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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鑫纯债债券(006304)

中加颐鑫纯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 中 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八月 二十 五 日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2 中加颐 鑫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中加 颐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 可【2018 】 【1169 】号 文注册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 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基金 托管 人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 【2018】年 【8】月【28】 日起至 【2018】年【11 】月 【27】日 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3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9.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 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 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10.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 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 金的详细情 况 ,请详 细 阅读刊登在 【2018】年 【8】月【25 】日《 证 券日报 》上 的 《中加颐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3.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 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 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 务 号码:400-00-95526 咨 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 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4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 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 关于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请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 章“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其预 期风险 与收益 水平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金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 与自身风险承受 能 力相匹配的产品 。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进行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8】1169 号 文注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通过 《证券日报 》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5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中加颐鑫纯债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简 称: 中 加 颐 鑫 纯 债 债券 ,基 金 代码:006304 )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 回报 。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 募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债券 质押式及买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6 断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9. 销 售机 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10.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年【8】月【28 】 日起 至 【2018】年【11 】月 【27】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给基金 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 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7 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3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8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5)/1.00 =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 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 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 费) ,追加 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 (5 )投 资者在 基金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认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 得撤销。 (6 )基 金募集 期间单 个投资人 的累计 认购规 模没有限 制。但 如本基 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售期内销 售 机 构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不 设最高认购限额。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9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投资者本人签字的《个人开户申请表》 ; 2、有效身份证及签字复印件 。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3、提供同名银行存折/ 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4、 银行卡相应证明资料( 如该卡以往任何业务的银行回执单, 回执单内容中 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 5、 填妥并签字的 《个人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风险揭 示书》 ; 6、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专业投资者 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五) 项所规定的专业投 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银行、 证券、 信托、 保 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 本人的存款、 证券投资市值、 理财资产等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者银行工资卡提供其过往三年年 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流水证明;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 个人有投资金融产品、 证券的流水记录; 或者符合 《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一) 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机构的高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0 级管理人员、 获得资格认证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并提 供职业资格证书、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二)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T+2日起查询开户 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填妥并签字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并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 交 由 柜 台 人 员 处 理 。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 投资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 受理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 查询。 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根据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 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 中心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正/ 副本;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1 2、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 《开户许 可证》 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 3、加盖 单位公 章的法 定代表人 和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件 复印件 (二代 身份证 需正反面) ; 4、填妥 并加盖 单位公 章的《机 构开户 申请表 》 、 《机 构投资 者风险 承 受能力 评估问卷》 、 《投资人权益须知》 和《风险揭示书》 ;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 6、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7、如开 通传真 交易, 还须提供 加盖单 位公章 的《传真 交易协 议书》 一式两 份 ; 8、如为 非金融 机构, 需提供填 妥并加 盖单位 公章的《 机构税 收居民 身份声 明文件》 ;如为 消极非 金融机构 ,需额 外提供 填妥并加 盖单位 公章的 《控制人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9、如为 合伙企 业形式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 合伙人名 录及各 合伙人 身份证 件证明; 10、如为 QFII 机 构客 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1 、 如以产品为开户主体, 除需提供 《产品开户申请表》 外, 还需提供以下 资料: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 提供该资管计划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通过的文件; ◆如为信托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银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保险公司产品,提供该产品获得保监会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 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该产品登记 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 社会 保障基金/ 养老金产品 ,管理人应提供加盖 公 章的管理 人资格证书、 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 托管行应提供加盖公 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12、 在识别非自然人客户交易实际受益人时,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包括但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2 不限于) : ◆ 如 为 公 司 客 户 ,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以 下 资 料 :A 、 股 权 或 控 制 权 证 明 材 料 : 注册 证书 、存 续证 明文 件、 公司 章程 等复 印件;B 公 司股 东名 单 、股 东持 股数量 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投票权类型);C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名单;D 全部受益所 有人身份证明信息 (包括姓名、 地址、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 有效期) ◆如为合 伙企业 ,提供 加盖公章 的以下 资料: (1)合 伙协议 ; (2 ) 备忘录; (3)合伙人名单以及持份额数量; (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信 托产品 ,提供 加盖公章 的以下 资料: (1)信 托合同 ; (2 ) 备忘录; (3)受 托人营 业执照; (4)委 托人、 受益人 以及其他 对信托 实施最 终有 效控制 的自然人清单, 包括姓名、 地址、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有 效期限等信息; (5)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基 金产品 ,提供 加盖公章 的以下 资料: (1)基 金合同 ; (2 ) 备忘录; (3) 拥有超过 25% 权益 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清单, 包括姓名、 地址、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4) 其他可 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其他产品(除信托和基金外)的受益人标准参照信托或基金产品。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客户可视同为受益人。 A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B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 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C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 出资证明等可以验证法人代表人、 实际控制 人的文件。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 A 各级党的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 人民政 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B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 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专业投资者 ◆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 八条第 (一) (二) (三 ) 项规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3 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 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四) 项所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金融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证明至 少两年 前,公 司有投资 金融产 品、证 券的记录 (如仍 为财务 报表) 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 (二)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1、经办 人将开 户资料 及填妥的 《机构 开户申 请表》 、 《传真 交易协 议 书》等 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2、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无误。 3、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回传给经办人。 4、经办人可于 T+2 日 起查询开户是否成功。 柜台办理 1、投资人(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至直销柜台。 2、填写《开户申请表》等材料提交给直销柜台。 3、直销柜台打印开户业务受理回单,由投资人(经办人)确认签字。 4、投资人(经办人)可于 T+2 日起查询开户 是否成功。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揭示书》 (四)认购业务流程 传真办理 1、经办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资料传真至直销柜台。 3、经办人打电话至直销柜台,确认资料传真无误。 4、直销柜台根据客户需要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传真至经办人。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4 5、经办人将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等原件邮递至直销柜台。 6、 经办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 受理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 查询。 柜台办理 1、投资人将认购款划入指定直销专户。 2、投资人携带相关资料,填妥《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 交 由 柜 台 人 员 处 理 。 3、直销柜台打印认购业务受理回单,交由投资人。 4、 投资人 T+2 日起可查询认购是否成功, 认购份额须基金成立后方可查询。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 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5 法定代表人: 夏英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009 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江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 电话: (025 )58588112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电 子 自 助 交 易系统。 (1 )本公司直销柜台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 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四) 登记机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英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中加 颐 鑫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售 公告 16 ( 五) 律师事 务所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奚霞 丁时杰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