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高增(160106)

南方高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7 月 13 日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8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 6 基金的募 集 .............................................................................................................................. 55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6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57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6 § 10 基金的 投资 ............................................................................................................................ 68 § 11 基金的财产 ............................................................................................................................ 76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77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81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82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4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5 § 17 风险揭 示 ................................................................................................................................ 88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91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93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4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10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2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13 § 24 备查文 件 .............................................................................................................................. 114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 重 要 提示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南方高 增长基金”或“南方高增长”或 “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2005 年5 月13 日证监 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 发 起设立,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05 年 7 月 13 日 生效 。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7 月13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 § 1 绪言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2004 年 6 月29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和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2017 年8 月31 日中 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2004 年8 月 17 日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 行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及其后 续修订以 及《南方 高增长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南方高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南方高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 指《南方高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指《南方高 增长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本 托管协议 的任 何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高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发 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 效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司法 解 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 束,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 指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 交易的场所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和代销 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 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 理本 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南方 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或 接受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 资人 、机 构投 资 人、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人和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人 : 指 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注 册 登记 或经 有 权政 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和有 效 存续 并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人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暂行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 合法设 立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 《基 金合同》 第 八部分之 规定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进行表决 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 金份 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三个 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集 期 满, 基 金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超 过 核准 的 最 低募 集 份额 总额, 并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 法》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国 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之 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人办 理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 日期; 发售: 指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 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申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申购: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销售 机构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购 买 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 赎回: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场 外销 售机 构向 基金 管 理人提出申 请卖出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 一只 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存 续期 间投 资者 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 中竞价 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 管: 指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登 记: 指 持 有人 将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间 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 登记 人 给投 资 者开 立 的用 于 记录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人 的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登 记人 给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有证 券 的账 户, 包括 人 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人的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 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 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 金购 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 等形式存在 的基金财 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财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金 财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任 何 事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没 收、法 律变 化、突 发停 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 交易等。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 §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 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 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 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 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 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 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2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生加 银基金监 察稽核部 职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 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 ,南 方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理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3 证 券董 事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 务,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 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财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财 务 负责人 、总裁 助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南 方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05 年7 月至 2008 年 4 月 ,吕一凡;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谈建强 ;2011 年2 月至2013 年 4 月,谈 建强 、张原;2013 年 4 月 至今,张 原。 张原先生, 美国密歇 根大学经 济学硕士 学位,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 。2006 年 4 月加入南 方 基金 ,曾担 任南方 基金 研究部 机械及 电力 设备行 业高 级研 究员, 南方高 增及 南方隆 元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权 益投资部 总经理、 境内权益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南方 500 基金经 理;2010 年 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南 方绩优基 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南方教 育股票基 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 任南方高 增基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至今 ,任南方 成份基金 经理;2017 年11 月至今,任南 方互联混 合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固定收益 ) 李海鹏 先生,副 总裁 兼首席投资 官 (权益) 史 博先生 , 首席投资官 (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 资部总经 理蒋峰先 生,权益研 究部总经 理茅炜先 生,交易 管 理部 总经理 王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张 原先 生, 指数 投资部 兼数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4 罗 文杰 女士, 现金投 资部 总经理 夏晨曦 先生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 总经理乔 羽夫先生 ,固定收 益研究部 总经 理陶铄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6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12 、有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5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3.6 基金经理 承诺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6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操 作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 度、部 门业 务规章等组 成。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是 对各 项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内 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管 理制 度、 资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 门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原 则。 内部 控制机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独 立性原 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 资产、自有 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 司应充 分发 挥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的 工作 积极 性,运 用 科 学化 的方法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等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 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 司 财务 会 计制 度、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系统控 制。


