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海富通货币A(519505)

海富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04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海富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基金字 【2004】194 号文) 批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1 月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货 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更 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 意,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 融 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7 月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 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节 基金的 募集 .................................................... 52 第七节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4 第八节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第九节 基金的 转换 .................................................... 62 第十节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基 金份 额的升级 和 降级 .... 66 第十一 节 基金的 投资 .................................................... 67 第十二 节 基金的 业绩 .................................................... 79 第十三 节 基金的 财产 .................................................... 82 第十四 节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2 第十五 节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十六 节 基金的 费用 和税 收 .............................................. 86 第十七 节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8 第十八 节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9 第十九 节 风险揭 示 ...................................................... 94 第二十 节 基金的 终止 和清 算 .............................................. 96 第二十 一节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第二十 二节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0 第二十 三节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0 第二十 四节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 122 第二十 五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123 第二十 六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25 第二十 七节 备查文 件 ................................................... 12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以及《 海富通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 海 富通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 募说 明书: 指 本 《 海富 通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及 其 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隔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经2014 年3 月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 次主 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4 年8 月8 日起施行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 通知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编报 规则第 5 号》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指自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 ; 指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指自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暂行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联合发 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监管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 年12 月17 日联合发 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 施 行 的《 开 放式 基 金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场内 认 购 、 申 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年7 月27 日发布并施行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 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法 可以 投 资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具 有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或 经相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 并 依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或其 它 组织 以 及合 资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内 证 券投 资 管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 投资 于 中国 证 券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汇 管 理局 额 度批 准 的 中国 境 外基 金 管理 机 构 、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 本 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持 有 人 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 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 的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海 富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对 于 投资 人 通过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的 基金 交 易业 务 申请 ( 包 括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置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段; 认 购: 指 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 者 申请 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申 购: 指 在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 者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的行为; 赎 回: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金 ( 包括 本 基金 ) 的 基金 份 额转 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同 一 注册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记 的 其他 基 金 ( 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 员单 位 : 指 具 有 开放 式 基金 销售 资 格 , 经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认 可 的、 可 通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金 销 售系 统 办理 开 放 式基 金 的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 管理 人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 协 议,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机 构 ,包 括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基 金 销 售系 统 办理 有 关业 务 的 会 员 单位; 场 内: 指 通 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 基金 销 售系 统 办理 开 放 式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 外: 指通过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开 放 式 基金 销 售系 统 外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记 机 构为 基 金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注 册 登记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及 其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 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 基 金用 于 持续 销 售和 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费 用 。 本 基 金 对 各级 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 同 的费 率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 该 笔 费 用 从各 级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 中 扣除 , 属于 基 金 的 营 运费用; 基 金份 额等级 : 指 本 基 金根 据 投资 者 申购 本 基 金的 金 额等 级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按照 不 同的 费 率 计提 销 售服 务 费, 因 此 形 成 的 不 同 的基 金 份额 等 级。 本 基 金各 基 金份 额 等级 单 独 公 布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基 金份 额的升 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所有 销 售机 构 保 留的 某 级基 金 份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 基金 份 额的 最 低份 额 要 求时 , 基金 的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资 者 在所 有 销售 机 构 保留 的 该级 基 金份 额 升 级 为 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 金份 额的降 级: 指 当 投 资者 在 所有 销 售机 构 保 留的 某 级基 金 份额 之 和 不 能 满 足 该 级基 金 份额 的 最低 份 额 限制 时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投 资 者在 所 有销 售 机 构保 留 的该 级 基金 份 额 全 部 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A 级基 金份额 :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B 级基 金份额 :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 利 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万 份净收 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 金 万 份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总份额]*10000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指 以 按 月结 转 份额 方 式将 最 近 七日 ( 含节 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 基 金 购买 的 各类 证 券、 银 行 存款 本 息及 其 他投 资 等 的 价 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资 产计价 : 指 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 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 价 值 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影 子定 价 : 为 了 避 免采 用 “摊 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交 易 市价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发 生 重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不 公 平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 用 估值 技 术, 对 基金 持 有 的 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 陶乐斯) 女 士 ,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 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美国籍, 经济学硕士 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 佛罗里 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 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 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现任香港岭南大 学校长。 Marc Bayot (巴约 特)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 鲁塞尔 大学金 融学荣誉 教授,EFAMA (欧洲基 金和资 产管理 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经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兰, 都柏林, 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 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仓 兵 先生 ,监事长, 管理学学士 。历任安 徽 省农业科学 院计财科 副 科长 ,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经理,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 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 海海振实 业发展 有限公 司总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副总经理。 自2015 年1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 ( 魏海 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 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 明女 士 ,副总经理 , 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 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 理和副高级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 2003 年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轶平先生 ,博士,CFA 。