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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宝: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二十四次)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申 万 菱 信 收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二 十 四 次 更 新 )
基金 管理 人: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一八 年八 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5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 【 2006】 【9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 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
投资有风险, 请谨慎选择, 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7 日, 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 2
二、释 义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3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 51
七、基金的投资 .................................. ....................................................................................... 63
八、基金的业绩 .................................. ....................................................................................... 77
九、基金财产 ...................................... ....................................................................................... 81
十、基金资产估值 .............................. ....................................................................................... 8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89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9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 93
十五、风险揭示 .................................. ....................................................................................... 9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99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10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120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5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7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139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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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收
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 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
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 , 《 基金合同》 成立, 其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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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 申 万 菱 信收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 不 时 对
其 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 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 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 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申 万 菱信 收 益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
公 开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有 关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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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 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或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
基金销售 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 人 指 申 万 菱 信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或 其委 托 的 其 它 符 合 条
件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 受 《 基 金 合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权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条 件 可投 资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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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 金 达 到 法 律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 《基
金 合同 》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期 / 募集期间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首 日 至 募 集 结 束 日 止 的 确 定期 间 , 具
体 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日 / 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 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 持 有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提 出 申 请 , 将 其 原来 持 有 的 开 放 式 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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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转 出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和 计 划 投 资 的 基金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 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各 级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从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财 产 中 计 提 , 属 于
基 金的营运费用
基 金 份额 等 级 指 本 基金 根 据 投 资 者持 有 本 基 金 的份 额 数 量 , 对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基 金 份 额 级 别 。 各 级 基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单独 公 布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基 金 份 额的 升 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 基 金份 额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
基 金 份 额的 降 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金 份 额 之 和 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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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满 足 该 级 基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
摊余成本 法 指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票 面利 率 或 商 定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余 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指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指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指 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
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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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有 关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无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 及 其 它 自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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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 1 88
联系人:赵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股本结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持 有 67% 的股权, 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 先生,董 事长,硕 士研究生 ,副教授 。曾任湖 南邵阳学 院助教, 东南大学 系 副主
任、 副教授。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 工作 , 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
董事,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 董事, 广州城市 职业学院 商学部主任 ,大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委 员、副总 经理,申 银 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申 万宏源证 券 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申万 菱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兼任 申万菱信( 上海)资 产 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敏杰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1988 年起从事证券相关工作 , 先后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199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兴业银行厦
门分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铃木晃先生, 董事 , 日本籍, 大 学学历 。 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原 三菱信托 银行)任 职,历任 投 资商品 开发部副 部长、部 长、执行官 ,管理受 托 财产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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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常务执行官、副部门长,现任受 托财产副部门长、资产管理事业部副事业长。
川上丰先生, 董事 , 日本籍, 大 学学历 。 1990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原 三菱信托 银行)任 职,曾任 投 资企划 部科长、 海外资产 管理事业部 科长、次 长 、副
部长等。现任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海外资产管理部部长。
来肖 贤先生, 董事,硕 士研究生 ,中级经 济师。曾 任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际
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 部门副经理等。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稽核总 部副总监 、公司督 察长、公 司 副总经 理,现任 公司总经 理,兼任申 万菱信( 上 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白虹 女士,独 立董事, 硕士研究 生。曾任 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总行、韩 国釜山分 行 、万
事达卡国际组织、 F E X C O 国际商务等 , 2012 年起任跨界创新平台 ( C O I N ) 创始人兼 C E O 。
阎小平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金
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 2009 年 1 月起退休。
张军 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 究生,教 授。曾在 四川外国 语大学、 日本长崎 县 立大
学、 日本千叶大学、 早稻田大学任教; 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 。 2001 年至今
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 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 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席。
2、监事会成员
徐志 斌先生, 监事会主 席,硕士 研究生。 曾任高盛 集团环球 控制部高 级分析师 、 项目
经理、 团队经理 ,高盛集 团运营风 险 管理部 欧洲区负 责人、总 监、执行董 事,高盛 集 团市
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业务总监、 高级业务总监、
负责人, 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现任申 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党委委 员 、副总 经理,兼 任投资交 易事业部总 经理,申 银 万国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申银万国创新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糠信英树先生, 监事, 日本籍, 大学学历。 1988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 F J 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 ,曾任 职于人事部、资产运用部、权益运用部、投资企划部 ,
现任受托财产企划部副部长兼资产管 理事业室长。
牛锐 女士,职 工监事, 博士研究 生,曾任 职于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中 国 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 中金公司、 国泰基金 等公司 。 2013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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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综合办公室 主任。
葛菲斐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 科学历 , 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
任职于 行政管理 总部,主 要从事行 政 管理、 人力资源 相关工作 ,曾任人力 资源总部 总 监助
理,现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任申 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 员部分。
来肖贤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 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 博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入申万巴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筹备组 ,后正式 加 入申万 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市场部副 总 监、
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张少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加入申
万巴黎 基金筹备 组,后正 式加入申 万 菱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风险管 理总部高 级 风险
分析师 、总监, 基金投资 管理总部 基 金经理 、副总监 ,投资管 理总部总监 、基金经 理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 红女士, 硕士研究 生。曾任 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 银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管
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 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 硕士研究生。 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士, 硕士研究生, 2005 年 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风险分
析师、 信用分析 师,基金 经理助理 等 职务, 现任申万 菱信收益 宝货币市场 基金、申 万 菱信
添益宝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申万 菱 信可转 换债券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安 鑫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 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丁杰 科女士, 硕士研究 生,曾任 职于交银 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 银 行金
融 市 场 部 , 2015 年 12 月 加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申 万 菱 信 臻 选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 智 选一年 期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
任申万 菱信收益 宝货币市 场基金、 申 万菱信 稳益宝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安 鑫回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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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信 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安泰 添利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 安泰增利纯 债一年定 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伟先生,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成先生,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2006 年 7 月至 20 07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由以下 人员组成 :总经理 、公司分 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 、权益研 究 部负
责人、 权益投资 部负责人 、量化投 资 部负责 人、固定 收益投资 部负责人、 指数与创 新 投资
部负责人等。
公司 总经理为 本委员会 主席,分 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 为本委员 会召集人 ,权益研 究 部负
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 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公司 董事长、 督察长、 监察稽核 部负责人 、风险管 理部负责 人作为非 执行委员 , 有权
