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开货币A(000901)

国开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开 泰富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国开 泰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 开 泰 富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2014 年 10 月 3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1145 号 文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4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目 录
一 、 绪 言................................................................................................................................................... 2
二 、 释 义...................................................................................................................................................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 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3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 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3 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4 4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6 1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6 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6 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 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7 2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 3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8 0
十 七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8 5
十 八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8 7
十 九 、 《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1 0 3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2 1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 2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3 1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1 3 2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一、 绪言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国开 泰富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指 《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并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25、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开泰富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开 泰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 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设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彬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国开 泰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3]850 号文 批准
设立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如 下:国 开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66.7%;国 泰证 券投资 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
市场部、 投资部 、 专户投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部、 基金运营部、 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 ( 法律合规部 ) 、 信息技 术部 、 财务部, 共十一个职能部门。 此外, 公
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 )主 要成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文杰先生, 董事长, 金融硕士。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新疆分行、 评审管理局、 统计局及总参兵种
部,长期在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管理工作。
张锡先生,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孟天山先生, 董事, 金融博士。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在国开金
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从事投资和管理等工作,经验丰富。
杨波先生, 董事, 管理学硕士。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
任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拥有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江志平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
总经理,具有多年基金业务投资和营销管理经验。
刘建国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 士 。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财会 局、 人事局工作, 长期从事银行资金管理、 人事
管理等相关工作。
刘迎生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江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
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金融服务和相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李志辉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博士 。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主任、 教授, 中国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张景溢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台湾华威国际科技顾问股份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创始人,长期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2、监事
廖昶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农业发展银行、 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审计部综合
科、非现场审计科负责人,拥有 21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张雍川先生, 监事, 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具
有多年投资管理经验,投资业绩优良。
李峰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曾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安信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法律、 金融工作。 现任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李常艳女士, 监事, 会计学士。 曾在中才会计师事务所、 光大银行青岛分行、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审计、 会计工作, 现在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工作。
3 、高级管理人员
郑文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波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岳斌女士, 督察长 ,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
总经理, 曾任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风控部副总经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曾就
职于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及证券部。具有丰富的合规管理经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朱瑜女士, 副总经理 , 工学硕士 。 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客户二处工作。
何玄文先生, 权益投资总监 ,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 乐正资本等
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员、 研究主管 、 投资经理、 权益投资主管、 量化投资总监等
职务,拥有丰富的研究及投资经验。
4 、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婷婷女士, 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国开泰富开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法专业硕士, 曾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多利债
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交易部副总经理; 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银
行间市场本币交易员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洪 宴 , 管 理 时 间 为 2015 年 1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6 月 5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成员:
杨波先生,总经理。
何玄文先生,投资总监。
林聪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王婷婷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的 禁止性 行
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2 )不 利用 基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 机构和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3
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 因此,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
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 , 公司内控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
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进行的细化和展开,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
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管理制度、 投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4
