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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基金(160635)

医药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重要 提示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鹏 华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 而来。 鹏华 中证 医药卫 生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转型后的鹏华中 证医药卫生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已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 《鹏 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生效后,原《鹏华 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自 同 一 日 终 止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016 年7 月15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 式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 景等作出实 质 性判断 或者保证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风 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 金 及货币市场 基金。本 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具有与 标的 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 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14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以及《鹏 华中 证医药 卫生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中证医药 卫生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以下 简称“本基金 ” 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 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由鹏华中 证医药卫生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鹏华中证医 药卫生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 书》 8、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 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10、《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场外 机构 ,以及 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会员 单 位 24 、场 外: 指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的 销售机 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或 其他 交 易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也称为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25 、场 内: 指通 过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上市交易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 购、场内 赎回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开 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 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 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28 、登 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29 、证 券登 记系 统: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记 系统 , 登 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 额也称为 场内份额 30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的、用 于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1 、深 圳证 券账 户:指 投资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申 购、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标的指 数:指中 证医药卫 生指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鹏华中 证医药卫生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 鹏华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终止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 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6、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7、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 业务 规则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鹏 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包 括但不 限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交易 和申 购 赎 回实 施细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 市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 指引 》等规 则及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发布的相 关通知、 指引、指 南 43 、上 市交 易: 指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4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5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48 、系 统内 转托 管:指 投资 者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49 、跨 系统 转托 管:指 投资 者将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统 之 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1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52、元:指 人民币元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4 、摆 动定 价机 制:指 当开 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5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 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0 、指 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61、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管 理与 经 济 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届 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 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意大利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 行官和总经 理。现任 意大利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 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 生, 董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 利。曾 在意大 利多 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 部,欧 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 部总经理 。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定价 中心经 理助 理、国 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 财务 经理、 资金 财务总 部高 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 董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 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 纳部、 税务 师事务 所、菲 亚特汽 车发 动机和 变速器平 台管控 管理 团队工 作、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部 、圣保罗 财富管理 企业管 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 事,法学硕士 ,国籍:中国 。历 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 师事 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国 )管理 顾问 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副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首席 市场 官兼市 场发 展部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总 裁, 经济 学博 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 京理工 大学 管 理 与 经济 学院讲 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 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 委委 员,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 支书记。 高 阳 先生 ,副 总裁 ,特 许金 融 分析 师(CFA),经 济学 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 国 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博时价 值增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督 察长,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 秘书局 干部 ,中 国 证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干 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处长 、 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 ,国籍中 国,管理 学硕士,10 年证 券基金 从业经验。2008 年 7 月加盟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产品 规划 部产品 设计 师、量化 投 资 部量化 研究 员, 先后从 事产 品 设计、量化 研究工作 。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深证 民 营 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03 月担 任鹏华深证 民营 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 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 担 任鹏 华沪 深 300ETF (2018 年 2 月 已转 型 为鹏 华 量化 先锋 混合 )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 华资源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 传媒分级 基金基金 经 理,2015 年 04 月担任 鹏华银行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担任 鹏华 医药分级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中证 医药卫生(LOF)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7 月 担 任 鹏 华 医 药 指 数 (LO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11 月 担 任 鹏 华 香 港 银 行 指 数 (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 量化先锋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 崔俊杰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深证 民营 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深证 民营 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上证 民企 50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上证 民企 50ET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 华沪 深 300ETF (2018 年 2 月 已转型为 鹏华量化 先 锋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资源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传媒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 鹏华银行 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 鹏华香港 银行指数 (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 鹏华量化 先锋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罗 捷 先生 ,国 籍 中国 ,管 理学 硕 士,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 验。 历任 联 合证 券研 究员 、 万得资讯产 品经理、 阿里巴巴 (中国) 网络技术 有限 公司产品经 理;2013 年 8 月加盟鹏 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高级 金融 工程师、 量化 及衍生 品投 资部 资深量 化研 究 员、投资经 理。2018 年 01 月担任 鹏华深 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01 月担任 鹏 华 深证民营 ETF 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3 月担 任鹏华医药 指数(LO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 华量化 先锋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3 月担任鹏 华量化策 略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 罗捷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8 年 01 月担任 鹏华深证 民营 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1 月担任 鹏华深证 民营 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03 月担任 鹏华量化 先锋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3 月担任 鹏华量化 策略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无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 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 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 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 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统 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统 ,对 投资比 例限 制、“禁 止买 入股票 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 方 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 有效地防 止了运作 风险和操 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 上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 幅 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 现利润总 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 长 1.30% ;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 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 利水平实 现平稳增长 。





