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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互联(513050)

中概互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八月


重要提 示 1、本 基金 根据2015 年2 月1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 中证海 外 中国互 联 网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5 】 281 号 ) , 以 及2016 年9 月14 日 《关 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中 国互 联 网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延期 募集 备案 的回函 》 ( 机构 部函 【2016 】2194 号 )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 同于2017 年 1 月 4 日正 式 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 说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3、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4、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期货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可能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主 要风险 包括 : (1 )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 主要 包括 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 标 的指 数 波动的 风险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行 业集 中风 险、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带 来的风 险 、 基 金投 资组 合 回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偏 离的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代 理申 赎投 资者 买券 卖券的 风险 、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价 的风 险、 退市 风险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赎回 失败的 风险 、投 资者 参 考IOPV 做出 投资 决策的 风险 和IOPV 计算 错 误的风 险 、 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的风 险 、 管 理风 险、 创新 风险等 ; (2) 投资风 险 , 主 要包 括市 场 风 险等 ; (3) 流动 性风 险, 主要包 括投 资标 的的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可 能对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4 ) 运作风 险 , 主 要 包括操 作风 险等 ; (5 ) 不 可抗力 风险 ; 等等 。 本基 金属股 票指 数基 金 , 预 期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基 金 、 债 券基 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 跟踪境 外市 场股 票指 数 , 基金净 值会 因境 外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而 产生波 动, 同时 面临 汇率 风险等 投资 境外 市场 的特 殊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5、本 基金 由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独立 管理 ,未 聘请境 外投 资顾 问。 6、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7、 在 目前 结算 规则下 , 投 资者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清算交 收完 成后 方可 卖出 和赎回 , 即T 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T 日交收 成功 后T+1 日 可卖 出和赎 回。 当日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 同 日 可以赎 回或 卖出 。 由于 登 记结算 机构 对现 金替 代采 取非净 额结 算交 收模 式 , 当投资 者赎 回申 请被登 记结 算机 构确 认后 , 被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即 被 记减 , 但 此时 投资 者尚 未 收到赎 回现 金替 代款 。 投 资者 投资 本基 金 时需具 有证 券账 户 , 证 券 账户是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A 股账 户或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8、投 资者 一旦 认购 、申 购 或赎回 本基 金, 即表 示对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所 涉及的 基 金份额 的证 券变 更登 记方 式以及 申购 赎回 所涉 及现 金替代 的交 收方 式已 经认 可。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7 月 4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8 年6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8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7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8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2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69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74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76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 83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3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16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19


1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 管 理试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 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通 知》 ) 、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管理 规定》 ” ) 、 《易 方达 中 证海外 中国 互 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基金 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中 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指《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 协议 》 : 指《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业务 规则 》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3 《运作 办法 》 : 《管理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试行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 施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 施的 《关 于实 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签 订的合 同 , 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发售代 理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本 基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发售协 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 构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代理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证劵 公 司, 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4 结算、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业 务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 招募 说明 书》 和 《 基金合 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 形;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5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调 拨等 指令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 《 招 募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根 据 《基 金合同 》 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 基金 合同 》 和 《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本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 本基金 的联 接基 金 指易方 达中 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申购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件 ; 申购对 价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中 的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现金替 代 指申购 、 赎 回过 程中, 投资 者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 用 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 现金差 额 指申购 、 赎 回过 程中 , 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 值与按 当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 差;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


6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的 汇率 中间 价 , 计 算并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简 称 IOPV;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 包括T 日 ) 第n 个 工作 日 ,n 指 自然 数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 权益 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完 成的 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金 持仓 证券 所投 资的 发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 配股、 提 前 赎回 等信 息;


7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地方 性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及 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 律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 不可抗 力: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任 何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并 且 不能克 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疫 情、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公众 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障 等。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8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中可能 出现的风 险包括本 基金特 有的风险 、投资风 险、 流 动性风险 、 运作风 险及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其中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包 括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 标 的指 数波 动 的风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行业集 中风 险 、 标 的指 数 编制方 案带 来的 风险 、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代 理申 赎 投资者 买券 卖券 的风 险 、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退市 风险、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投资 者参 考 IOPV 做出投 资决 策的 风险 和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 险、 第三 方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创新 风 险等 ; 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 监 管风 险、 政治 风险 、 汇率风 险 、 利 率 风险 、 衍 生品 风险 、 金 融 模型风 险 、 信 用风 险等 ;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投资 标的的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可能 对投 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 运 作风 险 主 要包括 操作 风险 、 会计 核 算风险 、 税务 风险 、 交易 结算风 险 、 法 律风 险 、 证 券借贷/正 回购/ 逆回购 风险 等。 一、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一)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如果 指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 数的编 制 及发布 或授 权、 或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 大变更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或 证券 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的指 数和 基金 名称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投资 者须 承 担指数 变更 带来 的风 险 。 此外 , 如 果中 证指 数公 司 提供的 指数 数据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该数 据进 行投 资, 可能 会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产生 不利影 响。 (二)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导 致指 数波 动,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 险。 (三)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行 业集中 风险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主 要集中 于互 联网 行业 , 须 承受因 政府 政策 变化 、 行 业景气 度变 化等影 响互 联网 行业 的因 素所带 来的 行业 风险 。 (四)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带来的 风险


9 根据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案 , 其 可回 溯历 史数 据 时间较 短 , 无 法代 表过 往 完整的 业绩 表现, 也无 法预 示其 未来 走势。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样 本空 间为 符合 下列 三个条件 之一 , 在中国 大陆 以外 地区 上市 交易的 股票 : (1 ) 注 册地 在中国 大陆 ; (2 ) 公 司营 运中心 在中 国 大陆; (3 ) 公 司主 营业 务 收入 50% 以 上来 自中 国大 陆。 受 “红 筹回 归 ”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频率 可能会 比较 高, 极端 情况 下 本基金 规模 和成 交量 将可 能发生 萎缩 从 而导致 交易 不活 跃。 (五)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 使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在ETF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术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 等,都 会对ETF 基金 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ETF 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如 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发 生偏 离; 8、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 股票的 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等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理申 赎投资 者买 券卖 券的 风险 因涉及 境外 市场 股票 的买 卖, 在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 本基金 时 , 本 基金 组合 证 券中全 部或 部分证 券需 以一 定数 量的 现金进 行现 金替 代, 并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规定代 理申 赎 投资者 进行 相关 证券 买卖 , 投资者 需承 受买 入证 券的 结算成 本和 卖出 证券 的结 算金额 的不 确 定性( 含汇 率波 动风 险) 。 (七)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10 尽管本 基金 的运 作力 求使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折 溢价 控制 在一 定范 围内, 但基 金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受诸 多因 素影 响, 存 在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八) 退市 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上 市条 件被 终止 上市, 或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提 前 终止上 市,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九)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如果投 资者 申购 时未 能提 供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拒绝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则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失败 。此外 ,如 果基 金可 用的 外汇额度 不足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应 付资 金不足 或出 现违 约,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也 可能 失败 。 (十)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如果投 资者 赎回 时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金 , 或 者投资 者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交 收时 持有 的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 者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拒绝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 则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失败 。 另 外, 基金 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由此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申 购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无法 按照 新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而 只能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十一 )投 资者 参 考 IOPV 做出投 资决 策的 风险 和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 错 误, 投资 者若 参考IOPV 进 行投资 决策 可 能导致 损失 。 (十二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 险: 1、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代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可 能受 到限 制、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制 度, 从而 对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 资金 等的 结算 方 式发生 变 化,制 度调 整可 能给 投资 者 带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 样的风 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 他代理 机构 。 3、证 券交 易所 、期 货交 易 所、证 券与 期货 登记 结算 机构、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他 代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致 基金 或投 资者 利益受 损的 风险 。 (十三 )管 理风 险