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 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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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1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3)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 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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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基金 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 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 金管理人 内控体系 的设计基 于满足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以 及本基金 管 理人
对相关 法律法规 精神的深 入理解, 结 合本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管 理业务的理 解和规划 并 借鉴
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 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贯穿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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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 效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
同时各 业务部门 和岗位均 设立并遵 循 合理的 管理制度 和有效率 的工作流程 。本基金 管 理人
内部控 制体系的 建立在各 项业务的 运 行过程 中将发挥 事前防范 风险、事中 监控和事 后 稽核
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公司旗
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 运作应 当分离。 设立独立 于各业务和 管理部门 的 风险
管理部 对各部门 、岗位进 行流程监 控 和风险 管理。此 外,更具 独立性的督 察长和监 察 稽核
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 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 组织结构
为满 足业务发 展中风险 控制的要 求,本公 司建立了 董事会、 经营管理 层、内部 风 险控
制部门 、各职能 部门的四 级风险管 理 及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并明确了 相应的风 险 管理
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 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监督 和核实公 司 作出的 与其所管 理的基金 有关的重大 投资决策 是 否符
合该基 金的一般 投资政策 ;检查和 监 督公司 存在或潜 在的各种 风险以及公 司遵守法 律 的情
况。 督察长 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 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
负责指 导、协调 和监督各 职能部门 和 各业务 单元开展 风险管理 工作,审核 公司的风 险 控制
制度和 风险管理 流程,确 保对公司 整 体风险 进行风险 评估的识 别、监控与 管理,对 公 司存
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 、
流动性 风险、信 用风险、 合规风险 、 操作风 险、声誉 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 险等的风 险 管理
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 各 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具体制定、 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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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 业务相关 的风险管 理制度和 相 关应对 措施、控 制流程、 监控指标等 ,将风险 管 理的
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 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 、 员工道德素
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 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 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
行机制 ,充分发 挥独立董 事、监事 会 对公司 管理层和 经营活动 的监督,通 过在董事 会 、监
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 议事规则, 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
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 、 培训、 评估考核、 晋升、 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 建立了健 全的激励 与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职员 具备和保 持良好的职 业操守和 专 业素
养;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 、 层次明晰、 权责统一 、 监管明确的四层
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 监督制度;
第三 层:独立 于各部门 、服务于 公司高级 管理层的 由风险管 理部对各 业务部门 实 施的
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 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有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 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 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
确的估测;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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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风 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 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 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 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 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
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 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 主要的基本业务流
程包括 :销售和 基金募集 管理流程 、 客户开 户和注册 登记管理 流程、客户 服务与客 户 关系
处理流 程、投资 决策管理 流程、投 资 交易管 理流程、 基金清算 与基金会计 管理流程 、 产品
开发流 程、信息 披露管理 流程、信 息 技术管 理与操作 流程、紧 急应变程序 、绩效评 估 与考
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 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 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 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
责进一 步制定具 体的、涵 盖操作细 节 的操作 流程;在 销售、注 册登记、投 资、交易 、 基金
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 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 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
关业务流程;
5) 监察 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 并对该
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 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 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 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 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
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 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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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 , 保障信息的及时 、 准确的传递 , 并且维护渠道的
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 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有 效的内部 监控体系 ,设置督 察长和独 立的监察 稽核部, 对 公司
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
(2) 设 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
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 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 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 各 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 授权
管理、 岗位间相 互监督与 相互制衡 以 及业务 流程中跨 部门之间 的相互校验 与会签制 度 的执
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 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
控;信 息技术部 在信息技 术方面对 这 项实时 监控提供 充分的技 术支持。监 控者根据 其 授权
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 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 各 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 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 遇
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 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
处理。 对各项规 定制度完 善、风险 防 范工作 积极主动 并卓有成 效的部门, 公司将给 予 适当
表彰与 鼓励。由 于部门制 度不合适 或 管理不 完善而造 成较大风 险并给公司 带来损失 的 ,公
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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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1 2 人 , 平 均 年 龄 3 3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 7 4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 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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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 以来,各 项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 行业
的优势 地位。这 些成绩的 取得,是 与 资产托 管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产托 管部非常 重 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 积极拓展 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 控 制的力 度,精心 培育内控 文化,完善 风险控制 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 2005、 2007、 2009、 2010、 201 1 、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 施最权 威 的
I S A E 3402 审 阅 ,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 。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 S A E 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风格,形 成 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 控体
系;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证托 管 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
总行稽 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 险 管理政 策,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 导 、监
督。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 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 专职稽核 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 下,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对 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 职 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则 。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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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 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 审慎经营 ,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则 。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适 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 检查、 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 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离制度 。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务 流程、详 细的操作 手 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 ,能够确 保 资产独 立、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业 务制度和 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要求 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 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 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 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监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 感,培育 团 队精神 和核心竞 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 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 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对 象、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基 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 后应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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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 人发出 回函确认 。在限期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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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陈继红
公司网址:w w w . s w s m u.c 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代销机构
( 1)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738
网址:w w w . i c bc .c om .c n
( 2) 名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 w w . a bc hi na .c om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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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名称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网址:w w w . c c b.c om
( 4) 名称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 5) 名称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 65550827
网址:ba nk.e c i t i c .c om
( 6) 名称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500 号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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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 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 w w . s pdb.c om .c n
( 7) 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传真:010- 58560666
网址:w w w . c m bc .c om .c n
( 8) 名称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者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 85238680
网址:w w w . hxb.c om .c n
( 9) 名称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办公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2 6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 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3
网址:ba nk.pi nga n.c om
( 1 0) 名称 :上 海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 96 2999/ 4006 96 2 999
联系人:李晨
传真:021- 50105124
网址:w w w . s r c b.c om
( 1 1 ) 名称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 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 w w . nj c b.c om .c n
( 1 2) 名称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2 7
客户服务热线: 95521
公司网站:w w w . g t j a .c om
( 1 3) 名称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w w w . c s c 108.c om
( 1 4) 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 w w . g uos e n.c om .c n
( 1 5) 名称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 1 1 、95 565
公司网站:w w w . ne w one .c om .c n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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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名称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 36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w w w . g f .c om .c n
( 17) 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w w w . c s .e c i t i c .c om
( 18) 名称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传真:010- 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w w w .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 19) 名称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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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001( 全 国) ,021-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 w w . ht s e c .c om
