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年 八 月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802
重要提示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关于修改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
由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万家日日薪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8 年3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2017〕12 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险等。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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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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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分类 ........................................................................................ 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3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26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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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 家 日 日 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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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万 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万家日日薪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万家日 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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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保险 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万 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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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日: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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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已
实现收益
5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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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61 、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类别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62 、 基 金 份 额 的 降 级 :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类别
之 和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最 低 份 额 限 制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63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特
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认/ 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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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 】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目前管理 六十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家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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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家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家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万家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方 一 天 先 生 , 大 学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先 后 在 上 海 财 政 证 券 公 司 、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 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 事 马 永 春 先 生 , 政 治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疆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策 研 究 室科
长 , 新 疆 通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新 疆 对 外 经 贸 集 团 总 经 理 , 新 疆 天 山 股 份 有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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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公 司 董 事 ,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现 为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董 事 袁 西 存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莱 钢 集 团 财 务 部 科 长 , 副 部 长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 事 经 晓 云 女 士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会 员 , 研 究 生 ,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司市场管理部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 立 董 事 黄 磊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贵 州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教 师 、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山 东 省 政 协 常 委 , 现 任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山 东 金 融 产 业 优 化 与 区 域 管 理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副 主 任 、 山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 山 东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委 员 、 教 育 部 高 校 金 融 类 专 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 立 董 事 张 伏 波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上 海 申 佳 船 厂 科 员 、 浙 江 省 经 济建
设 投 资 公 司 副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海 证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亚 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 立 董 事 朱 小 能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哲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讲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中 国 金 融 发 展 研 究 院 硕 士 生 导 师 、 副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现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博士生导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 事 会 主 席 李 润 起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经 济 师 。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文
艺 路 营 业 部 客 户 主 管 、 公 司 投 行 部 项 目 经 理 ,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事
务代表 、副总经理 ,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 事 张 浩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管 理 学 博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山 东 东 银 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山 东 省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巨 能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巨 能 资 本 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 事 李 丽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中 级 讲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 曾任公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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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
监 事 陈 广 益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学 位 , 先 后 任 职 于 苏 州 市 对 外 贸 易 公 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 事 尹 丽 曼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申 银 万 国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东
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 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 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2013 年4 月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 黄 海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先 后 在 上 海 德 锦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资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 4 月
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负责公司投资管理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 察 长 : 兰 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在 江 苏 淮 安 知 源 律师
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陈佳昀, 2010 年7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上海 银行 虹口分行工作, 担任出纳岗位。
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财达证券 工作,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经理助理、资
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岗位。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在平安证券工 作,担任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岗位。2017 年 4 月进入我公司工作。现任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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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天 添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邹昱: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
孙驰: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
苏谋东: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杰,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6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
系。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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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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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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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
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 部 门 分 开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与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适 当 分 开 , 并 向 不 同 的 管 理人员负
责 ; 在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合 规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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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
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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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中 国金 融 体系 的 重 要 组成 部分, 总行 设在 北 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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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 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 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 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 部 ,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章 和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 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 国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管 理 与内 部控 制 工作,对 托 管业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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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工 作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 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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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张婉婉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资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泰股份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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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bscn.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3)国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 www.grzq.com.cn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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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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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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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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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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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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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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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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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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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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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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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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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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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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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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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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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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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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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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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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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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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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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北京钱景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fund.qianjing.com
