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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康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 宝康 系 列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系列 基金 的募 集申 请 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2 号 文批 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系列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系列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本系 列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系列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所列 示基金 业绩 为基 金过 往业 绩,其 不预 示基 金未 来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6 月30 日 ,数 据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3 二、 释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9 九、基 金转 换 45 十、基 金的 投资 49 十一、 基金 业绩 65 十二、 基金 财产 7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7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7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4 十八、 风险 揭示 87 十九、 系列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90 二十、 基金 的新 增、 合并 、终止 与清 算 92 二十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93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0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1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5 二十五 、 《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1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17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绪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规 及《 华宝 宝康 系列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阐 述了 华宝宝 康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系 列基金 ” 或 “本系 列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 招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做出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本 系列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 写, 经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并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资 人取得 依《基 金合同 》 所 发行 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 金 合同 》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华宝 宝 康系 列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对 《招 募说 明书》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 合同 》 : 指《 华宝 宝 康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 协议 》 : 指《 华宝 宝 康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销售 代理 协议 》 : 指 《华 宝兴 业宝 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及 对该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信托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 起 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元: 指人民 币元 ; 系列基 金或 本系 列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设 立的华宝 宝 康系 列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其包括 宝康 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康债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投 资 基金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代 理资格 、 依据 有关 《销 售 代理协 议 》 办 理基金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基 金管理 人或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 或多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或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之 规定 参加 的会 议; 独立董 事: 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及其他董事无关联 关系的 董事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 投资于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基 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它组 织 ; 合 格的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 可投资 于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2003 年7 月 15 日; 设立募 集期 : 指 2003 年6 月5 日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 的 日期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认购: 指在设 立募 集期 内, 基金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投 资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系列内 基金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 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成本系列基金 旗下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原持有的某一只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 司管理的任何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 基金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 联网网站或其他媒 体;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 以及其 他对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 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 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持 有 51% 的股份 ,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 49%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处 长,宝 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赁 (上 海)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华宝都 鼎 (上 海) 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 太平洋 保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HUANG Xiaoyi Helen(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 资 公司财 务总 监 。2003 年5 月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 任公司 营运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 助理; 第一波 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瑞 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现任 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球 金融 行 业负责 人 、 董 事总 经理 , 美 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曾任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顿 (加拿 大) 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 (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华 融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灿 谷投 资管 理咨 询服 务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光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 曾任 美国 俄亥 俄州 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飞利浦 电 子中国 集团 法律 顾问 、上 海市邦 信阳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现任 上海 胡光 律师 事务所 主任 、 首席合 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曾 任 宁 夏广 播电 视 大学讲 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 院经济 研 究所助 理研 究员 ,世 界银 行农业 经济 学家 ,荷 兰合 作银行 东北 亚区 食品 农业 研究主 管, 新 希望集 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富 通银 行中 国 区 CEO 兼上海 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慧 集团 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 华永 道 会计师 事 务所合 伙人,苏 黎世 金融 服 务集团 中国 区董 事长,华 彬 国际投 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事 , 硕士 。曾 就职 于美 林投 资银 行 部、 德意 志银 行投 资银 行 部;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 杨莹女 士 ,监 事, 本科 。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亨 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工 作,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事 , 本科 。曾 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监 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波先 生 ,监 事 ,硕 士 。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互金业 务 总监兼 互金 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在 武汉 长江 金融 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任 职 。2002 年 加入 华宝 基金 公司 参与公 司的 筹建 工作 , 先 后担任 公司 清 算登记 部总 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运 总监,现 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本科 。 曾 任宝 钢集 团财 务 部主办 、 宝钢 集团 成本 管 理处主 管、 宝钢集 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室 ) 主 管/高 级秘 书、 宝钢集 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 宝投 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党委 办公 室主 任、董 事会 秘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等职 务。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理 , 硕士。 曾在 上海 申银万 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 理/所 长助 理/研 究执 行委 员会副 主任/首 席分 析师 的 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 单位工 作。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 胡戈游 先生 , 硕 士, 拥有CFA 资 格。2005 年 2 月加 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金 融工程 部数 量分 析师 、国 内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职务,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华 宝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 月 任华 宝多 策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2 月起 任华 宝宝 康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3 年7 月至 2015 年12 月任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1 月兼 任华 宝 品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3 月起任 助理 投资 总监 。2016 年1 月起 任 华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理 为栾 杰先 生, 任职 时 间为2003 年7 月至 2007 年9 月。 王孝德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07 年 4 月 至 2008 年 4 月。闫 旭女 士, 任职 时间 为 2008 年 4 月至2010 年7 月。 刘自 强 先生, 任职 时间 为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 月。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 季鹏先 生 ,硕 士 ,拥 有 CFA 资格 。 曾在 香港 大福 证 券、 光大 保德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从事行 业研 究 、 投 资管 理 工作 。2011 年 4 月 加入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高 级策略 分析 师 兼基金 经理 助理 的职 务 。2013 年8 月 起任 华宝 宝康 灵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至 2017 年5 月任 华 宝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是 2017 年 12 月 兼任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5 月任 华 宝第三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的 历任 基金经 理为 余荣 权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2003 年7 月至2004 年5 月。魏 东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04 年 5 月至 2009 年 5 月。 胡戈 游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 2009 年5 月至 2010 年6 月。 牟 旭东先 生, 任职 时间 为 2010 年 1 月至2012 年1 月。 郭鹏飞 先生 , 任职时 间 为2010 年6 月至 2015 年4 月。 宝康债 券基 金: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栋梁 先生 , 硕士 , 拥有CFA 资 格 。曾 在国 联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 宝信 托 有限责 任 公司和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事固 定收 益的 研究 和投资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担 任债 券分 析师 ,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6 月任 华宝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助理,2011 年6 月 起担 任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起 兼任华 宝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兼任 华宝 新机遇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和华 宝新 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4 月 兼任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理。2016 年5 月任固 定收 益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6 月 兼任华 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12 月兼 任华 宝新 活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2 月 起兼任 华宝 新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华宝新 动力 一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2 月 兼任 华宝 新飞跃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 任华 宝新 回报 一 年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任 华宝 新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任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宝康债 券基 金的 历任 基金 经理为 王旭 巍先 生, 任职 时 间为2003 年7 月至2009 年3 月。 Tan Weisi( 谭微 思) 先生 , 任职时 间 为 2009 年3 月至 2012 年2 月。 5 、本 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 资总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未来 主 导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 内投资 部总 经理 、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华 宝 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宝 智慧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 理投资 总 监、 华 宝宝 康消 费品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 品质生 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目荣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6 、本 公司 固 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李慧勇 先生 ,公 司副 总经 理。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陈昕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 经理、 华宝 现金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 华 宝现 金添益 交 易型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三) 李栋梁先生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理、 华宝宝 康债券 投资基金、 华宝增 强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宝宝鑫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宝可转债 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 跃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华 宝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 募集本 系列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本 系列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报、 半年 报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 明书 》 列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系 列基金 的投 资。 2 、 基金 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证券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基金法 》 、 《 证 券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行为 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从事 下 列行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越 权 或 违规 经 营; 违 反《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故 意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他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拒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其 他法律 、行 政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操 作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险 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 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 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 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 , 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 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环 球金 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邮 编:100818








