量 限制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 购费 率 1)本基金对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柜台申 购的投 资人 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投资人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15 % 50 万≤M<250 万 0.10 % 250 万≤M <500 万 0.06 %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交易 系统申 购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1.05% 1.20% 50 万≤M<250 万 0.60% 0.70% 0.80% 25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投资人通 过 场外代 销机构申 购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250 万 1.00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250 万≤M <500 万 0.60 %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部分代 销机构如 实行优惠 费率,请 投资人参 见代 销机构公告 。 (2)场内申 购费 率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参照场 外 代销机 构 申购费 率执 行。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采用 “金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 算公式如 下: (1)当申购 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 (2)当申购 费用为固 定金额时 ,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再按 截位法保 留到整 数位, 小数 部分对应 的剩余金 额退还投 资者; 场外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一:某 投资 者在 场内申购 本基金 8 万元,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8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80,000/ (1+1.50% )=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因场内份额 保留至整 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 份额为72979 份, 不足 1 份 部分的申 购资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金零头返还 给投资者 。 实际净申购 金额=72979 ×1.080=78817.32 元 退款金额=80000-78817.32-1182.27=0.41 元 举例二:某 投资者在 场外 代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8 万元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50%。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8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80,000/ (1+1.50% )=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 =72979.38 份 即: 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申购本 基金 8 万 元, 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0 元 , 则 可得到基金 份额 72979.38 份。 4、赎回费率 (1)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 持有时间 D( 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 ≥731 0% 2)场内赎回 费率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持有期限 D( 天) 赎回费率 D <7 1.50% D ≥7 0.50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 于7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 的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基金的赎回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 举例三:某 投资者在 场外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持 有时 间为 300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0%。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88 元 ,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用=10,880.00 ×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 若该投 资者在场 外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 持 有时间 为 30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88 元,则 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0825.60 元。 6、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销售费 率实 行一定的优 惠 。 8、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 则有新 的规定, 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 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业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 正常情况下 ,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含 该日) 后有 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登记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调整 实施 前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 无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或无法办 理申购业 务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或证 券登记系 统 无 法正常运行 。 7、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 、2、3、5 、6、8 、9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因不 可 抗力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3、证券、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或无法办 理赎回业 务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 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 应将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 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 于场内赎 回申请 ,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有关规 定办理。 在 暂停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予以办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理。 若进行 上述延期 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其进行延 期办 理。对于当 日未延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未延 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 量占未延 期办 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2)巨额赎 回的场内 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方式,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届 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 新 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6 年7 月21 日起 开通本 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旗 下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业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6 年7 月 15 日在指定 媒介上 发布的 《前 海开源中 证大农 业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申 购、 赎回 、 定投 、 转换及 转托管业 务并终止办 理配对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或 国 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 或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本基 金的转托 管包 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 回或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 元)时, 须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4)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3)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起开 通本基金 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具 体内容详 见 2016 年7 月15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发布的 《前海 开源中 证大农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暂停申 购、赎回、 定投、转 换及转托 管业务并 终止办理 配对 转换业务的 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开放 式 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付。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 式进行基 金份额转 让的 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的过 户登记。 基 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精选 投资于农 业主题相 关证券 , 在合 理控制风险 并保持基 金资产良 好流 动性的前提 下,力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沪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试 点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股 票(以下简 称“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央 行票 据、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权 证、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 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农业主题 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主 要有以下 五方面内 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1、大类资产 配置 在大类资产 配置中, 本基金 综合运用 定性和定 量的分 析手段, 在 对宏观经 济因素 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 础上, 判 断宏观经 济周期所 处阶段 。 本基 金将依据经 济周期理 论, 结合 对证 券市 场的系统性 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 时期内各 大类资产 风险 和预期收益 率的评估 , 制定 本基金在 股 票、债券、 现金等大 类资产之 间的配置 比例。


