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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货币(350004)

天治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天 治 天得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2018 年第2 次更新 )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2006 年5月16 日证监 基金 字【2006 】94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 
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7月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为2018 年6 月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0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4 十 一、 基金财 产 ......................................................................................................... 65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6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1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十 七、 风险揭 示 ......................................................................................................... 81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8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2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3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5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15 -1 -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 称 “ 《暂行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天 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天 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指天治 天得利货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指 《天治天 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2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 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 售公 告 :指《天治天 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 务规 则: 指《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中 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 而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基金 法》: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销售 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运作 办法》: 指《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暂行 规定》: 指《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依法 并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机构; -3 -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 销 售机 构: 指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指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 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天 治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天 治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 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 月: 指公历月; 工 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元:指人民币元 ; 认 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 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4 -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 金转 换: 指投资者依 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转 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 服 务费: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 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 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 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摊 余成 本法: 指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指 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 日年 化收益 率: 指以最近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基金年收 益率; -5 -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疫病传播、 恐怖 主义行为、 政府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赵正中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 、 股 权 结 构 : 吉 林 省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资980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1.25%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吕文龙先生: 董事 长, 研究生学历, 曾任吉林省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处办事 员、 科员、 副处长, 吉 林省人民银行银行处副处长, 吉林省人民银行 外汇管理-6 - 处副处长, 吉林省人民银行非银行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机构处处 长、 稽查处处长, 中国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期货处处长, 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徐克磊先生: 董事, 硕 士学历, 曾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 湘财 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 董事, 硕 士学历,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 业务员、 研发部经理、 深圳子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子公司董事长、 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程师职称。1996 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历任项目经 理、 信托业务部副总经 理、 北京信托一部总 经 理, 现任 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市政府 对外服务办公室、 北京 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现任君合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陶武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研究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市司法学校教务科 科长、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及首席合伙人 , 现任 观涛中茂律师事务所上 海办公室主任 。 王明义先生: 独立董事 , 研究生, 曾任通化市 矿务局工程处段长、 吉 林省 白山市房产局技术员、 建设银行白 山市支行科长、 中国银行白山市支行副行长、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白山支公司总经理、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部主任 , 现已 退休 。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学士, 经济师职称。历任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 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员、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 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牛葵女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高级经济师职称 。 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 公司-7 - 星火项目部、 证券部、 计划财务部、 投行部、 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 现任吉林 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 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 场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 敦化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 许家涵先生: 职工监事 , 经济学、 商务英语双 学士,2005年起就职于 吉林 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资金部,2007 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交易员、 交易部总监 助理、 交易部副总监、 交易部总监, 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 赵正中先生: 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 1998 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 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 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 负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向桂英女士: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7 年。2010 年11 月至今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交易员、 交易部副总监 , 自2016 年12月23日起任天治 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3月16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徐瀛先生: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7年,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员、本公司专户部投资经理,自2017年1 月24日起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06年7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 年6月 30 日,史向明女士任基金经理 ;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8月27日,刘红兵先 生任基金经理 ;2008 年6月30日至2010年5月18日, 贺云先生任基金经理 ;2010 年4月14日至2012年6月29日, 秦娟女士任基金经理 ;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1 月15日,吴 亮谷先生 任基金经理 。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6日, 王洋女士 任基金经理。 -8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徐克磊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副总监兼 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发 展部总监尹维国先生,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 固定收益部总监王 洋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 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 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9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 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 环境、 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 度、 档案管理制度、 信 息系统管理制度、 行政 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科 学 、 合 理 、 有 效 , 公 司 全 体 职 员 必 须-10- 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基金财产、 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6 )成本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公 司 将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在 以 上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定 量 的 风 险 控 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 (1 ) 董 事 会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主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程序、 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 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 事会批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 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完 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 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 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公 司 的 督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对 公 司 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11 - 核。 (3 )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 内 部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内 部 协 助 经 营 管 理 层 进 行 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重 要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 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 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 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 的第二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 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 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 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 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 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 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12- 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 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 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有序、 优质、 高 效地进 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 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 立核算,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 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 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13-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商业 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 融企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 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 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 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 二十年来, 业务不断拓 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 益逐年递 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 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 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 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 置 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 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 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 管理, 规范行为, 敬业 守法; 讲究质量, 提高 效益, 健康发展” 的经 营发展方 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 科技平 台、 “两率” 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 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 实现了低风险、 快增长、 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 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14-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 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 中 国 社 科 院 发 布 的 《 中 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蓝 皮 书 (2013 ) 》 中 , 民 生 银 行 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最佳民生金融奖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 2014 年 荣 获 《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 “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予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 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 获 《EUROMONEY》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 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经济观察报》 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 行” 两项 大奖。 2016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 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 最具创-15- 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 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从事过金融租赁、 证券投资、 银行管理等 工作, 具 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 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 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 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 行长、党委书记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颁 布 后 首 家 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银 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 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 完善 制度、 组织人员。 资产 托管部目 前共有员工 64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 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 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的证券投资基 金总净值达到 3417.86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 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异、 流程先 进、 践行 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 深化了与 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 的 “最具潜力托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 奖, 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16-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中 心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 该 中 心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中 心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指 导 业 务 中 心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监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 立异地-17-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 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 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4)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 括业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 作 环 节 的 操 作 手 册 。 以 上 制 度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还 会 不 断 增 加 和 完 善。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 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 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制度控制风险 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 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 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18-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洪韦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免长途通话费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E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 -19-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 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熊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www.95599.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8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21-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8756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czbank/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宋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4-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1)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5-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26-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7- 网址:www.ebscn.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0551-2272101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6楼 -28-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王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 、03、 04)、 17A、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 层、24层、25层、26 层 -29-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30- 网址:www.xsdzq.cn (3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层 -31-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32-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陈征 客户服务电话: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4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曹占强 客户服务电话:甘肃省内:0931-96668 ,全国: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9)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 万丽城晶座4楼 中天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袁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4-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68051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紫穹 客服电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7)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卓越世纪中心一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37-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胡明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6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6)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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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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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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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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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0)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23号3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桂平路391号新漕河泾国际商务中心A 座5楼 法定代表人: 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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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张喆 电


