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300: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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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 基金费用..................................................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 禁止行为..................................................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 违约责任..................................................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 其他事项..................................................39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39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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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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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租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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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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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
分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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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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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11)、(13)、(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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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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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
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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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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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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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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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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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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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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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
个工作日的 15:00。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
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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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
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
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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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
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本基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
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
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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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对账实,确保账实相符,基金管理人按日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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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T+2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T+3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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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约定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并
应遵照以下程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23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24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银行存款: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9)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股指期货等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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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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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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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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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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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
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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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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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
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
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
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
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信息披露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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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使用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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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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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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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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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37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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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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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其他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40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8年7月10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41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