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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优选(161903)

万家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02




































































1 万 家行 业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 人: 万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八 月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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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2015 年7月31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 万家行业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 为万 家行 业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万 家公 用事 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 年7月11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3 年8月28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 年8月 28 日起 , 由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 万家行业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018 年3月24日,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2017 〕 12号) 的要 求对 基金 合同 的部 分内 容进 行了 修订 , 修订 后的 法律 文件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 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7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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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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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8 四 、基金 托管人............................................................................................................................................................ 17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和存续 ..................................................................................................................................... 32 七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33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35 九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跨 系 统转 登记 .................................................................................... 46 十 、基金 的投资............................................................................................................................................................ 47 十 一、基 金的业 绩 ....................................................................................................................................................... 61 十 二、基 金的财 产 ....................................................................................................................................................... 63 十 三、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64 十 四、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70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71 十 六、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74 十 七、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 八、风 险揭示 与管 理 .............................................................................................................................................. 79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1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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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十、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84 二 十一、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108 二 十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122 二 十三、 其他事 项 .....................................................................................................................................................100 二十 四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126 二十 五 、 备查文 件 .....................................................................................................................................................127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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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2015 年 7 月 31 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将万 家行 业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名 为万 家行 业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 2013 年7 月 11 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于 2013 年8 月 28 日通过并完成向 中国证监会 的备案 。 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起 , 由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修订 而成 的 《 万 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通过并完成向 中国证监会 的备案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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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本基金 指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原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基金的前身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指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 协议 》 及 协议 当事 人对 本协 议的 任 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 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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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 说明 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 明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 易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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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有 关条 件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简 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 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且 其投 资 额度 已经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并且本基金的备案 材料 及 本基 金的 认购 资金 验资 报 告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由出 现 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 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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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 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 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构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 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 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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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为 投资 者开 立 的记 录其 持有 万家 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 人为 投资 者开 立 的 记录 其 通过 该销 售人 买卖 万家 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 法律 、 法规 或 规章 的变 更; 国际 、 国内 金融 市场 风险 事 故的 发生 ; 自然 或无 人为 破坏 造成 的交 易系 统或 交易 场所 无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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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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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 本 1 亿元人民币。 目前管理 六十 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 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万 家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万 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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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强化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瑞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品质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璟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 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万家消费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瑞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市 场基 金、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家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潜力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量化同顺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 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 董事,2015 年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长, 新疆通宝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 ,副部 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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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7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 教授, 曾任贵州财经学院财政金 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 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 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 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副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玖源化工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 商学院讲师、中央 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营业部客 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副总经理,现任新 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 张浩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管理 学博 士 , 先后 任职 于山 东东 银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山东 省 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巨能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陈广益先生, 硕士学位, 先后任职于苏州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卓 越外 语学 校、 山东 中医 药大 学。2008 年3月起加入本公司, 曾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监事尹丽曼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 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东海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4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 经理 : 李杰 先生 , 硕士 研究 生。1994 年至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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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2011 年 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 曾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总经理助理,2013 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黄海先生,先后在上海德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 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经理、研究员、投 资经 理、 投资 总监 等职 务。2015 年4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 负责公司投 资管理工作,2017 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10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月起 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高源 ,2005 年10 月至2007 年3月在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工作,担任研究员;2007 年4月至2010 年6月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于2010 年7月至2017 年4月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职。 2017 年4月进入我公司工作, 现任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 家潜 力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新机遇龙头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孙远慧 ,2016 年10月至2018 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海波,2015 年5月至2016 年10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恒,2015 年2 月至2016 年1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颖,2011 年11 月至2015 年2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印 ,2011 年7 月至2014 年10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云飞,2012 年2月至2013 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立辉,本基金成立时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1月离职。 张珣,2006 年6 月起与蔡立辉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10 月离职。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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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 庆铃,2007 年10月至2008 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鞠英利,2008 年9月至2011 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 委


