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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债C(161824)

永兴债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永兴纯债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2 】159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 年1 月 18 日。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达 到 3 年期届满日,即 2016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 券所 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 所带 来 的损 失。 投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引 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 易行 的 投资 方式 。但 是 定期 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 资所 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 保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 也不 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 金、 混 合基 金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 将获 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 合 规性 风险 、操 作 和技 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 特定 风 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预期 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较 低的 基 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为 发起 式 基金 , 在基 金 募集 时, 基金 管 理 人将 运用 公 司固 有 资金 分 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 份额、永兴B 份额的金额均不低 于1000 万元,认购的永兴 A 份额、永兴 B 份额持有期限均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 购, 并不 代表 对本 基金 的 风险 或 收益 的任 何判 断 、预 测 、推 荐和 保证 , 发起 资 金也 并不 用于 对投 资者 投 资亏 损 的补 偿, 投资 者 及发 起 份额 认购 人均 自 行承 担 投资风险。截止2016 年1 月18 日,基金管理人的发起资金已持有所认购的本基 金份 额满 三年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 决定 是 否继 续持 有已 认 购的 本 基金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兴 A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A,基金代码:161824 )已转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永 兴 B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B,基金代码:150116 )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 基金场内的永兴 B(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B,基金代码:150116 )份额已转为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 人在 进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 合同 , 了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投 资 经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及 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绩 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的其 他 机构 购 买和 赎 回基 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 单详 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 7 月 18 日,有关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 年第2 季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61 七、基金的募集 ............................................................................................................. 6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70 九、基金份额折算.......................................................................................................... 71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3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6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98 十三、基金的投资.........................................................................................................102 十四、基金的业绩......................................................................................................... 111 十五、基金的财产......................................................................................................... 11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11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2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2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125 二十一、风险揭示.........................................................................................................13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3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5 二十八、备查文件.........................................................................................................1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言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银 华永 兴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永兴纯债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 政规 章 以及 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议 、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市 场(仅为 基金 合同 目的 , 不包 括台 湾地 区 、香 港 、澳 门) 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 代销 机构 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 理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基 金 交 易业 务 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场 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 回等 业 务时 需持 有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 通股 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 基金 账 户。 投资 人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场 内认 购 、场 内申 购、 场 内赎 回 、上 市交 易等 业 务时 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记 录 在该 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不得超过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8.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9. 开放日 :指 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施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 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所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已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已开 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 身的 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 过该 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 上市交易 :指 投资人 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永兴B 份额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之 永兴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3.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54.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55. 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永兴A、永兴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 永兴 A :指 银 华永 兴 纯债 分 级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 永 兴 A 份 额。永兴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7. 永兴 B :指 银 华永 兴 纯债 分 级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 永 兴 B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额。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 兴B 享有,亏损以永 兴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永兴B 承担;永兴B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为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 永兴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每 满 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封 闭期 届满 日 除外 。 如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 按时 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 放日 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 的下 一 个工作日 59. 永兴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 永兴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 :永兴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 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永兴 A 份额的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 当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届时 中 国人 民银 行执 行 的金 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 期银 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 A 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 兴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到第 1 个开 放日 (含 ) 的时 间段 ;在 永兴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 (最 后1 个开 放日 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该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 执行 的金 融 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 定期 存 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 接下来6 个月的年 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个开放日 (含 ) 的时间段;在永兴A 的最 后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 A 的年 收益 率 ,该 收益 率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 含)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后3 年期 届满 日 (含 ) 的时 间段 。根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 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A 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 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 A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 况,保留将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 的权利。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 某一 永 兴 A 的 6 个月运作期内 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永兴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 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1. 永兴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 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永兴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 相同 63.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A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规 则转 换为 银 华永 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申 购时 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 取赎 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A 类 份额


