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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小板ETF联接A(006246)

华夏中小板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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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7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 2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0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1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1 十五、 禁止 行为 ........................................................................................................................ 33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4 十七、 违约 责任 ........................................................................................................................ 36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6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7 二十、 其他 事项 ........................................................................................................................ 37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 鉴 于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 集发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 鉴 于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银 行 ,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 于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拟 担 任华 夏 中小 企 业 板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基 金发起 式 联 接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拟 担任 华 夏中 小 企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为 明 确 华夏 中 小企 业 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 发起式 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华夏 中 小企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中定 义 的术 语 在用 于 本托 管协 议 时应 具 有相 同 的含 义; 若 有抵 触 应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并依 其 条款 解释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 营 范 围: ( 一) 基 金募集 ; ( 二) 基 金销 售 ;(三 ) 资 产管 理 ;( 四 )从事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 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 事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主 要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 。 为 更 好地 实 现投 资 目标 ,基 金 还可 投 资于 非 成份 股( 包 括沪 深 两市 主 板股 票、 除 成份 股 以外 的 其 他中 小 板股 票 、创 业板 股 票及 其 他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 股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 和上 市 交易 的 国债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 府 支持 机 构债 券、 政 府支 持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 券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债 券)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股 票 期权 、 国债 期货 、 货币 市 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 、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 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6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13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4 、 本 基金 主动 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本 基 金主 动 持有 的 同一 流通 受 限证 券 (不 包 括该 证券 的 非受 限 部分 )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持 有 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17 、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8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 下列 要求 : (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7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要 求 的内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 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3)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4)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1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22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股票 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开 仓 卖出 认 购股 票 期权 的, 应 持有 足 额标 的 证券 ;开 仓 卖出 认 沽股 票 期权 的, 应 持有 合 约行 权 所 需的 全 额现 金 或交 易所 规 则认 可 的可 冲 抵股 票期 权 保证 金 的现 金 等价 物; 未 平仓 的 股票 期权合 约面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 乘以 合约乘 数 计 算 ;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期 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 期货公 司三 方一 同就 股指 期货开 户 、 清算、 估值 、交 收 等 事宜 另行签 署《 期货 投资 托管 操作三 方备 忘录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第 2、10 、23 、24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交易被 暂停 或 交 收 延 迟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8 如 果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对 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变 更 的,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托管 协 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买 卖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四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事 先 根据 中 国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9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限 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应 保 证登 记 存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相 关 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 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 保管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 限证 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 处 置预 案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因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需要 解 决的 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制 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困难 以 及相 关 损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 情况 的 处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合同 及托 管 协议 的 有关 规定做 出合 理资 金安 排并 承担相 应责 任, 不得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清算 交收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 产 生的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 现损 失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连 带赔 偿 责任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有 关书 面 资料 , 并保 证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的有 关资 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有 关 资料 如 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0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 所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 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 基 金 有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 限制规 定 , 在合 理 期限 内 未能进 行 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的建立 与完 善情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六 ) 基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 审 慎原 则 ,制 定 严格的 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是 否 符合比 例 限 制进 行 事后 监 督,如 发 现 异常 情 况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因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导 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 导致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1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托 管 人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2 ( 三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 商解 决 。