员:李杰、莫海波、苏谋东、徐朝贞、陈旭、李文宾、高源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黄海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李杰,副总经理。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旭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陈广益、莫海波、苏谋东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莫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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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 《基金法 》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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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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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 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 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 必须 渗透 到公 司的 不同 决策 和管 理层 次, 贯穿 于各 项业 务过 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规 及规 章, 必 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固有 财产 、 基金 财 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各项 制度 必须 体现 公司 关键 的业 务部 门之 间和 关键 的工 作岗 位之 间的 相 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 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 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 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 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 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 第一层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 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 风险控制工 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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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 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 岗处 理业 务的 , 必须 有相 应的 后续 监督 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 序作 为第 二道 内控 防线 。 建立 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 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 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 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 )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 )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 )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 )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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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 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 亿元。2018 年1-3月,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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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8 月 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长 助理 ;2001 年9 月至 2004 年6 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 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 理、 副处 长, 会计 结算 部高 级经 理。 袁女 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 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 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 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 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 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 险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 制机 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交 通银 行的 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 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贯彻 适当 授权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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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在岗 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 合规 部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 风险 控 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 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通 银行 有权 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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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 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 -38909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转 6;400-888-0800 ;021 -68644599 传真:021 -38909798 网址:www.wjasset.com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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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cb.com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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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http://www.zts.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250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88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 站:www.dfzq.com.cn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9)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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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2)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0755-258220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 )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5)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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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2)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客服 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 网址:www.txsec.com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itics.com (3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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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wkzq.com.cn (3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与宏源证券2015 年1月合并)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ec.com (3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 http://www.grzq.com (4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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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3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 ehowbuy.com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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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1)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5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invs.cn/ (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5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5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5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fund.qianjing.com (58)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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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2) 中信期货有 限公 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3)上海汇付金融 服 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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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7)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9)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 址:www:niuniufund.com (7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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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 www.lufunds.com (7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7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7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80)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8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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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蛋卷基金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8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8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8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8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电话 : (010 )5859888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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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 : (010 )58598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 : (021 )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 徐冬 六 、基金 的历 史沿革 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5 年7月31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 万家行业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名 为万 家行 业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由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名 为 “天 同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83 号文核准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自 2005 年 5 月 26 日至 2005 年7 月8 日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天同公用 事业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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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年 7 月 15 日生效。2005 年 8 月 15 日起 , 天同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深圳交易所 上市。


2013 年 7 月 11 日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审议 通过 了 《关 于修 改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 相关事宜 , 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变更 为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允 许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景气 行业 或预 期景 气度 向好 的行 业股 票, 并基 于上 述投 资 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 本基金的名 称、投资和估值、基金 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 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完成并通过了向 中国证监会 的 备 案 , 自该 日起 ,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并取 代原 《万 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万 家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正式变更为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 万 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原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存续 期内 ,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 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 在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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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一)上市交易的 时间和 地点








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5 】66 号核准, 原基金于 2005 年8 月 15 日 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简称: 万家 公用,交易代码:161903 。 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11 日开始持续停牌。2013 年 8 月 29 日, 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复牌。本基金的上市首日仍按2005 年 8 月 15 日 计算。





投资者在深交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证券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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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申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原基金自2005 年8月1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场内场外正常申赎。 本基金申购、赎 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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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 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 、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有 效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 申购 申请方为有 效。


4 、 在分 级申 购限 制的 情况 下, 申购 费用 按单 笔申 购申 请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乘以 单笔 确认 的申 购金额计算。 5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 前提 出,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 、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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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 、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 投资 人申 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资 金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人)账户。发生延期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 、申购、赎回的限制 基金名称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万家 行业优选 混合型 投资证券 基金 1000 0 2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保留基金 份额 限制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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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 赎回费 3 、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 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2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0.15% 50万≤M<500 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适用的申购费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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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M <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 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 特定赎回费率 T <7天 1.50% 7 天≤T <365天 0.125% 365 天 ≤T <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 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 限





(日历 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365 天 0.50% 365 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 记日 , 截止 日为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日 。 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该投资人的 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 (2) 投资 人对 本基 金连 续持 有期 限超 过 2 年, 赎回 费率 为零 ,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 持有 期限 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 则另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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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上述 申购 、 赎回 费率 自公 布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 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 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费率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 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 等 不充分;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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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时; (6)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 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9)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可拒 绝该 笔申 购申请。 发生 上述 第 (1 )- (4) 、( 7)、(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5)、(6) 、( 9)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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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受的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足 额兑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赎 回,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 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 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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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该基 金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的公告 1 、 基金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情况。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场内申购、赎回 本基金可 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理场 内申购和 赎回。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 记机 构) ,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用 同一 个交 易账 户的 由本 公司 管理 的基 金可 以互 相转 换。 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金的名 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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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加上 转出 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 赎回 费的 25% 归入转 出基金资产。 2 、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电 话委 托进 行的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情 如下 : (1) 由零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换 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 准申 购费 率的 四折 。 但转 入基 金标 准申 购费 率高 于 0.6% 时, 优惠 后申 购补 差费 率不 低于 0.6% ; 转入 基金 标准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 按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 ×C×(1-D)/(1+H)+G]/E





