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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前海(184801)

鹏华前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EITs 封 闭 式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重要提示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注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7 月6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基 金不 同于 银 行储 蓄和 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内(含 10 年)为本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 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封闭 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 公司 股权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 益 类资 产,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目标 公司 经 营状 况变 化 、租 户履 约状 况变 化 和证 券市 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并 承担 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 括: 本基 金 的特 定风 险( 如, 封闭 运作 期内 集中 投资 风险 、 目标 公司 经营 风险 、 租金 无法 回收 的风 险 、商 业物 业收 益的 估值 风险 、目 标公 司破 产风 险 等) 、信 用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作 或技 术 风险 、合 规性 风 险和政 策变更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内 投资 于目 标 公司 股权 ,以 获取 商业 物业 租金 收益 为 目标 ,因 此 与股 票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 金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 基金 预期 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封闭 运作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转型 成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 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 值高 低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及时 关注 本基 金的 公告 信息 , 了解 目标 公司 的增 资 入股 情况 、 运营 情况 或者 其他 信 息, 遵循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 封 闭运 作期 内的 投资 与业 绩 第十部分 交易 基 础和 产品 结构 第十一部分 项目 价值 和投 后管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封闭 运作 期届 满后 的安 排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合 并、 终止 与清 算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第二十三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第二十四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第二十六部分 备 查文 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 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为必 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 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 、有 权机 关颁 发 的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以及 前述文件的不时更新或修订的版本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封 闭式 基 金: 指基 金份 额总 额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固定 不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得 申请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前海金控或 基石投资人:指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8、前海投控: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9、投 资顾 问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件 ,为 本基 金证 券投 资提 供证 券 买卖 建议 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并 取 得收 入的 金融 机构 ; 投资 顾问 由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 增补 、更 换和 撤销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投资顾问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5、发 起资 金 :指 来源 于基 金管 理 公司 股东 资金 、公 司固 有资 金、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6、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销 售机 构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 记结 算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 为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业务 规 则》 :指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 布的 适用 于封 闭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的业务规则、细则、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 37、项 目或 前 海企 业公 馆项 目: 指 深圳 市万 科前 海企 业公 馆建 设项 目, 项 目具 体信 息 详见招募说明书 38、万科企业: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39、深圳万科:指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40、前海管理局: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41、前海合作区:指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 42、BOT 协议:指《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之 BOT 协议》 43、目 标公 司 :指 深圳 市 万科 前海 公馆 建设 管理 有限 公 司及 其组 织形 式变 更 后的 实体 。 本基 金对 目标 公司 投资 前 ,目 标公 司为 深圳 市 万科 房地 产有 限公 司 全资 持股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后,目标公司将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4、目标公司服务机构:指深圳万科 45、增 资完 成 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本基 金将 增资 入股 目标 公司 的价 款 支付 至目 标 公司银行账户之日 46、《 合作 框 架协 议》 :指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万 科前 海公 馆 建设 管理 有 限公 司、 万科 企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万 科 房地 产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前海 开发 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 管理 有限 公司 、万 科企 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市万 科房 地产 有限 公 司、 深圳 市前 海开 发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 47、《 增资 协 议》 :指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万 科房 地产 有限 公 司、 深圳 市 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市 万科 房地 产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万科 前海 公 馆建 设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深圳 市万 科前 海公 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48、《 股权 回 购协 议》 :指 深圳 市 万科 房地 产有 限公 司、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 公司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深 圳市 万科 前 海公 馆建 设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深圳 市万 科前 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49、项 目收 益 :指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本基 金通 过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获 得利 润 分配 及深 圳 万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所取得的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前海企业公馆项 目 100% 的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费之外经调整后 的营业收入,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 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2、跨 系统 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托 管 只限 于在 证券 账户 和以 其为 基础 注册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之间 进行 ,指 投资 人 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某会 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与注 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 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开 放式 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目标 公司 股 权、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0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封闭运作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级 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 长、 总会 计师 、常 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党委 书记 ,深 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 明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 京理 工大 学 管理 与经 济 学院 讲师 、中 国兵 器工 业 总公 司主 任科 员、 中 国证 监会 处长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 国证 监会 第六 、 七届 发审 委 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 记。 孙煜 扬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 国籍 :中 国。 历任 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 改革 委员 会 主任 科员 、中 共深 圳市 委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 常 务副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首 任行 政总 监、 香 港深 业( 集团 )有 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 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 。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 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 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 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股 权 部工 作, 现 在担 任 意大 利欧 利 盛资 本 资产 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 事会 秘 书兼 任企 业事 务部 总经 理,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 国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 高级 会计 师,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 。历 任深 圳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司 定价 中 心经 理助 理、 国信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 财务 总部 业务 经理 、深 圳金 地证 券服 务部 财务 经 理、 资金 财务 总部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总部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现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 务 负责 人、 资 金财 务总 部总 经理 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 春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 国人 民大 学 副教 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 学院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国务 院特 殊 津贴 专家 ,兼 任中 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 本科 , 国籍 :中 国。 曾任 新疆 军区 干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省 委研 究室 干事 、副 处 长、 处长 、副 主任 ,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 会 研究 室主 任, 中国 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 女士 ,独 立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中 国。 曾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 副处 长,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 、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研 究生 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在 中农 信公 司、 正 大财 务公 司 工作 ,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 任深 圳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冰 女士 ,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 国。 曾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 金财 务部 会 计、 上海 营业 部财 务科 副 科长 、资 金财 务部 财 务科 副经 理、 资金 财 务部 资金 科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主 任会 计师 兼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 理助 理、 资金 财务 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 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 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 部、 税务 师 事务 所、 菲 亚特 汽车 发动 机和 变 速器 平台 管 控管 理团 队 工作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 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 女士 ,职 工 监事 ,法 学 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北 京市 金杜(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 高先 生, 职工 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 公司 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 先生 ,职 工监 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毕 马威 (中 国) 管 理顾 问公 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 首席 市场 官兼 市 场发 展部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 高级 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 长、 总会 计师 、常 务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 党委 书记 ,深 圳发 展银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 明先 生, 董事 ,总 裁, 经济 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 工大 学管 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国 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主任 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证监 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 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记。 高阳 先生 ,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经济 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博 时价 值增 长基 金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 金经 理、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 理,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 先生 ,副 总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 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人 民大 学校 办 科员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副处 级秘 书, 全国 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证券 投 资部 处长 、股 权资 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 先生 ,副 总裁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中 国。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监 察法 律 部监 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 稽核 部副 总经 理、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 先生 ,副 总裁 ,管 理学 博士 , 国籍 :中 国。 历任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 司研 究所 副 所长 、投 资部 经理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渠 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 杰先 生, 督察 长, 法学 硕士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秘 书 局干 部,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 部、 秘书 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行 监 管部 副处 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 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 先生 ,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 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国家 开发 银行 资 金局 主任 科 员, 全国 社保 基金 理事 会 投资 部副 调研 员,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现任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裁、 固定 收益 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方正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0 年 6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债 券研 究工 作,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 高级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2015 年 03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3 月至 2015 年 08 月担 任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 (2015 年 8 月已 转型 为鹏 华 弘泰 混合 基金 )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6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08 月担任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1 月 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3 月至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弘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8 月 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惠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1 月担任鹏华兴裕定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担 任鹏华兴泰定开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兴悦定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益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睿投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刘方正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 03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利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3 月至 2015 年 08 月担任鹏华行业成长基金(2015 年 8 月已转型为鹏华弘泰 混合基金)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润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和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6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鑫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7 年 01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鹏华弘信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至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实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锐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担任鹏华弘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鹏华弘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惠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01 月担任鹏华兴裕定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兴泰定开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兴悦定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华兴益定期开放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睿投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尤 柏 年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博 士 ,14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BConnect 公司 Apex 投资咨询团队分析师,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数 量分 析师 、海 外投 资管 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基 金 经理 助理 、华 宝兴 业 成熟 市场 基金 和华 宝兴业标普油气基金基金经理等 职;2014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 部,现同时担任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4 年 08 月担任鹏华全球高 收益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担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7 月担任鹏华前海万 科 REITs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 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 )基金基金 经理。 尤柏年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 年 08 月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担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鹏 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鹏 华研 究精 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 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 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执 行 情况 和遵 循国 家法 律 、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负 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 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正 当关 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公司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文 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 系。 通过 不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 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 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 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实 时对 风险 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 统等 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格 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公 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 强集 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 个股 授权 、基 准仓 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 股票 库制 度, 所 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 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建 立了 契约 风险 评估 制 度, 定期 对 各基 金遵 守基 金合 同 的情 况进 行 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 范围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公 司主 营 业务 主要 包 括: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银 行业 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 业银 行之 一。 