( 20) 名称 :申 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 3
电话委托:021- 962505
公司网址:w w w . s w hy s c .c om
( 2 1) 名称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 888- 999
网址:w w w . 95579.c om
( 2 2) 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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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传真:0755- 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 w w . e s s e nc e .c om .c n
( 2 3) 名称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 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77 ,95578
网址:w w w . g y z q.c om .c n
( 2 4) 名称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 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 82492193
传真: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 w w . ht s c .c om .c n
( 2 5) 名称 :中 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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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 w w . z xw t .c om .c n
( 26) 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 1 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 w w . dw z q.c om .c n
( 27) 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 w w . c i nda s c .c om
( 28) 名称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传真:021- 63326729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3 2
客户服务电话:021- 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 w w . df z q.c om .c n
( 29) 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 w w . e bs c n.c om
( 3 0) 名称 :广 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 w w . g z s .c om .c n
( 3 1) 名称 :上 海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 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 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 962518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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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 53686100- 7008 ,021- 53686200- 7008
网址:w w w . 962518.c om
( 32) 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 街 8 号 7- 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 w w . g l s c .c om .c n
( 3 3) 名称 : 浙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传真:021- 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 w w . s t oc ke .c om .c n
( 3 4) 名称 :平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 1 - 8
传真:0755- 82435367
网址:ht t p: / / s t oc k.pi ng a n.c om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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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名称 :华 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或 400 88 8 8818
传真:028- 86150040
网址:ht t p: / / w w w . hx168.c om .c n
( 36) 名称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 000- 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 w w . hy s e c .c om
( 37) 名称 :中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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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名称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5-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 路 1 1 5 号投行大厦 15-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传真:0755- 23838999
网址:w w w . f c s c .c om .c n
( 39) 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 8866- 567
网址:w w w . a vi c s e c .c om
( 4 0) 名称 :西 部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 陕西信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传真:029- 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站:w w w . w e s t s e c u.c om
( 4 1) 名称 :中 国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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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 1 66
传真:010- 85679203
网址:w w w . c i c c .c om .c n
( 4 2) 名称 :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 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 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传真:021- 68776977- 8951
网址:w w w . s hhxz q.c om
( 4 3) 名称 :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 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 022- 01 1
网址:w w w . z s z q.c om
( 4 4) 名称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 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 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0871- 3577930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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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 w w . hong t a z q.c om
( 45) 名称 :联 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传真:010-21 1 9660
网址:w w w . l xs e c .c om
( 46) 名称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 w w . g j z q.c om .c 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 86690057 、028- 86690058
传真号码:028- 86690126
( 47) 名称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 43F
邮政编码:100101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 889- 5618
公司网站:w w w . e 5618.c om
( 48) 名称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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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传真:021- 20515593
客服电话:400- 820- 9898
公司网址:w w w . c nhbs t oc k.c om
( 49) 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 85556100
传真:010- 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 898- 9999
网址:w w w . hr s e c .c om .c n
( 5 0) 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 87618863
客服热线:4008005000
( 5 1) 名称 :太 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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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 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5- 0999
传真:010- 88321819
网址:w w w . t py z q.c om
( 5 2) 名称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8866
传真:029- 81887060
网址:w w w . ky s e c .c n
( 53) 名称 :申 银万国 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 00 号宝安大厦 7、8 、1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 800 号宝安大厦 7、8、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7868
传真:021- 50586045
网址:w w w . s y w gq h.c om
(5 4 )名称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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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5 5 )名称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 -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 5 6 )名称 :诺 亚正行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 5 7 )名称 :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 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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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660526
传真:021-54660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 5 9 )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 0 ) 蚂蚁 (杭 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 1 )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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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单丙烨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 2 )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 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6 3 )名称 :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 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 4 )名称 :上 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3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6 5 )名称 : 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 6 6 )名称 : 众升 财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 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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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 )名称 :北 京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86-010-58845304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4
传真:86-021-588453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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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 ) 名称 :一 路财富 (北 京)信 息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 1 幢 A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 1 幢 A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 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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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名称 :北 京钱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 59158281
传真:010- 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93- 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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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名称 :上 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5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 52822063
传真:021- 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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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名称 :上 海汇付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 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 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 33323999
传真:8621- 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w w w . c hi na pnr . c om
(7 2 )名 称: 深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 3 )名称 : 上海 陆金 所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9031
传真:021- 22066653
网址:w w w . l uf unds .c om
(7 4 )名称 : 大泰 金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 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 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7 5 )名称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 7 6 )北京 肯特 瑞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7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fund.jd.com/
( 7 7 )名称 : 中民 财富 基金销 售(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7 8 )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 9 ) 北京 蛋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4 8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 0 )上 海大 智慧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8 1 ) 南京 苏宁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 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 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 2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上 海市崇明 县长兴 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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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 3 ) 上海 挖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冷飞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App:挖财宝
(二)注册登记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5 0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86 21 31358666
传真:+ 86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 86 - 21- 23238888
传真:+ 86 - 21- 23238800
联系人姓名: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赵 钰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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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7 月 7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 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 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 司同时考 虑,在适 当的时候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或者其指 定的基金 销 售代
理人进 行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形式 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 或在
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 件下减少 基金销售代理人或 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 本基 金已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2 、 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 30- 1 1 : 30 , 下 午 1: 00- 3 : 00 。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日期 和 时间之 外提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 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投资 者通过申万菱信网上直销平台可以申请快速赎回 A 级基金份额, 每个自然日 7
× 24 小时接 受投资者赎回 申请,但交 易日下午 15: 00 以后接 受的交易申请 均顺延至下 一个
交易日处理。
