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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161813)

银华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4月23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可[2010]516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0 年6月29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于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 
2013年6月28 日, 本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转入开放期 后, 登记 在注册登 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通过基金 销售机构 申请场外 赎回 , 但不能上市 交易, 投资 人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至场内 后再上市 交易 ;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上市 交易,也 可直接申 请场内赎 回。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技术风险 和合规风 险等。 本 基金在转 为开放式 基 金后, 将面临 巨额赎回 风险。 巨 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十 时,投资 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 赎回 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 基金合同 》 , 了解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 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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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2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30日 ,所披露 的投资组 合为2018 年2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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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 理人 ............................................................................................................................. 11 
四、基金托 管人 .............................................................................................................................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 募集 ............................................................................................................................. 36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申 购、赎回 与转换 ......................................................................... 38 
九、基金的 投资 ............................................................................................................................. 52 
十、基金的 业绩 ............................................................................................................................. 63 
十一、基金 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5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0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2 
十五、基金 运作方式 的变更、 转换运作 方式的条 件及 相关事项 ............................................. 74 
十六、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75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6 
十八、风险 揭示 ............................................................................................................................. 81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83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88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90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92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3 
附件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8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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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银华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银华信 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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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 银 华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 银 华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 《 银华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 银华信 用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 信用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和 其制定机 构不时做 出修改、 补充 和有权解 释, 以及其它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10 月 25 日 修订 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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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 共 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 售场所和 场内销售 场所,分 别简 称“场外” 和“场内 ” 
24. 会员单位: 指 具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25. 场外:指不 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 过各销售 机构 柜台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 场所 
26. 场内: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和 上市交易 的场所 
27.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 过会员单 位以 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28.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 机构 
29.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30. 代销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以及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 可以 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31.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 
32.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基 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清算 和结算、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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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3.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 注册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4.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通过
场外代销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 
35.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36. 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 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 余情况 的账户 
38. 深圳证券账 户: 指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0. 基金合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期 限 
43. 封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以后不超 过三年( 含三年)的 期间内, 本基金 采取封闭 式运
作的存续期 间。 期 间基金份 额保持不 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不得申 请申购 、 赎回本 基
金 
44. 开放期: 指本基 金不超过 三年(含 三年)的封 闭期结束 后, 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的 存续
期间 
45.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46.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47.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48.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4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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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 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 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51. 认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2.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55.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
行为 
56.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7.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8.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59.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是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60. 元:指人民 币元 
61.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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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2.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64.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6.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体 
67. 不可抗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 、 无法抗 拒 、 无法避 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病 传播 、 法律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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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全国 性资产 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资本为2.22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44.10% ) 、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18.90% ) 、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比
例0.90%) 、杭州 银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 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 比例3.20% )及杭州银 华 汇玥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出资
比例3.22%) 。 公 司的主要 业务是 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 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
更为“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 
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 运作规范, 能 够切实维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 会” 、 “ 风险控制 委员会” 、 “薪 酬与提名 委 员会” 、 “ 审计委员 会” 四个专业 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 相关 情况, 制定相 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的职 能,切实 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 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 查公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经营运 作 需要设置投 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 理
