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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稳健(690004)

民生稳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稳健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八 月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0 年5 月4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589 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0 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管理人2015 年8月8日刊登的 《民生加 银 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名公告 》 ,民生加 银 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自2015 年8月8 日起 更名 为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 。 根据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日发 布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对已经成立的开 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 容 不符合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 金合 同并 公告 。 根 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法律 法规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对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进 行了 修改 。修 改后的 基金 合同 已于2018 年3月23 日 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者 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资 者 应当 充 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 式 的区 别。 定期定 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与净 转出申 请之 和超过 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者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基金 的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 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值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 投 资者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 通 常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者 连续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 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 者 应 当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或 代 销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由 于证券 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 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投 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除非 另有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8 年6月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8年3 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 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22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 募集 ...................................................................................................................................................... 46 七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 47 九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 质押 ................................................................................................... 54 十 、基金的 投资 ...................................................................................................................................................... 55 十 一、基金 业绩 ...................................................................................................................................................... 69 十 二、基金 的融资 、融券 ...................................................................................................................................... 70 十 三、基金 财产 ...................................................................................................................................................... 70 十 四、基金 资产估 值 .............................................................................................................................................. 70 十 五、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74 十 六、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75 十 七、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76 十 八、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7 十 九、风险 揭示 ...................................................................................................................................................... 81 二 十、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清算 ................................................................................................... 82 二 十一、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4 二 十二、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84 二 十三、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85 二 十四、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87 二 十五、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88 二 十六、备 查文件 .................................................................................................................................................. 88 附 件一、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90 附 件二、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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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 民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原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系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 指《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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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 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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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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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 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本 期利 润 : 指基金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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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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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 公 司股 东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 63.33 % ) 、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张 冬梅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 董 事会 下设 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 与提 名委 员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专 门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以及 设立常 设部 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投资 部、 研究 部、 固定收 益部 、 专 户理财 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专 户理 财三 部、 资产 配置部 、 战 略发 展与 产品 部、 市 场策 划 中 心、渠 道管 理部 、机 构一 部、机 构二 部、 机构 三部 、机构 四部 、电 子商 务部 、客户 服务 部 、 交易部 、 监 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 运营 管理 部、 信 息技 术部 、 深 圳管 理总 部、 综 合管 理部。 截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47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内需 增长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气 行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积极 成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转 债优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期 开放 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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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金 宝货 币 市 场基金 、 民 生加 银城 镇化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新战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新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和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量化 中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 生 加银现 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 生加 银鑫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安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养 老服 务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前 沿科 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腾 元宝 货 币 市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升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汇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港 股通 高股 息精选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鑫 元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鑫 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鑫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家盈季 度定 期宝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智 造 2025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民 生加 银家 盈半 年定 期 宝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鹏 程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恒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张焕南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历 任宜 兴市 实验 小学 校长, 无锡 市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市 委 副 秘书 长, 江苏 省政 府办 公厅财 贸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江 苏监 管局 调研 员, 中国银 监会 银行 监管一 部副 主任 , 海 南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研究 室主 任, 民 生银 行董 事会 战投 办主任 。 