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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ETF联接(320014)

新兴产业ETF联接: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人: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一)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诺安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变更而来。 诺安上证新兴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 证监许可 【2011 】 24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并 于 2011 年 4 月 7 日基金合同 正式生 效。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 关于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 型 有 关 事 宜 的议 案的说明书 》 ,同意 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对 原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中的相 应内容进行修订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 准予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 《风险说明书》 、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 法及说明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申购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系统性风 险、 上市公司风险、 利 率风险、 流 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跟踪误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场基金。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六)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投资者 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 可能影响投 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6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5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5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11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9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35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第二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第二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 155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 风险以及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 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 安沪深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诺 安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原 《 诺安上证 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失效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 则》 :指 《 诺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情 况 截至2018 年8 月15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五十八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 衡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行 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策略精 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 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进取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改革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 三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国新纪元有限 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 ?艾合 买提江 先生, 副 董事长 ,历任 吉通网络 通信股 份有限 公司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 赵照先生, 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贷业务部、 投资 发展部、 北京证券营 业部项目经理,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法律及合规部、 发展 规划部主任, 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 董事, 本科。 历任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 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 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经营 部副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 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 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 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 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 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 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秦江卫 先生 ,监事 ,硕 士,法 律职 业资格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非 执业 ) 。历 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风险法规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 监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 ,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本科。 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CFA 。 曾 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 究员 , 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 诺安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 注册会计师 。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 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 ,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总监 、 督察长 、 合规与风 险控制部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 曹园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 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从事于 TA 交易中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 副总经理的工作。2010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年 5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马宏先生, 督察长, 硕士 。 曾任中国新兴 (集团) 总公司职员、 中化财务公 司证券部职员、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总监、 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 现 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 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公司、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副 总监、 指数投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数组负责人。曾 于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担任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担任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诺安 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起任诺安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及诺安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起任诺安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任上证 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8 月起任诺安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 韩冬燕女士, 权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 、 基金经理 ; 王创练先生, 研究部总监 兼 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基金经理。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 总经理、 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投资一部总监、 基金经 理; 谢志华先生, 固定 收益 事业部 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 总裁助理 ; 王创练先生, 研究部总监 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 、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体 系和 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控制 是公司为有效防范 和 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 资 产运 作风险, 保证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 确 、 完 整 , 及时 维 护公 司 的 良 好 声 誉及 股 东合 法 利 益 , 在 充分 考 虑内 外 部 环 境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通 过构 建 科 学 的 组 织机 制 、运 用 有 效 的 管 理方 法 、实 施 严 格 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 础上,维护 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为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 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首要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审慎性 原则: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独立性原则: 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有效性原则: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同时, 随时对各 项制度 进行 适时 的更新 、补充 和调 整,使 其适 应基金 业的 发展趋 势和 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达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的 人员 ,应制 定严 格的批 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 及 职能部门: a .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审查 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中 的合 法、 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 检查分 析评 价, 对公司 经营和 基金 投资 管理 中 的风险 进行 合规 检查 和 风险控 制评 估。 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制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公司 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 监察 稽核 部, 监 察稽核 部直 接对 总经 理 负责, 同时 协助 督察长 开展工 作。 监察 稽核 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察的 基 础上依 照所 规定 的职责 权限、 工作 程序 进行 独 立的再 监督 工作 ,对 公 司经营 的法 律法 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 风险 控制 部 , 负 责根据 公司 各类 业务 的 特点和 需求 ,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投资 、运 作 、信用 等) 的风 险管 理 和绩效 评估 方法 ,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 最大 限度 地实 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公 司 以上述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 察长、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及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控 制部;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 立 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事 前 风 险 、 事 中 风 险 和 事 后 风 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 究 工 作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 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 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 标准差、 跟踪 误差、 下方风险、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指标体系等, 挑选价值相对被低 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通 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 一 是 在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风 险 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 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业 绩 评 价 和 业 绩 归 因 , 主 要 是 把 业 绩 逐 层 分 解 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 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 同时为优化投资 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 目标, 公 司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 1) 使公司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查错防弊, 消 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 行; 6) 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 对独立性;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独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执行 部门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部 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 务、 员工的影响力, 环 境控制 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 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 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 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 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易业务控制和 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 括: 公司的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 独立、 客观 ,为 公司 基 金投资 运作 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发 展提 供全 方 位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 研究工 作管 理流 程和投 资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建 立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 流制度 ;建 立研 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 严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及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 要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 投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建 立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体 系; 督察 长和 监 察稽核 部对 投资 决策 和 投资执 行的 过程 进行合 规性监 督检 查; 相关 业 务人员 应遵 循良 好的 职 业道德 规范 ,严 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主要包括: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 资决策 和交 易执 行实 行 严格的 人员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立 交易 执行 的 权限控 制体 系和 交易 操 作规则 ;建 立完 善的交 易监测 、预 警和 反馈 系 统;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资 者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 对待;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 记录制 度, 及时 核对并 存档保 管每 日投 资组 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相 应 的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 b. 