二部、 投 资管理三 部、 量 化投资部 、 境外 投资部 、 养 老金投资部 、FOF 投 资管理部 、 研 究部、
市场营销部 、 机构 业务部 、 养老金 业务部 、 交易管 理 部、 风险 管理部 、 产品开 发部、 运作保
障部、信息 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战 略发展部 、投 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 部、人力 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 务部、深 圳管理部 、内部审 计部 等25 个职能 部门,并 设有北京 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 和上海分 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为 公司投资 业务 的最 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和境 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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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及基 金中基金 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 委员会。 公 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 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管理。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省职 工 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 国蓝星化 学工业总 公司处长 ,蓝 星清洗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副总 裁 ,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先 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 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现任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 委员会执 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绿色证券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中证机 构 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产评 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曾任北 京京放投 资 管理顾问公 司总经理 助理; 佛山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 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 董事 、 总裁,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 第一创 业摩根大 通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并 任中 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 届理事会 理事, 中国 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 行 业务委员会 第五届副 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 程师 。曾任一汽 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 长、 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 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 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 、吉林省 政府秘书 长。现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记。 吴坚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 曾 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 改 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 处长,重 庆证监局 上市处处 长,重庆 渝富 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 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 长, 西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安诚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重庆 直升机产 业 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渝 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现 任西南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 董事 、 总裁 、 党委 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 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重庆仲 裁委仲裁 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经 济学博士 , 中国证 券 投资 基金行 业最早的 从业者, 已从 业20年。 他参 与创始的 南方基金 和目前领 导的银华 基 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 管理公司。 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 哲学系、 中 央党校研 究生部、 中国社会 科 学院研究生 部、 长江商 学院EMBA 。 先后 就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总行、 中国农 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 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 参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与筹建南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并 历任南方 基金研究 开发部、 市场拓 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 北 京)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此外, 兼 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 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副主 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 事、 北京大学 企业家俱 乐部理事、 北 京大 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 长、 北京大学 金融 校友联合会 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曾任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长, 欧 洲所副所 长, 拉美 所所长和 美国所所 长 。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 协委员, 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 保研究中 心主任, 研 究生院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 殊津贴享 受者,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部咨询专 家委员会 委员, 保监会 重大决策 咨询委员会 委员, 在北京 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 家行政学 院、武汉 大学等十 几所大学 担任 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 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经济 与 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 政府特殊 津贴” 获 得者, 全国 先进会 计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现任中国 会计学会 理事, 中国会 计学 会对外学术 交流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 教育分会 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 究 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 法统筹与 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士:独 立董事,法 律硕士,律 师。曾任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 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 所),并历任 北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 负责人, 同时兼任 北京朝阳 区律 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 硕士,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曾任职于 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 务 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任安 达信华强 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 经理、 合伙人,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 管合伙人, 摩 根士丹利 中国区副 主席 ; 还曾担任中国 证监会 发 行审核委 员会 委员、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 委员 、第29届奥 运会北京 奥组委财 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 道高级顾 问,北京 注册会计 师协会第 五届 理事会常务 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 会主席, 西南 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及清 华五道口金 融EMBA。2000 年至2004 年9月就职于大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 部,2004年10 月至今历任第一 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 部总经理 、 合规总 监、 副总 裁 。 现任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 副总裁、合 规总监。 李军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博士。 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 理 干部学院教 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 咨询部分 析师、 高 级客户经 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 纪业务部 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 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长、 企 业管理三 处副处长 、 企 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业 管理三处 处长, 并曾兼任重 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 事。 现任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 营管 理部总经理 。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 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人, 泰达 荷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 部副总经 理, 湘财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总 监。 现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 总监 。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 大 专学历 。 曾任五 洲大酒店 财务部 主管 , 北 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 主管、 主任、经理 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 部总监助理 。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 国普华永 道 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 化分 析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 有限公 司副 董事等 职, 曾任 银华全 球核心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及银华 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和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公司量化投 资总监、 量化 投资部总 监以 及境外投资部总 监、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 理,并同时兼任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指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 曾任职 于机械 工业部、 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研 究生, 获得中国 政法大 学法学学士 、 清华 大学法律 硕士、 英国剑桥大 学哲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经 济学博士 (金 融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 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 者, 中国银 监会政策 法 规部创新处 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 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 处副处长, 中 国银监 会创新监 管部产品 创 新处处长, 中 国银监会 湖北银监 局副局 长。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博士 。 曾任 职于北京 市水利 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 、 中国证 监会。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督察长 , 兼任银 华财 富资本管理 ( 北京) 有 限公司董 事、 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吴文明先生: 硕 士学位。 曾任 职于威海 市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2014 年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 管 理三部基金经理 助理。