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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弘实3月定开混合(006111)

泰康弘实3月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6月 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95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
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
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只
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由于
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大,带来更
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
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财产..........................................................................................................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风险揭示..........................................................................................................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121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弘实 3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每个开放期,本基金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 应月度的最后一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告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5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 2月 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 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创始人。陈东升 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强企业评比的先河,被《财 富》(中文版)评选为“2004年度中国商人”。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 交通银行,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总裁兼首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 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ICC 仲裁委员会委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台湾中华仲 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 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 生品专业委员会委员、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 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 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 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 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 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北京市财政局处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 协会第二届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 授,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 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 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 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摩根斯坦利公司,曾任国立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 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台湾财团法 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 等职务。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公 司办公室副主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银保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CEO 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泰康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负责人。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 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云南 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稽核监察部总经理,泰康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稽核中心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 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 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 员,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司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 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理学硕 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 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兼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五 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曾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段国圣先生带领泰康 资产在寿险资金、养老金、投连产品、项目投资等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业绩斐然, 至今已积累了 20多年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经验。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统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 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副总经理、 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 士。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 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 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 12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 28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怡女士,金融学硕士。2016年 5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高级经理,2017年 4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丰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0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 11月 9日至今担任泰康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1月 2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 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研究员、行业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简历同上。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加入泰 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2015年 6月 1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 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2月 8日-2016年 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2月 3日至今担任泰康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8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 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8日至今 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30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2014年 7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 环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 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 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 同措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 明确规范。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 保投资决策流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 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 格分离,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 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 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 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 列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 期向管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 证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61,692.3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26%。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 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 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05只,新增 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827.91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亿元,同比增 长23.48%,托管资产余额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42.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 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 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 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 入招商银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 理,2008年4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16只开放式 基金。(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 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 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 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 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 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 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具体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号 26F07、F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宇、李姗 联系电话:010-65337327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李姗 2、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左艳霞、许聪聪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8年 6月 1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57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1、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至该日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在每个开放期,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的日期或有不同,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 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 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人员的资金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 户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认购所需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元。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5、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 万≤ M<300万 0.80% 300 万≤ M<500万 0.60%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万 0.36% 100 万≤ M<300万 0.24% 300 万≤ M<500万 0.18%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 为认购金额; (2)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的每 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和/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的有效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 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少于 100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0份,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00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 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 万≤ M<300万 1.00% 300 万≤ M<500万 0.80%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M<100万 0.45% 100 万≤ M<300万 0.30% 300 万≤ M<500万 0.24%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日≤Y<90 日 0.10% 赎回费率 Y≥90 日 0.0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日以上(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应按照 不低于 25%的比例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 间可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关于申购开放日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情形下,对此单个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仍按照前述条款处理。但对此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 金管理人在全部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以及接受该单个持有人的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0%的前提下,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如登载恢复申购或赎回的具体日期的,可 不于重新开放日再行发布恢复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折算每年不超过两次。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 次开放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品种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上的投资研究优势,综合运 用定量分析和定型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投资环境,并对可以预 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 定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与固定收益类资产上的战略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 地进行调整。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多年来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丰富经验和积累,通 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研发构建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FIFAM 系统)和权 益投资决策分析体系(MVPCT 系统)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并对全 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在此基础上,判断未来市场投资环境的变 化以及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经济变量。 1)FIFAM 系统 FIFAM 系统(定息投资因素分析模型)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固定收益研究 投资的基础上,总结构建的一套涵盖宏观经济、利率产品、信用产品的全面、 系统的固定收益投资分析框架。该系统从经济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水平、资 金面、技术面等角度全面分析利率市场环境,通过对宏观信用周期、行业信用、 估值、个体信用等方面多层次跟踪信用市场状况,从而形成对固定收益市场走 势的判断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期。经过多年投资实践检验,该系统已成为基 金管理人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久期及信用水平的决策依据,是基金管理人大 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MVPCT 系统 MVPCT 系统是基金管理人在多年股票研究投资的基础上,构建的一套全 面、系统的权益类资产分析框架。该系统从宏观经济、估值水平、国家政策、 资金面以及技术面等五个角度全面分析权益市场环境,形成对下一阶段股市走 势的判断,其量化打分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权益类资产仓位水平的决策依据。 目前,该系统已成为大类资产配置的稳定决策系统之一。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 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 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 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基金管理人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 和风险,进行资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多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充分挖掘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股票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投资者情绪、认知等决策因素的 影响,将影响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的增长类因素、估值类因素、盈利类因素、 财务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定性分析的同时结合量化分析方法,精选具 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国内 A 股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的股票,以此构建股票组合。本基金通过对国内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跨市场的投资,来达到分散投资风险、增强基金整体收益 的目的。 (1)增长因素分析 首先,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因素,并参考国家统 计局的“中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对各行业的景气状况进行比较分析。评估 产业链对各细分子行业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的影响,重点选择处于行业成长期 和成熟期的细分子行业。其次,主要考虑上市公司盈利的历史及将来预期的增 长率。 此因素不仅含有公司的历史盈利增长能力,也包含了市场预期的将来盈 利增长能力。 此盈利因素组的因子有销售收入、净利润及现金流增长率等。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 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TDA、EV/Sales、P/E、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P/B、P/RNAV、股息率等,在全市场范围内选择增长与估值性价比最好的公司。 (3)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是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及盈利方面的能力,此因素是对估值因素的 重要补充,因为市场通常会对盈利能力强弱不同的公司给予不同的估值,在盈 利能力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回报率(ROE),资本投资回报率(ROIC)等 因素。 (4)财务风险分析 考虑此因素可以在市场极端的情况下,寻找安全边际,有效地避免高风险 投资,此因素组中的因子有净资产负债率(Dt/Eq),总资产负债率(Dt/A)等 因素。 (5)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 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港股通标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港股市场投 资,以增强整体收益。在港股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备优质成长性、注重现金分红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本 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 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4、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 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 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 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 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 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 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 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 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 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 采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 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 水平。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 质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 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 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 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 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 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 比例。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 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 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 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 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 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 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 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 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 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 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 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较好的特点对 冲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 金将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的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 关键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 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或衍生金融工具,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新的债券品种及相关金融衍生品 种发展动向。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利率远 期、利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将遵循届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基金 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谨慎地进行投资。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 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次开放 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中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 闭期的剩余期限;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不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20% 其中,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应计利息的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60%,但 在每次开放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 率*20%”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证券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0、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导致上述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5、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 带来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但在每次开放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发行人基本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 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 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 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6、本基金特有的其它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满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 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较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的风险,在开放期该单一投资者赎回时导致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其他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 回款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 险。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的风险,在开放期该单一投资者申购时导致基金规模突然增大的可能性较 大,当申购资金不能及时或有效投资时,可能导致基金净值突然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的风险。 (6)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开始后 的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如有)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清盘 的风险。 (7)《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在后续第一个完整封闭期结束后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 清盘的风险。 7、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 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时间:2006年2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发改[2006]6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 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品种的,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投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次开放前 10个 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但在每次开放 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上述比例限制指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中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3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 闭期的剩余期限; (16)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4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 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5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6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7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 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8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后,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给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存款银 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 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9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 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 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原协议利率和实际延 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1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 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5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后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6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7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8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9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传真或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 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 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三)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57697399。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1 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 点击“在线咨询”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弘实 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