现 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长 ,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吴剑飞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长盛 基金 管理公 司研 究员 ; 泰 达宏 利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 员 及投资 部副 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 产管理 公司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分管 投研) 。现任 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 席。 Clive Brown 先生 : 董 事, 学士。 历任 Price Waterhouse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 JP Morgan 资 产管理 亚洲 业务 、JP Morgan EMEA 和 JP Morgan 资 产管理 的首 席执 行官 。现 任加拿 大皇 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 和 RBC EMEA 全球 资产 管理 首席 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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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维绛 先生 : 董 事, 学士 。 历任 外汇 管理 局储 备管 理司副 司长 及首 席投 资官 、 汇丰 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资本 市场部 董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葛 洲坝 电厂 会计 、 中 国长江 电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任、 财务部 副经 理、 湖北 大冶 有色金 属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财 务总 监、 监事 会副 主席、 湖北 清 能 地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委 员、 副总 经理 、 总 会计师 、 中 国长 江三 峡集 团公司 资产 财 务 部主任 。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任淮秀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建 设 经 济教研 室主 任、 党支 部书 记, 投 资经 济系 副系 主任 , 投资 经济 系副 教授 , 财 金学院 投资 经 济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 企业 经营管 理工 作。 历任 北京 市汉华 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杨有红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会计学 博士 。1987 年 7 月 起至今 , 先后 曾任 北京 工 商大学 商学 院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学 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处 处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民生银 行中 小 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副 总经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谭伟明 先生 : 监 事, 香港 专业文 凭,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士 、 香 港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工 会 资 深会员 。 曾 在普 华永 道国 际会计 事务 所、 黛丽 斯国 际有限 公司 、 怡 富集 团从 事财务 工作 , 曾 任摩根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区 主管 、 德 意志 银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董事 总经理 兼全 球 客 户亚太 区 ( 日本 除外) 主 管。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环球资 产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兼亚洲 业务 总主 管。 陈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四 川雅 安印刷 厂秘 书, 私立 四川 恩立德 学 院 秘书,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 研究发展部副经理(牵头 ) 、经 理,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董文艳 女士 : 监 事, 学士 。 曾就 职于 河南 叶县 教育 局办公 室从 事统 计工 作, 中国人 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 2008 年加 入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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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刘静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稽查 总队 、 稽 查局 。2015 年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宋永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山西省 分行 计划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 人 民银行 银行 管理 司监 管制 度处主 任科 员, 中国 银监 会银行 监管 一部 国有 银行 改革办 公室 秘 书 处主任 科员 , 中 国银 监会 人事部 (党 委组 织部 ) 综 合处、 机关 人事 处副 处长 , 中国 银监 会 办 公厅处 长, 中国 银监 会城 市银行 部综 合处 兼城 商行 监管处 处长 , 中 国银 监会 国有重 点金 融 机 构监事 会副 巡视 员( 副局 级) 。2017 年 7 月加 入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 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副 总经 理。 于善 辉先生:副总 经理,硕士 。历任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 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2 年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兼 专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资产 配置 部总监 、 专 户 投 资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邢颖女 士: 督察 长, 博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武装 警察 部队学 院法 律教 研室 副教 授、 北京观 韬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湘财 荷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部经 理及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大成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经理、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 总经 理、 方 正富 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 2012 年 4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督察 长, 兼任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蒯 学 章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学 士 , 军 事 医 学 科 学 院 硕 士 , 1 4 年 生 物 学 学 习 工 作 经 历 , 7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方 正 证 券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研 究 员 。 2 0 1 3 年 4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医 药 生 物 行 业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6 年 1 1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 0 1 7 年 3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陈 东先 生 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 , 蔡 锋亮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 宋磊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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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9 名成 员 组成。 由 吴剑飞 先生 担任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户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投 资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专户 理 财二部 总监 、专 户投 资总 监、资 产配 置部 总监 ;杨 林耘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刘旭 明先生 , 担 任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现 任投 资部 总监 ; 牛 洪振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 户投资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交 易部 总监 ;陈 廷国 先生, 公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 师; 李宁 宁女士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赵 景亮 先生,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 专户理 财一 部总 监; 尹涛 先生,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专 户理 财二 部总监 助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证 券法》 、 《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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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管理 公 司制度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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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防范 、 化 解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 分保 护资 产委 托人、 公司 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 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管 理制 度、 各项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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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 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须覆 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 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 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部控制 的基础,控制环 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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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应当牢固树立内 控优先和风险 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 司按 “利 益公 平 、 信息透 明 、 信 誉可 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 本原 则制 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据健 全性、高效性、 独立性、制约性 、前瞻性 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 组 织架构 ,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部 门独立于其他部 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制风 险评估包括定期 和不定期的风险 评估、开 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 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制是 内部控制活动的 基本要点,它贯 穿于公司 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 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充分了 解和履行 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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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 书须明确 授权内容和时 效 ,经授权 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 )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须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 ) 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授 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 督严 格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 定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 序。 (12 ) 采用适当、有效 的信息系 统,识别、采集 、加工并 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 一切 信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 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 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 任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 完善由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 部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事会 、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总 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 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 须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 理性 和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度,研 究部门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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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应当 有充分的投资依 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 体系,包括投资 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 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 接向交易 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 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应进 行审核,确认其 合法、合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 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有效 的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持 有人利益。基金 投资涉及 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规范基金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算 工作,在授权范 围内,及 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的基 金以基金作为会 计核算主体,每 只基金分 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 帐户, 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4 )公司应当采取 合理的估值方法 和科学的估值程 序,公允 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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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 )与托管银行间 的业务往来严格 按《托管协议》 进行,分 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 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发前 应进行充分的市 场调研和可行性 论证,进 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 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 者为宗 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场的 开发和培育,统 一部署基金的营 销战略计 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 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息披 露应当进行持续 检查和评价,对 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 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 )信息技术系统 的设计开发应符 合国家、金融行 业软件工 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 的 技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应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 )对信息系统的 项目立项、设计 、开发、测试、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 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 )公司应当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 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 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 )计算机机房、 设备、网络等硬 件要求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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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 )公司软件的使 用应充分考虑软 件的安全性、可 靠性、稳 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 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机系 统的日常维 护和 管理,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 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 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 )对信息数据实 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 安全、真 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 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国家 颁布的会计准则 和财务通则,严 格按照公 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 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务 制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 )公司应当明确 职责划分,在岗 位分工的基础上 明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 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 )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 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度,财 会部门应 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 手续 ,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 损、 散失 和泄 密。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督 察 长,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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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 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 )公司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 )全面推行监察 稽核工作的责任 管理制度,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 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作 程序 和 组 织纪律 。 5 )公司应当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 )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应当重视 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 国银行托 管业务 部设立于1998 年 ,现有员 工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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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 机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 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月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管660只证券投资 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23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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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 林 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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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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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升荣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 李 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6378 网址:www.njcb.com.cn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3 联系人 : 施 艺帆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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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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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 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1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333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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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 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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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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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www.gf.com.cn (2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鹤年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0)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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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 人: 党静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 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3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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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王 晓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作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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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citics.com (3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联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朱 亚菲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40)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1)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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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2)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4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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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28829790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丁 