经过 二 十年 来的 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 各项 业务 发 展一 直保 持较 快增 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 下设 证券 托管 处、 客 户资 产托 管处 、内 控 管理 处、 业务 保障 处 、总 行资 产托 管运 营中 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已 拥有 客 户资 金托 管、 资金 信托 保管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 全球 资产 托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 托管 、证 券公 司客 户 资产 托管 、期 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私募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 私募 股 权托 管、 银行 理财 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 托管 等多 项托 管产 品, 形成 完 备的 产品 体 系, 可满 足多 领域 客 户、 境内 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 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 海外高 桥保 税区 开发 (控 股) 公 司总 经理 ;上 海外 高 桥保 税区 管委 会副 主 任; 上海 万国 证券 公司 代总 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 经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 设投 资开 发总 公司 总 经理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现 任上 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 中国 事务 顾问 委员 会 委员 ,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市 金融 服务 办挂 职任 机 构处 处长 、市 金融 服 务办 主任 助理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 行长 、财 务总 监, 上 海国 盛集 团有 限公 司 总裁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 ,国 际业 务部 、工 商 信贷 处科 长, 资金 营 运处 副处 长,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济 南分 行信 管处 总经 理,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济 南分 行行 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 书记 、行 长。 现任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为 2762.81 亿元, 比去年末减少 1.95% 。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共 一百 三十 二只 , 分别 为国 泰金 龙行 业 精选 基金 、 国泰 金龙 债券 基金 、天 治 财富 增长 基金 、广 发 小盘 成长 基金 、汇 添 富货 币基 金、 长信 金利 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 )、华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基金 、鹏 华 丰泰 定期 开放 基金 、 汇添 富双 利增 强债 券 基金 、中 信建 投稳 信债券基 金、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 券基 金、 汇添 富和 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银 目 标收 益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北 信瑞 丰 宜投 宝货 币 基金 、中 海医 药健 康 产业 基金 、国 寿安 保 尊益 信用 纯债 基金 、华 富国 泰民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基金 、安 信动 态策 略 灵活 配置 基金 、东 方 红稳 健精 选基 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长安 鑫 利优 选混 合 基金 、工 银瑞 信生 态 环境 基金 、 天弘 新价 值混 合基 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基金 、国 寿安 保稳 健回 报 基金 、国 投瑞 银新 成 长基 金、 金鹰 改革 红 利基 金、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国联 安鑫 禧 基金 、中 银瑞 利灵 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华 夏 新活 力混 合基 金、 鑫元 汇利 债券 型基 金、 南方 转 型驱 动灵 活配 置基 金 、银 华远 景债 券基 金 、华 富诚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富安 达长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基 金、 中信 建 投睿 溢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恒享 纯债 基金 、长 信利 发债 券 基金 、博 时景 发纯 债 基金 、国 泰添 益混 合 基金 、鑫 元得 利债 券型 基金 、中 银尊 享半 年定 开 基金 、鹏 华兴 盛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 富元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东方 红战 略沪 港 深混 合基 金、 博时 富 发纯 债基 金、 博时 利 发纯 债基 金、 银河 君信 混合 基金 、汇 添富 保鑫 保 本混 合基 金、 景顺 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基 金 、兴 业启 元一 年定 开债 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 债券 基金 、中 加丰 享纯 债 债券 基金 、 长安 泓泽 纯债 债券 基 金、 银河 君 耀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 兴福 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 时鑫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 基金 、兴 业裕 华债 券基 金、 易方 达瑞 通灵 活配 置 混合 基金 、 招商 招祥 纯债 债券 基 金、 国泰 景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易方 达瑞 程混 合基 金、 华 福长 富一 年定 开债 券 基金 、中 欧骏 泰货 币 基金 、招 商招 华纯 债债 券基 金、 汇安 丰融 灵活 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 源纯 债债 券基 金、 国 泰普 益混 合基 金、 汇添 富鑫 瑞债 券基 金、 鑫元 合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 博 时鑫 惠混 合基 金、 工 银瑞 信瑞 盈半 年定 开债 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安丰 恒混 合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启 通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 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 安鑫 富领 先混 合基 金 、长 盛盛 泰灵 活配 置 混合 基金 、万 家现 金增 利货 币基 金、 上银 慧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 达瑞 富灵 活配 置证 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富 腾纯 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 金、 万家 天添 宝货 币基 金 、长 安鑫 垚主 题轮 动 混合 基金 、中 欧瑾 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中 银证 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鑫 元鑫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基 金、 泰康 年年 红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基金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 票 型发 起式 基 金、 永赢 永益 债券 基 金、 博时 鑫 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南方 安福 混合 基金 、中 银 证券 聚瑞 混合 基金 、 太平 改革 红利 精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金 价值 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 金、 富荣 富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 国联 安安 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恒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基金 、前 海开 源景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海 开源 润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海 沪港 深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中 银证 券祥 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前 海开 源盛 鑫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 行业 轮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恒 悦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 和本 行规 章制 度, 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确 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 整,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 整,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 部门 建立 并维 护资 产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 体系 。总 行风 险监 控 部是 全行 操作 风险 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 业务 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业 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 是全 行托 管业 务条 线 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 理 实施 机构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全 过程 ,渗 透到 各业 务 流程 和各 操作 环节 ,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托 管各 级组 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 部控 制以 防范 风 险、 合规 经营 为出 发 点, 各项 业务 流程 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 内控 措施 包括 :培 育员 工树 立 内控 优先 、制 度先 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 的风 险管 理 理念 ,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 化氛 围, 使风 险意 识 贯穿 到组 织架 构、 业 务岗 位、 人员 的各 个 环 节。 制定 权责 清晰 的业 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明 确 岗位 职责 和各 项操 作 规程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业务 数据 备份 和保 密 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 理制 度; 建立 严格 完 善的 资产 隔离 和资 产保 管制 度, 托管 资产 与托 管 人资 产及 不同 托管 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 别核 算; 对各 类突 发事 件或 故障 ,建 立完 备 有效 的应 急方 案,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建 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 域建 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用 录音 、录 像等 技 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 人严 格按 照有 关政 策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 督依 据具 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交 易行 为 的监 督职 责, 规范 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监 控周 报等 。不 定 期报 告包 括提 示函 、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指明 违 规事 项, 明确 纠正 期 限。 在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违 规 事项 未予 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如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运作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33688115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0)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情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 名称: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8 层 03B、04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2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程家龙 联系电话:0755-21518000 传真:0755-82070107 联系人:夏磊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黄建英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任 何与 基金 份额 发 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 预留 或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具体 发售 方案 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为准 ,请 投资 者就 发售 和认 购 事宜 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的类别 契约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内(含 10 年)为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 金将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 式 公开 发售 。场 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网 点及 其 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发 售( 具体 名单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 未取 得相 应 业务 资格 ,但 属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 其他 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在本 基金 封闭 运作 期内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不 得赎 回 ,但 在本 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可以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开 放式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不能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不 得赎 回, 若需 变 现,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先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 管业 务将 登记 在开 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然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募集对 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目标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 认购 ,通 过此 种方 式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网 点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 体名 单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进行 。销 售机 构办 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的城 市( 网点 )的 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认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 52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 额 面 值 = (99,009.90 +52 )/1.00 = 99,061.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 本基金 99,061.90 份。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 者可 在募 集期 内前 往本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所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具 体办 理手 续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或 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 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直销 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 认购 ,通 过此 种方 式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 关业 务公 告) 进行 。 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司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未 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 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可 在本 基 金上 市后 ,代 理投 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500 万 0.7%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认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 ,小 数部 分舍 弃,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2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 ×100,000 ×1.0% =1,0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 +1,000 =101,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1.00 =52 份(经取整)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2 份, 则总共可得到 100,052 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 人可 在募 集期 内前 往具 有基 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认 购 手续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所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具 体办 理手 续详 见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 确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00 份,超过 10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一、超过募集目标的约定 若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认购 方式 的合 计 认购 份额 超过 募集 上限 ,将 对超 限当 日 投资 者的 认 购交易申请进行比例配售,以满足限额要求。 超限当日的认购申请确认不受前文所述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石投资人前海金控以自有资金或其指定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3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基金管理人以 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 不得 转让 。基 石投 资 人或 其指 定机 构,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购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不 含利 息折算份额)不参与超限当日的比例配售。 十二、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5 日 证监许可[2015]1166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2,998,986,947.73 份,利息 结转份额 604,609.99 份,合计 2,999,591,557.72 份 ,募集户数为 2,819 户。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1000 万份(不包括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不 得转让。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申 请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在确 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于 2015 年9 月 30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最小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 布系 统同 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 金封 闭 运作 期 内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公司股权参与前海金融创新,力争分享金融创新的红利。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期 内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投 资于 确定 的、 单一 的目 标公 司 股权 。本 基 金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可以 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具 体包 括: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 现金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于 确定 的、 单一 的目 标公 司股 权的 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根 据与 目 标公 司及 其股 东所 签订 的增 资协 议等 相 关协 议约 定 的程序和时间,通过增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获取自 2015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前海企业公馆项 目 100% 的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业管理费 收入 之外 的营 业收 入, 营 业收 入依 据相 关协 议 约定 的业 绩补 偿机 制 和激 励机 制进 行调 整。 前述 目标 公司 的概 况、 增 资入 股情 况、 退出 安 排、 交易 结构 、业 绩 补偿 机制 和激 励措 施等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公 司之 外的 基金 资 产可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货币 市 场工具等。 1、对于目标公司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审慎 论证 宏观 经济 因素 ( 就业 、利 率、 人口 结构 等) 、商 业地 产 周期 (供 需 结构 、租 金和 资产 价格 波 动等 )、 以及 其他 可 比投 资资 产项 目的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来判断 目标 公司 持有 商业 物业 当 前的 投资 价值 以及 未 来的 发展 空间 。在 此 基础 上, 基金 将深 入调 研目标 公司所持商业物业的基本面(包括位置、质量、资产价格、出租率、租金价格、租 户 、 租约 、 现金 流等 ) 和运 营基 本 面( 包 括定 位、 经 营策 略、 租 赁能 力、 物 业管 理能 力 等) ,通 过合 适的 估值 方 法评 估其 收益 状况 和 增值 潜力 、预 测现 金 流收 入的 规模 和建 立合 适的估值模型。 本基 金将 根据 投资 需要 参与 所投 资 项目 商业 运营 并代 表持 有人 行使 股东 权 利, 并与 目 标公 司服 务机 构签 订相 应 的股 权回 购协 议以 及 建立 运营 绩效 保证 机 制, 力争 获取 稳定 的租 金收益,具体交易结构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和第十一部分。 2、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公 司前 的基 金资 产 以及 投资 目标 公司 后的 剩余 资产 、本 基 金获 得的 分 红款 、本 基金 对目 标公 司 股权 的退 出款 在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 行分 配或 支付 前, 可全 部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 金将 采用 持有 到期 策略 构建 投 资组 合, 以获 取相 对确 定的 目标 收益 。 首先 对存 款 利率 、回 购利 率和 债券 收 益率 进行 比较 ,并 在 对封 闭运 作期 内资 金 面进 行判 断的 基础 上, 判断 是否 存在 利差 套利 空 间, 以确 定是 否进 行 杠杆 操作 ;其 次对 各 类固 定收 益资 产在 封闭 运作 期内 的持 有期 收益 进 行比 较, 确定 优先 配 置的 资产 类别 ,并 结 合各 类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确 定配 置比 例 。本 基金 将对 整体 固 定收 益组 合久 期做 严 格管 理和 匹配 ,完 全配 合基金合同期限内的允许范围。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将 定期 或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资 产各 类 属的 配置 比 例、 组合 的杠 杆水 平等 目 标区 间。 本公 司信 用 评估 团队 依托 基金 管 理人 信用 分析 系统 评估 债务 人的 相对 违约 率并 确 定个 券的 信用 评级 , 为本 基金 的组 合构 建 和调 整提 供标 的建 议。 本基 金将 依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决议 和信 用分 析 团队 的建 议制 定具 体 的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进 行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基 本 面情 况, 并 结合对市场流动性、上市后表现的预期,适当参与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 金投 资 目标 公 司 股权 的 基金 资 产不 高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基 金 总资 产的 50% ;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十年期国债收益率+1.5% 其中 ,十 年期 国债 收益 率是 指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在每 个交 易 日公 布的 十 年期 银行 间国 债到 期收 益 率。 本基 金投 资于 优 质的 商业 物业 ,获 取 稳定 的租 金回 报, “十 年期国债收益率+1.5%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如果相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推 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在 封闭 运作 期内 投资 于目 标 公司 股权 ,以 获取 商业 物业 租金 收益 为 目标 ,因 此 与股 票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 金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本 基金 预期 风 险和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7 月 1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0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9,150,504.34


