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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006138)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价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八月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8 】 985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险。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 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沪 港通及深港通标的股票 ,以 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 票” )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3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造 成 损 失 ) 、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交 易 日 不 连 贯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 通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子 平 台 、 综 合 协 议 交 易平 台 或 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 以 进 行 更 广 泛 估 值 和询 价 , 因 此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 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 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 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 能比较 匮 乏 , 因 此 可 能面 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 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 损的 风险。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26


6 一 、绪 言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联安 价 值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 价 值优选股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价值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 行 政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8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等


9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而 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 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 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 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调整 54、 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 事 。 现 任 太 平 洋 资 产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13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 意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 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 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 长职 务。 Jiachen Fu ( 付 佳 晨 ) 女 士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 联 集 团董 事 会 事 务 主 任 、 安 联全 球 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展 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 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 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 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 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 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 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 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 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 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 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 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 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 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 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 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 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 股票研究 部 主 管 、 安 联慕 尼 黑 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 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 部、 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 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 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 得过 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 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 来关 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 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 惠金 14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 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港) 中国投行部总 经理、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人。2010 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 (总经理) 。 现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总 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 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 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 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 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长,华宝信托投 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经 理 , 华 宝 投 资 有 限 公司 总 15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同意刘轶 先 生 不 再 担 任公 司 督 察 长 职 务 , 由 总经 理 孟 朝 霞 女 士 代 行 督察 长 职务。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 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联安 新 精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 经理、经理、营运负责 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 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邹新进先生,硕士。2004年7月加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分析师。 2007年7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监。2010年3月起担任国 联安小盘精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2 月至2013 年4 月兼 任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 起兼任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担任权益投资 部总 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16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 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 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17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18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9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 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20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 进 行 及 时的 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 三 道 监 控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险 管 21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 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 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 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 作标 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的 目标 管 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 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 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 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 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 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遇到断电 、 失 火 等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 应 变措 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 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 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 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22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 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 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联 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7年6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 增幅3.47%。 上半年, 集团实 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 较 上年同期增长1.30% ;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 盈 利 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 中国建设银行 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 项。荣获《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 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 石奖”,《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 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 中 国 建 设银 行 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 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24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 处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上 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 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 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 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 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基金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 银行 25 之一。 截至2017 年二季 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 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 被《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中 国市 场 唯 一 一 家 “ 最 佳 托管 银 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中 国建设银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 控合 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严格按 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 26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 项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 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28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2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8】985 号文 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30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利息 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 , 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2 )/1.00= 9,883.42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 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 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 31 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 投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在 发 售 期 间 , 基 金投 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 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 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 32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33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5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 若 本 基 金 参 与港 股 通交易, 且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为 非 港 股通 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 回业 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6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37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38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20% 3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 而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日 0.75% 30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 赎 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39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两笔申购中 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0= 8,796.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796.63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4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 得到 8,927,678.57 份 基金份 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 则 投资者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 11,144.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30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1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2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43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44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45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每期扣款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46 九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47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 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 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 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 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量化择时 模型,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 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 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 48 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优选经营稳健、具有核 心竞争优势、具备一定 安全边际并且业绩可持 续增 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 司的业绩增长潜力,以 发展 的眼光评估公司的长期 投资价值,同时积极关 注公司基本面发生变化 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估值优 势、成长优势和财务优 势的 投资标的。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并 评估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公司 战 略 、 所 处 行 业 的 竞争 力 以 及 公 司 的 财 务 特点 ,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 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核 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 司, 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 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 的公司,确保最大程度 地规 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 基 金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投 资 将 综 合 考 虑 行 业 特 性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因 素, 寻找具有相对估值优势和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标的。 在行业特性方面, 将优先选择行业发展空 间大,符合国家政策鼓 励、扶持方向的行业 ;公 司 基本面方面,优选公司 业绩可持续稳定增长、 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完善 、财 务指标较为稳健的公司 ;在估值方面,综合考 虑市盈率、市净率、重 置价 值、A-H 溢价率等估值指标, 选择具有相对估值优势的公司。 通过对备选公 司以上方面的分析,本 基金将优选出具有综合 优势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 并根据行业趋势、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分析,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 变动的方向和趋势,再 结合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 以 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 析,为各种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 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收益率曲线,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 情况进行评估,选择预 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行 49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 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 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 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 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 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50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 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 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 价值和内嵌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的 预 计 中 签 率 、 模 型 定价 结 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分 析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 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 行合 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 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及时调整投 资组 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51 3) 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 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 本面因素,评估违约风 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 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 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 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 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其内 在价值。