64.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 C 类份额:本基金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规 则转 换为 银 华永 兴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对于 持 有期限大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等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后,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受 理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 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6. 巨额赎回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在永兴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 A 的净 赎回 份 额超 过本 基金 前一 日永 兴A 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 日/ 天: 指公历日 69. 月: 指 公历月 70. 元: 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 其 他合 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 金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永 兴 A 的开放日和永兴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7.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及其他媒体 78.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 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 全 部或部分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 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80.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 的资金 8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 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22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44.10% ) 、第 一创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8.90% ) 、山 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0.90% ) 、 杭州 银华 聚义 投资 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出 资比 例3.57% ) 、 杭州 银华 致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出资比例3.20% )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 会下 设 “战 略委 员会 ”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四个 专业 委员 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 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 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 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 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 运作 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 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部、 产品 开发 部、 运作 保障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战略 发展 部、 投资 银行 部、 监察 稽核 部、 人力 资源 部、 公司 办公 室、 行政 财务 部、 内 部审 计部 、 深圳 管理 部等25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 司。 此外 ,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作 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董事 会秘 书, 西南 证券 副总 裁,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 执行 主任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绿 色证 券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退役 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资 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 总裁 , 兼任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 春先 生: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任 一汽 集团 公司 发 展部 部长 、 吉林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副主 任、 吉林 省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副 主任 、 长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春市 副市 长、 吉林 省发 展和 改革 委员 会主 任、 吉林 省政 府 秘书 长。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曾任 重庆 市经 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 事, 安诚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重庆 银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董事 长, 西南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 股份 转让 中心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证 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 新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行业 最早 的从 业者 , 已从 业20 年。 他参 与创 始的 南方 基金 和目 前领 导的 银华 基金 是中 国优 秀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 曾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 中央 党校 研究 生部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 研究 生部 、 长江 商学 院EMBA 。 先后 就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 公司 、 南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部; 参与 筹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此外 , 兼任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 友会 理事 、 北京 大学 企业 家俱 乐部 理事 、 北京 大学 哲学 系系 友会 秘书 长、 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 文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 拉美所所长和美国 所所 长。 现任 第十 三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 中国 社科 院世 界社 保研 究中 心主 任,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 行政学院、 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刘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 商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津 贴” 获得 者, 全国 先进 会计 (教 育) 工作 者,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 前任 会长 ,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 梅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律 硕士 , 律师 。 曾任 职于 司法 部中 国法 律事 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 任北 京市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现任 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 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会计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 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西南 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清 华五 道口 金融EMBA 。 2000 年至2004 年9月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10月至今历任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博 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 部 学院 教师 , 西南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 监,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此外 ,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 长、 企业 管理 三处 副 处长 、 企业 管理 二处 处长 、 企业 管理 三处 处长 , 并曾 兼任 重庆 渝富 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 女士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杜永 军先 生: 监事 , 大专 学历 。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 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中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 翔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 职于 机械 工 业部 、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 茗先 生: 副总 经理 。 博士 研究 生, 获得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学士 、 清华 大 学法 律硕 士、 英国 剑桥 大学 哲学 硕士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经 济学 博士 (金 融学 专业 ) 学位 。 曾先 后担 任福 建日 报社 要闻 采访 部记 者, 中国 银监 会政 策法 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 会。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瞿灿女士, 硕士学位;2011 年至2013 年任职于安信证券研究所;2013 年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职务,自2015 年5月 25 日起 至2017 年7 月13 日担 任银 华永 益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5 月25 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2 月15 日起兼任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3月18 日 起兼 任 银华 合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4月6日起兼任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0 月17日起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8 年6 月27 日起兼任 银华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5 年期地方政府债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中 证10年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债-5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3 年1月18 日至2014 年5月8日。 经惠云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4 年5月8日至2015 年6月18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 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 先生 , 硕士 学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 经理 部工 作, 曾任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 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 康先 生,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9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养老 金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职务 。 曾担 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 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投资 管理 一部 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曾任 银华 内需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明择 多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估值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 枫先 生, 博士 学位 ; 曾任 五矿 工程 技术 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 指数 基金 、天 同保 本基 金及 万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太平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中心 任投 资经 理管 理企 业年 金, 在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历 任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分 管投 资和 研究 工作 )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 彦先 生, 硕士 学位 。 历任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8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沪港 深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瑞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8 月至2011 年2月任 职 于ABB (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 等职务。2011 年3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投资管理一 部基 金经 理。 现任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盛世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心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 银 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 金财产 ; 2.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所 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对 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 直接 管 理; 2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行 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 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 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 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 机构 , 配备 相应 的人 力资 源与 技术 系统 , 设定 风险 管理 的时 间范 围与 空间 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 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 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 手段 。 