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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泳祺纯债A(006203)

前海联合泳祺纯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新 疆前海联 合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编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1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5 九、 信息披露............................................................................................................ 25 十、 托管费用............................................................................................................ 2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四、 禁止行为........................................................................................................ 31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六、 违约责任........................................................................................................ 33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4 十九、 其他事项........................................................................................................ 35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新疆 前海联 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 年8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80666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新 疆前 海 联合泳 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规定》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 金 融 债 、地 方 政 府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 央行票 据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公开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等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和 货 币 市场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 、权 证,也不参与新股申 购和 增发。


《基 金合 同》 已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及应 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发 行总量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8 ) 本基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9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 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投资于全部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 合计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基 金托 管人对 上述 指标的 监督义 务,仅 限于 监督由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管 人托管 的公募 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投资 限制 中 2)、 7)、 8)、 13) 项以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 投 资限 制、 投资 禁止 等作 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本 基金 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投 资限 制、 投 资 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整 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并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如 本 基金增 加投 资品 种, 投资 限制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 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重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于 基金 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清 单,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基 金托 管 人仅按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基金关 联方名 单为限,进行 监督。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由 于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相 关责 任人 追偿 。 6.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加强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风险 的评估 与研 究, 严格 测算 与控制 投资 银 行存款 的风 险敞 口, 针对 不同类 型存 款银 行建 立相 关投资 限制 制度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如下所 指 “ 流通 受限 证券 ” 与本 协议 以及 基金 合同 所指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定义存 在不 同。就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定 义,请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第二部 分: 释义 ”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有关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相 关基金 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关 工 作的落 实和 协调 , 并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如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登 记存管 不能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正常 履行 资产 保管责 任, 有关 此项 基金 资产存 管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 案以及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 制要求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使乙 方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若基 金 托管 人此 前已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相关规 定对 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无其 它监 督责 任。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 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分 别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其他 账 户、 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基金 托管人 主动 扣收的 汇划费 除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对处 于自身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财 产承 担责 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为 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 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 资所 需其他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新疆 前海联 合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有效 认购资 金当 日 以 书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 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 传真给 基金 管理 人 , 双 方进 行账务 处 理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备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专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 规的有 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 求,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资 料并 提供 其 他 必要 协助 。 本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预 留印 鉴的 印章 由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原 始开户 材料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履 行 结算 参与人 的义 务所 制定 的业 务规则 执行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 备案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业 务签 订书 面协 议。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并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的合同 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预留印鉴和被 授权人签字 样本,事先书 面通知(以 下 简称“ 授权通 知”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发送 指令的 人员 名单, 注明相 应的交 易权 限,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令 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管 理人 的 划款指 令授 权通 知书 由基 金管理 人的 法定 代表 人或 其授权 代理 人签 署并 加盖 公章 , 若 由授 权 代理人 签署 的, 还应 附上 法定代 表人 的授 权书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通知 当日回 函或 回电 向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 划 款指 令授权 书无 论产 品成 立时 或后续 更新 , 必须 提前 至少 一个交 易日 , 发 送 扫 描 件 或其 他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确认 的 方 式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加 盖 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或其 授权 代理 人签 字的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同时 电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变 更通 知应载 明生 效时间 , 并提 供新的 被授 权人的 签字 样本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 通 知当日 通过 电话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授权 变更 于变 更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起 生效。 若变 更通 知载明 的生 效时 间早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 间, 则授 权变 更于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变更 通 知时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三 日内 将划 款指 令授 权书变 更通 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 其 内容不 得向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人 员以 外 的任何 人泄 露, 但法 律法 规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户 行、 款 项 事由、 支付 时间、 到账 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有被 授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发 送指 令后 及时 与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确 认 , 因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及时 与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指 令 确认,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授权 通知 ” 规 定的 方法 确认指 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 行指令 。 对 于被 授权 人发 出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 款指 令, 被 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 权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由一 般划 款 指令 ( 不含 非担 保交 收指 令、 新 债等 申购 指令) 应 在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提交 托管 人, 如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当 天某 一时点 到账 ,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工 作时 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交 托管人 。 新债等 申购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须 在申 购 前1 个 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令 , 如需 在申 购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令最 迟不 得晚 于上 午11 :00 点( 指令 截 至时间 )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 如划款指 令中 给予基 金托 管人的划 拨时 间小 于 2 个 工作小时 或晚 于前述 指令 截至时 间 的,基 金托管 人应尽 力在 指定时 间内完 成资金 划拨, 但不承 担因时 间不足 导致 执行失 败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其 重新下 达有 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割 信息错 误,指 令中 重要信 息模糊 不清或 不全,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 至少一 个交 易日 , 发 送扫 描件 或其 他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基 金管理 人公 章, 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签 字的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变 更通知 应载 明生效 时间 , 并提供 新的 被授权 人的 签字 样本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变 更通知 当日 将通 过电 话向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 权变 更于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起 生效 。 若 变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早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时 间 , 则 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变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 托 管人 仍应 按原 约定 执行 指令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 三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人员 名单、 权限 有变 化时, 未能 按本协 议约 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预 留新的 印鉴和 签字样 本而 导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受损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形式 的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过 邮件 、 传 真或 录音 电话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按 照 正常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对 基 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相关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 期 货买 卖证券 经营 机构 , 并 承担 相应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和 被选择 的证 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法 定信 息披露 公告 中披 露有关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将被 选中 证 券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 、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 、本 基金 投资 于非 担保 交 收的投 资品 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遵守 基金 托管 人提 前以告 客 户书形 式提 供的 书面 通知 。 