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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161715)

大宗商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6 月 28 日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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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 2012 年3 月5 日《关 于核准招 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283 号 文)核准 公开募 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招 商中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五 年 后 , 即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已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 “招商 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证商品
A 、中证商品B 的基金 份额 已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本 基金为契 约型开 放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五年 内为分 级运 作期, 本基金 分离 为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种 份额 类别,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具有低 风险、收 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 招商中证商 品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预
期 收益 的特征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满 五年 后,即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本基 金直 接转换 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 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28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已于2018 年7 月11 日 复核了本 次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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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份额 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 规则 ........................................................................................... 40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3 
§ 8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44 
§ 9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53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5 
§ 11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57 
§ 12 基金的 投资 ............................................................................................................................. 59 
§ 13 基金的 业绩 ............................................................................................................................. 69 
§ 14 基金的 财产 ............................................................................................................................. 70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1 
§ 16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76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77 
§ 18 基金份 额折算 ......................................................................................................................... 80 
§ 19 基金合 同生效满 五年后的 基金份额 转换 ............................................................................. 89 
§ 20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91 
§ 21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2 
§ 22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7 
§ 23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04 
§ 24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7 
§ 25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4 
§ 26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8 
§ 27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0 
§ 28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41 
§ 29 备查文 件 ............................................................................................................................... 142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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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 法 规和 《招商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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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及 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招 商中证大 宗商品 股票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中 证商品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 《招 商 中 证大 宗 商品 股票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流动性风 险规定》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份额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份额 基金份额分 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 招商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其中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率不 变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 年基准收益 率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 “同 期银行 人民币 一 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税 后)+3.5%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当年1 月1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为准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所在 年度的年基 准收益率 为 “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布 的 金 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年 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税 后)+3.5% ”。 每份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 证招商中 证商品A 份额 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 , 如在某 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 金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 下, 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 金的 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本基 金发售 、申购 、赎 回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代 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 认、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司 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 “ 场外” 和 “场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认 购 (场 外认购的 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 招商中 证商品 份额)、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购 (场内 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 确认为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上市交 易、 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的 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通 过场内 或场外 购买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行为 。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 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 的手续 , 通过 场内或 场外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行为 。 招 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 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不超过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中 证商品 份额、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行 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 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 户 注册登记系 统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注册 登记 系统, 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认 购、 申 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与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之间 的配对转 换 , 包括 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 两份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一份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 一份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 额与一份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两份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标的指数 中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有期间的 公允价值 变动、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分级运作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满 五 年 的 对 应 日 之 期 间,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分级 运作期内 , 本基金 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种 份额类 别,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的 提前终止 日, 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T 日本基 金两级基 金份额的 估算 价值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 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 算价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 不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 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 天)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 一年) 的 债券回购 ; 期限 在一年以 内(含 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 据;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 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 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兼招 商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 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 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渠道财 富管 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助理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 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侯 昊先 生, 硕士 。2009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风 控 经 理 ,量 化投资 部助理 投资 经理、 投资经 理, 现任量 化投 资部 副总监 兼招商 中证 白酒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今 ) 、招商 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 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 、招商央视 财经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招 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9 月 5 日 至今) 及招商中证 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9 月5 日 至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5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陈 剑波先生 ,管理时 间为2017 年6 月 29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易部 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6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但是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 的(1)-(6 )项为引用 当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 有关禁 止 性规 定,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7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 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略 和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 查情 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评 估 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 理机制。