定性 的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发 生的 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重 程度 分 别进 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 量的 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 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 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 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权 负责 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及 合理 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 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 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 的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 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 制商 业银 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 本行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 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 洲货 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 佳流 动性 管 理银 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 务钻 石 奖” , 《亚 洲银 行家 》 “中 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度 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2 位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 处、 核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处、 跨境 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10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 业务 部、 投资 托 管业 务部 、 授信 审批 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 托管 业务 ,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部 、 战略 客户 部, 长期 从事 客户 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 切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球金 融》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 基金 的 开 户和 认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银华 永兴份额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 路129号大 连国 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 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7) 联储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8)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3333 网址 www.mszq.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2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4)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5)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4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45)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 路5号广 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层、20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5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 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5) 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 区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 察古 大道1-1君泰 国 际B栋一 层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5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0) 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3)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6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6)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6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 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8)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省长 沙 市天 心 区湘 府中 路198 号 新南 城 商务 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网址 www.newone.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95565 7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16 、 18 、19、20 、21 、22 、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3)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7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座9楼 联 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2)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联系人 赵德赛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 )永兴债C 份额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 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 路129号大 连国 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2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 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 、502 、1103 、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40) 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50)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 路5号广 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5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8)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61) 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 区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 察古 大道1-1君泰 国 际B栋一 层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6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7)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 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70)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7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7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6)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省长 沙 市天 心 区湘 府中 路198 号 新南 城 商务 中 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7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11 、12 、13 、15、16 、 18 、19、20 、21 、22 、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1)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8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3)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3333 网址 www.mszq.com.cn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余永键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 616 室 联系 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9)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9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5)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 庄 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院京 东总 部 A 座17 层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http://fund.jd.com/ 2)银华永兴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 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 )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及办 公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传真 010-66210938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010-59378888 (三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及办 公 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 方广 场 安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 金份 额 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划分为永兴 A 、 永兴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 封闭运作。在永兴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永兴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兴 A 的单个开放日,如 果永兴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 、永 兴B 在该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 ∶3 的情形;如永兴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兴 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2.永兴A 的运作 (1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永兴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 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 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永兴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 益率将在每 个 开 放 日 设 定 一 次 并 公 告 。 永 兴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1.4× 人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届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设定永兴 A 份 额 的 首 次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该收益率即为永 兴 A 基金合同生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效后最初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到第1 个开 放日 (含 ) 的时间段;在永兴 A 份 额 的 每 个 开 放 日 (最 后 1 个开放日除外) ,基金管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永 兴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 A 接下来 6 个月的 年 收 益 率 ,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下 个 开 放 日 ( 含 ) 的 时 间 段 ; 在 永 兴 A 的最后 1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重 新 设 定 永 兴 A 的年收益率,该 收 益 率 适 用 于 该 开 放 日 ( 不 含 )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3 年 期 届 满 日 ( 含 ) 的 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 A 份额 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在 此基础上上调20% 的权利。 永兴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 A 折算后的 1 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 约定收益,在极端 亏 损的情况下,永兴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 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2 )开放日 永兴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 最后 一 个工 作日 ;第 二 次开 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届满 12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 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 年 11 月 12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 年 5 月 11 日、2013 年 11 月 11 日、 2014 年 5 月 11 日,以此类推。2013 年 5 月11 日为非 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为2013 年5 月1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 为2013 年5 月10 日。其他各 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7/3 倍永兴 B 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 20 亿元计算,永兴 A 的份额余额 上限为14 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 准,在不超过7/3 倍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永兴A 的有效认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具 体规 模限 制 及其 控 制措 施见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发 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期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 兴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 兴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 A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永兴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 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 份额的 折算比例 永兴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基 金所 有, 计 算的 结 果以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记 录为准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永兴A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 的运作 (1 )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永兴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 申购与赎回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永兴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 兴B 享有,亏 损以永兴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总数 为 银华永兴A 份额和银华 永兴B 份额的份额 数 之和。