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
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评估就是
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 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
控制手段。 公司目前制定了顺序 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各
岗位职责明确, 随业务发展持续完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
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
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5
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
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
组织的角度来看,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总经理、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1 )董 事会层 面下设 审计 委员会 和薪酬 委员会 ,对董 事会负 责。审 计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为 负 责 从 强 化 内 部 监 控 的 角 度 对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 进 行 审 议 并 检 查 其 实
施情况; 审议公司监察稽核和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进行了解和掌握。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激励政策,
批 准 公 司 员 工 的 薪 酬 激 励 政 策 和 公 司 年 度 薪 酬 支 出 计 划 等 与 薪 酬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2 )公 司经营 管理层 设立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风 险控制 委员会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职责为确立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计划、 投资原则 、 投资目标 、
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审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
理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为拟订风险基本管理制度, 确定
具 体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和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过 程 和 程 序 进
行监控和评估,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3 )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 责对公 司各项 业务( 含决策 程序和 运作 流
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
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公 司设立 独立的 监察 稽核部 ,通过 事前防 范、事 中监督 与事后 检查 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6
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
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 )公 司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 检查、 评价和 控制各 项业务 运作 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公 司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 体情况 制订 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
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 、 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 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交 易监测系统 、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 定期检
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
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
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公司合法合规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
行情况的核查、施行合同管理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等;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7
ⅲ) 监察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 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
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
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 人员备份、 授权制度、 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 系
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 责、 紧急事件处理、 系统备份、 贯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
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 界定岗位职责、 禁止披露内幕信息、 持续检查与评价制
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
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8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9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0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 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授 予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 称号 ; 2015 年、 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24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到 2018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5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1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金 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 及其 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1)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成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 010-59363298
2)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公司网站:www.cdbsfund.com
交易网站:https://etrade.cdbsfund.com/etrade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 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 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 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3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3)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 95593
网址:w w w . g kz q.c om .c n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4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5
网址:www.myfund.com
1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朱子隆
客服电话:95105885
网址:www.5ifund.com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0-0025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6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 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86- 021- 33323999
网址:w w w . hui f u.c om
1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 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 928- 2266
网址:w w w . dt f unds .c 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电 话: 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2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7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 www.czbank.com
2 3 )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 1 8 ,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 und.j d.c om
2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5999
公司网站:w w w . s hhxz q.c om
2 5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8
2 6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民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服电话:400- 820- 5369
网站:w w w . j i y u f und.c om .c n
2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 67
办公地址:北京市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客服电话: 4006- 802- 123
网站: ht t ps : / / w w w . z hi xi n- i nv . c om
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客服电话: 95376
网站: w w w . m s z q.c 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 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
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 )登 记机构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2 9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程红粤
联系人:程红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0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经 20 14 年 10 月 3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4]1145 号注册募集。
(二 )基 金类型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 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五 )基 金份额 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 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份额级别 A级基 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划分标准 100份(含)以上, 500万份