信息 披露控 制: 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 息 技术 系 统控 制: 公 司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 性、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 开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 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 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 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 系统控 制: 公 司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 算;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 , 明确经济责任;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建立复核制度; 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确保基 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 察 稽核 控 制: 公司 设 立督 察 长, 督察 长直 接 对董 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 会 聘任, 并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 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 责 ,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 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责 的内 容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 北京、 上海、 广州 、 成都 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 户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诺安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502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6)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申购和赎回等 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 700 号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86-574-89068221 (值班电话) 、086-574-87050028(投资者关系)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李群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 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话: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他地区) 网址:www.wzbank.cn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 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全国) 、96198(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2)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服电话:40089400899 (国内) ; (86755 )25833688(海外) 公司网站:www.ocbc.com.cn (2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2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联系电话:0773-3821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299(全国)或 96299(广西专线)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9)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3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电话:020-38323704 、38322730 、38323206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 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 36 、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肖中梅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new.gf.com.cn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8548190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胥春阳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 bhzq.com (4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张建平 电话: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 国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11 层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张利军 陈韦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95385 网址:www.grzq.com (5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联系人: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6)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58)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6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6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电话:010-66555202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6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4)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 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7)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9)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0)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7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3)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网址:www.zxwt.com.cn (76)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8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网址:www.lczq.com (8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8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表人:马勇 客户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8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9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9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9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96)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9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中关村金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9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99)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查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10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2)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人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188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0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魏可妤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10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0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泰康金融大厦 38 层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10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cn (10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1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1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1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 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联系人:叶建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5)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1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1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8)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凤凰金融 18 号楼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2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联系电话:1861066474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121)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区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122)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6 号安邦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69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公司网站: www.hx-sales.com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刘兆芳


电话:18801315878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或 400-098-8511 (个人 业务) 、400-088-8816( 企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2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7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绿地海外滩办公 A 座 16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2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客户服务电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2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 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2 座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 、滑丽蓉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一、 本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与变更 登记 诺安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诺 安上证 新兴 产业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变 更而来 。本 次 基 金变更 的注册 文件 名称 为:《 关于 准予诺安上证新兴产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8 】312 号), 注册日期为:2018 年2 月9 日。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2 月16 日证监许可 【2011】 24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1 年 3 月 2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 。经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中国 证 监会基 金部 函[2011]210 号文 ),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1 年4 月7 日起正式生效。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14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诺 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 型 有 关 事 宜 的议案 的说明 书》 , 内容 包括 对诺安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的标的指数、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 例、 收益分配原则、 费率水平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基金名称更名为 “诺 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2018 年 8 月22 日,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正式 转型 为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该日 起, 《诺安 上证新 兴产 业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失效且 《 诺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时 生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 网上直销系统 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 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起 始时 间在相 关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发生 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7、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因投资人未及时进 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登 记机构 可对 上述业 务内 容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限制 1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含 申购费) 。 