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鑫元货币A(000483)

鑫元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鑫 元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八 年 八月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3 年12 月11 日 证 监 许 可[2013]156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6 月30 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部 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5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并于2012 年6 月19 日 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销售机构:指 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29、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 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 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曾在 中 国农业银行 任职,历任 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 委书记 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 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 计、企管处干事、四分 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 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 会计师,南 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 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 文学学士, 现任 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苏美达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 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 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 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 及党 委书记、总行副行 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 中信 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 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 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 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 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 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 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 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 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 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 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 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 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 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 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 部,中智上 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财务主 管 。曾担任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 职员。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 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 券计划 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 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 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 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 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 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 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 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 副总经理。 上海交 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 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 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 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 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8 月, 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2013 年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2014 年 9 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 担任鑫元安 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2 日起担任鑫元合 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合丰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 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理,2016 年8 月17 日 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27 日起担任鑫元 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22 日 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 起担任 鑫元 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12 月13 日起担 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3 月 22 日 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 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 学专业,硕士。相关业 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资 格。 从业经历: 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 担任债券交易员, 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6 月加入鑫元基金, 担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2 日起担 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起 担任 鑫元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 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 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 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4 月 19 日 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 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 机构,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 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 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欣享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 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 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 更新至披露日。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 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 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 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 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 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 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 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 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 为风险管理 的保障,强 调 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 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 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 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 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 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 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 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 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 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 ,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 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 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 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 理念、原则、目标和方 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 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 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 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 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道德风 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 根据职能分 工贯彻落实 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 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 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 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 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 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 险测量、风险控制、风 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 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 、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 合法合 规性、全面性、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 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 较为合理 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 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 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 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 (2)二级制度: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 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三级制度:包括 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 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 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 (4)四级制度:包括 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 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 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 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 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 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 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 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 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 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 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 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 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 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 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 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 执行 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 离、岗位分离、业务流 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 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 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 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 管理 人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 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 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 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 明以上关于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 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年龄 33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信托资产、保险 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 信 贷资产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续十 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 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 2016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 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 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 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 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 交易) :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 财管家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服电话:96400 (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址:www.njcb.com.cn (3)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法人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 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 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客服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9)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客服电话:96068 (苏州) 4008696068(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站: http://www.dongguanbank.cn (1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法人代表人: 吴学民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站:www.hsbank.com.cn (1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人代表人:季颖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15)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人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400-096-7585


网站:www.zzbank.cn (16)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人代表人:马铁刚 客服电话:96888


网站:www.cccb.cn (1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人代表人: 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站:www.qzcc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1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站:www.bank.pingan.com (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2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站: www.xmccb.com (23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 A 座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 、42、43 楼 法人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3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站:www.gtja.com (34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swhysc.com (35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3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37 )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http://www.qh168.com.cn (3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站:www.huilinbd.com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2 5


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http://www.myfund.com/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4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单元 2 6


法人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4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 12 楼 法人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4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2 楼 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4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4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人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站:www.91fund.com.cn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人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人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 (5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胡 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www.hongdianfund.com/ (5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5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7)