历 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 量金融 分析师、 瑞银企 业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交易 组合研 究支持 部副董事, 2011 年 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投资经理、 基 金经理、 现 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兼任海 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 海富通稳进 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 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 海富通瑞丰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 (QDII) 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 理。2017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 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 年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 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 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谈 云飞 女士 , 硕士 。2005 年4 月至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产品经理、 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 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 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月兼任海 富通纯 债债券 、海富通 双福债 券(原 海富通双 福分级 债券) 、海富通双 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 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 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2018 年1 月兼任海富通 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7 月起兼任海 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何 谦先 生 , 硕士。 历任 平安银行资金交易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 2014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任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海 富通纯债债券、 海富通双福债券 (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 及海富通货币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兼 任海富通集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 兼任海富通添 益货币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为邵佳民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5 年1 月至2008 年2 月; 张丽洁女士, 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1 月。位健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1 月至2014 年 3 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 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 收益投资 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1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4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 券 交 易 ; (9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其配套法规、 《 证券投 资基金管 理公司 内部控 制指导意 见》等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按照合 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 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 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 度、投 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 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 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 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4.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审计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的战略 和 政策, 由管理 层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实施 ,由风险 管理部 专职落 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 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 监察职 能,通 过检查公 司内 部 管理制 度、资讯 管制、 投资决 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中国银行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38 只,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暴潇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曾鸣 网址:www.ci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施晓俊 网址:www.spdb.com.cn (1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网址:www.abchina.com (15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 大厦主 楼28 楼 01A 和04 单元、29 楼、30 楼、33 楼01 单元、34 楼和3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钰华(Yuk Wah LA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1880 联系人:蒋燕丹 网址:www.citibank.com.cn (1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20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2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9、38-44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7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9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34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35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 、1701-1716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或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36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37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3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 楼14-18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联系人:王紫雯 网址:www.avicsec.com (4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2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43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4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 (4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4 层、18-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 (北京) ;021-58796226 (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49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5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2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3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福建)或4008896326 (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5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56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7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8 )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59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0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1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2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3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4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5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1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6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7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68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69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0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7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 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72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73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 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74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s10000.com (75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76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新 网址:www.kysec.cn (77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78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79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80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4008005000 联系人: 岑妹妹 网址 :www.tfzq.com (81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2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3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 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84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8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86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88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howbuy.com (8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5399 联系人:李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2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 层3201 内3212 、 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www.5ifund.com (95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9988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96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97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8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zichan.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99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1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102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4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5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yingmi.cn (106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7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8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09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110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2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3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114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6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117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8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9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20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1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22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 11 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4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7 )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3.