话: 010-56075718 传


真: 010-677667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40- 电话:021-60374960 传真:021-60374974 联系人:黄宇星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94 号文于2006年5月16日核准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期 间及基 金类 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募集信 息 -41- 1、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6]94号文批准, 自 2006年5月29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 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095,807,464.98份,募集户数为977户。 2、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3、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7 月5 日生效。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42- 日。 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于 实 施 前 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7月18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基金的价格 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在全部赎 回 本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 理人自动将其账户内 当 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 时,按照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43-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投 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 项从托管专户划出, 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约定 1、申购基金的数额限制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 元人民币;投资者追加申购时 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网 点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44-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 率为零。 2、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 三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且不收取赎回费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 2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0 元,投资 者申请赎 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40 元。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 的 累计收益=(申请赎 回 的基金份额/ 账 户 基 金 总 份 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 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2万份, 当前累计 收益为负40元, 投资者 申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20,000)×(-40)=9,980.00 元


-45-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8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负20元。


(2)全部赎回 且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10,043 元。


(3 ) 在 部 分 赎 回 或 全 部 赎 回 时 , 如 发 生 收 取 强制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 赎 回 费 用应当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2位 以后的 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 法计 算; 3 、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46-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 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 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项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47-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 当日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单个账户 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顺 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2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48-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金额= B× C× (1-D) 净转入金额=B×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 ×C×(1-D)/ (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 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49- 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 (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 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 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 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 捐 赠 ”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推出旗下部 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