2016 年,本集团先后 获得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 项。荣获《欧洲 货币》“2016 中国最佳 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 银行”、 “2016 亚 太 区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机 构投资 者》 “人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最 佳大 型零 售银行 奖” 及中国 银行 业协会“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 全球第 2;在 美国《 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 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 室,在上 海设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份中 心,共有 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 起,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 并在 总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 担任 领导职 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 担任 副行长 ,长 期从 事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 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 务管 理、境 内外 汇业务 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 拓展 等工作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 ,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11 年 获 得《 全球 托管 人》 、 《财 资》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 市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责 托管 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监 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在日常 为基 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 的合法合规 性和投资 独立性等 方面进行 评价,报 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刘 熠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2)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7)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9)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4)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5)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6)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9)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3)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5)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诺亚正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8)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5)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6)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 颖华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与 存续 一、基金的 历史沿革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鹏 华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 。 鹏华中证医 药卫生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 行政 许 可【2015】501 号文 注册募 集。 鹏华 中证 医药卫 生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鹏华 中证 医药卫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7 月 6 日,鹏华 中证医 药卫生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大会 审议 通过了鹏 华中 证医药 卫生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变 更议 案,内 容包 括鹏华 中证 医药卫生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调整 基金 运 作 方式 、基金 名称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限制 、基金 费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 方法等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 生效。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原 《 鹏华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失效 ,《鹏 华中 证医 药卫生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生效。 二、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 易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鹏华中证医 药卫生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于 2016 年 8 月 1 日 开始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基 金简称: 医药基金 ,基金代 码:160635 。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交易规 则》《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 金登 记结算业务 指引》及 其他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执行。 五、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揭示本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 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 执 行。 七 、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 规 定 内 容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八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新 功 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 应功 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种 方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场 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申 购的 基 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 证券 账户下。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投 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的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投资者 办理 本基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员单 位。具体 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每个 开放日开 放日常 申购、赎回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 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 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进 行赎回 处理 时,申购 及转 托管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申 购及转托 管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 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5、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 关 业务 规定。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 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人 账户,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由此产 生 的利息损 失。 投资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 本 基金 最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通 过基 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本 基金,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 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为 0.0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某 一场外销售 机构的某 一交易账 户内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该 笔赎回业 务 应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剩 余部分的 基金 份额将被强 制赎回。 3、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不 设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对于场内申购、赎 回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限 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的 份额等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2、场外申购 与赎回 (1)场外申 购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费按 每笔申购 申请 单独计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的养 老金客 户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 别 的申购费率 。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 等, 包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险基金 、企 业 年 金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商业 养老保 险组 合。如将 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 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 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非养老金 客户 指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 人。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适 用下表 特定 申购 费率 , 其他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适用 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 M <500 万 0.60% 0.18%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1000 元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基金 申 购 份额的计算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 资 50,000 元从 场外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对 应费 率为 1.20%,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 从场外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86 元, 则其可得 到 35,647.27 份基金份额 。 (2)场外赎 回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00%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 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归 入基金财 产,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基 金的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本 基金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投 资人从场 外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时 间为六个 月,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从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为 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 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0,626.60 元。 3、场内的申 购与赎回 (1)场内申 购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 本基金, 申购费按 每笔申购 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参 照场外申购 费率设定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基 金的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 金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基金 申 购 份额的计算 如下: 1)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2)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为: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 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先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再 按截位 法保 留 到 整数位,小 数部分对 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 账户 。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 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 应的 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 购 份 额( 保 留两 位 ) =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四 舍 五 入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两位) 申购份额( 实际)=35,647 份 (保留到 整数位)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 额为 35,647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 实际净申购 金额=35,647 ×1.386=49406.74 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6.74-592.89 =0.37 元 即,若该投 资者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 5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86 元, 则可得到基 金份额 35,647 份, 申购资金 返还 0.37 元。 (2)场内赎 回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按持有 期限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场内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 ≥7 日 0.50%