自2017 年3月15 日起担任银华永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4月26日 起兼任银华惠 安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5月12日 起兼任银华惠丰 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11日起兼任 银华岁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8 年5月25日 起兼任 银华华茂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8 年6 月27日起兼 任本基金 、 银华泰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恒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通 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葛鹤军先生 ,管理本 基金的时 间为2014 年10 月8 日至2018年7月17 日。 于海颖女士 ,管理本 基金的时 间为2014 年5 月8日至2014 年10月8日。 张翼女士, 管理本基 金的时间 为2012年6 月12日至2014 年5月8日。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王怀震先生 ,管理本 基金的时 间为2011 年8 月19 日至2012 年11月26 日。 孙健先生, 管理本基 金的时间 为2010年6 月29日至2011 年8月22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周可彦、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 硕士 学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会 员。 曾任职于西 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 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富裕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回报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 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职于 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员、组 合经理等职 。2005 年9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 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永 祥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债指 数增强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 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 总监、 投资 经理以及 银 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倪明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在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究 分 析工作, 历任 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 基金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股 票基金助 理 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 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 任银华内需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战略新 兴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明 择多策略 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银 华稳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任 五矿工程 技术有限 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助 理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 监。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 硕士 研究生 , 曾在 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 任 投资理财部 投资经理 ,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 金及万家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 心任投资 经理管理 企业 年金, 在长江养 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投资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分管投 资和研究 工作) 。2016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年8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 公司,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 士学位。 历任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公司 研究员, 申万巴 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 师, 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 析 师,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 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 泰和价值 封闭式基 金基金经 理职务,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经理, 天 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 弘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3 年8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银华富裕 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和 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 深增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瑞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及 银华瑞和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 士学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任职 于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 任运 营发展部运 营顾问、 集 团审计部 高级审计 师等职务。2011 年3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职 务, 现任投资 管理 一部基金经 理。 现任银华 中小盘精 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多 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及银华 心怡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 相关法律 法 规,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上述法 律法规行 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 止以下禁 止性行为 的发生: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它组 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察 长与监察稽 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 (3)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部 门和岗位的 设置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 部风险控制 工作必须从 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 控制,进而 实现对各 项经营风 险的控制 。 (5)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 资管理、基 金运作、计 算机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 的 人员, 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 和 国家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针对 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 况下, 风 险控制委 员会可依 据其职权 , 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行董 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 督察长, 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 察与 稽核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及 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 查与监督, 参 与公 司风险控制 工作, 发生重 大风险事 件时 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2)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 制 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 体经营目 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3)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 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务 部 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各业 务部门之 间相 互核对、相 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 成 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 关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 风险 ,各 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 相应 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 面化的操 作手册, 同时, 规 定完备的 处 理手续, 保存 完整的业 务记录, 制定严 格的检查、 复核标准 。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 各业务部 门的监察 稽核部, 其中 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 理性、 完 备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年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团 实现利 润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 较上年 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 平实现 平稳 增长。





2016 年 , 本集 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 知名机 构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奖项 。 荣获 《欧洲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国 际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 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 金 融机构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银 行 1000 强 排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 额继续位列 全球 第 2;在美 国《财富 》 2016 年世界500 强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 养老金 托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 跨境托 管运营处 、 监 督稽核处等10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 务 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 管 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 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 国建设 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 财资》 、 《 环球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 立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报送 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 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具体 交 易细则请参 阅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2. 