1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主 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如 , 申 购赎 回 清单编 制错 误 、 越 权违 规 交易 、 欺 诈行 为 及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十四 )创 新风 险 本基金 是在 境内 募集 和上 市交易 、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 、 跟踪境 外特 定指 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基 金, 涉及 到境 内、 境 外两个 市场 , 属 于创 新基 金品种 , 境 外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交 易所 、 证券与 期货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交易 规则 、 业务 规则 和 市场惯 例与 境内 有 较 大差 异, 基金 管理 人 和相关 市场 参与 主体 涉及 跨境业 务的 处理 能力 、 经 验、 系统 等有 待验 证, 从 而导致 本基 金的 运作可 能受 到影 响而 带来 风险。 二、投 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海外 市场 ,面 临海 外市 场波动 带来 的风 险。 影响 金融市 场 波动的 因素 比较 复杂 , 包 括经济 发展 、 政策 变化 、 资金供 求 、 公 司盈 利的 变 化、 利率 汇率 波 动等 , 都 将影 响基 金净 值 的升跌 。 此外 , 基 金主 要 投资的 海外 证券 市场 可能 对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对 于无 涨跌 幅 上下限 的规 定证 券市 场的 证券 , 每 日涨 跌 幅空间 相对 较大 。这 一因 素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 下跌, 从 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的增加 。 2、政 府管 制风 险: 在特 殊 情况下 ,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有可能 面临 政府 管制 措施 ,包括 对 货币兑 换进 行限 制、 限制 资本外 流、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会 对基 金投 资造 成影 响。 3、监 管风 险: 由于 监管 层 或监管 模式 出现 非预 期的 变动, 某些 已经 存在 的或 者运作 的 交易可 能被 新的 监管 层或 监管体 系认 定为 非法 交易 , 或 受到 更严 格的 管理 , 将 导致基 金运 作 承受监 管风 险。 基金 运作 可能被 迫进 行调 整,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影响 。 4、 政治 风险 : 基金所 投资 市场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政策变 化 、 罢 工 、 恐 怖袭 击 、 战 争、 暴动等 ,可 能出 现市 场大 幅波动 ,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5、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的海外 市场 金融 品种 以外 币计价 ,如 果所 投资 市场 的货币 相 对于人 民币 贬值 , 将对 基 金收益 产生 不利 影响 ; 此 外, 外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大幅波 动也 将加 大基金 净值 波动 的幅 度。 6、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12 7、衍 生品 风险 :本 基金 可 投资于 期货 与期 权, 以及 外汇远 期合 约等 汇率 衍生 品。尽 管 本基金 将谨 慎地 使用 衍生 品进行 投资 , 但衍 生品 仍可 能给基 金带 来额 外风 险 , 包 括杠杆 风险 、 交易对 手的 信用 风险 、 衍 生品价 格与 其基 础品 种的 相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 由 此可 能会 增 加基金 净值 的波 动幅 度。 在本基 金中 ,衍 生品 将仅 用于避 险和 进行 组合 的有 效管理 。 8、金 融模 型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 势判 断、风 险 评估等 , 辅助 其做 出投 资 决策 。 但 是金 融模 型通 常 是建立 在一 系列 的学 术假 设之上 的 , 投 资 实践和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的 差距 ; 而 且金 融模 型 结论的 准确 性往 往受 制于 模型使 用的 数 据的精 确性 。 因此 , 基 金 管理人 在使 用金 融模 型时 ,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 能性 , 形 成投 资 风险。 9、信 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三、流 动性 风险 1、投 资标 的的 流动 性风 险 评估 本基金 为跟 踪中 证海 外互 联网 50 指 数的ETF ,主 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 股,同 时适 度参 与境 外交 易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公募基 金、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的其他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金 融 衍生 品 等投 资 , 一 般情 况 下, 上述 资产 流 动性较 好 , 但 不排 除在 特 定阶段 、 特定 市场 环境 下 特定投 资标 的出 现流 动性 较差的 情况 。 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 产时 , 可 能存 在以 下流 动 性风险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 建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时 , 可能 由于 特定 投 资标的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按 预期 的价 格买 卖或 申赎等 ; 二是 为 应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 基 金 被迫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卖出 股票 、 债 券、 其他 资产 或 赎回基 金等 。 两 者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2、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暂停基 金估 值以 及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措施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之 “ 暂停 申 购、 赎回 和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 的相 关规 定 。 若 本基 金暂 停 赎回申 请 , 投 资者 在暂 停 赎回期 间将 无法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若 本基 金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后 延,可 能对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之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 若本 基金 暂 停基金 估值 , 一方 面投 资 者将无 法知 晓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另 一方面 基金 将暂 停接 受申 购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将 导致 投资 者无 法 申购或 赎回 本 基金, 或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后延 ,可 能对 投资 者的 资金安 排带 来不 利影 响。