(4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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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nlc.com
(4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7)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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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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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68763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61)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6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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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6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6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蛋卷基金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6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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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官网: www.dtfunds.com
(7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7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7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 并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以 下 简
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电话: (021 )3872 2416
传真: (021 )5878 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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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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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基金份额分类
为 满 足 更 多 投 资 者 理 财 服 务 的 需 求 , 经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自 本
基金转型为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基金之日起对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规 则 生 效 当 日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对 部 分 投 资 者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升 级 处 理 , 该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 转 托 管 等 申 请 将 确 认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分类后本基金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份额代 码 519511,B 类基金份 额代码 519512 ,R 类基金份额代码
519513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限通过直销渠道的特定投资群体进行申购。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特 定 投 资
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渠道认/ 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1、基金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 基 金 份
额
R 类基金份
额
基金代码 519511 519512 519513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 0.1% 0.1%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
率)
0.25% 0.01% 0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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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设单笔最
低限额
5,000,00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基金 B 类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申 购 不
设单笔最低限
额)
不 设 单 笔 最
低限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不设单笔最
低限额
不 设 单 笔 最
低限额
不 设 单 笔 最
低限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
低限额
不 设 单 笔 最
低限额
不 设 单 笔 最
低限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1 份 5,000,000 份 1 份
注 : 本 基 金 当 期 基 金 收 益 结 转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本基
金 A 类、B 类、R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2、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不含未付收益)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并于升级当日按照 B 级基金份额等级享 有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 B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未付收益)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并于降级当日按照 A 级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每月集中支付并按 1 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分类后,每逢基金收益支付日,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帐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收益支付确
认后自动将其在该基金帐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并于升级
当日按照 B 级基金份额 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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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存续期内的某一开放日 (T 日) 对 投资者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了 升 降 级 处 理 , 那 么 投 资 者 在 该 日 对 升 降 级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交
的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 转 托 管 等 申 请 将 确 认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1 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
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自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投 资 者基
金帐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进行份额类别判断和处理。
(二)重要提示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基金的 A 类、B 类、R 类基金份额共同受 《万家日日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束 ,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凡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文件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 其份额的计算皆为 A 类、B 类、R 类 三类基金份额
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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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2]1441 号文核准募 集。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3 年 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 月 10
日,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7,535,700,214.64 份基金份额 (含有效认购资金利息折转
的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8,200 户。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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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成立,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关于修改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
由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万家日日薪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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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具体 场 内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网 点 ) 名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者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的 其 他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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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不
成立。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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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
份额不设单笔最低限额,申购 B 类份额的最低 限额为 500 万份。
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 量限制调整为
1.00 份 。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时 或 赎回 后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B 类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为 500 万
份。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在 各 销 售 渠 道 开 展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开 展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基 金 赎 回
费率。具体费率优惠信息详见公司网站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
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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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 1:假定某 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 在未触发强制赎回费用情形下,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 =50,000.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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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 导致投 资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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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在 后续
开放日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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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日赎 回申请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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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可 补
充其他情况)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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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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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力 保 本 金 安 全 性 和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稳
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组 合 的 管 理 中 , 将 通 过 短 期 市 场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类 属 资 产 配置
策 略 和 无 风 险 套 利 操 作 策 略 等 策 略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谋 求 在 满 足 流 动 性 要 求 、 控 制
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 期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对 短 期 货 币 市 场 有 影 响 的 宏 观 经 济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 变 化 作 出 研 究 与 分 析 , 对 未 来 短
期 内 不 同 市 场 、 不 同 品 种 的 市 场 利 率 进 行 积 极 的 判 断 ,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制 定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基 金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和 品 种 配 置 计 划 , 期 限 结 构 与 品 种 配 置 计 划 是 未 来 一
段投资的基础。
(2)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管 理 策 略 是 指 在 期 限 结 构 与 品 种 比 例 约 束 下 , 在 滚 动 配 置 策略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优 化 技 术 获 得 最 大 化 收 益 的 策 略 体 系 。 其 优 化 目 标 是 组 合 资 产 收 益
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 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束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在 满 足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规 模 、 收益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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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和 流 动 性 , 确 定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保 证 投 资 组 合 高 流 动 性 和 低 风 险 的
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4)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优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对 影 响 债 券 定 价 的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市 场 供 求 、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税 赋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5)回购策略
1) 息差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 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 通过正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以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市 场 回 购
资 金 利 率 与 债 券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选 择 适 当 的 杠 杆 比 率 , 谨 慎 实 施 息 差 放 大 策
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 逆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
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差 异 以 及 市 场 参 与 成 员 的 不 同 , 市 场 中 常 常 存 在 无 风 险 套 利机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随 着 市 场 有 效 性 的 提 高 , 无 风 险 套 利 的 机 会 与 收 益 会 不 断
减 少 , 但 是 相 信 在 较 长 一 段 时 间 中 市 场 中 仍 然 会 存 在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基 金 管
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 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 为 投资者 带来更大收益。
同 时 , 随 着 市 场 的 发 展 、 新 的 货 币 投 资 工 具 的 推 出 , 会 产 生 新 的 无 风 险 套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将 加 强 对 市 场 前 沿 的 研 究 , 及 时 发 现 市 场 中 新 的 无 风 险 套 利 机 会 ,
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资 金 面 分 析 以 及 对 申 购 赎 回 变 化 的 动 态 预 测 , 通 过 回购
的 滚 动 操 作 和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品 种 的 期 限 结 构 搭 配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 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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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流通受限证券;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买断 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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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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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 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品种;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 11)、( 13)、( 14)、( 17)、( 18)条外, 因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80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 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策略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上