代销机构 (1)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2)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13)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46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8)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0)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2)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3)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4)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5)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2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8)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9)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0)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3)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4)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5)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6)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37)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8)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15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201、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40)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2)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3)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 行大厦20 楼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4)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5)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6)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7)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8)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0)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1)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2)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3)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4)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5) 海通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6)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9)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0)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1)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2)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3)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4)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5)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66)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7)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8)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9)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1)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3)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中 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4)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75)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7)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13号楼6 层616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8)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A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9) 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0)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81)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2)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3)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4)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5)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6)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8)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9)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 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0)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2)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可 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 金,并 及时履行 公告 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艳、马剑 英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0 〕516号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募集 的基金份额 及利息转 份额共计2,296,485,069.77 份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12,271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0 年6 月29 日正式 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于2010 年7 月9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有关 规定 ,包括但不 限于: (1)本基金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 前 一交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 (2)本基金 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制 ,涨跌 幅比例 限制 为 10%,自上 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 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 (4)本基金 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市规 则》的相 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 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6. 暂停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 后,发生 下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停上 市交 易: (1)不再具 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件 ; (2)违反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决 定暂 停其上市; (3)严重违 反《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 暂停上市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深圳 证 券交易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7.恢复上市 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 易 所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核准 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并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恢复上 市公告。 8.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提前终止 上市;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终止上市 的其他情 形;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 终止上市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 券交易所 终止其上 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刊登终止上 市公告。 9. 上市交易 的 其他业 务规则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业务规则 执行。 1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11 .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二)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2013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投资人可 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投资者可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场 内代 销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且具 有场内 基金 申购 赎回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其中, 深圳证券 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 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人、场 外代销机 构办理场 外申购、 赎回业务 。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场 内、 场外代 销 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 人 直销机 构和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 内、 场外 代销机构 名单参见 本招募说 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 部分相 关内容 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 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 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其中, 直销 机构的直 销中心 仅 对机构投 资者办理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四)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日及 开始 时间 2013 年 6 月28 日,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 基金,投 资人 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 售机构约 定, 在开放 日的其他 时间或非开 放日受理 或者拒绝 投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 届 时以基金 管理人或 者销售机 构的 公告为准。 如果 本基金接 受投资人 在非 开放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的价格。 ( 六)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 申请。 其中, 场内申 购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 项后,申购 申请方 为有效; 4.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赎回遵 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 人份额登记 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 投资人办理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基 金账户,办 理场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 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赎 回时,需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7.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当日开 放时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 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结 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 根 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 关规 定予以公告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 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至基金 份 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 。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1) 投资人 T 日场外申 购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 办 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 资人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2) 投资人 T 日场外赎 回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 办 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 续。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3)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回 的注册登记 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4)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 内,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 可对上述登记 结算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 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 照《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在本基金 代销网点 及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进行场 外申 购时, 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 民币10元, 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10元。 