本基金通过 对股票等 权益类 、 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和现 金资产分布 的实时监 控, 根 据经济 运行周期变 动、 市场 利率变化 、 市场 估值、 证 券市场 变化等因素 以及基金 的风险评 估进行灵 活调整。 在 各类资产 中, 根 据其参与 市场基本 要素的 变动, 调整 各类资产 在基金投 资组合中 的比例。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宏观分析 和自下而 上精选个 股相 结合的投资 策略, 在遵循本 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 限制的前 提下,确 定各类 资 产的投资 比例。 本基金将精 选具有巨 大增长潜 力、与农 业主题相 关的 上市公司股 票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投资于农业 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本 基金所指 的农业主 题包括 种植业、 畜禽养 殖、 林业、 渔 业、 农产品 加工等农 业 基础领域, 亦包 括为农业 提供服 务支持 的相关上下 游行业, 包括但不 限于化肥 、 农药 、 动物 保健、 饲料 、 农业互 联网化 、 农业机 械 化等等相关 细分子行 业。基于 前述概念 的界定, 本基 金投资的股 票主要包 括: (1)基础农 业生产商 基础的农业 板块是指 种植业、 畜 禽养殖、 林业、 渔业 、 农产品加工等 等细分子 行业, 本 基金将仔细 甄别各细 分 子行业 所处的景 气周期 , 精选 景气周期向 上的子行 业, 及 具有规模 化 竞争优势的 企业作为 重要投资 方向。 (2)农业相 关上下游 产业链 农业相关上 下游产业 链包括但 不限于化 肥、 农药、 动 物保健、 饲料、 农 业互联网 化、 农 业机械化等 等细分子 行业, 这些相关 子行业对 基础农 业的发展具 有重要的 支持作用 。 本基 金 将从政策导 向、 技术 领先、 商业模式 优选等多 个维度 对农业相关 上下游产 业链进行 筛选, 精 选子行业及 投资标的 。 农业主题的 范畴会随 着中国经 济结构调 整优化的 进程 不断变化 , 基金管 理人将持 续跟踪 相关行业最 新发展变 化,发现 不断涌现 的投资机 会, 对该范畴进 行动态调 整。 3、债券投资 策略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本基金主要 基于流动 性管理需 求投资于 债券。 本基金 将结合宏观 经济变化 趋势、 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 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 平、 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 等因素, 运用久 期调整、 凸 度挖掘、 信 用分析、 波动性 交易、 回购 套利等策 略, 权衡到期 收 益率与市场 流动性, 精选 个券并构 建和 调整债券组 合,在追 求债券资 产投资收 益的同时 兼顾 流动性和安 全性。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的投资 作为提高 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 的辅 助手段。 根据权证 对应公司 基本面 研究成果确 定权证的 合理估值 , 发现 市场对股 票权证 的非理性定 价; 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 特 性,通 过权 证与证券 的组合投 资,来达 到改善组 合风 险收益特征 的目的。 5、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 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 资综合考 虑安全性 、 收 益性和流动 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 全方 位的研究和 比较, 对个券 发行主体 的性质、 行 业、 经 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 措施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有优 势的品种 进行投资 ,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调整 、 适度分 散投资来 管理组合 的风险。 6、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参 与股指期 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投资时机 和数量的 决策建立 在对 证券市场总 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 合 风险收益分 析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人将 根 据宏观 经济 因素、 政策 及法规因 素和资本 市场因素 , 结合定性和 定量方法 , 确定投 资时机 。 基金管 理人将 结合股票投 资的总体 规模, 以 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限定和要 求,确定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的投 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时 , 基金管 理人期货 投资管 理从其最新 规定, 以 符合上 述法律 法规和监管 要求的变 化。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 (其中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的 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0-95% , 投 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占基金资 产的0-95% ) , 投 资于农业 主题相关证 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 计 算),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12)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40%;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基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30% ; (17)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8)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20)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据 的额度不 得超过其 发行 总额度的10 %, 并 且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1)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后,依据 下列标准 建构 组合: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22)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140%; (23)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 , 应当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 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 资决策流 程。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具 体比例 ,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除上述第(2 )、(12 )、(17 )、(18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 证大农业 指数收益 率×60%+ 恒生指数收 益率×10%+ 中证全 债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指数收益率 ×30% 。 业绩比较基 准选择理 由: 中证大农业 指数选取 食品分销 商、 食品零 售、 软饮料 、 农产品、 包装食 品与肉类 ( 乳品 除外) 、 化肥与农 用药剂、 林 业产品等 行业以及 农用 机械、 兽药、 动物 疫苗以及 土地流转 等 与农业相关 代表性公 司股票作 为指数 样 本股,能 够表 征现代农业 上市公司 的整体股 价表现 。 本基金选择 该指数来 衡量 A 股 投资部分 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 由恒生指 数服务有 限公司编 制,以香 港股 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为成 份 股样本, 以 其发行量 为权数 的加权平 均股价指 数, 是 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 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 本基金选 择该指数 来衡量港 股投资部 分的 绩效。 中证全债指 数是中证 指数公司 编制的综 合反映银 行间 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 场 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 该指数 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 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 金融 债券及企 业 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公司每 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 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 相应的债 券属性指 标。 该 指 数的一个重 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 价格和无 价情况下 使用 了模型价 , 能更为 真实地反 映债券的 实 际价值和收 益率特征 。本基金 选择该指 数来衡量 债券 投资部分的 绩效。 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 比例约束 , 设定 本基金 的基准为中 证大农业 指数收益 率× 60%+ 恒生指 数收益率 ×10%+ 中 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30% ,该基准能 客观衡量 本基金的 投资绩 效。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协商 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在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以 后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 但不需 要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属于 中高风险 收益的投 资品种 ,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水 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 金 如果投资港 股通标的 股票, 需承担 汇率 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 风险。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06,017.47 4.06 其中:股票


2,106,017.47 4.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9,666,659.91 95.79 8 其他资产


75,575.15 0.15 9 合计





51,848,252.53 100.00 注:权益投 资中通过 港股通交 易机制投 资的港股 公允 价值为 1,241,110.65 元,占资 产 净值比例 2.41% 。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A 农、林、牧 、渔业 208,355.00 0.4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6,551.82 1.28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64,906.82 1.68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港股 通投资 股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 民币)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 非日常生活 消费品 112,840.50 0.22 日常消费品 729,854.81 1.42 信息技术 398,415.34 0.77 合计 1,241,110.65 2.41 注:以上分 类采用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3、报告期 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91 华润啤酒 14,000 449,709.54 0.87 2 00700 腾讯控股 1,200 398,415.34 0.77 3 300498 温氏股份 7,000 154,140.00 0.30 4 00220 统一企业中 国 16,000 135,975.17 0.26 5 600197 伊力特 6,000 135,300.00 0.26 6 00322 康师傅控股 8,000 122,755.36 0.24 7 600309 万华化学 2,600 118,092.00 0.23 8 600887 伊利股份 4,100 114,390.00 0.22 9 01970 IMAX CHINA 5,600 112,840.50 0.22 10 002859 洁美科技 1,665 64,851.75 0.13 注:所用证 券代码使 用当地市 场代码。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9.2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10.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123.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47.33 5 应收申购款 5,404.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5,575.15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的情 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前海开源沪 港深农业 主题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7.20 -2016.12.31 -1.41% 0.83% 1.34% 0.55% -2.75% 0.28% 2017.1.1-20 17.12.31 14.36% 0.84% 3.35% 0.53% 11.01% 0.31% 2018.01.01- 2018.06.30 -1.15% 1.15% -5.43% 0.86% 4.28% 0.29% 2016.7.20-2 018.06.30 11.46% 0.92% -0.35% 0.63% 11.81% 0.29% 注: 自2017 年 3 月 8 日起,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由原来的"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70%+ 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30%" , 变更为"中 证大农 业指 数收益率×60%+ 恒生 指数收益 率×10%+ 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30%"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以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 扣押或其 他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十 二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 开放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同 一股票同 时 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股票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 表 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 利率不存 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6、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值方法 (1)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 考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2)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 7、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8、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9、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10、 在基金 估值日 , 港股通 投资持有 外币证券 资产估 值涉及到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 , 可 参考当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汇 率中间价 , 或其他 可以反映 公允价值 的 汇率进行估 值。 