法 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 系人 :陈 洪源








联 系电 话:95566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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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曹 榕








联 系电 话:95559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联 系电 话:9555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 系电 话:95561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888-8811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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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510080








法 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公 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8)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联 系电 话:95511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传 真:021-6116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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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中 信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联 系电 话:95558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刘 志斌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 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1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金 夏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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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589 号 长泰 国际 金 融大 厦 12F








邮 编:200122








法 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 系人 :奚 博宇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1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1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 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 系人 :刘 熠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付 静雅








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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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黄 静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2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夏 锐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2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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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25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2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25)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内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 系人 :李 弢








联 系电 话:400-818-8118








传 真:010-84183311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2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钟 伟镇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周 杨








传 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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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77 或 95578











公 司网 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32)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 编: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3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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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0327 室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联 系电 话:400-809-6518








传 真:0551-651616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318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3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5) 华宝 直销





联 系电 话:021-38505888-731/732








(3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 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 请加 拨 0591 )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华 泰证 券一 号楼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马 艺卿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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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97








公 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8)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3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 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 赵 洪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联 系电 话:400-666-2288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 :0451-82337279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4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4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4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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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45)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 系人 :韩 秀萍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46)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47)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 系人 :周 驰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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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021-962518








公 司网 址:www.962518.com








(51)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5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5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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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55)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56)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5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5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周 青








传 真:023-63786212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355








公 司网 址:www.swsc.com.cn








(5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5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付 婷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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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62








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6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 系电 话:400-6099-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6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0 楼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邮 编:100101








法 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 系人 :王 紫雯








传 真:0791-86789414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5)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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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6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秦 雨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6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6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 厦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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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 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马 静懿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1)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市 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孙 秋月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48








公 司网 址:www.zxwt.com.cn








(72)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联 系电 话:400-620-8888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7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以下 代销 机构 仅代 销华 宝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 :





(75)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 系人 :宋 春








联 系电 话:1860005652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262-818








公 司网 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3 】62 号《关 于同意华 宝兴 业宝康 证 券 投资基 金 设立的 批复 》核 准( 核准 日期 2003 年 4 月 28 日 ) ,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募集期 从 2003 年 6 月 5 日 起向社 会公 开 发行 , 至 2003 年 7 月 11 日止, 募集 结果 为:


基金名 称 认购份 额( 份) 认购资 金利 息折成 的基 金份额 (份 ) 总认购 份额 (份 ) 有效认 购 户数( 户) 宝康消 费品 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康灵 活配 置基 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 券基 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 7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条规 定内 容适 用于 所有 基金。 (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 规章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除 外 ) 。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系列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向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 三) 申购与 赎回 办理 的时 间 1、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30 个工 作 日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 本系列 基金 已 于 2003 年7 月 28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系列 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本系 列基金 已 于2003 年9 月29 日 开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 价原 则, 即各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各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时,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 确 认的 份额 先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结 束时 间 前撤消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以 书 面方式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6、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予 以公 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段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 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人 可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话或 到其 提出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人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款按 有关 规定 自成交 确认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 和 直销e 网金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直 销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1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在直销 中心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系 列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单 笔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1 份 , 投资人 交易 账户 余额 不得 低于1 份, 如进 行一笔 赎回 后交 易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余 额将 低于1份 , 余额做 强制 赎回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和 数额 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各基 金总规 模限额 和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等 ,但应 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该 基金 的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 回金 额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代 表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用50% 归登 记注 册机 构,50% 计入 基金 资产 , 归 基金所 有,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为对 其他 持有 人的 补偿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1.5% 的赎 回费 并分别 全额 计 入各基 金基 金财 产。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T日 基金 份额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暂 停估 值; 但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数笔 申购 申请 ;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数个 工作 日的 全部 申购申 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数 个工 作日 的申购 申请 。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暂 停估 值 ; 但 当前 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该 基金 基金份 额总 数的50% ,或 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时; (6)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该 基金 的基金 总规 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不 可抗 力消失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支付 赎回款 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支付 , 将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4 、基金 暂停申 购、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应 立即 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天,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1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单个 开放 日内 的任 一基 金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转出 申请 总数扣 除 申购申请 总数 和转入 申请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该基金 总份 额的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一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该基金 基金 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 申请 情形下 ,该 基金将 按 照以下 规则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若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该 基金 基金总 份额20% 以上 (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 请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原 则, 优先 确认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的 范 围 内 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 申请 予 以 全 部 确认 或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占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认 ; 在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全部确 认且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请的 范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内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代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4) 连续 两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或 在一 段时间 内三 次以 上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该 基金 的 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支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 、基金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申 请人 的范 围 任何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以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请办 理基 金转 换。 ( 二)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 三) 基金转 换受 理时 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 四) 基金转 换费用 系列内 基金 间转 换费 率 为 0.4 %, 其中 25 % 计入 转出 基金的 财产 。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其他 基金份 额的 除外 。 本系列 基金 与多 策略 增长 基金之 间转 换: 转换 费率 为 0.4%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其他基 金份 额的 除外。 现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成本系列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90 个自然 日以 上(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入 基金 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 持有时 间少 于 90 个 自然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 额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转换 成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 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其他 基金 份额 的除 外 。 宝 康债 券基 金转换 成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0.25%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 入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其 他基金 份额 的除 外 。 本 系列 基金 与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 先进 成长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新 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金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资 源优 选 基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 创 新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 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 高端 制造基 金、 品 质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生活基 金 、 稳 健回 报基 金 、 事件 驱动基 金、 新 价值 基金、 万 物互 联基 金 、 转 型升级 基金、 核 心优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 新 起点基 金、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基 金、 新飞 跃基金 、 智 慧产 业基 金、 第三产 业基 金、 华宝 红利 基金 C 、 新 优享 基金 、 价 值 发现基 金、 中 证500 增强 基金 份额 转换 ,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 的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转 换公 式 1 、基 金的 转换 公式 为: A=[B×C×(1-D )] ÷E 其中, A 为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 B 为拟 被 转 换的 原基 金份 额 数量; C 为转 换当 日原 基金 份额 净 值; D 为转 换费 率; E 为转 换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前3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 六) 不同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不影 响投资 人的 持有 基金 时间 的计算 。 ( 七)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 应 以收到 基金 转换申请 的当 天作为 基金 转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 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投资 人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后到 其提 出基金 转换 申请的网 点进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成交 查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的原则 , 转 换申 请份 额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从 本 系列基 金、 多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成 长基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 收费模 式) 、 上证180 价值ETF 联接基金、 新兴产 业基金、可转 债基金 、上 证180 成长ETF 联接基金 、 医药生物基金 、资源优选 基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创新 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量化 对冲基 金 、 现金 宝基 金 、 量 化对冲 基金 、 高端制 造基 金、 品质 生活 基金、 稳健 回报 基金、 事件 驱动基 金、 新价 值基 金、 万 物互联 基金 、 转型升级 基金 、核心 优势 基金 、新 活力 基金、 未来 主导产业 基金 、沪深300 指 数增强基 金、 新起点 基金、 新飞跃 基金 、智慧 产业基 金、第 三产 业基金 、华宝 红利基 金C、 新优享 基金、 价值发 现基 金 、 中证500 增 强基 金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额 不得 低于1份 , 从 现 金宝A/B 转 出, 单笔转换 申请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因导 致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该 基 金 最 低 保留 份 额 数 量限 制 的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不作 强 制 赎 回处 理。 ( 九) 基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前 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基 金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工作 日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予以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4 、暂停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天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1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重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基金 的投资 ( 一) 消费品 基金 1 、投 资目 标 分享我 国全 面建 设小 康社 会过程 中消 费品 各相 关行 业的稳 步成 长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求长期 稳定 回报 。 2 、投 资范 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公司 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品类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3 、投 资理 念 恪守投 资边 界、 策略 胜过 预测。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看好 消费 品的 发展 前景, 长期 持有 消费 品组 合, 并 注重 资产 在其 各相 关行业 的配 置,适 当进 行时 机选 择。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 -75% ; 债 券 为 20% -45% , 现金 比例 在 5%以上 。 在极 端情 况下 ,比如 市场 投机 气氛 浓烈 、系统 性风 险 急剧增 加时 ,投 资比 例可 作一定 调整 ,但 在合 理时 间内, 投资 比例 将恢 复正 常水平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注重资产 在消 费品 各相 关行业 的资 产配 置, 以长 期持有 为主 ,适 当 进行时 机选 择, 优化 组合 。 注重资 产在 消费 品各 相关 行业的 配置 主要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方法 : 本基 金的 研究 人员 对国 际国内 经济 形势 、 各 行业 的景气 程度 作出判 断, 挑选 出处 于成 长阶段 的消 费品 子行 业作 为投资 重点 。 消费品 具有 良好 的增 长前 景,对 于精 选出 来的 个股 ,我们 将坚 持长 期持 有的 策略 精选个 股主 要采 用股 票选 择流程 与自 下而 上的 方法 : 根据消 费品 股票 综合 评级 系统对备 选库股 票进 行评 级排 序。 研究员 研究 公司 的公 开信 息, 从中 寻找 行业内 业绩 较好 、 有 发展 前 景、 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投资管 理人 员也 根据 股票 市场表 现提 出建 议, 在此 基础上 , 研 究员 对其中 最有 价值 的一 些公 司进行 实地 调研 ,了 解其 治理机 制、 管理 层和 产品 等方面 的情 况 。 对于这些 精 选出 来的 个股 ,我们 将 结 合市 场情 况, 采用 长 期持 有的 策略 。 同时 , 我 国证 券市场 具有 新兴加 转轨 的特 点, 大幅 波动的 可能 性依 然存 在, 所以我 们 将 依据市 场判 断和 政策 分析 ,适当 采用 时机 选择 策略 ,以优 化组 合表 现。 (2) 债券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 用消极 防御 策略 和积 极主 动投资 策略 相结 合 的 投资 策略。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债 券采 用消 极防 御策 略; 部 分债 券投 资采 取积 极主动 投资 策略 , 通 过预 测利率 变动 和行业 利差 变化 并调 整相 应投资 组合 获取 潜在 高额 收益。 本基金 采用 的分 析方 法为 历史数 据分 析法 和情 景分 析法 ; 研 究和 调研 的重 点放 在宏观 经 济形势 和财 政、 货币 政策 ,预测 利率 变动 趋势 以及 发债公 司的 信用 评估 等方 面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决策 与自 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相 结合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包括 三 个层次 :对 市场 利率 分析 、预测 ;债 券资 产配 置及 相应的 技术 手段 ;个 券选 择。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授权,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开 发 的中 国A 股 市场 指数 ,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性 高 、 流通市 值大 的主 流股票 , 能够 反映A 股市 场总体 价格 走势 。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由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 行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 票及 短融 组成 , 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证券 市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灵活配 置基 金 1 、投 资目 标 规避系 统风 险, 降低 投资 组合波 动性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长 期报 酬。 2 、投 资范 围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债券投 资方 面, 主要 投资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的各 类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可 转债 等。 股 票投 资方面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上证 180 指 数、 深圳 100 指数的 成分 股 。 3 、投 资理 念 把握市 场特 点 , 灵活 配置 资产 ; 稳健 投资 ,追 求卓 越回报 。 4 、投 资策 略 采用资 产灵 活配 置策 略 , 以 债券投 资为 基础 , 并 把握 股 市重大 投资 机会 , 获 取超 额 回报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同时执 行严 格的 投资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本基金 通过 量化 辅助 工具 及研究 支持 , 结 合自 身的 市场研 判, 对相 关资 产类 别 的预 期收 益进行 动态 监控 ,在 一定 阶段可 显著 改变 资产 配置 比例。 同时 通过 仓位 与时 间的二 维管 理 , 控制风 险, 增强 盈利 。 债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 投资 策略, 所构 建的 投资 组合 将跟踪 市场 久期 , 并 根据 市场利 率预 期变动 主动 调整 , 使 组合 久期适 度偏 离 。 股票 投资 方面, 以指 数化 投资 分散 非系统 风险,增 强流动 性, 并 通 过三 层复 合保障 措施 严格 控制 其投 资风险 : 只 有当 股票 投资 时机预 警系 统发 出买卖 股票 提示 时, 才开 始考虑 或进 行股 票市 场指 数化投 资; 同时 通过 仓位 与时间 的 二 维管 理, 控 制持有 高 风险 资产 的时间 ; 并 以风 险预 算管 理为 “ 安全 气囊 ” 确保 基金 本金安 全, 追求 卓越回 报。 基金组 合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为:债 券 20%-90% ;股 票 5%-75% ;现 金 5% 以上。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65%+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35% 。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 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 融组成 , 是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授权 , 由 中证指 数有 限 公司开 发的 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 表性 强、 流 动性高 、流 通 市值大 的主 流股 票, 能够 反映 A 股 市场 总体 价格 走 势。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证券 市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三) 债券基 金 1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投资 组合 低风 险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及 追求 资产 长期稳 定 增值。 2 、投 资理 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以系 统化的 定量 分析 技术 和严 格的投 资管 理为 手段 , 从 市场低 效和 市场转 型过 程中 发掘 投资 机会, 实现 投资 组合 增值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 的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包括 可转 债) ,现 金和回 购等 ,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与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相关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还会 择机 进行新 股申 购, 但新 股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总 值20 %, 所 投资 的新股 上市 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 过 1 年 , 可 转换 债券 不转换 成股 票 。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类 属配 置、 久期偏 离、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和特 定券 种选 择等 积极 投资策 略 , 并把握 市场 创新 机会 。 (1) 类属 配置 包括 现金 、 各市场 债券 及各 债券 种类 间的配 置 主要根 据各 类属 相对 投资 价值确 定 , 增 持相对 低估 、 预 期价 格上 升的类 属 , 减持相 对高 估、预 期价 格下 跌的 类属 ,从而 取得 较高 的回 报。 (2) 久期 偏离 久期是 衡量 利率 敏感 性的 一个指 标 , 如 果预期 利率 下降 , 则 应增 加组合 久期 , 如 预期 利 率上升 , 则应 减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险 。 该策 略的关 键是 对未来 利率 走 向 的预测 。 (3)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 收益率 曲线 展示 了收 益与 期限的 关系 , 收 益率 曲线 的形状 随时 间而 变化 。 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略 是以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动的 预期 为依 据建立 组合 头寸 , 可 以采 用集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配 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4) 特定 券种 选择 针对特 定的 企业 债( 含可 转债) 采用 逐个 分析 的方 法,具 体分 析指 标包 括: 经营分 析 、 信用分 析、 收益 率分 析、 税赋分 析等 ,挖 掘特 定券 种的投 资价 值。 (5 ) 把握 市场 创新 机会 近期债 券市 场转 型的 具体 内容包 括 : 利 率市场 化 ; 交易主 体结 构逐 步改 善 ; 交易品 种创 新,如 贴现 债券、 本息 分 离债等 相继 面市 , 为 未来 推出利 率互 换 (Swaps ) 等衍生 工具 创造 条件 ; 债券 发行 方式 与交 易方式 的创 新 , 美国 式利 率招标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悄然 开展 的远 期利率 交易 ,使 将来 推出 利率期 货交 易成 为可 能。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 融组成 , 是综 合反映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证券 市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或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投资程 序 1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 部独 立研究 , 并 借鉴 其它 研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 成宏 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在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 金经 理小组 综合 对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货币 环境、 证 券市场 发展 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判 断,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提出 下一 阶段 本基金 类属 资产 配置比 例。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 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 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 、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 做的决 议, 参考本公 司研 究部和 其它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 、设置 独立的 中央交 易室 ,基金经 理将 投资指 令下 达给中央 交易 室,交 易主 管在复核 投资指 令合 法合 规的 基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分 离。 6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 据市 场变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 风 险管 理部 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 、基金 经理小 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整 。 ( 五) 基金的 禁止 行为 1 、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2 、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 买卖 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 六)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各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例 不低于 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20%; 2 、 各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该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80% ; 3 、 各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 各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3 、4 条 或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6 、我公 司运用 基金财 产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严 格参 照证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管理 和 控制: (1)一 只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千分之 五; (2) 一只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不受上 述(1) 、 (2) 、 (3 ) 项规定 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 (2 ) 、 (3) 项及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权证 投资 方案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本 公司将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 7 、各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该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9 、各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的数 据截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1 、 宝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82,577,305.07 73.34 其中: 股票