13 3、对ETF 基金 投资 人而 言 ,ETF 可在 二级 市场 进行 买卖,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 市场交 易 量不足 而造 成的 流动 性问 题,带 来基 金在 二级 市场 的流动 性风 险。 四、运 作风 险 1、操 作风 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操 作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销售 机构 、交易 对手 、托 管行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2、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 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 会计 核算及 会计 管理 上违 规操 作形成 的 风险或 错误 , 通常 是指 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 整理 、 制证 、 填 单、 登账 、 编表 、 保 管及 其相 关 业务处 理中 , 由于 客观 原 因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 行为过 失 , 从 而对 基金 收 益造成 影响 的风 险。 3、法 律及 税务 风险 :基 金 所投资 市场 在 法 律法 规、 税务政 策可 能与 国内 不同 ,海外 市 场可能 要求 基金 就股 息 、 利息 、 资 本利 得等 收益 向 当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使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影 响 。 此 外, 基金 所 投资市 场的 法律 及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 变化 , 有可 能 对基金 造成 不利 影响。 4、交 易结 算风 险: 海外 的 证券交 易佣 金可 能比 国内 高。海 外股 票交 易所 、货 币市场 、 证券交 易体 系以 及证 券经 纪商的 监管 体系 和制 度与 国内不 同 。 证 券交 易交 割 时间 、 资 金清 算 时间有 可能 比国 内需 要更 长时间 。 此外 , 在 基金 的 投资交 易中 , 因交 易的 对 手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或 多位 的交 易对 手的 支付义 务而 使得 基金 在投 资交易 中蒙 受损 失。 5、证 券借 贷/正 回购/逆 回 购风险 :证 券借 贷的 风险 表现为 ,作 为证 券借 出方 ,如果 交 易对手 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 违 约, 则基 金可 能面 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证 券回购 中的 风险 体现 为, 在回购交 易中 , 交易对 手方 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其 它原 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结 算的 义务 , 从 而对 基 金资产 价值 造 成不利 影响 。 五、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 响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 常 时限 完成 、使 投资者 和持 有人 无法 及时 查询权 益、 进行 日常 交易 以致利益 受损 。


14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境 外交 易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公募基 金 、 依法发 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 金 还可以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未来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 不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三、投资 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 管理透 明及 分散 化程 度高 等优点 ,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 标的指 数相 近的回 报。 本基 金主 要采 取指数 化投 资法 投资 于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 成分股 ,为 投 资者提 供一 种投 资中 证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的 有 效工具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 要采取组 合复制 策略和适 当的替代 性策略 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 紧密跟 踪。同时 , 本基金 可适 当借 出证 券, 以更好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1) 组合 复制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 制 法进行 投资 ,即 参考 中证 海外中 国互 联网 50 指数 的 成份股 组 成及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并 根据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 成及权 重变 动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 替代 性策 略 当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等 情况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按照 指数 构成及 权重 进行 组合 构建 时, 基 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投资 其他 成份 股、非 成份 股、 成份 股个 股衍生 品进 行替 代。 为进行 流动 性管 理 、 应 付 赎回 、 降 低跟 踪误 差以 及 提高投 资效 率 , 本 基金 可 投资指 数期 货或期 权等 金融 衍生 工具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3% 以 内。 未来 , 随 着投 资工 具的 发 展和丰 富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 相 应 15 调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数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指 数由中 证指 数公 司编 制。 该指数 选择 在海 外上 市的 不超 过 50 只中国 互联 网龙 头企 业作 为成份 股 , 以 此衡 量海 外 中国互 联网 企业 股价 整体 表现 , 具 体包 括 互联网 软件 与服 务、 家庭 娱乐软 件、 互联 网零 售、 互联网 服务 、移 动互 联网 等子行 业。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50 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授 权、或 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 的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股 票指 数基 金 ,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与 决策 程序 (一) 投资 决策 依据 1、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2、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 调整公 告等 ; 3、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 研究与 判断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2、 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 实现对 标 的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1)指数 编制方法 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将 评估指 数编制方 法变更对 指数成 份股及 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2)指数 成份股定 期或临 时调整。 基金管理 人将预 测指数成 份股调整 方案, 并判断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响 ,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3)指数 成份股出 现股本 变化、增 发、配股 、派发 现金股息 等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密 切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 影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4)当因 法律法规 限制本 基金不能 投资指数 成份股 或境外市 场相关法 规、规 则禁止 本 16 基金投 资相 关股 票时 ,基 金管理 人研 究制 定成 份股 替代策 略, 并适 时进 行组 合调整 。 (5)基金 参与新股 申购、 股票长期 停牌、股 票流动 性不足等 情形。基 金管理 人将分 析 这些情 形 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调 整。 3、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化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4、基 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 报告及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 报告,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八、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金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活动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17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 ) 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5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6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7)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6)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进行 调 整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 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易 对手方应 当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 进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 允 18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基金 拟投资衍 生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 募集申 请中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4、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 金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 规定 : (1)所有 参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 正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 市 值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19 (3)买方 应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与 逆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 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金 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6、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投 资组合限 制或禁 止行为规 定,本基 金可不 受相关 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为 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 本基金 可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7、本基金 可以按照 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 关规定 进行融资 、融券以 及参与 转融通 等 相关业 务,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所投资证 券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十、衍 生品 投资 的风 险管 理与决 策流 程 1、投 资衍 生品 的风 险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业 务中 , 包 括 “ 事前 的风 险定 位 、 事 中 的风险 管理 和事 后的 风险 评估 ” 的全 过程 、 多角 度 、 全 方位 的风 险 监控体 系。 事前风险 控制:投 资决策 前,投资 研究人员 必须对 所运用的 金融衍生 品的原 理、特性 、 运作机 制 、 风 险有 深入 的 研究和 分析 。 对拟 投资 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 并进 行 必要的 情形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方 案 经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通 过 20 后,方 可执 行。 事中风险 控制:衍 生品研 究员对交 易对手的 信用评 级进行跟 踪,防范 信用风 险的发生 ,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 程 的手 段对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基 金经理 或衍 生品 研究 员对 衍生品 头寸 以 及风险 敞口 进行 监控 , 一 旦衍生 品的 亏损 超过 投资 方案防 范的 目标 , 立即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汇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 等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 风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 基 金经 理 或衍生 品研 究员 定期 对基 金的衍 生品 交易 策略 、 运 作情况 做投 资回顾 分析 和风 险评 估 , 识别内 部控 制中 的弱 点和 系统中 的不 足 , 提 供改 进 的建议 ; 定期 评 估、审 定和 改进 风险 管理 政策。 2、投 资衍 生品 的决 策流 程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 投 资决策 、 交易 执行 、 绩 效 与风险 评估 等阶段 。 衍生品 研究 员负 责金 融衍 生品的 研究 工作 , 对各 主 要金融 衍生 品市 场进 行日 常研究 , 定 期或不 定期 提供 相关 投资 建议的 报告 ,跟 踪衍 生品 交易对 手的 信用 状况 。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 本着 组合 避险 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投 资需求 ,衍 生品 研究 组提 供相应 的投 资及 风险 评估 分析报 告。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 风 险敞 口的 大小 , 基 金经理 将投 资方 案提 交投 资总监 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审 批通过 后,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令 提交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 基 金 经理对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运作情 况 进行回 顾和 评估 检讨 。 十一、 代理 投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行使代 理投票权 应考虑 不同地区 市场上适 用的法 律或监管 要求、公 司治理 标准、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 充 分研 究提 案的 合理 性 , 并 综合 考虑 投资 顾问 、 独立第 三方 研究 机构等 的意 见后 , 选择 合 适的方 式行 使投 票权 。 本 着基金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对持 股 比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 项、 支付 较高 费用 等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选 择 不参与 上市 公司 的投票 。 3、代理投 票权的执 行,可 选择实地 投票、通 过交易 经纪商系 统投票、 委托境 外投资 顾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二、 证券 交易 管理


