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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A(006300)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宝宝丰 高 等级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8 年 8 月 1 日 证监许 可【2018 】1208 号文 注册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宝 宝丰 高等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基 金 , 预 期收 益和 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 》 及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 是否和 投资 者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除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外的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17 
七、基 金的 备案 ............................................................................................................................. 2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2 
九、基 金的 投 资 ............................................................................................................................. 32 
十、基 金 的 财产 ............................................................................................................................. 37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38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4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6 
十六、 风险 揭示 ............................................................................................................................. 5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54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5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6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2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6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和 《 华宝 宝丰 高等 级 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宝丰高 等级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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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宝 宝丰高 等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江苏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华宝宝 丰高等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宝宝 丰高 等级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华 宝宝 丰高 等级 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宝 宝丰 高等 级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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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 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 、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6、登 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 构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 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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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者 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 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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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5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6 、发 起式 基金 :指 按照 《运作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 集,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承诺 认购 一定 金额并 持 有 一定 期 限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57 、 发 起资 金: 指 用于 认购 发起式 基金 且来 源于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 购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 于
1000 万元 ,且 发起 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58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 限
不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理 等人 员 
59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不 同的 基金代 码 , 并 分别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60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61 、 C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而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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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上海 ) 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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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平集 团执 行董 事。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 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永 亨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银 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有 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兼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王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 曾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互金业 务总 监 兼
互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 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委办 公室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现 任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李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4 、拟 任基 金经 理 
王慧女 士 , 硕 士 。 曾 在中 国银行 、 南洋 商业 银行 和 苏州银 行从 事债 券投 资管 理工作 。2016 年
10 月 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 任投 资经 理职 务。 
林昊先生, 本科。2006 年5 月加 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先后 担任 渠道 经 理、 交易 员 、 高
级交易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2017 年 3 月起 担 任华宝 新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华宝新 活力 灵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7 年12 月兼 任华 宝新动 力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宝新 回报 一 年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华宝 新优 选一 年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理 。 
5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李慧勇 先生 ,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昕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 宝现 金添 益交 易型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华宝 宝康 债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华 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
新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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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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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 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 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 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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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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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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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江苏 银 行” ) 
住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可 [2014 ]619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5.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江苏银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现 有员 工 47 名, 来自 于基 金 、 券商 、 托 管行 等不 同的 行 业, 具 有会 计、
金融、 法律 、IT 等 不同 的 专业知 识背 景, 团队 成员 具有较 高的 专业 知识 水平 、良好 的服 务意 识、
科学严 谨的 态度 ;部 门管 理层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运 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14 年, 江苏 银行 先后获 得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及保 险资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江 苏银行 依靠 严 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系 以及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 职
责,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 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 目
前江苏 银行 的托 管业 务产 品线已 涵盖 公募 基金 、 信 托计划 、 基 金专 户、 基 金子 公司专 项资 管计 划、
券商资 管 计划、 产业 基金 、 私募 投资 基金 等。 江 苏银 行将在 现有 的基 础上 开拓 创新继 续完 善各 类
托管产 品线 。江 苏银 行同 时可以 为 各 类客 户提 供提 供现金 管理 、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个性 化 的