782,577,305.07 73.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5,795,000.00 22.10 其中: 债券


235,795,000.00 22.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574,101.95 4.08 8 其他资 产


5,141,985.82 0.48 9 合计





1,067,088,392.8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1,207,144.12 35.4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3,041,768.96 6.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1,304,000.00 4.9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43,167,866.47 13.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8,373,200.00 13.2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81,325.52 0.0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702,000.00 1.41 S 综合 - - 合计 782,577,305.07 74.82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24 完美世 界 2,600,947 80,655,366.47 7.71 2 601888 中国国 旅 1,000,000 64,410,000.00 6.16 3 002127 南极电 商 4,800,000 45,072,000.00 4.31 4 603688 石英股 份 3,309,750 44,483,040.00 4.25 5 300309 吉艾科 技 1,800,000 36,504,000.00 3.49 6 000977 浪潮信 息 1,409,913 33,626,425.05 3.21 7 600196 复星医 药 800,000 33,112,000.00 3.17 8 002024 苏宁易 购 2,300,000 32,384,000.00 3.10 9 300081 恒信东 方 2,807,488 30,657,768.96 2.93 10 600754 锦江股 份 800,000 29,568,000.00 2.83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0,660,000.00 2.9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5,135,000.00 19.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5,135,000.00 19.6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5,795,000.00 22.54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413 17 农发 13 500,000 50,115,000.00 4.79 2 010107 21 国债 ⑺ 300,000 30,660,000.00 2.93 3 170410 17 农发 10 300,000 30,009,000.00 2.87 4 180207 18 国开 07 300,000 29,979,000.00 2.87 5 160402 16 农发 02 300,000 29,853,000.00 2.85 (6)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 告期内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9,223.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74,872.56 5 应收申 购款 437,889.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1,985.8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 、宝 康灵 活 配 置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5,983,345.28 65.60 其中: 股票


215,983,345.28 65.6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2,802,000.00 22.11 其中: 债券


72,802,000.00 22.1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78,412.49 11.66 8 其他资 产


2,055,402.50 0.62 9 合计





329,219,160.2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52,935.60 0.14 B 采矿业 8,216,330.12 2.61 C 制造业 117,417,082.76 37.3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979,741.74 0.95 E 建筑业 3,769,031.02 1.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963,697.99 1.9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950,821.74 1.5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10,880.00 0.04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5,388,948.96 4.90 J 金融业 34,339,157.62 10.92 K 房地产 业 5,812,968.07 1.8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07,253.38 0.5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47,845.02 0.3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53,073.25 0.1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670,049.45 3.7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03,528.56 0.48 S 综合 -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计 215,983,345.28 68.71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347 泰格医 药 171,902 10,635,576.74 3.38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14,800 10,127,820.00 3.22 3 002821 凯莱英 101,800 8,880,014.00 2.83 4 002456 欧菲科 技 454,000 7,323,020.00 2.33 5 000977 浪潮信 息 270,000 6,439,500.00 2.05 6 601318 中国平 安 109,000 6,385,220.00 2.03 7 002475 立讯精 密 270,088 6,087,783.52 1.94 8 600519 贵州茅 台 7,100 5,193,366.00 1.65 9 600196 复星医 药 118,868 4,919,946.52 1.57 10 603019 中科曙 光 90,000 4,128,300.00 1.31 (4) 报告 期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2,704,000.00 10.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98,000.00 12.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98,000.00 12.7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802,000.00 23.1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107 21 国债 ⑺ 320,000 32,704,000.00 10.40 2 170413 17 农发 13 200,000 20,046,000.00 6.38 3 130425 13 农发 25 100,000 10,049,000.00 3.20 4 170410 17 农发 10 100,000 10,003,000.00 3.18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报 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 (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 告期内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9,576.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应收利 息 1,756,286.49 5 应收申 购款 49,539.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5,402.5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3 、 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2,234,461.40 95.18 其中: 债券