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争取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 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2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3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2)、( 20 ) 、 (21 ) 项 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54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300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益率×20% 。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 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 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 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 编制 55 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 场主流债券指数 的 编 制方 法 和 特 点 , 并 充 分 考虑 了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 状,具备科学性、合理 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 等优 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据维护投资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后,变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 而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 的风 险等风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56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 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7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8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4、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 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 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59 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主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60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61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62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存 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63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讼费 和 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66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7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69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 70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利 益 ,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71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72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73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 成 本 、 账面 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权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 披 露 权证 投 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持 仓情况和所持权证的基 本要素等,并充分揭示 权证 投资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 1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74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75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 而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 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期货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 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期货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 新 产 品 研 究 开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发 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76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 他 合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77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 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 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 行 甚 至 导 致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 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78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 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 规 定 范 围内 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 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 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 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市场 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 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 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 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 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 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 ,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 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 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 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 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所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 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 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 额分 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 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 率。 故 本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汇率 风 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 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 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 度不足 而 不 能 买 入 投 资标 的 , 进 而 错 失 投 资 机会 的 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 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 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 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 出 可 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 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 标的 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79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 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 不连 续 的 情 形 ( 如 内 地市 场 因节假日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 而导 致 基 金 所 持 的 港 股 组 合 在 后 续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开 市 交 易 后 价 格 波 动 骤 然 增 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 于 香 港 市 场 实 行T+2 日(T 日 买 卖 股 票 , 资 金 和 股 票 在T+2 日 交 收 )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 日(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T+2 日 ( 即为 卖 出 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 交易日)才能 在 香 港 市场 完 成 清 算 交 收 , 卖 出的 资 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 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 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 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 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 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 在不 能 及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中A 股 和 港 股 投 资 比 例 , 造 成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的 风 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 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 益分 派 或 者 转 换 等 情 形 取 得 的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股 票 的 认 购 权 利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 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 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 港 联 交 所 规 定 , 在 交 易 所 认 为 所 要 求 的 停 牌 合 理 而 且 必 要 时, 上市 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香港联交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无 量化规定,只是确定 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的 原则; 同时与A股市场 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 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80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 风险警示板, 香 港 联 交所 采 用 非 量 化 的 退 市 标准 且 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 ,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 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 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 通 规则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 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 受阻 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 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 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 费等 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 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 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 本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 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 障,可能导致15 分 钟 以上 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4) 存在港股通香港结 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 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 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 资金 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 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 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 金权益受损; (四)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 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规 模一般较小,主要通 过固 定 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难以 进 81 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 变现 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 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 。 目 前主 要 是非上市公司发行 私 募债 券 , 发 行 人 可 得 信 息较 少 , 对 信 用 风 险 评 价的 难 度更高。基金管 理 人 虽会 通 过 建 立 系 统 的 信 用评 级 体 系 对 信 用 风 险 进行 研 究分析,仍可能使 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风 险 包 括 : (1 ) 与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 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 关的 风险; (2 ) 与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 主 要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增 级 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 ; (3 )其 他风险 , 主 要 包 括 政策 风 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5、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 证 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 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82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权证 ,权证的风险主要包括 杠杆风险、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流 动 性 风 险和 操作风险等,这些风 险可能 导 致 委 托 财 产 遭受 损 失。 (八)其他风险 1、 因本基金公司业务 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 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期货 市场运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3 十 七、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84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5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6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7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9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90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 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 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 照《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91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2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以 下 情 况 可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 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93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94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95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96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97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98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99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01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2 十九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103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04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05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 求: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 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 方备忘录》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106 前述比例限制;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20 项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107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108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109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110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111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 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112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113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基金启始运营后, 基金 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 行。 5 、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 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 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 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14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北京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15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116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 )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 ) 当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7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 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118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119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2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121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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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个 工 作 日 内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最近一季度基金 账 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等。 ( 三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124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四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 况,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基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 行处理。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125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6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价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 、 《国联安 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八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