场 内销 售机构 本基金自2012 年7 月2 日起 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放式销售系统办理 申 购 赎 回业务。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暂行规 定》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并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4】 194 号文批准募集。 ( 二) 基 金存 续期间 :不 定期 ( 三) 基 金类 型:契 约型 开放式 ( 四) 募 集 方 式: 发行期内本 基金管理 人 销售 网 点和 直销中心 将同时面 向个 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 五)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自 《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告之日起开 始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实际 募集期限为 2004 年11 月26 日至2004 年12 月24 日。 ( 六) 募 集 对 象: 本基金份额 的发售对 象为中华 人民 共和国境 内的个人 投资 者 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 七) 募 集场 所 :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八) 基 金的 最高募 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九) 基 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 率 。 各 级 费 率 结 构 、 认 (申) 购各级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 保留的份额 余额 1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 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基 金的 面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购 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并免收认购手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 认 购限 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 旦 被注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募集期内,每一 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的 最 低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 超 比例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 十一 ) 募 集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 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 募集期满,未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 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 合 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时,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 集资金 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 三) 本基金 合同 已于2005 年1 月4 日生效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 除外) ,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委托的 销售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者还可以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需遵守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 三)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6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6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4. 本基金已于2005 年1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5.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最 迟于新 规则开 始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2 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于 T+3 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场外 单次申购申请不得低于 1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 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网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6.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投资者 在单 个销 售机 构 保留的A级 基金 份额 最 低余额 为1 份, 如果 赎 回、转 换后导致其份额余额低于1份的, 投资者应一并全部赎回、 转换, 否 则注册登记 系统将自动对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500万份 (包含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 保留的B级 基金 份额 之 和的最 低余 额为500 万 份(包 含500万 份) , 低于500 万份的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所 有销售机 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级基金份额。


根据市 场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调 整在 销售 机 构保留 的各 级基 金份 额 的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低份额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与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 金原则 上不收 取赎回费 。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 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 )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 八) 申购份 数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 元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 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 (未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 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0=10,015.00 元 ( 九)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出现如 下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受基 金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相 应的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7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它原 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度 绝对值 连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履行 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6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 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 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基金暂 停申 购、赎 回,基金 管理 人应立 即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本 基 金 的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万份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3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30%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公告及备案手续。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 包 括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于 2005 年 1 月22 日刊登公告, 从2005 年1 月26 日开始正式推 出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 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基 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 换份额不得低于1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 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 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除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 停接 受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拒绝或 暂停 接 受 转换申请的措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 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 转换 ,基金 管 理人应立 即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 露媒体上公告。 3. 暂停期结 束, 基金重 新 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最 新的 基金万 份 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万份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信息披 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和 降级 ( 一) 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 捐赠 、遗赠 、自愿 离婚、分 家析产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 机构合 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 承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人继承。 (2)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申请办理。 (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 但在赎 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手 续 。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 机 构 赎 回 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三) 冻 结与 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并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四) 基金份 额的 升级和 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 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 根据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如果注 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 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 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从T+1日起, 投资者可以正常提 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 ( 五) 基金份 额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三) 投 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1 )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 )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 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 , 决定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 (长 /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主要包括: 平均 日交易量、 交易场所、 机构投 资者持有 情况、 回购抵 押数量、 分拆转 换进程 ) ,决定 组合中 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 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 例 。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二级市场存量、 二级市场流量、 分 类 资产 日均成交 量、近 期成交 量、近期 变动量 、交易 场所) , 决定类 别资产 的当期配置 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税务 处理、 附加选 择权价值 、类别 资产收 益差异)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 的目标配置比率。