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48)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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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4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50)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杨 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51)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宜山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C5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臧 静 电话:86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5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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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53)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5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5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56)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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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5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59)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60)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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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服电 话:400-9655-365 联系人 :黄 鹏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61)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 路 15 号 科兴 科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刘 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com (6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3)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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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6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6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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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 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戚晓 强


电话:15810005516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9)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70)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汉 青 客服电 话:95177 联系人 :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71) 弘业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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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www.ftol.com.cn (7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7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7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上海市 徐汇 区中 山南 二 路 107 号 美奂 大厦 裙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联系人 :徐 江 电话:18840800358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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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77)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曹 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7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联系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79)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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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传真:010-59287825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80) 深圳 信诚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东南 部时 代财 富大 厦 49A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联系人 :殷 浩然 联系电 话:010-84865370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传真:010-84865051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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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华 、 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昌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0 年 5 月 4 日 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5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14,175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775,589,076.14 份,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11,149.38 份 ,两 项合 计共 775,700,225.52 份 基金 份额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 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 进行 了修订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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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 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2、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 、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 方 式,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请见 相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开 始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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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照 认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后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身 或 要 求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常 情况 下 ,在 T+1 日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 资者 应主 动查询 申请 的确 认结 果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付 赎 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 包括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网 上直销 系统 )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业 务, 其单笔 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 元,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亦调 整 为 10 元。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 机构办 理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业务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暂不 进行调 整, 具体 以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为 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 申 购金 额 规 定限 制; 投 资者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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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多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规 定,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为准 。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本 基金 投资 者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 份 ,本基 金 不对单 个投资 者 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 险 控制的 需要 ,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情况 下 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 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 购, 须 按每 笔申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 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 者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0≤T<7 天


1.500%


7 天≤T <1 年 0.60% 1 年≤T <2 年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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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T ≥2 年 0

















注: 上表 中 ,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投资 者 通 过 日 常 申 购 所 得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自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 调 整申购费率和调 低赎回费 率 以及调整 收 费方 式。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法 律法 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适 用的 申 购费 率 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者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 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 净 申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 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 份) (2)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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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00 天, 适用 的赎回 费 率为 0. 6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 2.000 元, 则其 获 得的 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60%=12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20.00=19,880.00 (元 ) (2)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 构同意,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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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如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30%以上 的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以 下措 施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即: 若 本基 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30% 以内 ( 含 30% )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处 理, 具 体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4)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网 站或短信 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予以 公告 。 (5)暂停接受和 延缓支付:本基 金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的为连 续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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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申购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除 上述 第 (7) 、 (8 ) 项 外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除 非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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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 、暂停申购或赎 回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 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二天,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二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二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交 易过户业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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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额的投 资者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冻 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主 要投 资于 成长 性良好 且 经 营稳健 的企 业,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前述 现 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和稳 健投资 的理 念, 对宏 观经 济 、 行业 和企 业基 本面 进行 深 入研究 , 挖掘成 长性 良好 且经 营稳 健的企 业, 并进 行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 期 稳定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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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 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中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 采 用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 分 析全球 经济 发展 形势 、 中 国经济 发展 情况 、 经 济政 策、 市 场情 况等, 研究 和 判断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变化趋 势,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等 规定 前 提 下,确 定和 动态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 上的 配置 比例 。 定量分 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中国及 世界 主要 国家 GDP 增速 、居 民消 费价格 指 数(CPI)、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社 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 增 速、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币供 应量 M1 增 速、M2 增速 、大 宗商 品价 格、 重要行 业指 数、 重要 行业 的盈利 情况 、市 场 PE 、PB 估值 水平 、A-H 股 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进行全 面分 析和 深度 数据 挖掘工 作 ; 定 性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对于 宏观 经济增 长模 式、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进 行 研究, 判断 宏观 经济 和证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为基 金在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资产之 间进 行 配 置提供 决策 依据 。 2、股 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本 基 金 在 稳 健 投 资 的 理 念 下 运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对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进 行 适 度 均 衡 行 业配 置。即 在分 析国 内外 宏观 经济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分析行 业的 特点 、发 展现 状、生 命周 期 、 景气程 度, 同时 比较 分析 行业内 在价 值和 市场 估值 的差异 情况 , 判 断各 个行 业的相 对投 资 价 值和投 资时 机, 确定 和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在 各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其中 本基金 在考 虑 上 述因素 的前 提下 ,将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成 熟期 的行业 ,适 当关 注受 益于 国家政 策扶 持 、 经济转 型或 者经 济区 域性 转移等 发展 机遇 的处 于幼 稚期、 衰退 期的 行业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具有 良好 的成长 性, 是推 动股 价上 升的重 要动 力, 但是, 本 基金股 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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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产投资 的企 业不 仅需 要具 有良好 的成 长性 , 而 且要 求经营 稳健 。 这 是因 为企 业的成 长应 是 又 好又快 的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 而不 是不 顾实 力的 短时 期盲目 快速 扩张 , 稳 健经 营是企 业保 持 良 好成长 性的 必然 要求 ; 同 时, 稳 健经 营包 含着 积极 进取的 意味 , 不 是固 步自 封, 强 调在 安 全 与效率 兼顾 的基 础上 求得 长期可 持续 发展 。 此 外, 拟进入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企 业, 还 需要 经过 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审慎 筛选。 1)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的选 择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财务 指标 初步筛 选出 成长 性良 好的 企业, 然后 通过 外部 环境 和企业 内 部 因素分 析, 寻找 和研 究支 持企业 成长 的内 外因 素, 并判断 这些 因素 在未 来是 否能够 继续 发 挥 作用支 持企 业长 期可 持续 发展, 保持 企业 长期 良好 成长性 , 以 验证 财务 指标 筛选结 果, 并补 充经过 内外 因素 深入 细致 分析挖 掘出 的成 长性 良好 企业, 以弥 补单 纯依 靠财 务指标 选择 的 局 限性。


① 财 务指 标分 析 本 基 金 从 反 映 企 业 成 长 水 平 的 指 标 和 对 于 企 业 成 长 产 生 影 响 的 指 标 两 个 维 度 开 展 企 业 成长性 分析 , 其 中, 前 一 类指标 侧重 考察 企业 过往 的成长 状况 , 后 一类 指标 侧重考 察企 业未 来的持 续成 长能 力 。 具 体 而言 , 反 映企 业成 长水 平 的指标 有净 利润 增长 率 、 销售收 入增 长率 、 总资产 增长 率、 主营 利润 率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 收益增 长、 市场 扩张 能力 、 规模扩 张能 力、 成本控 制能 力等 , 综 合以 上四项 指标 ,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业 在过 去一 段时 间的 成长速 度与 成 长 质量 。 对于 企业 成长 产生 影响的 指标 有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 业利 润比 率、 固定 资产比 率、 资 产 负债率 等, 它们 分别 反映 企业的 盈利 能力 、 主 业收 益稳定 性、 资产 结构 、 资 本结构 等对 企 业 成长的 影响 ,综 合以 上四 项指标 ,可 较好 地反 映企 业在未 来实 现持 续成 长的 潜力和 稳定 性 。 本基金 将关 注依 靠上 述方 法计算 得出 成长 性指 标符 合以下 一项 或者 几项 标准 的企业 : A 高 于全 市场 平均 水平 ; B 高 于行 业平 均水 平; C 高 于企 业自 身往 年平 均 水平。 ② 外 部环 境分 析


A 行 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行业成 长前 景分 析, 注重 解决的 是企 业未 来的 行业 成长空 间预 测问 题。 本基 金认为 行 业 发展前 景分 析, 不能 仅仅 停 留在大 行业 的一 般性 粗略 分析中 , 应 当深 入到 相关 的 细分行 业中 , 做到精 耕细 作式 的深 入研 究。 本 基金 主要 从以 下两 个方面 分析 : 其 一, 分 析 目前的 细分 行业 的市场 竞争 结构 状况 , 包括 企业 数量 、 规 模分 布、 新企业 进入 障碍 、 产 品差 异化程 度、 厂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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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成本结 构等 方面 因素 , 特 别是进行 市 场进 入情 况分 析, 判断 目前 的行 业市 场 空间大 小 ; 其 二, 分析影 响和 推动 行业 市场 空间变 化的 国家 产 业 政策 、 技术 创新 、 上 下游 产品 供求状 况等 相 关 因素是 否在 发生 改变 以及 其对于 行业 市场 空间 的影 响, 研 究和 判断 行业 的未 来成长 空间 是 否 足够以 支持 企业 的长 期成 长发展 需要 。 B 突 发性 环境 变化 分析 对于国 内外 突然 出现 的社 会、 经济 、 政治 环境 的重 大变化 , 例如 , 战争 、 恐 怖事件 、 流 行性疾 病、 重大 经济 政策 转变、 金融 危机 、 经 济危 机、 重 大的 技术 突破 等, 本基金 将及 时 跟 进研究 , 分 析其 对于 相关 行业的 短期 和中 长期 成长 发展的 影响 , 以 寻找 受益 于环境 突发 性 变 化而发 展壮 大的 行业 。 ③ 企 业内 部因 素分 析 A 发 展战 略分 析 企业发 展战 略是 企业 在对 于市场 环境 、 企 业自 身、 竞争对 手等 情况 进行 综合 分析判 断 后 形成企 业成 长发 展方 向的 选择。 企业 发展 战略 分析 的主要 内容 是研 究企 业发 展方向 的布 局 以 及历史 变革 情况 ; 业 务范 围的大 小, 是坚 持主 营业 务为主 , 还 是多 元化 业务 ; 特别 关注 发 展 战 略 在 企 业 资 金 运 作 上 的 体 现 即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资 项 目 , 分 析 投 资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发 展 战 略、是 强化 主营 业务 还是 增加企 业业 务范 围, 以及 分析和 测算 投资 项目 的收 益和风 险等 。 B 管 理能 力分 析 企业管 理能 力是 在企 业发 展过程 中的 一种 重要 的企 业能力 , 是 影响 其他 能力 发挥效 用 的 关键因 素 , 因此 , 企 业在 成长的 同时 , 客 观上 要求 其管理 能力 的 相 应发 展和 提高, 否则 , 企 业的发 展将 面临 无序 低效 的窘境 。成 长性 良好 的企 业管理 需要 先进 、科 学的 经营管 理理 念 , 高素质 、 适度 稳定 的经 营 管理团 队 , 健 全 、 高 效的 组织机 构 , 合 理 、 有 效、 到位的 激励 约束 机制等 , 因 此, 本基 金将 围绕以 上四 个方 面分 析企 业的管 理能 力。 其中 , 本 基金将 重点 关 注 企业的 经营 管理 团队 和激 励约束 机制 。 因 为, 经营 管理团 队在 企业 的组 织中 具有核 心和 主 导 地位, 通过 指挥 、 协 调、 管理等 作用 , 深 刻影 响着 企业的 生存 和发 展; 激励 约束机 制直接影 响着企 业全 体员 工 的 工作 积极性 、主 动性 和创 造性 ,从而 影响 员工 为企 业创 造价值 的大 小 。 对于经营 管 理团 队 分 析, 主要从 职业 经历 、 文 化知 识结构 、 核 心团 队的 稳定 性、 是 否具 有 开 拓进取 精神 等方 面开 展。 对于激 励约 束机 制的 分析 ,主要 从 绩 效考 核制 度 、 员工晋升 体系、 员工 培 训制 度等 方面 开展 。 C 市 场开 发能 力分析 市场开 发能 力是 企业 成长 发展的 内在 要求 , 也 是企 业成长 发展 的外 在核 心表 现。 市 场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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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能力 主要 从产 品创 新开 发能力 , 以 顾客 为导 向的 质 量管理 能力 , 品 牌管 理与 营 销传播 能力 , 从原材 料供 应商 、 生 产商 、 分销 商、 经销 商到 最终 顾客之 间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能 力, 服 务 与客户 关系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展开 分析 。 其 中, 本基 金将重 点关 注企 业以 顾客 为导向 的质量管 理能力 、 供 应链 与销 售管 理能力 。 这 是因 为对 于一 家企业 而言 , 拥 有顾 客是 生存和 发展 的前 提, 是 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 中实现 增长 的关 键 ; 良好 的 供应 链与 销售 管理 能力 , 可以 有助 于企 业 降低 有关 成本 , 提 高对 市场的 应变 速度 , 增 加销 售量 , 提高 产品 及服 务的 品质, 改善 企业 与顾客 及供 应商 等之 间的 关系。 对于 以顾 客为 导向 的质量 管理 能力 ,在 分析 质量管 理体 系 、 产品质 量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重 点考 察企 业对 顾客 需求的 识别 和满 足程 度, 现有顾 客对 企 业 的忠诚 度以 及企 业开 发新 顾客的 能力 。 对于 供 应链 的分析 , 主 要从 企业 与外 部 供应 商 等 企业 之间 的 信息 共享 程度 、 是 否建 立 长期 互惠 互利 的战 略合作 关系 、 企 业是 否 积 极参与 外部 供应 商 等 的 质量 管理 和质 量改 进 ; 对于 销 售管 理能 力 的 分析, 不仅 要 考 察企 业对 于分销 渠道 的 管 理,还 要 研 究企 业 对 于 销 售的组 织、 人员 、服 务和 过程的 管 理 。 D 企业 学习 与技 术创新 能 力分析