2.03





其中:股票


119,150,504.34


2.0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97,027,978.90


76.76





其中:债券


4,497,027,978.90


76.76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30,894,767.86


2.23


8


其他资产


1,111,527,846.74


18.97


9


合计


5,858,601,097.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1,690,822.20


2.90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728,456.00


0.5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11,731,226.14


0.3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150,504.34


3.77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07


涪陵榨菜


800,000


20,544,000.00


0.65


2


002531


天顺风能


4,212,080


18,322,548.00


0.58


3


600027


华电国际


4,000,000


15,680,000.00


0.50


4


600031


三一重工


1,700,000


15,249,000.00


0.48


5


600054


黄山旅游


1,000,000


11,650,000.00


0.37


6


002050


三花智控


400,000


7,540,000.00


0.24


7


601877


正泰电器


284,414


5,793,513.18


0.18


8


600416


湘电股份


809,717


5,647,775.86


0.18


9


600566


济川药业


99,974


4,817,747.06


0.15


10


600771


广誉远


80,000


4,396,800.00


0.14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9,676,000.00


8.5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7,564,000.00


30.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81,064,000.00


8.89


4


企业债券


3,214,634,900.00


101.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7,723,000.00


0.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430,078.90


0.2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97,027,978.90


142.23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8005


国开 1701


2,800,000


281,064,000.00


8.89


2


019592


18 国债 10


2,700,000


269,676,000.00


8.53


3


112273


15 金街 01


2,640,000


263,366,400.00


8.33


4


136014


15 福投债


2,600,000


254,904,000.00


8.06


5


122450


15 齐鲁债


2,500,000


249,725,000.00


7.90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本期 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7,885.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1,951.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835,733.5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1,014,212,276.00