21 1、基金管 理人挑选 证券经 纪商主要 考虑的因 素包括 :交易执 行能力、 研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交易 执行能力 。主要 指券商是 否能够对 投资指 令进行有 效的执行 ,以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 是 否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 交价格 、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 (2)研究 报告的质 量。主 要是指券 商能否提 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究 、行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提供 研究服务 的质量 。主要包 括协助安 排上市 公司调研 、研究资 料共享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法规 监管资讯 服务。 主要包括 境外投资 法律规 定、交易 监管规则 、信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5)价值 贡献。主 要是指 证券经纪 商对公司 研究团 队、投资 团队在业 务能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其他 因素。主 要是证 券经纪商 的财务状 况、经 营行为规 范、风险 管理机 制、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 评 价证 券经 纪 商将重 点 依据其 交易 执行 能力 、 研 究报告 质量 、 提供 研究 服 务质量 、 法规 监管 资讯 服 务和价 值贡 献等 方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 制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i( 第 i 项评价 项目 ×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相 关法 规要 求和 内部 制度进 行确 定。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 纪商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 支付 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 对于 在证 券经 纪 商选择 和交 易 量分配中 存在或潜 在的利 益冲突, 管理 人应 该本着 尽可能维 护持有人 的利益 进行妥善 处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人招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复核 了本报 告的内容 , 22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 4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97,643,599.54 98.06 其中: 普通 股 291,638,294.01 26.05 存托凭 证 806,005,305.53 72.00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058,522.25 1.79 8 其他资 产 1,711,077.83 0.15 9 合计 1,119,413,199.62 100.00 注: (1) 上表 中的 普通 股 投资项 含可 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而2 和3 的 合计 项 不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2)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通 过港股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的 港股市 值 为20,088,105.29 元, 占净 23 值比 例1.82% 。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834,762,702.88 75.45 香港 262,880,896.66 23.76 合计 1,097,643,599.54 99.21 注: (1 )国 家( 地区 )类 别根据 其所 在的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2)ADR 、GDR 按照 存托 凭证本 身挂 牌的 证券 交易 所确定 。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8,886,992.60 0.80 非必需 消费 品 192,332,508.25 17.38 必需消 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20,912,847.67 1.89 信息技 术 875,511,251.02 79.13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097,643,599.54 99.21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4、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文 )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有限 公司 700 HK 香 港 证 券 交 香港 668,042 221,798,481.58 20.05


24 易 所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 巴巴 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BABA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68,324 206,630,805.27 18.68 3 Baidu Inc 百度 股份 有限 公司 BIDU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22,273 196,594,662.23 17.77 4 NetEase Inc 网易 公司 NTES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58,026 97,008,813.90 8.77 5 JD.com Inc 京东 商城 电子 商务 有限 公司 JD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28,400 84,634,121.59 7.65 6 Ctrip.com International Ltd 携程 国际 有限 公司 CTRP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美国 199,423 62,847,890.82 5.68


25 所 7 iQIYI Inc 爱奇 艺 IQ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33,474 28,525,553.41 2.58 8 SINA Corp/China 新浪 公司 SINA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6,032 20,190,886.26 1.82 9 58.com Inc 58 同 城 WUBA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8,139 17,497,984.18 1.58 10 Autohome Inc 汽车 之家 ATHM US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25,882 17,296,334.96 1.56 注:此 处所 用证 券代 码的 类别是 当地 市场 代码 。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26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9,128.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88,645.63 3 应收股 利 1,280.24 4 应收利 息 12,023.4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1,077.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7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7 年1 月4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49.81% 1.12% 59.34% 1.14% -9.53% -0.02%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0.39% 1.66% 0.29% 1.56% -0.68% 0.1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49.23% 1.32% 59.80% 1.30% -10.57% 0.02% 注: (1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已经 转换 为以 人民 币计 价。


(2 ) 上 述净 值表 现数 据按 照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2 号< 基金 净 值表现 的 编制及 披露>》 的相 关规 定 编制。


28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 晋 联系电 话 :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 管理 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国债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 资部 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总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公 司副 总裁 、 常 务 副总裁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29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 广 发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发证 券资 产管 理 (广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志辉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董 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 务总监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 经 济学 、 工 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 事 。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招 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 副 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资 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 信 息披 露 主管 、 证 券事 务代 表;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 委副 书记 、副 部长; (香 港) 广晟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 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山 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 部 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东 省国 土厅 广东 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任 广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 部经 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 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 教授 ;香 港科 技大学副 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会计 学)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30 赵必伟 先生 , 经济 学专 业 研究生 , 监事 。 曾 任广 州 市财政 局第 四分 局工 作专 管员 , 广 州 市税务 局对 外分 局工 作科 长、 副局 长 , 广 州市 广永 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裁 、 总裁 ; 曾兼任 香港 广永 财 务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广州市 广永 经贸 公司 总经 理, 广州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广 州广永 丽都 酒店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 任广 州市 广永 国 有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总支 书记 ,兼任 广州 赛马 娱乐 总公 司董事 ,广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 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曾 任南 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现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总裁 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 达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 经理 、 公 募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 权 益投 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权益投 资总 监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31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察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首席 产品 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 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另类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关秀霞 女士 , 财务 硕士 、 工商管 理硕 士 , 首 席国 际 业务官 。 曾任 中国 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 ;美 国道 富银 行波 士顿及 亚洲 总部 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 董事总 经理 、 中国 区行 长 、 亚 洲区 (除 日本 外) 副 总裁 、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 先生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 浦 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陈荣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分 行统计 研究 处科 员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支 持部 经理 、 核 算部 总经 理助 理、 核 算部副 总经 理 、 核 算部 总 经理 、 投 资风 险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总 裁 助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 兼任公 司财 务中 心主任 ;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易 方达 海 外投资 (深 圳) 有限 公司 监事。 汪兰英 女士 , 工学 学士 、 法学学 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 管 部副主 任科 员 、 主 任科 员 、 副 处长 、 处长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项 目评 审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基 金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大类 资产 配置 官;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2、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 用风 险分 析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金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 产品 经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3 年 9 月 23 日 起任 职 ) 、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 行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6 月 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 32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22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上 证 5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4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7 月8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中证 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 月 4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证 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14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证 全 指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 7 月27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沪深 300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8 月11 日起 任职) 。 FAN BING( 范冰) 先生 , 商 学 硕士。 曾任 皇家 加拿 大银 行托管 部核 算专 员, 美国 道富集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 交易 支 持专员 ,巴 克莱 资产 管理 公司悉 尼金 融数 据部 高级 金融数 据分 析 员、 主管 , 新 加坡 金融 数 据部主 管 , 贝 莱德 集团 金 融数据 运营 部部 门经 理 、 风险控 制与 咨询 部客户 经理 、 亚太 股票 指 数基金 部基 金经 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黄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标普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标普 医 疗保健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标 普生 物 科技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标普 信息 科 技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 自 2017 年3 月2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 金经理 ( 自2017 年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中 证 海外中 国互 联 网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33 金(LOF) 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6 月 27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任 职) 。 3、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融 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量 化基 金组 合部 总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沪 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 兼 指 数及增 强投 资部 总经理 、 量化 策略 部总 经 理、 投资 经理 ,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 公司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张胜记 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 基 金经 理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原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标普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标普 生物科 技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 理 、 易方 达标 普信 息科 技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数 及增 强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 合小型 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原油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基金 经理 。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指数 与量 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 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34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中 小 板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银行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增 强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问 ; 13、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5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36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所有 部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 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 构成 、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置 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 根据业 务的 需要 设立 相对 独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 各 种 内部管 理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相 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的 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37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 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 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与合 规 管理工 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 督 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38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开 展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与 合规 管 理总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了 专 业任职 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纪 律。 监察与 合规 管理 总部 强化 内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促 使公 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动 的规 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与合 规管 理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 法 规 和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声 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3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5 】281 号) , 以 及 《 关于易 方达 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延期 募集 备案 的回 函》 ( 机构部 函 【2016 】2194 号) 进行 募 集。 本基金 为境 外股 票指 数基 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交 易型 、 开 放式 ,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初始份 额面 值 为1.00 元 人 民币。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6 年12 月 12 日至 2016 年12 月27 日 。 募 集对 象为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40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1 月4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办 理。