11、 对于 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 和基金投 资境内外 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 外交 易场所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 各项税金 , 本 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 估值; 对 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 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 基金将 在 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 整。 12、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估 值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 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 期 货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时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12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或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9、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 费; 10、因投资 相关规定 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 市的 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 理费用;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中 第 3-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 师费、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等 相 关费率。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十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 场 外份额的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若投资 者选择红 利再投资 方式进 行收益分配 , 收益的 计算以 权益登记 日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 本基 金场内份 额的 收益 分 配方式仅能 为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 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但应于 变 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法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 规定 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 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信息披露形式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3、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 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4、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0)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4)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5)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百分 之零点五; (17)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8)增加 、变更、 减少基金 销售机构 ; (19)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0)本基 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 金 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2)本基 金 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 办理 ; (23)本基 金 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4)本基 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5)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6)本基 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27)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8、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 露 若本基金投 资了股指 期货, 需 按照法规 要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 期货交 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 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等。 9、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信 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 资了资产 支持证券 , 需按照 法规要 求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露 资产支 持证券的交 易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 10、基金投 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按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 披露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投资 情况 。 若 中国证监 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通过沪 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投资香港 股票市场的 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1、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 交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情况。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操作和 技术风 险、 合规性风险、 股 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 基金特有 的 风险 、 其他风险 及 本法律 文件风险 收益 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 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 而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 响而产 生波动, 从而导 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素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的 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 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可 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 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 市公司经 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 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 不 能完全避免 。 5、通货膨胀 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如果 发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 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 值增值。 6、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动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单 一的久期 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 7、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中可 能发生交 收违约或 者所投资 债券 的发行人违 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等情况,从 而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技 能、 研 究能力及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 基金的 投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管理制度 、 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 是否健全 , 能否 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 其他合规 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 理人的职 业道德水 平等,也 会对基金 的风 险收益水平 造成影响 。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 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 动 性风险较高。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 股 票和债券会 因各种原 因面临较 高的流动 性风险 , 使证 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 高, 买 入成本或 变 现成本增加 。 此外 , 基金投 资者的赎 回需求可 能造成 基金仓位调 整和资产 变现困难 , 加剧流 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 动性风险 , 本基 金将在坚 持分散化 投资和 精选个股原 则的基础 上, 通 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 指标加强 对流动性 风险的跟 踪、 防 范和控 制, 但基金 管理人并 不保证 完全避免 此 类风险。 2、本基金主 要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方法说 明 (1)在申购 、赎回安 排方面, 本基金将 加强对 开放 式基金申购 环节的管 理,合理 控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 度, 审 慎确认大 额申购申 请, 在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将 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2)本基金 拟投资市 场主要为 证 券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 性较好的 规范 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 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债券和货币 市场工具 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适中。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或 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一定 比例以上的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实施延 期 办理赎回申 请 的措施 。具体内 容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 八章。 (4)本基金 可能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 具, 以更好地应 对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 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 可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 整, 作为 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辅助措 施,包括 但不 限于:1)延 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2 )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3)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4) 收 取 短期赎回费, 本 基金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5)暂停 基金 估值,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本基 金将暂停 基金 估值。 