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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泽A(002690)

前海开源恒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2 号 )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7 月 15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4 月 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694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7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 资人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 类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 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 人购 买 本保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其 他风 险 及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 保 本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3 九、保本和保本保障 机制 .................................................... 53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57 十一、保本周期到期 ........................................................ 6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8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 8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9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3 十九、风险揭示 ............................................................ 9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恒泽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恒泽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基 金合同》 :指《前 海开源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恒泽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恒泽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前 海开 源恒泽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担保 人: 指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 为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为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人 , 指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 加或更 换的 保 本担保 人 24、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 期 (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7、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保本 周期 : 即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 基金以 每三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三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止, 此后 各保 本周 期 自本基 金公 告 的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 三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无 特别指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的保 本周 期即 指当 期保 本周期 36、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或 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 日 , 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公 告的保 本周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无特 别指 明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 的到 期日 即指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 37、 保本 金额 : 指 基金 管 理人为 本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保本保 障的 金额 范围 。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内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 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 值及其过渡期 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 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 当期份额折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计算 保本 金额 38、 保本 :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 差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的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 39、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 根 据基金 合同 ,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 项之和 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 其保本 金额的差 额。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保本 赔付差 额 40、 持有 到期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一 直持有 其所 认购 、 或过 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持有到 期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41、保 证: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42、 保证 合同 : 指 担保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 前 海开源 恒泽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43、 过渡 期 : 指 到期 操作 期 间结束 日的 下一 工作 日至 下一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前一 工作日 的 时间区 间, 具 体 时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4、过 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在过渡 期内 ,投 资人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45、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份 额折算 日 : 指 过渡 期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即下 一保 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工 作日 ) 46、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投 资人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 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 下,变 更登记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5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2、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5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若 无特 别所 指, 则不 包括过 渡期 申购 5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7、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8、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9、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0、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6、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金根 据销 售服 务 费 收取 方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67、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并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68、C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并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6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70、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 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 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 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董 事, 现任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总监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恒 泽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祥 和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 尊享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裕 和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裕瑞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 泽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顺 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 聚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乾 盛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静 女士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丁骏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浙江 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本 外币 交易员 、 经济 师,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融资部 业务 经理 、 高级 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 机构理 财部 组合 经理 助理 , 基 金同 盛、 长盛 同智 基 金经理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新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恒 泽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祥 和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核心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乐享 生活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润 鑫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丁 骏先 生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 联 席投 资总 监 赵雪芹 、 侯 燕琳、 刘静 、丁 骏、 邱杰 、史程 ,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执行 投资 总监 王霞 、谢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 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 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 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 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 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 净 利润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 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本 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 》 2016 年“ 世界 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 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 从事 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等 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中国 建设 银行 内有 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 现投 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 售 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李紫钰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联系人: 宋亚平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 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9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厦门第 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 江苏汇林 保大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 保大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鼓 楼区 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 人:吴 言林 客服电话 :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1 上海挖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挖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 楼 5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燕亮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贵 州省贵 阳市南 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13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14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 人:林 琼 客服电话 :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5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 有 限公司 民商基金 