基 金 托管 人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 分配 本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 包 含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结算 数 据完 成场 内 交易 交 收、 开户银 行或 交易/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交 易费 、结 算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3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 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垫付,待托管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保证 金、 交 收资 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的 《 托管 银 行证 券资 金 结算 协 议》 执行。 5、 账 户注 销时 ,在 遵守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下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主要 办 理人 。账 户 注销 期 间, 主 要办 理人 如 需另 一 方提 供 配合 的, 另 一 方 应 予以 配合。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4 6、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 定, 在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机 构开 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 户和 资 金结 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 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 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 用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 款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和 转 让, 按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双 方约 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 的资 产或 其 保管 不 承担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授 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 生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 明 具体 生 效时 间 的, 该生 效 时间 不 得早 于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授 权文 件 并经 电话 确 认的 时 点。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到 账时 间 、金 额、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或 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致 的其 他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在 其 合法 的 经营 权 限和交 易 权 限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 被授 权人 依约 定 程序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否 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已经 撤 销或 更 改对 被 授权 人的 授 权, 并 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被授 权 人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授权 已 更改 但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确 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或 者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银 行 间交易 成 交 后, 及 时将 通 知单、 相 关 文件 及 划款 指 令加盖 印 章 后发 至 基 金托 管 人并 电 话确 认, 由 基金 托 管人 完 成后 台交 易 匹配 及 资金 交 收事 宜。 如 果银 行 间簿 记系统 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消 或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 指 令的 确认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定 专 人接收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预先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其 名单,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指 令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定 专 人立 即 审慎 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并 将指 令 所载 签 字和 印鉴 与 授权 文 件进 行 表面 真实 性 及权 限 范围 核对, 复核 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尽量 于划 款 前 1 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指 令并 确认 。对 于要 求当天 到账 的指令 ,必 须在 当天 15:3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15:30 之后 发送的 ,基 金托 管人尽 力执 行 , 但不能 保证 划账 成功 。如 果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 需要 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 送 , 并相 关 付款 条 件已 经具 备 。基 金 托管 人 将视 付款 条 件具 备 时为 指 令送 达时 间 。对 新 股 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指 令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指令 发送 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00 。 对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实 行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日 14 :00 前 将划 款指 令 发送至 托管 人。 因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传输 不及 时 ,致 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划 入 中登 公 司所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包括 由于 目前 沪深 市场 T+0 非 担保 交收 规则 下,可 能产 生的 引起 其他 托管客 户交 易 失 败、占 用结 算参 与人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若沪深 市 场 T+0 非担 保交 收规则 调整 , 则 此 条 款内 容 相应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应 确保 基 金托 管人 在 执行 指 令时 , 基金 资金 账 户有 足 够的 资 金 余额 , 在基 金 资金 头寸 充 足的 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 令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指令 发 送 人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履行 监 督职能 时 ,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错 误时 , 有权 拒 绝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 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因, 未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指 令 执行 并 对基 金 财产或 投 资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7 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被 授 权人、 更 改 或终 止 对被 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 立 即将 新 的授权 文 件 以传 真 方 式或 者 双方 认 可的 其他 方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经 电话 确 认后 生 效, 原授 权 文件 同 时废 止 。 新的 授 权文 件 在传 真发 出 后七 个 工作 日 内送 达文 件 正本 。 新的 授 权文 件生 效 之后 , 正本 送 达 之前 ,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新 的授 权 文件 传 真件 内容 执 行有 关 业务 , 如果 新的 授 权文 件 正本 与 传 真件 内 容不 同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接受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的人 员, 应提 前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接收 指 令时, 应 对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全 、 印 鉴与 被 授权 人 是否与 预 留 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 及时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 参 与认 购 未上 市 债券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代 表本基 金 与 对手 方 签署 相 关合同 或 协 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设计 选 择证券 买 卖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标 准 和 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选 择证 券 经 营机 构 , 租 用 其交 易单 元 作为 基 金的 专 用交 易单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和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依 据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办 理接 收 结算 数 据手 续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 告 和年 度 报告 中 将所 选证 券 经营 机 构的 有 关情 况及 交 易信 息 予以 披 露, 并将 该 等情 况 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本 基 金 参加 期 权交 易 前,应 当 按 照现 有 证券 账 户开立 方 式 向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申请 新 开立 一 个普 通证 券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将 该 证 券 账户 指 定交 易在 证 券公 司 或期 货 公 司, 由 相应 证 券公 司( 或 期货 公 司) 为 本产 品开 立 衍生 品 合约 账 户后 ,再 通 过该 证 券公 司(或 期货 公司 )参 与期 权交易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相关 业 务 规则 , 签订 《 托管银 行 证 券资 金结算 协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业务中 的责 任。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8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规定 ,在 每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对 结 算参 与人 的 最低 结 算备 付 金、 结算 保 证金 限 额进 行 重新 核算 、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调 整最 低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保证 金当 日 ,在 账 户资 金 报 告中 反 映调 整 后的 最低 备 付金 和 结算 保 证金 。基 金 管理 人 应预 留 最低 备付 金 和结 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确 定 、 基金托 管人 调整 后的 实际 下月最 低备 付金 、 结算保 证金 数据 为依 据安 排资金 运作 ,调 整所 需的 现金头 寸。