企业在 成长 壮大 的过 程中 , 经常 遇到 两个 重要 问题 , 其一 是如 何适 应和 应对 环境变 化 问 题, 其 二是 技术 瓶颈 问题 。 这两 个问 题的 有效 解决 , 需要 企业 具备 良好 的学 习与技 术创 新能 力。 在 市场 环境 日益 变化 的知识 经济 时代 , 企 业具 有良好 的学 习机 制, 可以 使员工 和企 业通 过学习 提升 员工 和企 业整 体的知 识水 平, 培养 员工 和企业 的持 续创 新能 力, 有助于 解决 企 业 成长中 不断 出现 的问 题, 成为不 断前 进的 学习 型组 织。 本 基金 对于 企业 学习 与技术 创新 能 力 的分析 , 主 要从 学习 机制 、 创新 机制 、 员 工教 育培 训投入 、 技 术研 发投 入、 技术研 发的 管 理 机制和 激励 机制 、 研 发团 队特别 是核 心技 术人 员、 创新成 果以 及转 化、 技术 的壁垒 和专 利保 护等方 面展 开。 其中 , 本 基金特 别关 注科 技转 化成 果、 技 术壁 垒保 护的 能力 , 因为 只有 将 技 术成功 应用 于生 产, 并且 产品符 合市 场需 求, 才 能 最终体 现出 技术 的价 值, 才能促 使企 业不 断成长 ; 因 为如 果新 技术 壁垒不 强或 者企 业没 有实 施有效 的专 利保 护措 施, 新技术 被后 来 者 低 成本 的模 仿, 将使 企业 的技术 创新 优势 逐渐 消耗 殆尽。 2)经 营稳 健企 业的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一个 经营 稳健 的企业 应包 括以 下三 个有 机联系 部分 :健 全有 序的 内部控 制 , 这是经 营稳 健的 基础 ; 稳 健合理 的财 务安 排, 这是 经营稳 健的 保障 ; 协 调和 谐的成 长, 这 是 经营稳 健的 表现 。 A 内 控健 全有 序性 分析 企业建 立并 实施 有力 有序 的内部 控制 , 是 企业 长期 成长发 展的 重要 基础 。 本 基金将 从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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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业的内 控文 化和 氛围 、 内 部控制 规章 制度 、 内 控的 组织机 构、 外部 审计 报告 、 是否 发生 风 险 事件、 舆论 报道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内控 的健 全有 序性 。 B 财 务稳 健合 理性 分析 财务稳 健是 保持 企 业 长期 良好成 长性 的必 然要 求。 本基金 将重 点分 析企 业资 本结构 的 合 理性, 关注 资本 成本 在企 业发展 中是 否在 降低 , 以 及是否 合理 安排 债权 资本 比例以 增加 股 东 利益; 分析 企业 负债 结构 , 研究 是否 按照 合理 配比 原则统 筹安 排短 、 中 、 长 期负债 , 特 别 关 注企业 对于 短期 负债 比重 的控制 ,是 否会 发生 还债 期过于 集中 和还 债高 峰出 现过早 。 C 成 长协 调和 谐性 分析 本基金 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开展 企业 成长 协调 和谐 性分析 : 其 一, 分析 企业 成长和 外 部 环境以 及公 司资 源 、 发 展 阶段的 协调 性 , 即 分析 企 业的业 务范 围 、 扩 张步 伐 是否和 外部 环境 、 公司资 源、 发展 阶段 相适 应, 是 否存 在不 顾公 司实 力而片 面追 求企 业成 长速 度的盲 目扩 张 现 象; 其二 , 分 析企 业在资 产增加 、 销售额 提高 、 人 员增加 、 盈利扩 大等 方面 “ 量 ” 的 扩张 和在 发展战 略、 企业管 理、 市 场开发 、 学 习与技 术创 新 等内在 能力 的 “ 质” 的 提高 的协调 性, 是否 根据行 业和 公司 特点 , 有 计划稳 妥的 处理 好 “ 量” 的 扩张与 “ 质” 的提 高的 和谐 成长问 题 ; 其 三, 分析企 业的 投资 额和 利润 额的协 调性 , 两 者是 否同 步增长 或者 预期 将同 步增 长, 是 否存 在 企 业投资 额增 加速 度过 快而 影响企 业利 润、 股东 利益 的情形 。 3)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的 选 择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企业 , 进 一步 考量企 业的 估 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以 构 建股票 组合 。 本 基金 将根 据企业 的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自身特 征, 从绝 对估 值和 相对估 值方 法 的 角度开 展分 析, 选择 适用 于该企 业的 估值 方法 , 并 通过在 行业 内、 全市 场内 、 国际 同等 发 展 阶段行 业等 范围 内进 行估 值水平 比较 ,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安 全边 际的 企业 ; 此 外, 本 基金 还从 组合投 资流 动性 需要 的角 度出发 , 结 合企 业价 值的 判断, 对于 企业 的市 值规 模和市 场交 易 情 况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企 业。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 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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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 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 保证 债券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适 时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 合运 用收 益率 曲线估 值、 信用 风险 分析 等方法 来评 估 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 将通 过运 用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 )在剩余期限和 信用等级等因素 基本一致的前提 下 ,运用 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 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 )公司基本面良 好,具备良好的 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 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 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 中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 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本 策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 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降 低组 合风 险,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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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 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 上 ,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和 上市 公 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 分析 ,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 究成果 , 拜 访政 府机 构、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 查上 市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 销售商 , 考 察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 券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 据 基金合 同, 依据 专业 经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 权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方案 的要 求和 授权 以及 市场的 运 行 特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 关决定 ,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 资指令 。 交 易部 接到 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 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 馈,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 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 和金 融工程 小组 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权限 等交 易情 况,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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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基于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 国债指 数具 有覆 盖面 广 、 编制合 理 、 透 明度 高 、 运 用广泛 、 市 场代表 性强 的特 点, 本基 金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债 指数 加权 组成 的复 合型指 数作 为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 投 资业绩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发 生法 律法 规变 化、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有 关 指数、 或者 出现 更有 代表 性、 更 权威 、 更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由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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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3)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7)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 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 金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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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致使本款前 述规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九 ) 投 资 禁止行 为与 限制 中 “2、 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 的 第 (12 ) 、 (14)、 (15 ) 、 (16 )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 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5,084,905.21 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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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其中: 股票


65,084,905.21 91.7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075.20 0.18 其中: 债券


130,075.20 0.1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94,911.69 6.19 8 其他资 产


1,365,281.45 1.92 9 合计





70,975,173.5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89,472.00 0.98 C 制造业 41,426,131.94 58.6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689,780.00 0.9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565,054.85 16.3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922,954.00 9.8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09,141.00 3.4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82,371.42 1.9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084,905.21 92.12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63 华东医 药 86,800 5,685,400.00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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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 000418 小天鹅 A 84,212 5,540,307.48 7.84 3 601607 上海医 药 208,730 5,147,281.80 7.29 4 600566 济川药 业 104,600 4,809,508.00 6.81 5 603899 晨光文 具 145,400 4,465,234.00 6.32 6 002120 韵达股 份 77,200 3,860,000.00 5.46 7 000333 美的集 团 70,200 3,828,006.00 5.42 8 002007 华兰生 物 125,461 3,772,612.27 5.34 9 002223 鱼跃医 疗 152,100 3,737,097.00 5.29 10 600660 福耀玻 璃 147,000 3,641,190.00 5.1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30,075.20 0.1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075.20 0.1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8 济川转 债 1,080 130,075.20 0.1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 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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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例 限制、 信息 披露 等 , 本基 金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2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778.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01,442.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60.56 5 应收申 购款 50,100.