托管增 值服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1)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规 在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确保 我行 有关 托管 的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操作 规程在 托管 业务 中得 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 执行; (3) 确保 资产 安全 ,保 证 托管业 务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江苏 银行 内审 部和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的监 察稽 核 人 员构成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职 稽核 监 察人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 “ 实 行 全员、 全程 风险 控制 方法 ”, 内 部控 制必 须渗 透到 托管业 务的 各个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的岗 位,不 能留 有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 则。 必须 树 立 “预 防为 主 ” 的管 理理 念, 以 业务 岗位 为主 体, 从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强 内部 控制 ,防 患于 未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 中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 及时 性原 则。 各团 队 要及时 建立 健全 各项 规章 制度, 釆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内部控 制。 发现 问题, 要及 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4) 独 立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内部 控制 机构 必须 独立 于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操作 人员 和检 查人员 必须 分开 ,以 保 证 内控机 构的 工作 不受 干扰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 监 督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投 资监 督系 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 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 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 例行 监控 ,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直销 e 网金 系统、 移 动客户 端 ( 工薪 宝 APP 、 微信平 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申 购、 赎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 网 址:www.fsfund.com 。 2 、其他 销 售机构 其它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负责人 : 曾顺 福 联系电 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 : 曾浩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吴凌志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准予注 册 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 【2018 】1208 号 准予注 册 日 期:2018 年 8 月 1 日 (一 ) 基金 的类 别、 运作 方式 与 存续 期 限 1、基金 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 发起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4、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 费、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 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实施 之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三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 )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 募集 场所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及其 网上交 易系 统 。 上述销 售机 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请参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及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 的募集 金额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基 金的 金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 民 币, 且持 有认 购 份额的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不少 于 3 年。 期间 份额不 能赎 回。 (七) 基金份 额发 售 面 值、 认购 价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发 售 面值 3 、 本 基金 采取 前 端 收费 模 式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 担,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用。 投资者 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 表如下 :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0.6%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500 万 0.3%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用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上述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 利息 为10.00 元 ,其 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 0.6% ,则 其可 得 到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6% ) =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10.00)/1.00=99,413.58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0.00 元, 则可 得到99,413.58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00+10.00 )/1.0000 =100,01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其 认购 资金在 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0.00 元, 则可 得到100,01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八)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 安排: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手续 :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 基金账 户 ( 已 开立华 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 需重 新开户 ) , 然后 办理 基金 认 购手续 。 投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手续 请详 细查 阅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销售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T 日的 认购 申 请 是否有 效应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投资者 应 自 T +2 日 起, 通 过其原 认购 机构 柜 台或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及时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份额 。 投资者 认购 前 , 应 认真 阅 读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一旦 选 择在某 销售 机构 提出认 购申 请, 即视 为 投 资者 已 完全 阅读 、理 解并 认可 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并 接受 该规 则 的 约束 。





4 、认 购限 制 (1) 投资 者 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 其他 销 售机 构和 直 销 e 网 金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含 认购费 ) ; 投 资者 在直 销柜 台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费 )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购 买过 基金 的 投 资者 , 不受 直销 柜台 首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4) 如本 基金 除发 起资 金提 供方外 的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数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 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投 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构 的确 认 为 准 。 ( 九)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七、基金的备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使 用发 起资 金认 购本基金 的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人 民币 且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 其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不少 于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 届满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 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验资机 构需 在验 资报 告中 对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及 其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基金 管理 人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 募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程序 进行 清算 并终止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续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后 继续存 续的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参 见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关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立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 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 相 应顺延 至前 述 影 响因 素消 除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 机构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 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每笔 1 元人 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柜台 购 买 过基 金的投 资者 , 不 受直 销柜 台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的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上 限限制 详见 相关 公告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 用由投 资者 承担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下 0.8%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500 万 0.4%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费 等 各 项费用 。 2 、赎 回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适 用于 相同 的赎回 费率 , 在投资 者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 于 30 日 0.10% 大于等 于 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长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持续营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持续 营销 活动。 在基 金持 续营 销活 动期间 , 对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对 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 金销 售费 用。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例: 某 投资 者当日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10 万元 , 假设 申购 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60 元, 对应 的 本次前端 申 购费 率 为0.8% ,该投 资者 可得 到 的A 类 基金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260=96,692.34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60 元 ,可 得到96,692.3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T 日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370 元 ,该 投资 者可 得 到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370=96,432.01 份 即:投 资 者T 日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370 元 ,可 得到96,432.01 份C 类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A 类 基金份 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方法相 同。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5 日,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1.50%, 假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2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270=10,270.00 元 赎回费 用=10,270.00 ×1.50%=154.05 元 赎回金 额=10,270.00-154.05=10,115.95 元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5 日 ,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2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10,115.95 元。 