9


合计


1,111,527,846.74


注:其他为物业收益权投资。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32007


16 凤凰 EB


3,169,975.00


0.10


2


128010


顺昌转债


1,463,850.00


0.05


3


120001


16 以岭 EB


1,042,762.00


0.03


4


127003


海印转债


743,442.60


0.02


5


113010


江南转债


679,101.90


0.02


6


128013


洪涛转债


151,147.50


0.00


7


127004


模塑转债


104,268.00


0.00


8


113012


骆驼转债


75,531.90


0.00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877


正泰电器


5,793,513.18


0.18


非公开发行


2


600416


湘电股份


2,736,846.84


0.09


非公开发行


注: 根据 《上 市公 司股 东、 董监 高 减持 股份 的若 干规 定》 (证 监会 公告 〔2017 〕9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7]24 号),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 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 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数量的 50%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 绩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5 年 07 月 06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0% 0.18% 2.32% 0.01% 2.28% 0.1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27% 0.12% 4.37% 0.01% 0.90% 0.1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5% 0.08% 5.08% 0.01% -2.93% 0.0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54% 0.09% 2.61% 0.02% -0.07% 0.0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5.33% 0.12% 14.37% 0.01% 0.96% 0.11% 第十部分 交 易基 础 和产 品 结构


基金 管理 人与 深圳 万科 、万 科企 业 、目 标公 司、 前海 投控 签订 了《 合作 框 架协 议》 及 相关 交易 文件 ,针 对本 基 金对 目标 公司 的增 资 入股 、股 权回 购、 业 绩补 偿及 激励 机制 和各 方承诺等进行了全面、完善的约定和安排,力争有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本基金将于募集成立 6 个月之内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 50%的股权。本基 金增 资入 股后 将依 据相 关 协议 和目 标公 司公 司 章程 的约 定, 通过 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 获得 目标公司利润分配以及深圳万科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回购目标公司股权方式,获取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期间目标公司就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实际或应当取得的除物 业管 理费 收入 之外 的营 业 收入 ,营 业收 入将 通 过业 绩补 偿机 制和 激 励机 制进 行收 益调 整。 增资完成日后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目标公司、深圳万科和万科企业将积极促成目标公 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根据本基金在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公告,本基金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 截至 2016 年2 月1 日,目标公司已正式完成了由有限责任公司至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 一、相关参与主体简介 1、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全名为深圳市万科前海公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成立,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目标公司是万科企业为了履行前海 投控与万科企业签订的 BOT 协议而成立的运作实体。万科企业于 2013 年 10 月授权目标公 司代表万科企业履行 BOT 协议,并以目标公司自己的名义签订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所有业 务合 同 、协 议书 , 执行 相关 经济 事 项, 并同 意将 BOT 协议 中约 定的 前 海企 业公 馆项目自 2013 年 9 月 8 日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期间的收益权转让给目标公司。 2、深圳万科 深圳万科正式成立于 1994 年,其前身为 1988 年成立的房地产经营管理本部。深圳万 科是 万科 企业 房地 产业 务 的发 源地 ,是 万科 企 业的 全资 子公 司和 核 心利 润企 业, 并一 直在 集团内保持着领先地位。自 2011 年以来,深圳万科项目布局从东部滨海盐田、到罗湖福田 主城 区、 从龙 岗中 心城 、 龙坂 城市 中轴 、到 西 部南 山、 宝安 城区 , 贯越 深圳 东西 ,实 现了 区域 全覆 盖、 产品 线全 覆 盖、 客户 生命 周期 全 覆盖 。为 持续 领先 , 深圳 万科 正全 力实 践新 的盈 利模 式和 管理 方法 , 培养 商业 开发 、酒 店 管理 方面 的新 能力 , 探索 度假 、服 务型 公寓 和城 市综 合体 等新 品类 , 开创 服务 新 品牌 。龙 岗、 盐田 、 南山 三大 中 心城 市综 合体 的开 发, 浪骑 、大 甲岛 、双 月湾 等 包含 度假 酒 店、 特色 会所 等内 容 在内 的配 套 物业 经营 项目 的启 动, 将最大化地实现住宅价值。 在增资完成日之前,深圳万科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100% 的股权。 3、万科企业 万科企业成立于 1984 年,1988 年进入房地产行业,1991 年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 家上市公司。经过 30 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住宅开发企业,目前业务覆盖珠三角、 长三角、环渤海三大城市经济圈以及中西部地区,共计 63 个大中城市。近三年来,年均住 宅销售规模在 6 万套以上,2014 年公司实现销售面积 1806.4 万平方米,销售金额 2151.3 亿元。 万科企业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前海投控 前海投控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 资本 金 1.5 亿元。前海投控是前海管理局 100% 控股 的全 资 子公 司, 是前 海管 理 局旗 下唯 一得 到法 定 授权 的开 发建 设及 投 资主 体, 战 略定 位为 集建 设、 投资 、 融资 、资 产运 营功 能 于一 体的 “产 业发 展 商” 。根 据深 圳市 人民 政府 颁布 的《 深圳 市前 海 深港 现代 服务 业合 作 区管 理局 暂行 办法 》 及相 关规 定, 前海 投控 采取 企业 化运 作, 负责 前 海合 作区 内土 地一 级 开发 、基 础设 施建 设 和重 大项 目投 资等 。前 海投控已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2021 年9 月 8 日至 2023 年7 月 24 日期间的运营权及收益权 确定性转让给目标公司。 二、目标公司收益权的来源与合法性 依据 前海 投控 与前 海管 理局 签署 的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现代 服务 业合 作区 土 地租 赁合 同 书》 及《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现代 服务 业合 作区 土 地租 赁补 充合 同书 》 ,前 海管 理局 将前 海合 作区荔湾片区第十一开发单元的用地(宗地号:T102-0243 、土地面积 93192.96 平方米) 租赁给前海投控使用,用于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7 月 24 日止。 前海投控与万科企业签署的 BOT 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 2013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7 日止。万科企业于 2013 年 10 月授权目标公司代表万科企业履行 BOT 协议,并以目 标公 司自 己的 名义 签订 前 海企 业公 馆项 目的 所 有业 务合 同、 协议 书 ,执 行相 关经 济事 项。 万科企业进一步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目标公司。 前海投控另已同意将前海企业公馆项目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7 月 24 日期间的运 营权及收益权确定性转让给目标公司。 根据上述协议,目标公司合法地享有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3 年7 月 24 日止项目 100% 的收益权。 三、增资入股和转让退出的方式 在《 合作 框架 协议 》的 安排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与 万科 企业 、目 标公 司 签订 的《 增 资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时间,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 50%的股权。 基金 管理 人、 目标 公司 、深 圳万 科 共同 指定 房地 产评 估机 构深 圳市 戴德 梁 行土 地房 地 产评 估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戴 德梁 行” )对 前海 企业 公馆 项 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每年预计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产生的预计现金流及其现值 进行 测算 评估 (深 圳万 科 所提 供的 作为 本章 第 四节 业绩 补偿 机制 和 激励 机制 的目 标公 司业 绩比较基准应不低于戴德梁行对预计现金流的评估结果),预测营业收入如下表10-1 所示。 基金 管理 人参 考戴 德梁 行 的测 算评 估结 果并 结 合利 率水 平等 市场 和 政策 情况 确定 了获 得目标公司 50% 的股权的 126,682 万元的增资价格。增资入股具体的程序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出 具的公告为准。 表 10-1 目标公司预测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单位:万元) 年度 预测营业收入 (不含 物业 管理 费 收入 ) 2015 12,633 2016 17,575 2017 19,314 2018 20,980 2019 22,536 2020 23,407 2021 24,987 2022 25,437 2023 15,183 数据来源 :深圳 市戴德 梁行土 地房地 产评估 有限公 司出具 的评 估报告 注: 深圳 万科 以上 述目 标公 司预 测营 业收 入 (不 含物 业管 理费 收入 )作 为目 标公 司各 核 算期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其中2023 年分2023 年1-6 月以及7 月1 日至7 月24 日两 个核算 期,业 绩比较 基准分别 为13,014 万元和2,169 万元。