当基金管理 人实施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时, 可 能对投 资者具有一 定的潜在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 品、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或者 赎回 款项延迟到账、如持 有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高的 赎回费造 成收益损 失等。 提 示投资者 了解 自身的流动 性偏好、 合理做好 投资安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 当事人在 各业务环 节的操作 过程中 , 可能 因内部控制 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 而 引致风险 ,如越权 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 误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基金 的后台 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 登记 结算机构等 。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违 反国家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风 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 票指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价格 之 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 货 交易中因基 差波动的 不确定性 而导致的 风险被称 为基 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 的风险。合约 品种差异造成 的 风险,是指类似的合 约品种,在 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同因素的影 响下, 价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两种 情况:A. 价格变动的 方向相反;B. 价格变 动的 幅度不同。 类似合约 品种的价 格, 在 相同因素 作用下 变动幅度上 的差异, 也构成了 合约品种 差异的风险 ; 3、标的物风险。股指 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 由 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 货的标的指 数 的结构不完 全一致, 导致投资 组合特定 风险无法 完全 锁定所带来 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组合 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 期货合约的 选 择。 由于模 型设计 、 资本市 场的剧烈 波动或 不 可抗力 , 按模型结 果调整股 指期货合 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 能将给本 基金的收 益带来影 响。 (八)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发 行主体一 般是信用 资质相对 较差 的中小企业 , 其经 营状况稳 定性较 低、外部融 资的可得 性较差, 信用风险 高于大中 型企 业;同时由 于其财务 数据相对 不透明 , 提高了及时 跟踪并识 别所蕴含 的潜在风 险的难度 。 其 违约风险高 于现有的 其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 给投资组 合带来较 大的损失 。 (九)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 动管理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 其投 资风格 和投资范围 决定了本 基金具有 如下 特有风险: 1、股票最低 仓位风险 基金管理人重视股票 投资风险的防 范,虽然股票投 资 仓位在0%–95% 内灵 活配置,但无 法完全规避 股票市场 的下跌风 险。 2、资产配置 偏离优化 水平风险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资产 配置策略 对基金的 投资业 绩具有较大 的影响。 在类别 资产配 置中可能会 由于市场 环境、 公 司治理 、 制度建 设等因 素的不同影 响, 导致 资产配置 偏离优化 水平,为组 合绩效带 来风险。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 本基金可通 过港股通投资 于 港股,现行的港股通 规则,对港 股 通设有每日 额度上限 的限制 ; 本基金 可能因为 港股通 市场每日额 度不足, 而不能 买入看好 之 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 投 资机会的 风险。 在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 开市前阶 段, 当 日额度使 用 完毕的, 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 面临失 败的风险 ; 在联 交所 持续交易时 段, 当 日额度使 用完毕 的, 当日本基金 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 的风 险。 4、汇率风险:本基金 将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在 交 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 据的港币买 入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参考汇率和 卖出参考 汇率, 并 不等于最 终结算 汇率。 港股通交易 日日终,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 额换汇 , 将换汇 成本按成 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 交易, 确 定交易 实际适用 的 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 投资面临 汇率风险 。 5、境外市场 的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 策相关规定投 资于香港市场 , 在市场进入、投资额 度、可投资 对 象、 税务政 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 的限制 , 而且此 类限制 可能会不断 调整, 这 些限制因 素的变化 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 市场造成 障碍, 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 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 响。


(2) 香港 市场交易 规则有别 于内地A 股市场规 则, 参 与香港股票 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 但不 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1)香港市场 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 下限的 规定 ,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 大;


2)只有沪港 两地均为 交易日且 能够满足 结算安 排的 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 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 色暴雨 或者联 交所规定的其 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 能停市,投 资 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 无法进行 交易的风 险; 出 现上交 所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 况时, 上交 所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 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 , 投资 者将面临 在 暂停服务期 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 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 转换、上市公 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 取 得的港股通 股票以外 的联交所 上市证券 , 只能 通过港 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 入, 交 易所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因港股 通股票权 益分派或 者转换等 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 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 可以 通过港股 通卖 出, 但 不得行权; 因 港 股通股票权 益分派、 转换 或者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 市证券, 可以享有 相关 权益,但不 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 或卖出 ;


5)代理投票。由于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 后再向香港 结 算提交投票 意愿,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 投资者设定 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 征集期稍早 结束; 投 票没有权 益登记日 的, 以 投票截 止日的持有 作为计算 基准; 投 票数量超 出持有数量 的, 按照 比例分 配持有基 数。 以上 所述因 素可能会给 本基金投 资带来特 殊交易风 险。 6、其他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决策过程 决定了本 基金具有 其他 投资风险。 例如, 本基金还 投资于 股指期货、 权证等高 风险品种 ,相应的 市场波动 也可 能给基金财 产带来较 高的风险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备 、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 善 而产生的风 险; 2、因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压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


3、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可能 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 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一)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 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 的表述是 基于 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 证券 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 出的概述 性描述 , 代表了 一般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 益特征 。 销售机 构 ( 包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 险评价 , 不同的 销 售机构采用 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 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 在不同 , 投资人 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 按照销 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 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信息 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申购、 赎 回、 转换等 业务的 规则;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 泄露, 但 向监管机构、 司 法机关及 审计、 法律 等 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从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 保存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 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情 况 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增 加新的 基金份额 类 别;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4)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管理 人、登记 机构、基 金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7)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 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 合。 (5)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 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须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 提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或会 议通知 载明 的其他形 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 人指定的地 址。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 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以上(含二 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则召集 人 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后 、 六个月 以 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 人参 加,方可召 开。