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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A(163816)

中银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转债增强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八 月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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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4 月27日 证监许可 【2011 】608 号 文核准 , 基金 合同于2011 年6 月29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 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 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8 年6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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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十、 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 风险揭示 ........................................................................................................ 80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6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 88 二十二、 托管协议摘要 ........................................................................................... 10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0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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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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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 合同 :指 《 中银 转债 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金 签 订之 《中 银 转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 银 转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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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机构 16.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 人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 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人: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人、 机构 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4.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25.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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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8.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 则》 :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 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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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4. 摆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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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 要 人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 国籍:中国 。英国伦敦 大学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 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 Chao)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 事会秘书 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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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 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 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 籍:中国。 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 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以及其亚太区 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 经营范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 (股票及固定收益) 、 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 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 会计学教授、 副教 务长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籍: 英国。 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 ,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 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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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 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研究生学历。 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察长。 国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 家 文(ZHANG Jiawen ) 先 生, 副执 行 总裁 。国 籍 :中 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 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 ) 先生, 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 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 、 基金经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ED),经 济学硕士。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研究员,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银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中银增利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至今任中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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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今任中 银新回报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多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至今任中 银恒利基金基金 经理。具有 20 年证券从业 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三)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的姓 名 及 职务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总裁)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 (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 张 发 余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 方 明 (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 李 丽 洋 ( 财 富 管 理 部 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四) 上 述 人 员之间 均 不 存在近 亲 属 关系。 (五) 基 金 管 理人的 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 基 金 管 理人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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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 金 管 理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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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确 保 公 司 对 外 信 息 披 露 及 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行业监管规则;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是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风 险 评 估 是 确 定 可 能 偏 离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业 务 领 域 以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其 实 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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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段;


(4 ) 信 息 沟 通 是 指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 确 保 获 得 真 实 、 及 时 、 完 整 的 经 营 信 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 内 部 监 控 是 一 个 动 态 调 整 的 过 程 。 公 司 定 期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 ) 董 事 会 层 面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稽 核 委 员 会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 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层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执 行 总 裁 负 责 , 协 助 执 行 总 裁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 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 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 汇报;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还 于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框 架 下 针 对 公 募 基 金 、QDII 及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 基本投资策略 和原则, 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 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 事项。


(3 )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 负责对公 司各项业务 (含决策程 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 相关制度 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 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 堵塞 漏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合 规 部 与 审计 部 , 分 别 通 过 事 前 防 范 、 事 中 监 督 与 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 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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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控制的作业流程。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通 过 检 查 、 评 价 和 控 制 各 项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 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 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 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 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 )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 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 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营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建 立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会 计 与 公 司 会计 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 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 风控 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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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ⅴ )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 操作风险控制: 包 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 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 告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内部 审计控制: 包括制定 审计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 印制 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 估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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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 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 :600036 ) ,是 国 内第 一 家 采用国 际 会 计 标准上 市 的 公司。2006 年9 月又 成 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 香港 联 交 所挂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24.2 亿H 股。