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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006265)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红土创新 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红 土创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八月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8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或 新法 律法 规的 颁布 施行 导致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份 额 总 数 的 50%(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 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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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红土创新新科 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红土创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 指 《 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运 作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54、 发起 资金 : 指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 (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 , 且发 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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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新科技产业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 在严 格管 理风 险和 保障 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 万份。 六、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其中 发起 资金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基金 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情 形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认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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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 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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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率。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其余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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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钢 设立日期: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 【2014 】 56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 ~330118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整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价格符合《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 发起 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9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 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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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 场方 式 与现 场方 式结 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程序可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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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第 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 有10% 以上 (含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的提名人选。 新任基金管理人 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中国 证监 会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规 定, 从提 名人 选中 择优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基 金份 额的 基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及责任划分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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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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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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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新科技产业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 , 在严 格管 理风 险和 保障 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 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 券等 ) 、 衍生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 款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投 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其中 投 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新科技产业 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 法, 在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等 资产 类之 间进 行相 对稳 定的 适度 配置 , 强调 通过 自上 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新科技产业 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新科技产业 利用 新技 术, 空前 地活 跃了 信息 沟通 和信 息融 合, 代表 了未 来电 信、媒体科技(互联网) 、信息技术的融合趋势,是我国 信息化升级进程的主要 受益 产业 。 本基 金根 据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的行 业分 类方 法, 将电 子 , 通信 , 计 算机和传媒等四个申万一级行业界定为 新科技产业 。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 投资 新科技产业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的选股能力, 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 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个股投资策略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 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 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 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 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 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资源、 专利技术等; 产品优势, 包括是否拥 有创新和受专利保护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 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2 )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 关 注企 业盈 利模 式的 属 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3 ) 公司 治理 方面 : 考察 上市 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理 、 可执 行的 发展 战略 ;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1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 )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 产收益率、经营活动 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总市值。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 互换策略、 息 差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具体 策略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 杠铃 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 影响 ,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 该信 用债 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 别采用(1)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 相近 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 赚取 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 择不 同的 行业 , 再根 据可 转换 债券 的特 性选 择各 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 种。 本基 金利 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 安全 性;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溢 价率 来判 断转 债的 股性 , 在市 场出 现投 资机 会时 , 优 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 略, 同时 ,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 风险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方面 将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 型, 根据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 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新 科技产业 主题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9)、( 20)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8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20% 。 本基金 将电 子, 通信 , 计算 机和 传媒 等四 个申 万一 级行 业界 定为 新科技产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涵盖了中证全指样本股中 100 只属于信息技术、电 信业 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 媒体中与 新科技 产业相关的行业的优质公司股票, 代表了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沪深两市 新科技 产业相关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 别覆 盖全 面, 期限 构成 宽泛 , 适于 做基 金债 券资 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于 本基 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高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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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的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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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 不包 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估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时, 应当 采用 市场 公认 或者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确 定 公允价值。 (2 )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均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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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支 出 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垫付,自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证券账户开户费的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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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 分配 , 具体 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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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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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6~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 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 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 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 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 投资 股指期货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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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前述 终止 规定 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 则本 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 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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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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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 章 并在 募集 结 束后 经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两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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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