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 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 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督 和风 险控制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道德规 范和行为 准则、自 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 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8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 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9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0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 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4.2 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8 年6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1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 行连续十 五年获得 香港《亚 洲货币》、 英国《全 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61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 项 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 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2 4.4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 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 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3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 效考核 和激 励机 制,树 立“以 人为 本”的 内控 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4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5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场外 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6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 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7 联系人:赵 姝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郑 鹏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 婷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8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2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 准文号: 证监基金 字【2003 】25 号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1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3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4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云湾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锦 康路 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 泽杰 统一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地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 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 文婕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5 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 阿婷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6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 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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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7 深圳前海微 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桃园 路田厦金 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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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凤凰金信( 银川)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 海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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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 金销售( 上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8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1.2 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 内销售机 构为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 查询)。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39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010 )59241188 传真:(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 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0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6.1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简称“招 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 商中证 大宗商 品股 票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简称“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 。其中,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 的比 率不变。 6.2 基金份额 的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后,本 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 内认购的 全部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别 , 即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 证商品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商品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比例 ,招商中 证商品A 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 ,招商 中 证商品B 份额 在场内基 金初始总 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 为 50% , 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 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 市交易。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商 品B 份额交 易代码不 同,只 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 独进行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其 场内 申购 的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 拆成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投资者可 按 1 :1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 额申请合 并为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后赎 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不进 行 分 拆, 但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 其分拆成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商 品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资 者可按 1 :1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合并 为招商中 证 商品份额后 赎回。 6.3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1 本基金份额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具有不 同 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即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风险 和收益 特性不 同。 在 本基 金的分 级运 作期 内,本 基金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对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分别 进行 参考净值计 算,招商 中证商 品A 份 额为 低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 资 产优先确保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的本 金及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 收益;招 商 中证商品B 份 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 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 在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 益 后,将剩余 净资产计 为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净 资产 。 在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 期内,招 商 中证商 品A 份额和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 算 规则如下: 1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3.5% ”,同 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以当 年 1 月1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为准。同 期利 息税率以当 年1 月1 日时 点执行的 利息 税 率为 准。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的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 (税后)+3.5% ”。年基 准收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 作日对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 进行参考净 值计 算。 在进行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和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 计算时,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确 保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的本金 及招商中 证 商品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之后 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的 净资产。 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累计 约定日应 得收益 按依据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日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应 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 3、每 2 份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分别计 入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总额和 招商中证 商 品B 份额总额 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并将 分别按分离 后的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的份额 数享有获 得份额折 算的权 利,每 2 份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等于 1 份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和 1 份招 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之 和;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 年度或分级 运作期的某一完 整会计年度 内,若 未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 ,则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 益 的天 数按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计算日 或该 会计年 度年 初至 计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若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在参 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 的 天数应按照 最近一次 该会计年 度内不定 期份额折 算日 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2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 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 下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 的风险。 6.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净 值计 算规则以及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 下 公式分别计 算 T 日各基金份额 的单位 净值和参考 净值: 1、招 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 数为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 额和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之 和。 2、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 1 A B NAV NAV NAV ? ? ? 商品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 T=1,2,3 ……N ; N 为 当年实际天 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 年度 内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 ; 商品 NAV 为 T 日每份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A NAV 为 T 日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R 为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 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3 §7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 〕283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 。