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客服服务电话:400-102-1813 网址:www.jfcta.com (5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om (5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服务电话:400-821-0203 (6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 厦 A 座 5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站:http://www.wjasset.com (6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服务电话:95118/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6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67) 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服务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22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 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 人认(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 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3,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484。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 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直销柜台为 10,000) 5,000,000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 0.01 (直销柜台为 1,000) 1,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0.01 (直销柜台为 100) 100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份) 无 5,000,000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 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时,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级基金 份额。 2、投资人在其单一账户中保留的 B 级基金份 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 (含) , 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不同) ,否则,因错 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 的认/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 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 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 赎回、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 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经2013 年 12 月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62 号文件准予注册 。自 2013 年 12 月 16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 于2013 年12 月25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454,625,299.41 元人民币,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7,245.04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 已于2013 年12 月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货币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二 、基 金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2013 年12 月3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合同进 行了修订。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 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合同进行 了修订, 并对赎回费 相关规则进行 了调整。 该修订自2018 年3 月 31 日起生效。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转换申请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 付 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 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未 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 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 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 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T+3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1、 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1,000 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 万份(含 )以上,追加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 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 基金份额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通过 销售机构或鑫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 通过 销售机构 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B 类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 份; A 类、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 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 本基金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 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 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某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即: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3: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100 ,000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5 万份, 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 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 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 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累计收益=(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 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4: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99,9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 后剩余100 份,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 累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 ×1.00-999=98,901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99,900 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8,901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 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 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份额 的登 记 1、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本基金当日达到 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 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 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 (1)全额赎回” 或“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5)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的,基 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据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 七、 基金的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快速 赎回 业务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鑫元基金网上交易 平台、鑫元基金微信公 众号: 鑫元基金财管家)货币 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相关 规则请见基金管理人于 指定媒介披 露的相关公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 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 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 在此框架之下, 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 行品种选择。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 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 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对影响个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市场供求、 票息及付 息频率、 税 赋、 含权等因 素进行分析, 有限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 约风险, 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 收益率偏高的券种进行 重点关注。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在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 回购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 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 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合 理收益 。 四 、投 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 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原则 (1) 合法 合规原 则。 公司各 类投 资、研 究业 务应都 当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2) 公平 交易原 则。 公司应 公平 对待不 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 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 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 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送。 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 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基金 资产 、其他 委托 资产和 固有 资产的 运作 应当严 格分离; 投资、 研究、 决策、 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 相互制约原则。 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严格 授权原 则。 授权制 度是 投资管 理业 务控制 的核 心,必 须贯 穿于公 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6) 研究 制约原 则。 任何基 金投 资决策 都必 须建立 在有 研究支 持的 基础之 上。 3、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根据 基金 投资目 标, 并综合 考虑政治、 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 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 研究 部根据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场运 行态 势、信 用债 券发行 人调 研、数 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 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 基金 经理在 授权 的范围 内,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授 权的资 产类 别配置 比例 (范围) 、 组合剩余期限 (范围) 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 (范围) , 以及内外 部的研究支持, 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 数量、 价位、 策略等, 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 基金 经理根 据授 权范围 内的 投资方 案, 结合市 场的 运行特 点, 根据权 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 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 交易员在 执行交 易前应 检查 核对 基金经 理交易 指令 是否 符合投 资限制 、是 否合 法、合 规、 是否有 效等。 交易 员根 据投资 限制和 市场 情况 ,按交 易委托 确定 的种 类、价 格、 数量、 时间等要素, 执行交易指令, 最终实现投资计划。 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 常情况,及时提示 基金经理 。 (5) 基金 投资部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益 率、 收益归 因分 析、按 风险 调整的 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 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 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 基金的业 绩分别进行比较, 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 为下一 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 监察 稽核 部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和 调整提 出风 险防范 建议 , 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 申购赎回等情 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产品。 一般 情况,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七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3)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集中 度, 对(1)、( 2) 所述投 资 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1 ) 、 (5)、 (11)、( 14)、 (15)、( 1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及 特殊交易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限制。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本基金投资对象 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 国证监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 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附 息债 券成 本包括 债券的 面值 和折 溢价; 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3、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 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 行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及 债权 人 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0,044,647,666.84 53.05 其中:债券 10,044,647,666.84 53.0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46,874,673.77 34.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285,201,667.27 12.07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157,604,541.59 0.83 5 合计 18,934,328,549.47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 8.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2,771,299,443.05 17.1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9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6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 30 天以内 55.21


17.16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6.5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21.9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3.4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9.4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6.60 17.16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03,406,661.11 13.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3,406,661.11 13.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60,997,062.52 5.9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980,243,943.21 43.21 8 其他 - - 9 合计 10,044,647,666.84 62.1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19297 17 恒丰 银行 CD297 8,000,000 782,746,621.69 4.85 2 111717290 17 光大 银行 CD290 4,000,000 397,376,812.46 2.46 3 187703 18 贴现 国开03 4,000,000 394,620,726.67 2.44 4 170410 17 农发 10 3,800,000 378,770,259.65 2.34 5 111803019 18 农业 银行 CD019 3,000,000 298,629,797.52 1.85 6 111808051 18 中信 银行 CD051 3,000,000 297,796,220.43 1.84 7 111713099 17 浙商 银行 CD099 3,000,000 297,017,590.16 1.84 8 111719419 17 恒丰 银行 CD419 3,000,000 296,385,764.82 1.83 9 180201 18 国开 01 2,600,000 259,872,881.80 1.61 10 180301 18 进出 01 2,500,000 249,717,606.54 1.55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7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5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526%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9.2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7,811,405.81 3 应收利息 82,060,003.63 4 应收申购款 17,733,132.1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7,604,541.59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8 年 3 月31 日) 鑫元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4.7615% 0.0055% 0.3500% 0.0000% 4.4115% 0.0055%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3.6014%