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凭 证制 度、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 序 、基 金财务 清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控 制制 度、财 务收 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 财务交接制 度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的 目 标 和原 则、风 险控制 的机 构设置 、风险 控制 的程序 、风 险类 型的界 定、风 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 度的监督 与评 价等部分组 成。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要 包括 投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 财务风 险 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分 离制 度、防 火墙制 度、 岗位职 责、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立 督察 长, 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 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 总经理提 名,董事 会聘任, 并经 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察 稽 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 责和工作流 程。 监察 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8 § 4 基 金托 管人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74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 、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9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 国 际主 流内 控 审阅 准 则的 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 告。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 则 的内 部控制 审计报 告。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 内控措 施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1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季 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2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施 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金 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3 法定代表: 卢国锋 联系人:吴 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9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唐 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1 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2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4 23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联系人: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7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5 28 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市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9 渣打银行( 中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清德 联系人:郑 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广 场 5、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7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8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15 、16、18 、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山 东 省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9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胡 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 系人:孙 燕波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0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1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2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古 大 道 1-1 号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郑 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3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高 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江干区 五星路 201 号浙商 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4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省桂 林市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5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周 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0 号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米 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6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 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长 治路 111 号山西 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 中心 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夏 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7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冯 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8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 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39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 服 电 话 :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 十、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王 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5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电 视新闻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夏 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珠市 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奇文 联系人: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1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市 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联系人: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3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德 胜 门 外 大街 115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2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4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广东 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强 北 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四川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成 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 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四 川) 自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 市高新区交 子大道 177 号中海 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6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7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3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8 弘业期货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 淮区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市秦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9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0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1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4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区 仓 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3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4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6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顺大 楼 4 层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5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7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8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9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黎 云 联系人: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1 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 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2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3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4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5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6 深圳宜投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 深港合作 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凤潮 联系人: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7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8 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9 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 申健 联系人: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3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4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49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5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6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7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 国际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8 深圳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中 洲 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0 联系人: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9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北京 市 延庆 县 延庆 经 济开 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0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21 大泰金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 奥体中心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2 济安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1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3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武 门 外大 街甲 1 号新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4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中 关 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5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6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 上海万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2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8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9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0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上海 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昆明路 518 号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1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3 132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3 通华财富 (上 海)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 公 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陆 家 嘴世 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34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5 大 连 网 金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 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 连 市沙 河 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6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场 内销 售机构 是指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相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以交易 所网站刊 载内容为 准。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4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 巍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 2 座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人:曹 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曹阳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5 § 6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05 年5 月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82 号文批 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募集期自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05 年 7 月5 日止, 共募集 1,276,869,973.65 份基 金份额,募 集户数为6,043 户。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6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 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2005 年7 月13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本基 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7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投 资人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时 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 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后不超过 三个 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在 确定 申购、 赎回 开始 时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三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刊 登公告。 本基金从2005 年9 月21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场 内的 申购、赎回 业务。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基金 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三个工作 日前予以 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8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 金投 资人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于 受理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的 有 效性进行确 认。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向 投资 人支 付赎回 款 项 ,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人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 过七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赎 回款项的 支付 办法按本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处 理。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销售网点首次 申购、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赎 回的最低份额, 详见发售公 告的规 定。 2、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 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三个工 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刊登公 告。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 前端收费 和后端收 费两种模 式。 1、前端收费 :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不高 于 1.5% ,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费 率 越低, 申购费用 等于申购 金额根据 所适 用的申购费 率计算。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 万 1.5% 10 万≤M<100 万 1.2%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59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1000 元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最高 为 1.5% ,根据基 金份额在 开放式基金 账户中的 持有期限 增加 而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越低。 赎 回费用等 于赎回金 额乘 以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T <6 个月 0.5% 6 个月≤T<12 个月 0.4% 12 个月≤T<24 个月 0.2% T≥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 回费率为固定 赎回费率 0.5%,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 段设置赎回费 率 , 但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2、后端收费 : 本基金后端申购 费率不高于 2.0%,随持 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即持 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 后端 申购费的 计算基数 为本次要 赎回的基金 份额在当 初购买时 所对应的 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 (除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1.5%的 赎回费外) 满一年不满 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 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 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 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其 中不低 于 25%的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0 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但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4、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前端收费 : 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 额。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投资10万元申 购南方高 增长基金 , 假 设 申购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 值(NA V )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份 额- 赎回费 例:某投资 者持有1 万 份南方高 增长基金 ,持有 三个 月赎回,假 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 值(NA V )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 ×0.5% =52.84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8 –52.84 = 10,515.16元 2、后端收费 : 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 ∑〔当初购买本次 赎回份 额所对应的申购金额/(1+ 该部分赎 回份额所对 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 ×该 部分赎回 份额所对 应的后端申 购费率〕 。 例:某日 A 投资者 、B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申购 金额 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1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1 元,三 年后申请 赎回,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1.8 元。则 在前端收 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 下,各相 关费用分 别为: 项目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 =a/(1+ 前端 费率 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 (c =b ×1.8 )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 1.50% 0.90% 0.80% 0.80% 申购费用 (e =a- a/(1+d) )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 =c ×f ) 0 0 32.73