4 、银 行间 债券 券款 对付 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银行 间上清 所 、 中 债登 划款 指令 和成交 通知 单按 相关 规定 提交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债登 、 上 清所 提供 的查询 功能 , 实 时跟 踪交 易结算 情况 、 证 券与 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5 、定 期投 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 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 应在 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发 送给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定期 存款 的划款 指令 及存 款协 议盖 章版 (传 真件 或扫 描件 ) 按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出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当日 17 点前 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书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敦促存 款 银行将 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托 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托 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管 存款 证实 书原件 。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 实书进 行形 式审 核, 形式 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 到期 日、 金额、 利率 。托 管人 不对 存款证 实书 真实 性承 担审 核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托 管人之 前,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取 “ 证实 书” 。 “ 证实 书 ” 移交 给存 款行 授权 代理 人之后 , 因 “ 证实 书” 丢 失、 损 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行应至少提前 一个 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 对前 述授权代理人办理相 关事 务的书面 授权书 。授 权代 理人 提供 上门服 务时 ,应 出示 有效 身份证 或工 作证 。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本 基金开 立 在托管 人(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处的 托 管账户 , 并 列明账 户的开 户行、 账号 、户名 、大额 支付号 。 存 款银 行应 确认, 定期存 款的 本息 只能 划入 开立在 托管 人的 相应 托管 账户或 经托 管 人确认 的指 定账 户。 上述 指定收 款账 户信 息如 需变 更,必 须经 托管 人书 面同 意。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首次对 账应 不晚于 存款 资金存 入 后的一 个自 然月 。 除 首次 对 账外, 对账 频率 不少 于每 半 年一次 。 存 款银 行应 配合 托 管人对 “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实书” 的书 面征 询。 (6) 在存 款存 续期 内, “证实 书” 的预 留印 鉴发 生变更 的, 存款 银行 应配 合办理 变更 手续。 (三)可用资金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上午 9 :30 前将 托管账 户的可用 资金 余额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提供 给基 金管 理人 。 (四)交易记录、资 金、 证券账目的核对 1 、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 、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 目包 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等 会计 资料 。资 金账 目由基 金托 管人 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可 用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银行 存款 账户 每日 核对, 做到 账账 相符、 账实 相符 。 3 、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一 次, 银行 间市 场证 券账目 每月 末核 对一 次,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基金申购、赎 回、 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 规定 1 、本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交 易日按 本协 议第 六条 相关 规定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人 确认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 对 上述数 据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转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及 转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的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3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共 同约 定的 数据传 送系 统发 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发 送的注 册登 记数 据的 接口 规范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7 、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 管人 在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支 付赎 回款 时, 如托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但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情形 除外 。 因 托管专 户中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支付 , 如 是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 金支 付执 行和 责任 界 定 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的 基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方 式对 账外 ,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应 按照 本协 议相关 规定 执行 。若 本协 议没有 规定 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内 容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确保 申购和 赎回 等资 金在 本协 议相关 规 定的时 间内 划到 指定 账户 。 但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原 因、 不 可抗 议力 原因导 致资 金不 能按 时到 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如因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第 三方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追偿。 9 、暂 停赎 回和 巨额 赎回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申购赎回资金 结算 1 、T+1 日前 (含T+1 日,T 日为 申请 日)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根 据T 日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基金的 确认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的基 金会 计 处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 净额在 最晚 不迟 于T+3 日 上午 11 : 00 前 在基 金管 理人 总清 算 账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 之间 交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对于 未准时 划付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后 果严 重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未 准时划 付的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八)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 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2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约 定对外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 规定的 约定 。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第4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的 ,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对于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各自 收取的 管理 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 3.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 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 收益分配 是指将该 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按收益 分配方 案确定的 分配金额 和比例 根据 持有该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 比例向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分 配。 收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收益 分配 原则 的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规定 制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收 益分 配方 案 达 成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相关 情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 之日 起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其 拟订 的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且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实施 该收 益分 配方 案, 但有证 据证 明该 方 案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除 外。 九、 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 监管机 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二)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等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报 告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信 息披 露要 求。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按有 关规 定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 须 由基 金托 管人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相关 信息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方可公 布。 其他 不需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内 容, 应及 时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年度报 告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需 经有 证券 业务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 可 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规定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 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公 众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布 。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发生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基金费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十 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15 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全 部合 同的正 本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和净 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3.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业务 前 ,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 助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运 作。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3.原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同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按照上 述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更换 程序 进行。 十 四、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 他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 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 止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并 应向 投 资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十 七、 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失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3. 发 生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情形 ; 4.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 网 络 故障 、 通 讯故 障 、 电 力故 障 、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 法律 法 规变化 、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非 正常 的暂停 或终 止业 务、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等 、 证 券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 错 误 及其 它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可 控制 的 因 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 人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 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十九、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和文 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 一) 本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签字( 或盖章 ) 并加盖 公章 (或 合同 专用 章)后 成立 。本 协议 以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协议 一式陆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贰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贰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十、 其他 事项 (一) 双方 在此 确认 , 双 方均已 充分 了解 和知 悉各 方反对 其员 工利 用职 务之 便谋取 任 何 形式利 益之 立场 , 并 承诺 将本着 廉洁 公平 原则 避免 此类情 形, 不向 对方 的员 工私自 提供 任何 形式的 回扣 、 礼 金、 有 价 证券、 贵重 物品、 各种 奖 励、 私 人费 用补 偿、 私 人 旅游、 高消 费娱 乐等不 当利 益。 (二 )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 《基 金合 同》 以及 有关法 律 、 法 规和 规定 协 商办 理 。 (三)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若 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