募集期 从2012 年 5 月 21 日起到2012 年 6 月 21 日止,共募 集 1,063,256,320.96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总户数 为 4,752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6 月 28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4 §8 招商 中证 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可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进行申 购 与赎回。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 ,不接受 申购与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 外 代 销机 构,投 资者可 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场外申 购、赎 回 业务。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 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 资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即投资 者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 公告。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场 内业 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场 外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 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招 商中证商 品份 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2、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 的时间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5 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公告。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 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如因 申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 金发 售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 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6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在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 代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场外赎回 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场 内赎 回时, 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份额余 额为 1 份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 的,需一 并全部赎 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上限进 行限制; 4、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满五年 ,本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者在 办 理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场内申购 时,单笔 申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投资 人办理招 商中 证商品份额 场外申购 时,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 费)。通 过直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为50 万元 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本 基金直 销中心 及电 子商务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酌 情调 整。 5、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7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并应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 购费率根 据申购金 额设定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 购费率由 基金代销 机构比照 场外申 购费 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 回费率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该部 分基 金份额的时 间分段设 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场内赎 回时 ,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对其他 投资 者的赎回费 率为固定 0.5% 。 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除此之 外, 扣除赎回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 ,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8 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其 中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计入 基金 财产; 通过 场 内方 式申购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采 用截 尾法保 留到 整数 位,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资金 返还投资 者。 例: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60,000 元申 购基金份 额, 对应申购费 率为1.2% ,假设申 购 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额 =59288.54/1.068=55513.61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55513.61 份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 产。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49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且 持有时 间大于 7 日不满 1 年,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申请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 场外赎回 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且持有时 间 大于7 日不满1 年,假 设赎回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登 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申 购的 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或 转换转出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0 (4)因基金收益 分配、或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 件 等原 因,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7)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8)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9)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1)- (6)、(9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 申购款项退 回至投资 者账户。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若 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对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的赎 回申请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按 每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 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1 同时,在出现上 述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 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 停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的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 日本 基金基金总 份额 (包括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若 进行 上述 延 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 ,将 自动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其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同 时以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2 本基金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 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8.12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13 基金的 转换 为 方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下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的 有关规 定选 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 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 并公告。 8.14 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 定。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3 §9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上 市交易。 9.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9.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在 确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9.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4、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9.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4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在深圳交 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 市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 行。 9.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5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相 关业 务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申购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只能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不能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但 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合 并为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后 再申请场 内赎回。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 点)时, 须办理已 持有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上 市交易或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10.3 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6 10.4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 过户、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质押、 冻结 与解冻 等,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等相 关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如 本合同 的有 关约 定与上 述规定 不一 致,以 该等 规定为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7 §11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 换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分 级运 作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 配对转换业 务。 11.1 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与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 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两份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份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一份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 场内份额的 行为。 11.2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1.3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招商 中证商 品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不超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配 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 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11.4 份额配 对转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场内份 额必 须是偶数。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8 3、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商品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相 等。 4、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 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招商中 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1.5 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11.6 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11.7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可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 务公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59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12.2 投资理 念 指 数化 投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本 获取 良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 资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 动性与投资 性的指数 可以有效 分享该指 数所代表 的股 票市场中的 投资机会 。