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买卖证 券 的 清算 交 收。 场 内资金 结 算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 办理 ; 场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 划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 果 因 为基 金 托管 人 自身原 因 在 清算 上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 直 接损 失 ,应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赔 偿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增 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 宜,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接 收 数 据不 完 整, 造 成清 算差 错 的责 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 因为 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 知需 要 单 独结 算 的交 易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市场 操 作 规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 买、 超 卖及 质 押券 欠 库等 原因 造 成基 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 险的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后应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的 《 托管 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处 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资 金交 收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导 致资 金 头寸 不足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T+1 日 上午 12 : 00 前 补足透 支款 项 , 确 保资 金清 算。 如果 未遵 循上 述规 定备 足资金 头寸 , 影 响 基金 资 产的 清 算交 收及 基 金托 管 人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之间 的 一级 清 算,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的 《托 管银 行证 券资金 结算 协议 》处 理解 决。。 根 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结 算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在 进 行融 资 回购业 务 时 ,用 于 融 资回 购 的债 券 将作 为偿 还 融资 回 购到 期 购回 款的 质 押券 。 如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造 成 债券 回 购 交收 违 约或 因 折算 率变 化 造成 质 押欠 库 ,导 致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欠 库 扣款 或对质 押券 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资 风险 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实行场 内 T+0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定 流程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 金 管 理人 按 日进 行 交易记 录 的 核对 。 每日 对 外披露 净 值 之前 , 必须 保 证当天 所 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果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每 交 易 日结 束 后核 对 基金交 易 所 场内 证 券账 目 ,确保 双 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月末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核对 非交 易所 场内 的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登记机 构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购 、 赎回 、转 换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 传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应 对传 递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开 放 式基 金的 数 据真 实 性负 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收 申 购及 转 入资 金 的到 账情 况 并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及 时划 付 赎回 及转出 款项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子 数 据和盖 章生 效 的 纸制 清 算汇 总 表 ) ,如 因 各种 原 因, 该 系统 无法 正 常发 送 ,双 方 可协 商解 决 处理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及 分红资 金 汇 划的 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 算 的专用 账 户 ,该 账户由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失。 7、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 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 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 8、 资 金指 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回购 到 期付 款 和与投 资 有 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 金 托 管账 户 与“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的 原 则, 每 日 按照 托 管账 户 应收 资金 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定 托 管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应 付 额, 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 当 存在 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5:00 之前从 基金 清算 账 户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收 日 10:00 前 将划 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5: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账 户。特 殊情 况时 ,双 方协 商处理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 ) 存 款账户 必须 以本 基 金名义 开立,并 将基 金托 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指定 为 唯 一回 款 账户 , 除发 生存 款 银行 、 基金 管 理人 与托 管 人共 同 确认 的 变更 事项 外 ,存 款 银行 都不得 将存 款投 资本 息划 往任何 其 他 账户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1 (2 )存 款银 行不 得接 受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任 何一方 单方 面提 出的 对存 款进行 更 名 、 转让、 挂失 、 质 押、 担 保、 撤销、 变更 印鉴 及回 款账 户信息 等可 能导 致财 产转 移的操 作 申 请 。 (3) 约定 存款 证实 书的 具 体传递 交接 方式 及交 接期 限。 (4) 资金 划转 过程 中需 要 使用存 款银 行过 渡账 户的 ,存 款银 行须 保证 资金 在 过渡账 户中 不出现 滞留 ,不 被挪 用。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 托 管人 负责 依据 管 理人提 供的 银行存款投资合同/ 协议、 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接 收 、保 管 与交 付 ,切 实履 行 托管 职 责。 托 管人 负责 对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进 行保 管 ,不 负 责对 存款开 户证 实书 真伪 的辨 别,不 承担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对应 存款 的本 金及 收益 的安全 。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行 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以 便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因 发生逾 期支 取 、 提 前支 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 托管银 行不 承担 相应 利息 损失及 逾期 支取 手续 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交 易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交易 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交 易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 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2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额按 照估 值日 目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按 上 述价 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按最 能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3 (4)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对银 行 间市 场 上含 权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唯 一 估值 净价 或 推荐 估 值净 价 估值 。对 于 含投 资 人回 售 权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回 售 登 记截 止 日( 含 当日 )后 未 行使 回 售权 的 按照 长待 偿 期所 对 应的 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上 市 ,且 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未 提 供估 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 行利 率 与二 级市 场 利率 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以 确 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1)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值 。 (12 )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出 具加 盖 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9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4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 执行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 未 对计 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或 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 尚 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赔 付。 