市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投资决策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具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 率 分 析 师 将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尤 其 是 研 究 实 力 雄 厚 的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并 经 常 拜 访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经 过 筛 选 、 归 纳 、 整 理 , 定 期 撰 写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和 债 市 市 场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研 究 报 告 是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基金经理制定具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拟 定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投 研 团 队 撰 写 的 宏 观 经 济、
行业、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信用分析报告等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该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即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资 产的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802
配置比例) 、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 果 基 金 经 理 认 为 影 响 市 场 的 因 素 产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还 可 以 临 时 提 出 新 的总
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根 据 基 金 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 体投资计划。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达
至 集 中 交 易 室 。 集 中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 规 稽 核 部 对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并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提 供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合 规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研 究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基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与 损 失 , 并 对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有 效 分 解 , 以 便 能
更 好 地 评 估 资 产 配 置 , 并 对 基 金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以 及 风 险 监 控和
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当 组 合 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组 合 投 资 比 例 不 能 符 合 控 制 标 准 时 ,或
当 组 合 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导 致 信 用 等 级 不 符 合 要 求 时 ,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802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剩余 期限- Σ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余期限+ 债券 正回 购 × 剩 余 期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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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9,855,086.64 23.37
其中:债券 39,855,086.64 23.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22,000,211.00
12.90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8,073,493.59 57.51
4 其他资产 10,615,050.12 6.22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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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计 170,543,841.35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3.5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11,999,794.00 7.6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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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0.99
7.62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0.00 -
2 30 天(含)-60 天 21.56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0.00 -
3 60 天(含)-90 天 56.4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0.00 -
4 90 天(含)-120 天 8.89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0.00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0.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0.00 -
合计 107.86 7.62
4.报 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2,980,993.07 8.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8,511.29 6.3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6,875,582.28 10.71
8 其他 - -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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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39,855,086.64 25.30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 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71800018 18 中信CP005BC 100,000 9,998,511.29 6.35
2 111785356
17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CD168
100,000 9,901,387.52 6.28
3 189919 18 贴现国债19 70,000 6,984,077.65 4.43
4 111781992
17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CD137
70,000 6,975,201.19 4.43
5 101522 国债1522 60,000 5,996,915.42 3.81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7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17%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单平均值
0.0222%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到达 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到达 0.5%。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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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一)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 元。
(二)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三)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15.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93,211.04
3 应收利息 505,487.19
4 应收申购款 112,949.8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1,586.24
7 其他 -
8 合计 10,615,050.12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日日薪 A
阶段
净值
收益率①
净
值收益
率标准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①-③ ② -④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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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② 益率③ 准差④
2018 年
上半年
1.9194% 0.0027% 0.1736% 0.0000% 1.7458% 0.0027%
2017 年 3.5702% 0.0016% 0.3500% 0.0000% 3.2202% 0.0016%
2016 年 2.5255% 0.0055% 0.3510% 0.0000% 2.1745% 0.0055%
2015 年 3.6038% 0.0099% 0.3500% 0.0000% 3.2538% 0.0099%
2014 年 3.0619% 0.0067% 0.7171% 0.0013% 2.3448% 0.0054%
2013 年 3.5517% 0.0054% 1.2982% 0.0000% 2.2535% 0.0054%
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9.6604% 0.0063% 3.2399% 0.0012% 16.4205% 0.0051%
万家日日薪 B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8 年
上半年
2.0402% 0.0027%
0.1736
%
0.0000% 1.8666% 0.0027%
2017 年 3.8198% 0.0016% 0.3500% 0.0000% 3.4698% 0.0016%
2016 年 2.7708% 0.0055% 0.3510% 0.0000% 2.4198% 0.0055%
2015 年 3.8533% 0.0099% 0.3500% 0.0000% 3.5033% 0.0099%
2014 年 2.3003% 0.0079% 0.2215% 0.0000% 2.0788% 0.0079%
自基金
合同修
改日起
15.6682% 0.0066% 1.4460% 0.0000% 14.2222% 0.0066%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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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修改合同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7 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修改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2、本报告期万家日日薪 R 类基金份额为 0,无法计算收益数据。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3 年 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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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1 月 15 日, 建仓期为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3 年1 月15 日) 起 两周,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2、2014 年 5 月16 日,本基金转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型后本基金设三类基
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其中 B 类基金份额的指
标计算自分类实施日(2014 年5 月16 日)算起,R 类基金份额为 0,因此无收益
数据。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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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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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 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估 值 前 ,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编制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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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
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损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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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
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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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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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将 基 金 份 额 实 现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按 月 结 转 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 , 使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始
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资者在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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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 对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
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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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 部分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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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年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率 应 自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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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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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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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1
(( / 7) 365 /10000) 100%
i
i
R
?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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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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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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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
项时;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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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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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从而影
响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主要指企业 (公司) 债、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
品 种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违约。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满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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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可 投 资 的 资 产 包 括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一 般情
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上 述 资 产 时 , 仍 存 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由 于 特 定 投 资 标 的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债 券 或 其 他 资 产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被 迫 以 不 适 当 的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 如 出 现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对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50% 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出 该比例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具 体情形、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之 “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发生上述情形时, 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暂 停 或 延 期 办 理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可 能 存 在 基 金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的风险 。
3、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除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备 用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暂 停 接 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之“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的相关规定。 若本
基 金 暂 停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赎 回 期 间 将 无 法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本
基 金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将 后 延 , 可 能 对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安 排 带 来