4 、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项 调 整不应 对投资者 利益造成 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5 2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 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 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
全部结 转,再进 行赎回款 项结算; 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 时,剩余 的基金份额 必须足以 弥 补其
当前累 计收益为 负时的损 益,否则 将 自动按 部分赎回 份额占投 资者基金账 户总份额 的 比例
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 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 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 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须根 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 在业 务办理时 间, 向基 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足额 缴付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有足 够可用的 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 、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 之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人 在 T +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可 向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按 照 其 规 定
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 发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发 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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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购 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 认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 赎 回 款项 自 在 T + 1 日 从 基 金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经 基 金 管 理 人的 集 中 清 算 专户 于 T + 2 日内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指定 的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 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起 在 申 万 菱 信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开 通 本 基 金 A 级 基
金份额 T + 0 快速赎回业务, 并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调整本基金 A 份额快速赎回上限, 即 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 15: 0 0 起, 本基金单个自然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快速赎回上限调整为 1 万
份(含) ;单个基金账户单个自然日累计快速赎回上限调整为 1 万份(含) 。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A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 ; B 级基
金 份 额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分 别 为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和 1,000 元 人 民 币 ; 本 基
金当期 基金收益 结转基金 份额或采 用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本
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B 级基 金份 额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最低份额为 500 万份。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 时,每笔 赎回申请 不得低 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 但
交易账 户内剩余 基金份额 不足 1000 份的除 外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网 点)的某
一 交 易 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 应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客 户 通 过 直 销 赎 回 本 基 金 A
级基金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客户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具体信息请查阅相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调整基 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 规则,基 金管理人 须至少在 开始调
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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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 基金持有的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 险,对当 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部 分 ) 征 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 用 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1 、 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认购份额单位为 0.01 份。
2 、 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份额 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份额 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 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如出 现负收益 ,则体现 为基金法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际持有( 或可赎回 份额)的 减 少;
在基金份额被全部或部分冻结的情形 下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全额赎回。 但在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行 规定或不 违反同业 通 行做法 的情形下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经 协商
一致后可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情况下对此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3 、 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5 5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 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百 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 后 第二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 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 +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并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 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5 6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基 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 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 1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 ( 2) 、 (3) 、 (4) 、 ( 5) 、 (6) 、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 生上述第( 8) 、 (9)项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 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8) 项内容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明确 。
2、 除下 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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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5) 因 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6) 为 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情形。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备 案。已接 受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支付的 ,可支付 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 请 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 基 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 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4、 在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 暂停 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的认定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 日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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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 净 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 一个开放 日 赎回
的表示 外,自动 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 赎 回处理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 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 个开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准进行计 算,并以此 类推,直 到 全部
赎回为 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若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 出 现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 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 具体为 :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 被 全部确 认,则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 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 被全部确 认 ,则对 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 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 全 部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 按照
本条规 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 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 事 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 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 介 公告, 或邮寄、 传真 等方式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并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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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 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工 作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收 益 率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一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收益率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 某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 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 登记人只 受 理继
承、捐 赠、司法 执行等情 况下的非 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 体必
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 司法 执
行 ”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生效 法律文书 之规定主 动过户给 其 他人, 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 律文书将有 履行义务 的 当事
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人。投 资者办理因 继承、捐 赠 原因
的非交 易过户可 到转出方 的基金份 额 托管机 构申请办 理。投资 者办理因司 法执行原 因 引起
的非交 易过户须 到基金注 册登记人 处 办理。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申 万 菱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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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 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来在 各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 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其 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 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 注册登记 人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 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有 关 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按 《 申万菱 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 理。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 发布
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 资者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该等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本基 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 管的交易 制度。投 资者可将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 易 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 份额转托 管时,投 资者可以 将其某个 交易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 托 管。
办理转 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需 在转出 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 出手续,在 转入方办 理 基金
份额转 入手续。 对于有效 的转托管 申 请,转 出的基金 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 转托管转 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定的 交易账户 。具体办 理 方法参 照《申万 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 理人的业务规则。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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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份额分级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 日 , 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 (不含未付收益)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并于升级当日按照 B 级基金份额等级享
有基金收益。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 日,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 B
级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未付收益) ,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
持 有 的 B 级 基 金 份 额 降 级 为 A 级 基 金 份 额 , 并 于 降 级 当 日 按 照 A 级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享 有 基
金收益。
如 果本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 于基 金 存续 期 内的 某 一开 放 日( T 日 )对 投 资者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进行了升 降级处理 ,那么投 资 者在该 日对升降 级前的基 金份额提交 的赎回、 基 金转
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 于
T+1 日就升 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份额分级规则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生效。本基金 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费 率均为零 。投资者 可自行选 择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级别,不 同基金份额 级别之间 不 得互
相转换, 但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因申购、 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原已开通的基金定投业务 将继续适用于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
基金定投业务。对于新增业务,本公 司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原已在有关代销机构开通 与本公司旗下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 A 级、 B 级基金
份额均可办理转换业务, 具体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本基金的 A 级、 B 级基金份额继续
适用已公布的收益宝货币基金转换费 率。
投资 者可在本 基金的各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本基金 在各销售 机构的可 转 换基
金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规允 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 进 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 转 让业务 的,将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 据 基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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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二十)其他
在不 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条件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开 办基金份 额的质押 业 务或
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 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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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 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