销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张杨 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 人:贲 惠琴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6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诺亚正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 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虹 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杭 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2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路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 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苑 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4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5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 人:朱 剑林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 :赵学 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7 乾道盈泰 基金销 售(北 京)有限 公司 乾道盈泰 基金销 售(北 京)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德 胜门 外大街合 生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白 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李婷婷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9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限 公司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 :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30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1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 号楼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2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3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4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6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7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莲 花街 道商报东 路英龙 商务大 厦 8 楼 A-1 (811-812 ) 法定代表 人:苗 宏升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38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九 渡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 人:蒋 煜 联系人: 曲哲伦 电话:010-58170820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9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 成门外大 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1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2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 :www.fundhaiyin.com 43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四 惠盛 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44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45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大智 慧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8.gw.com.cn 46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7 北京加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加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李美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8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 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9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明 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0 凤凰金信 (银 川)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紫 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 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51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扬州国信 嘉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广 陵产业 园创业 路 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浩 客服电话 :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52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鲤鱼门 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 局综合 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新世 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学东 联系人: 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53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限 公司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司 地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5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上海汇付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公司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 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 天下总部 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6 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粮 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表 人:李 雪松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57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8 北京富国 大通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 大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定路 5 号 院 3 号楼中建 财富 国际中 心 25 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宝峰 客服电话 :010-50916833


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59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60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道金 田路中 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高 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fujiwealth.cn 62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3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5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6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河 南自贸 试验区 郑州 片区(郑 东)东 风东路 东、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 人:王 璇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7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 限公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海 德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办公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 :0755216744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呼 家楼 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 人:许 现良 客服电话 :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69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 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 人 :江 卉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个人业务)、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70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呼 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1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 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 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樊 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2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有限 公司 中民财富 基金销 售(上 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73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科 技园中 区科苑 路 15 号科兴 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昕霞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74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75 深圳市华 融金融 服务有 限公司 深圳市华 融金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A302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A302 法定代表 人:喻 天柱 联系人: 王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 :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76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7 深圳市前 海排排 网基金 销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市前 海排排 网基金 销售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福 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 艺品文化 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 人:李 春瑜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78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 大厦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9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磊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0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中衍期货 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四环 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 厦 B 座 7 层 法人代表 :马宏 波 客服电话 :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81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朱雅崴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2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3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4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 38、39、41-4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85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6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8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9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0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1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93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 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4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5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市南 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6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7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路二 段 200 号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路二 段 200 号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8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9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 0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0 1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 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10 2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3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 4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蜀山 区南 