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之 “ 暂 停估值的情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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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从而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 累计申购或对单一基金交
易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设 定 上 限 。 如 果 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 购 相 关 控
制指标超过上限,则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申购,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定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赎回,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 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 在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或 自 行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追 索 负 收 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予
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机会成本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高 效 率 使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过 多 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 基 金 系 统 实 现 要 求 更 高 , 可 能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估 值 或 办理
相关业务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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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 , 本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在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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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分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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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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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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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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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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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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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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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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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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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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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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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可
召 开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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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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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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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
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日 将 基 金 份 额 实 现 的 基 金 净 收 益 分 配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按 月 结 转 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金账户 , 使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始终保持 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始终为 1.00 元;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 投 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者 在 每 月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累 计 收 益 为 正 值 , 则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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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基
金合同第十九章。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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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年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率 应 自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
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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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4、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流通受限证券;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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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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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 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 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品种;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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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 11)、( 13)、( 14)、( 17)、( 18)条外, 因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币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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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估 值 前 ,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使基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编制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
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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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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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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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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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楼 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 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理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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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 清算 ; 各类 汇 兑业 务; 代 理政 策 性银
行 、 外国 政 府和 国 际金 融机 构 贷款 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 汇 存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 券;
外 汇 票据 承 兑和 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证 券公 司 客户 交易 结 算资 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
业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 基 金 根 据 份 额 持 有 人 集 中 度 情 况 对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调 整 ,
并遵守以下要求: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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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 致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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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2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
1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其中单一 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品种;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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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1 、11 、13、14、17、18 条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证券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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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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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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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同时在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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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清算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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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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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以 及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备 付 金 、 保 证 金 和 其 他 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交 易 所 短 期 债 券 可 以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估 值 前 ,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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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基
金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
生 估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 率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中基
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情形,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估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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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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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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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项。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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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 (月
度)两类,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
息 订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可 订
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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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 也 可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在 “ 客 服 ” —> “服务中心” —> “留言咨
询”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 还可 以 直接 登录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 查 阅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等 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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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大 泰 金 石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 2018 年 1 月 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货币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的 公告”;
3、2018 年 2 月 8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货币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临时调整额度的公
告”;
4、2018 年 2 月 9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等相关业务的公告”;
5、 2018 年 2 月 1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家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8 年 2 月 28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7、 2018 年 2 月 28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第 1 号) ”;
8.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关 于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法 律 文 件
的公告”;
11 、 2018 年 3 月 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货币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调整额度的公 告”;
12、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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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14、 2018 年 4 月 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货币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临时调整额度的公
告”;
15、 2018 年 4 月 1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关于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 的 公 告”;
16、 2018 年 4 月 2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7、 2018 年 4 月 24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货币基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临时调整额度的公
告”;
18、 2018 年 6 月 2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发布“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 于 货 币 基 金 T+0 快速取现服务调整额度的公告”;
19、 2018 年 6 月 2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济 安 财 富 为 万 家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 2018 年 6 月 26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1、 2018 年 7 月 13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2、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发布“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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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四部分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 以 直接 登录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 查 阅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万家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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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2014]203 号)
(二)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