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指 数的 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新 股 (含 首次 公开发行 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 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成份 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 9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12.4 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指 数为 标的指 数,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主要 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来 拟合 复制标 的指 数,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以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净 值收 益率与业绩 基准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或因 某些 特殊情 况导致 流动 性不足 ,导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0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 适 当 变 通 和 调 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 差。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 方法寻求替 代。基金 管理人运 用以下策 略构造替 代股 组合: (1)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 替代股票所 属行业,基 本面及规模相似 的原则,选 取一揽 子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 作为替代 股备选库 ; (2)相关性检验 :计算备选 库中各股票 与被替代股 票日收益率的相 关系数并选 取与被 替 代股 票相关 性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组 合, 以组合 与被 替代 股票的 日 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最大化为 优化目标 ,求解组 合中替代 股票的权 重, 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本 基金 管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末 、季 度末 定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度管理 方案。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货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中 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资 ,以 改善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 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目 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管 理, 如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分 红等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2.5 标的指 数与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 指数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中证 大宗商 品股 票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中证 大 宗 商品 股票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更 等事项 导致 中证大 宗商 品 股票 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 更 标的 指数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公 告。若 变更 标的指 数对 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 无实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更 、指 数更名 等事 项)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1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大 宗商 品股票 指数 收益 率×9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5%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 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12.7 投资决 策流程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负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面 的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原 则; 决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大 调整应 对决 策、其 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 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1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相关 研究分 析报 告, 定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召 开投资 决策 会 议,决策相关 事项。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2、基金经理 依据指数 编制单位 公布的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 ; 3、基金经理及风 险管理部定 期对投资组 合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进行 跟踪和评估 ,并对 风险隐患提 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 指数成份股 或权重变化 情况、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股 派息情 况等,适时 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监 控,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 理等相关 人员,以 供决 策参考。 12.8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2 1、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3、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人 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6、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8、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 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 况、交易 目的及对 应的 证券资产情 况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3 除上述第 3、6、7 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12.9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上 述禁 止行为 属于 引用 当时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关 禁止 性规 定,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制。 12.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12.11 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12.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来 源于 《 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第1 季度报 告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053,843.26 93.94 其中:股票 48,053,843.26 93.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2,996,899.75 5.86 8 其他资产 105,661.35 0.21 9 合计 51,156,404.36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4,131,768.99 8.17 B 采矿业 15,100,865.61 29.88 C 制造业 27,279,032.08 53.9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367,178.58 2.70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5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878,845.26 94.73


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74,998.00 0.35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4,998.00 0.35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6 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614 鹏起科技 79,201 804,682.16 1.59 2 600309 万华化学 21,783 793,772.52 1.57 3 600673 东阳光科 70,279 716,143.01 1.42 4 000930 中粮生化 52,900 705,686.00 1.40 5 603799 华友钴业 5,800 687,532.00 1.36 6 002078 太阳纸业 56,532 621,852.00 1.23 7 603993 洛阳钼业 72,234 612,544.32 1.21 8 000975 银泰资源 42,584 609,377.04 1.21 9 002428 云南锗业 45,509 600,263.71 1.19 10 002311 海大集团 24,562 593,909.16 1.18 3.2


报 告期末积极投 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693 *ST 华泽 128,675 174,998.00 0.35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7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要通过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 平,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 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 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除鹏起 科技 (证 券代 码 600614) 、 万华化学 (证券代 码 600309 ) 、银 泰资源( 证券代 码 000975 )外其他 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 形。 1、鹏起科技 (证券代 码 600614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发布 公告称, 因未 及时披露公 司重大事 件,未依法 履 行职责,被 上海证券 交易所通 报批评。 2、万华化学 (证券代 码 600309 )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发布公 告称, 因未 依法履行职 责、重大 事故,被 安监 局处以罚款 。 3、银泰资源 (证券代 码 000975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8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财 务会计报告 违规、 未及 时披露公 司 重大事件、 信 息披露虚 假或严重 误导性陈 述及资金 占 用, 被中国证 监会地方 监管机构 处以警 示。 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 策程序的 说明:本 基金为指 数型 基金,因复 制指数被 动持有 ,上 述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 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626.8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2.88 5 应收申购款 66,421.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5,661.35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 告期末指数投 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614 鹏起科技 804,682.16 1.59 重大事项 2 600309 万华化学 793,772.52 1.57 重大事项 3 000930 中粮生化 705,686.00 1.40 重大事项 11.5.2 期 末积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69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8-2012.12.31 -2.50% 1.39% -4.86% 1.56% 2.36% -0.17% 2013.01.01-2013.12.31 -20.23% 1.43% -19.83% 1.44% -0.40% -0.01% 2014.01.01-2014.12.31 25.77% 1.23% 28.64% 1.24% -2.87% -0.01% 2015.01.01-2015.12.31 20.89% 2.99% 18.60% 2.66% 2.29% 0.33% 2016.01.01-2016.12.31 -0.87% 1.91% -2.90% 1.87% 2.03% 0.04% 2017.01.01-2017.12.31 12.38% 1.08% 9.76% 1.14% 2.62% -0.06% 2018.01.01-2018.03.31 -7.51% 1.51% -5.25% 1.52% -2.26% -0.01%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3.31 21.85% 1.81% 17.52% 1.73% 4.33% 0.08%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0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本 基金 的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 同基金 财 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1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及 计算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的基 础。 15.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 15.3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 行存款本 息等 资产和负债 。 15.4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2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 照相关规 定规则进 行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15.5 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15.6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3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商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当 本基金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的计 算发生 差错 时视为 估值错 误。 当估值 错误 实际 发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差错 责任 方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差 错,给 基金 合同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因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以 外的第 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4 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招 商中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5.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5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15.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6 §16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 成 基 金利 润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收益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基 金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16.3 收益分 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内,本 基金 (包括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后,如 果终止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 运 作 ,本 基金将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则 。