(不含 )以下
500万份(含)以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 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级别 A级基 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100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即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低 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 、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即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500 万 份
(含 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基 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六 )募 集结果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 月 9 日止。截至 2015 年
1 月 13 日 止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开 立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托 管 专 户 收 到 国 开 泰 富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初 始 销 售 期 间 所 募 集 资 本 合 计 人 民 币 4,333,674,918.07 元 , 折 合 为
4,333,674,918.07 份 国 开 泰 富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额为 3,049,778,518.07 份, B 类基金份额为 1,283,896,400.00 份) , 上述投
入的资本均为货币出资。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户数共计 12,159 户。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2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3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
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全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余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4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额 ,但 应最 迟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 资人 T 日 的赎 回 申 请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3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 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5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通过 其
他方式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为 100 元;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登 记 机 构 每 日 将 根 据 投 资 者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进 行 升 降
级判定。 对当日持有 A 级基金份 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
将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为 B 级基金份额; 对当日持有 B 级
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
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为 A 级基金份额。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 售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 委托 其他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6
2、 除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本基 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3、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
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 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者的申购基金为 10,000 元,则可以得到 10,000 本基金基金份额。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7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 00 元为 基准 计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A 级 份 额 10 万 份 , 累 计 收 益 为 100 元 ,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三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A 级份 额 10 万份, 累计 收益 为 -100 元, T 日
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账 户 中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时 ,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
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四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A 级份 额 10 万份 ,累 计收 益为 -1,000 元, T 日该
投资者赎回 99, 9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赎回后剩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8
余 100 份, 按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日 的累
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级 份 额 99,900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98,901.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
份额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级 份 额 1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43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累计未付收益为 0。
(八 ) 申购 与赎 回的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3 9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当影 子定 价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0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1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2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基金转 换
1、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 赎回时间约定相同。 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赎 回 状 态 , 转 入 方 的 基 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 购
状态。 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
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3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4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 限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 的银 行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据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前提下, 依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和短期利率变动预期 , 综合考虑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同时兼顾自下而上的方式。
其中, 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 对利率尤其
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在科学、 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
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 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
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 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
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
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 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5
利率走势和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形态,据此决定整体资产的大类配置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管理人将把整体资产分为三大类, 分别为债券类资产 、 货
币市场现金管理工具及各类银行存款。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利率预测分析, 动态
确定并调整上述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从而实现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调整。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上涨趋势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主要以减持
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类资产, 同时增加剩余期限较短的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工具以
及各类银行存款的配置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
降趋势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主要
以增加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品种的形式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
债券类资产投资品种,锁定投资收益。
2、现金均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
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的预测 ,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 对各类投资品种的剩余
期限搭配进行合理布局,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资产负债到期日进行合理
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具体而言,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的预测 , 保证一定
比例的现金资产,用于满足日常的基金赎回,同时保持一定比例的流动性资产,