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 下,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 选择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为此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在会议 通知载明 的期限内 , 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 有效方式 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 相应有效 的表 决票或授权 委托书。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 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 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应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均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 符 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 行选举三 名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 生效和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 监管 规则的部 分, 如 将来法 律法规、 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 的或法律 法规、 监管规则 增加新的 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修 改、 调整或 补充, 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 行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3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 场外份额 的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若投 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 资方式 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 的计算 以权益登 记 日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收 益 分配方式仅 能为现金 分红;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本基金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 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但应于 变 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介公告。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5、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15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金 费用与税 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7)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8)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基金的 上市费和 年费; (10)因投 资相关规 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 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 (11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可 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3-11 项 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等 相 关费率。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刊 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 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沪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试 点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股 票(以下简 称“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央 行票 据、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权 证、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0-95% (其中投 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 投 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投 资于农业 主题相关 证券的比 例不低 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 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 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 例限 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 (其 中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95%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 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0-95% ),投 资于 农业主题相 关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2)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同 一家公 司在 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 计算),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 基金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 种风险; 1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8)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9)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20) 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 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 其发行 总额度的10 %, 并且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1)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 后,依据 下列标准 建构 组合: ①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②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20% ;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⑤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 22)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140%; 23)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 , 应当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 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 资决策流 程。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具 体比例 ,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 )、18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基金 资产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 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同一 股票同时 在 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股票所 处的市场 分别 估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 计 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计 量日的公 允价值 ; 对于不 存 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4)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 值。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对 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 值。 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 的 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不 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 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存款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6)投资证 券衍生品 的估值方 法 1)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 的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考 监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或 者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值 。 2)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估值。 (7)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8)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9) 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三 方估值机 构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10)在基 金估值日 ,港股通 投资持有 外币证券 资产 估值涉及到 港币对人 民币汇率 的, 可参考当日 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 民币 汇率中间价 , 或其 他可以反 映公允价 值 的汇率进行 估值。 (11 )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境内 外股票 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 境外 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 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 基金 将 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 (12)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3)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估 值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 公布。 5、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 第3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估值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估 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1)与本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5)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 的任何情况 ; (6)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7、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8、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12 ) 项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 理;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2)由于不 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 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 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八)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争 议提 交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裁 , 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 对各方 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九)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二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06 号万科 富春 东方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核 