3,272.73


净 赎 回 金 额( 前 端 :h = c-g ,后端:h =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 后端收费 时,前端 费率为 0 。 3、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下一工作日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申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金 额, 赎回净 额为赎回 金额扣除 相应的费 用 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8.8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基 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2 3、投资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三个工 作日前予 以公告。 8.9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兑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请 进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 优先 权,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1) 接受 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过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方式 ,在三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3 4)暂停接受和延 缓支付:本 基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常支付 时间二十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公 告。 8.10 暂停申 购与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 式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产 估值情况。 当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4)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某笔申 购申请会影 响到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可拒 绝该笔 申购申请, 并将申购 款项全额 退还投资 者;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 有可能导 致 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情形 。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临时 停市; 3)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产 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已经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 付,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4 3、发生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4、除前述第 1 条中第 6 )项外, 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金 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暂停期间 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 天,基金管 理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 告,并 公告 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 次;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值。 8.11 场内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遵 守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开 放式基金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 购赎 回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 细则》的 规定。 8.12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 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本基 金已 于 2008 年3 月 14 日起开通 与南方自主TA 基金(即 以南方基金 管理公司 为注册登 记机构的 开放式基金 )在直销 机构和部 分代销机 构的基金 转换 业务。 8.13 基金的 转托管 (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5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 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统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二)系统 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三)跨系 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 是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6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的日常 交易 包括 上市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转 换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上 市 交易的相关 规定。 (一)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 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 定。 (四)上市 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的 相关规定 。 (五)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 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的停 复牌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 》的相关 规定执行 。 (七)暂停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被中国 证监会 决定 暂停上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暂停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 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八)恢复 上市的公 告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7 (九)终止 上市的情 形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8 § 10 基 金 的投 资 10.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在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以 具有 高成长 性 的公司为主 要投资对 象,力争 为投资者 寻求最高 的超 额回报。 10.2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标的 物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中 股票(含可 转债)的 投资比例 为 60%-95% ,并以 具有 如下高增长 特征的品 种为主: 1、未来2 年预期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和息税 前利润 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 高成长评 价体系” ,在全部 上市公司 中成 长性和投资 价值排名 前 5%的公 司。 2、面临重大 的发展机 遇,具备 超常规增 长潜力 的公 司 10.3 投资理 念 本基金在秉 承公司一 贯投资理 念的基础 上,按照 以下 理念进行投 资: 积 极投 资原则 :中 国的 证券市 场, 尤其是 股票 和可 转债 市场 是一个 非有 效市 场 ,通 过 挖掘增长潜 力被市场 低估的股 票,积极 投资,是 可以 获得较高的 超额收益 的。 相 对价 值原则 :通 过对 股票市 场、 债券市 场、 货币 市场 的分 析,也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的 定性和定量 研究,是 可以在市 场之间和 市场内部 寻求 低估的投资 品种,获 取相对价 值的。 研 究为 本原则 :我 们坚 信,基 本面 研究创 造价 值。 具有 前瞻 性的基 本面 研究 ,有助 于 挖掘投资品 种内在价 值,同时 规避道德 和信用风 险。 10.4 投资策 略 作 为以 高增长 为目 标的 混合型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和可 转债 的投资 中, 采用 “自下 而 上 ” 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以 寻 求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选 股 主 要 依 据 南 方 基 金 公 司 建 立 的 “南方高成长评 价体系”, 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 的 评价方法,选择 未来 2 年预 期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 率和息税 前利润增 长率均超 过GDP 增长 率3 倍,且根据 该体系, 在全部上 市公司 中成长性和投资 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 或者是面临 重大的发展机遇 ,具备超常 规增长潜力 的公司为主 要投资对 象,这类 股票占全 部股票市 值的 比例不低于 80%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69 10.5 投资决 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4)团队投资方 式。本基金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导 下,通过投资研 究全体人员 的共同 努力与分工 协作,由 基金经理 具体执行 投资计划 ,争 取良好投资 业绩。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是公司投 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决定基 金的主 要投资原则 ,确立基 金的投资 方针及投 资方向, 审定 基金的资产 及行业配 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 投资决策制 定:在遵守 投资决策委 员会制定的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资研究全体人 员的团队投 资、分工协 作,由基金 经 理具体执行投资 计划:1)、 依据整体 投 资研 究团队 对宏观 经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的 判断 ,结 合基金 合同、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提 出本 基金的 资产及 行业 配置建 议,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授权 及批准 的范围 内, 最终决 定基 金 的资 产及行 业配置 方案 ;2) 、 依据整 体投 资研究 团队 对各 行业的 具体分 析与 股票备 选名 单 ,结 合基金 合同、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授 权及批 准的范 围内 ,制定 基金 的个股投资 方案。 (3)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 司旗下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 并出具风险 监控 报告 。 (4)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10.6 投资限 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0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2、基金投资 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10% ; 3)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基金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4)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债券 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 资产 的 40% ; 5)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比例的限 制;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7)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 8)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限制 。 3、如果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10.7 业绩比 较基准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用 上证 综指 ,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采 用上证国债 指数。作 为混合型 基金,本 基金的整 体业 绩比较基准 可以表述 为如下公 式: 基金整体业 绩基准= 上证综指 ×90%+ 上证国债 指数 ×10% 10.8 风险收 益特征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1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 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 10.9 投资组 合比例调整 本 基金 的建仓 期一 般情 况下为 两个 月,具 体将 根据 实际 情况 调整, 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律 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 “10.6 投资限 制”项下 第 2 条中 7)、8)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10.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基 金管 理人应 遵循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安全 和增值 的 原则,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行 使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10.11 基金 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10.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55,635,656.51 67.63 其中:股票