F=B ×C×D





J=[B ×C×(1-D)/(1+H)] ×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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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用 同一 个交 易账 户 的、 且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金 。 若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不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圳 TA 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 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 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换申请,如 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 基金账户,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 额为 500 份, 单笔 转换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 数额 和转 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 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5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1 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 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 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 、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份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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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7 、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 8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 或部 分转 出其 持有 的万 家货 币基 金 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 收益为负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 入基金份额。 9 、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转 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转 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 前 3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 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 时进行公告,具体可到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九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席 位)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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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系 统转 登记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基金 的投 资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 性,遵守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和 禁止性规定。 (一) 投资理念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 资产配置策略,并通过积极主动 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 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 象,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股票,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业绩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由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 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 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 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 一只债券指数,是我国债券市场价 格变动的“指示器” 。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8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0%的上证国债指数 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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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 现金 类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优选行业和精选个股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方式,并适度动态配置大类资产。 1 、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因素分析、经济 政策分析、资本市场因素 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 券市场的运行趋势做出全面的评估。 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 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1)宏观经济因素分析 根据各项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如:GDP 增长率及构成、利率水 平、消费价格水平、消费 者信心指数、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工业 品价格指数、进出口数据、货币信 贷数据、居民收入水平、居民储蓄率等指标判断当前宏观经 济所处的周期,并根据具体情况配 置相应的资产类别。本基金管理人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 研究团队,将根据各项宏观经济指 标及其发展变动趋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判断 ,指导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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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国家经济政策分析 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和指导方向。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着手,对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对宏观 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分析判断,从而指导本基金大类资产的 配置。其中货币政策由信贷、利率 等政策组成,具体包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 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等;财政政 策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组成,主要目的在于调节 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具体包括 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 段; 产 业政 策是 国家 根据 未来 经济 发展 的 需要,促进各产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包 括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技术 等政策。 2 、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表现出不同的运行态势,本基 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结 果,运用行业评价体系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以选择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景气度 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1)以投资时钟为核心进行行业选择 本基金将基于美林 “投资时钟理论” , 根据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 个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 经济周期阶段