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65,281.45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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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0 年(2010 年6 月 29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0.10% 1.20% 12.36% 1.28% -12.46% -0.08% 2011 年度 -34.93% 1.23% -19.67% 1.04% -15.26% 0.19% 2012 年度 5.23% 1.25% 7.04% 1.02% -1.81% 0.23% 2013 年度 10.38% 1.52% -5.30% 1.11% 15.68% 0.41% 2014 年度 31.26% 1.30% 41.16% 0.97% -9.90% 0.33% 2015 年度 53.58% 3.08% 6.98% 1.99% 46.60% 1.09% 2016 年 -14.06% 1.88% -8.16% 1.12% -5.90% 0.76% 2017 年 22.40% 0.68% 17.32% 0.51% 5.08% 0.17% 2018 年 (2018 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 5.75% 1.29% -2.32% 0.94% 8.07% 0.3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0 年6 月29 日 至2018 年3 月31 日) 69.30% 1.67% 45.42% 1.18% 23.88%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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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十 二、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三、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以 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 互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对 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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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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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 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未上 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 购 权证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 当实际利 率与合同利率差 异较小时 ,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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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8、国 家有 最新 规 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或 双方 认可 的其 他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 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按 照规 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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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 金本 期已实 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采用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部 分 的 孰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现 金 红 利按 除息 日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 益可 不 分配; 6、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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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发 生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算而产 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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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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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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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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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5 、本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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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 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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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 济、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 而产 生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 从 而可 能产 生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定、投 资决策执 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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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 在基金投资决策 执行中,由于投 资指令不 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 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指由 于信 息 系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可能 造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 金坚 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 果市 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 金固 守 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因此 将无 法完 全 规避此 类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 金股票 资产 投资 于 成 长性 良好且 经营 稳健 的企 业, 如果某 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成长 性良 好且 经营稳 健的 企业 之外 的其 他企业 , 本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受 到不 利 影 响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 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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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基金合同的变 更属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情形的,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修改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 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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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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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或者 委托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注 册登 记 服 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配备 安 全、 完善 的 电 脑系 统及 通 讯系 统, 准 确 、及 时地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办 理 基金账户 与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 管 理、 托管 与 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管 理 ,权 益 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选 择 红利 再 投 资形 式 进行 基 金 收益 分 配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 条 件 成熟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网 上 交易 平 台 。通 过 先 进的 网 络通 讯 技 术,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通过 电 子邮 件 、 短信 、 主动 致 电 等方 式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各 项主 动 通 知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公 告 及 重要 信息 将 通过 指定 媒 体 发布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以 电 子形 式为主的 确认 单、 对 账单 等基 金 信 息 服 务,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 通 24 小 时 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 上查 询 等 方式 。通 过 以 上 方式 可 进 行 基 金管 理 人 信 息查 询 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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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线 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 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 方便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索 取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了 多 元 化的 资料 索 取服 务, 索 取途 径 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 有 对 外公 布 文 件及 各 种相 关 历 史文 件 均可 向 客 户服 务 人 员索 取 ,客 户 服 务人 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 进 一 步提 高 基 金运 作 的透 明 度 ,提 升 服务 品 质 ,使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 时 了解 基 金投 资 资 讯 ,基 金管 理 人推 出全 方 位 资讯 服务 定 制项 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客 服 热线 、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短信 定制 各种资讯, 基金管理 人 通 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 金 管 理人 拥 有 一支 训 练有 素 、 专业 知 识全 面 的 投资 顾 问 队伍 ,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客 户 服 务 代表 将在 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 答客 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 关于 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的 咨 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理 建议 是 基 金管 理 人 发展 的 动力 与 方 向 。 