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担 , 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基 金的 赎回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 格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为一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383 元 ,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383 =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 ×0.50 %=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 =138,300.00 -691.50 =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 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83 元,则可得 到 137,608.5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依 照《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 定,基 金合 同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按照新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申购和 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 续。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业 务规则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并公告。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 机构、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 等 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 数发布机构因 异常情况使指 数 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 发 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10、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9 、10 项暂停申 购 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 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可 暂 停接受赎回 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 机构、销售支 付 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 等 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 付 ,对 于场外 赎回 申请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款项 的场 内处理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办理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4)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 申 请。 对其 他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和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10% 以内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超过 10% 的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当日 未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进 行 延 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5)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 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相 应规 则进 行处理 ,基 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 的处理 方式 遵照 相 关的 业务 规 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结束 ,基 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四、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五、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本 基金的转 托管 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3、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 及 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 转托管的规 则 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 理人将相 应调整, 并根据规 定进 行公告。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十七、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件 具备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力 争将 日均 跟踪偏 离度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 踪误差控 制在 4% 以内。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投资于股 票部分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例 要求 有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会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 数 中证医药卫 生指数 在出现以下 两种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适当 程序 更换标的指 数: 1、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 存在的不 合理性导 致其不 能很 好地反映沪 深 A 股市场医 药卫生行 业公司股票 的整体走 势,或随 着中国证 券 市 场的 进一 步发 展和完 善, 未来 出现 了更 合理、 更具代 表性 的反 映该 类股票 走势 的 指 数时; 2、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 列问题时 : (1)交易所停止向标 的指数供应商 提供标的指数 所 需的数据、限制其从 交易所取得 数 据或处理数 据的权利 ; (2)标的指 数被交易 所停止发 布; (3)标的指 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 (4)标的指数供应商 停止编辑、计 算和公布标的 指 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 管理人的标 的 指数使用授 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 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 基金的标的 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 数或标的指数 供应商的商业 纠 纷或法律诉讼,且此 类纠纷或诉 讼 可能对标的 指数或基 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 指数的能 力产 生重大不利 影响;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审 慎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当 程序 的 前 提 下, 更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投资对 象, 并依据 市场 代表 性、流 动性 、 与 原标 的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多 因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的指 数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标 的指 数更 换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或 删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标的指 数相 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四、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按照 成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指 数 化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化进 行相应调整 。 当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整 或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 为时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 和 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时, 或因 某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动 性不 足 时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本 基 金 力 争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 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大 。 1、股票投资 策略 (1)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内,将 按照 标的 指数 各成 份股的 基准权 重对 其逐 步买 入,在 力求 跟 踪 误 差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当 方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当遇 到成 份 股停 牌、 流 动 性不 足等其 他市 场因 素而无 法依 指数权 重购 买某成份 股及 预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 或其 他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素 时, 本基金 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 研究 分析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适当调 整,以期 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 限度之内 ,尽 量缩小跟踪 误差。 (2)股票投 资组合的 调整 本 基金 所构 建的股 票投 资组 合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申购赎回 变动 情况, 对其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 保 证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率间 的高度正 相关 和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基 金管 理 人 将对 成份股 的流 动性进 行 分 析,如 发现 流动性 欠佳的 个股 将可能 采用 合理方 法寻 求替代 。 由 于受 到各项 持股 比例 限制, 基金 可能不 能按 照成份股 权重 持有成 份股 ,基 金将会 采用 合 理方法寻求 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对 股票 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2)不定期调 整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当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成 份股 权 重 新调整时, 本基金将 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 重变化进 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 根 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因其 它特 殊 原 因发 生相应 变化 的 , 本基金可以 对投资组 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 ,力 求降低跟踪 误差。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略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 分 析等判断未 来利率变 化,并利 用债券定 价技术, 进行 个券选择。 3、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 货、权证 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允 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本 基金 力争利 用股 指期货的 杠杆 作用, 降低 申购 赎回时 现金 资 产 对投 资组合 的影 响及投 资组 合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达到 稳定投 资组 合资产 净值 的目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指 期货 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 货 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同时 针对股 指期 货交易 制定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本 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及价 值挖掘 策略 、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 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13)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4)本基 金仅在投 资股指期 货时遵守 下列要求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 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15 ) 本基 金参 与融资 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本 基金持 有的 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他 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16 ) 本基 金参 与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参与 转融通 证券 出 借 交易的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 ,证 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 均 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 算;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述 第(2) 、(10 )、 (17 )、(18)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 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六、业绩比 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 生指数收 益率×95 %+商业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 中证行业指数之 一,由中证 800 指数中归属于医药 卫生行业的公 司股票组成, 反映了 沪深 A 股医 药卫生行业公 司股 票的整体表现,并为 指数化产品提 供新 的标的指数 。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 ,不 需要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需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 金 及货币市场 基金。本 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具有与 标的 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八、本基金 可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参与融 资和转融 通证 券出借业务 。 九、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8 年7 月 13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4 月 01 日 起至 0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065,353.18