955,635,656.51 67.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90,042,000.00 6.37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2 其中:债券


90,042,000.00 6.37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310,000,000.00 21.94 其中:买断 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计


53,334,947.17 3.77 8 其他资产


4,072,687.74 0.29 9 合计


1,413,085,291.42 100.00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64,900,129.80 4.61 C


制造业


760,441,854.32 54.04 D


电力、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23,103.85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48,373,342.40 3.4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 务业


81,816,000.00 5.8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81,226.14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 -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3 业


S


综合


- - 合计


955,635,656.51 67.91 1.2.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3986 兆易创新 1,200,023 130,226,495.96 9.25 2 300323 华灿光电 8,000,067 103,360,865.64 7.34 3 002217 合力泰 8,400,000 69,300,000.00 4.92 4 600028 中国石化 10,000,020 64,900,129.80 4.61 5 600563 法拉电子 1,200,163 59,396,066.87 4.22 6 300115 长盈精密 4,200,006 54,474,077.82 3.87 7 002341 新纶科技 4,000,088 53,161,169.52 3.78 8 002384 东山精密 2,200,000 52,800,000.00 3.75 9 002376 新北洋 3,000,079 49,621,306.66 3.53 10 300036 超图软件 2,400,000 48,936,000.00 3.48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042,000.00 6.4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90,042,000.00 6.4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042,000.00 6.40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4 值比例(% )


1 150418 15 农发 18 400,000 40,012,000.00 2.84 2 170207 17 国开 07 400,000 40,000,000.00 2.84 3 180201 18 国开 01 100,000 10,030,000.00 0.71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股指期货 。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内未投资 国债期货 。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声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如是 , 还应 对 相关 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1.2 声明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是 否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 还应 对相关股票的 投资决策程 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69,235.0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98,109.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35,308.63 5