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 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 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 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第二步筛选, 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 支付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 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3. 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 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 流, 锁 定组合剩 余期限 ,以满 足可能的 、突发 的现金 需求,同 时保持 组合的 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 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存 、资产 变现、 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 措施) , 在保持 基金资 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 )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 四)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 透明, 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 风险收益率。 ( 五)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六) 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 折溢价。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 年)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 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七)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 股票; (2 )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其他债券; (5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5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 )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8 )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9 )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1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本基 金拟投 资于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前 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除第 (1) 、 (4) 、 (14) 、 (15)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第 (5) 、 (6) 项规定的, 应 在新修 订的 《监管办法》 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不符合新修订的 《监管办法》 规定的, 应在新修订的 《监管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 年内调整;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 应自新修订的 《监管办 法》施行 之日起 即应符 合要求。 已持有 投资, 如已经满 足新修 订的《 监管办法》 的,则无半年或一年的调整期。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 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列投 资或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1 )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 八)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实际建仓期为 2005 年 1 月4 日至2005 年4 月4 日。 (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依照《民 法通则 》 、 《 民 事诉讼法 》 、 《 企业破 产 法》 (试 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 2018 年6 月30 日 ( “报告期末” ) 的 季报数 据,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4,725,270,957.73 29.17 其中:债券 4,725,270,957.73 29.1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19,336,867.01 8.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880,196,013.34 61.00 4 其他资产 171,771,103.25 1.06 5 合计 16,196,574,941.33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14,999,042.50 4.6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4.72 4.6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8.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9.9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2.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68 4.63 4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天。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69,881,439.94 0.4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95,429,256.49 7.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95,429,256.49 7.73 4 企业债券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60,670,259.05 4.2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799,290,002.25 18.11 8 其他 - - 9 合计 4,725,270,957.73 30.5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按 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207 17 国开07 2,900,000 289,984,645.36 1.88 2 170410 17 农发10 2,800,000 279,930,145.13 1.81 3 111808148 18 中信银行 CD148 2,000,000 198,780,883.47 1.29 4 111894147 18 成都银行 CD081 2,000,000 197,854,553.19 1.28 5 180201 18 国开01 1,500,000 150,241,761.52 0.97 6 111891119 18 苏州银行 CD013 1,500,000 149,400,939.62 0.97 7 111894365 18 桂林银行 CD047 1,500,000 144,651,623.86 0.94 8 130238 13 国开38 1,300,000 130,263,726.45 0.84 9 170211 17 国开11 1,000,000 100,061,673.34 0.65 10 011800616 18 首钢 SCP003 1,000,000 100,009,545.47 0.6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7 “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7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0%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14%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007 年 7 月1 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 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收益。 9.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851.51 3 应收利息 159,185,108.51 4 应收申购款 12,549,143.2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71,771,103.2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海富通货币基金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05.1.4-2005.12.31 2.4894% 0.0070% 1.7852% 0.0000% 0.7042% 0.0070% 2006.1.1-2006.12.31 1.9236% 0.0040% 1.8797% 0.0003% 0.0439% 0.0037% 2007.1.1-2007.12.31 3.4972% 0.0090% 2.7827% 0.0018% 0.7145% 0.0072% 2008.1.1-2008.12.31 4.1075% 0.0134% 3.7717% 0.0012% 0.3358% 0.0122% 2009.1.1-2009.12.31 1.6104% 0.0053% 2.2500% 0.0000% -0.6396% 0.0053% 2010.1.1-2010.12.31 1.9003% 0.0043% 2.3040% 0.0003% -0.4037% 0.0040% 2011.1.1-2011.12.31 3.9368% 0.0037% 3.2798% 0.0007% 0.6570% 0.0030% 2012.1.1-2012.12.31 4.0713% 0.0054% 3.2451% 0.0006% 0.8262% 0.0048% 2013.1.1-2013.12.31 3.6487% 0.0030% 3.0000% 0.0000% 0.6487% 0.0030% 2014.1.1-2014.12.31 4.7915% 0.0043% 2.9726% 0.0002% 1.8189% 0.0041% 2015.1.1-2015.12.31 3.7616% 0.0043% 2.1155% 0.0012% 1.6461% 0.0031% 2016.1.1-2016.12.31 2.4126% 0.0014% 1.5041% 0.0000% 0.9085% 0.0014% 2017.1.1-2017.12.31 3.7816% 0.0009% 1.5000% 0.0000% 2.2816% 0.0009% 2018.1.1-2018.6.30 1.9635% 0.0008% 0.7410% 0.0000% 1.2225% 0.0008% 2005.1.4-2018.6.30 53.9656% 0.0064% 38.6817% 0.0020% 15.2839% 0.0044% 海富通货币基金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 (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2006.8.1-2006.12.31 0.9344% 0.0036% 0.8296% 0.0002% 0.1048% 0.0034% 2007.1.1-2007.12.31 3.7454% 0.0090% 2.7827% 0.0018% 0.9627% 0.0072% 2008.1.1-2008.12.31 4.3553% 0.0134% 3.7717% 0.0012% 0.5836% 0.0122% 2009.1.1-2009.12.31 1.8551% 0.0053% 2.2500% 0.0000% -0.3949% 0.0053% 2010.1.1-2010.12.31 2.1453% 0.0043% 2.3040% 0.0003% -0.1587% 0.0040% 2011.1.1-2011.12.31 4.1859% 0.0037% 3.2798% 0.0007% 0.9061% 0.0030% 2012.1.1-2012.12.31 4.3199% 0.0054% 3.2451% 0.0006% 1.0748% 0.0048% 2013.1.1-2013.12.31 3.8981% 0.0030% 3.0000% 0.0000% 0.8981% 0.0030% 2014.1.1-2014.12.31 5.0416% 0.0043% 2.9726% 0.0002% 2.0690% 0.0041% 2015.1.1-2015.12.31 4.0103% 0.0043% 2.1155% 0.0012% 1.8948% 0.0031% 2016.1.1-2016.12.31 2.6588% 0.0014% 1.5041% 0.0000% 1.1547% 0.0014% 2017.1.1-2017.12.31 4.0307% 0.0009% 1.5000% 0.0000% 2.5307% 0.0009% 2018.1.1-2018.6.30 2.0849% 0.0008% 0.7410% 0.0000% 1.3439% 0.0008% 2006.8.1-2018.6.30 52.9200% 0.0064% 34.8450% 0.0021% 18.0750% 0.0043%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图: 海富通货币基金 A (2005 年1 月4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海富通货币基金 B (2006 年8 月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 2005 年 1 月 4 日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05 年 4 月4 日为建仓期。 建仓期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 十五节(二) 、 (六)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总 和。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独 立 。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财 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 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 为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 以买入成 本列 示,按 票 面利率 或商定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期 限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销,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 金持有 的短期 债券采用 折溢价 摊销后 的成本列 示,按 票面利 率计提 应收利息;