-50-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 追求稳健的当 期收益。 ( 二) 投资理 念 价值分析基础上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预期市场利率走势、 研究利率变动对债券价值的影响, 利用债券市场非有 效性及债券市场创新带来的投资机会, 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并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 具有一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中国证监会、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 场工 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 具 为投资对象,依据宏 观 经济、货币政策、资 金 供 求 决定的市场利率变动预期, 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 进 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组合管理, 保障本金安全性和资产流 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投资流程图见图 1)。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 以下层面: -51- 1、基金资产配置 (1)市场利率预期 本基金依据与利率变 化 相关性较强的经济增 长 、外贸、投资、消费 、 物价 指数等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周期及货币政策目标研究。 此外还研究以下影响货币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事项,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 ①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及中标利率水平变化; ②货币供应量、货 币乘数变化,商业银行存贷款变化、超额备付率变化; ③资金年末、年初偏紧、年中相对宽松的一般季节性变化; ④新股发行、新债缴款、股市爆发性行情引起的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变化; ⑤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进程。 (2)组合剩余期限管理 在市场利率预期的基础上, 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货币市场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 采用总收益分析法以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或梯形 组合安排投资组合的现金流分布。 (3)收益率利差分析 正确评估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利差, 信 用利差, 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 环境变化引发的利差变化趋势分析,确定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债券回购间的类属配置。 基金主要投资对象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均 属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信用 利差相对稳定且易于评估。 企业债信用利差通过产业分析、 企业分析、 财务分 析、资金投向分析和债券保护条款分析确定。 流动性利差主要通过比较类别资产平均收益率、 收益率波动度、 二级市场 存量、月均交易量、月均交易量变动等指标加以判断。 2、基金资产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 级符合 标准、 流动性高、 价值 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其 中, 资产流动性通过二 级市场存 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 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持 有期总收益等指标评价。 3 、为了在低风险基 础 上提高基金的收益和 保 持投资组合充分的流 动 性,-52- 本基金投资管理中还贯穿使用以下策略: (1)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套利与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针对各细 分 投资市场因投资主体 、 交易方式等不同导致 的 资产 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针对品种 间 因流动性、税收等不 同 导致的资产 定价偏离 , 进行 套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2)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结合市场利率预期及未来现金流供给与需求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中, 采用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 保持投资组合的高流 动性。 对回购、 央行票 据等部分投资品种, 将 依据其市场特性, 采用 滚动投资 策略,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持续变现能力。 -53- 图1


基金投资流程图 ( 五) 投资决 策程 序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 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 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 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固定收 益部 、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 管理小组。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 资跟踪与 资产配 置 宏观经 济货 币政 策、 货币市 场资 金供 求分 析分 析 市场利 率预 期 剩余期 限管 理 子 弹 组 合 梯 形 组 合 资产选 择 各品种 风险 收益 分析 持有期 总收 益评 价 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企 业 债 构建投 资组 合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剩余期 限配 置 类属配 置 收益率 利差 分析 (信用 利差 、流 动性 利差 ) 资 产 1 资 产 2 资 产 m 资 产 n 回 购 现 金 …… 杠 铃 组 合 -54- 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债券研究员以及 产品 创新及量化投资 部定量 分析 师 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 债券投资策略、 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 , 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 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 关管 理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 本原则和 投资 限制等。 (2 )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 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 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 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 )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 自主决定,制成投资计 划书后,向投资总监备 案。 重 要 投 资 必 须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审 批 程 序 和 相 关 规 定 向 投 资 总 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 项目方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 由和投资依据。 (4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 要 投 资 计 划 和 项 目 方 案 得 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由 基 金 经 理 制 成 投 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55- 交易部 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 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 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 定量 分析师 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 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创 新 及 量 化 投 资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数 量 化 风 险 分 析 和 绩 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 合 (或拟投资组合) 的 风险水平,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 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 6 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必须合理、 透明, 为广大投 资者 所接受。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依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的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 银行 6 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 最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 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由于短期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等 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高, 利率风险小, 因而 本基金安全性高, 流动 性强, 收 益稳健。 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 的品种, 长期看风险和预期-56- 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1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 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 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情 形外,债券正回购的 资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但 第 11 项另 有约定除外 ;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57-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 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除上述第 13、14 项外,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九)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本基金采用如下 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 其中: (1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58- 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通知存款、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的逆回购、 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券等。 (3)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 发出取款通知前, 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 发出取款通知后, 剩余期 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到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短 期 融 资 券 到 期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为 止。 -59- (9)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将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季 度 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 予以披露。 ( 十) 投 资禁 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十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6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 、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 东进行交易,通过交 易 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 资 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 “ ( 八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 、 “ ( 十 ) 投 资 禁止” 以及 “ (十一) 禁止行 为” 中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该等规定不再 适用于本基金。 ( 十二)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 十三)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取 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04,886,492.52 73.66 其中: 债券 404,886,492.52 73.6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6,626,204.95 24.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7,351,795.72 1.34 -61- 合计 4 其他各 项资 产 798,856.00 0.15 5 合计 549,663,349.1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799,875.10 1.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8 年4 月 16 日 20.69 连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 以 上,导致正回 购 比例被 动上 升 1 个工 作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62-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天以 内 35.38