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 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 A T 为自永兴 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 一开 放日 次日 至 T 日的 运作 天 数, T AV 为 T 日 闭市 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 A NUM 为 T 日永兴A 份额的份额余额, B NUM 为 T 日永兴B 份额的份额余额 ,R 为在永兴A 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 的永 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M 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永兴 A 份额上一 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永兴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 永兴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T NAV 计算公式如下: A 1.00 1 T ?? ? ? ? ? ?? ?? AT R NAV M “ T 日全部永兴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永兴A 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T A AV NAV NUM ? (2 )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兴B 份额封闭期届满日 (T 日) ,永 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T NAV 计算 公式如下: ?? ? T AT A BT B AV NAV NUM NAV NUM 永兴A 份额、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 A 份额和永兴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7、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 金封 闭期 届 满日 前 ,基 金 管理 人在 计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基础 上 , 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1 )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永兴 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 永兴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_ AT CK NAV 计算公式如下: _ 1.00 (1 ) AT A R CK NAV T M ? ? ? ? “T 日全部 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A R A =NUM 1.00 T M T ? ? ? 日 全 部 永 兴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永兴A 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永兴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_ T AT A AV CK NAV NUM ? (2 )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_ BT CK NAV 计算公式如下: _ _ T AT A BT B AV CK NAV NUM CK NAV NUM ?? ? 上式中,在永兴 A 非开放日, _ AT CK NAV 为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永兴A 的开放日, _ AT AT CK NAV NAV ? 为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二)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年 期届满时的基金份 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 A、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不同类别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达 到 3 年期届满日,即 2016 年 1 月 18 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基金转型前的永兴 A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A,基金代码:161824 )已转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 的 C 类份 额 (基 金简 称: 永兴债 C,基金代码:161824 ),场外的永兴 B(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B,基金 代码:150116 )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份 额 (基 金简 称: 银华 永兴 ,基 金代 码:161823 ) ,且 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 B (基金份额简称:永兴 B,基金代码:150116 )份额 已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基金 简称:银华永兴,基金代码:161823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三 )发 起式 基 金认 购份 额说 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 和永兴B 份额的金额各自 不少于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 金募 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 11 月 28 日证 监许可【2012 】1593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 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912,380,568.83 份,其中 A 级 份 额 1,338,636,993.44 份,B 级份额 573,743,575.39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63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永兴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 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四 )基 金存 续 期间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 合同生效 后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金将 继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七 )发 起式 基 金 发起资 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 和永 兴B 份额的金额 各自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 月 9 日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永兴 A 份额 10,000,000.00 元,认购费用为0 元,折合永兴A 份额为10,000,000.00 份 (不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于2013 年1 月 7 日通 过代 销 机构 认购 永兴B 份额 10,001,000.00 元,认购费用为1,000 元,折合永兴B 份额 为10,000,000.00 份 (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以上固有资金 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 金,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所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 于三年。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1 月1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000 万元,或者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之日 , 若 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永兴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 )折 算基 准 日 永兴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满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 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 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 第四 部分 中“ 永兴 A 的运 作” 的相 关 内 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 兴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公式如下: 永兴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 的份额数×永兴A 的折算比例 永兴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基 金所 有, 计 算的 结 果以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 记 录为准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 的基金份 额净值、永兴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 金份 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 折算 期 间本 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定暂停永兴 B 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 金份 额 折算 的公 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 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永兴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 兴 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 易。永兴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 兴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兴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本 基金永兴 A 将转为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永兴 B 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场外 的 A 类份额, 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 B 份额 将转 为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转换 后场 内的 基金 份 额已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 基金 上市 后 ,银 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A 类 份额 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 托管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 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 C 类份额 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 外的 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 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 回。 (二 )上 市交 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 易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 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已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 转换 后场 内的 基金 份额 已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 市交 易 的规 则 本基金银华永兴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 易 的费 用 本基 金 (指 银华 永兴 份额 )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 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 市交 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 金 (指 银华 永兴 份额 )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的 银华永兴份额 的参考净 值。 (七 )上 市交 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 本基 金 (指 银华 永兴 份额 )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 上市 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等相 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 ,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 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 A 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永兴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 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 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机构 及 场外 代 销机 构 的代 销 网点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兴A 份额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A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投资 人可 在 永兴A 份额 的开放日办理 永兴A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 申 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 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人申购永兴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 购申 请 时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 足够 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 理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 手续 、 办理 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 提下 , 以各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具 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否 则 ,如 因 申请 未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 损失 ,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基 金销售机构对永兴 A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 A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因 投资 人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 询等 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 相关 权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益受 损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或 不利后果。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 内,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 务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按 照 本部 分 “10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永兴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 兴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 A 的全 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后,永兴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永兴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 A 份额余额不超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 行成交确认。