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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集安债券A(003211)

广发集安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集安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八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6 年4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1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基 金。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因 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投资组 合报告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0 第 八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6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2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2


2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4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及《广发集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 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广发集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集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 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5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7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 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8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9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广发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 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 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 产品总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10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曾雪兰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 债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7 月 22 日起任职) 、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7 月22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2 月 6 日起任职) 。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中国银河 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6 年12 月8 日 ) 、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9 日至2018 年1 月 6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 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12 月14 日起任 职)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7 月12 日起任职) 、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3 月 1 日起任职)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任职) 、广 发集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1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20 日起任职)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基 金管理 人固 定收 益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张 芊女士 、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总 经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代宇女 士和固 定收 益研 究部副 总经理 韩晟 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2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 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彭纯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 月交 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行家》 杂 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 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2667.97 亿元。2018 年 1-3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业务 中心 (下文 简称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具 有多 年基金、 证券和 银行的 从业 经验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以及经 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称 ,员 工的 学历层 次较高 ,专 业分 布合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14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2004 年9 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 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 石油大 学计 算机 科学系 ,获得 学士 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15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 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 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16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 、其 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电梯楼层 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 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18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 联系人:刘智、林晓纯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19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1月20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20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1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本基金 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 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22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3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7 天≤N<1 年 0.20% 25% N≥1 年 0 - C 类基 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N<30 日 0.60% 100% N≥30 日 0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应按照 上述比 例计 入基 金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资 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24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20%, 2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220.00=109,78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78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6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60%=6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660.00=109,3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340.00 元。 4、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26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28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该 单个账 户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9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别 份额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五、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30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通过灵 活的 资产配 置, 力求实 现基 金资产 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券、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权 证、 国债 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类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 略 (一)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股票 、债券 市场 的运行 状况 与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定性分 析和定 量分析 ,综 合分 析宏观 经济形 势、 国家 政策、 市场流 动性 和估 值水平 等因素 ,判 断金 融市场 运行趋 势和 不同 资产类 别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阶 段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对 各大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进 行评 估, 从而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依据 各因 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32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 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 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本基 金的信 用债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面 将对 发债主 体的 信用基 本面进 行深入 挖掘 以明 确该可 转债的 债底 保护 ,防范 信用风 险, 另一 方面, 还会进 一步 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 基本面 、公 司的 行业地 位、竞 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盈利 能力 、治理 结构等 方面 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33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率 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管 理人将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结 合对 宏观 经济形 势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和 定量分 析。 构建 量化分 析体系 ,对 国债 期货和 现货基 差、 国债 期货的 流动性 、波 动水 平、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标 进行跟 踪监 控, 在最大 限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全 的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 益。 本基金 通过 选择基 本面 良好、 流动 性高、 风险 低、具 有中 长期上 涨潜 力的股 票进 行分散 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投 资价 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投 资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避免市 场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另一 方面, 利用 成长 性投资 可分享 高成 长收 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本 基金可 以主 动投资 于权 证,其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强 基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值 。本 基金 将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研究 ,综 合考 虑权证定价 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 资程序


34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 、上市 公司 、投 资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是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综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债券 市场和 柜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该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35 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6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进 行投 资。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13 ) 、 (20 ) 、 (21) 项 规定的 情 形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37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8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8 月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8,907.79 83.75 7 其他资产 3,669.14 16.25 8 合计 22,576.9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3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40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59.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69.14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 、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广发集安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2 0-2017.1 2.31 3.40% 0.04% -3.70% 0.09% 7.10% -0.05% 2018.1.1 -2018.6. 30 0.06% 0.39% 2.99% 0.12% -2.93% 0.2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3.46% 0.23% -0.82% 0.10% 4.28% 0.13% 广发集安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2 0-2017.1 2.31 3.00% 0.04% -3.70% 0.09% 6.70% -0.05%


42 2018.1.1 -2018.6. 30 -0.63% 0.27% 2.99% 0.12% -3.62% 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至 今 2.35% 0.16% -0.82% 0.10% 3.17% 0.06%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1 月20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1) 广发集安债券A:


(2) 广发集安债券C:


43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 ,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4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国债期 货合 约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46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47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48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49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5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51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 收


5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三、 披 露基 金信息 禁止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5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58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年 度 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 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59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60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招 募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 披 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季度 报 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 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61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 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63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于债券 类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资 标的 为 流动性 良好 的的 金融工 具;本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上将以 分散 投资 、持续 优化的 原则 构建 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64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65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收 益来 自于 基础资 产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 因此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还面 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66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6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 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71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2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露 ,向 审计 、法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73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分配 的数 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74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5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76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77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78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79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80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1 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将大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82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经营 结汇 、售 84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券、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权 证、 国债 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85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进 行投 资。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86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2) 、 (13)、 (20) 、 (21 )项 规定的 情形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87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书 面回 函确 认,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8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关 书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9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价 格、应 划付 的金 额等执 行指令 所需 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 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认、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并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91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规定 计息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92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 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 理 托 管 资 产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业 务 。 (5)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管 理应符 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币 银行账 户结 算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即资金 交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托管人 处开 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人 民银行 进行 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93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 关于 证券投资 基金执 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 值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以 约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9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9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第 1-7 进行 处理 时,若 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 下, 双方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9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97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者调 解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98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9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0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及邮 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 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务


10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02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6-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进入清算期及终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6-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05-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05-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5-1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8-05-1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05-11 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2018-03-08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4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集 安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集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集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