如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短期限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高等级信用债等, 用
于特殊情况下的融资便利或者资产变现。 此外, 本基金将结合利率预期, 合理搭
配资产与负债的期限。 如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适当融入一部分期限较长的资
金, 减少基金资产变现压力, 保证流动性。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
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
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3、银行存款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采取合理措施, 建立银行存款对手库, 确保银行存款业务高
效安全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资产规模、 支付效率 、 信誉等因素精选商业银行 ,
将经过精选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尽可能规避交易对手方风险, 保证基金资
产安全。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询价, 紧密关注银行间同业市场价格变化, 根
据同业市场价格综合选择期限匹配的银行存款进行组合管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6
4、收益率曲线及债券选择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分析各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曲线及信用利差,判断出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各信用等级的信用类债券等品种的各期限段的价值, 从而指导相
对价值投资,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相对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同时,
在基于安全性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
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
进行重点关注。
具体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首要考虑债券品种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 优先选择
发行量较大、 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发行主体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二, 基金管理人
将客观的对具体债券品种进行分析, 在兼顾流动性的条件下, 适当考虑持有被市
场低估或 “ 错杀” 的债券, 以增强 投资组合收益。 第三,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拟合
的收益率曲线及信用利差变动, 卖出高估的债券, 买入低估的债券, 以 “换券策
略” 增厚收益。 第四, 在控制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利用收益率曲线的
骑乘效应, 买入较长期限的债券 , 并在持有一定期限之后卖出, 获取此期限间收
益自然下滑而产生的期限利差。
5、息差式交易策略
由于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存在参与群 体 、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因素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息差
交易机会。 本基金将在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
异的基础上, 充分论证这些息差交易的可行性,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息差交
易, 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包括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货币市场的跨市场
息差交易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等。
具体而言, 由于货币市场、 同业市场、 债券市场之间的价格存在差异, 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货币市场、 同业市场上的不同期限之间的风险期限收益溢价, 决定
是否以 “ 借短放长” 或 “借长放短 ” 的息差式交易策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率; 基
金管理人分析债券市场利率走势, 并预测货币市场资金的中枢水平、 波动性与稳
定性,决定是否采取杠杆交易的模式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7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已 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 A +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投资 于固定期限银 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8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6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4)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5)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7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4 9
(18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 述( 1) 、 ( 10) 、 (13 )、 ( 20)、 ( 21 )外, 由于 市场变 化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但自 20 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已持有 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4) 、 (15)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 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自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0
3)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 更,基 金管 理人履 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 投资 决策 机制和 程序
1、投资决策机制
投 资 决 策 是 投 资 运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授权,建立投资决策的风险防范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经理层下设专业委员会, 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
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投资的经理层人员和资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 主
管投 资的 经理层 人员 为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任。 针对 基金 /专户 不同 的投资 类别 、
不同决策事项, 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遵循必要的回避原则。 督察长有权列
席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参会。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制订 各项 投资管 理相 关制 度,包 括投 资管理 、投 资决 策、交 易、 研究、
投资表现评估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股原则等;
3) 根据 宏观 经济走 势以 及证 券市场 发展 预期, 确定 各类 资产配 置比 例或比
例范围,包括资产类别比例和行业投资比例;
4)确 定投 资过程 中各 基金 经理自 主决 定投资 的权 限, 以及投 资总 监和投 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5) 根据权限, 审批各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额超过自主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
6)提出基金经理任免、调整建议;
7)定 期听 取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略 以及 投资计 划, 审批 基金经 理重 大资产 调
整方案;
8) 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的 《基金风险评估报告》 , 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 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整改结果 , 如果拒不整改, 需要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作出书面解释;
9)出 现重 大系统 性风 险和 其他紧 急突 发事件 等对 公司 可能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时刻,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临时召开会议并向基金经理下达紧急指令, 包括仓位
调整、投资类别更换等。
(2)投资部
负责 基金 产品的 投资 运作 和日常 管理 。基金 经理 在自 己的权 限范 围内 , 根据
研究 员提 供的研 究成 果以及 其自身 对证 券市场 的分 析判断 , 选择 投资 对象。 投资
部 中 的 固 定 收 益 组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和 货 币 市 场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日 常 管
理。
(3)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 行业与公司研究, 为公司的投资管理
工作提供研究支持。研究部设宏观策略小组、固定收益组、行业与公司研究组,
绩效评估和风险绩效岗位, 以满 足宏观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 行
业与公司研究、绩效评估和风险绩效等工作要求。
2、投资决策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2
对于 债券投资, 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 、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 率模 型、信 用风 险模型 及期 权调整 利差 ( OAS)对 普通 债券和 含权 债券进 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 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 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并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或 书 面 指 令 形 式 向 交 易 部 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稽核部 (法律
合规部) 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业绩和风险进行内部
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计 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金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 单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4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础 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 0 1 8 年 8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起至 6 月 3 0 日止。 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
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 2 8 , 8 1 4 , 4 9 7 . 2 7 9 0 . 8 8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5
其 中 : 债 券 3 2 8 , 8 1 4 , 4 9 7 . 2 7 9 0 . 8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2 8 , 8 0 0 , 2 8 3 . 2 0 7 . 9 6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 8 5 9 , 6 3 6 . 1 5 0 . 5 1