0.0049% 0.3500% 0.0000% 3.2514% 0.0049%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2.5639% 0.0026% 0.3500% 0.0000% 2.2139% 0.0026%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3.7027% 0.0012% 0.3500% 0.0000% 3.3527% 0.0012%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0.9864% 0.0016% 0.0863% 0.0000% 0.9001% 0.0016% 注: 本基金自2015 年1 月7 日起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 鑫元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5.0259% 0.0056% 0.3500% 0.0000% 4.6759% 0.0056%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3.8502% 0.0049% 0.3500% 0.0000% 3.5002% 0.0049%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2.8105% 0.0026% 0.3500% 0.0000% 2.4605% 0.0026%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3.9516% 0.0012% 0.3500% 0.0000% 3.6016% 0.0012%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 3 月31 日 1.0460% 0.0016% 0.0863% 0.0000% 0.9597% 0.0016% 注: 本基金自2015 年1 月7 日起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1)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2、3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定期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分 配) , 定期 集中 支付收益 。通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 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右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定期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累计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定期例行对 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定期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基 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某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 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收益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按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7、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 大事项; 30、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 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以下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时所采取的相关措 施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产生的潜在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为保 持较高 的组 合流动 性, 便于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申购、 赎回 安排,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的 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因此,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将运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 用; 5)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 施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关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 施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以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第(4)项的相关内容。 3)收取强制赎回费 用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出现 可能影响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情形时 ,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 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 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 人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或销 售服 务费率 ,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没有实 质性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调低基 金的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定期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 收基金 ,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分 配) , 定期 集中 支付收益 。通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 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右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定期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累计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若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本基金定期例行对 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定期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10%;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3)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集中 度, 对(1)、( 2) 所述投 资 组合实 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 (5)、 (11)、( 14)、( 15 ) 、 (18) 项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禁止行为 及特殊交易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4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5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成立时间: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厉大业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7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率 调整期的除外; (7)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 据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集 中度 , 对 1)、 2) 所述 投资 组 合实施如 下调整: a.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b.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型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本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8 投资; 6)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9)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0)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 级别。 本基 金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信用级 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 间。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 5)、 11) 、14)、 15)、 18 )项 外,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 及特殊交易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1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 心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3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 户开设的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4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5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三方机构业务规则、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6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 指令 确认, 致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成 的损 失不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7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 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舍去。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8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9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0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寄送 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 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 、网 上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 助开 户交易 :投 资人可 以在 本公司 网站 上自助 开户 并进行 网上 交易业 务。 2、查 询服 务:投 资人 可以通 过本 公司网 站查 询所持 有基 金的基 金份 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 息咨 询服务 :投 资人可 以利 用本公 司网 站获取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 、短 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 务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1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 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 提出, 对 于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 上采取 是及时 当日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 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 , 在 “邮件咨询”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2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日期 公 告名 称 2018-1-4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货币基金快速赎回 业务调整的公告 2018-1-19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1-23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大额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1-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基金 转换业务并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3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2-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 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2-9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2-13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1 号) 2018-2-13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18-2-14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定期定额投资、大额 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2-2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支付网上直销交易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3-2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1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工商银行有限 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开通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业务 2018-3-24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3-24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4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8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3-2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3 2018-3-28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3-30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2018-3-30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度报告摘要 2018-3-30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清明节” 假期前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3-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4-23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4-24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五一”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4-2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5-29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6-12 关于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端午”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6-2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货币基金快速赎回 业务调整的公告 2018-6-2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信诚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6-30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29 日资产净值 的公告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4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 金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 和 下载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5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文件 (二)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