3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出现 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除外 )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9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除 第4 、7 、8 项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第7 项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采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 申 购申请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 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 实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 回 , 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的 赎回 申 请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或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认;在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且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 、 公告 或通过 销售 机 构 告知等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依 法公 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 额,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十九 ) 如 相关 法 律 法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制 定和 实施 相 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利 率债 及高等 级信 用债 ,投 资目 标是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求 获 得 长期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 企业债 、地 方政 府债 、 次 级债、 可分 离 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也 不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 和可交 换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 高等级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高 等级 债券 指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地 方政 府债 以及 信用 评级 为 AAA 的信 用债( 包括 企业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等 非国 家信 用担保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趋势 研究、 货币 及财 政政 策趋 势研究 ,进 行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 并 结 合收益 率水 平曲 线形 态分 析和类 属资 产相 对估 值分 析,进 行债 券类 品种 期限 结构和 类属 配置 。 1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宏 观经 济指 标和财 政货 币 政 策等 的基 础上, 对未 来较 长的 一段 时间内 的市 场 利 率变化 趋势 进行 预测 ,动 态调整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 有效地 控制 利率 波动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波动 的 影 响。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适当 缩短组 合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适 当延 长组 合久 期,从 而提 高债 券 投 资收益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根 据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化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可 能向 上移 动或向 下移 动, 降低 或拉 长整个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或 者根 据 收 益率曲 线上 不同 年限 收益 率的息 差特 征, 通过 骑乘 策略, 投资 于最 有投 资价 值的债 券, 以此 提 高 投资组 合收 益。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券是 本基 金的 重要 投资对 象。 本基 金将 充分 考 虑宏观 信用 环境 和主 要行 业的风 险水 平, 综合考 虑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决定 投资 组合 内的 内外 部信用 等级 的分 布及 分行 业的投 资比 例。 在个券 选择 上, 确定 本基 金可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的个 券,运 用多 维度 绝对 与相 对价值 分析 方 法 和利率 期限 结构 模型 进行 价值评 估, 挑选 价值 相对 被低估 的券 种进 行投 资。 2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资产 池结 构以 及资 产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的 研究 , 综 合运用 久期 管理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格 遵 守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控 制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选择 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较 高的 品种 进 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3 、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利率 市场 整体 环境和 利率 走势 进行 深入 分析, 在对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进 行评 估 的 基础上 ,向 交易 对手 银行 进行询 价, 确定 各存 款银 行的投 资比 例, 并选 取利 率报价 较高 的银 行 进 行存款 投资 。 (四) 投资 管理 1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 经 济政 策 (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等,撰 写宏 观研 究报 告, 就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 提 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对 债 券 品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 资提出 具体 建议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的分析 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基金 经理 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量 化投 资部 和投 资管 理部提 交的 报告 ,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包 括组 合 资产 配置 、债 券组 合久 期、债 券类 别配 置等 做 出 决策。 4 、基 金经 理负 责投 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交投 资计 划, 并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投 资风险 进行 评估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 投 资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 行分析 。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与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制 定, 并 检 查执行 情况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价 格走 势 情 况。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适 合作 为市场 债券 投资 收 益 的衡量 标准 。选 用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 观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 况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告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股 票 型 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 高等 级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资产 的80% ; (2) 本基 金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9 )、 (12 )、(13) 条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按 法 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 本部 分另 有约 定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 在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成本 估值 。 3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 本基 金投 资同 业存 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本 估值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5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6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或登记 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的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上 述 “ 三、 估值 方 法 ” 的第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登 记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者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 分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9 、从 C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销 售 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8 、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披露 内容 、登 载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 经 理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 诺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 有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0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10 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 再 投资 风险 : 市场 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致 基 金持 有的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 风 险。 本 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出现 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基 金 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券 类资 产、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标的 资产 大部分 为标 准化 债券 金融 工具, 一般 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流 动性 。同 时 , 本基金 严格 控制 投资 于流 动受限 资产 和不 存在 活跃 市场需 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的投 资 品 种的比 例。 除此 之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历 史经 验和市 场情 况动 态调 整基 金中高 流动 性资 产 的 比例并 通过 组合 管理 、分 散投资 对各 类标 的资 产进 行合理 配置 ,以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内 部巨 额赎回 应对 机制 ,对 基金 巨额赎 回情 况进 行严 格的 事前监 测、 事 中管控 与事 后评 估。 当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需要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流 动性 评估 , 确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认是否 可以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当发 现现 金类 资产 不足以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需充分 评估 基金 组 合 资产变 现能 力、 投资 比例 变动与 基金 单位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基础 上, 审慎 接受 、确认 赎回 申请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巨额 赎回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 组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缓支 付。 (3) 实施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 合 法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谨 慎选 取延 期 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 摆 动定价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基 金管 理 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在 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可能 对投资 者有 以下 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的 部分 或全 部赎回 申请 可能 被拒 绝, 同时投 资者 完成 基金 赎回 时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可 能与其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同; 投资 者接收 赎回 款项 的时 间将 可能比 一般 正常 情 形 下有所 延迟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投 资者没 有可 供参 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同时 赎回 申请可 能被 延期 办理 或被 暂停接 受, 或被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等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 下 降的风 险 。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 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发起 式基 金终 止的 风 险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本基 金应当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 算并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2)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存在 信用 风险 、利 率风 险、提 前偿 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信用 风险也 称为 违约 风 险, 它是 指资 产支 持证 券 参与主 体对 它们 所承 诺的 各种合 约的 违 约所造 成的 可能 损失 。 从 简单意 义上 讲, 信用 风险 表现为 证券 化资 产所 产生 的现金 流不 能支 持 本 金和利 息的 及时 支付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损失 。 