202,234,461.40 95.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61,936.45 2.81 8 其他资 产


4,278,681.52 2.01 9 合计





212,475,079.3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资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5,384,960.00 15.1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150,387.50 15.0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341,387.50 9.15 4 企业债 券 97,044,913.90 57.9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9,805,000.00 29.7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849,200.00 2.89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2,234,461.40 120.67 (5)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0303 03 国债 ⑶ 256,000 25,384,960.00 15.15 2 112025 11 珠海 债 140,000 14,130,200.00 8.43 3 122961 09 武城 投 124,310 12,531,691.10 7.48 4 122385 15 中信 02 111,130 11,221,907.40 6.70 5 136173 16 龙源 01 111,990 10,803,675.30 6.45 (6) 报 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发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 告期内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无 证券 投资 决 策程序 需特 别说 明。 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股票 投资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976.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47,819.0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94,845.46 5 应收申 购款 9,040.1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8,681.5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3,044,400.00 1.82 2 113014 林洋转 债 1,804,800.00 1.08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资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一、基 金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 宝康 消费 品证 券投 资基金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94% 0.27% -3.13% 0.80% 8.07% -0.53% 2004/1/1-2004/12/31 8.34% 0.86% -11.65% 1.07% 19.99% -0.21% 2005/1/1-2005/12/31 9.16% 0.85% -3.94% 1.08% 13.1% -0.23% 2006/1/1-2006/12/31 104.00% 0.99% 91.99% 1.13% 12.01% -0.14% 2007/1/1-2007/12/31 96.45% 1.56% 116.94% 1.84% -20.49% -0.28% 2008/1/1-2008/12/31 -41.78% 2.09% -55.77% 2.42% 13.99% -0.33% 2009/1/1-2009/12/31 83.29% 1.60% 73.02% 1.65% 10.27% -0.05% 2010/1/1-2010/12/31 -0.70% 1.10% -10.51% 1.26% 9.81% -0.16% 2011/1/1-2011/12/31 -17.78% 0.85% -19.18% 1.05% 1.40% -0.20% 2012/1/1-2012/12/31 2.83% 0.87% 8.77% 1.02% -5.94% -0.15% 2013/1/1-2013/12/31 26.40% 1.09% -5.96% 1.14% 32.36% -0.05% 2014/1/1-2014/12/31 7.88% 1.09% 44.93% 1.00% -37.05% 0.09% 2015/1/1-2015/12/31 60.27% 2.49% 5.47% 1.98% 54.80% 0.51% 2016/1/1-2016/12/31 -17.96% 1.57% -8.39% 1.12% -9.57% 0.45% 2017/1/1-2017/12/31 6.98% 0.62% 17.23% 0.51% -10.25% 0.11% 2018/1/1-2018/6/30 1.26% 1.06% -9.63% 0.92% 10.89% 0.14% 2003/7/15-2018/6/30 765.43% 1.34% 187.39% 1.37% 578.04% -0.03% 华宝 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二)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4.36% 0.21% -2.59% 0.37% 6.95% -0.16% 2004/1/1-2004/12/31 4.88% 0.83% -6.01% 0.48% 10.89% 0.35% 2005/1/1-2005/12/31 7.80% 0.90% 5.22% 0.47% 2.58% 0.43% 2006/1/1-2006/12/31 116.63% 1.06% 34.81% 0.50% 81.82% 0.56% 2007/1/1-2007/12/31 97.86% 1.44% 41.04% 0.81% 56.82% 0.63% 2008/1/1-2008/12/31 -44.78% 2.00% -24.91% 1.06% -19.87% 0.94% 2009/1/1-2009/12/31 60.45% 1.24% 28.37% 0.72% 32.08% 0.52% 2010/1/1-2010/12/31 -7.13%





1.10% -3.22% 0.56% -3.91% 0.54% 2011/1/1-2011/12/31 -18.88% 0.93% -6.66% 0.47% -12.22% 0.46% 2012/1/1-2012/12/31 10.63% 0.94% 6.40% 0.45% 4.23% 0.49% 2013/1/1-2013/12/31 4.84% 0.89% -1.32% 0.51% 6.16% 0.38% 2014/1/1-2014/12/31 19.53% 0.73% 24.08% 0.47% -4.55% 0.26%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2015/12/31 37.31% 1.55% 7.11% 0.88% 30.20% 0.67% 2016/1/1-2016/12/31 -11.87% 1.06% -2.25% 0.50% -9.62% 0.56% 2017/1/1-2017/12/31 8.04% 0.48% 7.46% 0.23% 0.58% 0.25% 2018/1/1-2018/6/30 -6.81% 0.96% -2.05% 0.40% -4.76% 0.56% 2003/7/15-2018/6/30 470.07% 1.13% 128.91% 0.61% 341.16% 0.52% 华宝 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三) 宝康 债券 投资 基金 1、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7/15-2003/12/31 3.34% 0.09% -2.33% 0.12% 5.67% -0.03%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1-2004/12/31 3.04% 0.35% -1.95% 0.13% 4.99% 0.22% 2005/1/1-2005/12/31 2.30% 0.24% 12.24% 0.10% -9.94% 0.14% 2006/1/1-2006/12/31 18.33% 0.20% 1.68% 0.05% 16.65% 0.15% 2007/1/1-2007/12/31 27.60% 0.33% -0.98% 0.06% 28.58% 0.27% 2008/1/1-2008/12/31 4.75% 0.14% 9.69% 0.10% -4.94% 0.04% 2009/1/1-2009/12/31 1.81% 0.10% 0.27% 0.06% 1.54% 0.04% 2010/1/1-2010/12/31 3.62%