4 其 他 资 产 2 , 3 5 4 , 0 8 2 . 1 9 0 . 6 5
5 合 计 3 6 1 , 8 2 8 , 4 9 8 . 8 1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2 .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4 . 4 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 9 , 6 9 9 , 7 8 5 . 1 5 8 . 9 5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余
额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的说 明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 . 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7 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8 1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3 7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 20 天情 况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没 有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况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6
3 . 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2 7 . 3 3 8 . 9 5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3 2 . 9 6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4 . 9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1 8 . 1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5 . 0 1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1 0 8 . 3 8 8 . 9 5
4 . 报告 期 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 40 天情 况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没 有 超 过 2 4 0 天 的 情 况 。
5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9 , 9 4 3 , 1 2 3 . 1 8 1 8 . 0 7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9 , 9 4 3 , 1 2 3 . 1 8 1 8 . 0 7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9 0 , 1 5 5 , 8 9 0 . 2 1 2 7 . 1 8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7 8 , 7 1 5 , 4 8 3 . 8 8 5 3 . 8 8
8 其 他 - -
9 合 计 3 2 8 , 8 1 4 , 4 9 7 . 2 7 9 9 . 1 4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
注 : 上 表 中 ,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7
6 .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0 4 1 8 1 5 农 发 1 8 3 0 0 , 0 0 0 3 0 , 0 0 1 , 9 6 0 . 1 8 9 . 0 5
2
0 1 1 8 0 0 1 5 2 1 8 陕 煤 化
S C P 0 0 2
2 0 0 , 0 0 0 2 0 , 1 1 5 , 6 4 5 . 1 4 6 . 0 6
3
0 1 1 8 0 0 5 3 6 1 8 徐 工
S C P 0 0 2
2 0 0 , 0 0 0 2 0 , 0 0 5 , 0 6 1 . 3 8 6 . 0 3
4
0 1 1 8 0 1 0 4 8 1 8 远 东 租
赁 S C P 0 0 3
2 0 0 , 0 0 0 2 0 , 0 0 0 , 6 0 3 . 4 5 6 . 0 3
5
0 1 1 8 0 0 9 3 0 1 8 蓝 星
S C P 0 0 3
2 0 0 , 0 0 0 2 0 , 0 0 0 , 5 3 5 . 2 2 6 . 0 3
6 1 6 0 4 0 2 1 6 农 发 0 2 2 0 0 , 0 0 0 1 9 , 9 2 3 , 8 0 1 . 9 7 6 . 0 1
7
1 1 1 8 0 9 1 4 7 1 8 浦 发 银
行 C D 1 4 7
2 0 0 , 0 0 0 1 9 , 8 7 8 , 0 8 8 . 3 4 5 . 9 9
8
1 1 1 8 1 1 1 3 2 1 8 平 安 银
行 C D 1 3 2
2 0 0 , 0 0 0 1 9 , 8 7 7 , 1 1 3 . 8 0 5 . 9 9
9
0 1 1 8 0 0 2 7 4 1 8 鲁 黄 金
S C P 0 0 1
1 0 0 , 0 0 0 1 0 , 0 3 4 , 0 4 5 . 0 2 3 . 0 3
1 0 1 8 0 4 0 4 1 8 农 发 0 4 1 0 0 , 0 0 0 1 0 , 0 1 7 , 3 6 1 . 0 3 3 . 0 2
注 : 上 表 中 ,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7 .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2 2 3 8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 0 . 0 0 3 3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8 8 9 %
注 : 上 表 中 “ 偏 离 情 况 ” 根 据 报 告 期 内 各 工 作 日 数 据 计 算 。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 5% 情况 说明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2 5 % 的 情 况 。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 情况 说明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达 到 0 . 5 % 的 情 况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8
9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 1 本基 金采 用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账 面份 额净值 始终 保持为 人民 币 1 .00 元。
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实 际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日
计提 收益 或损失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未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9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2 , 3 3 1 , 3 7 6 . 2 2
4 应 收 申 购 款 2 2 , 7 0 5 . 9 7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2 , 3 5 4 , 0 8 2 . 1 9
9 . 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无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的投资 业绩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国开货币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去一个月 0 . 2 7 9 8 % 0 . 0 0 2 4 % 0 . 1 1 1 0 % 0 . 0 0 0 0 % 0 . 1 6 8 8 % 0 . 0 0 2 4 %
过去三个月 0 . 9 6 3 0 % 0 . 0 0 8 9 % 0 . 3 3 6 6 % 0 . 0 0 0 0 % 0 . 6 2 6 4 % 0 . 0 0 8 9 %
过去六个月 1 . 9 4 5 5 % 0 . 0 0 6 5 % 0 . 6 6 9 5 % 0 . 0 0 0 0 % 1 . 2 7 6 0 % 0 . 0 0 6 5 %
过去一年 3 . 9 3 9 6 % 0 . 0 0 6 3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5 8 9 6 % 0 . 0 0 6 3 %
过去三年 1 0 . 9 6 5 6 % 0 . 0 1 0 7 % 4 . 0 5 3 7 % 0 . 0 0 0 0 % 6 . 9 1 1 9 % 0 . 0 1 0 7 %
合同生效起至今 1 2 . 8 6 0 2 % 0 . 0 1 0 7 % 4 . 6 7 5 1 % 0 . 0 0 0 0 % 8 . 1 8 5 1 % 0 . 0 1 0 7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5 9
国开货币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去一个月 0 . 2 9 9 8 % 0 . 0 0 2 4 % 0 . 1 1 1 0 % 0 . 0 0 0 0 % 0 . 1 8 8 8 % 0 . 0 0 2 4 %
过去三个月 1 . 0 2 3 4 % 0 . 0 0 8 9 % 0 . 3 3 6 6 % 0 . 0 0 0 0 % 0 . 6 8 6 8 % 0 . 0 0 8 9 %
过去六个月 2 . 0 6 7 1 % 0 . 0 0 6 5 % 0 . 6 6 9 5 % 0 . 0 0 0 0 % 1 . 3 9 7 6 % 0 . 0 0 6 5 %
过去一年 4 . 1 8 9 7 % 0 . 0 0 6 3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8 3 9 7 % 0 . 0 0 6 3 %
过去三年 1 1 . 7 6 7 3 % 0 . 0 1 0 7 % 4 . 0 5 3 7 % 0 . 0 0 0 0 % 7 . 7 1 3 6 % 0 . 0 1 0 7 %
合同生效起至今 1 3 . 8 0 3 3 % 0 . 0 1 0 7 % 4 . 6 7 5 1 % 0 . 0 0 0 0 5 9 . 1 2 8 2 % 0 . 0 1 0 7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 比较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0
注 : 1 、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5 年 1 月 1 4 日 生 效 ;
3 、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 二 ) 投 资 范 围 、 ( 四 ) 投 资 限 制 的 有 关 约 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1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2
十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 负 偏离 度 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使用 风 险准 备 金 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3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月 结 转份 额的 ,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 算的 年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 产估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6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7
十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配 时, 每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8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六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第十 五部 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6 9
十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33%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0
H =E × 0.1% ÷ 当年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B 类基 金份 额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1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调低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2