(1)现金;
(2) 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
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 金奉行主 动式投资 管理。本 基金以价 值分析为 基础, 定性 与定量分 析相结合 ,通
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 力争基金资产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为投资
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 金基于市 场价值分 析,平衡 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和收益性 ,将以价 值研究为 导 向,
利用基 本分析和 数量化分 析方法, 通 过对短 期金融工 具的积极 投资,在控 制风险和 保 证流
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本基 金战略资 产配置策 略有:利 率预期策 略、估值 策略、平 均剩余期 限控制策 略 以及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 金战术资 产配置策 略包括债 券回购的 套利策略 、滚动配 置策略和 时机选择 策 略,
短期债 券的投资 主要采用 收益率曲 线 策略、 收益率利 差策略、 一级市场参 与策略和 个 券选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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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策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等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为 决策依据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投 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
性要求 ,结合证 券市场运 行特点及 研 究部门 的推荐意 见,进行 分析和判断 ,制定具 体 的投
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 重 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一般投资可由基
金经理 自主决定 ,并向投 资总监备 案 。重要 投资(附 带详细的 研究报告) 必须根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审批 程序和相 关 规定向 投资总监 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 告,并取 得 相应
的批准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在审批投 资 计划和 项目方案 之前必须 召开投资决 策听证会 , 由基
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 和投资依据。
(3) 投 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 投资决策委员会向
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 范围内组织实施。
(4) 反 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市场心理
变化等 ,进一步 分析判断 ,并据此 调 整投资 组合。如 果遇有重 大变化需要 修改投资 计 划和
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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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债
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运作管 理本基金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 1] 、 本基 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
( 4 )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券 、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应当符 合 下列 规定 :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2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40
天;
(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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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4)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 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7)当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8) 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9) 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
赎 回 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
(1 1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2)本 基金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13 )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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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 A +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批准, 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持 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 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9)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21)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
( 2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应 不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2) 、 (5) 、 (19) 和 (24) 项外, 由于 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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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 、基 金投 资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 用评 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 券,其发 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A A 级或相当于 A A 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 B B +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 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综合考虑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 ,业绩比较基准定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
当市 场上出现 更加合适 的业绩基 准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业 绩比较基 准进行调 整 ,并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低风险、高流动性和持续稳定收 益。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 期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 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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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附 息 债 券成 本 包 括债 券 的 面值 和 折 溢 价; 贴 现 式债 券 成 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有存款 期限,根 据 协议可 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 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款的剩 余 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 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 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 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利 率 或浮动 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 券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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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 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 剩余期限。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 期限、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的处理原 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2、 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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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的其他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 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 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 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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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 资组合报 告所载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 定收益投资 1,773,589,353.38 44.31
其 中:债券 1,773,589,353.38 44.31
资 产支持证券 - -
2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1,472,229,713.29 36.78
其 中:买 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3 银 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9,835,234.71 18.48
4 其 他资产 17,044,068.44 0.43
5 合 计 4,002,698,369.82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 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 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3
其 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 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2
报 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 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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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投资 组 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7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超 过 12 0 天情 况说 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20天的情况。
3 .2 报告 期 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5.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4.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6.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62 -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 40 天情 况说 明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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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240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0,343,113.59 11. 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0,343,113.59 11. 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313,246,239.79 32. 82
8 其他 - -
9 合计 1,773,589,353.38 44. 3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418 15 农发 18 1,700,000.00 170,005,951.69 4.25
2 111891354 18 郑州银行 CD01 1 800,000.00 79,672,227.40 1.99
3 170410 17 农发 10 700,000.00 69,971,190.89 1.75
4 180404 18 农发 04 600,000.00 60,139,381.06 1.50
5 180301 18 进出 01 500,000.00 50,074,038.80 1.25
6 111780869
17 重庆农村商行
CD136
500,000.00 49,948,483.09 1.25
7 111890092 18 上海农商银行 500,000.00 49,947,293.10 1.25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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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05
8 111713075 17 浙商银行 CD07 5 500,000.00 49,909,548.84 1.25
9 111786725 17 徽商银行 CD16 1 500,000.00 49,903,910.71 1.25
10 111781501 17 重庆银行 CD11 8 500,000.00 49,890,159.64 1.25
7“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8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71%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 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 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 计价,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 利 率每
日计提 利息,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 与折价 在其剩余 期限内摊 销。本基金 通过每日 分 配收
益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9.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 报 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9 .3 其他 各 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6.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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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息 16,991,471.66
4 应收申购款 51,86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7,044,068.44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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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数据截止时间 2018 年 06 月 30 日)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A
阶 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7 月 7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0.9348% 0 .0011% 0.8608% 0.0002% 0.0740% 0.0009%
2007 年 2.7128% 0 .0051% 2.4441% 0.0017% 0.2687% 0.0034%
2008 年 2.8694% 0 .0074% 3.4246% 0.0011% -0.5552% 0.0063%
2009 年 0.8559% 0 .0054% 1.5007% 0.0020% -0.6448% 0.0034%
2010 年 1.5636% 0 .0073% 0.3600% 0.0000% 1.2036% 0.0073%
2011 年 2.9347% 0 .0032% 0.4697% 0.0001% 2.4650% 0.0031%
2012 年 3.1800% 0 .0034% 0.4190% 0.0002% 2.7610% 0.0032%
2013 年
3.7624% 0 .0038% 0.3500% 0.0000% 3.4124% 0.0038%
2014 年
4.2566% 0 .0067% 0.3500% 0.0000% 3.9066% 0.0067%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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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3.2847% 0 .0045% 0.3500% 0.0000% 2.9347% 0.0045%
2016 年
2.4026%
0 .0012%
0. 3500%
0.0000% 2.0526% 0.0012%
2017 年
3.5517%
0 .0024%
0.3500%
0.0000%
3.2017% 0.0024%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1.7949%
0 .0015%
0.1736%
0.0000%
1.6213% 0.0015%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39.9337% 0 .0054%
11.9577
%
0.0028%
27.9760%
0.002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是“按 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 ”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B
阶段 基 金 净 值
收益率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01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105% 0.0044% 0.1544% 0.0000% 1.4561% 0.0044 %
2014 年
4.5079% 0.0067% 0.3500% 0.0000% 4.1579% 0.0067 %
2015 年
3.5330% 0.0045% 0.3500% 0.0000% 3.1830% 0.0045 %
2016 年
2.6498%
0.0012%
0.3500%
0.0000% 2.2998% 0.0012 %
2017 年
3.7996%
0.0024%
0.3500%
0.0000% 3.4496% 0.0024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9177% 0.0015% 0.1736%
0.0000%
1.7441% 0.0015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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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1.9627% 0.0043% 1.9194% 0.0000%
20.0433%
0.0043 %
2.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申万 菱信收益宝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申 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A
(2006 年 7 月 7 日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
申 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B