具 体收益 分配 原则 参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7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中扣除 。 17.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 的基金 托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8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4、基金份额 转换后基 金的费用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后 ,即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本 基金 直接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 基金名称 变更为“ 招商中证 大宗商 品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算方 法不变。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不变 。 5、上述“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17.3 不 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79 17.4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 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17.5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0 §18 基 金份 额折 算 18.1 定期份 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 期内的每 个会计年 度(除基 金合同生 效日 所在会计年 度外)第 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按照本 基金合同中 规定的净 值计算规 则进 行净值计算 ,对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益 进行定期份 额折算, 每 2 份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将 按 1 份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获 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 增折算份 额。在基 金份额折 算前与折算 后,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对于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 得收益, 即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将 折算为场 内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分配给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持有 人。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每 2 份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将按 1 份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获得新 增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 外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内 招商中证 商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 内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折算,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的参考净 值和招商 中证商品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 整。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对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进 行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上一年度 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 额折 算时,有关 计算公式 如下: (1)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数 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净 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 额数。 (3)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额数 +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持有人新 增的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参考净值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净 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 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折算 成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的场 内份额数 均取整计 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 后第 3 个会 计年度第一 个工作日为 定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当天 折算前资 产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当 天场外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场 内招商中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2 证商品份额 、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份额 数分别为 50 亿份 、 5 亿份 、 30 亿份、 30 亿份 。 前一个 会计年度 末每份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进行不 定期份额 折算。 ①定期份额 折算的对 象为基准 日登记在 册的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即 30 亿份 和 55 亿份 。 ②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持有人折 算后持有 招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 折算前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30 亿份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7,458,000,000-(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 = 1.327 元 新增的场内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数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3,000,000,000 × (1.058000000-1.000 )/1.327 = 131,122,833.46 份 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新 增份额折 算成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 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因此 新增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为 131,122,833 份; 持有的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为 30 亿份。 ③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 )/1.327 = 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招商中证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外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0 + 109,269,027.88 = 5,109,269,027.88 份 场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新增的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5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 )/1.327 = 10,926,902.79 取整后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份额数 +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 + 10,926,902 = 510,926,902 份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3 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 额折算日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 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18.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 当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 当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 1、当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 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2.00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2.000 元后 , 本基金 将分别对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比 例 为 1: 1, 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 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三类份 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 进行份额折 算: 1)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 折算后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 额 数相等;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4 ②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持有 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 的份额数 , 即参考 净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 部折算为 场内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数 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2)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 额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 折算后将持 有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招 商中证商 品 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参 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 外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场 内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内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5 00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净 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以 及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 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后, 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 额+ 新增300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 额+ 新增20,10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6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当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 进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确 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 金将分别 对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和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 后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 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三 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 式进行份额 折算。 1)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资 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参 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7 ①份额折算 前后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份额数 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 折算后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 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商品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数 场 内 新 增 商品 NUM 为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 后所持有的 新增的场 内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 份额折算原 则: 份 额折 算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 资产净 值 相等。 00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净 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8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商 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 有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 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后, 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0.639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39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480 份 招 商 中 证 商 品A份额 + 新增7,820 份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额 0.24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480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额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89 §19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五 年后 的基 金份额 转 换 19.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满五年后存 续方式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后 , 在 满足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金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直接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招 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原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终 止运作,全 部转换成 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基 金份额。 