经济 特征


行业配置方向


衰退


市场需求不足,产出负缺口;宽松货 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 配置防御成长性行业


复苏


通货膨胀下降,企业盈利增加,企业 产能逐步增加 配置周期成长性行业


过热


市场需求旺盛,产出正缺口扩大;通 胀上升、货币政策开始逐步趋紧 配置周期价值类行业


滞涨


产出正缺口逐渐减小, 资源价格高企, 通胀和利率均处在高位,企业成本上 升,盈利下降 配置防御价值类行业


(2)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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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 ) 行业 基本 面比 较。 行业 比较 包括 两个 层面 , 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 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 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 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 产量、 产能利用率、 销量及增速等。 2 ) 行业 市场 估值 比较 。 估值 体现 市场 预期 , 行业 间估 值排 序、 行业 自身 估值 水平 都影 响行 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 机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 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 ) 在上 述初 步筛 选的 基础 上, 结合 产业 政策 , 从全 球产 业格 局变 迁、 国内 经济 增长 驱动 等 角度,寻求 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优选行业的基础上,将秉承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扎实深 入的公司研究,发掘价值 被市场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 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 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坚持以研究支持决策的原则,精选价值成长兼具型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个股行业属性界定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是以行业优选策略的配置建议为前提,因此在 个股投资之前将首先对股 票的行业属性进行界定。本基金对个股行业的界定以申银万 国的行业分类为参考,辅以行业研 究员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主营业务增长率、主 营利润构成、主营利润增长率等指 标进行再确认。 (2)行业优势企业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本基金以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占比指标 作为确定景气行业的优势 企业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反映了企业产品的市场 接受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 业规 模。 在此 基础 上, 本基 金兼 顾不 同行 业的 特点 , 考察 净利 润行 业占 比、 产品 市场 份额 占比 、 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品牌价值、财务稳健等指 标,并对企业基本面其他方面进行 深入研究,选取目前位于行业前列的公司和能快速成为未来 行业内领先的 优势公司,作为景气 行业优势企业。 (3)个股的估值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 所筛选出来的财务状况和 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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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 1 )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 A 股中,剔除 ST、*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估值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标综合排序、 筛选, 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经营 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 集中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因素。本基金选 取净资产收益率(ROE ) 、总 资产 报酬 率(ROA) 、主 营业 务收 入同 比增 长率 、主 营业 务利 润同 比 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 及当前投资的安全性。估 值合理将是本 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 、市 净率 (P/B ) 、市 盈率 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例 (PEG ) 等估 值指 标, 并参 考国 际估 值分 析方 法、 结合 国内 市场 特征 对入 选的 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2 )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 行业成长性;公司在行业 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 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 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在未来的发展中, 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 的地位预 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 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 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 务指标状况良好;公司具 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领 先地位,具备核心竞争优 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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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风险因素考察:公司在技术、营销、内部控制等方面不 存在 较大 风险 ,同 时公 司具 备与 规 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 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 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4 、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 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本基 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 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 基 础上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结构 进行 有 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2)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 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 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 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 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 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3)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 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 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 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A.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B.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C.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D.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E.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F.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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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 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 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 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 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 自行开发 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 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 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 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 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 、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新型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 资主要以 套期保值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 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 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七) 投资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 策执 行状 况, 货币 市场 和证 券市 场 运行状况;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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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策略分析 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 告、 固定收益 类债券分析报告 、 风险测算报告等 。 2 .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 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 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 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 、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金 经理 认为影响 市场 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 提出新的 总体投资计划 ,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 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 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 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合规稽核部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 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 )基金经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内,通过对市场 估值水平的分析,结合公 司投研团队对行业景气度、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充分权衡 行业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多种因 素对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水平的影响,审慎精选,在本基金股 票备选库的范围内构建本基金的股 票组合。 3 )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债券投资原则,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 ,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 ,并 将指 令的 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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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并提供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 稽核部对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 控制 ,并定期或不定期的 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 风险评估,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 。 合规稽核部 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研究 在一 段 时期 内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变 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 ,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 , 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个股 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 ,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 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 绩效评估报告。 (6) 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 果、 绩效评估报告 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 现金 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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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5)、 12)、 16)、 17 )条以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 、建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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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 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万家 基金 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并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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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02,303,403.43 87.51 其中:股票


102,303,403.43 87.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4,403,392.21 12.32 8 其他资产


196,513.54 0.17 9 合计





116,903,309.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524,456.00 17.74 C 制造业 40,224,465.09 34.76 D 电力 、 热力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71,559.85 0.0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8,864,737.38 24.95 K 房地产业 4,719,454.00 4.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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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81,226.14 0.07 O 居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17,504.97 6.7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303,403.43 88.4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09 山西汾酒 110,700 6,961,923.00 6.02 2 600519 贵州茅台 8,821 6,452,208.66 5.58 3 600036 招商银行 231,857 6,130,299.08 5.30 4 600031 三一重工 575,800 5,164,926.00 4.46 5 601225 陕西煤业 609,100 5,006,802.00 4.33 6 000983 西山煤电 639,600 4,803,396.00 4.15 7 600740 山西焦化 453,200 4,658,896.00 4.03 8 601398 工商银行 871,705 4,637,470.60 4.01 9 002044 美年健康 205,164 4,636,706.40 4.01 10 601699 潞安环能 498,000 4,611,480.00 3.9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 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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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暂不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暂不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基金投资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中招商银行 (600036.SH)在2018 年5月4日因违规行为被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处罚,违规行为主要涉及理财、存贷款、同业等业务。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975.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61.79 5 应收申购款 150,176.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513.54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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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十 一、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标准差 (4) (1)-(3) (2)-(4) 2018 年1 月1日至 2018 年6 月30日 -1.85% 1.20% -9.83% 0.92% 7.98% 0.28% 2017 年 0.81% 0.77% 17.32% 0.51% -16.51% 0.26% 2016 年 1.59% 1.72% -8.16% 1.12% 9.75% 0.60% 2015 年 77.01% 2.67% 6.98% 1.99% 70.03% 0.68% 2014 年 2.69% 1.13% 41.16% 0.97% -38.47% 0.16% 2013 年 -1.06% 1.08% -2.90% 1.00% 1.84% 0.0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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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2 年 -3.47% 1.07% -0.57% 1.00% -2.90% 0.07% 2011 年 -28.14% 1.19% -19.04% 1.09% -9.10% 0.10% 2010 年 -3.57% 1.58% -8.71% 1.36% 5.14% 0.22% 2009 年