按上 述方 式确 定的 增资 款中 ,1,000 万元 作为 目标 公司 注册 资本, 其余 作 为目 标公 司 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本基金持有目标公司的 股权比例为 50% 。 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积极促成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若目 标公司在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深圳 万科 应自 行或 指定 关 联方 以本 基金 已向 目 标公 司缴 纳的 全部 增 资款 (含 实缴 出资 和增 资溢 价款 )以 及增 资完 成 日至 股权 转让 价款 全 额支 付日 期间 的活 期 存 款利 息 作为 股权 转让 价款 受让 本基 金所 持目 标 公司 全部 股 权, 本基 金已 获得 的 项目 收益 不 退还 。若 因目 标公 司、 深圳万科和/ 或万科企业恶意拖延、重大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增资完成日后 6 个月内目标 公司 未改 制为 股份 有限 公 司的 ,深 圳万 科应 以 本基 金向 目标 公司 缴 纳的 全部 增资 款为 基数 自增 资完 成日 起按 每日 0.05% 追加 股 权回 购价 款 并向 本基 金支 付直 至本 基金 所 有股 权转 让 价款及违约金(如有)、赔偿金(如有)均获得清偿。 本基 金对 目标 公司 股权 的投 资将 在 《合 作框 架协 议》 的安 排下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与 深 圳万 科、 目标 公司 签订 的 《股 权回 购协 议》 , 通过 向深 圳 万科 及其 指定 的关 联方 溢价 转让 股权的方式实现逐步退出。 本基金应分别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和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向深圳万科或深圳万科指定的关联方转让 14% 、18% 、17.5% 和 0.5% 的目 标公 司股 权, 直至 本 基金 全部 股权 退出 。 具体 的股 权受 让方 和 转让 对价 以基 金管 理人 出具的公告为准。 如果 深圳 万科 或目 标公 司发 生重 大 违约 行为 ,( 被) 申请 停业 整顿 、申 请 解散 、被 撤 销、 (被 )申 请破 产、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变 更或 重大 资产 转 移、 停产 、歇 业、 被注 销登 记、 被吊 销营 业执 照 、涉 及重 大法 律纠 纷 、生 产经 营出 现严 重 困难 或财 务状 况恶 化、 法定 代表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 职责 且无 人 员接 替, 或丧 失保 证 能力 的其 他 情形 ,或 者深 圳万 科、 万科 企业 或目 标公 司发 生 任何 涉及 金额 超过 万 科企 业最 近一 期公 告 的合 并资 产负 债表 所列 其有息总负债 5% 的境内或境外的债权或股权类融资安排项下的违约、发生重大纠纷或财务 状况 严重 恶化 等对 本基 金 权益 实现 产生 严重 影 响或 威胁 的的 事项 , 提供 虚假 的或 者隐 瞒重 要事 实的 财务 报表 、有 关 目标 公司 的信 息或 其 他相 关资 料等 情形 且 严重 影响 本基 金权 益实 现安 全的 ,或 者非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项 目 土地 、建 筑全 部或 部 分被 政府 收回 、拆 除、 毁损 或灭 失的 (无 论是 否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深 圳万 科提 前回 购本 基金 所持股权。 2015 年 12 月,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万科、目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延迟第一 次股权交割,各方同意第一次最晚回购交割日延后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后三次最晚回 购交 割日 保持 不变 。各 方 同意 将回 购义 务方 确 定为 项目 公司 本身 , 同时 由深 圳万 科承 诺督 促项目公司及时履行支付回购价款、完成回购手续的义务。 四、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对目 标公 司的 增资 入股 完成 之后 , 本基 金将 主要 通过 目标 公司 逐月 以对 项 目的 营业 收 入( 不含 物业 管理 费收 入 )代 深圳 万科 支付 部 分股 权回 购价 款以 及 目标 公司 利润 分配 的方 式实 现项 目收 益。 为保 障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 在《 合作 框架 协议 》 的安 排下 ,本 基金 对目 标公司的投资将设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激励,具体如下: 1、业绩补偿机制 深圳万科将开立保证金账户,一次性存入不低于 2000 万元的保证金并确保每年维持不 低于 2000 万的保证金。若目标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扣减物业管理费收入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实 际业 绩收 入” )低 于 深圳 万科 提供 并经 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目 标 公司 当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目标公司各核算期的业绩比较基准见本章表 10-1 )的,深圳万科应以保证金账户资金余 额为 限按 目标 公司 当期 实 际业 绩收 入 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差额 (以 下 简称 “业 绩补 偿款 ”) 向本基金进行支付。 2、激励机制 若目 标公 司当 期实 际业 绩收 入高 于 目标 公司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于目 标公 司 当期 实际 业 绩收入超过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占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在 5%以内(含本数)的 部分 ,本 基金 按 20%向保 证金 账户 支 付深 圳万 科收 益分 成 ,对 于差 额占 目标 公 司业 绩比 较 基准在 5% (不含本数)至 10% (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 30% 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 科收益分成,对于差额超过目标公司业绩比较基准 10%(不含本数)的部分,本基金按 50% 向保证金账户支付深圳万科收益分成。上述收益分成价款计入保证金账户。 业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公告为准。 五、 为了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实 现或 者为 了避 免或 最大 限度 减少 投 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在遵 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最 大化 原 则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 据交 易的 实际 情况 和市 场情 况, 代表 本基 金与 交 易相 关方 进行 沟通 、 协商 ,对 上述 交易 基 础所 涉及 的相 关合 同、 协议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补充、修改,并将及时公告。 第十 一部 分 项目 价 值和 投 后管 理


一、项目简介 1、项目性质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系商业用写字楼。 2、区位规划 前海 企业 公馆 项目 坐落 于 深圳 市前 海合 作区 荔湾 片区 第 十一 开发 单元 的用 地 (宗 地号 : T102-0243 ,总占地面积约为 93,192.96 平方米(如下图 11-1 所示),包含约 33 栋企业办 公物业、1 个大型公共建筑,约 6 个小型公共建筑,拟总建筑面积约为 65,200 平方米,总 投资人民币约 77,329 万元。上述各项规划、指标和总投资最终以前海管理局审定的建筑标 准、设计方案和投资方案为准。 图 11-1 万科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区位规划


3、项目布局 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分为特区馆 区和企业公馆区。特区馆区包含一座约为 12,000 平方米 的特 区馆 , 企业 公馆 区包 含 36 栋建 面积 约 200 至 1,600 平米 不等 的企 业公 馆、 一座 约 3,300 平米的商务中心、约 3,000 平米的商业配套以及 约 6,000 平米的半地下停车场。 项目 园区 设计 新颖 、大 方。 整个 园 区以 纵横 两条 绿轴 构成 几何 主轴 ,叠 加 三条 南北 贯 穿的 斜线 ,构 建出 小镇 丰 富而 别致 、自 由而 灵 动的 城市 肌理 。顺 应 总体 规划 中强 调公 共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在整 体 适宜 步行 的街 区尺 度 里, 合理 地安 排公 共 建筑 、公 共广 场、 园林 景观和休闲运动设施,以达到便捷、舒适和富有趣味的空间体验 。(如下图 11-2 所示) 图 11-2 万科前海企业公馆项目图


4、租约及现金流情况 本基金持有的项目公司物业万科前海企业公馆在 2015 年完成总收入 12,640 万元。其 中公馆租赁收入占总收入的 83% ,会展中心、易想空间及其他收入合计占 17% 。由于东区 办公楼的竣工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随着东区办公楼若干租户的免租期将在 9 月底和 12 月底结束,2016 年项目公司的总收入还将有明显增加。 二、目标公司简要财务数据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目标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5 年度的财务 报告,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目标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表 11-2 目标公司财务数据摘要(单位: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资产负债表 货币资金