0.17% 2.00% 0.07% 1.62% 0.10% 2011/1/1-2011/12/31 -5.06% 0.27% 3.79% 0.06% -8.85% 0.21% 2012/1/1-2012/12/31 7.07% 0.12% 4.03% 0.04% 3.04% 0.08% 2013/1/1-2013/12/31 2.28% 0.16% 1.78% 0.05% 0.50% 0.11% 2014/1/1-2014/12/31 9.40% 0.15% 9.41% 0.16% -0.01% -0.01% 2015/1/1-2015/12/31 10.06% 0.12% 6.16% 0.07% 3.90% 0.05% 2016/1/1-2016/12/31 3.29% 0.07% 2.12% 0.08% 1.17% -0.01% 2017/1/1-2017/12/31 2.06% 0.04% 0.28% 0.05% 1.78% -0.01% 2018/1/1-2018/6/30 2.81% 0.06% 4.04% 0.07% -1.23% -0.01% 2003/7/15-2017/12/31 146.63% 0.19% 65.11% 0.09% 81.52% 0.10% 华宝 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04 年 1 月 15 日 ,本 系列 基金 下 设的各 基金 均已 达到 合同 规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二、基 金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 收申 购款 ; 5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为 上述 各项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各基金 财产 分别 以 宝 康消 费品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康 灵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宝康债 券 投资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基金 专用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合 名义 的方 式开立 证券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固有 财产账 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固有 财产 , 各 基金财 产 相互独 立,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 费、 托管 费 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消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三、基 金资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 资产 的;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该 基金 估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四、基 金收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 用的节 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在 各基 金 范围内 进行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 ) 基 金收 益 分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 ,投 资 人可 选 择获取 现 金 红利 或 者将 现 金红利 按 红 利发放 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下 称“ 再投 资方式 ” ) ; 自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之 日起, 本基 金新 增的 投资 人如果 没有 明示 的, 则视 为选择 现金 红 利方式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既 未作 账户分 红方 式选择也 未作 基金分 红方 式选择的 情况 下,分 红方 式根据 本 条第 (1) 项 所述 的 现 金红 利方式 确定 ,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条 第 (1) 项 所述 的 现 金红利 方式 规 则。 3 、同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该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6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执行 ; 7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 前 提下 , 基金 收 益分配 每 年 至少 一 次; 当 年《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4 个 月内完 成。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各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各基 金净收 益、 各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 定 ,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两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 益 分配 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自 行 承担 ; 当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 10 元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不 足0.01 份基金 份额 的部 分截 掉归 基金财 产。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五、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本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基 金费用 按 照 1/n 的比 例由 各基金 分摊 。 (n = 本系 列 基金所 包含基 金的 数目 。 ) 除各 基 金个别 清算 、 单独 公告 及 其他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公允 的原则 决定 经 托管人 认可 的只 涉及 某基 金所产 生的 费用 由该 基金 独自承 担外 ,其 他基 金 费 用均为 本款 所 称之本 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管理 费率 1.5% 1.3% 0.6% 计算方 法 H=E×1.5% ÷当 年天 数 H=E ×1.3% ÷当 年天 数 H=E×0.6% ÷当 年天 数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托管 费率 0.25% 0.25% 0.20% 计算方 法 H=E×0.25% ÷ 当年 天数 H=E×0.25% ÷ 当年 天数 H=E×0.20% ÷ 当年 天数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基 金首 次 发行 中 所发生 的 律 师费 和 会计 师 费等费 用 自 基金 发 行费 用 中列支 , 不 另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与 基金有 关的 法定 信息 披露 费按有 关法 规列 支; 若本 系列基 金发 行 失败, 发行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的 各项 费用 按有 关法 规列支 。 (4) 本条 第 1 款第 (3 ) 至第(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根据 《 基 金合 同 》 ,调 整 基金管 理 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的 申购 费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基金 申购金额 (含申 购费 )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大于等 于500 万 1000 1000 1000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于等 于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0.5% 0.4% 大于等 于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1.0% 0.6% 小于100 万 1.2% 1.2% 0.8%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投资 人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结果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基金 持有天数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7 天以 下 1.5% 1.5% 1.5% 7 天( 含)-730 天以 下 0.5% 0.5% 0.3% 730 ( 含)-1460 天 0.3% 0.3% 0.3% 1460 天以 上( 含) 0.3% 0.3% 0% 赎回费 用 50% 归注册 登记 机构,50%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作 为对 其他 持有 人的 补偿。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1.5% 的 赎回 费并 分别全 额计 入各 基金 基金 财产。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 赎回费 用。赎 回总 额保 留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最 新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两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系列内 基金 间转 换费 率 为 0.4 %, 其中 25 % 计入 转出 基金的 财产 。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其他 基金份 额的 除外 。 本系列 基金 与多 策略 增长 基金之 间转 换: 转换 费率 为 0.4% ,25 %转 换费 计入 转出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注册 登记 等费用 。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其他基 金份 额的 除外。 现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成本系列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现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额 90 个自然 日以 上( 含 90 个自 然日) 的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为 转出 的基 金金 额申 购转入 基金 所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的 80 % 。 持有时 间少 于 90 个 自然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率为 转出的 基金 金 额申购 转入 基金 所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成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宝康 消费 品基金 、 宝 康灵 活配 置基 金转换 成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为 0.4% , 其 中转 换费 的 25 %计 入转 出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于 注 册登记 等费 用 ,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其他 基金 份额 的除 外 。 宝 康债 券基 金转换 成华宝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转换 费率 0.25% ,其 中转 换费的 25 % 计 入转出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其 他基金 份额 的除 外 。 本 系列 基金 与动 力组 合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 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业 精选 基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 收费 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新 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金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生 物基 金 、资 源优 选 基金 、 服务优 选基 金 、 创 新优选 基金、 生态 中国 基 金、 量化 对冲 基金 、 高端 制造基 金、 品 质 生活基 金、 稳 健回 报基 金 、 事件 驱动基 金、 新 价值 基金、 万 物互 联基 金 、 转 型升级 基金、 核 心优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 新 起点基 金、 沪深300 指数 增强基 金、 新飞 跃基金 、 智 慧产 业基 金、 第三产 业基 金、 华宝 红利 基金 C 、 新 优享 基金 、 价 值 发现基 金、 中 证500 增强 基金 转换 , 转 换费用 由二 部分 组成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 与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其他 基金 份 额的除 外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基金的 转换 公式 为: A=[B×C×(1-D )] ÷E 其中, A 为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B 为拟 被转 换的 原基 金份 额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原 基金 份额 净值; D 为转 换费 率; E 为转 换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系列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六、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各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各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各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币 元;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各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的 基 金会计 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 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各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 其注 册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 互独立 ; 2 、 会 计 师事 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 会 计师 时 ,须 事 先征得 基 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3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 认为 有 充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后 在两 日内 公告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 格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进行 。本 系列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二)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实施准 则、等 有关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公 布《 招募 说明书 》 。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三 日前 , 本 系列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并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 招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四) 定期报 告 各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等有 关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定期报 告包 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同时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 年 度报 告: 各 基金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九 十日 内公告 。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2 、 半 年 度报 告 :各 基 金中期 报 告 在 上 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六 十 日内 公 告。 报 告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季 度 报告 : 每季 度 公告一 次 , 各基 金 季度 报 告在 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十五个 工 作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各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 障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各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各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各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各 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五) 各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开放式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 六)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并在 公告 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临 时 报告与 公告 的事 项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系 列基 金/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4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5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变 更;