直 销机构或 各代销机 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其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 时, 每笔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10 元, 每笔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 为人民币10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场外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 理场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 为10 份基金 份额 ,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 整数份额, 且单笔赎 回最多不 超过99,999 ,999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 份的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 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 的基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 转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险控 制的需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进 行限制。 6.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依 据法律法 规 合理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 调整须按 照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九) 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 元以上的适 用固定金额 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 申购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价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场内申购时,申 购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不 足1份额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 至投 资人资金账 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十)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场内和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自2013 年6 月28 日起,本基金 在直销业 务中对于 养 老金客户的 前端收费 模式实施 特定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表所示: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特定 场外申购费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不 高于1.5% , 随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 减。 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 归入基 金财 产。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 7 天≤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场内 赎回费 Y<7 天 1.5% Y ≥7 天 0.1% 本基金在直 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 回费 率。 对养老金客 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 率而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归入基 金财产。 具体如下 表所 示: 特定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7 天 1.5% 7 天≤Y<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其中, 在确定 场外赎回 费率时, 对 于从场外 认购本基 金份额并持 续持有至 本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之 后再赎回, 或者在本 基金转为LOF 之后从场外 申购本基 金份额再 赎回的 投资者, 其份 额持有期 限根据份 额实际持 有时间确 定 ; 对于先从场 内认购本 基金份额 并持续 持 有至 本基金 转为LOF 之后 ,或者 从场 内二级 市场 买入 本基 金份额 ,或 者在本 基金 转为LOF 之后从场内 申购本基 金份额, 然 后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 外并赎回的 投资者, 其 份额持有 期限自 份额转托管 至场外并 确认之日 起开始计 算; 对于多次 实 施跨系统 转托管并 从场外赎 回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 者,其份 额持有期 限自最近 一次实施 份额 转托管至场 外并确认 之日起开 始计算。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 金的赎回费 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25%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1.5%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或计算方 式。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于调整 实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 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并 另行公告 。 7.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在 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 的前 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 增加新 的收费方 式的 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修 改基金合 同并及时 公告 ,但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8. 对于短期 交易的投 资人,基 金管理人 可按以下 费用 标准收取赎 回费: (1)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不 低于 赎回金额1.5 %的赎回 费; (2)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赎回金额0.75 %的 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 收取基金 赎回费应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管理人将 于实施时, 在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载明 。 (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 统基金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持有 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2. 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不能上 市交易, 也 不能直接 申 请赎回。 转入 开放期后, 上述基金 份额可 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申请场 外赎回, 但 不能上市 交易, 投资人可通 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 入场内上 市交易。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3. 在本基金封闭 期内,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可上 市交易,但 不可直 接申请赎回 。转入开 放期后, 上述基金 份额仍可 上市 交易,同时 可直接申 请赎回。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责 办 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 在注册登 记业务中 的权 利义务,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负责办 理。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 业务根据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 放 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等相关 业务规则办 理。 注册登记机 构享有如 下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 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调 整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相关规 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另外,注册 登记机构 承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 基金 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申 购、赎回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 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 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 制检 查情形除外 ; 5.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其 他必要 服 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 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十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 施。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 第 4、5、7 项以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十三)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5. 发生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 况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 的比例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延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四)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基金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分 情况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当日未能 赎回的部 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也 可以 选择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 分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 赎回 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基金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当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提出 的赎回 申请 中未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 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 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五)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 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 十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 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八)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兑 的 , 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1)跨系统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二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3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 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低申购 金额。 ( 二十一) 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 法规有明 确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还 可办理除上 述业务以 外的其他 交易 业务。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 信用风险 、谨慎投 资的基础 上,追求 基金 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根 据宏 观经济 变动 趋势 和企业 经营 情况, 综合 评价 信用 债券 的风险 溢价 水平 ,在此 基 础 上, 以积极 主动的 策略 力争获 得优化 的持 有期收 益和 信用 利差波 动收益 ,同 时通过 资产 配 置和 企业选 择减小 系统 性 利率 风险和 信用 风险对 组合 资产 的不利 影响, 从而 实现基 金组 合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 最大化。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股 票、权证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地 方政 府债券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券、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含分 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正 回购 、逆回 购、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也可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权益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但 可以 参与一 级市 场 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或新 股增发 ,并可 持有 因所持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转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持 有股票被派 发的权证 、因投资 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产 生的权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 债券的资 产占基金 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80%; 投 资于 权益类 金融 工具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 20%;基 金转 入开放 期后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本 基金 所指信 用债 券是 指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商业 银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 行次级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含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 司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 国债和中 央银行票 据之外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四)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 取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 风险和收益 的最佳配 比。