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 华安 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10 5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桂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南宁市滨 湖路 46 号国海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 :95563 电话委托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 6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广 东省东 莞市莞 城区 可园南路 一号金 源中心 法定代表 人:张 运勇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dgzq.com.cn 10 7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江 苏省常 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 人: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 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 赛罕区敕 勒川大 街东方 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 赛罕区敕 勒川大 街东方 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79545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0 9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四 川省成 都市高 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11 0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联系人: 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1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 2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11 3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建 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1 4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 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1 5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科 技中一路 西华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莲 花街道益 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 6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 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为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1 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8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薇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 9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 0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爱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 1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朝 阳门北大 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2 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武 昌区中南 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2 3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2 4 联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联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 田区华强 北路圣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 人:沙 常明 客户电话: 400-620-6868


公司网站: www.lc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4 月6 日 证监许 可[2016]694 号文 注册募 集。 募集期 自2016 年6 月2 日至2016 年7 月12 日 , 共 募 集有效 认购 份额2,135,952,069.41 份,利 息结 转份 额 687,463.48 份, 合计 2,136,639,532.89 份 ,募 集户 数 7,537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保 本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7 月15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直销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保本周期 届满,如 本基金 转型为“ 前海开源 恒泽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将 自转型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放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 等业务 , 具体 操作 办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予以公 告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8 月15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某一 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除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先 出 ”的 原 则,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记 确 认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 注 册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若保本 周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变 更为非保 本基金 ,则变 更 后对所 有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 对 于由 本基 金 转入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 原份 额 取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6、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 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 付时间 相应 顺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购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赎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 电 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和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和C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最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 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追加 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具 体 申购金 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但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10 份 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本 基金 某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该类 全部 基金份 额 , 否 则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强 制 赎回。 5、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申购 费用 (1) 保本 周期 内的 申购 费 用 在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在投 资人 申购A 类、 C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两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相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元 ) (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 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实施 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①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 表 : 申购金额M(元) (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 0.12% 50 万≤ M <250 万 0.08% 250 万 ≤ M <500 万 0.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②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见下表 :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 万 0.60% 0.84% 0.96% 50 万≤ M <250 万 0.60% 0.64% 250 万 ≤ M <500 万 0.4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 投资 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 销系 统申 购本 基 金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实行 优 惠费率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部 分代销 机构 如实 行优 惠费 率,请 投资 人参 见代 销机 构公告 。 本基 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投 资 人在一 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2) 过渡 期内 的申 购费 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 并在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安 排过 渡期进 行申 购。 过渡 期申 购 费率及 收费 方式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申购 费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具体申购 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金额 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二 : 某投 资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投资 8 万元 通 过代 销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20%)=79,051.38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 额 =79,051.38/1.080 =73,195.72 份 即:投 资人 在保 本周 期内 投资 8 万元 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 率为1.20% ,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73,195.72 份A 类基 金份额 。 4、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366 2.00% 366 ≤ D <731 1.50% 731 ≤ D <1096 1.00% D ≥109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 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A 类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30 天 少于90 天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 的投 资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少 于 1096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2)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间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 7≤D <30 0.50% D ≥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若保 本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变更为非 保本的 “前海 开 源 恒泽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具体 赎回 费率 以届 时 公告为 准。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 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30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2.00%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 的 份额 净值 是1.08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88=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2.00%=217.60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217.60=10,662.4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10,662.40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优 惠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日 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和 转换转 入业 务。 7、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到 期 前 30 日 内视情 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转 出业 务。 6、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7、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6 年8 月1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 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8 月11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2016 年8 月 11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发布 的 《 前海 开源 恒泽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九 、保 本和保 本保 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以每 三年 为一 个保 本周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三个 公历年 后 的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若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 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 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之 后 各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至 三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若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无 该对 应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2、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 分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其后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由 当期 有效 的 《基 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其 后各 保本 周 期的保 本金 额为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份额 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 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的 资产 净值 。