十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3
十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采 用 中 文 文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 保 证 两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义 的 , 以 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4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5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日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1 0 0 ] 1 0 0 0 0 / ) 3 6 5 ) 7 / [ ( (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6
资产情况及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7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正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 . 5 % 的情 形;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 A +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8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7 9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0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 风险是由于市场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 、 汇率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
给公司或客户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 其中利率水平的变动, 将直接影响到基金拟
投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而
当所投资基金在持有的资产组合或金融工具暴露于某外汇币种的情形下, 将会可
能受到外汇价格变化导致的折价损失,即汇率风险。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是指债务人、 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或由于信用状况
的不利变动而使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 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定期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1
存款 、大 额存单 、期 限在 1年以 内( 含 1年) 的债 券回购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天) 的债 券、中 期票 据、 剩余期 限在 397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和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
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并且如果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收益受到不
利影响。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 、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在发生“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 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2
本基 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 含 397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本基 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密 监 控 并 预 测 流 动 性
需求, 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 , 同时, 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 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控制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 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
品种来实现。 此外, 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
性需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各 类 资 产 及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与 价 格 的 连 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 )若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 )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 可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 4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时;
(5 )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 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
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
期办理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暂停估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等。 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采取 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 声誉 风险
声誉 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 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
司负面评价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电视、 网络、 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公司
进行负面报道, 所引致的大规模基金赎回、 新增基金份额申购减少等, 导致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4
管理资产净值的缩减风险。
(五)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 人员、 系统或外部事件
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如,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
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认购、 清算交收等风险;
又如,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环境控制、 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等等。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证券交易所 、 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数据
备份、 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 , 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 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
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5
十 七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7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8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8 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0
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1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2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3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不 利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4
影响的前提下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5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6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7
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8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9 9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1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2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3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 C 座 10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
成立日期:201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4
联系人:贺倩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或
简称“央行票据” )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6 )在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6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4)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5)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7
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 述( 1 )、 ( 10)、 ( 1 3 )、 ( 20 )、 ( 21)项 外, 由于市 场变 化或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但自 20 16 年 2 月 1 日起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已持有 的
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 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 14) 、 ( 15) 项规定的, 可以在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 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自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8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的,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0 9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前 ,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相应的 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0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1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2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 金托 管资金 帐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 使用的 ,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3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4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25%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 .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当 基金 估值差 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计算出错且造成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6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7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