应收申购款


470,034.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5 8 其他


- 9 合计


4,072,687.74 1.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10.13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12.3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4.1.1-2014.12.3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5.1.1-2015.12.31 36.64% 2.87% 9.81% 2.20% 26.83% 0.67% 2016.1.1-2016.12.31 -11.98% 1.71% -10.64% 1.31% -1.34% 0.40% 2017.1.1-2017.12.31 6.77% 0.91% 5.99% 0.49% 0.78% 0.42% 2018.1.1-2018.6.30 -17.07% 1.39% -12.30% 0.98% -4.77% 0.4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83.85% 1.64% 167.72% 1.49% 316.13% 0.15%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6 § 11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 基金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5、除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处分 外, 基金资产不 得被处分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7 § 12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 金估 值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和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二)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 市流 通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8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有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 值日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 未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其他资产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 行业约定 进行估值 。 5、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6、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79 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四 位(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0 注:根据中 国证监会 《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务的 指导意见》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08]38 号) 等相关 规定和要 求 ,2008 年 9 月 17 日 ,基金管 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调整的公 告》 自 2008 年9 月 16 日起 ,对旗下 基金已持 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 ,采用“ 指数收益 法”进行 估值。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1 § 13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 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 收入。 2、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 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 规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 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 式,投资人 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默认 的分 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上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份基金份 额的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5、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 亏损,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6、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 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年度 基金已实现 净收益的 50% 。 成立不满三 个月, 收益可不分 配。 8、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 内容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二日内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转 为基金份 额。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2 § 14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二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二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3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前的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4 § 15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 会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机构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他规 定 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及 其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派 出机构 备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在 2 日 内公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5 § 16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披露 原则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二)基金 募集信息 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三)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 的规定单独 编制,由基 金 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1 、基 金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并 将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十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6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四)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 构;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7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27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五)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 一 致。 (七) 本基金同 时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及其后续 修订中有 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8 § 17 风 险 揭示 (一)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 些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7、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于 可转债投资 中,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 到其对 应 股票 价格波 动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还 有信 用风险 与转 股风 险。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股 票价 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 获得转股 收益,从 而无法弥 补当 初付出的转 股期权价 值。 (二)配置 的风险 虽 然 配 置 将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 、 滞 后 或 错 误 ,导 致基金 管理人 在判 断宏观 市场、 行业 周期产 生偏 差及 选择证 券品种 的失 误,造 成基 金资产的配 置未能达 到预期的 目标,投 资者将蒙 受一 定的损失。 (三)上市 交易的风 险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89 本 基金 将在发 行结 束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 致 基金 停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买 卖基 金,产 生风 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 足导 致基金 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份额 转向场 外交易 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份额或持 有人数不 满足上市 条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 停上市 或终 止上市的 可能。 (四)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五)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属开放 式基 金, 在所有 开放 日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 中国 股市波 动 性 较大 ,在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况 ,如 果这 时出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申 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另 外, 固定 收益证 券相对 于股 票市场 流动 性 较低 ,从而 在买卖 时较 难获得 合理的 价格 或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这些 都构 成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1、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2、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各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投 资 品种 ,投资 标的均 在中 国证监 会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围 之内, 且一 般具备 良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在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以具有 高成长 性的 公司为 主要 投资对象, 力争为投 资者寻求 最高的超 额回报。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的相关要 求,本基 金会审慎 评估所投 资资产的流 动性,并 针对性制 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 施,因此 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 也可以得 到有 效控制。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时, 为巨 额赎 回。 出现巨 额 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本 基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二十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0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对该 部分 有效赎 回申请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本基 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 赎回 款项。 (六)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七)本基 金法律文 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 机构 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 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价 方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述 可能 存在不 同,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求完 成风 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1 § 18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 ; 3)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 4)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 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 和表 决程序; 6)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的,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修 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清算程序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2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财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帐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十五 年以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3 § 19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修改并 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 得基金 管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申购费、 基 金赎回手 续费及其他 事先批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之 规定销售 基金份 额; 6)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 , 应及时 呈报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 会 , 以及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并 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并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的申 请; 10 )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11 )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2 ) 按照法律法 规 , 代表基金 对被投资 企业行使 股东 权利, 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 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 14 ) 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5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6 ) 选择、 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 定有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4 关费率; 17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以及 依据基金 合同制订 的其他 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2)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 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 施进行基金 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资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帐, 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 法进行的 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10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2 )按基金 合同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3 ) 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14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帐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7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报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5 18 ) 确保需要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 保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2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财产 及本基金 其他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4 )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 同基金间 进行有损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分配 ; 2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7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1)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监督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如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 , 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时 , 提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 ;


5)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 , 应及时 呈报中 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监 会 , 以及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四 )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6 3)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资产 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 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金 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10 ) 采取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使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1 ) 采取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基 金投资和 融资的条 件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3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4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5 ) 按规定保 存有关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帐 册 、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保存基 金 的会计帐册 、报表和 记录等 15 年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7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8 )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20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7 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3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基 金其他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6 ) 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和依 据本基金 合同制定 的 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7)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 9)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六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 合同; 2)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利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二)有以 下事由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修改或终 止基金合 同 ,但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8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6、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7、变更基金 类别;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 情况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99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 之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提前三 十日报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公 告通知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 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则 载明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面表 达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 达地址等 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全部有 效的基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0 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 在两个 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 符合法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 金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或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 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1 的提案, 未获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六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 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生效; 在 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 下 , 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10 天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 报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 以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止基金合 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 , 如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2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 行重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 投资基金法 有关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 2 日 内,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集 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 公告 。 4、 采用通讯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认 真验票,由公 证机关全 程予以公 证, 并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公 告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关 及公证员 姓名。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和终止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 ; 3)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 4)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 项;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 和表 决程序; 6)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3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基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情 形,或 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的,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 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好协 商或调解 解决。 自一方 书面要求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 同存放和 索取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 构处, 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4 § 20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 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 《管 理办法 》 、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 托管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就基 金资产 的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法》 、 《管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5 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管理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可以 拒绝执行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3、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按照 法律法规 及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的投 资运作。