永兴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 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 申购和赎回申请。永 兴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封闭期内永兴A 份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永兴A 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 亿份 计 算, 永兴 A 的份额余 额上限为 14 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 行账 户 ,但 在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时 除外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 限制 (1 ) 永兴A 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 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或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 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 其他 规 定的 ,以 其业 务 规定 为 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永兴A 份额赎回, 每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 为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 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 )永兴A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 元。 (2 )永兴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永兴A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单位 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永兴A 基金份额,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 =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永兴A 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永 兴A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 永兴A 基金份额500,00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兴A 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 各计 算结 果 均按 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永兴A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0 =10,000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金 永兴A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永兴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可 依法 对上 述 相关 规 定予 以 调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根据申 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永 兴 A 在 单个 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 基 金的 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除上述第(3 )项规定外,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后 续 工作 日予 以延 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 兴 A 的净赎回份额超 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 份额的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 A 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 为准。


1)及时 支 付全 额 赎回 款 项: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基 金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对 已经接受的 有效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按照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依法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并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规定 的期限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代销机 构,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本 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 构为 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会 员单 位, 场 内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 赎回的账户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 应使 用经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 基金 管 理人 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已于2016 年 2 月1 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A 类份额、C 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 另行 公 告。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回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此项 调 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 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 根据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 的申 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 售机 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 机构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申 购和 赎回 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 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 息等 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在 本基 金代 销网 点及 直 销网 上交 易 系统 进行 场外 申购 时,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2)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 外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 为10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10 份基金 份额 ,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 多不 超过99 ,999 ,999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投 资人 将场 外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当 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 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 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 笔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 内如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 单笔 分 别计 算 。当 需 要采 取 比例 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申 请 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 )投 资者 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 费 用,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 额赎 回费 ,其中 25% 的部 分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等 相 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率 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 ,即 相关 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 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场 外赎回费 持有 期限(Y) 费率 Y<7 天 1.5% 7 天≤Y <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A 类份额 场内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 7 天≤Y 0.1% C 类份额场 持有期限(Y) 费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外赎回费 Y<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Y>30 天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 者其 份额 持有 年限 以 份额 实 际持 有年 限为 准 ;在 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 购 以及 场内 买入 ,并 转托 管至 场 外赎 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 持有 年 限自 份额 转托 管 至场 外 之日起开始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 :对 于适 用 固定 金 额申 购 费的 认购 ,净 申 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 - 固定 申 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通 过场 内方 式 进行 申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 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 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 购费率为0.6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 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473,350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 金份 额,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0.6 %,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 =473,350.37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473,350.37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C 类基金份额94,339.62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计 算结 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 =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 =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 =10,469.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A 类份额净值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 元。 例: 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 =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 =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 -10.48 =10,469.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6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 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7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8=10,180 元 赎回费用=10,180 ×0.75%=76.35 元 净赎回金额=10,180-76.35 =10,103.65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2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 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3.65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 的分级 ” 。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的 注 册登 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可依 法对 上 述相 关 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无 法 计 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基 金 投资 者 申购 申 请,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1) 到(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赎 回 或延 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将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 应的 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 放日 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指定 媒 体刊 登 暂停 赎 回公 告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份额 的 申请 的 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 请赎 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 理的 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 迟 至下 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 ,对 于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日提 出 的赎 回 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提 出的 赎回 申请 中 未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20% 的部 分 (含 2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的 方式 ,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并 且对 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采 取相 同的 处理 方 式。 对 于前 述未 能赎 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份 额 的申 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 相关 的 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或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 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已 开通 基 金转 换 业务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基 金转 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 换费 率 等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A 与永 兴B 不得相 互转换。 (四)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 方式 , 将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 某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 移到 另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 户的 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其中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 收 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永兴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持有的永兴 A 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 兴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永兴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永兴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 用分 系 统登 记 的原 则。 场外 转 入或 场 外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 场内 转入 、场 内 申购 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 请场 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投 资 人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人 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一并冻结。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 )基 金转 型 后的 基金 存续 形式