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1 9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1
二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料 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向 特定销 售渠 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 上交易 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 (www.cdbsfund.com) 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
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 )信 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 户 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 010-59363299 ) 提供 全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2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次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期 间,本 基金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序号 公告 名称 披露 日期
1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2 01 5 年 1 月 15 日
2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公 告
2 01 5 年 1 月 26 日
3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 01 5 年 2 月 10 日
4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调整 交易所 固定 收益品 种估值 方法 的
公告
2 01 5 年 3 月 30 日
5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 01 5 年 3 月 31 日
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
第 1 季度 报告
2 01 5 年 4 月 20 日
7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 01 5 年 4 月 27 日
8
关于 开放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 01 5 年 5 月 21 日
9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机 构并实 施费 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1 5 年 6 月 02 日
1 0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 01 5 年 6 月 16 日
1 1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 01 5 年 7 月 21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3
1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与数米 基金网 费率 优
惠的 公告
2 01 5 年 8 月 12 日
1 3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与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 优惠 的公告
2 01 5 年 8 月 22 日
1 4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5 年 8 月 28 日
1 5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 01 5 年 8 月 28 日
1 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半
年度 报告
2 01 5 年 8 月 28 日
1 7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天天 基金网 费率 优
惠的 公告
2 01 5 年 8 月 28 日
1 8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调 整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申购 金额下 限的公 告
2 01 5 年 9 月 8 日
1 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5 年 9 月 25 日
2 0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 01 5 年 1 0 月 2 7 日
2 1
国开 泰富 基金关 于调 整旗下 开放式 基金 申
购金 额下 限的公 告
2 01 5 年 1 1 月 5 日
2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上海 长量基 金费 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1 5 年 1 1 月 9 日
2 3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2 01 5 年 1 1 月 9 日
2 4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深圳 众禄金 融费 率
优惠 的公 告
2 01 5 年 1 2 月 2 3 日
2 5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5 年 1 2 月 2 8 日
2 6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在 指 2 01 5 年 1 2 月 3 1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4
数熔 断实 施期间 调整 旗下部 分基金 开放 时
间的 公告
2 7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金融 期
货交 易所 指数发 生不 可恢复 熔断的 公告
2 01 6 年 1 月 4 日
2 8
关于 2 01 6 年 1 月 7 日指 数发 生不可 恢复 熔
断期 间调 整旗下 基金 相关业 务办理 时间 的
公告
2 01 6 年 1 月 7 日
2 9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 01 6 年 1 月 20 日
3 0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基 金行 业
高级 管理 人 员变 更公 告
2 01 6 年 1 月 22 日
3 1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大泰 金石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6 年 1 月 29 日
3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汇付金 融服 务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6 年 1 月 29 日
3 3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2 月 1 日
3 4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 01 6 年第 1 号)
2 01 6 年 2 月 29 日
3 5
关于 国开 泰富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 01 6 年 3 月 17 日
3 6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联泰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6 年 3 月 17 日
3 7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年
度报 告
2 01 6 年 3 月 28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5
3 8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5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1 6 年 3 月 28 日
3 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3 月 28 日
4 0
国开 泰富 基金关 于直 销网上 交易天 天盈 客
户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 01 6 年 3 月 29 日
4 1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 01 6 年 4 月 21 日
4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深圳 新兰德 证券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 01 6 年 4 月 21 日
4 3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4 月 25 日
4 4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6 年 6 月 1 日
4 5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6 月 2 日
4 6
国开 泰富 基金关 于调 整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在
好买 基金 申购 金 额下 限的公 告
2 01 6 年 6 月 15 日
4 7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严 正声 明 2 01 6 年 7 月 14 日
4 8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
第 2 季度 报告
2 01 6 年 7 月 20 日
4 9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基 金行 业
高级 管理 人 员变 更公 告
2 01 6 年 7 月 22 日
5 0
关于 修改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 的公告
2 01 6 年 7 月 28 日
5 1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国 开泰 富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2 01 6 年 7 月 28 日
5 2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国 开泰 富 2 01 6 年 7 月 28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6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5 3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6 年 8 月 24 日
5 4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2 01 6 年 8 月 25 日
5 5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1 6 年 8 月 25 日
5 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 20 16 年第 2 号)
2 01 6 年 8 月 25 日
5 7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 摘要 ) (20 16 年第 2 号 )
2 01 6 年 8 月 25 日
5 8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陆金所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2 01 6 年 8 月 29 日
5 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9 月 9 日
6 0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9 月 26 日
6 1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基 金行 业
高级 管理 人 员变 更公 告
2 01 6 年 9 月 27 日