2) 利 率风 险是 指资 产支 持 证券作 为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一种, 也具 有利 率风 险, 即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价 格受 利率 波动 发生 逆向变 动而 造成 的风 险。 3) 提前 偿付风 险是 指若 合 同约定 债务 人有 权在 产品 到期前 偿还 , 则存 在由 于 提前偿 付而 使 投资者 遭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4)操 作风 险是 指相 关各 方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的 风险 。 5) 法律 风险 是指 因资 产支 持证券 交易 结构 较为 复杂 、 参与 方较 多、 交 易文 件 较多, 而存 在 的法律 风险 和履 约风 险。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 是, 基 金并 不是 销售机 构 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 销 售机 构 担 保或 者背书 , 销 售机 构 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 安 全。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的 有 价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 受限的 情形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延 。 6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或基 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 有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为 有 利 的清算 方法 ,本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及时 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 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基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 税后 )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使用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不少 于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以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取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下,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 6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并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 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 以后、6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 形 式 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 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表 决 方 式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 定 并在会 议 通 知中 载明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 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2) 关于 《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2个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 《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事 由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 有价证 券出 现长 期休 市、 停牌或 其他 流 通受限 的情 形, 清算 期限 相应顺 延。 (6)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或 基金 资产 清算小 组认 为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更 为 有 利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 产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及 时公 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按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 求办 理。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 定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应 经友 好 协 商解决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设立日 期: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19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385058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江 苏银 行) 住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邮编210005 )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 】619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承 销短 期融 资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代 客理财 、 代 理销 售基 金、 代理销 售贵 金属 、 代 理收 付和保 管集 合资 金信 托计 划;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 办理委 托存 贷款 业务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币兑 换; 结售 汇 、 代理远 期结 售汇 ;国 际结 算 ;自 营及 代客 外汇 买卖 ;同业 外汇 拆借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网上 银行; 经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和 有关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注册资 本:115.4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 企业债 、地 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也 不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 和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高 等级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高 等级 债券 是指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以 及信 用评级 为 AAA 的 信用债 (包 括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 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等非 国家 信用担 保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其中 投资 于高 等级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80% ; 2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2)、 9)、 12)、 13) 条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对基金 托管 人控 制范 围之 外开展 的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是否 符合 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事后 监督 。 2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 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对 、到 期 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程 中的 权利 、义 务和 职责,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 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在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立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及 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时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是 否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 执行 或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的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期 内纠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 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5)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如基金 托管 人 无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 件。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人 民 银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行 存 款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 券 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托 管人 处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给与 必要 的配合 ,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 外汇 交 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实物证 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本 基金 资产 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保 管 。 具 体保 管事 项 由双方 另行 签署 《托管 资产 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管 理事 项协 议》 进行 约定。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 证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数后 的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以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品 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 (3)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4) 本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选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的;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3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5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 保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 可 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检查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确认 认购申 请后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 1 、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经 友好 协商解 决。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按照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成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成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 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遇 基金 持有 的有 价证券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 受 限的情 形,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或 基金 资产 清算 小组认 为有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更 为有 利 的 清算方 法, 本基 金财 产的 清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要求 办理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 者的需 要 寄 送以 下资 料: 1 、认购 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认购 的,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经 定制了 电子 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 者 提 供电 子版认 购确 认书 。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获取 纸质 认购 确 认 书,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 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免费 邮寄 纸质 认购 确认 书。 2 、基金 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 话 费) 、021-38924558 ,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供 姓名 、开 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者 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 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网 上查询 、网 上资 讯服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 过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七 )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宝 宝丰 高等 级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宝 宝丰 高 等级 债 券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华宝 宝丰 高 等级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8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