本 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 基金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 为 “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永兴 A 、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份额 , 并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务。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 金转 型 时永 兴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 的处理方式。永兴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 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 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永兴 A 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 价”原则,即赎回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与永兴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 )基 金转 型 时的 份额 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A 和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3 年届 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A 和永 兴B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各自 的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按 照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换 为银 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无 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单独持有 或同时持有永兴A 和永兴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 中,本基金永兴 A 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 的C 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 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的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 兴B 份 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的 A 类份额,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永兴A 和永兴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转 换 基准 日确 定日 期 ,届 时 见基 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 额转 换基 准 日, 本 基金 转 换成 银华 永兴 纯 债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永兴A 和永兴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 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永兴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永兴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A 份额数×永兴A 份额的转换比率 永兴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B 份额数×永兴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永兴A 份额 (或 永兴 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永兴A (或永兴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份 额转 换 后的 基金 运作


永兴A、永兴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 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 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 份额 转换 后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 、开 始办 理申 购 与赎 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 金管 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之 A 类份额已于2016 年2 月 17 日开 始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场 内 简称 为“ 银华 永 兴” , 交易 代 码:161823 。 (五 )份 额转 换 的公 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 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已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已就 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3.永兴A、永兴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已 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转 型 后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银 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策略、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 下, 主要 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的 银行 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 预测 , 确定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 券种 收益 率、 信用 趋势 和风 险的 潜在 影响 。 在封 闭期 内, 主要 以久 期匹 配、 精选 个券 、 适度 分散 、 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 略, 获取 长期 、 稳定 的收 益; 辅以 杠杆 操作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其 他资 产的 投资 为 增强 投资 策略 , 力争 为投 资者 获取 超额 收益 。 封闭 期结 束后 , 将更 加注 重组 合的 流动 性, 将在 分析 和判 断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市场 利率 走势 、 信用 利差 状况 和 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 类类 属配 置, 动态 调整 组合 久期 和信 用债 券的 结构 , 依然 坚持 自下 而上 精选 个券 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匹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封转开的流动性风险, 满足转开放 后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 金在封闭式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的 市场 地位 及竞 争情 况, 并结 合债 券担 保条 款、 抵押 品 估值 、 选择 权条 款及 债券 其他 要素 ,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和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进 行细 致调 研, 并做 出综 合评 价, 着重 挑选 信用 评级 被低 估以 及公 司未 来发 展良 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分散投资策略 适当分散行 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 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 合带来的冲击。 4.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 当回 购利 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时,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 通过 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 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封闭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期满转为LOF 基金 后, 本基 金根 据中 长期 的宏 观经 济走 势和 经济 周期 波动 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 未来 的走 势, 并形 成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 期, 动态 调 整组 合的 久期 。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下移 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以分 享债 券市 场 上涨 的收 益;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上移 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 以规 避债 券市 场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 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 形成 一定 阶段 内的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动趋 势的 预测 , 据此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 。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 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 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 择层 面, 本基 金将 基于 各品 种信 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信用 利差 水平 的 变化 特征 、 宏观 经济 预测 分析 和信 用债 券供 求关 系分 析等 ,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绝 对收益率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 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的 市场 地位 及竞 争情 况, 并结 合债 券担 保条 款、 抵押 品 估值 、 选择 权条 款及 债券 其他 要素 ,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和债 券的 信用 级 别进 行细 致调 研, 并做 出综 合评 价, 着重 挑选 信用 评级 被低 估以 及公 司未 来发 展良 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 当回 购利 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时,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 通过 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 安排 ,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流 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 资范 围内 制 定并 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策 略, 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 投资 指 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 例、大类资产分布比 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 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 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 )后,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本基 金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2)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3)、( 8)、( 9)、( 10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 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40,035,000.00 96.98 其中:债券


340,035,000.00 96.9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311,958.48 1.52 8 其他资产


5,261,070.32 1.50 9 合计