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在分 析和 判断 国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 市场 利率 走势 、信用 利差 状况 和债券 市 场 供求 关系等 因素的 基础 上,自 上而下 确定 大类金 融资 产配 置和信 用债券 类金 融工具 的类 属 配置 ,动态 调整组 合久 期和信 用债券 的结 构,并 通过 自下 而上精 选信用 债券 ,构建 和调 整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 ,获取优 化收益。 本 基金 还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根 据利 率周 期、 宏观 经济环 境、 资金 市场状 况 等 实际 情况适 度参与 一级 市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和 新股 增发 ,并调 整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 比重,以进 一步提高 组合收益 。 2、信用债券 类金融工 具投资策 略 (1)信用债 券类金融 工具类属 配置策略 类 属配 置是指 对各 市场 及各种 类的 信用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之间 的比例 进行 适时 、动态 的 分 配和 调整, 确定最 能符 合本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资产 组合 。具体 包括市 场配 置和品 种选 择两个层面 。 在 市场 配置层 面, 本基 金将在 控制 市场风 险与 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下 ,根 据交 易所市 场 和 银行 间市场 等市场 信用 债券类 金融工 具的 到期收 益率 变化 、流动 性变化 和市 场规模 等情 况,相机调 整不同市 场中信用 债券类金 融工具所 占的 投资比例。 在 品 种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各 品 种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征 、宏 观经济 预测分 析以 及税收 因素的 影响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收 益性等 因素 ,采取 定量 分析和定性 分析结合 的方法, 在各种信 用债券类 金融 工具之间进 行优化配 置。 (2)久期调 整策略 信 用债 券同样 承受 利率 风险的 影响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影 响债 券投资 的宏 观经 济状况 和 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率 变动 方向 的预期 ,进而 主动 调整所 持有 的债券资产 组合的久 期值,达 到增加收 益或减少 损失 的目的。 当 预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从而 可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则 缩短组 合久期 ,以 规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失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3)收益率 曲线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考察 收益 率曲线 和信 用利差 曲线 ,通 过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 利差曲线走 势来调整 投资组合 的头寸。 在 考察 收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确 定采 用集 中策 略、 哑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 益率曲 线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用 债券 的相对 价格 变化 中获利 。一般 而言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 线变陡 时,本 基金 将采用 集中策 略;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平 时,将 采用 哑铃策 略; 在预期收益 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 移动时, 则采用梯 形策 略。 本 基金 还将通 过研 究影 响信用 利差 曲线的 经济 周期 、市 场供 求关系 和流 动性 变化等 因 素,确定信 用债券的 行业配置 和各信用 级别信用 债券 所占投资比 例。 (4)基于信 用变化策 略 信 用债 券的信 用利 差与 债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基 金将 通过 行 业分 析、公 司资产 负债 分析、 公司现 金流 分析、 公司 运营 管理分 析和公 司发 展前景 分析 等 细致 的调查 研究, 依靠 本基金 内部信 用评 级系统 建立 信用 债券的 内部评 级, 分析违 约风 险及合理的 信用利差 水平,对 信用债券 进行独立 、客 观的价值评 估。 (5)息差策 略 当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时 ,本 基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 将所 融入的 资金 投资 于信用 债 券,从而获 取债券收 益率超出 回购资金 成本(即 回购 利率)的套 利价值。 (6)信用债 券精选策 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信用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水平 ,在 综合 考虑 信用 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市 场 分割 、息票 率、税 赋特 点、提 前偿还 和 赎 回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建 立不同 品种 的收益 率曲 线 预测 模型和 信用利 差曲 线预测 模型, 并通 过这些 模型 进行 估值, 重点选 择具 备以下 特征 的 信用 债券: 较高到 期收 益率、 较高当 期收 入、价 值被 低估 、预期 信用质 量将 改善、 期权 和债权突出 、属于创 新品种而 价值尚未 被市场充 分发 现。 (7)可转换 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综合 分析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的股性 特征 、债 性特 征、 流动性 、摊 薄率 等因素 的 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 叉 树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 其 投资 价值, 选择其 中安 全边际 较高、 发行 条款相 对优 惠、 流动性 良好, 并且 基础股 票基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本 面优 良、具 有较强 盈利 能力、 成长前 景好 、股性 活跃 并具 有较高 上涨潜 力的 品种, 以合 理 价格 买入并 持有, 根据 内含收 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 期、 凸性等 因素构 建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投资 组合, 获取稳 健的 投资回 报。此 外,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同 市场环 境下 可转换 公司 债 券股 性和债 性的相 对价 值,通 过对标 的转 债股性 与债 性的 合理定 价,力 求选 择被市 场低 估的品种, 进而构建 本基金可 转换公司 债券的投 资组 合。 当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与正股 之间 存在 套利 机会 或者可 转换 公司 债券流 动 性 暂时 不足时 ,为实 现投 资收益 最大化 ,本 基金将 把所 持有 的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并 择机 抛售。 (8)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深入 分析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市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并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 收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的 现金 流过程,辅 助采用蒙 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 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 3、国债及中 央银行票 据投资策 略 国 债及 中央银 行票 据作 为无风 险利 率投资 品种 ,主 要为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提供 较好的 流 动 性。 国债及 中央银 行票 据受货 币政策 、利 率周期 、通 货膨 胀等宏 观因素 影响 比较大 ,在 综 合分 析以上 因素的 基础 上,主 要采用 久期 管理和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配置合 适期 限的投 资品 种 控制 利率风 险,获 得相 对较优 的利率 风险 收益。 在平 稳的 市场利 率环境 下, 通过回 购套 利 投 资 国 债 及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可 以 获 得 具 备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利 差 收 益 。 对 于 跨 市 场 发 行 的 国 债 ,由 于银行 间和交 易所 市场构 成差异 ,还 可获得 跨市 场交 易的套 利收益 。国 债及中 央银 行 票据 具备良 好的抵 押回 购融资 功能, 对放 大基金 资产 投资 ,应急 大额基 金赎 回起到 流动 性支持作用 。 4、新股申购 策略 历 史经 验表明 ,由 于股 票一、 二级 市场价 差的 存在 ,参 与新 股申购 能够 取得 较高的 收 益回 报。本基金 将充分研究 首次公开发 行(IPO) 股票 及增发新股的上 市公司基本 面,根据股 票 市场 整体定 价水平 ,估 计新股 上市交 易的 合理价 格, 同时 参考股 票一级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 ,在 此基础 上谨慎 参与 新股申 购,从 而在 承担有 限风 险的 基础上 获取股 票一 、二级 市场 价差收益。 本 基金 通过新 股申 购所 获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及其 合理的 内在 价值 判断, 在 其可上市交 易或流通 受限解除 后不超过3 个月的 时间 内卖出。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2)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债券市场 的影响 ; (3)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以及证券 市场政 策; (4)债券发 行人财务 状况、行 业处境、 经济和 市场 需求状况; (5)货币市 场、资本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 及未来 走势 。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实行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 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 金的重大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投资范围 内 制定 并实施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向交易 管理 部下达 投资 指令 。交易 管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指 令。 具体投资管 理程序如 下: (1)基金经理根 据市场的趋 势、运行的 格局和特点 ,结合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和 投 资风 格拟定投资 策略报告 ,并提交 给 A 股基 金投资决 策委 员会。 (2)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 会审批决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大类资产 分布比例、 组合基 准久期和回 购比例等 重要事项 。 (3)基金经理根 据批准后的 投资策略确 定最终的资 产分布比例、组 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 投资分布方 式等事项 。 (4)基金经 理对已投 资品种进 行跟踪, 对投资 组合 进行动态调 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益 率×8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 收益率×20% 。 本基金选择 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的理由如 下: 1.公允性 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复合型 基准 ,在设 定该 基准 时选 取了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数 和 中 债国 债总全 价指数 。上 述两个 指数分 别反 映我国 企业 债市 场和国 债市场 整体 价格和 投资 回 报情 况,其 样本与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具有 较高一 致性 ,能 够比较 贴切地 体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 征。本基 金在设定 复合基准 时对 上述两个指 数分别赋 予了 80%和 20% 的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权 重, 客观反 映了本 基金 在信用 债券市 场处 于中性 情况 下的 资产配 置比例 ,可 以比较 公允 地反映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管理 能力。 2. 易于观测 性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的 情 况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公开 发布,易 于观察, 任何投资人 都可以使 用公开的 数据经过 简单的算术 运算获得 比较基准 。 3. 指数发布 主体的权 威性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所 采用 指数的 发布 主体是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公 司是 财政部 唯一授 权主 持建立 、运营 全国 国债托 管系 统的 机构, 是中国 人民 银行指 定的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登记、 托管、 结算 机构和 商业 银行 柜台记 账式国 债交 易的一 级托 管人。4. 指 数的知名 度 中 债企 业债总 全价 指数 和中债 国债 总全价 指数 在市 场上 具有 较高的 知名 度, 被广大 投 资人所认同 ,并且已 被越来越 多的证券 投资基金 使用 。 5. 不 可操纵 性 由 于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所采 用指 数具有 较高 的市 场代 表性 ,遵循 客观 的编 制规则 , 具有较强的 知名度和 权威性, 也保证了 该指数的 不可 操纵性。