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对于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 为 “ 前海开 源恒泽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 同样适 用保 本条 款 。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 乘积加上该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不 低于 其 保 本金额 的;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提供保证 或未经保 本义务 人书面同 意承担保 本偿付 责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保 本周期内 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本 偿付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与担 保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断 合同 , 由 担保 人为 本 基金的 保本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或 者由 保 本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 本偿付 责任 , 或者 通过 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以 保 证 符合 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 得保 本金额 保证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的保 本 义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以 及保 本保 障的 额度, 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公告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按届时 签订 的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确 定。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各 保本周 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情 况和 届时 签署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 披露 各 保本周 期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的主 要内 容及 全文。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诺继 续对 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担任保 本义 务人 的, 与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签署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 同。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变 更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 另行 确 定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 , 此项变 更事 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 同或保 证合 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本基金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 应 当另 行与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 (三)保本周期内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 或更 换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 内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1、因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宣 告破产 、丧失 担 保资质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 偿付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或 者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 有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之 外增 加新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涉 及新 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人 的有 关资 质情 况、 新 签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 公告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与新 保 本义务 人签 订的 《风 险买 断合同 》。 2、 除 上述 第 1 款 、 其 他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形 外,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新 任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新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 , 在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介 上公 告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新担 保人 签订 的 《保 证 合同 》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与 新保本 义务 人签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 》。 3、新增或 更换的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必 须具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 基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资质 和条 件, 并符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更 换后,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担 的所有与 本基金 保证责 任 或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承担 , 在 新任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原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职 责终止 的, 原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 业务资 料 , 及 时向 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办理 保证 业务 资料 的交接 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应及 时接 收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由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 一)担保人基本情 况 1、担 保人 名称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2、住 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 层、23 层 4、法 定代 表人 陶军 5、成 立时 间 1994 年 12 月 29 日 6、组 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注 册资 本 35.3 亿元 人民 币 8、经 营范 围 从事担 保业 务; 投资 开发 ,信息 咨询 ;贷 款担 保; 自有物 业租 赁。 9、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2015 年8 月31 日 , 深 圳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对外担 保规 模为469.2 亿 元人民 币, 其中融 资担 保 51 亿 元、 保 证担 保336.7 亿 元, 保本 基金 68.7 亿元 。 10、公 司基 金情 况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成立 于1994 年12 月, 是 国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 担保 机构之 一 。 集团目 前注 册资 本 35.3 亿 元人民 币, 股东 为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财政 金融 服 务中心 、 深 圳市 远致 投资 有 限公司 和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服务中 心、 恒大 企业 集团 等 。 核心 业务 : 保证担 保 、 融 资担 保 、 金 融产品 担保 、 创业 投资 。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团有限 公司 合并 报表 总资 产76.5 亿 元人 民币 ,净 资 产 36.9 亿 元人 民币 。 ( 二)担保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前 海开 源恒泽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由 担 保人提 供不 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保 证 范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 任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 ( 三) 如 果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 额,且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保证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清偿 的金 额 以及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信息。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日 内, 将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 的清偿 款项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 人将该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清偿 款 项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保 责任 ,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四) 除基 金合 同第 十二 部分所 指的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 , 原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 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 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相关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 人承担 ”以 及下 列除 外责 任外, 担保 人不 得免 除担 保责任 。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 金额不低于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不包 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 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未经担 保人书面 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而 终止 的; 5、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经担 保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 合同》条 款,可 能加重担 保人保证 责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9、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担保 人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的 。 ( 五)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任 何一 方无 法按 约定 履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 义 务的( 视不 可抗 力事 件的 影 响程度 而定) , 该 方将 免于 承担责 任 , 但 应及 时通 知 他方不 可抗 力 事件的 发生 及其 影响 并提 供相应 的证 明文 件 。 不 可 抗力事 件是 指无 法预 见 、 无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 包括 地 震、 台风 、 火 灾 、 水 灾等 自然灾 害 , 以 及罢 工、 政 治动乱 、 战争 等 事件 。 ( 六)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 保人同 意继 续提 供保 本保 障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认 可 的其他 机构 继续 提供 保本 保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 同 时本 基金 满 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转 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担 保人 承 诺继续 对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证 的 , 双 方另 行签 署 合同 。 否 则,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前海开 源恒泽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担保 人不 再 为本基 金承 担担 保责任 。 ( 七)保证 费 保证费 收取 方式 :保 证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每日保证 费计算公 式=保证 费计提日 前一日认 购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对 应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0.18% ÷当 年天 数。 保证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 到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 保证 费,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保证费 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 证责 任 之日或 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 计入期 间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一、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 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下 , 若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 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与本 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 期提供 保本 保障 , 则本 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本 基金 将继 续 以保本 基金 的形 式存 续并 转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 , 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的前 提下 , 若 本基 金 不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 保本基 金 “前 海开 源恒泽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投资 、基金费 率、分红 方式等相 关内容 也将做相 应修改,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如果本 基金 不满 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终 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 前 公告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时 间及 处理 规则并 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保 本周期 到期 操作 。