41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变 更 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是 指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需要 ,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 照一定 比例 调整 基金 份额 总额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需要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折算 ,并 提前 公告。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 基 金 份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42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 金份 额上 市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1 月18 日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二、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基 金份 额终 止上 市按 照《基 金法 》相 关规 定和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四、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个 交易 日开市 前向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提 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单 ,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在开 市后 根据申 购 、 赎 回清 单和 汇 率数据 , 计算 并通 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IOPV ) ,供投 资者 交易 、申 购、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 申 购赎回 清 单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 、 经 调整 的T-1 日预计 开盘 价 、T-1 日 标的 指数涨 跌幅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人 民币对 相应 外币 ( 包括 但 不限于 美元 、 港币 ) 汇 率 中间价 的乘 积之 和+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现 金部 分)/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五、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可以 申请在 包括 境外 交易 所在 内的其 他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43 第十一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提供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 务前 公告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 并可依 据实 际情况 在提 前公 告后 增加 或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二、申购 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本 基金 已于2017 年1 月18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2、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以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场 所( 香港 证券 交易所 、 纽约证 券交 易所 和 纳 斯达 克证券 交易 所等 ) 同时 开 放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时 除外 ) ,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在此 时间 之 外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3、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但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4、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基 金的 申购 对价 、赎 回 对价包 括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 定 ; 5、 未 来 , 在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方式 及申 购对价 、 赎回对 价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本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 , 在 开放 日 的开放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44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投资 者T 日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在T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 申购 申请 失 败。 如投 资者 持有 的符 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的 现金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申 购 、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一 定成 功。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现 金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投资 者T 日 申购 成功 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该日 ) 收 市后 为投 资 者办理 基金 份额与 现金 替代 等的 交收 , 在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 的清算 ,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在T+3 日办 理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 日 收市 后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交收 ,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在 T+3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的 交收 。 赎 回现 金替 代 款 将自 有效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外 汇局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本 基金 境 外投资 主要 市场 的交 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回 现 金替代 款支 付时 间将 相应 调整 。 当 基金 境 外投资 主要 市场 休市 或暂 停交易 时, 赎回 现金 替代 款支付 时间 顺延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 依据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有 关 规定进 行处 理。 若发 生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收 日期 进行 相应 调整 。 登记结 算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者 日常 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100 万 份。 2、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份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情 况、 市场 情况 和投 资者需 求等 因素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如规 定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场 内基 金份额 余额 、 45 单个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份额 上限 和净 申购 比例 上限等 , 或者 新增 基金 规 模控制 措施。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六、申 购、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及 用途 1、申 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交付给 赎回 投资 者的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 及其他 对价 。 2、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计算 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如遇 特殊 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的 数额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定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由基金 管理 人编 制。T 日 的申购 、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前 公告 。 4、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 的标准 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5、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币 种为人 民币 。在 未来 市场 和技术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开通或 终 止人民 币以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购 、 赎回 , 该 事项 无 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如本 基金 开 通或终 止人 民币 以外 的其 他币种 的申 购 、 赎 回, 更 新的申 赎原 则 、 程 序、 费 用等业 务规 则及 相关事 项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七、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格 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 、 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所对 应的 组合 证券 内各 成份证 券 数据、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2 日( 指T 日前 第2 个申赎 开放 日, 下同 )现 金差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以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 赎 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1) 现金 替代 分为 两种 类 型:退 补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退补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 必须 ”)。


46 退补现 金替 代是 指当 投资 者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允许使 用现 金作 为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申 购 、 赎 回清 单要 求, 代理 投 资者买 入或 卖出 证券 , 并 与投资 者进 行相 应结算 。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该 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基 金 管理人 按照 固定 现金 替代 金额与 投资 者进 行结 算。 (2) 退补 现金 替代 本部分 “T+ 1 日 ” 指T 日 后 的第1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海外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易 的 工作日 。 1)适 用情 形: 退补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认为需 要在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时 代 投资者 买入 或卖 出的 证券 。 2)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 对于退 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计 算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证 券T-1 日预 计开 盘价 ×T-1 日估 值汇 率 申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替 代金额 ×(1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例)