37,291,466.96


2,434,110.87


应收账款


8,084,757.48


1,235,567.83


预付款项


1,243,600.75


-





其他应收款


618,311,613.14


42,000.00


存货


47,303.05


-





流动资产合计


664,978,741.38


3,711,678.70


长期应收款


248,860,000.00


-





固定资产


125,607.47


107,775.91


无形资产


676,424,427.40


585,004,179.74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08,850.91


非流动资产合计


925,410,034.87


585,320,806.56


资产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短期借款


1,040,336.00


-





应付账款


252,358,112.12


156,241,000.27


预收款项


471,560.19


484,152.77


应付职工薪酬


68,467.20


-





应交税费


5,118,003.35


-3,527.38


其他应付款


49,815,626.04


422,929,015.41


流动负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负债合计


308,872,104.90


579,650,641.07


实收资本


20,000,000.00


10,000,000.00


资本公积


1,256,820,000.00


-





未分配利润


4,696,671.35


-618,155.8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81,516,671.35


9,381,844.1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总计


1,590,388,776.25


589,032,485.26


利润表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一、营业收入


146,904,789.00


1,523,717.22


减:营业成本


128,644,141.11


648,883.36


营业税金及附加


7,839,172.39


85,328.16























销 售费用 2,464,540.45


2,050,629.56


管理费用


1,522,616.92


943,021.86























财 务费用 -40,178.54


-938,742.09




















资产 减值损失


15,684.88


二、营业利润


6,458,811.79


-1,265,403.64


加:营业外收入


632,852.72


430,000.00


三、利润总额


7,091,664.51


-835,403.64


减:所得税费用


1,776,837.35


-208,850.91


四、净利润


5,314,827.16


-626,552.72


此外 ,根 据 本基 金披 露的 定 期报 告, 本基 金持 有的 项目 公司 物 业万 科前 海企 业公 馆获 得的实际收入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 收入(万元) 2015 年 1-7 月 5,729 2015 年 8-9 月 1,883 2015 年 4 季度 5,028 2016 年 1 季度 3,840 2016 年 2 季度 4,305 2016 年 3 季度 4,034 2016 年 4 季度 4,247 三、投后管理 1、目标公司的职责 本基 金运 作期 内, 目标 公司 负责 运 营前 海企 业公 馆项 目, 其职 责包 括但 不 限于 :对 项 目进 行管 理, 并承 担所 有 费用 (包 括税 费) 和 风险 、责 任, 管理 、 运营 和维 护项 目各 项设 施; 及时 、准 确地 掌握 所 有建 筑物 的状 况及 相 关信 息, 定期 、有 计 划、 有针 对性 的安 排对 项目 土建 和设 施进 行维 护 及修 复; 树立 高度 的 质量 意识 和安 全意 识 ,防 止由 于管 理不 到位 引起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职责 本基 金运 作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及 所 聘请 的基 金投 资顾 问将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对目 标公 司 及项目运营的投后管理职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投后管理 职责包括: 通过 目标 公司 股东 会审 议批 准目 标 公司 章程 的修 改, 公司 终止 、解 散、 清 算, 注册 资 本及 股权 结构 的调 整, 现 有股 东出 售、 转让 、 质押 或以 其他 任何 方 式处 分其 持有 的目 标公 司股 权或 其相 关权 益, 目 标公 司的 分立 及与 其 他经 济组 织的 合并 , 公司 融资 安排 、资 产抵 押、 对外 担保 ,公 司设 立 子公 司、 合资 企业 或 其他 任何 形式 的对 外 投资 ,公 司进 行单 笔超 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重大资产处置,或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的一系列重大 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并享有一票否决权。 定期 收集 前海 企业 公馆 项目 信息 及 资料 ,了 解目 标公 司的 年度 经营 计划 , 对前 海企 业 公馆项目进行巡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 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获取目标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及科目余额表,下同);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获取目标公司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获取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要求 目标 公司 在合 理期 限内 按照 其 要求 提供 其它 统计 数据 、其 它业 务和 财 务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财 务系 统内 的 信息 ),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适当 获知 目标 公 司信 息及 保护 本基 金权 益。 在目标公 司或 深圳 万科 发生 任何 重 大的 境内 或境 外的 债权 或股 权类 融资 安 排项 下的 违 约事 件且 将对 本基 金的 权 益实 现产 生重 大影 响 时, 对目 标公 司或 深 圳万 科进 行核 查并 要求 目标公司或深圳万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如目 标公 司更 改任 何银 行账 户的 预 留印 鉴或 在任 何机 构新 开立 任何 账户 , 应在 该等 事 项发生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租金现金流的监管与保障 目 标 公 司将 确定 项 目营 业 收入 ( 不含 物 业管 理费 收 入) 的 唯一 收 款账 户( 以 下简 称 “收 入账 户” )并 将该 收 入账 户设 置为 监管 账 户, 在开 户银 行预 留 基金 管理 人之 印鉴 ,资 金使用应受基金管理人监管,以 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收入账户的截至上月末的现金余额全部划付 到基 金托 管户 ,基 金托 管 户的 账户 信息 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向 目标 公 司书 面提 供。 (其 中, 增资完成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将 2015 年 1 月1 日至增资完成日前一月月末的全部 营业收入(不含物业管理费收入)对应金额的款项划付到基金托管户。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目标 公司 股权 、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 收款 项以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为本 基金 持有 的 目标 公司 股权 在相 关登 记机 构登 记,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利 益, 勤勉 尽 责地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 权,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处分 目标 公司 股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遵 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 下, 安全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权 ,不 得在 以其 名义 持 有的 目标 公司 股权 上 设置 质押 或任 何其 他 权利 限制 或负 担。 如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持 有的 目 标公 司股 权因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债务 或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财产 的债 务而 被有 权机 关冻 结 、扣 押、 执行 ,或 存 在被 冻结 、扣 押、 执 行风 险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一 切合 理措 施向 有 权机 关说 明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持有 的目 标 公司 股权 作为 基金 财产 的性质,并尽力避免该目标公司股权被冻结、扣押、执行。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服 务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 金所 拥有 的目 标公 司股 权、 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 通过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权 获取 商业 物 业收 益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列为 以公 允 价值 计量 且 其变 动计 入当 期损 益的 金 融资 产, 根据 相关 合 同的 约定 和当 前市 场 状况 等因 素, 采用 包括 未来 现金 流折 现法 在内 的 适用 的估 值技 术对 其 进行 估值 。包 括未 来 现金 流折 现法 在内 的适用的 估值 技术 在某 些极 端 情况 下难 以确 定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商定 采用包括成本价在内的最能反映此类投资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基金管 理人 每 年聘 请符 合条 件的 房 地产 评估 机构 对基 金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 获取 的商 业 物业收益进行全面评估。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 类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及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 银行 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 基金 封 闭运 作期 届满 ,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本《 基金 合同 》 列明 的对 目标 公司 股 权估 值方 法本 身的 科学 性或 绝对 的合 理性 ,投 资 人认 购、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估值 方法 的认可和同意。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负责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要求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 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 基金 封 闭运 作期 届满 ,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在满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3、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投资顾问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11、基金的资产评估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封闭运作期内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65% 的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本基 金的 投资 顾问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投资 顾问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投资 顾问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 扣缴 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除此 之外 ,还 应披 露目 标公 司 的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 不限 于: 目标 公司 基 本情 况及 财务 状况 ;投 资协议主要内容;目标公司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等。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则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 日。 下同 ),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公告 本基 金应 在募 集之 前、 募集 结束 后 以及 持续 运作 期内 详细 披露 与基 金持 有 人利 益密 切 相关 的目 标公 司具 体情 况 ,如 增资 入 股情 况( 包括 增资 入 股的 程序 、 时间 和增 资价 款等 )、 物业 出租 情况 、租 金归 集 情况 、目 标公 司财 务 状况 、投 资风 险、 股 权退 出安 排等 。并 在 定 期报 告中 披露 目标 公司 最 近一 期内 运作 的相 关 重大 事项 。此 外还 应 披露 第三 方房 地产 评估 机构对目标公司每年预计经营收益产生的现金流的测算评估结果。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改聘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 22、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3、估值调整公告; 24、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25、目标公司服务机构发生变更; 26、目 标公 司 运营 或现 金流 偿付 能 力发 生重 大变 化等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产 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 27、目 标公 司 服务 机构 出现 违法 、 违规 或违 约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重 大 影响的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证券 交 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除以 下提 示到 的风 险外 ,本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及 时关 注本 基金 的公 告 信息 ,了 解 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情况、运营情况或者其他信息。 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在 封 闭运 作期 内投 资于 确定 的、 单一 的目 标 公司 股权 , 获取 期间 的商 业物 业收 益 。封 闭运 作期 内集 中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权 , 因此 存在 有别 于股 票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的特定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1、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投资风险 普通 公募 基金 往往 采用 分散 化投 资 的方 式减 少非 系统 性风 险对 基金 投资 的 影响 ,而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内集 中 持有 目标 公司 股权 , 获取 期间 的商 业物 业 收益 。因 此, 相对 分散 化投 资的 普通 公募 基金 , 本基 金将 受到 所投 资 目标 公司 个体 较大 的 影响 ,具 有较 高的 非系 统性风险。 2、目标公司经营风险 目标 公司 以项 目的 商业 物业 收入 为 主营 业务 收入 来源 ,而 国家 宏观 调控 、 房地 产行 业 周期 的影 响以 及前 海合 作 区周 边其 他商 业物 业 带来 的市 场竞 争, 都 会给 目标 公司 经营 带来 不确定性,这种不 确定性可能影响未来的项目收益,造成投资人投资不达预期的风险。 3、租金无法回收的风险 本基 金通 过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获 取 商业 物业 收益 ,以 租户 的租 金为 主。 基 金管 理人 将 采用 主动 催收 、投 资顾 问 协助 催收 、目 标公 司 服务 机构 保证 金补 偿 等一 系列 手段 力争 取得 租金 偿付 。然 而受 限于 租 户的 违约 风险 ,租 金 收益 存在 不确 定性 。 极端 情况 下租 金可 能将 无法弥补投资本金,进而可能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4、续租风险 截至 2015 年 3 月,前海企业公馆项目租户已签订的租约以三年期、五年期、约七年期 为主,因此存在续租时租户退租导致项目收益波动的风险。 5、商业物业收益的估值风险 本基 金通 过持 有目 标公 司股 权获 取 商业 物业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估值 技 术对 目标 公 司股 权进 行估 值, 估值 结 果将 通过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体 现。 由 于估 值技 术存 在诸 多假 设且 估值 需要 使用 的参 数 在获 取时 存 在滞 后性 ,本 基金 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可 能不 能及 时、 准确地体现目标公司股权当前的公允价值。 6、目标公司破产风险 极端 情况 下, 若目 标公 司经 营不 善 出现 资不 抵债 的情 况将 有可 能破 产清 算 ,造 成目 标 公司破产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 自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发生招募 说明 书第 十部 分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深圳 万 科提 前回 购基 金所 持 股权 的情 形时 ,深 圳万 科将 自行 或指 定关 联方 提 前回 购本 基金 所持 股 权,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将提 前终 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无法实现正常到期情况下的全部预期收益。 8、增信不足风险 本基 金通 过深 圳万 科提 供保 证金 的 方式 为本 基金 的项 目投 资收 益提 供增 信 ,但 对于 实 际业 绩收 入低 于目 标公 司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差 额 ,深 圳万 科仅 以保 证 金账 户资 金余 额为 限提 供补偿,超出部分将无法通过保证金得到补偿。 9、净值回撤风险 当目 标公 司当 期实 际 业 绩收 入高 于 目标 公司 当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 将以 已收 到 的投 资收 益就 差额 部分 按 一定 比例 向保 证金 账 户支 付深 圳万 科收 益 分成 ,因 此可 能在 实施 深圳万科收益分成时本基金净值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10、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前海开发政策风险和房地产政策风险。 