350,608,028.8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 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76,000.00 6.8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76,000.00 6.82 4 企业债券 128,614,000.00 43.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109,000.00 6.83 6 中期票据 171,236,000.00 58.14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0,035,000.00 115.45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756050 17 首农 MTN001 200,000 20,426,000.00 6.94 2 101453021 14 粤城建 MTN001 200,000 20,394,000.00 6.92 3 101800171 18 华润置 地 MTN001 200,000 20,388,000.00 6.92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4 101800207 18 豫高管 MTN001 200,000 20,280,000.00 6.89 5 101754114 17 深投控 MTN002 200,000 20,116,000.00 6.83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不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因 此本 基金 不存 在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形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18.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46,077.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75.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61,070.32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银华永兴 永兴债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9 (基金 转换基准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2016.12.31 1.30% 0.10% 1.52% 0.09% -0.22% 0.01% 2017.1.1-2017.12.31 1.48% 0.06% -0.34% 0.06% 1.82% 0.00% 2018.1.1-2018.6.30 2.04% 0.04% 4.35% 0.08% -2.31% -0.04% 2016.1.19( 基金转换基准 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2018.6.30 4.90% 0.08% 5.58% 0.08% -0.68% 0.00%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1.19( 基金转换基 准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2016.12.31 0.90% 0.10% 1.52% 0.09% -0.62% 0.01% 2017.1.1-2017.12.31 0.89% 0.06% -0.34% 0.06% 1.23% 0.00% 2018.1.1-2018.6.30 1.87% 0.05% 4.35% 0.08% -2.48% -0.03% 2016.1.19( 基金转换基 准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2018.6.30 3.70% 0.08% 5.58% 0.08% -1.88% 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 工作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 按债 券所 处 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在永 兴A 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永兴B 的封闭期 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 “ 虚拟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永兴A 和永 兴B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永兴A 与永兴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届 满,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与 C 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 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 项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 配 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投 资人 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不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按 默认 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销售服务费;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 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率计提。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 , 永兴 A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永兴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永兴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4%。 在通 常情 况下 ,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H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 整基 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 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永兴B 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永兴A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在 永兴A 份额首次开放或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 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交易 日的 永兴A份额和 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以及永兴A份额和永兴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 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A类份额和银华 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交 易 日的 次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在基 金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应当计算并公告永 兴A和永兴B 的基金份额配比。 6.基金 定 期报 告 应当 按 有关 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人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销售 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 永兴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5.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告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中分 别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 等投 资 管理 人员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股 东 持 有基 金 的份 额 、期 限及 期间 的 变动 情 况。 (十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予以公告。 (十 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十 三) 信息 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 宏观 经济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 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 风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会 引起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 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将 下 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 面临 损失。 4.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者 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 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 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当市 场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的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 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 管理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 基金 特 有的 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尤其是永兴 B 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2、永兴A 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永兴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永兴 A 份额,在非开 放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赎回永兴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永兴A 的开放日 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永兴 A 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设定永兴 A 的年 收益 率。 如果 利率 下调 , 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 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永兴 A 的年 收益 率并 不会 立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 而是 等到 下一 个开 放日 再根 据实 际情 况作 出调 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


(3 )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永兴 A 的每个开放日 , 永兴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永兴 A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永兴 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永兴 A,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永兴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永兴 A 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资 者可 能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 )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永兴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是 , 本基 金为 永兴 A 设置的 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永兴A 可能出现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 )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永兴A 份 额赎回、或是 转入 “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投资 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 “ 银 华永 兴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C 类份 额。 永兴 A 的基 金份 额 转入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C 类份 额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 化的风险。


3、永兴B 的特有风险


(1 )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 基金在扣除永兴 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永兴 B 享有 , 亏损 以永 兴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永兴 B 承担 , 因此 , 永兴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 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永兴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 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在永兴 A 的每 次开 放日 , 本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永兴 A 的年 收益 率, 如果 届时 的利 率上 调, 永兴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永兴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 由于 永兴 A、永兴 B 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 能低于 7:3 ;本基 金成立后,由于永兴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 确定的, 在永兴 A 每 次开放结束后, 永兴A 、 永兴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从而出现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永兴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永兴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永兴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永兴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 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 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 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 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永兴 B 份额 , 产生 风险 ; 永兴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 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永兴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 求关 系等 的影 响, 永兴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永兴 B 上市交 易后 , 投资 者可 通过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 者通 过变 现 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 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永兴 B 份额 将 自动 转入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A 类份额将不 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 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和表决 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 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10) 按照 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2.关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理和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 足永兴A份额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 永兴B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 网站 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质 对账 单按 季度 提供 ,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 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于2008 年6月23 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扣款方 式, 由指定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 本基金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含100 元),具体金额遵从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四 )咨 询、 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 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 金查 询密 码,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五)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利 用 自已 的 线上 平 台定 期或 不定 期 为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 投 资资 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六 )电 子交 易 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 “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条 款将 于2018 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 七、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银 华 永兴 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 件; 2.《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 募集 银华 永 兴纯 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之 法 律意 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