收取溢 价的 原因 是 , 基 金管 理人需 要在 收到 申购 确认 信息后 , 在海 外市 场买 入组 合证券 , 结算成 本与 替代 金额 可能 有所差 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 赎 回 清单中 预先 确定 溢价率 , 并据 此收 取申 购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 如果 申 购现金 替代 保证 金高 于购 入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结 算成 本 ,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申购 现 金替代 保证 金 低 于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结 算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额 。 3)申 购现 金替 代保 证金 的 处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并 据此 收取 申 购现金 替 代保证 金。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 日 申购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T 日所购 入的 被替 代美 国证 券与 T+1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所 购入的 被替 代香 港证 券的 实际单 位购 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相 关费用 , 折算 为人 民币 ) 和被替 代美 国证 券 T 日收 盘价与 被替 代香 港证券 的T+1 个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共同交 易日 收盘 价 ( 被替 代 证券当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无 交易 的 , 取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 计 算 被替代 证券 的单 位结 算成 本, 在此 基础 上 根据替 代证 券数 量和 申购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 T 日后 至T+1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送股 ( 转 增) 、配 股 等重要 权益 变动,则 进行 相 应调整 。T+1 日后的 第2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海外 证券 交易 所共 同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应 退款或 补款 与 相关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办 理交收 。 若发 生特 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行 相应 调 整。


47 4)赎 回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 日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T 日 卖出的 被替 代美 国证 券 与T+1 个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 交易所 共同 交易 日所 卖出 的被替 代香 港证 券的 实际 单位卖 出金 额 (扣除 相关 费用 ,折 算为 人民币 )和 被替 代美 国证 券 T 日 收盘 价与 被替 代香 港证券 的 T+1 个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香港 证券交 易所 共同 交易 日收 盘价 ( 被替 代证 券当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无 交 易的 ,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 计 算被 替代 证券 的 单位结 算金 额 , 在 此基 础 上根据 替代 证券 数量确 定赎 回替 代金 额, 若 T 日后至 T+1 日期 间发 生除息 、送 股( 转增 ) 、 配 股等重 要权 益 变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1 日后的 第7 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海外 证券 交易 所共 同交易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应 支付 的赎 回替代 金额 与相 关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交收 。若 发生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交 收日 期进行 相应 调整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1)适 用情 形: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 的成份 证 券; 或法律 法规 限制 投资 的证 券; 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等原 因认为 有必 要 实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2) 替 代金 额 :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即" 固定 替代金 额"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 的数量 乘以 其T-1 日预 计 开盘价 并按 照T-1 日估 值 汇率换 算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合理 的其 他方 法。 (4)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的 相应 资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金 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T-2 日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 必须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替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 量、T-1 日预计 开盘 价以 及T-1 日 估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如果T 日前 一海 外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非申 赎开 放日 ,则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的 计算公 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估计 的 T-2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 回 清单中 必须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 、 T-1 日 预计 开盘 价以 及 T-1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


48 其中 , 若T 日 为基 金分 红 除息日 ,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 估计 的 T 日 前一海 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需 扣减 相应的 收益 分 配数额 。预 估现 金部 分的 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2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金 额+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退 补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T 日 收盘 价 以及T 日估 值汇 率的 乘积 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需按T+2 日公 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 投资 者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 如 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 则 投资 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 投资 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4、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例 如下 :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8-07-04 基金名 称 海外互 联 网 5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13051 2018-6-29 日信 息内 容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现 金差额(单位: 元) 9,065.37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净值( 单位: 元) 1492294.46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1.4923


2018-07-04 日 信息 内容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单 位:元) -765.14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的 允许 情况 否


赎回的 允许 情况 否


49 当日累 计申 购上 限 50000000 当日累 计赎 回上 限 100000000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替代标 志 溢价比 例 替代金 额( 单位: 元) 1060 阿里影业 9133 退补 15%


¥6,656.82 1980 天鸽互动 616 退补 15%


¥3,038.50 2280 慧聪集团 335 必须


¥1,306.04 2858 易鑫集团 1874 退补 15%


¥5,225.41 3888 金山软件 622 退补 15%


¥12,546.50 400 科通芯城 351 必须


¥1,047.14 6060 众安在线 224 退补 15%


¥9,406.90 700 腾讯控股 899 退补 15%


¥300,047.83 772 阅文集团 217 退补 15%


¥13,554.46 777 网龙 159 退补 15%


¥2,336.69 ATHM ATHM 35 退补 15%


¥23,446.18 BABA BABA 228 退补 15%


¥282,546.28 BIDU BIDU 165 退补 15%


¥270,185.62 BITA BITA 22 退补 15%


¥3,530.06 BZUN BZUN 22 退补 15%


¥8,155.86 CMCM CMCM 7 必须


¥461.29 CTRP CTRP 270 退补 15%


¥84,312.88 CYOU CYOU 4 必须


¥450.58 FANH FANH 27 退补 15%


¥5,012.81 HX HX 9 必须


¥591.89 IQ IQ 180 退补 15%


¥39,259.83 JD JD 444 退补 15%


¥114,526.19 JOBS JOBS 19 退补 15%


¥12,078.52 JT JT 11 必须


¥483.50 LX LX 19 退补 15%


¥1,542.66 MOMO MOMO 77 退补 15%


¥22,897.84 NTES NTES 78 退补 15%


¥130,006.29 QD QD 48 退补 15%


¥2,879.05 SECO SECO 16 必须


¥900.10 SFUN SFUN 107 退补 15%


¥2,618.39 SINA SINA 49 退补 15%


¥27,366.91 SOGO SOGO 40 退补 15%


¥2,923.21 SOHU SOHU 21 退补 15%


¥4,953.16 TAL TAL 77 退补 15%


¥19,426.30


50 TOUR TOUR 44 退补 15%


¥2,431.40 VIPS VIPS 245 退补 15%


¥17,595.11 VNET VNET 35 退补 15%


¥2,371.62 WB WB 22 退补 15%


¥13,030.35 WBAI WBAI 2 必须


¥185.66 WUBA WUBA 52 退补 15%


¥24,108.09 XNET XNET 26 退补 15%


¥1,886.25 YRD YRD 25 退补 15%


¥3,434.57 YY YY 23 退补 15%


¥15,259.13 八、暂 停申 购、 赎回 和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如 下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正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 购、赎 回;


2)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本 基 金投资 的主 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决 定临 时停 市;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赎回 ; 5)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未 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6)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因 异常 情况 导致IOPV 计算错 误; 8)因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节假 日休 市可能 对 基金正 常运 作造 成影 响; 9)无 法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10)基 金可 用的 外汇 额度 不足; 11) 指数 编制 单位 或指 数 发布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使指 数数据 无法 正常 计算 、 计 算错误 或发 布异常 时; 12)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13)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持 有人利 益时 ; 14)当 日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达到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的申 购份额 上限 或赎 回份 额上 限时; 15)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 被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 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 日申购 份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购 份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 或 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当 日申 购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份 额上 限时 ;