(2013 年 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06 月 30 日)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8 0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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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证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 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 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 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百 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 资金结算 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 务,
以基金托管人和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并以 “申
万菱信 收益宝货 币市场基 金 ” 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户并 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 案 。开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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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册 登记人自 有 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注册登 记人和基 金 代销机 构以其固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 结、扣 押或其他 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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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资产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 金的计价 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 日,定价 时点为上 述证券交 易 场所
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 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在 其 剩余期 限内按照 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 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可能发 生重大偏 离,从而 对 基金持 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 即 “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 价值进行 调整,或 者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取暂停 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 合 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计价。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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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托管人 复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 价日,基 金管理人 完成计价 后,将计 价结果加 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 关规定的 计价方法 、时间、程 序进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加盖 业务公章 返 回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计价复核 与 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本 基 金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7 日 年
化收益 率采用百 分比形式 保留至小 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法 规法律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基金 资产计价 导 致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 益率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的计算发 生差错时 ,视为计 价错误。 当基金计 价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计 价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因基 金计价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有 权根据过 错原则向 过 错人追 偿。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 以 下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 ,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注册 登记人、 或代理销 售机
构、或 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并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 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 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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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 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 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 生的
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 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 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 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 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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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的 基 金资产 计价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 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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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 卖证券差 价、银行 存 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 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 日分配 、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当 日分配的 收益参与 下 一工作 日收益分 配,每月 集中支付收 益。投资 者 当日
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小数点后第 3 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
直到分完为止。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若 当日净收 益小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负 收益;若 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 , 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 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 ) 方式, 投资者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 ;若
投资者 在每月累 计收益支 付时,其 累 计收益 恰好为负 值,则缩 减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 。 若投
资者全 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 益将立 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 投资者的 基 金份
额赎回款中扣除。
5、 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
6、 本基 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本基金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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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 金按日分 配收益, 每日分配 收益由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媒介、 基 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 各 级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的各级基 金份额每 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 的各级基 金 份额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对上 述事项, 法律法规 有新的规定 时,基金 管 理人
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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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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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级基金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B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R ÷当年天数
H 为各 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 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 指令,基 金 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 服务费主 要用于支 付销售机 构佣金、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费率 为 0。
2、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认购费率 为 0。
3、 赎回 费用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申请赎回到 方式,赎回费率为 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资 产 的损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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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
调高 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 等费率,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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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 本位币,记帐 单位 是人民币元;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 度;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计 帐目、凭 证(原始 凭证由托 管 行保
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程序
1、 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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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 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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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说 明 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 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 净收益 /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
7
365
7
1
)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 i 为最近
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百 分比
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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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 最后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固定按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人民币为基础进行计算。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产 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等信息。
基金 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 露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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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 本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 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 0% ;
( 1 1 )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 18) 改聘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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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更换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 21)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
(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0.% 。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 较大波 动的,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 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 相关信息 披 露义
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9 8
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每 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 息外,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体披 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露 信息,并 且 在不
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 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 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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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 风险指金 融工具或 证券的价 值对市场 参数变化 的敏感性 ,是基金 资产运作 中 所不
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 的风险,其中包括:
1、 政策 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
带来的 风险。政 策风险包 括:货币 政 策的变 动、财政 政策的波 动、税收政 策的变动 、 产业
政策的 变动、进 出口政策 的变动等 政 策的变 动引发的 市场价格 变动,对公 司所管理 的 基金
资产带来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险 :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 基金所投资于证
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直接影响基金
所投资 证券的价 格和收益 率,从而 给 基金的 投资带来 风险。利 率风险主要 体现在影 响 本基
金持有 未到期的 债券的资 本损失以 及 回购等 的机会成 本损失。 整体利率水 平的变化 、 不同
到期期 限利率结 构的变化 以及整体 市 场对利 率的敏感 度变化都 属于能够对 本基金投 资 组合
带来影响的利率风险;
4、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 ,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 资风险 :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市场利 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 策略。未 来 市场利 率的变化 可能会引 起再投资收 益的不确 定 性并
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所面临 的主要流 动性风险 为在基金 遇到大额 赎回时, 由于市场 的深度限 制 或剧
烈波动 而导致投 资交易无 法实现或 不 能以当 前合理的 价格实现 ,从而可能 导致无法 及 时支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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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或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份额 的交易、 申购和赎 回 ”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
证券及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行 认 可并允 许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具。 综上所述 ,本基金 拟 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 风 险较
小。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
当本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情形时, 本基金管 理人经内 部决策,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
后,将 运用多种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对赎回 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 动性风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 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 拒绝或暂
停申购、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在确保 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 下,可依 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 拒绝
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2)收取强制赎回费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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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七) 申购
费用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资产估值” 中 “ (七) 暂停计价的情形 ” 的
相关内容。
(三)信用风险
指金 融工具的 一方到期 无法履行 约定义务 致使本基 金遭受损 失的风险 。本基金 的 信用
风险主 要来源于 金融工具 的发行者 或 是交易 对手不能 履行约定 义务的行为 。无论是 整 体市
场投资 者的信用 偏好变化 ,还是基 金 具体投 资债券的 信用恶化 ,都会对本 基金的回 报 带来
负面影 响。另外 ,信用评 级调整也 会 带来相 应风险。 当信用评 级机构调低 本基金所 持 有的
债券的信用级别时,债券的价格会下 跌,从而导致本基金的收益下降。
(四)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技能 、研究能 力及投资 管理水平 直接影响 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 、 分析
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进而 影响基金 的投资收 益水平。同 时,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制度 、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 制制度 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 风险和其 他 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 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 风险