准设立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 ,000,000 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特 定 客户资产管理、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 经纪; 证券 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 自营;融 资融券; 证券投资 基金 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 绍业务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代销金融产 品业务; 基金托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 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 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是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沪港 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 试 点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的股 票(以下简 称“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 国债、央 行票 据、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券 、 次级 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 政 府支持债 券、 地方 政府债、 可 转换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其 中投资于 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 投资于农 业主题相 关证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 购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的 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 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 其中投资 于农业主题 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家公 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 计算),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该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9)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 投资单只 中期票 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 其发行总 额度的 10% ,并且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交 易后,依 据下列标 准建构组 合: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②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④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⑤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22)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23)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 , 应当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 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 制度和投 资决策流 程。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具 体比例 ,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18)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但须提前 公告,不 需要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3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 15 条第(九)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 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 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和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 应按照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进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人 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但 不承担交 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证监 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 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 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 并确保 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 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 流通受 限证券存 管 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2) 基金 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需 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性困难 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 施, 以 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相关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 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如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 管 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 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 规 定, 在合 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 及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6)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 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数据,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 履行托管 人职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 未能依 据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履 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产生 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不 承担 上述损失。 (7)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有 新规 定的,从其 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 行 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风 险控制补 充协议》 。 (2)基金管理人应将 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 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 资 中期票据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 相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 例的情况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其托管 基金拟购 买中期票 据的数量 和价 格、 应划 付的金额 等执行指 令所需相 关 信息,并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10、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专 门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 需的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托管资 金 专门账户、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的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 方 可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资产 ( 不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公 司结算 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 收、 托 管资产开 户 银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 财产。 2、基金的托 管资金专 门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 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 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 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进行。 (2)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托管资 金专门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 合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 规定。 3、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生 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4、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协助基金 管理人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 债券的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 管人保管 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协议 副本。 5、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 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 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 同办理。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 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 的 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估 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 入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合约债券 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同一股 票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 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 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对 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成本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 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 在 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④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 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 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 利率不存 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存款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6) 投资证 券衍生品 的估值方 法 ①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监 管机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估值。 7)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8)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9) 本基金 可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按 照上述公 允价值 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 10) 在基金 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 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 参考当日中 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 币汇 率中间价 , 或其他 可以反映 公允价值 的 汇率进行估 值。 