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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价值成长混合A(006216)

前海开源价值成长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价值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2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4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7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2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7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6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7 十一、基 金费用 ....................................... 40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 保管 ................. 42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3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4 十五、禁 止行为 ....................................... 47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8 十七、违 约责任 ....................................... 50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2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2 二十、其 他事项 ....................................... 53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53




























































































托管协议 2 鉴于前海开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 行 前海开 源 价 值成 长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前海开源 价 值 成 长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拟担任 前 海 开 源 价 值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为明确前 海 开 源 价 值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之间的 权利义 务 关系,特 制订本 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 前 海开源 价 值成长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 术语在 用 于本托管 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 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 以基金合 同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前 海开源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06 号万科 富春东 方大厦 22

























































































托管协议 3 楼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 人 :王 兆 华 成立日期 :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2 ] 175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托管协议 4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 资 金清 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 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 行 、 网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 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托管协议 5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 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买卖 的规 定范 围内的香 港联合 交 易所上市 的股票 ( 以下简称 “港股 通 标的股票 ” ) 、 债券 (包 括国债 、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次级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构债 、 地 方政府债 、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 同业存 单、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

























































































托管协议 6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不超 过股票 资 产的 50%), 其 中 投 资 于 价 值 成 长 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含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等)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 品 种的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调整 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 比例。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货 交易 , 应符合法 律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 限制并遵 守相关 期 货交易所 的业务 规 则。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 督: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 港 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不超 过股 票资 产的 50% ) , 其中投 资于 价值 成长 主题 相关 证券 的 资 产比例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含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等)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 3 、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同 一家 公司 在 境

























































































托管协议 7 内和香港 同时上 市 的 A +H 股合 并计算 )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 +H 股合并计 算)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6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 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 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托管协议 8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 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 期 后不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30% ; 16、 本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 应当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8、 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投 资, 应遵循下 述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 式 回购)等 ; (2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20% ; 本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 关于

























































































托管协议 9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3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国 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值的30% ; 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入 、 卖出 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 债券投 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9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140% ; 20 、 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投 资比例 的规定,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 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第2 、12 、16 、17 项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或 变更 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或以变 更

























































































托管协议 10 后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公告 。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十一 ) 项基 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 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 对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托管协议 11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 立 投资制度 、 审慎 选 择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 办 理。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托管协议 12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托管协议 13 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 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等 有 关规定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管协议 15 托管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 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托管协议 16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的 有关规定 ,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 银行间 市 场清算所 股 份有限公 司 开 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托管协议 17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 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 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规则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 以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 章 的合同传 真件或 复 印件 , 未经 双方协 商 或未在合 同 约定范围 内,合 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 指令 或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 方式 。 (一)电 子指令 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的清算 管理系 统 客户端发 送

























































































托管协议 18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 理人通过 调用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 接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管 理人提 供 客户证书 ,基金 管 理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 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 凡同 时通过 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 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 为,由此 导致的 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尽到合 理注意 义 务,在安 全的环 境 中使用客 户 端, 采 取及时更 新 防病毒软 件、 安 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 合 理措施 ;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 码 ,避免使 用简单 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 猜 到的密码 等;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 及相应密 码。 如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 用 、 密码 泄露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 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 置 , 在证 书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 造 成的一切 后果,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当电子指 令无法 正 常发送时 ,双方 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 关 业务。 (二)基 金管理 人 对 传真方 式 发送 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 理 人所发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 唯 一依据 。 基金 管理 人 向托管 人发 送 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 认 后,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发送传 真后三 个 工作日内 将授 权文件原 件送达 基 金托管人, 若托管 人 收到的授 权文件 原 件和传真 件 不一致, 以传真 件 为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托管协议 19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有权机关 要求的 除 外。 (三)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与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 指 令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 “托 管 行已 接收 ”或“托 管行 处理 中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发 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 误 , 应立 即与基 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 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银行 间 成交单信 息、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 及管理费 、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 交 易单元佣 金等 应付款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应对 根据上 述 信息生成 的电子 指 令进行核 对 或确认,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由 于提供 上 述信息造 成生成 指 令金额错 误 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 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交 易结束 后 将 全国银 行 间 交易成 交单加 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 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电话确 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 交 易成交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 认电话 。 指令 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托管协议 20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及 时审慎 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 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 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的 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未 能留出 足够的划 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资金 未能及 时 到账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2 、指 令的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执行,但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 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 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并进行 电话确 认, 为基金托 管人预 留 充足的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确认 该指令 不 予取消的, 以资金 备 足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的时间 视 为指令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金 余额不 足 导致的投 资损失 不 由基金托 管 人承担。 (五)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托管协议 21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视 情况 暂 缓 或拒绝执 行,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八) 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 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更授 权通知 文 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 与 传真件不 一 致, 以传 真件为 准 。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九)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表面一致 性 检查 , 如发现问 题,

























































