(1) 信 用风险 :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 利 率风险 :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 , 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 收益率和 价格的变 动,一般 而 言,如 果市场利 率上升,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本 金损失的 风险,而 如 果市场 利率下降 ,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 的再投资 收 益将
面临下降的风险。
(3) 流 动性风险 :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 可能无法在合理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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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卖出较大数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 提 前偿付风险 : 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 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 操 作风险: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过程中由于未能按照既有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或操作失误未能达到预期投资目标而 形成的风险。
(6) 法律风险: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 由于违反投资限制 、 信息披露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产品合同的约 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六)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2016] 140 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以资管产品
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税 款,本基 金运营过 程中需要 缴 纳增值 税应税的 ,将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并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按 照税务机 关的规定 以 基金管 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 人履行纳税 义务,因 此 可能
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
(七) 、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 金法律文 件投资章 节有关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 是基于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 证券
市场普 遍规律等 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 代表了 一般市场 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 特 征。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价, 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 方 法也不 同,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 评价与基 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 在 不同, 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 销售机构 的 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八)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 特定情形 下可以拒 绝或暂停 申购,则 投资者可 能会面临 申购申请 失 败的
风险。 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和赎回” 中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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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通 讯系统、 交易网络 等技术保 障系统或 信息网络 支持出现 异常情况 , 可能
导致基 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 常 时限完 成、注册 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 系统无法 按 正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 人员的机 会主义行 为等主观 因素带来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舞弊等 行 为可
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 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 操作疏忽 、制度不 健全或者 外部法律 法规环境 变化等原 因造成基 金运作违 反 相关
规定的 风险。这 种风险可 能表现在 基 金整体 的投资组 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 配置、类 属 配置
不符合 基金合同 的要求; 也可能表 现 在个券 、个股的 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 投资
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 损失;同 时,证券 市场、基 金 管理
人及基 金销售代 理人可能 因不可抗 力 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有影 响基金正常 申购和赎 回 的风
险。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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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对 《基金合同 》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除 依 《基 金 合 同 》 和 / 或 依 现 行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 更 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以外的情 形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 财产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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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 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 合理
费用,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六)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后,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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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 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 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 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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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 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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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 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3)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 ,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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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 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 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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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人因 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和本基金之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 成 为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本《基 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 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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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或转 让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8) 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 机构,如 今后设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 机 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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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
5) 除按 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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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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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现 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 。 若 到 会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会议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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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额 总 数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数 的 50% ( 含 50% ) ; 若 到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 之 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总
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会议 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 会议 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会议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 后,对原 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有 30 天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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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会议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案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 性 。 会议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会 议 召 集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 独 或合 并 持 有 权 利登 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 含 10% )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计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代 表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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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提 交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时 提交 了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者身 份文件的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 者 , 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
与会议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 担任计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 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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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会 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
力。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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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仲 裁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的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北 京 , 其 他 仲 裁 的 地 点 为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投 资者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基 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 内 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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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3 】 14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 范围: 从事 募集、 管理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务, 以及 法律、 法规允 许或相 关监 管机关
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 86- 21- 23261 1 88
传真: + 86- 21- 23261 1 99
联系人:牛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 1 万元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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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国
内会计 业务、代 理资金清 算、提供 信 用证服 务,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承兑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理 证 券资金 清算业务 ,保险业 代理业务, 代理外国 银 行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务, 证券投资 基 金、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认
购申购 业务,咨 询调查业 务,贷款 承 诺、企 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 参加银行 贷 款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币 兑换,出 口 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 自营代外汇买卖 ,
外汇金 融衍生业 务,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银 行,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 : (1)现金 ;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业存单 ;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本基金投资上述第 (4) 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应在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该类货
币市场工具,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后,方可投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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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
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3)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4)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 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6) 当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 0% 。
( 7) 当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 货 币 市 场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 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 0%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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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9) 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10)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 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2)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 合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3)基 金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前述 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相关 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4)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批准, 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持 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 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9)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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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21)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3)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评级 ,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 用级别。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第 (1) 、 (2) 、 (5) 、 (19) 和 (24) 项外, 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本基 金不受上 述限制。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