6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北京 晟视天 下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实施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2 01 6 年 1 0 月 2 1 日
6 3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
第 3 季度 报告
2 01 6 年 1 0 月 2 4 日
6 4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
网上 交易 系统升 级暂 停交易 的公告
2 01 6 年 1 1 月 1 4 日
6 5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 2 01 6 年 1 1 月 1 7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7
网上 交易 系统升 级暂 停交易 的公告
6 6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手 机银 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 01 6 年 1 1 月 3 0 日
6 7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直 销网上 交易增 加银 联
渠道 并进 行费 率 优惠 的公告
2 01 6 年 1 2 月 6 日
6 8
国开 泰富 基金关 于开 展基金 直销柜 台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 01 6 年 1 2 月 7 日
6 9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手 机银 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 01 6 年 1 2 月 2 4 日
7 0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6 年 1 2 月 2 6 日
7 1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实 施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 01 6 年 1 2 月 2 7 日
7 2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与农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 01 6 年 1 2 月 3 0 日
7 3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基 金行 业
高级 管理 人 员变 更公 告
2 01 7 年 1 月 6 日
7 4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上海 华信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销售 机构 并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
2 01 7 年 1 月 19 日
7 5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 01 7 年 1 月 20 日
7 6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7 年 1 月 20 日
7 7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 01 7 年 2 月 28 日
7 8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2 01 7 年 2 月 28 日
7 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20 17 年 3 月 2 7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8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8 0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年
度报 告
2 01 7 年 3 月 28 日
8 1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6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1 7 年 3 月 28 日
8 2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变更 公告
2 01 7 年 3 月 30 日
8 3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7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 01 7 年 4 月 21 日
8 4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7 年 4 月 24 日
8 5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2 01 7 年 4 月 24 日
8 6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北京 肯特瑞 财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实施 费率 优
惠的 公告
2 01 7 年 5 月 8 日
8 7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7 年 5 月 22 日
8 8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增 加北京 格上富 信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实施费 率优 惠
的公 告
2 01 7 年 6 月 23 日
8 9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7 年
第 2 季度 报告
2 01 7 年 7 月 19 日
9 0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7 年半
年度 报告
2 01 7 年 8 月 26 日
9 1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 01 7 年 8 月 26 日
9 2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 01 7 年 8 月 28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2 9
9 3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2 01 7 年 8 月 28 日
9 4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7 年 9 月 25 日
9 5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交通银 行为 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 01 7 年 9 月 28 日
9 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 01 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 01 7 年 1 0 月 2 7 日
9 7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加上海 汇付 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 01 7 年 1 1 月 1 7 日
9 8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加南京 苏宁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 01 7 年 1 2 月 1 5 日
9 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7 年 1 2 月 2 5 日
1 00
关于 参与 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 渠道基 金申 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 01 7 年 1 2 月 3 0 日
1 01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旗 下
资产 管理 产品实 施增 值税政 策的公 告
2 01 7 年 1 2 月 3 0 日
1 02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20 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 01 8 年 1 月 1 8 日
1 03
关于 旗下 基金在 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通转 换业务 及参 加上海 华信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展的 转换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 01 8 年 1 月 2 9 日
1 04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8 年 2 月 8 日
1 05
关于 参与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 (认 )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 01 8 年 2 月 1 0 日
1 0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2 01 8 年 2 月 2 8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3 0
说明 书( 摘要) ( 2 01 8 年第 1 号)
1 07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2 018 年第 1 号)
2 01 8 年 2 月 2 8 日
1 08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加北京 植信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 01 8 年 3 月 1 5 日
1 09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 017 年年
度报 告
2 01 8 年 3 月 2 7 日
1 10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 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1 8 年 3 月 2 7 日
1 11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8 年 3 月 2 9 日
1 12
关于 持续 参与交 通银 行手机 银行渠 道基 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 01 8 年 3 月 2 9 日
1 13
关于 国开 泰富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旗 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
告
2 01 8 年 3 月 2 9 日
1 14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2 01 8 年 3 月 2 9 日
1 15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2 01 8 年 3 月 2 9 日
1 16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 金 2 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 01 8 年 4 月 2 1 日
1 17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8 年 4 月 2 3 日
1 18
国开 泰富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变更 公告
2 01 8 年 6 月 6 日
1 19
关于 暂停 国开泰 富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2 01 8 年 6 月 8 日
1 20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加上海 基煜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 01 8 年 6 月 1 2 日
1 21 关于 国开 泰富旗 下基 金新增 加民生 证券 股 2 01 8 年 6 月 1 2 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3 1
份有 限公 司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1 22
国开 泰富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暂 停
网上 交 易 的公告
2 01 8 年 6 月 1 3 日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1 3 2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本 基金备 查文 件包括 下列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 查文件 的存 放地点 和投资 者查 阅方式 :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