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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进取(150122)

银河进取: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现将 银河沪深300成 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其中银河沪深300 成长 (简称银河成长) 份额代码:161507, 银河
沪深300成长优先 (A类, 简称银河优先) 份额代码:150121 ,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B类, 简称银河进取) 份额代码:15012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 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以通讯方式
召开了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投票
表决 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 会议审议了 《关于终止银河 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 ”)。 
2018年8月24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投票的情况如下: 
1、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 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993,442.35 份, 占权益登记日 该类 基
金总份额 (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4日,权益登 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8,681,313.37
份)的57.52%; 
2、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 参加本次大会 表决的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468,336.00 份, 占权益登记
日 该类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4 日,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2,290,590.00 份)的64.10%; 3、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 参加本次大会 表决的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322,681.00 份, 占权益登记 日 该类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4 日,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为 2,290,590.00 份)的57.7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指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993,442.35 份,其中,3,649,279.80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877,880.75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 466,281.8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 议议案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 份额占参加 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73.08%; 2、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468,336.00 份,其中,1,391,765.00 份基金份 额表示同意, 76,571.0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 份额占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94.79%; 3、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322,681.00 份,其中,959,140.00 份基金份额 表示同意, 363,541.00 份基金份额表 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 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基金份 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72.51%。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各类基金份额 达到 各自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 满足法定生效条件,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 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 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 40000 元人民币,公证费15000元人民币,合计为55000元人民币。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于2018年8 月24日表决通 过了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 关于《银河沪 深300成 长增强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 后 续安 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 根据 《关 于终止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及 《关于终止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依据相关 业务指南, 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申请,并在本基金终止 上市日的3个交易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终止上市公告。自本基金终止上市日 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不再接受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 回 、配对转换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本公司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 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2、《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