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 有关规定 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 和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 别的信用 级别(例 如,若中 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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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 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 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以及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书面名单,
并加盖 公章。如 需要电子 文件,必 须 保证与 书面名单 一致。双 方必须及时 更新,并 确 保所
提供的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完 整 性、全 面性。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并负 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 。名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将加盖 公 章后
的书面 名单发送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 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 监督流 程,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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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 联交
易的发 生,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 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 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交 易所场内 已 成交的 违规关联 交易,基 金托管人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
易发生的,进行结算,但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 单 中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
市场现 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 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 后,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 前 ,基
金管理人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 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不在名 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 易,经提 醒 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 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 时,需按 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 的该
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 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提 醒 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 通银行股 份 有限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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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 对手
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 对 手的资 信风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 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引 起的损 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 作中严 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 于由于交 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将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存款银行 名单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
人对该 名单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如 果基金管 理人投资 存款的银 行不在上 述名单范围
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更 新,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存款 银 行时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申请,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对回 函确认收 到,基金 托管人
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 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 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 本基金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本基 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 银 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 造成
的损失 时,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程中 遵循上述 监督流程 , 则对于 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 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后,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 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 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 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 行 解释
和举证。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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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 期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 偿因其 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 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遭 受 的损
失。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必 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 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在一 个 工作日 内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 理 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和举证。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并 予协助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 供基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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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 管理人进 行 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 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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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尽到及时 通知催收
之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销售 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 的申万菱 信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 账户由基 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认购人 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定 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 托 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 行存
款。该 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 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与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 的 专用账 户。该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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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 任何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的 管理应符 合《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行
利率管 理的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 基 金 法 》以 及 相 关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 就货币市 场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 面协议 。具体 明确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期兑 付、文件 保管以及 存 款证实 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 义务
和职责。
5、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和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 务以
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易 资格,并 代表基金 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 市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 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 的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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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 及 相关账 户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 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 管库;其 中实物证 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 本,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结果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3、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余 期限内按 照实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计 提 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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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可能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持有人 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 值 达 到 0. 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者履 行适当程 序 后采取 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 进 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 根据 《 基金法 》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 金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 每年 6月30日 、 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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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 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人 以电 子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份 ,保存
期限为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 外 的任
何其他 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败 诉 方 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1、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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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主 要的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 网站下载或打印对帐单 , 也可选择E - M A I L 、 短信 、 微
信等方 式 得到投 资记录对 账服务。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因特殊 原因需获 取指定期 间的纸质 对
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电话 400- 88 0- 8588 (免长途话费) 或021- 962299 , 公司将按流程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
2、互联网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可 利用 公 司官 方 网 站 ( w w w .s w s m u.c om ) 、 官方 微 信( S W _S M U ) 、 申 万 菱
信申级宝 ( S W _S M U Z X )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查询/ 交易服务及各类在线咨询服务。
3、基金转换服务
为方 便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投资 者可 以依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选 择在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 金 转换。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 率等具体 规 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 可 利用 直销中 心或 代 销网 点为投 资者 提供定 期投资 的服 务。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的
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 86- 21- 962299 或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
2、网站:w w w .s w s m u.c om
3、微信:申万菱信基金(S W _S M U )或申万菱信申级宝(S W _S M U Z X )
4、其他:如微博等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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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 网点 的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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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 2018年1月19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
季度报告;
2、2018年 1月 30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加 北京 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 2018年2月1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购、 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4、 2018年2月9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公告;
5、2018年 2月 14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申万 菱信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第二十三次更新;
6、2018年 3月 21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关于 申万菱 信收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修 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7、 2018年3月24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8、 2018年3月24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2018年 3月 29日, 刊登 于《中 国证券 报》 的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10、2018年 4月 9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关于 网上直 销系统 开展 申万菱 信收 益 宝
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及调 整申购金额、转换份额下限的公告;
11、 20 1 8年4月23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
1季度报告;
12、2018年 5月 9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 南京苏 宁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转换业 务并参加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开展的 费率优惠 活动及调 整部分基 金 在南京 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金 额、赎回 份 额、
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13、 20 1 8年5月17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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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4、 20 1 8年5月29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转换业 务并参加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18年 6月 8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 报》的 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 上海挖 财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转换业 务并参加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开展的 费率优惠 活动及调 整部分基 金 在上海 挖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金 额、赎回 份 额、
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16、 20 1 8年6月26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调整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快速赎回限额的公告;
17、 20 1 8年6月27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8、 20 1 8年7月2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的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18年6月30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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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