截至2018 年3 月31日, 本 集团总资产62,522.38 亿元 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 , 权重法下 资本 充足率12.79%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 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有员工 81 人。 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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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信守 承诺” 的托管 核心 价值, 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 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持 续 稳 健 发展 , 社 会 影响 力 不 断 提升, 四 度 蝉 联获 《 财 资 》“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6 月招 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成 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 十佳金 融产 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银行”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 全 功能 网上托 管银 行2.0” 荣获《 银行家 》2017 中 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 行家》“ 中国 年 度 托管银行奖” ,2018 年1 月 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 奖项, 同 月招商银行“ 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 年 度银监会系统“ 金 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招商银行 荣获公募基金20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 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 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 银行零售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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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 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 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本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 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 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 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 程优化 、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64 只开放式基 金 。


( 四 )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 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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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全体人员参与。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均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营为出发点,体现“ 内 控优先” 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适 应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够 随 着 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 立 的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在 实 现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险领域。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能 够 实 现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保证资 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运作。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 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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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数 据 传 输 和 保 存 方 面 有 严 格 的 加 密 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 并 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 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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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发售 机 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26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 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 客户端 (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 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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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网址: http://www.boc.cn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王佺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http://www.ccb.com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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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姚建英 公司网站: http://www.cmbc.com.cn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 刘 军祥 公司网站: http://www.hxb.com.cn 9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 层、六层至九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三 层、六层至九层 法定代表人: 陈孝周 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王 晓明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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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http://www.cib.com.cn/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姚巍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吴韵琪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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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林晓东、王虹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李明霞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武汉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 大厦 B 座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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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徐小琴、肖克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汤 迅、侯艳红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95517 联系人:





郑效义、杨天枝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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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张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bhzq.com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话: 95318 公司网站: http://www.hazq.com 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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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联系人: 王霖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蒋 刻真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罗春蓉、 肖婷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 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31)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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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2)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3) 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34)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35)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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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36)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 计 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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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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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 经 2011 年 4 月 27 日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 】608 号文件核 准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 开始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 币 1.000 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截 至 2011 年 6 月 24 日 募 集 结 束 共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2,609,435,161.67 份,有效 认购户数为 12220 户。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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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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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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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 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 务, 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7 月 23 日 发布的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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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 与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投资人申购时, 每次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在直 销网点的每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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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对 投 资 人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注 1 : 就赎 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类推。 注 2 : 上述 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 取基金赎回费用; 除持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外,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 申购费率 A 类 基 金 份额 B 类 基 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 Y<7 日 1.5% 7 日≤Y<1 年 0.10% Y≥7 日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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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 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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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赎 回 费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费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至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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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生 除上述第 4 、6 、7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 赎 回或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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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具 体按上述(2 ) 方 式 处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 、 (2 )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视为通知送达基金份额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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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持有人。 (十二) 暂 停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和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 的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七) 基 金 的 冻结与 解 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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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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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九、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一)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 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注 册 登 记业务 办 理 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 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 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 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人 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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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利 用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品 种 兼 具 债 券 和 股 票 的 特 性 , 通 过 “ 自上而下” 宏观 分析和“ 自下 而上” 个券选择的有效结合来实施大类资产配置和精选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控 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它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金融债、 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回 购 等。本基 金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证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投资于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的 宏 观 分 析 实 现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战 略 及 战 术配置, 达到在不同市场周期下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通过“ 自下而上” 的个券分析充 分挖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 并辅以精选其他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投资品种, 增强 本债券型基金的收益稳定性及超额收益能力。 (四) 投资策略 1.“ 自上而下“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投资于股票(含 一级市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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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走势、 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信 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 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 内的风险收益特征, 进而在债券 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 的风险水平。 通常, 在经济从复苏到繁荣时, 股票市场将进入牛市, 在这两个阶段, 权益资产的收 益率都超过固定收益类资产。 当经济从滞涨到衰退时, 债券市场开始逐步向好进而进入债 券市场的牛市。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调整可以提高产品的收益 水平。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 结合量化的经济指标综 合判断经济周期的运行方向, 决定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 分析的内容包括: 影响 经济中长 期运行的变量, 如经济增长模式、 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 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 如 宏观政策、 货币供 应、CPI 、PPI 、M1 、M2 等; 市 场自身的指标, 如可转换公司债的转股 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 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债券市场其它品种的信用利差、 期限利差、远期利率和股票的估值指标等。 2. “ 自下而上”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法挑选个券和个股。 在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债券的估值水平、 剩余期限、 正股基本面、 信用风险程度 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 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 进一步 考虑正股基本面与可转换公司债估值水平的配比、 公司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其它普 通债券的收益率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并且根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成长前景 向好、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品种。 (1) 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主要配置在可转换公司债来获取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部分的投资策略 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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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 (以下简称“ 可转债” ) 兼有股性和债性两方面的属性。 本基金管理人将 认真考量可转债的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 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 可转债。 针对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本基 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 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 通 过考量利率水平、 票 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经典 期权定价 模型, 量化其转换权价值, 并予以评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 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具体策略如下: A. 可转债投资的行业选择 可转债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两大块: 转股价值和估值水平的提升, 前者与正股价格紧 密相连, 后者与转股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可转债收益与其正股收益有 较强的相关性,同时可转债还有其自身特点,特定情况下其走势还可能背离正股的走势, 因此,本基金在股票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定的可转债分析方法和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投资的行业类别选择上, 可转债投资收益的来源是分析的根本出发点, 根据 收益来源的特征进行行业选择, 以有效地完成可转债的配置。 首先, 可转债与股票形成联 接, 正股的变动从本质上影响着可转债的表现, 因此需要根据 股票市场周期和经济周期的 相关性, 确定可转债市场所处的投资环境和预期表现。 具 体来说, 先 从宏观环境大势确定 未来经济运行态势, 进而分析和预测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 并确定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对 应股票市场各行业的表现, 以确定行业层面上的选择排序。 比如在经 济复苏阶段, 选择资 源类行业, 该类公司的股票表现相对更好, 对 应的可转债转股价值上升, 带动转 债价格上 涨, 从而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而在衰退阶段, 选择一些非周期性防御性行业, 如公 共事业、 食品等。 其次, 从经济层面确定好行业选择的排序后, 需进一步根据可转债市场 估值特点来最终确定该 配置哪些最有效的行业。 从估值方面看, 转股溢价率和正股隐含波 动率的提高是可转债价格上升的最主要因素, 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对旗下可转债转 股溢价率的支撑程度是不一样的, 正股的波动性也不相同, 比如当前成长性较快的行业其 未来获利能力相对较强, 市场对其关注度较高, 投资者会 有所偏爱, 此类行业会被给予相 对较高的估值,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形下, 此类行业的可转债能支撑更高的转股溢价率等,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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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可转债的估值水平会提升, 从而提升可转债的价格, 同时本基金会根据可转债当前价格来 评 估 当 前 估 值 水 平 是 否 已 经 体 现 了 其 自 身 可 支 撑 的 未 来 估 值 水 平 , 选 择 低 估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总体来看, 对可转债行业选择的分析是结合经济周期、 股票市场和可转债本身估值特 点等因素综合考虑, 结合数量分析, 最终确定 行业的排序, 挖掘出特 定时期下最优的行业 并进行合适的配置。 B. 可转债个券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 的权利, 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 因此从这方面看可转债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 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债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可转债的基础价值,即纯债价值, 该部分价值的计算与普通债券价值的计算方法一样, 即按照债券市场相应的收益率 水平将 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进行贴现即可。 可转债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期权价值的定价是可转债 定价的核心, 该部分定价涉及到对应正股的价格及其预期、 可转债发 行条款、 该 发债上市 公司基本面特征、 股价波动率等关键要素。 关于期权定价, 常用的模型有二叉树模型、 修 正的 BS 模 型等,本基金在分析期权价值的过程将结合定价模型、市场定性分析和定量比 较分析,充分考虑市场各时期的特征,合理地给出可转债的估值。 C.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般具有提前赎回、 修正转股价、 提 前回售等条款, 这些条 款在特定环境下 对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 例如, 当一段 时间内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 则发行该可转债的公司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议, 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 提高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转债价值,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 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 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 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本基金从公司层面进行分析,包括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 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融资需求, 站在企业方面看问题, 从而较好地把握企业在提前赎回、 修正转股价等方面的态度。 另外, 因增发或派息等而引起转股价变动, 不同的情 形会对转 债价值产生不同的影响,本基金可以通过有效分析相关信息而把握可能的投资机会。


D. 可转债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投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 可转债具有按规定转换条件转换成相应股票的权力, 因此需要有合理的 可转债转换成股票的策略, 本基金认为是否进行转股主要根据转股前后的价值对比进行判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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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断,一般来说包括如下情况: a )当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即一张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后卖出的所得收益大于转债 价格,本基金将抓住此套利机会,通过将可转债转股卖出而获得超额收益; b ) 当 因 正 股 价 格 大 涨 而 触 发 提 前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将 具 体 分 析 该 正 股 未 来 的 可 能 表 现 情况, 据此首先做出将可转债进行转股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然后进一步做出是继续持有 正股还是立即卖出的决定; c )当转债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所需要求时,本基金将合理地通过转股来保持高流通 性; d )通过可转 债转股能提升投资者收益的其他情况。


E.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类特殊的可转债品种, 与普通可转债不同的一点主要在于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在 上 市 后 债 券 部 分 跟 权 证 部 分 实 行 分 离 交 易 。 在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投 资 方 面, 本基金一般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上买入权证部分, 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 得部分权证, 本基金采取上市 后尽快卖出的策略以降低权证高波动风险。 在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纯债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 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 情况, 以及分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性, 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 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2) 其它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券资产。 在该部分投资管理上,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 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 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为组合增加最大的收益。 A. 期限结构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 自上而 下” 的进行资产 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 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 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 从而在 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B. 信用策略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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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 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 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C.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D.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 放大策略, 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 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时, 息差策略 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E. 资产支持证券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 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下 , 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分析来精选个股。 分析主要包括股票 的价值和成长性指标。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具体指标包括: 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股息收益率等。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公司的成长性, 具体指标包括: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中长期净利润增长率、内部成长率及历史增长率等。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步骤:


A. 对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从股票池中选择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股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 初步筛选出成长与价值股票 池。 B. 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 行 筛 选 , 应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法 , 确 定 优 质 成 长 股 与 优 质 价 值股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 进 一步分析, 选出基本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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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面较好的股票。 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行相对均衡的配置, 适度调整, 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 投资风险,降低组合波动,提高整体收益率。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 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五) 业 绩 比 较基准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 8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 天相转债指数 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 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未转股规 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能 够 很 好 地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 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 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天相转债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组合: 天相转债指数收 益率× 80% +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 险 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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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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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 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除 第 (6)、( 11)、( 14)、 (15) 项以 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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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不当利益。 (九)基 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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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一、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800,762.68 12.95 其中:股票 15,800,762.68 12.95 2 固定收益投资 97,665,005.61 80.06 其中:债券 97,665,005.61 80.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496,422.73 6.1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21,222.99 0.84 8 合计 121,983,414.01 100.00 (二)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88,685.28 6.76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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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005,589.00 2.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8,336.00 0.52 J 金融业 2,137,208.40 1.79 K 房地产业 586,420.00 0.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0,740.00 0.6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3,784.00 0.5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800,762.68 13.20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122 智飞生物 39,400 1,338,812.00 1.12 2 300450 先导智能 16,088 1,232,662.56 1.03 3 603368 柳州医药 23,600 1,193,924.00 1.00 4 000963 华东医药 18,100 1,185,550.00 0.99 5 601009 南京银行 145,020 1,184,813.40 0.99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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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6 300298 三诺生物 36,700 886,672.00 0.74 7 300003 乐普医疗 23,954 807,728.88 0.67 8 601888 中国国旅 14,000 740,740.00 0.62 9 300584 海辰药业 13,600 725,560.00 0.61 10 603367 辰欣药业 26,706 711,447.84 0.59 (四)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90,112.40 5.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90,112.40 5.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1,374,893.21 76.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7,665,005.61 81.59 (五)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68,510 18,279,964.80 15.27 2 128024 宁行转债 128,811 14,802,960.12 12.37 3 128016 雨虹转债 81,667 9,552,588.99 7.98 4 132013 17 宝武 EB 71,440 7,286,880.00 6.09 5 108601 国开 1703 62,920 6,290,112.40 5.26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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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 十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40,828.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1,524.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9,755.98 5 应收申购款 49,113.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1,222.99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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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 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8,279,964.80 15.27 2 128016 雨虹转债 9,552,588.99 7.98 3 110031 航信转债 4,099,931.40 3.43 4 128015 久其转债 3,425,301.00 2.86 5 128012 辉丰转债 3,140,343.18 2.62 6 123001 蓝标转债 2,381,211.96 1.99 7 113010 江南转债 2,378,745.30 1.99 8 113012 骆驼转债 2,347,597.50 1.96 9 113013 国君转债 1,548,342.00 1.29 1 、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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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二、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21% -7.91% 0.59% 7.7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42% 0.37% 2.91% 0.28% 6.51%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2% 0.84% -1.15% 0.51% 4.17%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0.40% 1.24% 44.96% 0.84% 25.4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02% 3.52% -19.01% 2.45% 40.03%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39% 0.88% -8.35% 0.57% -12.04% 0.3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9% 0.45% -1.35% 0.33% 2.54% 0.1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0.64% 0.91% 2.97% 0.60% -2.33% 0.3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88.10% 1.54% 2.39% 1.07% 85.71% 0.47%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 B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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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40% 0.21% -7.91% 0.59% 7.5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4% 0.37% 2.91% 0.28% 6.13%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4% -1.15% 0.51% 3.82%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60% 1.24% 44.96% 0.84% 24.6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52% 3.52% -19.01% 2.45% 39.53%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67% 0.88% -8.35% 0.57% -12.32% 0.3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3% 0.45% -1.35% 0.33% 2.18% 0.1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0.55% 0.90% 2.97% 0.60% -2.42% 0.3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83.30% 1.54% 2.39% 1.07% 80.91% 0.47%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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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三、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 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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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 依 据及原 则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 国证监会[2008]38 号 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值日无市价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 过定期校验, 确保估 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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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五)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量计算。