2 、通 过本 公司直 销中 心 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本基 金的 最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 通过本 公司网 上直 销平 台赎回 上述基 金, 单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额不作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 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各 代销 机构对 上述 最低申 购限 额、交 易级 差、最 低赎 回份额 有其 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4、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 一) 申购费 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1000 元/ 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二) 赎回费 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2 年 0.50% 2 年≤N <3 年 0.25% N≥3 年 0 注:① 一年 指365 日 ,两 年 为730 日 ②本基 金转 型前 诺安 上证 新兴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将计 入其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年的投资人收取的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四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 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 五)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和 赎回金 额的 数额和 价格 ( 一) 申购份 额及 余额、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1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二) 申购份 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0 元。 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元、1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2% 0.8% 0.2% - 净申购金额(c=a/ (1+b)) 988.14 992,063.49 4,990,019.96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11.86 7,936.51 9,980.04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申购份额(=c/e ) 681.47 684,181.72 3,441,393.08 6,895,862.07 ( 三) 赎回金 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0.5 %=67.5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 =13,432.50 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 年,该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赎回费用=14,500.00× 0.25 %=36.25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36.25 =14,46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3 年 ,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62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 四)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必须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申 购的情 况及 处理方 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 数编 制单位 或指 数发布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使指数 数据 无法正 常计 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8、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况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赎回 申请 将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30% 以内( 含 30% )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 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计划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 )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 额代码:320002,B 级 基金份额代码:320019 ) 、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3 )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诺安价 值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5) 、诺 安灵活 配置混 合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320006 ) 、 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7 )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8 ,B 级基 金份额代码:320009 ) 、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 诺 安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11) 、 诺安 主题 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2 ) 、诺安 行业轮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320015) 、诺安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6)、 诺安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18 ) 、诺 安策略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20 )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码: 320021 ) 、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22)、 诺安鸿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0066) 、诺 安天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59,E 类基金代码:000560)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0538 ,C 类基金代码:002053 ) 、诺 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000714,C 类基金代码: 002052 ) 、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971) 、 诺安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 基金份额代码:000736 ,C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37)、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208)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代码 :001351) 、诺 安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1411 ,C 类基金代码:002051 ) 、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 、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1528)、 诺 安利鑫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002137)、 诺安 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002145)、 诺安安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2291 ) 、诺安 益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292 ) 、诺安 和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 :002560 ) 、 诺安 积极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码:001706 ) 、 诺 安 优 选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01743 ) 、 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1744 ) 、 诺 安高端 制造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001707) 、 诺安 改革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001780 ) 、 诺安汇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5901,C 类基金代码:005902)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但少于 3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人 承担。 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申 购费补差,即“ 申购费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 的 适用申购费率- 转出基 金的适用申 购 费 率 ” ; 当 转 入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等 于 或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 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 比例结 转的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仅限 转出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具体 份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至 T 日其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但未满 31 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 ,赎回费率为 0.5% ,适用申购费 率为 0;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的净值为 1.2000 ,T 日该代销机构的 适用申购费 率为 1.2% 。则计算如下: 1.2% >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2% -0=1.2% 转入诺 安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的基 金份 额= 转 出诺安 优化 收益 债券 的 基金 份 额×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 ÷ (1+ 申购费补差费率) ÷ T 日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的净值=50000×1.1000×(1- 0.5% )÷(1+1.2%)÷1.2000=46151.42 份 例 2: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50000 份转换为诺安 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至 T 日其 持有期大于 7 日且未满三十日,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沪深 300 指 数增强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0.50% ,T 日该 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 低于 1.5% , 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 申购费补差费率为 0 )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的基金份额×T 日诺 安优选回报混合的净值× (1-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的赎回费率) ÷ (1+申购 费 补 差费 率 )÷T 日诺安 货 币的 净 值=50000 ×1.20 ×(1 -0.50% )÷ (1+0 ) ÷1= 59700.00 份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 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 力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以实现对沪深 300 指数的 有效跟踪并力争实现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其中投资于 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净值 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持有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作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 整, 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深入研究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偏离 风险及力争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为控制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 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经 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 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 备选成 分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将采用复制为主, 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 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 通过加入增强型 的积极手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 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 主动投资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依靠公 司宏观 、中 观以及 微观 研究, 优先 在 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中对 行业 、个股 进行 超配或者低配; 同时,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 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 谨慎地 挑选少 数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以 外的股 票作 为增强 股票 库,进 入基 金股票 池, 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将 按照沪深 300 指数 各成 分股 的 基 准权重 对其 逐步买 入, 在控制 好跟 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预期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 经验判断, 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 小被动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1)基于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在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法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判 断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所处经济周期的 阶段, 分析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行业表现的差异以及当前各个行业景气度水平和估值水平, 并采用数量化分析与 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重点研究的标的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业绩增长明确、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行行业和个股的增强性配置。 2)基于非成分股的增强性投资 a) 替代部分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等因 素, 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该成份股。 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 相 关性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替代; 若成份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 本基金将 在成份股之外选择行 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b)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若明确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 流动 性冲击等因素, 在某个限定的时间内, 严格按照事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对相关成份 股进行替换。 c) 主动投资潜力较大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自下而上的研究成果, 精选数量较少的成份股 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 在最有把握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 成 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 况以及市场利率走 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 久期进行综合分析, 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 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 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 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沪深 300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 定期调整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按 照 既 定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公 布 的 沪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定 期 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 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公告, 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限制性调整 a)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 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 动性卖出调整, 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 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 运行。 