(2 )基 金持有 的回购 协议以成 本列示 ,按商 定利率在 实际持 有期间 内逐日 计提利息;


(3 )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为了避 免采 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 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 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申购 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 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 有资金 弥补潜 在资产损 失,将 负偏离 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 净值的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小数点后第五位去尾的方式, 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 金七日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计 价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各个市 场及其 登记结 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 基金份额 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者 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每 月集中 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留待下一次分配。 2.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净收 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 每日 收益计 算并分配 时, 以人民 币 元方式簿 记, 每月累 计 收益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 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将获得 其收益, 若收益为负值, 则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T 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有 当日 分红权 益 ,赎回的 基金 份额享 有 当日分 红权益。 5. 本基金 收益 每月集 中支付一 次, 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一个 月不支 付 。 同一 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收益 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日万份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期间万份净收益= ? ? n w w w S r 1 ) / ( ×10000;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 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 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 (∑Ri/7 )*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基金万份净收益, 基金按 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本基金每月 15 日例行 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该等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的相关规定。 (2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服务等各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经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自2006 年8 月1 日 起 实 行 销 售 服 务 费AB 分 级 的 收 费 方 式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A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5% ,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R ÷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但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25%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列支。 (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 三)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转 换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转换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前3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 计 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 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相独立的、具 有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 息披 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 、 《编 报规则第 5 号》 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应予披露的信息 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万份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 临时报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 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基 金募 集信息 披露 1.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开放式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每 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 基 金运 作信息 披露 1 .基金份 额获准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 应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披 露开 放日基 金 万份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 万份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 金万份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各级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起 六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7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 .基金定 期报告 应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年 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中 , 至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 前 10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9 .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 在两日 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项。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 暂 停披 露基金 资产 净值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它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4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收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等。 ( 一) 利率风 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没有业绩基准高的风险。 ( 二)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 三)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 四)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六) 政策风 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 由 于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 币 政 策 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七 )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现金、 期限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标的均为 流动性相对较好 的金融工具 , 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金赎 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 )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详 细 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 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30%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 具体可 见《招 募说明 书》 “第八 节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中 “十一 、 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 理方式 ”的相关内 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 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 八) 其他风 险 除上面提到的风险外, 本基金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投资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拒力风险等等。 第二十节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1.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 本合同规定的程序, 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若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进 行 清 算 。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由 基金管 理人选定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 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 金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 金清 算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 义务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 销售机构之间转托管; 10.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 法律、 法规、 本 《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 他法律 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2.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基金管理 人 依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订并公 布 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 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得基金管 理 费,亲自或委托其他 机 构向投 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 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 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法律、 法规、 本 《 基金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 制订的其 他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 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采 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 严格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依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有 关规定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6. 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3.