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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顺鑫(002213)

中海顺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由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期后转型而来,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5 年11 月25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2756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其转型后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转型的 备案,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的风险包括因政策、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 合规性风险,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风险以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 56 七 、 基 金 的 存 续 ................................................. 5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5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0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1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2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83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8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40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2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43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中海 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 到 期 后 转型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顺 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8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9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修订 11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 基 金而修改形成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效之 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1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2 、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3、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5、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2、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3、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4、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7、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49、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0、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总经理:杨皓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葛玮赓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油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历任渤海石油公司对外合作部计划财务部外事会 计 , 渤 海 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11/19 、06/17 合作区 联管会财务专业代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干部, 中海会计审计公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合业务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督察长 。 彭焰宝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 事 ,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副总裁。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 MOLING CHE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爱德蒙罗斯柴尔德中国私募股权基金 I 期和 II 期主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龙生物区域经理,百奥维达中国基金高级投资总监。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国务院发展 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 WANG WEIDO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 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研究中心主任。 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教、 讲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稽核、党办主任、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 企管部企业管理岗,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 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中海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 计划财务部经理、 稽核审计部经理、 纪委 副书记、合规总监。 Pascal CHARLOT ( 夏 乐 博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 1 类 和 第 9 类受规 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 ( 瑞 士 ) 商 务 拓 展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 I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项目经理、 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财 务 总 监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营 运 总 监 、 第 1 类和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裁秘书、 托管部项目经理、 自有资金及信息管理部综 合业务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秘书、人力资源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 2017 年 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7 年 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经理(期间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2017 年 9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7 年 1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公司督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总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 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 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 年 2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2018 年 3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4 、基金经理 刘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海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合 作 与 并 购 部 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 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至2017 年6 月 任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2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12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顺 鑫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今任中海添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至今任中 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2月30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5 年12月30日-2017 年1 月9 日 刘俊、蒋佳良 2017 年1 月10 日-2018 年6 月1 日 刘俊 2018 年6 月2 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皓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首 席 策 略 分析师、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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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在公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最高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和管理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 前 身 是 深 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并 于 同 年 7 月更名 为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合 计 持 有 平 安 银行 58% 的 股 份 , 为 平 安 银 行 的 控 股 股 东 。 截 至 2017 年 末 , 在 职 员 工 32502 人,通过全国70 家 分 行 、1079 家 营 业 机 构 为 客 户 提 供 多 种 金 融 服 务 。 2017 年,平安银行 收 入 、 利 润 、 规 模 保 持 稳 健 发 展 。 实现 营 业 收 入 1057.86 亿元(还 原 营 改 增 前 的 营 业 收 入 同 比 增 幅 1.67% ) 、 净 利 润 231.89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2.61% ) 、 资 产 总 额 32,484.74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9.99%)、 吸收存款余额20,004.20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4.09% ) 、 发 放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含贴现)17,042.30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幅 15.48%)。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 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 统 支 持 处 、 督 察 合 规 处 、基金服 务中心 8 个 处 室 , 目 前 部 门 人 员 为 60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 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 备 《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 。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 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 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机 构 业 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 6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硚 口 支 行 任 行 长 ;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 加 盟 平 安 银 行 先 后 任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产 品 及 交 易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产 品 的 运 作 、 营 销 和 管 理 , 尤 其 是 对 商 业 银 行 有 关 的 各 项 监 管 政 策 比 较 熟 悉 。 2011 年 12 月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3 年 5 月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截至2018年6 月 末 , 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6.04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13 只 , 具 体 包 括 华 富 价 值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 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金 通 用 鑫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嘉 合 磐 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博 时 裕 景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惠 享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盛18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惠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鹰 添 荣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岁 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金 丰 颐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沪深300指 数 量 化 增 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惠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荣 福 锦 混 合 型 证 券 投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丰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平 安 大 华 中 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 、 汇 添 富 鑫 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MSCI中国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ETF ) 、 平 安 大 华 合 悦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理 念 和 经 营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 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取 得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F218 负责人:刘承来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郑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2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3 、 代销机构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 永 林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高希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83195049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中 山 大 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6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 )海通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 咨 询 电 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1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2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3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 金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15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6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8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6 、37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建 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400-8888-133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0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22 ) 国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 婧 漪 、 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23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4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福 春





客服热线:95360





邮编:130119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6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7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8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9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31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32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韦肖田 联系电话:0571-87902580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33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一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2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04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6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4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六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1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 系 人 : 刘 聪 慧/ 徐晓荣





电话:010-58170905/010-58170876








传真:010-581008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35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 系 人 : 廖 苑 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6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 俊 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7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38 )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 圳 市 南 山 区 南 山 大 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法定代表人: 孙 方 厚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n (39)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赵立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40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金 源 中 心 22 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http://www.dgzq.com.cn/ (41 )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 修 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2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3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53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周斌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4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5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6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7 ) 上 海 汇 付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联系电话:13818223736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8 )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 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9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0)大泰金石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联系电话:021-20324176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1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 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2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3)奕丰金融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4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65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6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7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刘昕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8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9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70 )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71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6153 室 ( 上 海 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2 )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7649619