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4 个工 作日 (含 第 4 个工 作日) 。 2、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将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或 全部基 金 份额选 择如 下到 期操 作方 式: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在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将 基金份 额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4)在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 继续持有 转型后的 “前海 开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同类基 金份 额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内未 选择 上述 任一到 期操 作方 式, 则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基 金到 期存 续形 式视 其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 前海开 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同类 基 金份 额, 默认 操作 日期为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最 后一个 工 作 日 。 3、在到期 操作期间 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对于适 用保本 条款的 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金份额 无需 支付 赎回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转 换转出 的 , 对 于适 用保 本 条款的 基金 份额 无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 但 需 根据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率 体系支 付申 购补 差费 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转 型后 的 “ 前 海 开 源 恒泽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 无须就 此支 付赎 回费 用和 认/申 购费 用。 4、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入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并 提前公 告。 5、在本基 金的到期 操作期 间,本基 金接受赎 回、转 换转出申 请,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赎回 价格 或转 换转 出的 价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6、本基金 的到期操 作期间 , 本基金 免收该期 间 的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销售服 务 费 。 (三)保本周期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不 含本日) 之后,认 购、或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无 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前 海开 源恒泽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 日,如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则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差 额 的,担保 人将在收 到基金 管理人发 出的《履 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 清偿的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 信息)后的 五个工 作日内主 动将《履 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 清 偿金额 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托管银 行开 立的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作 日 (含 第 二十 个 工作 日 ) 内 将保 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第二 十一 个工 作日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按基 金合 同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章节 的 相关约 定向 基金 管理人 和担 保人 请求 解决 。 3、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之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届满 , 由 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 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具 体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确定 并公 告。 4、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的下 一日至其 实际操作 日(含 该日)的 净值波动 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过渡期和过渡 期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作 日至 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 为过渡 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具体 时期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 投资人 在过 渡期 内 (过 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除 外 )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称为 “过渡 期申 购” 。 在 过渡 期 内 (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除外 ) , 投资 人转 换转 入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周 期保证额 度或保 本偿付 额 度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 期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 控制的 方法 。 2、过渡期 申购采取 “未 知 价”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投资人 进行过渡 期申购 的,其持 有相应基 金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在届 时的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过 渡期 申 购费用 由 过渡期 申购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 渡期 申购 的日 期 、 时 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 事宜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 提前公 告 。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务 。 7、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 免 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 为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人 过渡 期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数 额按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折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的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日 为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 本基 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 条 款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 日所 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超过 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 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 保本 偿付 额度 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制定 业务 规则 , 对 每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下一 保本 周期享 受保 本条 款的 基金 份额进 行确 认, 具体 确认 方 法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公告 。 自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投资 组合 管理 需要 暂停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公 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 资产 的形成 从当期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前一 工作 日(即 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八)转型后的“前 海开 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转 型为“前 海开源 恒泽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2、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前 海开 源恒泽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管理 人 将自转 型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换等业 务 , 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理 人提 前予以 公告 。 3、 保 本周 期届 满 , 如 本基 金转型 为 “前 海开 源恒泽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对 于投资 人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 保 本周 期内 申 购 ( 包括 转换 转 入 ) 的 基 金份额 、 过渡 期 申购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 转为转 型后 的 “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 转入金 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为 “前 海开 源恒泽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在 “ 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前一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 相关 业务公告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就有 关到 期的 上述 事宜进 行公 告 。 公 告内 容 包括但 不限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处理 方式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有关 法律文 件、 申购 赎回 安排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权 益类 资产 的动 态配 置,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 技 术, 在保 障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保本 金额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 类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 和 权 益类资 产 (股 票、 股指 期 货、 权证 等)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 其 中, 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对 权益 类资 产 和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大类 资产配 置 策略; 另一 层为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策 略和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和时间不变性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为依据,建 立 和运用 动态 资产 数量 模型 , 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1)CPPI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CPPI 是 国际通行 的一种 投 资组合保 险 策略, 它主要 是通过数量 分析, 根据市 场的波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来调整 、 修正 权益 类资 产 的可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 ) , 以确 保投 资组 合在 一 段时间 以后 的价 值不低 于事 先设 定的 某一 目标价 值, 从而 达到 对投 资组合 保值 增值 的目 的。 结合CPPI 策略 ,本 基金 对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的 配置 步骤 可分 为: 第一步,确 定价值 底线(Floor )。 根据本 基金保本 周期期末投 资组合 的最低 目标价 值 和合理 的贴 现率 ,确 定基 金组合 当前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 即基 金组 合价值 底线 。 第二步,计 算安全 垫(Cushion )。 通过计算 基金投 资组合现时 净值超 越价值 底线的数 额,得 到安 全垫 。 第三步 , 确定 风险 乘数 (Multiplier ) 。 本基 金从 定 性、 定量 两个 方面 对宏 观 经济 、 证 券市场 进行 分析 , 其中 ,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 定 性分 析 包括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 、 利 率走 势 、 资 金供 需情 况等分 析 。 本 基金 基于 以 上分析 , 研判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和趋 势 , 并 结合 组合 权 益类资 产 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确 定安 全垫 的 放大倍 数 , 即 风险 乘数 , 根 据组合 安全 垫和 风险 乘数 计算得 到当 期 权 益类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 例,其 余资 金投 资于 无风 险或低 风险 资产 以保 证期 末最低 目标 价值 。 第四步 ,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 配置比 例 。 