11)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 内外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 各项税金 , 本 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 估值; 对 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 与估算的应 交税金有 差异的 , 基金将 在 相关税金调 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 整。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12)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估值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 或证 券、 期 货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 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和 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等) ,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暂停估值 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5)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 故 的任何情况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6)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 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 制。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 完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度 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 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件 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 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账务处理为 准。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 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 编制和保 管, 保 存期自基 金 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少 于 20 年。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 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 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 并 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 按照该 会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6)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8)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投资人 提供一系 列的客户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投 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 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 手机短信 和电子邮 件的 信息定制服 务, 基 金投资人 可根据 需要,通过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或官方 网站订制 、修 改或取消该 服务。 1、手机短信 服务可提 供的定制 内容包括 基金周 末净 值、基金交 易确认、 分红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 等信息。 2、电子邮 件 服务可提 供的定制 内容包括 基金周 末净 值、基金交 易确认、 分红确认 、月 末账户余额 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 投资人 定制的上 述信息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定期 向留有手 机号码和 电子 邮箱地址的 基金投资 人, 发送 节日及生 日问候 、 产品 推广等信息 。 若基金 投资人不 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取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信 依托于外 部通讯服 务商发送 ,电子 邮件 通过互联网 进行信息 传送,基 金管 理人根据服 务规则发 送相关信 息,但不 对信息的 送达 做出承诺和 保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 交易情况 、 基 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座席每 个交易日 (9:00-17:00) 为 基 金投资人提 供服务, 客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括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 诉、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1-666-998 (三)电子 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电子查询 系统 ( 网上查 询系统和微 信查询系 统) 完 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 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 :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 可以拨打 基金管理 人 客服热 线或以书 信、 电子 邮件等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以“及时 回复”为 处理 原则,对于 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在 3 个工作日 之内对基 金投资人 的投 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顺延到下1 个工作 日进行回 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 务 基金投资人 可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电子直 销交易系 统( 网上交易系 统 、 微信 交易系统 与 APP 交易系统 )进行 开户与交 易。适用 业务范围 包括 :基金账户 开户、认 购、申购 、赎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分红 方式变更 、信息查 询等业务 。电 子直销交易 业务规则 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将利用直 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 网点为基 金投 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 , 基金投 资人可以 通过相关 渠道, 定期申 购基金份额 。 定期投 资计划业 务规则以 公告为准 。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的从业人员 在前海开 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前海开源 资管公司” 或 “子公司” ) 兼任董 事、 监事及领 薪情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 理、董事 蔡颖女士 兼任前海 开源资管 公司 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 长傅成斌 先生兼任 前海开源 资管公司 董事 ;


本公司汤力 女士兼任 前海开源 资管公司 监事;


上述人员均 不在前海 开源资管 公司领薪 。 本公 司除上 述人员以外 未有从业 人员在前 海开 源资管公司 兼任职务 的情况。 (二)2018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7 月20 日披 露的 公告: 2018-07-20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开 源证券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7-19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第二 季度报告 2018-07-16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东 海证券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转换业务和 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7-06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大 连网金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6-30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主要投 资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6-29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继续参与交 通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6-27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民 商基金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6-07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变更基金 经 理的公告 2018-05-31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在新兰 德开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5-22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主要投 资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5-21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招 商证券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4-25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主要投 资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0 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华 西证券为 代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30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继续参与交 通银行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7 年年 度 报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2017 年年 度 报告摘要 2018-03-27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主要投 资市 场节 假日暂 停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前海 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基金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修改 基金合 同的公告 2018-03-15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 建投 费率调整的 公告 2018-03-09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增加懒 猫金融为 代销机构 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03-05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 (更新)摘 要(2018 年第1 号) 2018-02-10 前海开源 沪港深农 业主题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主要投 资市 场节假日暂 停申购、 赎回、转 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2-07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在利得 基金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中投 证券 费率调整的 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恒天 明泽 费率调整的 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机 构等的办公 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 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 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名录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变 更注册 的 文件 2、《前海开 源沪港深 农业主题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3、《 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业主 题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登记结算 服务 协议》 4、《前海开 源沪港深 农业主题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 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处; 其 余备查文 件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 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