1.82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60天 23.96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90天 29.4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180 天 5.5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7.4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1.74 1.82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240 天。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726,972.68 7.3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03,356.04 1.30 -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03,356.04 1.3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9,978,972.28 14.8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78,177,191.52 51.56 8 其他 - - 9 合计 404,886,492.52 75.05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9 011800700 18苏工 业园 SCP001 200,000 20,000,410.63 3.71 5、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2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0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74%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明 :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买 入 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64-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741,256.00 4 应收申 购款 57,6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98,856.0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4 ) (1)- (3 ) (2)- (4) 2006 年7 月5 日- 2006 年12 月 31 日 0.9511% 0.0011% 0.8699% 0.0002% 0.0812% 0.0009% 2007 年1 月1 日- 2007 年12 月 31 日 2.7535% 0.0054% 2.4441% 0.0017% 0.3094% 0.0037% 2008 年1 月1 日- 2008 年12 月 31 日 3.3773% 0.0093% 3.4340% 0.0011% -0.0567% 0.0082% 2009 年1 月1 日- 1.6628% 0.0066% 1.9800% 0.0000% -0.3172% 0.0066% -65- 2009 年12 月 31 日 2010 年1 月1 日- 2010 年12 月 31 日 2.2722% 0.0088% 2.0289% 0.0003% 0.2433% 0.0085% 2011 年1 月1 日- 2011 年12 月 31 日 3.6367% 0.0053% 3.0748% 0.0007% 0.5619% 0.0046% 2012 年1 月1 日- 2012 年12 月 31 日 4.2650% 0.0067% 3.0447% 0.0007% 1.2203% 0.0060% 2013 年1 月1 日- 2013 年12 月 31 日 3.9808% 0.0039% 2.8000% 0.0000% 1.1808% 0.0039%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12 月 31 日 4.3450% 0.0030% 2.7726% 0.0002% 1.5724% 0.0028%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 31 日 3.4113% 0.0094% 1.9164% 0.0012% 1.4949% 0.0082%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12 月 31 日 2.2304% 0.0012% 1.3036% 0.0000% 0.9268% 0.0012%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12 月 31 日 3.2800% 0.0024% 1.3000% 0.0000% 1.9800% 0.0024% 2018 年1 月1 日- 2018 年6 月30 日 2.0169% 0.0030% 0.6447% 0.0000% 1.3722% 0.0030% 十 一、 基金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6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 管专户,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 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 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 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67-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 债 券 ( 包 括 票 据 )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进 行 估 值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 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 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 元, 可恢复使 用摊余成 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 最新规定估值。 ( 四) 估值对 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等资产。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 7 日-68- 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估 值 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相 关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 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 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69-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 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 而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规或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70- 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 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及 处理 1 、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5、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71-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 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分配的基金净收益 参与下一开放日基金收益分配, 并每月集中支付 , 使基金固定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应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采取小数点后 第3位去尾原则。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基金净收益余额按0.01元为单位, 于当日进行随机的再次分配。 3 、基金收益支付采 用 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当 期 累计分配的基金收 益 为正 值 ,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 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 负 值,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 、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 ,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 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 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7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对基金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遵守其规定。 ( 四) 基金收 益公 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 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 告 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前一日的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开放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 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日结转份额的 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 ,7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 金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 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节假日顺延) ,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 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73-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支配使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算,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75-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76-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依照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77-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至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本基金至少应披露以下财务指标和数据: 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金 资产净值、 本期净值收 益率、 累计净值收益率 。 在披露 本期净值收益率和累计净值收益率时, 应标注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还 是按月结转份额。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至少应披露本基金本期净收益、 期末基 金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9-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的, 至少披露发生日期、 偏离 度、 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80- 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81-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 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 同时也提 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 从而引 起基金净值的降低。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 并且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 天, 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 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导致 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 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同 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下降时, 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 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由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 所以承担的上述信 用风险很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 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 从而造成 当期收益的下降。 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尽可 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面临投资者集中赎回时, 需迅速变现组合资产, 从而承担交易成本-82- 和变现成本的 损失。 本基金将通过合理滚动的期限匹配与优化技术, 将流动性 风险降到最低。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可能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 而现金的投资 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的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主要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 具 有一 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具体包括:1、 现金; 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5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债 券回购;6、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7、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 动性需求, 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 同时, 在基金合 同中设计了巨额赎回条款, 约定在非常情况下 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控制因开 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针对投资品种 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 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 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 此外, 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 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 续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 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83-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3)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 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 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 离 度为负时;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 况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如果 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等。