前海 开发 政策 是指 深圳 市政 府和 前 海管 理局 针对 前海 开发 制定 颁布 的重 要 的影 响目 标 公司 经营 的举 措、 法规 。 房地 产政 策是 指政 府 有关 房地 产市 场的 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 的举 措、 法规 。这 些 政策 的出 台可 能引 起 目标 公司 未来 租金 收 益的 波动 ,从 而给 投资 带来风险。 11、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且 本基 金符 合 上市 交易 条件 后, 本基 金将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价 格可 能不 同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从 而 产生 折价 或 者溢价的情况,从而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12、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其他 销售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认购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投资 者认购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 能来 自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3、其他风险 因地 震、 台风 、水 灾、 火灾 、战 争 、政 策、 法律 变更 及其 他不 能预 见或 其 后果 不能 防 止或 不可 避免 的不 可抗 力 事件 ,可 能影 响目 标 公司 经营 情况 和项 目 租户 的履 约情况,造成 投资人投资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交 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他 原 因不 能履 行 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 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 有误 、获 取 的信 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 收益 水平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 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 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政策 修 改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 或 投资 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 险, 例如 ,监 管机 构 基金 估值 政策 的修 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 的调 整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 改导 致基 金投 资范 围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封 闭运 作 期届 满 后的 安排 一、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基金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 丰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 金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保 持适 当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 管理 ,力 争 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股票等权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利 率水 平 与走 势等 )以 及各 项 国家 政策 (包 括财 政 、货 币、 税收 、汇 率政 策等 )来 判断 经济 周期 目 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 将 发展 的方 向, 在此 基 础上 对各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 评估 ,制 定股 票、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调整范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 差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 管理 是债 券投 资的 重要 考量 因 素, 本基 金将 采用 以“ 目标 久 期” 为中 心、 自上 而 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 策略 。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 本基 金将 增加 组合 的 久期 ,直 至接 近目 标久 期上 限,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 益; 反之 ,如 果预 期 利率 上升 ,本 基金 将缩 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 断市 场 整体 走向 的一 个重 要依 据, 本基 金将 据 此调 整组 合 长、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即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预测, 适时 采用 子弹 式、 杠铃 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对债 券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的 骑乘 策略 , 以达 到增 强 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的目 的 。该 策略 是指 通过 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分析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期 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 较陡 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 动的 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 衰减 ,债 券收 益 率将 沿着 陡峭 的收 益 率曲 线有 较大 幅的 下 滑, 从而 获得 较高 的资 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息差 策略 ,以 达到 更 好地 利用 杠杆 放大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的 目 的。 该策 略 是指 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 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下,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 利用 杠杆放大 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单个 债券 到 期收 益率 相对 于市 场收 益率 曲 线的 偏离 程度 ,结 合 信用 等级 、 流动 性、 选择 权条 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确定 其投 资价 值,选择 定价 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 金通 过主 动承 担适 度的 信用 风 险来 获取 信用 溢价 。本 基金 主要 关注 信 用债 收益 率 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a)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 券市 场容 量、 结构 、流 动 性等 变化 趋势 ,最 后 综合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走势, 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b)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 金将 根据 内、 外部 信用 评级 结 果, 结合 对类 似债 券信 用利 差的 分析 以 及对 未来 信 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自 上而 下及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行 业增 长前 景、 行业 利 润前 景和 行业 成功 要 素等 因素 进行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遴 选; 同时 结合 对 上市 公司 的竞 争力 分 析、 管理 层分 析等 定 性分 析和 对上 市公 司的 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PEG、PB、PS 、EV/EBITDA 等)等定量分析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 选。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0)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4 )、19 )、20 )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 总指 数 由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公 司编 制 ,并 在 中国 债券 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 发布 ,具 有较 强的 权 威性 和市 场影 响力 ; 该指 数样 本券 涵盖 央 票、 国债 和政 策性 金融 债, 能较 好地 反映 债券 市 场的 整体 收益 。本 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基金托 管人 后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以 后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告 ,但 不需 要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封闭 运作 期结 束后 ,本 基金 转型 成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 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三、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1)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之内(含 10 年) 为封闭运作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基金份额。 (2)基 金封 闭期 结束 后或 封闭 期内 经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提前 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 购、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 金份 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登记 到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等 场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和武汉的直销中心; 2)浦发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业务 。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4 % 250 万≤ M <500 万 0.2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 者其 份额 持有 期限 以份 额 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 从场 内转 托管 至场 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赎 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 <1 年 0.1% 1 年≤Y <2 年 0.05% Y≥2 年 0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上述未纳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 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 费方 式等 情况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对 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内容 仅适 用于 本 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办 理 的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办理 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 金份 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立 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账 户开 立的 具体 事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业务 。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投 资人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时 , 需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 规则 。若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人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在 开放 日 的业 务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账 户 内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 办理 单位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业 务 办理 单位 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 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4 % 250 万≤ M <500 万 0.2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 有期 限 Y 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0 % Y ≥7 日 0.1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 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 ,可 以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约 定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 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 费方 式等 情况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 则与 操作 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 份额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赎 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 记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和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 10% 以内 的赎 回 申请 在当 日 根据前述“(1)全 额赎 回” 或“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 办理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超 过 10%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 例确 认。 对当 日未 予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销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赎 回申 请将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5、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8、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不 能通 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 投资 人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某 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 与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的某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确 定。 投资 人在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0、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 合并 、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如 发生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后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合并 的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本 基 金吸 收合 并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 金吸 收合 并 等方 式。 本基 金吸 收合 并 其他 基金 时, 其他 基 金终 止, 本基 金存 续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 基金 终 止。 基金 合并 的具 体 实施 需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募集成立后 6 个月之内未按照约定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入股; 4、自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发生导致 本基 金对 目标 公司 投资 失 败或 无法 实现 本基 金 对目 标公 司投 资目 标 的其 他情 形。 若发 生上 述情况导致基金合同终止,后续的投资退出等相关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持 有目 标 公司 股权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 对目 标公 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目 标公 司股 权 和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以 及将 基 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 尽职 调查 机 构、 资产 评 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相 关 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 )根据有关规定,选择、聘请、增补、更换、撤销基金投资顾问;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聘请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办理或委托合格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6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1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2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进 行目 标公 司的 现金 流测 算 、开 展目 标公 司的 尽职 调查 以及 确保 目 标公 司享 有 的收益权权属清晰;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 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顾问的权 利、义务 本基金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顾问的权利 根据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投 资顾 问签 署的 《投 资顾 问协 议》 , 基金 投资 顾 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引导前海金融创新发展, 主导设计本基金产品; (2)获取投资顾问报酬; (3)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分享前海金融创新的红利。 