b)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 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 以 “跟踪误差” 为指标, 控制 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 ,其中 , n 为计算区间, 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 交易日(含当天) 。 将 日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大 容 忍 值 设 定 为 0.5% ( 相 应 折 算 的 年 跟 踪 误 差 约 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7.75% ) , 以每周为检测周期, 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 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 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含当日) 。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 ,则基金经 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 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 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 整, 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 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 由 基金经 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误差,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 慎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 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 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资产配置、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信用管理和个券α策 略等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础上, 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 资。 四、 投 资管理 体制 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二)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投资 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 召开会 议, 负责 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战 略和 原则; 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 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 审定基金投资策略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 的投资事项等。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 基金经 理: 负责 指数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计 划、 实 施、跟 踪、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负责增强性投资的个股选择等。 3、 决策程序 (1) 研 究 支 持 : 指 数 组 利 用 数 量 模 型 和 风 险 监 测 模 型 , 对 总 体 累 积 偏 差 、 行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 提供报告; 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 业、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报告; 运营保障部提供基金申购、 赎回的动态情况, 供 基金经理参考;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报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 并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通过增强型投资方法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主动调整; (4) 交易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控制部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 因分析、 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 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 、投 资限制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 , 其中投资 于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的 组合 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未投资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 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 (20) 、( 21)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 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 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 债 券 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十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的估值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 送股 、转增 股 和 配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股 票指 数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以估值 日当 日结算 价格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况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并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不可 抗力等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六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的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0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0.016%/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 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 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信 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 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相关 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第十五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 称为市 场系统性风险。 二 、上 市公司 风险 市 场 中 可 能 存 在 公 司 质 量 迅 速 恶 化 的 上 市 公 司 , 针 对 可 能 投 资 此 类 股 票 而 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会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从而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 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 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流 动性风 险 在 市 场 或 个 股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五 、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六 、产 品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 原则上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在大多数的情 况之下, 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 在市场下跌的时候, 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和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七 、跟 踪误差 风险 尽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控 风 险 , 尽 力 减 少 基 金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间 的 偏 离 度 , 但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并且基金运 作中也会产生管理及交易等 费用, 所以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不可避免的与指数收 益率发生偏离,产生跟踪误差风险。 八、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 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法 律法 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的基金费率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及本合 同规 定、并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提 下, 具体 规则 以召集 人发 布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 后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 其中投资于 沪 深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净值 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90%-95%, 其中投资于 沪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组 合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80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关于可流通股票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本 基金 持有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未投资国 债期货、 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 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的约定 ; 《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除上述第 13)、 20) 、21 )项另有约定外 ,由于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4)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融资业务。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应 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原 则评 估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 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以 DVP( 券 款 兑 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1)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5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6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债 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7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和配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8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股票 指数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以估 值日 当日结 算价 格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9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 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0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1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2 第 十九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 息披露 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 账服 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 询服 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 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 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 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 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 基 金投 资的服 务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3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烟 台 银 行 、 哈 尔 滨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 华 夏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苏 州 银 行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桂 林 银 行 、 紫 金 农 商 行 、 中 原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第一创业证券、 长江证券、 信达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证券、 渤海证券、 长 城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国 海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南 京 证 券 、 中 泰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 华 信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 中 信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 大 同 证 券 、 首 创 证 券 、 联 储 证 券 、 华 安 证 券 、 世 纪 证 券 、 中 信 期 货 、 蚂 蚁 基 金 、 众 禄 基 金 、 好 买 基 金 、 和 讯 信 息 、 同 花 顺 基 金 、 腾 元 基 金 、 展 恒 基 金 、 一 路 财 富 、 钱 景 基 金 、 晟 视 天 下 、 中 经 北 证 、 汇 付 基金 、 利 得 基 金 、 浙 江 金 观 诚 、 陆 基金 、诺 亚 正 行 、 唐 鼎 耀 华 、 凯 石 基 金 、 泰 诚 财 富 、 厦 门 鑫 鼎 盛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 盈 米 财 富 、 联 泰 资 产 、 中 证 金 牛 、 奕 丰 金 融 、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 格 上 富 信 、 广 源 达信、 凤凰金信、 万得基金、 国美基金、 电盈基金、 和谐保险、 肯特瑞财富、 汇 林 保 大 基金 、 蛋 卷 基 金 、挖财 基 金 、 济 安 财 富 等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开 放 时 间 和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中确定。 五、 投 诉管 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 投诉, 营销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4 第二十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诺安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5 第二十一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准 予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8】312 号) 三、 《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诺 安 上 证 新 兴 产 业 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等文件 四、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诺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