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本基金 A/B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本 基金 A/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具 体 投 资品种 估 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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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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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七) 估 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 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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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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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 停 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 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特 殊 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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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最多为 6 次,每次每份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值;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6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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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 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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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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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B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5% ÷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除 管 理费 、托 管 费、 销售 服 务费 之外 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 关 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 销 售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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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 金 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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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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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少每周一次分别公告 A/B 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 开放日 A/B 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A/B 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上述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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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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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 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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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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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和 各 个 行 业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及 影 响 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6 、 信 用 风 险 :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 票 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不 按 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时 ,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 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 (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 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 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高 , 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 、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新 股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新 股 价 格 波 动 将 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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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 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三) 流 动 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面临持 有人赎回压力时, 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 将引起资产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 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 八章的相关约定。 2 、拟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 ,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 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 , 属 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市场, 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实行双边谈判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 逐笔成交。 银行间市 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 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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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 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 典型结算方 式 是 净 额 结算 。 交 易 所市 场 有 两 种交 易 方 式 :第 一 种 是 自由 竞 价 、 撮合 成 交, 即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 的 原 则 竞 价 成 交 ; 第 二 种 是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 对 于 在 上 交 所 进 行 的 单 笔 买 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现 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 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 及质押式回购交 易, 认定为大宗交易。 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 目前 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的方式可以互补, 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 差异较大 , 高等级的 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 低等级的信用债。 可转债市场 2017 年以来市 场大幅扩容, 从 500 多 亿增长到 2100 多亿, 存量 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超 80 只。大部 分可 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 将继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境内 A 股市 场的个股大部分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截至 2017 年 12 月 ,境内 A 股 上市公司超过 3000 家, 流通市值逾 40 万亿元,月 均成交额逾 9 万亿元。 3 、拟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 交易所债券、 可转债和 货币市场类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和 债 券 回 购 ) , 整 体 上 银 行 间 发 行 的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要 优 于 交 易 所 发 行 的 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 央票和政策性金 融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 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 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 (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公司债、 证 券 公 司 债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其 它 金 融 机 构 债 ) , 这 类 债 券 虽 然 信 用 资 质 较 高 , 但 成 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 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 债和公募公司债, 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 但这两类信用债的 流动性不同、 个券之间差异很大, 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 成交活 跃券种仍 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 似于银行间债券。 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证券公 司债和政策银行债, 这 几类债券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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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的成交量占比较小, 流动性一般。 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 交易 所发行量 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 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 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 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 但可提前支取 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 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 单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 在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较 为 活 跃 。 另 外 , 债 券 回 购 都 有 确 定 的 到 期 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 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 债券回 购的期限 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 交易品种不断增加, 市 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 可以 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境内 A 股市场流通市值大、 大量股票成交活跃, 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 4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 期赎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值; (6 )摆动定 价;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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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7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 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 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 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 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 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 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 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 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 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 四) 合 规 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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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五) 特有风险 1 、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固 定收益 类证券资产的 80% , 无 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可转债、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含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 和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这虽然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 也增加了一定的预期风 险水平。 ( 六)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2 、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环 境 控 制 、 人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问 题 、 内 幕 交 易 、 不 公 正 披 露 等 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来风险;