66.52% 1.90% 61.55% 1.69% 4.97% 0.21% 2008 年 -50.42% 2.35% -54.51% 2.35% 4.09% 0.0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2018 年 6月30日 229.50% 1.59% 152.15% 1.41% 77.35% 0.18% 本基金于2013 年8月28日修改合同,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80% ×巨潮公共服务指数 收益率+20% ×同业存款利率” 变更为 “8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从成立日至2018年6月 30 日)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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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注: 本基 金于2013 年7月11日召开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该议 案已 于2013 年8月28 日通过并完成向 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原“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更名 为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更名 后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持有 人 大会决议生效日起6 个月 。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要求 。2015 年7 月31 日,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更名 为 “万 家行 业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十 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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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 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前述证 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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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 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低 于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 得成 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 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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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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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008 年 9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原则的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 原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将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 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规定 的原 则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并参 考 《中国 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 的 “ 指数收益法 ” 进行估值,指数 选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行业分类指数。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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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 第4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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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本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 册与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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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四) 估值方法的第 6 条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 于战 争、 火灾 、 地震 、 洪水 等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四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名称 基金收益的构成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 基金 1.买卖证券差价;


2.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原则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 基金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 ,即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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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 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 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 于已实现收益的60%, 但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 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 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 五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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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 运作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 费率为 1.3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 ,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 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 率为 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 、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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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 、投资者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 购费 ) 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0.15% 50万≤M<500 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 特定赎回费率 T <7天 1.50% 7 天≤T <365天 0.125% 365 天 ≤T <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 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 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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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7 天≤T<365 天 0.50% 365 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注: (1)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 起始 日为 申购 的注 册登 记日 , 截止 日为 赎回 、 转换 的注 册 登 记日。 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 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该 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 (2) 投资 人对 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2 年, 赎回 费率 为零 , 期间 如进 行赎 回或 转换 , 持 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上述 申购 、 赎回 费率 自公 布之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后 开始 执行 。 在该 执行 日之 前的 相关 费 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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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且具 有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七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 、 《业 务规 则》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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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 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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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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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的上市交易;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上市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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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风 险揭 示与管 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 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 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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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 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 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 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 、 除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处理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 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 者, 费率 不低 于1.5% 。 短期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 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的估值” 之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 四)上 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 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 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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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 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 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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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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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 顺序权利人。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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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 、基 金合 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法 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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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 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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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 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7) 除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与 基金 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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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 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 以下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 依法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法 违规 、 违反 基金 合 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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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按照 有关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材 料,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核 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9)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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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 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 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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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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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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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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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 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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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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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表 决, 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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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 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 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名称 基金收益的构成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 基金 1.买卖证券差价;


2.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原则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 基金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 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 少分配一次,最 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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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于已实现收益的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 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 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 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费 率为 1.3%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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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 、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 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 率为 0.2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 、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 超过 5%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 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 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2 、 投资 者的 申购 费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 构收 取。 赎回 费在 扣除 手续 费后 , 余额 不得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需 要调 整这 一比 例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比例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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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 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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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5)、12)、16)、17 )条以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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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式发行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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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低 于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初始 取 得成 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 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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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证, 以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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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 基金资产的;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前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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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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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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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 顺序 权利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 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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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 4 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1 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 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二十 一 、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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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 册资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发 行 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 ;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 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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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其他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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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第 7、10 、13 、14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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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时,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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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的,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保 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其 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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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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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 财 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 法》 、 《人 民币 银行 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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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 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 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 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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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司 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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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 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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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 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f.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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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 法的第(1 )-(5)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 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基金账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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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六)基金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 报表 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 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 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 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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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 和终止 1 、 本协 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2 、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销 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 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 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 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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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 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申请 ,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值、持有基金 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 基金信息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95538 转 6 客户服务传真:021 -38909778 2. 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 客户留言"栏目中,直接提 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 十三、 其他 事项 1 、2018 年2 月 1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家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 、2018 年2 月 28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家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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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一次) ”。 3 、2018 年3 月 14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的公告”。 4 、2018 年3 月 15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 5 、2018 年3 月 1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 、2018 年3 月 24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7 、2018 年3 月 2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8 、2018 年3 月 30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9 、2018 年3 月 3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8 年4 月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8 年 4 月 1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凯石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2 、2018 年 4 月 2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3 、2018 年6 月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关于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8 年6 月8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基金在招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限额的公告”。 15 、2018 年 6 月 2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济安财富为万家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2018 年 6 月 26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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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7 、2018 年 6 月 30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关 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8 年 7 月 13 日,我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 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暂 停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办 理旗 下基 金 相关 销售 业 务的 公 告”。 19 、2018 年 7 月 1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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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十 四 、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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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 五 、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2013]753 号) 2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3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 万家 公用 事 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备查文件 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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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