托管协议 22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 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 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经 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中 期报告 和 年度报告 中将所 选 证券经营 机 构的有关 情况 、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 机构买卖 证券的 成 交量、 回购成 交 量 和 支 付 的 佣 金 等 予 以 披 露 , 并 将 上述情 况 及 基 金 专 用 交 易 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期 货 交易的期 货经纪 机 构, 并 与 其签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宜 根据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明确 规 定的, 可参照有 关 证券买卖 、 证券 经 纪机构选 择的 规则执行 。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托管协议 23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 拒绝执行 。 2 、港 股通证 券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结算 ” )根 据相 关业 务规则组 织完 成。 香 港中 央结 算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香 港结 算 ” ) 因无法交 付证 券对 中国结算 实施现 金 结算的, 中 国结算 参 照香港结 算的处 理 原则进行 相 应业务处 理; 香港 结 算发生破 产而导 致 其未全部 履行对 中 国结算的 交

























































































托管协议 24 收义务的 , 由 中国 结算协助 向香港 结 算追索 , 中国 结算 和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产生 的 相关损失 。 港股通交 易各项 业 务的收付 款时点 按 如下约定 : (1 ) 交易资 金 对于T 日 港股通 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付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 在 T+1 日 14 :00 前 托管账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用于 交易所 的 证券交易 资 金清算 , 如基 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 , 则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中国结算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对于T 日港股 通交易 清算 结果为净 应付的 , 基金托管 人 于T+1 日14:00 之 前扣收应 付资金 。 对于 T 日港 股通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收的, 基金托 管 人于 T+3 日上午12:00 前 返 还应收资 金。 (2 ) 风控资 金、红 利/ 公 司收购 资金、 证券组合 费 对于 T 日 清算的 风 控资金、 红利/ 公司 收购资金 、证券 组 合费, 如为净应 付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保证在T+1 日上午10:00 前托 管账户有 足够的资 金,托 管 人于 T+1 日上午10:00 扣 收委托 人的净 应付资金 。 对于T 日 清算的 风 控资金、 红 利/ 公司 收购资金, 如为净 应收的 , 托管人于T+1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 应 收资金。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差 额缴款、 按 金等风 控资金的 计算,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 的计算结 果按时 缴 纳风控资 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 的, 则 仍按前述 约 定的时间 进行扣 收 ; 若托 管资产为 净 应收的 , 则交 收时间视 中国结 算 向基金托 管人的 支 付情况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做 好 头寸管理 ,避免 因 延迟交收 而导致 的 透支。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 致基金资 金透支 、 超买或超 卖等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托管协议 25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 算违约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将 基金管 理 人相当于 交收违 约 金额的应 收 证券指定 为暂不 交 付证券并 由中国 结 算按其业 务规则 进 行处理, 由 此 造成的风 险、 损 失 和责任 ,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出现 证券 交收违约 的,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相当 于 证券交收 违约金 额 的资金暂 不 划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知晓 并 认可, 出于 降低全 市场资金 成本的 原 因, 中国 结算可以 依照香 港 结算相关 业务规 则, 将每日净 卖出证 券 向香港结 算 提交作为 交收担 保 品。 3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按日核 实 ,账实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 实核对 。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托管协议 26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登记机 构应通 过 与基金托 管人建 立 的系统发 送有关 数 据, 如 因 各种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正常 发送, 双 方可协商 解决 处 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的数 据,双 方 各自按有 关规定 保 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的登 记业务 , 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时到 账 的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由此 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托管协议 27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复 核程序 除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 停估值外, 基金管 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 合同和相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 外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 衍生 工具、 债券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

























































































托管协议 28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 收益品种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估 值,具 体 估值机构 由基金 管 理人与托 管人另 行 协商约定 ; 3 )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债券收盘 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 券( 可转 债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去 估值全 价 中所含的 债券 (税 后) 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的资 产 支持证券 等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托管协议 29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应对 市 场报价进 行调整 , 确认计量 日的公 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 活动或 市 场活动很 少的情 况 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4 ) 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限售 期的股 票 , 包括 但不限 于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首次 公开 发行股票 时公司 股 东公开发 售股份 、 通过大宗 交易 取得的带 限售期 的 股票等, 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价 格数据估 值; 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未提 供估值 价 格的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4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5 ) 投资证 券衍生 品的估值 方法 1 ) 从持有 确认日 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 ,或者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 2 )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

























































































托管协议 30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 ) 因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易但 未行权 的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进行 估值; 4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 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基 金资产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主 要外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价为准 ; 涉 及到 其他币种 与人民 币 之间的汇 率, 参照 数据服务 商提 供的当日 各种货 币 兑美元折 算率采 用 套算的方 法进行 折 算。 若本基 金 现行估值 汇率不 再 发布或发 生重大 变 更, 或 市场上 出现 更为公允 、 更 适合本基 金的估 值 汇率时,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可 根 据实际情 况调整 本 基金的估 值汇率 , 并及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7 ) 存款的 估值方 法 持有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 金列示, 按 协议或 合 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 入 。 (8 ) 对于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境内 外股 票市 场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涉 及 的 境 外 交 易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税金 , 本基 金将 按权责发 生制原 则 进行估值 ; 对 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致 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 估算的应 交税金 有 差异的, 基 金 将在相关 税金调 整 日或实际 支付日 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 整 。 (9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

























































