7 、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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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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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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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一)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 更换代销机 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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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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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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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1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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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 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 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2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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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 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 费率;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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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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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显 示,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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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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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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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4.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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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条 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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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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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和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 、 基 金的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 中 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更 内 容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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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因 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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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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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 基 金份额 的 登 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记 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 2. 取得注册登 记费; 3.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权利。 ( 四) 注册登记 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 专 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基金 账 户信 息负 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 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为 投资 人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 提供 其 他必 要服 务; 6. 接受基金管 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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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七、 违 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理 人由 于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投 资原 则行 使 或不 行使 其 投资 权而 造 成的 损失 等;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 不在 其能 控 制范 围内 的 基金 财产 中 证券 、债 券 等有 价证 券 等实 物的 毁损造成的损失;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偿 。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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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一 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 其 他事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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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二、 托 管 协 议 摘 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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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政府机构债、 金融债、 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回购等。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投资于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二 级市场股票投资)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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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可转换公司债 券 (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和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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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内 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除 第 (6)、( 11)、( 15)、 (16) 项以 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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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进行改正,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1. 本 协 议所 称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与上 文规 定 的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定 义 不一 致 ,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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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并 应至少于拟发送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 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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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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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 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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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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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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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 A/B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 估值依据 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 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 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估值 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 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 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如 估 值 日 有 市 价 的 , 应 采 用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投 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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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 过定期校验, 确保估 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具体投资品 种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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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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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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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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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规定为准。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变更 、 终 止 与财 产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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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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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6.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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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 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 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 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 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 ,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按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发 送 。 纸 质 对 账 单 每 半 年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账号查 询” 按钮,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 3 )发送电 子 邮件至基 金 管理人客 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 中 注 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 对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 短 信 对 账 单 、 纸 质 对 账 单 ) 、 寄 送 周 期 ( 月 度 、 季 度 、 半 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 :www.bocim.com )办 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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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 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 日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 信息、 公司 旗下基金定期刊物 等。 业务开通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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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四、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8 年 1 月 2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2) 2018 年 1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申购、定投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3)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4) 2018 年 1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5) 2018 年 2 月 2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8 年 2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8 年第 1 号 ) 》 7) 2018 年 2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 8) 2018 年 2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赎回 转申购相关手续费优惠的公 告》 9)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关于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10)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2018 年 3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13) 2018 年 3 月 30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 14)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 宜的公告》 15) 2018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 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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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6) 2018 年 4 月 23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7)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电子直销平台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8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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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 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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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 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