19.2 转换为 “ 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1、基金份额 转换的规 则 原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终止运 作,全部转 换成招商 中证大宗 商品 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简称“ 招商 中证商 品指数基金”) 的场内份额 ,原场外的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自 动变 更成为 招商中 证商 品指数 基金 的场 外份额 ,原场 内的 招商中 证商 品 份额 自动变 更成为 招商 中证商 品指数 基金 的场内 份额 。份 额转换 无需支 付转 换基金 份额 的费用。基 金份额转 换后,收 益分配原 则参照当 时同 类基金的规 定执行。 (1)份额转 换基准日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终止 运作 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2)份额转 换方式 在 转换 基准日 日终 ,以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原场 外的 招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自动 变更成 为招 商中证 商品指 数基 金 的场 外份 额, 原场内 的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自 动变更成为招商 中证商品指 数基金的场 内份额。原 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和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全 部转换 成招商 中证 商品指 数基金 的场 内份额 ,转 换后 基金份 额数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规则处 理。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 或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转 换比率=份 额转换基 准日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或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份额转换 基准日中 证商品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 或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后招商 中证 商品指数基 金的场内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 换前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或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份额 数×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 或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 的转换比 率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0 (3)份额转 换后的基 金运作 基 金份 额转换 完成 后, 招商中 证大 宗商品 指数 基金 接受 投资 者的场 外与 场内 的申购 和 赎 回申 请。并 在满足 上市 条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申 请招商 中证商 品指 数基金 基金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2、基金份额 转换后基 金的投资 管理 基 金份 额转换 后,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投 资策 略、 投资 理念、 投资 范围 不变, 本 基金的有关 投资限制 继续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并符 合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19.3 基金份 额转换的公 告 1、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五 年后,在符 合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 金将继续存 续。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 本基金继 续存 续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 告。 2、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五 年后,本基 金将按照本 节“(一)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满 五 年后 存续方 式”进 行基 金份额 转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或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相 关规则。基 金管理人 可以修改 相关规则 ,并将在 临时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公 告。 3、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满五年 之前三十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 还将进行 提示性公 告。 4 、本基金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1 §20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20.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20.2 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2 §21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21.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21.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21.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21.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21.5 暂停或 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3 21.6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招商 中证商 品A 份 额、招商 中证商 品B 份 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申购开 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招商中 证 商品B 份额上 市交易前 或者开始 办 理 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上市交 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招 商中证商 品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商 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商品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4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7、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8、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9、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5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增 加、减少 基金代销 机构; (20 )基金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变更 ; (23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 (27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8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上 市交易 ; (29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暂 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31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2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公开澄 清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6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1 、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 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7 §22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 值 仍有 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8 22.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 ,或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 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22.2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致使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赎回支付 所引致的 风险。 1、基金申购 、赎回安 排 本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安 排 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8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章节。 2、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适中。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99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22.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2.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2.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投 资标 的为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 程中可能面 临指数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中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 具 体投 资管理 中,本 基金 可能面 临中证 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成 份股以 及备选 股所 具有的 特有 风 险, 也可能 由于股 票投 资比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的 系统 性风 险。本 基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被 动跟踪 标的指 数。 当指数 下跌时 ,基 金不会 采取 防守 策略, 由此可 能对 基金资 产价 值产生不利 影响。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0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 比如市场 流动性不 足、个别 成份股被 限 制投资等) 导 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 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基 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 (如买入非 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 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 之调 整,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发 生变 化,投 资人 还须 承担投 资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 有投资 成本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落后 于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负 的跟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新股 市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 度。 ③ 当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变 更编 制方法 时, 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 大与 标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 大。 ④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现 金 流 或 变 现 需 求 , 在 遭 遇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差 等情 形时, 基金可 能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 本,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⑤在 基 金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⑥ 其他 因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产 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2、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 有风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1 招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由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 在停牌期间 不 能买卖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商品B 份额 ,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 易 对手不足导 致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 基金 为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 证商品B 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由于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 设计,招 商 中证商品B 份 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 幅 度将大于招商中 证商品份额 净值和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 即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 于其他两 类份 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招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由于 受到市场 供求关系 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可能 出 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 制的设计 已将折/ 溢 价交易风 险降低 至较 低水平,但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的某 一级份额 仍有可能 处于折/ 溢价 交易状态。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的设 计,本 基金 将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原招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 持有人或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持有人 将可能获得 一定比例 的招商中 证商品份 额,因此原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持有人或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 发生改变 。 当本基金合 同运作满 五年后,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商 品B 份额将 全部转换 成 “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也将面临 风险收益 特征出现 变化的风 险。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因 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能 给投 资人带来损 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 临无法赎回 的风险是指在 场内购买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或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 险。