本基金基金投资顾问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投 资顾 问签 署的 《投 资顾 问协 议》 , 基金 投资 顾 问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基石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承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以自有资金或其指 定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3 亿份, 且该等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不得转让; (2)提供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外部机 构的建议; (3)协助基金管理 人设计本基金产品; (4)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目标公司的现金流测算、开展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确保目 标公司享有的收益权权属清晰; (5)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利益,监督目标公司服务机构、目标公司收入归 集账户以及其他交易方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 (6)承担印鉴证照监管、账户及资金支出监管、租赁收入及其他收入监管、合同监管、 重大事项监管的义务; (7)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基金管理人定期报告的频率及时间安排,督促目标公 司提供运营情况、现金流情况、租户履约情况、经营风险等信息; (8)目标公司出现经营及偿付异常 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主导资产处置,组织实 施清算和追偿; (9)目标公司服务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提前终止基金上市; (11 )扩大基金规 模;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则、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等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基金终止上市的; (7)因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终止《基 金合 同》 ,或 发生 导致 本 基金 对目 标公 司投 资 失败 或无 法实 现本 基 金对 目标 公司 投资 目标 的其他情形;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 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 更的 ,基 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的合并、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并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如 发生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后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合并 的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本 基 金吸 收合 并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 金吸 收合 并 等方 式。 本基 金吸 收合 并 其他 基金 时, 其他 基 金终 止, 本基 金存 续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 并时 ,其 他基 金存 续 ,本 基金 终 止。 基金 合并 的具 体 实施 需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2.《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自增资完成日起 6 个月内,目标公司未按照约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发生导 致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失败或无法实现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投资目标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31 号文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16.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10 年内(含 10 年)为基金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 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期 内按 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投资 于 确定 的、 单一 的目 标 公司 股权 。 本基 金的 其他 基金 资产 可 以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具 体包 括: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 、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 同时 可参 与 股票 、权 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投 资于 确定 的、 单一 的目 标公 司股 权的 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的 50%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同时可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合 同》 已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 品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初始成本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 的 50% ;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 的投 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股权的初始成本不高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资产的 50% ;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10)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3)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9)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 人对 上述 指标 的监 督义 务,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 公募 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 品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 制。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4 )、19 )、20 )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 可能 的变 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 于基 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 限 制进行监督。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有关 于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并 加盖 业务 章 并书 面提 交, 确保 关 联交 易名 单真 实、 完 整、 全面 。基 金管 理人有责 任保 管关 联交 易名 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 对手 库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 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 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 原则 ,对 银行 间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 行评 估, 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在具 体的 交易 中, 应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利 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存款 银行 的资 信 控制 ,并 对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 于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 进行 评估 。对 于 基金 投资 的银 行存 款, 由于 存款 银行 发生 信用 风 险事 件而 造成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通受限证券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 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 问题 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的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 极有 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 金现 金周 转出 现困 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 关资 料书 面提 交基 金 托管 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守 法律 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 告等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就 上述 问题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 监会 请求 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 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 现异 常情 况,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中 期票 据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 据前 ,基 金管 理人 须 根据 法律 、 法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 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等 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但未 执行 的投 资指 令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上述 违规 失信 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 必须 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 获知 的 监控 指标 或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否根 据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本协 议规 定安 全 保管 托管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 财产 (托 管人 主 动扣 收的 汇划 费除 外 )。 托管 人不 对处 于自 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 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 理人 以法 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关 责任 公司 开立 的 备付 金账 户。 该账 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 效认 购 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 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 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或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 的有 效指 令办 理资 金 收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 管行 的相 关要 求, 提供 开户 所 需的 资料 并提 供其 他 必要 协助 。本 基金 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 留印 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进行 。基 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除因 本基 金业 务需 要,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以基 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 户的 管 理应 符 合《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和基 金托 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符 合监 管 机构 要求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分 别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为基 金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比照 证监 会《 关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 总体 合作 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 账 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 上加 盖预 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确 存款 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 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 所投 资定 期存 款存 续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每工 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妥 善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送交 基金 托 管人 ,文 件方 式可 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 式并 且保 证其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 应妥 善保 管, 不得 将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七)争议解决方 式


(一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法律 (为 本协 议之 目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 港、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经 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应 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 深圳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 十三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 人大 力发 展基 金电 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 资 者可 关注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 绑定 个人 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 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手 机 短信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邮 件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友 会 周刊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 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 席服 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 设置 的 投诉 专线 、 呼叫 中心 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 人负 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 十四 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的 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前海万科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23 日 关于鹏华旗下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9 日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4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28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工业富联首次公开发行A 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5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 《证券时报》、《中国 2018 年 6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月 1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8 年1 月6 日至 2018 年7 月5 日止。


第二 十五 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投 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 十六 部 分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