本 基金 结合 市 场实际 运行 态势动 态调 整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比例 , 制 定 权 益类 资产 投 资策略 , 进行 投 资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 (2)TIPP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 TIPP 策 略是指时 间不变 性 投资组合保 险策略 ,该策 略指基金设 置的价 值底线 (保本资 产的最 低配 置) 随着 投资 组合收 益的 变动 而调 整的 投资策 略。 当保 本期 间基 金资产 上涨 时 , 投资者 的需 求不 仅是 保证 本金的 安全 , 而且 还要 求 将基金 的收 益得 到一 定程 度的锁 定 , 使 期 末得到 的回 报回 避其 后市 场下跌 的风 险。 因此 本基 金在 CPPI 的基 础上 引入TIPP 策 略。 TIPP 策略 相 对 CPPI 策 略 而言, 在操 作上 大致 相同 ,主要 区别 在于 改进 了 CPPI 策 略中 安全底 线的 调整 方式 , 当 投资组 合的 价值 上升 时 , 安全底 线随 着收 益水 平进 行调整 , 即每 当 收益率 达到 一定 比率 , 则 安全底 线相 应提 高一 定的 比例 。 这 种调 整策 略一 般 只在投 资组 合盈 利的情 况下 使用 , 可以 锁 定已实 现收 益 。TIPP 策 略 相比CPPI 策略 可投 资于 权 益类资 产的额 度相应减 少,因此 多头行 情期间获 取潜在收 益的能 力会有所 降低。总 体而言 ,TIPP 策略 的 整体风 险要 小 于 CPPI 策略。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采用 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 观环 境 分析方 面 , 结 合 对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率 、 债券供 求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 行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 确定 不 同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 结 合经 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 到 期收 益 率与信 用 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 具 体投 资策 略 有收益 率曲 线策 略、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构建 债券 投资组 合。 (2)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企 业基 本面 研究 为核心 , 结合 股票 估值 , 自下而 上精 选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 经 营 稳健 、 业 绩优 良、 治理 结 构健康 、 持续 分红 能力 较 强的公 司股 票构 建投 资组 合。 主要 考虑 的 方面包 括公 司的 行业 前景 、 成 长空 间、 行业 地位 、 竞争优 势 、 盈 利能 力、 运 营效率 、 治理 结 构等 。 同 时通 过选 择流 动 性高 、 风 险低 、 具 备上 涨 潜力的 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 化股票 投资 组合 ,控 制流 动性风 险和 集中 性风 险, 保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 司基本 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3)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管理 人期 货投 资 管理遵 从其 最新 规定 , 以 符合上 述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 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 交 易部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 收 益率。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为三 年 , 保 本但 不 保证收 益率 。 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使本 基金 投资人 理性 判 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保 本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但 不需 要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的 权益 类 资产 ( 持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40%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8)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 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 发行总额度 的 10%, 并且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0)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 货交易,应当 符合基金 合 同约定的保本 策略和投 资 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 (21)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 项 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或以变 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九)转型为“前海 开源 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后的投资目标、范 围、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挖 掘和利用 股 票、固定收益 证券和现 金 等大类资产中 的潜在投 资 机会,在严 格控制 风险 并保 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40% ,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 置中,本 基 金 综合运用定 性和定量 的 分析手段,在 对宏观经 济 因素进行充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分研究 的基 础上 , 判断 宏 观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本 基金将 依据 经济 周期 理论 , 结 合对 证券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 制 定本基 金在 债 券、股 票、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通过对 债券等固 定 收益类、股票 等权益类 和 现金资产分布 的实时监 控 ,根据经济 运行周 期变 动 、 市 场利 率 变化 、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 场变化 等因 素以 及基 金的 风险评 估进 行灵 活调整 。 在各 类资 产中 , 根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 的变动 , 调整 各类 资产 在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比例 。 (2) 债券 投 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 略方面, 本 基金将在综合 研究的基 础 上实施积极主 动的组合 管 理,采用宏 观环境 分析 和微 观市 场定 价分析 两个 方面 进行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 在宏观环境分 析方面, 结 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 率 、债券供求等 因素的综 合 分析,根据 交易所 市场 与银 行间 市场 类属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定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优 化配 置 和调整 ,确 定不 同类 属资 产的最 优权 重。 在微观市场定 价分析方 面 ,本基金以中 长期利率 趋 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 济 趋势、货币 政策及 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重 点选 择那 些流动 性较 好 、 风险水 平合 理、 到期 收 益 率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 债券品 种。 具体投资策略 有收益率 曲 线策略、骑乘 策略、息 差 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构 建 债券投资组 合。 收益率曲线策 略:在确 定 资产组合平均 久期的基 础 上,根据利率 期限结构 的 特点,以及 收益率 曲线 斜率 和曲 度的 预期变 化 , 遵 循风 险调 整 后收益 率最 大化 配比 原则 , 建 立最 优化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骑乘策略:主 要是利用 收 益率曲线陡峭 特征,买 入 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 峭 处的债券持 有一段 时间 后获 得因 期限 缩短而 导致 的收 益下 滑进 而带来 的资 本利 得。 中国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 曲线在 不同 时期 不同 期限 表现出 来 的 陡峭 程度 不一 , 为本基 金实 施骑 乘策 略提 供了有 利的 市 场环境 。 息差策略:息 差策略是 通 过正回购融资 放大交易 策 略,其主要目 标是获得 票 息大于回购 成本而 产生 的收 益 。 一 般 而言市 场回 购利 率普 遍低 于中长 期债 券的 收益 率 , 为息差 交易 提供 了机会 ,不 过由 于可 能导 致的资 本利 差损 ,因 此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市 场回 购利 率走势 的判 断 , 适当地 选择 杠杆 比率 ,谨 慎地实 施息 差策 略,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1 )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行业配置方 面,本基 金 将通过对行业 景气度和 行 业竞争格局的 深入分析 , 对各行业的 投资价 值进 行综 合评 估, 从而确 定并 动态 调整 行业 配置比 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①行业 景气 度 本基金将密切 关注国家 相 关产业政策、 规划动态 , 并结合行业数 据持续跟 踪 、上下游产 业链深 入调 研等 方法 , 根 据相关 行业 盈利 水平 的横 向与纵 向比 较 , 适 时对 各 行业景 气度 周期 与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 研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 较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 业。 ②行业 竞争 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 过密切跟 踪 行业进入者的 数量、行 业 内各公司的竞 争策略及 各 公司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 断公 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 的变 化,重点投资于行业 竞争 格局良好的行 业。 2 )个 股投 资策 略 ①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在行业配置的 基础上, 本 基金将重点投 资于 满足 基 金管理人以下 分析标准 的 公司:公司 经营稳 健 , 盈 利能 力较 强 或具有 较好 的盈 利预 期 ; 财务状 况运 行良 好 , 资 产 负债结 构相 对合 理, 财务 风险 较小 ; 公司 治理结 构合 理 、 管 理团 队 相对稳 定 、 管 理规 范 、 具 有清晰 的长 期愿 景与企 业文 化、 信息 透明 。 ②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 上市公司 的 行业特性及公 司本身的 特 点,选择合适 的股票估 值 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 值方法包 括市盈 率法(P/E )、市 净率法 (P/B)、市 盈率- 长期成 长 法(PEG)、 企业价值/销 售收入(EV/SALES) 、企 业价值/息 税折旧 摊销前利润 法(EV/EBITDA )、自由 现 金流贴现 模 型(FCFF ,FCFE )或股利 贴现模型 (DDM )等。通过 估值水 平分析 ,基金管理 人 力争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 ③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 分析、公 司 基本面分析及 估值水平 分 析的基础上, 进行股票 组 合的构建。 当行业 、 公司 的基 本面 、 股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 较大 变化时 , 本基 金将 对股 票 组合适 时进 行动 态调整 。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 本 面分析和可转 换债券估 值 模型分析,并 结合市场 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 在一 、 二级 市场 投 资可转 换债 券 , 以 达到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 实现基 金资 产稳 健增值 的目 的。 1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运用 企业基本 面 分析和理论价 值分析策 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 上,精选具 有投资 价值 的可 转换 债券 ,力争 实现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2 )转 股策 略 转股期内,当 本基金所 持 有可转换债券 市场交易 价 格显著低于转 股平价时 , 即转股溢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率明显 为负 时 , 本 基金 将 通过转 股并 卖出 股票 以实 现收益 ; 当可 转换 债券 流 动性不 能满 足组 合需求 时 , 本 基金 将通 过 转股来 保障 基金 财产 的流 动性 ; 当 正股 价格 上涨 且 满足提 前赎 回触 发条件 时 , 本 基金 将首 先 通过转 股来 锁定 已有 收益 , 并 进一 步分 析正 股未 来 的价格 走势 , 做 出继续 持有 正股 或立 即卖 出的决 定。 3 )条 款博 弈策 略 本基金将深入 分析公司 基 本面,包括经 营状况和 财 务状况,预测 其未来发 展 战略和融资 需求 , 结 合流 动性 、 到 期 收益率 、 纯债 溢价 率等 因 素, 充分 发掘 这些 条款 给 可转换 债券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4 )套 利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 关注以下 两 种套利机会:a)在可转 换 债券的转股期 内,当转 换 溢价率为负 时, 可以 买入 可转 换债 券 并及时 转股 , 然后 在二 级 市场卖 出股 票 , 以 获取 套 利收益 ;b) 在可 转换债 券发 行期 内 , 当 可 转换债 券的 优先 配售 条款 具有吸 引力 时 , 可 以买 入 股票并 配售 可转 换债券,待 其上 市后 再卖 出 ,以获 取收 益。 (5)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 的投资作 为 提高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 的 辅助手段。根 据权证对 应 公司基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 证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用 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 合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4 、投 资限 制 (1)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 期票据的额度 不得超过其 发行总额度 的 10%, 并且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 项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内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80%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证全债指数 是中证指 数 公司编制的综 合反映银 行 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 所 债券市场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指 数 的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券 及企 业债 券组成 , 中证 指数 公司 每 日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标 。 该指 数 的一个 重要 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格 和无 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型 价,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 映债券 的实 际 价值和 收益 率特 征。 