传真:010-57649620 联系人:朱翔宇 客户服务电话:010-57649619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73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4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75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吴季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6 ) 上 海 景 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02k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电话:61621602 传真:61621602*819 联系人:袁振荣 客户服务电话: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77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8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9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8610-62675979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0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 层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1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82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3 )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4 )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85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6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7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88 )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802348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址:www.998fund.com (89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90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 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1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92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郑州市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93 )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58 号 3 号楼 4 、6 、7 层,6 号楼 1 、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94 )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5 )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 高 新 区 蜀 锦 路 88 号 1 号楼32 楼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 号 1 号 楼 3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徐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010-009 公司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 、 朱 昀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保本周期 到 期 后 转 型 而 来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设立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5]2756 号)准予注册,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正 式 生 效 。 中海顺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担 保 人 为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有限公司。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即 2015 年 12 月 30 日) 开 始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2018 年 1 月 2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根 据 《 中 海 顺 鑫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 中 海顺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并 根 据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日起,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转型为本基金而修改形成的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为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述 修 改 变 更 事 项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七、基金的存续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露;若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五)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3 、投资者可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300 万 0.15%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单 位 : 元 )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Y <30 日 0.50% 100% Y ≥30日 0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购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份 额 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 定 金 额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0.80% , 假 定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448.2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份额的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28 天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0% =55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10,945.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28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0%以内 (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巨 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 日,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策略精选个股, 在 充 分 重 视 本 金 长 期 安 全 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 不同行业发展 趋 势 等 分 析 判 断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比 较 不 同 证 券 子 市 场 和 金 融 产 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 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估 值 指 标 和 分 红潜力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估值优势和具有分红优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本基金考察的分红指标主要包括现金股息率、3 年 平 均 分 红 额 。 2)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3 、债券投资策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 如 下 原 则 :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 估 值 模 型 , 根 据 隐 含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 上 述 第 (2)、 (12 ) 、 (16 ) 、 (17 ) 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 表 征 A 股 市 场 走 势 的 权 威 指 数 。 该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 为 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设 定 本 基 金 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50% ” , 该 基 准 能 客 观 衡 量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 50,686,174.21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243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0.9573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22,119,194.00 40.13 其 中 : 股 票


22,119,194.00 40.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6,149,461.18 29.30 其 中 : 债 券


16,149,461.18 29.30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6,712,370.24 30.32 8 其他资产


138,444.33 0.25 9 合计





55,119,469.7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200,370.00 22.1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022,900.00 2.02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9,895,924.00 19.5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119,194.00 43.64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00373 扬杰科技 73,800 2,110,680.00 4.16 2 002373 千方科技 154,600 2,017,530.00 3.98 3 300059 东方财富 141,400 1,863,652.00 3.68 4 300451 创业软件 106,500 1,661,400.00 3.28 5 600845 宝信软件 61,800 1,628,430.00 3.21 6 300047 天源迪科 103,300 1,611,480.00 3.18 7 603986 兆易创新 14,600 1,584,392.00 3.13 8 002371 北方华创 29,100 1,445,397.00 2.85 9 002456 欧菲科技 86,100 1,388,793.00 2.74 10 300003 乐普医疗 37,500 1,375,500.00 2.71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10,640.00 5.5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2,810,640.00 5.55 4 企业债券 4,500,336.40 8.88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 8,838,484.78 17.4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49,461.18 31.86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22145 11 桂东 02 45,080 4,500,336.40 8.88 2 018005 国开1701 28,000 2,810,640.00 5.55 3 128015 久其转债 23,394 2,189,678.40 4.32 4 113508 新凤转债 20,500 1,999,570.00 3.95 5 123007 道氏转债 9,150 931,470.00 1.84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本基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97,494.9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929.39 5 应 收 申 购 款 19.98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444.33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28015 久其转债 2,189,678.40 4.32 2 123006 东财转债 908,038.50 1.79 3 128022 众信转债 809,360.00 1.60 4 128027 崇达转债 631,895.00 1.25 5 113503 泰晶转债 378,632.00 0.75 6 123002 国祯转债 338,490.88 0.67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8.01.12-2018.06.30 -4.52% 0.34% -6.50% 0.25% 1.98% 0.09%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4.52% 0.34% -6.50% 0.25% 1.98% 0.09%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一、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和 不 含权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4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 通 过 大 宗 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 定 对外公布。 (五)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现 金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申 购 , 但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售 服务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根据 《 中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执 行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转型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销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4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5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7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8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19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0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1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2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3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 请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26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事项。 6 、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和 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险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 。 上述资产的投资市 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正常情况下上述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行业基本面及市场环 境变化的前提下灵活地进行行业配置,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 以投资于某一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受到投资行业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当发生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运 用 多 种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 不 限 于 :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 (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 相 关 内 容 。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五)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 本 公 司 将 本 着 谨 慎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原 则 进 行 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 六 ) 其他风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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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十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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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 以 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5)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2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至少提前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若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 皓 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业务(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 永 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整 存续期间:永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外 汇 存 款 、汇 款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 、 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 包 括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 上 述 第(2)、 (12 ) 、 (16 ) 、 (17 )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3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能在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此处所述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相 同 , 包 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 督等内容。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 并 改 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 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 、 银行间债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券回购主协议,基金管理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协议副本。 5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按 规 定 公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个工作 日内,向所 有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 2018-01-1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华 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 2018-01-13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公告 3 、 2018-01-13





关 于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销 售 机构基金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 2018-01-13





关 于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销 售 机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8-01-19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年第4 季度报 告 6 、 2018-01-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大 泰 金 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与基 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8-02-12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年第1号) 8 、 2018-02-12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2018年第1号) 9 、2018-03-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10、2018-03-29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11、 2018-03-29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12、 2018-03-3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3、 2018-04-23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8 年第一季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度报告 14、 2018-05-1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2018-06-02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告 16、 2018-06-1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万 联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8-07-04


关 于 非 自 然 人 客 户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识 别 的 公 告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顺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海 顺 鑫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 海 顺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