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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裕丰债券(003640)

兴业裕丰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兴业裕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 兴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七月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 年 8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19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 年 1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风 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 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7 月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8 年 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4 十七、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0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 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30 日证监许 可【2016】1982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 年 1 月 3 日正式生 效。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 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兴业裕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裕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指《 兴业裕丰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兴业裕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兴 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 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职。 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明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 总裁事务部 、 资本运营部工作, 历任中国远洋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 总公司/中国远 洋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 事务 部总经理。现任 中远海运发展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 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第三届副会长。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 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 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 融研究所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 北京大学环境、 资源与发展经 济学 创系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西部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 频道评论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 市、 西安市、 哈尔滨市、 厦门市、 广安市和青 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 云南 省政府经济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长、发展 部副主任(主 持工作) 、 发展 部主任,中共中 国海运(集团 )总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1 公司党校副校长, 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 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 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 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投 (平潭)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2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逸君女士, 硕士学位, 金融风险 管理师(FRM)。8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主要从事基金产品及证券市 场研究分析工作;2013 年 6 月至2014 年 5 月 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基金产品及量化投资相关的研究分析工作;2014 年 5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6 月至11 月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 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1 月9 日起担任兴业稳固收益两 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兴业添天盈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担任兴业稳固收益 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25 日起担任兴业丰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21 日 起担任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兴业天 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4 日起担任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 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7 日起担任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3 日起担任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5 日担任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0 日起担任兴业福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23 日起担任兴业瑞丰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3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陈子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兼海外投资部(筹)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1)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2)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 控制体系示 意图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6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 策风 险主要 是指 因投资 决策 失误 所导 致的可 能使投 资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 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7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 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制 度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督察长 与监 察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重要性原 则: 公司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险 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 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8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 部稽 核人员 定期 评估公 司及 基金 的风 险状况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 年设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0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 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学历 ,博 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职称 。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高 级经济师。曾任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 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为 2791.87 亿元,比去年末减少 0.91%。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三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基 金 (LOF)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 达裕丰回报基金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 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 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1 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 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 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 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 安鑫禧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中 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盈 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 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 开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 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 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兴锐 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 兴业启 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 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 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 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 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 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 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 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金、 兴业瑞丰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腾纯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2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4.0 主题沪 港深精选混合基金、 民生加银鑫顺 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 中欧瑾泰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 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 券基金、 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 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 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恒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国泰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 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 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 制组织架构 为: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 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 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 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3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 监控,通过 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 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 部设置核算 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 作中,凡可 量化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 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 指标、投资 指令、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表和报 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采取定 期和不定期报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4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电话、 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 中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 行对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的 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 广场7 号楼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7 六、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98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2016 年12 月12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2016 年12 月29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200,018,902.9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68 户。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8 七、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9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0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 等业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1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 份, 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 份,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2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按每笔赎回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表(注:1 年指365 天,2 年为730 天,以此类推):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3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48822.02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4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11,2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5 4、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6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7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有权进 行延期办理;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 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 “全部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8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39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0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 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同业存单、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 、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 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 市场流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 在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 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测,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 利差变动情况, 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情况,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1 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反映了长短期利率差异的变化, 这种结构性的变 化会导致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也产生较大的收益差异。 本 基金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进行分析, 根据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 境对收益率曲线形的影响, 采取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适时调整基 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适应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 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 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 差曲线策略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行阶段, 企业盈 利状况持续向好,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 段时, 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 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 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 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强, 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 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 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2 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 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 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 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 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 进 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 因此, 我们将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 首先, 本基金管理人内 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 信用债券 市场供求、 信用债券市场结构、 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然后,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 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 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 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 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 具体的分析内容及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 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 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 交易量、 票息 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 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 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 处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 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3 资产支持证 券主要 包括资 产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 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 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8、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9)、( 10)、( 11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 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 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 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中国债 券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6 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型、信 用风险模型 及期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通债券 和含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7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总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截 至2018年6 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801,000.00 97.51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8 其中:债券 100,801,000.00 97.5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19,134.91 1.66 8 其他资产 856,785.08 0.83 9 合计 103,376,919.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801,000.00 102.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801,000.00 102.7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801,000.00 102.70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408 18农发08 500,000 50,440,00 0.00 51.39 2 180203 18国开03 200,000 20,302,00 0.00 20.68 3 180208 18国开08 200,000 20,030,00 0.00 20.41 4 180301 18进出01 100,000 10,029,00 0.00 10.2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0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6,785.0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56,785.0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1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2.09% 0.04% -3.38% 0.06% 5.47% -0.02%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4.24% 0.07% 2.16% 0.08% 2.08% -0.0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至2018 年6 月 30 日 6.41% 0.05% -1.30% 0.07% 7.71% -0.0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2 十一、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3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应的估值 净价估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4 4、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业存单按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6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7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8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59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0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证 券账户开户 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2 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3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4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6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7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8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 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 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9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 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 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0 十七、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随着 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 面临的最主 要风险 为利率风险,主 要是由于债券 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 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 它所面临的利率风 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 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 险。基金收 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 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1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原 则在 个券投资方面会 避免高集中度 ,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2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 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 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 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 念的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3 (6)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 指定的 基金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4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6 十 九、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8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0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3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 押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4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5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 本人身份证明、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6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7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8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0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1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2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 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 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 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同业存单、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 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3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但可以 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2)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4 f)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h)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l) 本基金持有的 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m)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n)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o)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b)、 i)、 j)、 k)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5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 金是否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 。 《 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9)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6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7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同业存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同业存单时,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准备时间。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应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到的流动性受限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8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中期票据的 监督责任仅限 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 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 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 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等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9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0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 议规定安全 保管托 管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为托管的基 金财产 开设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兴 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认购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 户开立前移交基 金托管人。 ( 或本基金的 资产 托管专户的预留 印鉴的印章由 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 基金 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基金托 管人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 和基金 托管人 为履 行结算 参与人 的义务 所制 定的业 务规 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2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而需要开 立的其它账 户,可 以根据《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3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4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送交 基金托管人, 文 件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 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托管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托管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5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6 二十 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电子 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通 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如果想了 解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7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8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关于不法分 子冒用 “ 兴业财富 ” 发行 银行消费 卡的澄 清 公告


2018-01-06 2 郑重声明


2018-01-17 3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第 四季度 报告 2018-01-19 4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1 号) 2018-02-14 5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02-14 6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资 本的公告 2018-03-06 7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若 干基金产 品修订基 金合 同内容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3-24 8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 于修改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4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的公 告》 2018-03-29 9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修 改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41 只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议 的修 订 说明及相关 法律文件 2018-03-29 10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年 度报告 2018-03-30 11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7 年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8-03-30 12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新增代 销机 构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2018-04-18 13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 一季度 报告 2018-04-23 14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 申购(含转换 转 入和定期定 额投资)公告 2018-04-27 15 兴业裕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8 年第 1 次分 红公 告 2018-05-04 16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旗下 基金净 值 (收益) 2018-06-30 17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旗下 基金净 值 (收益) 2018-06-30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9 二十 三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 裕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10 二十四、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