51 1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17)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 述1 )-12 ) 、15)-1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网 站及 其他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 、 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发生上 述 第2)、 3)、 6) 、8)、 9) 、16 ) 等项 情形 时 , 对于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该情 形的 实际影 响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九、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在条件 允许 时 , 本 基金 可 采取实 物申 购与 赎回 , 即 以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进 行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新 的 申购与 赎回 方式 开始 执行 前对有 关规 则 和程序 予以 公告 。 十、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 情况开 通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赎回 等业 务, 场外 申购 赎 回的具 体 办理方 式等 相关 事项 届时 将另行 公告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二 、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 进行补 充和 调整 , 或者 增 设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赎 回, 或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 过 户、 质 押等业 务, 届时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须提 前公 告。


52 第十二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在境 外市 场开 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托管 行及 境外 托管 行垫付 资 金所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 ;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资 产由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转移 至新 任基 金托 管人以 及由 于境 外托 管人 更换导 致基 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金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 关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 及预扣 提税 ( 以及 与前 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 以 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仲裁 、追 索费 用; 1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5、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基金 上市月 费; 16、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6%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53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要 根据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计 提方 法计提 指数 使用 费 。 指 数 使用费 自基 金首 次挂 牌之 日起累 计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 元 , 计 费不 足一 季度的 ,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季度 首日 起 15 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指 数使 用 许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公告 。 4、 本条 第一 款第3 至第 15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54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申 购、 赎回 费用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不 超 过0.5 %的 标准收 取 佣 金,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请 ,费 用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 回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佣金 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在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 用 于市 场 推广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六、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七、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或 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履行 纳税 。


55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有 关资 产保 管 的要求 下 , 对 境外 托管 人 的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应 采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存 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 当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出 、 兑 换、 收汇 、 现 金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 相 关 资料 , 并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境 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5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 股 票 、 存 托凭 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和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估 值方 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进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2、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基 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57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衍 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汇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主 要 货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将 依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 当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 主 要 外汇种 类以 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最 新公布 为准 。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采 用彭博 伦敦 下午 四点 的汇 率套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经协 商可对 所采 用的 汇率 来源 进行调 整。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若本 基金 现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 布或 发生重 大变 更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为 公允 、 更适合 本基 金的 估值 汇率 时, 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实际 情况调 整本 基 金的估 值汇 率, 并及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 第 1-7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58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不 改变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 分 别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或其他 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 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的 截止时 间后 计算 前一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 根据 过错 原则 , 由过 错 责任方 承 担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 差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更 正调 整 , 不做追 溯处 理;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9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本 条第 (四 ) 款 有关 估 值方法 规定 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交 易机 构或 独立 价 格服务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和基金 托管 人 (或 其授 权 代理人 ) 虽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3、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60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的基 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达到 1%以 上,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 使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无需 以弥 补亏损 为前 提 , 收 益分 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 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原 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如 基金 份额折 算, 则采 用剔 除折 算因素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上 市 前一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境 外主要 投资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的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N 份。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基 金上 市前 一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100%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根 据前 述收 益分 配原 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并确 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每 基金 份额 的应 分配 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61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62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基 金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3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 日发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 为开 放日)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后 两个 工作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六、申 购、 赎回 清单


64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以及 其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七、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5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九、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6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67 第十八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8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69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62,522.38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5.51%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79%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70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会 影响 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2017 年6 月再度 荣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奖 ”, “ 全 功能网 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 获 《银 行家 》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 ;8 月 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 亚 洲银行 家》 “中 国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2018 年1 月获 得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017 年 度优 秀资 产托管 机构 ” 奖项 , 同 月 招商银 行 “托 管大 数据 平 台风险 管理 系统 ” 荣获 2016-2017 年 度银 监会系 统 “金 点子 ” 方 案 一等奖 , 以及 中央 金融 团 工委 、 全 国金 融青 联第 五 届 “ 双提 升” 金 点子方 案二 等奖 ;3 月招 商银行 荣获 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 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经 济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6 月至 2001 年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10 月至 2006 年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71 年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64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 和 控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 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并 由 全体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托管 组 织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建立 均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 (3) 独立 性原 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各 室、 各岗 位职责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 内 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独 立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72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适应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的 需要 ,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配 备独 立的 托管业 务技 术系 统, 包括 网 络系统 、 应用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在实 现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能够 实现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从 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算、 资 金清算 、 岗位 管理 、 档 案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制定 托管 项目审 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 系列 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 效地 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风 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在数 据传输 和保 存方 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 采 用加 密、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有 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托管业 务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源 管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73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4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一、境 外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香港 上海 汇丰 银行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皇后 大道中 一号 汇丰 总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九龙 深旺 道一号, 汇 丰中 心一 座六 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 华 行政总 裁: 王冬 胜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 址: www.hsbc.com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股 本:1513.60 亿 港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资 产规模 :7.75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标准 普 尔 AA- 汇丰是 全球 最大 的银 行及 金融服 务机 构之 一 。 我 们 通过四 大环 球业 务 : 零 售 银行及 财富 管理、 工商 金融 、环 球银 行及资 本市 场以 及环 球私 人银行 ,为 约3,800 万名 客户提供 服务 。 我们的 业务 网络 遍及 欧洲 、亚洲 、中 东及 非洲 、北 美和拉 美, 覆盖 全 球67 个 国家和 地区 。 汇丰在 全球 设有 约 3,900 个办事 处 , 旨 在把 握市 场 增长机 会 , 致 力建 立联 系 以协助 客户 开拓商 机, 推动 企业 茁壮 成长及 各地 经济 繁荣 发展 ,而最 终目 标是 让客 户实 现理想 。 汇丰控 股有 限公 司在 伦敦 、 香 港、 纽约 、 巴 黎和 百慕 大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 东 200,000 名,遍 布全 球 131 个国 家 和 地区 。 二、境 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授 权境 外资 产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对基 金的 受托人 职 责,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仅在 依基 金托 管人 指 示之情 形下 , 依规 定之 形 式及方 式转 移 、 交 换或 交 付其于 境外 资产托 管协 议下 为基 金托 管之 QDII 客持 有之 投资 ;


2、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计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产 净值 , 提 供与 受托 资产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会计 、交 易记 录、 并保 存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境外托 管人 须及 促使 其次 托管人 或代 表人 尽其 合理 努力及 判断 力履 行有 关协 议所规 定 之责任 与义 务 , 但 境外 托 管人或 其代 表人 或次 托管 人并无 欺诈 、 疏忽 、 故 意 失责或 违约 之情 75 况下 , 境 外托 管代 理人 或 其代表 人或 次托 管人 及其 董事 、 人 员及 其代 理人 就 其等因 善意 及恰 當地履 行境 外资 产托 管协 议,或 依照 基金 托管 人 ( 或其获 授权 人) 之指 示或 所 为之行 为而 导 致托管 资产 遭受 之任 何损 失、费 用或 任何 后果 均不 用负上 法律 责任 。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欺诈 、 疏 忽 、 故意失 责或 违约 而导 致托 管资产 遭 受之损 失( 但任 何附 带、 间 接、 特别 、 从 属损 害或 惩 戒性损 害赔 偿除 外)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 在 决定 境 外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 疏 忽等不 当行 为 , 应 根据 基 金托管 人与 境 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 适用 法律及 当地 的证 券市 场惯 例决定 。