本基 金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债券 投资部 分的 绩效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表 征 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 设 定本 基金 的基准 为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80%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该 基准 能客 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 变 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属 于中高风险收 益的投资 品 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 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7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 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8,741,174.00 2.91 其中: 股票 28,741,174.00 2.9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89,174,000.00 59.63 其中: 债券 589,174,000.00 59.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8,902,218.35 20.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3,392,234.80 16.54 8 其他资 产 7,822,182.26 0.79 9 合计 988,031,809.4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741,174.00 2.9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741,174.00 2.9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660 福耀玻 璃 393,900 9,756,903.00 0.99 2 600038 中直股 份 196,700 9,510,445.00 0.97 3 600893 航发动 力 259,500 7,333,470.00 0.74 4 601689 拓普集 团 103,100 2,140,356.00 0.22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上 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595,000.00 5.0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539,579,000.00 54.79 9 其他 - - 10 合计 589,174,000.00 59.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15045 18民生 银行 1,000,000 98,880,000.00 10.04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CD045 2 111819120 18恒丰 银行 CD120 600,000 58,674,000.00 5.96 3 189902 18贴现 国债 02 500,000 49,595,000.00 5.04 4 111809040 18浦发 银行 CD040 500,000 49,450,000.00 5.02 5 111809035 18浦发 银行 CD035 500,000 49,440,000.00 5.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98.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15,583.9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822,182.2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恒 泽保 本混 合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15-2016.12.31 0.10% 0.10% 1.30% 0.01% -1.20% 0.09% 2017.1.1-2017.12.31 3.10%


0.07%


2.75%


0.01%


0.35%


0.06%


2018.1.1-2018.3.31 0.97% 0.06% 0.66% 0.01% 0.31% 0.05% 2016.7.15-2018.3.31 4.20% 0.08% 4.77% 0.01% -0.57% 0.07% 前海开 源恒 泽保 本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7.15-2016.12.31 0.00% 0.10% 1.30% 0.01% -1.30% 0.09% 2017.1.1-2017.12.31 2.80% 0.07%


2.75%


0.01%


0.05%


0.06%


2018.1.1-2018.3.31 0.97% 0.06% 0.66% 0.01% 0.31% 0.05% 2016.7.15-2018.3.31 3.80% 0.08% 4.77% 0.01% -0.97% 0.07%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3 年 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合 约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证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成本 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或者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2、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两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满 3 个 月, 若本 基金 在每个 季度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的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高 于 1.100 元 (含 1.100 元 )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具 体分 配方 案届时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 3、保本周 期内,本 基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一种 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红 利再投 资。转 型 为 “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后 , 收 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人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两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5、本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同, 其对应 的可分配 收益可能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金转 型为 “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其中 , 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 , 本基金 的保 证费 用或 风险 买断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收 入中列 支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4、本基金 在到期操 作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和 过渡期内 ,免收基 金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若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因本 基金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而 变更为 “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管理 费、 托管 费自转 为变 更后 的 “前 海 开源恒泽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当 日按 下述标 准开 始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20% 的 年费 率计提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不变 。 5、 上 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 货投资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险 、 其他 风险 及本 法 律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以及债 券发 行人 评级 下降 导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等情 况,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 券 市场作 为新兴 转轨市场 ,市场整 体流动 性风险较 高。基金 投资组 合中的 股 票和债 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或 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难 , 加剧 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2、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法 说明 (1)在申 购、赎回 安排方 面,本基 金将加强 对开放 式基金申 购环节的 管理, 合 理控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 审慎确 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 在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本基 金拟投资 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 动性较 好的规 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 具等) ,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 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 度 的 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3)在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本 基金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具 体内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 (4)本基 金可能实 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地 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申 请等 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2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5 ) 暂停基金 估值,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将暂 停基 金估值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 可能 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不 能申购本 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 或者赎 回款项延 迟到账、 如持有 期限少于7 日会 产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 益损失 等 。 提 示投 资者 了解 自身的 流动 性偏 好 、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 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 投资 风险 1、基差风 险。标的 股票指 数价格与 股指期货 价格之 间的价差 被称为基 差。在 股指期 货 交易中 因基 差波 动的 不确 定性而 导致 的风 险被 称为 基差风 险; 2、合约品 种差异造 成的风 险。合约 品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是 指类似的 合约品 种,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 价格 变 动不同 。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 :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 ;B. 价格 变动 的 幅度不 同 。 类 似合 约品 种 的价格 ,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 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 也 构成了 合约 品种 差异的 风险 ; 3、标的物 风险。股 指期货 交易中, 标的物风 险是由 于投资组 合与股指 期货的 标的指 数 的结构 不完 全一 致, 导致 投资组 合特 定风 险无 法完 全锁定 所带 来的 风险 ; 4、衍生品 模型风险 。本基 金在构建 股指期货 组合时 ,可能借 助模型进 行期货 合约的 选 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 资 本 市场的 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 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 的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保 本 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 失的 风险 。 1、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组 合保险策 略 和时间 不变性 投资组合 保险策略 进行资 产配置 , 在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 目的, 但其 中的 一个 重要 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能 够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作 出适 时的 、 连 续的 调整 , 而在 现 实投资 过程 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 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 因影 响到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险 策略 和 时间不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性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的保 本功能 ,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的风 险。 2、本基金 在过渡期 将暂停 赎回和基 金转换转 出业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 期,但 未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 理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继续 持 有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前 海开 源恒泽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 由 于在 下一 保 本周期 开始 前的 过渡 期内 , 本 基金 将 暂 停办 理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 转 换 转出 业务 , 因此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在过 渡期内 无法 赎回 基金 份额 或无法 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3、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 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 而导致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不能 偿 付 本 金, 由此 产生 担保 风险 。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 人 , 而保 证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 , 导致本 基金 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履 行保 证 责任;或在保本 周 期内 保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保 证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日 保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 力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等。