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 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84- 利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 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财产损失,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六)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基 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85-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86-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87- 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6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8-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89-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 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90-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91-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A、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C、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92-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A、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B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93-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A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召集; B、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C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D、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F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A、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94-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B 、采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A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B、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95-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修改基金合同 、 终止 基金合同 、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现场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 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 方式开会 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 减少或修改 需由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 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对 于 涉 及 事 项 与 本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提案, 大会召集人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96-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97-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A、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计 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9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的清算 A、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99- 的民事活动。 B、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D、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100-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基 金管 理人: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1-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 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2- (4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但 第11 项 另有约定除外 ;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10%; (11)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103-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除上述第 (13) 、 (14) 项外因基金规模 变动、 市场波动、 发债 公司 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 议第 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104- 5 、在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前,基金管理人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 行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 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的其 他监督事项。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105-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 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106-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 ) 对 于 基 金 ( 认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认 (申) 购款项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 (8 ) 对 于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基金备案条件的规定时, 在自基金募集结束 的十个工作日内 , 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 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予以公告。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107- 专户, 存放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3 )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其 户名为 “天治天得利货 币市场基金” 。 账户预 留印鉴为 “天治天得利 货币市场 基金”印章和经托管人授权的负责人名章。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开户时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 开户资料原 件以及预留 印鉴等。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4、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账 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托管人将以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上海、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分 别开立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金在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的登记和 存管。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账 户 管 理 和 资 金 结 算 的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各有关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108-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 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可 以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但要与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 的代保管库中,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109- 规定执行。 (2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的 需 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合同原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 (骑 缝章) 后, 交基金管理 人一份。 如该等合同需 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则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情况下, 用于抵 (质 )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 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 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核 算 1、 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该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3、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 7 日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资产估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或基金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10 -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的时 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 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5 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 ,7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 金7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 值 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 致 且协 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 并应在对外公告时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情 况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该 等 情 况 报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备 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111 - 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 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 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 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基金收益支付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 以电子传输数据文件形式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上述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发 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而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 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 协 议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 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12 -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更换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更换 ; (4) 发生 《基金法》 、 其他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 办理基 金账户的开立、 变更、 注销等业务; 为 投资者登 记存管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 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 二) 资料寄 送服 务 1、账户确认短信 根据客户的需要, 为客户个性化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 短信, 如无需求 一律默认为不寄送。 2、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默认为电子邮件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对账单个性化寄送 或者查询交易明细,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 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 等。 ( 三) 网络在 线服 务 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者可以实现在 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113 -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修改 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公司最新公告 等。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30-11 :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098-4800 (免长途通话费用)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 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2018 年1 月 6 日至2018 年7 月5 日期间, 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公告如下: 1. 2018年1月1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4 - 2. 2018年1月1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 2018年1月1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第4季度报告》。 4. 2018年2月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8年2月10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次)》。 6. 2018年2月12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春 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2018年3月24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8. 2018年3月28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9. 2018年3月29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10. 2018年3 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8年3 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8年3 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13. 2018年3 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8年4 月2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清 明”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 2018年4 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1季度报告》。 16. 2018年4 月25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五一”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 2018年5 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 正公告》。 18. 2018年5 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8年6 月14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端午”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 2018年6 月30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8年6 月30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上半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净值公告》。 -115 -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天 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