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或 者未来 市场发 生变 化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 用,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市 场发 展状况 及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在履 行 相应 程序的 前提下 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整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更 须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按有 关规定及 时公告, 并报 证监会备案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 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低 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 票型 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三 年 (含三年) 的时间内 封 闭运 作、封 闭期结 束后 开放的 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保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制: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1)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80% ,其 中 投资 于信用 债券 的资产 占基 金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80% ;投资 于权 益 类 金融 工具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过 20% ; 基金 转入开 放期 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规定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的,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的股 票发售总量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1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它比例限 制; (13 )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 管政策等 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所约定的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 更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本基金 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 、 (8 ) 、 (10 ) 、 (11 ) 项 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9,846,379.60 84.68 其中:债券


29,846,379.60 84.68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3,800,000.00 10.78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8,374.86 2.92 8 其他资产


571,332.61 1.62 9 合计





35,246,087.07





100.00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 通股 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06,840.00 5.8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806,840.00 5.88 4 企业债券 9,571,097.00 31.1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8,074,100.00 58.78 6 中期 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394,342.60 1.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846,379.60 97.06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1800288 18 国药控 股SCP003 30,000 3,012,600.00 9.80 2 011800265 18 申能股 SCP001 30,000 3,011,100.00 9.79 3 011800535 18 苏交通 SCP008 30,000 3,010,500.00 9.79 4 011800526 18 华能 SCP004 30,000 3,009,300.00 9.79 5 143192 17 邮政 03 30,000 2,989,200.00 9.72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国债期货 。 10.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不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0.2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 有股票, 因此本基金 不存在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85.3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814.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5,438.14 5 应收申购款 50,695.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1,332.61


10.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32 三一转债 368,220.00 1.20


10.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10.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6.29-2010.12.31 6.70% 0.24% -3.44% 0.12% 10.14% 0.12% 2011.01.01-2011.12.31 -0.70% 0.22% 0.03% 0.11% -0.73% 0.11% 2012.01.01-2012.12.31 9.62% 0.10% 2.16% 0.07% 7.46% 0.03% 2013.01.01-2013.12.31 1.15% 0.10% -3.62% 0.09% 4.77% 0.01% 2014.01.01-2014.12.31 15.24% 0.25% 6.13% 0.12% 9.11% 0.13% 2015.01.01-2015.12.31 10.67% 0.30% 2.13% 0.09% 8.54% 0.21% 2016.01.01-2016.12.31 0.72% 0.09% -6.59% 0.11% 7.31% -0.02% 2017.01.01-2017.12.31 0.79% 0.06% -8.89% 0.08% 9.68% -0.02% 2018.01.01-2018.6.30 2.28% 0.10% 0.53% 0.06% 1.75%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0.06.29) 起 至 2018.6.30 55.57% 0.18% -11.79% 0.10% 67.36% 0.08%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 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工 作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工作 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原因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差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原 因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在上述第3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 ,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 方式;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年至 多 12 次, 至少 1 次; (5)在符合上述 收益分配条 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基金年 度 已实现 收益的百分 之九十。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的 ,收 益可不分配 ; (6)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本基金封 闭期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收 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期末( 即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 供分配利润 的 60% ; (2)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 再投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选择红 利再投资 方式的投 资者其红 利 所转换的基 金份额免 收申购费 用; 若投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只能采取 现金 红利的分配 方式, 投资人 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 方式, 具体收 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4)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6)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基金上 市初费和 上市月费 ; (9)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和银行 账户维护 费;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 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 用主要包 括基金的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转换费等 , 上述费 用 具体的费率 、 计算 公式、 收取使用 方式等内 容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 书 “六 、 基金 的募集” 、 “八、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封 闭期限 为三 年,封 闭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本基 金在封闭 期结束后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 在符 合一定条 件的前提 下, 可以 转换运作方 式, 提前成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本基金封闭 期已于 2013 年 6 月27 日结 束, 自 2013 年 6 月28 日 起, 本基金 的运作 方式 由“创新型 封闭式” 转换为“ 上市契约 型开放式 ”。 ( 三)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后,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基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相关 事宜并不 因基金转 换运作方 式而发生调 整。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 入场内上 市交易。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 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就更换 会计 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 深 圳证 券交易所有 关信息披 露的 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 信息,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 站”)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上市交 易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2. 基金上市 交易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3.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 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 募;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7.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8. 基金募集 期延长;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10.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1.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2.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3.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 生变 更;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 本基金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8.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9.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 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 的影响, 投资 人持有本 基金可能盈 利, 也可能亏 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同时 适度 参与股票及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 要有以下 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导致 证券价格 波动,影 响基金收 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也呈现 出周期性 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 波动并影 响股票和 权证的投 资收益, 基金 的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 。 3. 利率风险。 当 金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 引起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变化, 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水平, 造 成股票和 权 证市场走势 变化, 进而 影响基金 的净值 表现。 例如当 市 场利率 上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价 格 将 下降, 若 基金组合 久期较长 ,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人如 果不能或 拒 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履行 合 约规定的其 它义务, 或 者其信用 等级降低 , 将会导 致债 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 所获得的 收益将主 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 受通货膨胀 的影响以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 际收益下降 。