88.76





其中:股票


58,065,353.18


88.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6,748,562.96


10.32


8


其他资产


600,951.66


0.92


9


合计


65,414,867.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084,819.76


74.52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5,709,960.00


8.85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712,548.90


1.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300,456.00


0.47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3,257,568.52


5.05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065,353.18


89.98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药


81,248


6,155,348.48


9.54


2


600518


康美药业


151,500


3,466,320.00


5.37


3


000538


云南白药


26,400


2,823,744.00


4.38


4


600196


复星医药


51,000


2,110,890.00


3.27


5


300003


乐普医疗


54,200


1,988,056.00


3.08


6


000963


华东医药


37,000


1,785,250.00


2.77


7


600867


通化东宝


73,000


1,749,810.00


2.71


8


600436


片仔癀


15,300


1,712,529.00


2.65


9


000661


长春高新


6,900


1,571,130.00


2.43


10


300015


爱尔眼科


48,348


1,561,156.92


2.42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本 基金力 争利 用股指期 货的 杠杆作 用, 降低 申购赎 回时 现金 资产 对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及投 资组 合仓位 调整 的交易成 本, 达到稳 定投 资组 合资产 净值 的 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投资 范围尚未 包含国 债期 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有发 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20.0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31.90


5


应收申购款


588,199.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0,951.6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无。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5 年08 月17 日 (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5.86% 1.17% -5.04% 2.51% 10.90% -1.34% 2016 年01 月01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6.51% 1.58% -11.39% 1.57% -5.12% 0.01% 2017 年01 月01 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1.38% 0.72% 13.08% 0.73% -1.70% -0.01% 2018 年01 月01 日 至2018 年06 月30 日 6.81% 1.45% 6.87% 1.46% -0.06%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8 年06 月30 日 5.15% 1.26% 1.69% 1.49% 3.46% -0.23%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权 证、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约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定 收 益品种(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 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 私 募债券(包括中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 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 估 值数据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 估 值日结算价 估值;估值日 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 裁 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 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估值 ;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 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或 标 的指数供应商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有 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 记 系统 的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 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诉讼费、 公证费和认 证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基金上 市费用和 年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7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 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 次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 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 次月初 5 个 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 指 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季 季末 ,按季支付 (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 计算), 计费期间 不足一季 度的, 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季前 10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标 的指数 供应 商。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率和 计算方 式时 , 基 金管理人需 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 率和计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税 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扣 缴义 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 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关 于审 议基 金转 型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表 决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经 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2、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 3、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获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 日,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开始 上市交 易前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 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开始 上市 交易 后或 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 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 分 析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 的特有风险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9)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0)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者 仲裁; (1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3)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4)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5)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7)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8)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19)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0)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1)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2)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3)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4)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5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6)基金 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估值; (27)本基 金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等金 融期 货,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件 中披 露金融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 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揭 示金 融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 标。 若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若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融通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交 易 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 、业务开 展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及其管理 情况。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七部分 风 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系 统性 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政 策风 险、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和购买 力风 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关 证券 市场 的 政 策发 生重大 变化或 是有 重要 的举 措、法 规出 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会 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券 的基 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的变 化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 并在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的 再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率上 升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 利率走 低时 ,再投 资收 益率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利 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基金 可通 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还 本付 息, 而使 投资 遭受损 失的风 险为 信用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 某种原 因不 能完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 息, 则债券 投资 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 义的信 用风 险不仅 指企 业的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 场信 用利差 扩大 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 此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 指金 融资产 不能 及时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格 交易 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 应付投 资人 的赎回 ,基 金资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 性, 从而 在 收益 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影响基 金投 资目标 的实 现。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 基金,投资于 股票部分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的标 的指 数 为中 证医药 卫生 指数,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一般情 况下 具有较 好的 流动性 。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如 果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利 的影 响,都 会影 响基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 括但不 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摆 动定价 机制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无法 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4)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 申 请。 对其 他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和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10% 以内的 赎回 申 请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超过 10% 的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当日 未予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五、本基金 特有风险








