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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005996)

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顺昌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 
【 重要 提示 】 
1、国投瑞银顺昌 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的 募集已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8 】690 号文予以 注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册 并
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渤海银行” )。 
4、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 005996。 
5、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 
6、本基金于 2018 年 9 月 3 日通过各销售机 构 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7 、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投资人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除 法 律法规另有
规 定 外 , 每 个 投 资 人 仅 限 开 立 和 使 用 一 个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可免于办理开户。 
9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 已 确 认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销 。 投 资 人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资人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 本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在不低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金 额 下 限 的 前 提 下 , 如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有 不 同 规 定 , 投 资 人 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11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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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 有 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2、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资人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 、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机
构 咨 询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0-6868)咨询 购买事宜。 
15 、 在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代
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
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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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 险(政策风险、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再投资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合规性风险、管理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
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一 、本 基金募 集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5996,基金简称为 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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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
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
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8年9月3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 
2、其他发售机构: 天天基金销售 
3、如本次募集期间 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 将另行公告。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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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 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 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0.60% ÷(1+0.60% )=59.64 元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6 净认购金额=10,000 -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 +10)÷1.00=9,950.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 额为 9,950.36 份。 (四) 认购份额 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五)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在遵循 上述 认购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24 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开户申请视 同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受理)。 (2)认购受理时间:2018 年 9 月 3 日 9:30 至 17:00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户 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 3、网上交易网下汇款方式资金划拨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7 网上交易客户通过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系统下单,采用网下汇款方式购买基金 时, 需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0013017 4、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采用 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或银行规 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人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人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1)开户受理时间:工作日 9:30 至 17:00 。 (2)认购受理时间:2018 年 9 月 3 日 9:30 至 17:00 。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金融机构应出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非金融机构需提供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和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 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8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 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 电子 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 (10)填妥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见表单业务申请须知),加盖公章 。 注:上述第(6 )项中“ 指定银行账户” 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 办理开户及认 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 申购的资 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直销开户业务详情请联系直销柜台咨询 。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9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 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 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入 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 个月。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0 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七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1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客服电话:010-66270109 联系人:阮劲松 (三)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电话:(0755) 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 82904048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 银顺 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发 售公 告 12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