托管协议 31 定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0 ) 如有 确凿证 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11 )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10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由于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 当本 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 份额净值 小

























































































托管协议 32 数点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 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 本托管协 议 的当 事 人应按照 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投 资人自身 的 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 系 统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现 有 技术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克服 ,则属 不 可抗力, 按照下 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成其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 差 错的当事 人不对 其 他当事人 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 返还不当 得 利的义务 。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 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托管协议 33 (2 )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 责 ,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 部 分不当得 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 获得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4 ) 估值 错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 正 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 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

























































































托管协议 34 进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 到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该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 且不损 害 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原 则重新 协 商确定处 理原则 。 (四)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的 ; 4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托管协议 35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 ;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 当日, 将 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后应在3 日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45 日 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托管协议 36 方商定的 其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 专用章 或者出 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 用 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 存 一份。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 之日之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比例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 的同一 类 别的每份 基金份 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 于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 收 取费用情 况不同, 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 应 的可供分 配 利润将有 所不同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式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投资;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若投资者 选择红 利 再投资方 式进行 收 益分配, 基 金管理 人 将按除权 除 息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

























































































托管协议 37 份额进行 再投资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均不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求履行 适当程 序 后酌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但 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在2 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润 计 算 截止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及时 进行分 红 资金的划 付。 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托管协议 38 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进 行信息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得的 业 务信息应 予保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披 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定 、 仲 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 令、 决定 所 做出的 信 息披露或 公 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 以及 临 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信息 披露 、 基 金投资 国债期货 的信息 披 露 、 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证券 的信息 披 露、 基 金投资 港股通标 的股票 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投 资权证的 信息披 露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年度报 告需经 具 有从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托管协议 39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根 据法律法 规应由 基 金托管人 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基 金 托管人将 通过指 定 报刊和基 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 站公开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 可抗力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3)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托管协议 40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1.5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基 金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10% 。 本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将专门 用于本 基 金的销售 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 务。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托管协议 41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四 ) 银 行汇划 费 用、 基金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相 关账户开 户费用和 维护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 露费用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 仲 裁费和 诉讼 费 、 因 投资相 关规 定范围内 的香港 联 合交易所 上市 的股票而 产生的 各 项合理费 用 等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相 应 协议的规 定,可以列入当期 基金费 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和 律 师费、信 息披露 费 等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费用。 (六 )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管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七 )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 销 售服务费 的复核 程 序、 支 付 方式和时 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和 销售 服务费 等 ,根据 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定进 行 复核。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 费 每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资

























































































托管协议 42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服务费 由登记机 构代收 并 按照相关 合同规 定 支付给基 金销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托管协议 43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 定各自承 担 相应的责 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 保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 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托管协议 4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管 理资格的 ; (2 ) 基金管 理人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被依 法宣告 破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情形 。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2/3 )表决 通过;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 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办理 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接收 。 临时

























































































托管协议 45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任 基 金管理人 有 关 的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 依法取消 其基金 托 管资格的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被依 法撤 销 或 被依法宣 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由 单独 或合 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新 任基金托 管人形 成 决议, 该决 议需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 上 (含2/3 )表决 通过 ;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 金 托 管人;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托管协议 46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 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 移交手续 , 新 任基金托 管人或 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及时接 收。 新任 基 金托管人 或 临时基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管理 人核对 基 金资产总 值 和基 金 资产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 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费 用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定媒介 上联 合 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 基 金 托管人 接受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关职责 ,并保 证 不 做出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造 成 损害 的行 为 。 原基金管 理人或 原 基金托管 人在继 续 履行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权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收 取基金管 理费或 基 金托管费 。




























































































托管协议 47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侵 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六)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泄 漏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 从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动 。 (七)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玩忽 职 守, 不按照 规定履 行 职责。 (八 )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九)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十 )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十一) 基金财 产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托管协议 48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以变 更 后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公 告,不 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 (十二)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 的 其他行为 ,以及 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从事的其 他行为 。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托管协议 49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终止事 项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 对 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 告 基金 清算报告 ;




























































































托管协议 50 (9)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托管协议 51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 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免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市 场 交 易规则 或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损 失等 。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制 的因素 导 致业务出 现差错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 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当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是 基金管理 人和

























































































托管协议 52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仲裁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 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托管协议 53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一式二份, 每份 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人 签章、签 订地、 签 订日


( 本页无 正文 , 为 《 前海开源 价值成 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的签 字 盖章页 。 ) 基金管理 人: 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法 人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深圳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