1、 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 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2)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尽 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出现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 更 标 的指 数。基 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将 会改 变,投资 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 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 数保持一 致,投资 者须承担 此项 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 本。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使 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 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 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 变 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 利等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超过 标 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的跟踪偏 离 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因标的 指数流通市值 过 小、流动性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无 法 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 或 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易 成本,以及基 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 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管 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 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基 金 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 与 标 的指 数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 全相同 ;因 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 数 跟 踪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误 等, 由 此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 的风险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且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交易 。 基 金 价格 受到供 求关 系的 影响, 本基 金份额 市场 交易价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会出现 较大 背 离 ,从 而直接 或间 接地 给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由 于上市期 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金 停牌 ,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同 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致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另 外, 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份 额转 向场外交 易后 导致场 内的 基金 份额或 持有 人 数不满足上 市 条件时 ,本基金 存在暂停 上市或终 止上 市的可能。 3、投资股指 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 的风险 投 资于 金融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险 、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通 常具 有杠 杠作用 ,价 格波动 比标 的资产更 为剧 烈,有 时候 需要 承担比 投资 标 的资产更高 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 货将面临 如下风险 : (1)市场风 险:是指 由于股指 期货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带来的 风险。 (2)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货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 在股指期货交 易中,由于现 货 价格与期货价格波动 不一致,从 而 基差波动不 确定而导 致 的风险 。 (4)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满 足 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 货合约头寸 所 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纪 公司违约 而产生 损失 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 由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业 务 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 漏,或者系 统 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 险。 4、基金参与 融资与转 融通业务 的风险 本 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参与融 资及转 融通 业务 ,可 能面临 杠杆 投 资 风险和对手 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 及转融通 业务特有 风险 。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第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 作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申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 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第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 基金暂 不设 置日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置 和相关 规则 按照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进行 。 一、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但因涉 及本基金 与其它 基金 合并的除外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法 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 终止 基金 份额上 市,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终 止 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3)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 关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 行召 集,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 许 的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便 利。 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 的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或系 统。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 他非 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式 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 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基 金合 同、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 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 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 , 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 为准,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 记 系统 的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 整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和支付 方式,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第四、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生 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第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第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场所查 阅。 第二 十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第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 股 (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股 票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投资 于股 票部 分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13)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4)本基 金仅在投 资股指期 货时遵守 下列要求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 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 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之前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期 货公 司三 方一同 就股 指 期 货开户、清 算、估值 、交收等 事宜另行 签署《期 货投 资托管操作 三方备忘 录》。 (15 ) 本基 金参 与融资 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本 基金持 有 的 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他 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16 ) 本基 金参 与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业 务的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参与 转融通 证券 出 借 交易的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0% ,证 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 均 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 算;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述 (2 )、(10) 、(17 )、 (18 )条外 ,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 后的 规定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 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益冲 突,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第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第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 协 商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 行或交易/登 记结算机 构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 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 由登记机 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垫付,待 托管 产品启 始运 营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 户费从本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中扣 还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开户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 于 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 款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签 署,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第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每一 份基 金 份 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第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 年报和 年报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第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第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 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第二 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的内 容 与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17 日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2018 年 2 月7 日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10 日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2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1 日 关于鹏华旗下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4 日 鹏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8 日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13 日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18 日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4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5 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 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1 日 鹏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定投金 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证券时报》、《中 2018 年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6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定投手续 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6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7 月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2018 年 7 月6 日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证券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7 月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1 月 15 日至2018 年 7 月 14 日止。


第二 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准予鹏 华中证医 药卫生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变更注册 的文件 2、《鹏华中 证医药卫 生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3、《鹏华中 证医药卫 生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