3、 由 于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 如法 律 法规 或者 监 管 部门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5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或 暂停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时;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5、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 定延 迟 估值 ; 如果 出现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属于 紧急 事 故的 任 何情 况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6、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独 立地设 置 、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6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 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对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 分 别制 定 收益 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 的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按 照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对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 金 管理 人 就支 付 的现 金红 利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披 露 , 拟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 按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披 露 外,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生 的 信息 以 及从 对 方 获得 的 业务 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 是 ,如 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 同》 、 托管 协 议、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临时 报告 、 澄 清公 告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 相关 公告 、 股票 期 权投 资 情况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于 本 章 第 (二 ) 条规 定 的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8 对 于 不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 人 )复 核 的信息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 基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将 通过 指 定媒 介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2、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由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 发 生《 基 金合 同 》中 规定 需 要披 露 的事 项 时,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 值 后 剩余部 分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9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 值 后 剩余部 分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基金 资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 后 剩余部 分,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务 费 可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 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适 用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 率。 其中,A 类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4%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别 基金 份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四)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 基 金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与标 的 指 数许 可 方所 签 订的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议 中 所规定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 计 提方 法 支付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 费 率、 具 体计 算方 法 及支 付 方式 见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 等发生 调整 , 本 基 金将 采 用调 整 后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 算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 五 ) 基金 上 市费 及 年费( 如 有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披 露 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费 用、 基 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 相关 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目标 ETF 的 交 易 费用 、申购 赎 回费 用等 )、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或因结算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 费、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证券 账户相 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的 费用 等) 、 基 金 的银 行 汇划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 的费 用、 基 金的 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 护 费用 、 按照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0 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的 其他 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六) 不列 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 列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 费 和销 售 服务 费 等,根 据 本 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与 基 金管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 人 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 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记 机构 , 由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在 首 期 支付 基 金管 理 费、销 售 服 务费 前 ,基 金 管理人 应 向 托管 人 出具 正 式函件 指 定 基金 管理费 的收 款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如需 要变 更此 账户 ,应提 前 5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出 具书 面 的 收款账 户变 更通 知 。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 运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费用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可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予以 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绝 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1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2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或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 值 ; (7)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3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 人 形 成决 议 ,该 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 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 四 ) 新任 或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 接 收基 金 管理 业 务或新 任 或 临时 基 金托 管 人接收 基 金 财产 和 基 金托 管 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 理人 或 原基 金 托管 人应 继 续履 行 相关 职 责, 并保 证 不做 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的 行为 。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4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赎回 、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 员相互 兼职 。 (八 ) 基 金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 金合 同 》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 ) 基金 财 产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4 、向 其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资 ;5、 从 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6 、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以 及 依 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 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5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七、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 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或 者 《 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偿 ;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相应 的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 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 偿。 非违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担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 协 议。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则 以 普 通程 序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37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或 盖章 )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 基金合 同 》 成立 之 日起 成 立,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生 效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监 管 机 构二 份 ,每 份 具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协 议未尽 事宜 ,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