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风 险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 如发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人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5、到 期操 作期 间未 知价 风 险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投 资人进 行到 期操 作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 操作 期间按 照公 告规 定方 式进 行到期 操作 。 当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 不含 该 日)之后 至赎回或 转换的 实际操作 日(含该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 证券市 场波动, 产 生 未知价 风险 。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高 风险 品种, 相应 的市 场波 动也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较高 的风险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本法律文件风 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义务 人未履行 其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行 其连带 责任保 证 义务时 ,就 其享 有保 本权 益的基 金份 额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担 保 人追偿 ; 10)法 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 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按照 基金 合同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签订 的 《保 证合 同 》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履行 约定 的保 本义务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因 审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 问要 求 提供 的情 况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或 调整 销售服务 费,但在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依据基 金合 同变 更为 “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前 海开 源 恒泽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要 求 调整 该等 报酬 标准或 调整 销售 服务 费的 除外;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根据 《基金 合同》约 定变更为 “前海 开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 变更为 “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前 海开源 恒泽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执行 的 以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保本周 期内,更 换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但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 照 、 宣告破 产 、 丧 失担 保资 质 或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任 能力 或偿 付能力 的情 况 , 或 者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除外 ; 10)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符合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保本周 期内,基 金管理 人增加新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保本周期 内,因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 丧失 担 保资质 或其 他已 丧失 继续 履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 或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 4)某一保 本周期到 期后, 维持或变 更下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本 保障机制 、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 5)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 依据基金 合同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前海开源 恒泽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并由 此变更基 金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资策 略、管理 费率、 托管费率 等 内 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6)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 整;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8)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10)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11)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方 式或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表 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 上(含二 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A、保 本周 期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按照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 制对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等 ) 和 权 益类资 产 (股 票、 股指 期 货、 权证 等)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 其 中, 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B、转 型为 “前 海开 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券 、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可转 换债 券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 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40% ,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A、保 本周 期内 (1)本基 金持有的 权益类 资产(持 有的股票 、股指 期货、权 证)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4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0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保 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 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 ; (21)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20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B、转 型为 “前 海开 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1)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1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 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或变 更为 “ 前海 开 源 恒泽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之日起 开始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 、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 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 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 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 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内 交易 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认 购款项应 存于基金 认购专 用账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集 到的 属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由 本基金 财产承担 。此项开 户费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垫 付,待托 管产品 启 始运营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 产 品 托管 资 金 账 户 中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账户 开立后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证 券账 户开 通信 息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结算 保 证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的 《 托管 银 行证券 资金 结 算协议 》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由于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而 导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估值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但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 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 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 基 金管理 人 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 基 金投 资 人 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 ,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 业 务咨 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 :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 基金投 资人 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 网上交 易系 统 、 微 信交 易系 统 与APP 交易系 统 ) 进 行开 户与 交 易。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 基金账 户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账 户 资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直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网 点 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七) 如本招 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二)2018 年1 月 15 日至 2018 年7 月15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7-06 前 海开 源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连 网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6-2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6-2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民商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3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新 兰德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5-2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招 商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0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和耕 传承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5-0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坤元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4-23 前 海开 源恒 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1 季 度报 告 2018-04-2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华西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 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4-1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盈信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4-1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4-1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基煜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务 和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3-3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3-29 前 海开 源恒 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8-03-29 前 海开 源恒 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 2018-03-24 关 于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根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2018-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3-0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懒猫 金融 为代 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28 前 海开 源恒 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2018-02-0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利 得基 金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1-2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有鱼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8 前 海开 源恒 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4 季 度报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恒泽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恒泽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恒泽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八月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