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按 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 现偏 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 市场 利率下降时, 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 金将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所得 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 的风险加 大; 反之 , 当市场 利率上升 时 ,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大, 但是利息 的再投资 收益会上 升。 8. 经营风险。 它 与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活 动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 流的不确 定性 有关。 债券发 行人期间 运营收 入变化越 大, 经营风 险 就越大; 反之 , 运营收 入越稳定 , 经营 风险就越小。 此外, 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 申购,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可能 导致其新股 上市价格 涨幅收窄 甚至股价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基金参 与股票投 资的收益 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造 成管理风 险。 基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对 基金 收益水平也 存在影响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表现在两 个方面。 一 是在某种 情况下因 市 场交易量不 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 流 动性不佳, 可 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转变 为现 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 实现; 二是在本基 金的开放 期内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 将会 导致基金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或 迫使 基金以不适 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 证券,使 基金的净 值增 长率受到不 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由于本基金所 持有的固 定收益 类资产主 要投资于 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资 券、 地方政府债 券、 商业银 行金融债 券、 商业 银行次级 债 、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 分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等除国债和 中央银行票 据之外的、非国 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本 基金相对 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 金而言面 临着 相对更高的 信用风险 。 2. 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3 年内为封闭 期,在此期 间持有人只能通 过证券交易 所二级 市场交易卖 出基 金份 额变现。 在证 券市场持 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 场交易不 活跃等情 形下, 有 可能出现基 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 易价格低 于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即 基金折价 交易, 从而 影响 持有人收益 或产生损 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 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 的电脑系统 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 或不 可抗原因出 现故障, 由此给基 金投资带 来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 度 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 其他不可 预见或不 可抗力因 素导致的 风险, 如战 争、 自然灾害等 会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 募;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依据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直接转换 运作方式 的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0)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依照 《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见附 件二。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 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 此服务的 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 站、 语音电话、 手 机网 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 户情况。 纸 质对账单 按季度提 供 , 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 人寄送。 电子 对账单按 月度和季 度提供, 包括微 信、 电子邮件 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 可根据需 要自行选 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在本基 金封 闭期内,其 分红方式 为现金分 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它的分红 方式。本基 金封闭期满 并 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其 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 红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本基金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的分 红方 式为现金分 红, 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相关规定 。 (三)咨询、查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 和交 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查 询密码, 为充 分保障投 资人信息 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 字加字母 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登录 公司 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基 金管 理人利 用自 已的 线上平 台定 期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经 理 (或投资顾 问)交流 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说明 书以来涉 及本基金 的重要公 告: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月28 日披露了《 关于 修订公 司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及调整 赎回费的 公告》 , 修订后 的 《基金 合同》 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 生效, 但 为不 影响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合同 》中“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 的条 款将于2018 年 4月1 日起正 式实施。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6月11 日披露了《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 下 部分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最低金额 的公告》 ,自2018 年6月12 日起调 整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的最低 金额为10 元。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 华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银华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3. 《银华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投 资人可在 营 业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二)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依据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直接转换 运作方式 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封闭期 内基金的 扩募; (11)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就未经 公告的事 项 进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提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意 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5)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的 或经验 证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本 基金依据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直接转换运 作方式的除 外 ) 、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关 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 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 于 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9) 、(10)项 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 募;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依据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直接转换 运作方式 的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 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0)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依照 《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股 票、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包括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 债券、 商 业银行金 融债券、 商 业银行次级 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券 (含分 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具 。 本基金也可 投资于股 票、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权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金融工 具,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 场股 票首次公开 发行或新 股增发, 并 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 换 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票、 因持 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 证、因投 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 债而产生 的权 证。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 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 行金融债券、商 业银行次级 债、可转换 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 国债和中 央银行票 据之外的 、非国家 信用 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其 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 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80%; 投 资于权益 类金融工 具的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20%; 基金转 入开放期 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在 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 本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 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的,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的 股票 发售总量; 10.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它 比例限制 ; 13 .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 更,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 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本基金在 履 行相关程 序后,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 (10 ) 、 (11 ) 项 外, 因 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 关事项签 订补充协 议,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 监督。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 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 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银华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