4 、 如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 管理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违反 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有权 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 定的基金托 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 济 措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 宜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代 表基金 对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向基 金管理人索 赔。 (二)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监督、核 查


根 据 《基金法》 、 《 管 理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是 否将基 金资 产和自 有资产 分账 管理、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产 、是 否按时 将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1 、基金管理人定 期对基金托 管人保管的 基金资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 对 基金 资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基 金资 产、因 基金 托管 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 资产灭 失、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基 金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 失 。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违 反《基金法 》、《管理办法 》、《基金 合同》和有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托 管人的作为 或不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 理人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 并有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赋 予、给予 、规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包 括但不 限于就 更换 基金托 管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基 金托 管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 金资产的 损失向基 金托管人 索赔 。 (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基金资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资产保管 的原则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6 1、基金资产的保 管责任,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 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 务。基金 托 管人 保证恪 尽职守 ,依 照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当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 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监 控制 度,对 负责基 金资 产托管 的部门 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制 和事 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险。


3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购置并 保持对于基 金资产的托管所 必要的设备 和设施(包 括硬件和软 件) ,并对设 备和设施 进行维修 、维护和 更换,以保 持设备和 设施的正 常运行 。


4 、除依据《基金 法》、《管 理办法》、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所 得利益 归于该 基金 资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其 固有财 产, 不得将 固有 资 产与 基金资 产进行 交易 ,或将 不同基 金资 产进行 相互 交易 ;违背 此款规 定的 ,将承 担相 应的责任,包括 但不限 于恢 复相关基金 资产的原状 、 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有 资产 严格分 开,将 基金 资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建 立独 立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 账管理。


6 、除依据 《基金法》、《 管理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 全、 完整地 保管基 金资 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任何资 产。 (二)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验证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 停 止募 集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分别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资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认金额 一致 。 (三)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 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 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 、《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条例 》 、 《 中国人民 银行 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7 (四)基金证券 账 户和资金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 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2 、本基 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转 让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 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 和管 理可以 根据当 时市 场的通 行做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 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五 )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向银行监管 部门进行报 备。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质 押式 回购主 协议及 买断 式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副本由 基金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资 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 证券由基 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并 保证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代 保管 库。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七) 与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四、基金财 产的账务 处理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 当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相应的 基金 托管人 。该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 在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8 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给 相应 的基金 管理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与相 应的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相应 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将相 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账册的建 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成 立后,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 对账目,如 发现双方的 账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 须 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保证 双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 录完全相符 。 (三)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基金财务报表 由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每月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内 完成;投资 组合公告在 本基金成立后每 季度公告一 次,在该等 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公开说明 书在本基 金成立后每 六个月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后 1 个月内公 告。年中 报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会计 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在 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 报表盖章后 提供相应的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应立 即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中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相应的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传 真的 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该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以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 告上 加盖公 章,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 备案。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设 立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 当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妥 善保 管之。 为基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09 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 责之 目的,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应 当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 助。 六、争议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任 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之 外,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七、托管协 议的修改 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其 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二)发生 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 终止事项 。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0 § 2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发送服 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 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对账单服 务,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 件、手机 短信 或微信形式 向定制的 个人投资 者 (本基 金是否向个 人投资者 销售,请 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相 关条款为 准) 定期发送 ,电 子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 、微信未 绑定的除 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电 子对账单服 务。投资 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 易网点提 供的自助 、电话、 网上服务 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 公告和业 务规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1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账户信息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五、南方投 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 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之南方高 增 长 基金投资理 事会 (简称“ 投资理事 会”) 。投资理 事会由持 有人代表 、管理人 代表和托 管人代表组 成,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行使 一定的 监督、 考评 和建议 的权利 。投 资理事 会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担,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付。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2 § 22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6-29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6-2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6-0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连网 金为 代销机构及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8-04-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 销系统部分 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的公 告 2018-04-26 南方高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 季 度报告 2018-04-21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4-19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南方高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2018-03-29 南方高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 2018-03-29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金赎 回费调整 的提示性 公告 2018-03-27 关于公司旗 下基金调 整停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3-24 南方基金关 于电子直 销平台相 关业务费 率优 惠的公告 2018-02-28 南方高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 度报告 2018-01-22 南方高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恢复大 额申 购、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8-01-15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3 § 23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高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114 § 24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南 方高增长 基金设立 的文件 ; 2、《南方高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3、《南方高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结算 服务 协议》; 4、《南方高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8、《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9、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