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 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证券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 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 报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管理人 用 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 融 资符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 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 具 基金托 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6.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15 年以上;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 和 赎回款 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 担赔偿责任,其过错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合同或过错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按照规定召集或配合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1. 召 开事 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或投资策略;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召 集方 式 (1)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至少提 前三十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采取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 收取方式和截止时 间。 4.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须 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 (不含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 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应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b)召集人 收到的 出具书 面表决意 见书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50 %); c)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包括 本基金 合同第 十一节 第 (一) 款规定的事由及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照 下列第( 七)款 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在现场 开会之 情 形下,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 符合法律、 法规、 本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应 符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 决权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不含2/3) 通过方可作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决定终止基金、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符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 规定的程 序,宣 布本基 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之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可首 先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会 的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二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 期限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 个 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 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 其他 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4)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5)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8)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所有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9)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1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本 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建 仓期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除第 (1) 、 (4) 、 (14) 、 (15)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流 动性规 定》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违反 《 基金法》 、 《管 理办法 》 、 《流动 性规定》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 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 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 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 资产进行 核查 。基金 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管理办法》 、 《流动性 规定》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资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 基金法》 、 《信托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维 修、维护 和更换 ,以保 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 《基金法》 、 《信托法》 、 《管理办法 》 、 本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 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将 基金资产 与自 有资产 严 格分开, 将基 金资产 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信托法 》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宣布停 止募 集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资产 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2. 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银行 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 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2. 本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可 以根据当 时市 场的通 行 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债券质 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3.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3.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4.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人民币1.00 元。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万份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1.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 每日 核对账 目,如发 现双 方的账 目 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4.3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每月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四十五日内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 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相应 的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3.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时 ,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 以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务 处理为 准。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 设立募 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 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 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 形 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 持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 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 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二)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三)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 计划包 含定期 定额申购 (或称 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 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 四)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 公司网 站的在 线客服、 留言板 和客服 信箱,投 资人可 以实现 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六)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 七)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招商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等 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式告知 投资者 。 第二十四节


基金注册登记人 ( 一)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批准:新 任注 册登记 人 报中国证 监会 审查资 格 并批准后 ,原 任注册 登 记 人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前30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应做出 处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事务 的报 告,并 与 新 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 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 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 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 册 登记 业务。 (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概 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2.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程 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新 任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5)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如果基金管理 人要求,基金托管人、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的条 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 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时 ,应当依照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选任新的基金 托 管人;新基金托管人 产 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 临时 基金托管人。 2.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程 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备案。 (4 )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新任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5 )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 四)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 北京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出 具的《关 于海 富通货 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 之 法律意见书 》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