76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场 内申 购、 赎回 代 办 证 券公司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 后) (1)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 东 北证 券


77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5) 东 方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6) 方 正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7)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 俊涛


78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79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0 网址:www.xyzq.com.cn (15)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8)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81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办证 券 公司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 二、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联系人 : 郑 奕莉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82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83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利 益 的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8)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84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管理运 用基金 财 产; (3)根据 法律法规 及登记 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 规则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制 订、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 基 金转 换、 冻 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 规 则 ;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获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经 批准或 公 告的其 他费 用 ; 在 符合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下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 基金合 同 》 的 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 金销售 机构并有 权依照销 售协议 和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登记 结算机 构或选择 、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业务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办理转 融 通 以及 基金 作为 融资融 券标 的证 券等 相关 业务;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 包括 基金)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85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86 (17 ) 确 保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查 阅到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9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1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4)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 外托管 人,可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 为履行其 承担的受 托人职 责。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 人,确保 基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87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以 受 托人名 义或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资 产; (5)除依 据《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6)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7)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 按规 定制 作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0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4) 按规 定从 基金 管理 人处取 得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5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确保 基 金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方法进 行计 算; (17)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确 定并实 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开 持有人 大 会; (22)确 保基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申购、认 购、赎 回等日 常 交易;


88 (23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5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7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8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关 结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9 )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换 、 收 汇 、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 于20 年; (30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等 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31)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 的 其他职 责。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持有 人大 会的 构成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鉴 于本 基金 和本 基金 的 联接基 金 (即 “易 方达 中 证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联接 基金 ” ) 的 相关 性 ,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 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 者委 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 和计票 时 , 联 接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乘 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计算结 果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到 整数位 。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89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先 遵照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日 常机 构。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


90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91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有关证明 文件、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及有关 证明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92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 托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 有关证 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 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八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94 面表决 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95 (十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 益评价日 核定的 基金累计 报酬率超 过标的 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 率达 到 1%以上,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 4、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 使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尽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无需 以弥 补亏损 为前 提 , 收 益分 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有可能 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 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收 益评 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如 基金 份额折 算, 则采 用剔 除折 算因素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上 市 前一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境 外主要 投资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的 工作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当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 为 N 时 ,表 示每一 份基 金份 额折 算 为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基金上市前一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 同时 开放交 易的 工作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100% 当超 额收 益 率超 过1%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 确 定 96 收益分 配比 例。 3、每 基金 份额 的应 分配 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3 位, 第4 位 舍去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应付 赎回和交 易清算 而进行临 时借款所 发生的 费用(托 管行及境 外托管 行垫付 资 金所产 生的 合理 费用 ) ;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 基金 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 金托 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 管人 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金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 券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 关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 及预扣 提税 ( 以及 与前 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 以 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97 诉讼、 仲裁 、追 索费 用; 1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15、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基金 上市月 费 ; 16、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要 根据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计 提方 法计提 指数 使用 费 。 指 数 使用费 自基 金首 次挂 牌之 日起累 计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0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费


98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 度 5 万 元 , 计 费不 足一 季度的 ,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 算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划款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季度 首日 起 15 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指 数使 用 许可协 议所 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标 的指 数许 可方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行 公告 。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3 至第 15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 国 家或 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履行 纳税 。 五、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99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 的 财产,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 债务 相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本 《基 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 有 关资 产保 管的要 求下 , 对境 外托 管 人的破 产而 产生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应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 。 基 金 托管人 存在 故意 或过 失行 为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除非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疏 忽、欺诈 或故意 不当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 托管人和境 外托管人应 妥 善保存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 产汇入、汇 出、兑换、收 汇、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 但 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 六、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100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 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 合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10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七、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解 释。 (二 )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继 续履 行。 八、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 金合 同》 是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 的法律 文件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人 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 的 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102 (四 ) 本 《基 金合 同》 正 本 一式 三份 , 除上 报有 关 监管机 构一 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 一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 本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103 第二十三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日期 :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10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事 项的 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境 外交 易的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公募基 金 、 依法发 行或 上市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跟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 基 金 还可以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未来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 不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起对 基金 的投资 和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6 个月 后开 始) 、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融资 限制 、 股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符合 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进 行整 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105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活动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6 ) 为应 付赎 回 、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 金 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06 (1)- (6)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进行 调 整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本基 金可 不受 相 关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 可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直接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拟投 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 在产 品募 集申 请中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若基金 超过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为 对基 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 单的真 实 、 准 确和 完整 性 , 并 及时 将更 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107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及 《 基金 合同 》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 预估 申购价 格 ,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业务 监督 、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正 , 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调整 时间 为 30 个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 基 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 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108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包 括但 不 限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 其投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托管 协议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可将 基金 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原状 、 承担 因 此所引 起的 直接 损失的 赔偿 责任 。 7、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109 8、除 非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书 面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 金托 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抵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权 利除 外; 9、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无 法 从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因 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所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当 存入 注册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备付 金账 户; 该账 户由注 册 登记结 算机 构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 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110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擅自 出借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 必要的 协助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基 金托 管人 应确 保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基 金托 管人 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 记属于 本基 金的 证券 ,并 且(b) 要求 和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在其 账目 和记录 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 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以 无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 其境 外托 管人 自有的 资产 、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存 放在 证券 系统 的证 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指 示 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111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应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若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此 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 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企业 会计 准则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 将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估 值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在 当 日将复 核结 果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基金 月末 、 季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12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过 错 方赔付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 如 果上 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 以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方 按照 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予 以免责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 处理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交易 时;


113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 有利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在《 基 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的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由此 产生 的后 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托 的境 外托 管人 应定 期就会 计 数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 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114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年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第 三方 机构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由此产 生的 后果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免责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115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的 人员 范 围之内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116 第二十四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下 方式了 解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的 具 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以下 电话 详询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17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1 月 15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8-0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2018-01-23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易方 达中证 海外中 国 互联网50 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修订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部分条款 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3 月 30 日、4 月 2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业 务的公 告 2018-03-27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5 月 22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8-05-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5 月 28 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8-05-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8-06-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7 月2 日 暂停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2018-06-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7 月4 日 暂停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2018-06-29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


118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19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易 方达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 网 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 的文件 ; 2、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8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