如 果对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 种服 务感到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手机 短 信 等 各 种方 式随 时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也 可 直接 与客 户 服 务人 员联 系 ,基 金管 理 人将 采 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举 办各 种 互动 活 动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见 面 会、 理 财讲 座 等 ,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三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 、 市 场状 况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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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1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1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1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名称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1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四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2 月 5 日 关于网 上直 销系 统开 通快 付通支 付渠 道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2 月 8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及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22 日 关于基 金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23 日 关于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44 只基 金修 订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4 月 17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暂停参 加民 生银 行直 销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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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018 年 4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一季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4 月 28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5 月 17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6 月 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天 津国 美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6 月 7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奕 丰金 融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 转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6 月 2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深 圳信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2018 年 6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渠道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及 本公司 网站 ( 四 ) 招募 说 明 书与 本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内容 若 有 不一 致 之 处, 以 本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 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 明书 ,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等 文 本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销 售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 营业 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 银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 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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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三)《 民 生加 银 稳 健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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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基 金合 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 及采 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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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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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 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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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相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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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 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变更申购费 等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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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 以上 ” 包括 本数 , 下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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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 式 开会 指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 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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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 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后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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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 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数重新组 织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组织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人的情 形下,如 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按照 下文 确定 的二 名监 督员 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监督 员按 照如下 办法 确定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 监督 员为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二名 监督 员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监 督 员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的 二名监 督员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监督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决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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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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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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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友好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及内 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分应 当 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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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 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或 参与 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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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5)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现 金、 资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6)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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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 述 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 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 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4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7)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规 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 投 资限制 规定 ; (18) 除上述第(9)、(11)、 (12)、(13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 3 、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 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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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不违 反 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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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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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规 定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预 留印 鉴 的 保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 应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 更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 对基 金 托 管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的 期限为 基金 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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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 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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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 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 4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5 )交易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 持 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 权 证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未上 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 购 权证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列 示, 按实 际利 率 ( 当实际 利率 与合 同利 率差 异较小 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采用 上述 (1)- (5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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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进行 估值 。 3、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 日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章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规 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4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 6、基 金份 额净 值 差 错处 理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2)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由于 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 致 该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3)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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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 履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职责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并依 法公告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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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