24、任 一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支 付; 25、任 一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 26、暂 停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结束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27、系 列基 金/ 基金 的终 止 和转型 ; 28、基 金的 合并 ; 29、新 增基 金;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澄清公 告与 说明 在 《基 金合 同》 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将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九)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定 期 报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公告 等公 告文 本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式 所获 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八、风 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系 列基 金的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 生一定 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产 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技 术、 竞争 、 管理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财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 或 者上 市公 司 信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3 、投 资风 险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系列 基金 的消 费品 基金 存在消 费品 各行 业配 置和 品种选 择的 风险 , 灵 活配 置基金 存 在基金 管理 人对 资产 类别 收益变 化的 预期 和把 握能 力不够 的风 险, 债 券基 金存 在利率 风险 。 三只基 金都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表 现的 影响 。股 票市 场波动 性比 较大 ,股 票上 市公司 的业 绩 也难以 预计 ,这 些都 会反 映到股 票价 格的 涨跌 上, 从而给 投资 人带 来风 险。 债券尤 其是 国 债的表 现相 对稳 定, 但同 样会受 到诸 如宏 观经 济、 政策以 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造 成债 券 价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 债的投 资还 会受 到债 券本 身信用 评级 变化 的影 响, 这些都 会给 投 资人带 来收 益变 动的 风险 。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 有高 杠杆 、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 险较 大 。本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华宝 宝 康 消 费品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和 华宝 宝康 灵 活 配 置 证券 投 资 基 金具 备 投 资 权证 的条件 ,请 基金 持有 人注 意投资 风险 。 4 、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财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如 果基 金财 产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可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5 、转 换风 险 本系列 基金 中的 任一 基金 中止, 都将 导致 投资 人不 能从其 他基 金转 换到 该基 金, 从 而 给转换 带来 限制 。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平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影 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其 他风 险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 二) 声明 1 、 本系 列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 投资 人自 愿投 资于本 系 列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 基 金管 理 人直 接 办理本 基 金 的销 售 外, 本 系列基 金 还 通过 代 销机 构 代理销 售 , 但是, 基金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代销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九、系 列基金终 止与清 算 ( 一)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所 有基 金均 出现 终止 , 基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系列 基金终 止; 2 、 在 基 金数 不 到两 只 时,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一年 内 未能增 加 一 只以 上 基金 的 ,则本 系 列 基金终 止, 剩余 的基 金作 为独立 的基 金存 续;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4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系 列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5 、 基 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 销、 丧 失基 金 托管机 构 资 格、 停 止营 业 等事由 ,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它 托管 机构 承担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 系列 基金 撤销 ; 7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 补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基金财 产或 者对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基 金清 算请求 。 ( 二) 基金清 算小 组 1 、 自 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 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注 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成立 后五 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 基 金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 三) 基金清 算程 序 1 、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5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6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 用; 2 、 交纳所 欠税 款; 3 、 清偿基 金债 务; 4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3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基 金的新增 、合并 、终止与 清算 (一) 在满 足以 下条 件时 ,本系 列基 金可 新增 基金 : 1 、原 有的 基金 运作 规范 , 经营正 常; 2 、经 中国 证监 会按 照基 金 设立审 核程 序审 核通 过。 (二) 基金 的合 并 当两只 或两 只以 上基 金合 并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可进 行合 并。 (三)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1 、基 金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将终 止: 1 )基 金存 续期 间内 ,基 金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户,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 2 )前 述第 十 九 章系 列基 金 终止事 由出 现, 相应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基金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行使 请求给 付报 酬, 从该 基金 财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利 时, 可以 留置 该基 金财产 或者 对该 基金 财产 的权利 归属 人提 出请 求。 2 、基 金的 清算 基金清 算所 涉基 金清 算小 组成立 期限 及人 员组 成、 清算程 序 、 清 算费用 、 基 金财产 清偿 顺序 、 基 金清 算公 告和 基金 清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留时 间均从 以上 关于 基金 清算 第 1 至6 项规 定。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独 立管 理基 金资 产 ; (2)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制 订、 调整 并公 布 有关基 金募 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3)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收 取或委 托收 取投资 人认 购 费、申购 费、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背管 理 职 责或 者 处 理 基 金 事务 不 当 对第 三 人 所 负 债 务或 者 自 己受 到 的 损 失,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决定本 系列 基 金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 方式, 但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的,从 其规 定; (5)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或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和 中 国 人民 银 行 , 并 有权 向 有 关 部门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提 议 更 换 托管 人,以 及采取 其它 必 要措 施 以保护 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利 益; (7)选 择、 更换 基金销 售 代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 定选择 适 当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基金销 售代理 协议赋 予、给 予、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 包 括但不 限于 停止 、 终 止销 售代理 协议 的 执行 , 更换 销 售代理 人,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和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8)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 代理机 构, 并对注 册登 记 代理机 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 基金 转换 申请; (10)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 应基金 财产 履行 偿还 融资 和支付 利息 的义务 ; (11 )依 据《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 金 合同》 制订 的其他 法律 文 件所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恪 尽 职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3)充 分考 虑本 系列基 金 的特点 , 设 置相应 的部 门 并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 人 员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它业务 或 委托合格 机 构代 为办 理;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并 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理 基金 的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工 作 或 委托 其 它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4)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保 证基 金管理 人的 固 有财产 和受 托管理 资产 相 互独立 , 确保分 别管 理 、 分别 核算 、 计 账; 保证 本系 列基 金 的各基 金之 间及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在 财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确保 分别管 理、 分别 计账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 ;基金 管理人违反此 义务,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擅自 将基 金财产 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违 背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 产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 (7)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本 《基 金 合同》 及 相关法 律规 定对 管理 人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情 况 进 行监督 ; (8) 采取 所有 必要 措施 对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每 一基金 份额 净值 ; (10 ) 按 照法 律和 本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除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 露 ,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 构 、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的判 决、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做出 的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保密 义务 ; (13) 依据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向该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不谋 求对 基金 财产 所投资 的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6) 编制 各基 金的 财务 会计报 告; 保存 各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及其 他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 完整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7)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基 金管 理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因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1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目的 处 分基金 财产 或者 因违 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管理 职责 、 处 理基 金事务 不当 而致 使基 金财 产受到 损失 的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确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按照 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据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本 系列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托管 人认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必要 时可向 有关 部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 议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基 金托 管人 应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 恪 尽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对负 责基 金 财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其托管 的其 他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本《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产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 承 担赔 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擅自 将任 何基金 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 背此 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所涉及 的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本《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以 基金 的名 义设立 证 券账户 、银 行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财 产账 户,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8)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 人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 意向及 基金 投资 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除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裁 决、 决 定、 命 令而 作 出的披 露不 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保密 义务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 ;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各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等 事项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的条件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等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 作 ,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 违 规 的, 不予 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17 ) 按 有关 规定 ,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会 计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 基金托 管事 务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以 上 ;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及 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20) 参加 基金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责 或者处 理基 金事 务不 当对 第三人 所 负债务 或者 自己 受到 的损 失,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系列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益 的 活 动; (25)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合 同》 和依 据本 《基 金合同 》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就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2)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取 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赎回 、申 请基 金转 托 管并在 规定 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 和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 则进 行基金 转换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 同》 以及 依 据本 《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所 规定 的义 务; (9)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其 他法 律 文件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本《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等 事宜 涉及 的款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系 列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5)法 律、 法规 、 本《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据 本《 基 金合同 》制 定的其 他法 律 文件所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系列 基金 只有 一个 统一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如 果提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 的事项 可能 涉及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则 该事 项须经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加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方 能生效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认为 该事 项只涉 及部 分基 金的持 有人 利益 , 则 可以 召集由 相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加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列席 该会 议,但 对该 事项 无表 决权 。 1 、 召开事 由 本系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分共 同事 由和 单独事 由。 (1) 有以下 共同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参 加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a 、 修改《 基金 合同 》 , 但《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b、 决定终止 本 系列 基金 或转 型 ; c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d、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e 、 本系列 基金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f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系 列基 金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涉 及本 系列 基金 的 同一共 同事 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g、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h、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i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有以下 单独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相 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参 加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a 、 决定终止 某 基金 ; b、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某基 金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该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c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d、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a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b、 在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c 、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d、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e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f 、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2 、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及地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选 择 确定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但 至少 提前 三十日 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至 少一种 报刊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 载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4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本系 列基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 事由 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其中 , 就 共同 事由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各 基金 须同 时满 足以 下条件 ; 就 单独 事由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仅 须该 单独 事由 所涉及 的基 金满 足以 下条 件: (1)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议程 : a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b 、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2)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b 、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所有出具有 效书面 意见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d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 表,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e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 改 《基金 合同 》 、 终止 系列 基 金/ 基金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之间或 与其 它 基金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系列 基金 (基 金) 总份 额 10% 或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共同 事由 (单 独事由 ) 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5 天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10 天 公告 。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包括 临时提 案) , 大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或 某只 特定 基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天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6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 一般决 议 a ) 对于 共同 事由 的一 般决 议须经 各基 金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均获 得 半数以 上( 不含 半数 )通 过方为 有效 ; b ) 对 于 单独 事 由的 一 般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 该单独 事 由 涉及 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 上(不 含半 数) 通过 即为 有效。 b 、 特别决 议 a) 对 于 共 同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均 通过 方为 有效 ; b) 对 于 单 独 事 由 的 特 别 决 议 仅 需 参 加 大 会 的 单 独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即为 有效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终止 本系 列基金/ 基金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 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b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果。 c 、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 日内 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1)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所 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旗 下基 金 方可终 止。 (2) 只有在本系列基金终止并 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公告后 本《 基 金合同 》方 能终 止。 2、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a、 自系列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b、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 基金清 算小 组在 成立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 c 、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以 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清算 程序 a 、 系列基 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b 、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c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d 、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 、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f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资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a 、 支付清 算费 用; b 、 交纳所 欠税 款; c 、 清偿基 金债 务; d 、 按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a 至 c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持 有人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系列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6)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分 会,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本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在中 国境 内从 事基金 管理 、发 起设 立基 金;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监督和 检查 内容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对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规性、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处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如投 资组合 比例违 规应于 当日 或次日 回函, 其他情 况应 于三个 工作日 内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要 求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 查 (1)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用 清算 账户 、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2)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基 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减损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形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于 三个 工作 日内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要 求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在业务 监督 、核 查中 的配 合、协助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 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 监督、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本系列 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任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必须将基 金财产与自 有资产严格分 开,为基金 设立独立的账 户,与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要为本系 列基金的三 个基 金分别开 立三个独立 的账户,每个 基金的资金 都 要分别 保管 。 (2) 基金 托管人应安 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的全 部资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3) 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 失 。 (4) 对于 基金申(认 )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方确 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5)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完整地执 行基金管理 人的各项正当 指令。因未 及时执行指 令 对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 设立募集期 满,基金发起 人应将设立 募集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 的临时验资 专 户; 该 验资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批 文开立 ;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发起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应出 具书 面确认 。 (3) 验资报 告出 具后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若 基金 未达 到 规定的 募集 额度 不能 成立,按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2) 本系 列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 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托管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3) 基金 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系 列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系列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系列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4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托管人 与本系列基 金旗下各基金 的联名名义 分别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三个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系列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系列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开立 和管 理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规定办 理, 用于 证券 资金 清算。 6 、 国债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生 效后,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代理各基金向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 银 行会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 托管人 代理 各基 金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代各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本系列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 其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需要开立 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凭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8 、 证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系 列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10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1)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并保 管基金投资 运作中的各类 合同,基金 管理人签署 相 关业务 合同 后应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代表 基金签署除 基金投资运作 外的但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 合同时 , 应通 知对 方并 得 到对方 书面 认可 后方 可签 署。 除基 金投 资运 作外 的 与基金 财产 有 关的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 本系列 基金 三只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独立 计算 , 每 只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该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该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3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4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予 以公布 。 5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编制 并保 管。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六)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 用法 律 1 、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2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 托管 协议 》 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3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本系列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它 事由 造成本 系列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 由其 它事 由造成 本系 列基 金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或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系列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系 列基金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 获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 投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和更 改基金 分红 方式 。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定 义 本系列 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扣 款金 额,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投 资方 式。 2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和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其中 , 中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3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 最低 扣款 金 额应遵 循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 投资 人在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申 请办 理本 业务 的每 期扣款 金额 最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低不少 于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费 ) 。 4 、办 理方 式 (1 ) 凡 申请 办 理本 系 列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 投 资 人须 首 先开 立 华宝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账户,具 体开 户程 序 请 遵 循本系 列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 (2 ) 投 资人 可 携带 本 人有效 身 份 证件 、 本人 指 定资金 账 户 卡到 本 系列 基 金指定 的 销 售机构 网点 柜面 申请 办理 本系列 基金 的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具 体办 理程 序 请遵循 该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 5 、撤 销方 式 投资人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 的 撤销, 须按 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 携带 相关 材料到 指 定基金 销售 网点 柜面 提出 申请。 ( 四) 在线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与基 金经 理 (或 投 资顾问 )的 在线 交流 服务 以及网 上查 询服 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 已 经开 始 提 供网上 交易 服 务。 ( 五) 资讯服 务 1 、 投 资 人如 果 想了 解 申购与 赎 回 的交 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 余 额、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可 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四、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8/04/21 华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摘 要 ) 2018/03/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1/22 华宝宝 康消 费品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4 季 度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7/18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8/04/21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度报 告( 摘要 )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1/22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7/18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8/04/21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27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8/03/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1/22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宝 宝康 系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 二) 《华宝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华宝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华宝 宝康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八)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其中, 《 基 金合 同 》 和 《 托 管协议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 件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 阅或 下载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协议 》 及基金 的各 种定 期和 临时 公告。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