由于在 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 部 具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颁发的 基金 代销资 格, 而只 有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2 司 才可 以允许 投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因 此, 如果投 资人 通过 不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购买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或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则折算 新增的招 商 中证 商品份 额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险 需要 引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或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通过 转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后 赎回 基金份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分 级运作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理 招商中 证 商品份额与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B 份 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的办理可 能改变招 商中证商 品A 份额和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 系,从 而 可能 影响其 交易价 格; 另一方 面,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投 资人 的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 期内,本 基金 (包括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 将不进行 收益分配 。 在每个会计 年度年 (除 成立当年 外) 的第一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本基金招商中证商品份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 后 ,如 果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人 可通 过卖出 或赎 回折 算后新 增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 报, 但是, 投资人 通过 变现折 算新增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式 并不等 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 投 资 人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卖 出 或 赎 回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22.6 投资股 指期货的风 险 1、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 2、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 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 、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 的,存在强 制减仓的 风险。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3 7、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 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22.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登 记结算机构 等等。 3、法 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4 §23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23.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及本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及本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基 金合同;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23.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5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3.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执 行。 23.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23.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 据此由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6 品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23.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23.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7 §24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4.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8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09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但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定 期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7)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0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 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 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招商中 证商品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商品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 例;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1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 让其 持有的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 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依 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 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24.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招商 中 证商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2、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2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及本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及本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1 )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招商 中证商品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6)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 务; (7)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满 五年后,在 满足基金合 同约定的存续条 件下,本基 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直接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 金(LOF),基 金名称变更为 “招商中 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原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 额终止运作 ,全部转 换成招商 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的基金份 额; (9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3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商 品 份额、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单独 或合 计代表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招 商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品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40 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4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 方式召开。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 席,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招商 中证商品A 份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通 讯开 会。通 讯方 式开 会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式 或 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告 中指 定的其 他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 等相关公 告中指定 的其 他形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表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商品B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5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 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案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6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 招商 中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合计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8、表决 招商中证商 品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商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招商 中证 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招 商中 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商品 B 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7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24.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收益 减去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基 金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3、收益分配 原则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5 年内,本 基金 (包括招 商中证商 品份额、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5 年 后,如果 终止招商 中证商品 份 额、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 运作,本基 金将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 配原则。具体收 益分配原则 参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24.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8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4)基金上 市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中扣除 。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19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4)基金份 额转换后 基金的费 用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五年后 ,即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本 基金 直接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LOF ), 基金名称 变更为“ 招商中证 大宗商 品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算方 法不变。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不变 。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0 24.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指 数的 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 新 股 (含首次 公开发行 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 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成份 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 9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用 本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基金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1 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 3)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5)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本 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6)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8)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 交易和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 况、交易 目的及对 应的 证券资产情 况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24.6 基金的 财产 1、基金资产 总值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2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 款及其应 计利息; (2)结算备 付金及其 应计利息 ; (3)根据有 关规定缴 纳的保证 金及其应 收利息 ; (4)应收证 券交易清 算款; (5)应收申 购款; (6)股票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7)债券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和 应计利息 ; (8)权证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9)其他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10 )其他 资产等。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消。 24.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3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变更基 金类别(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及本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6)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及本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基 金合同;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4.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24.9 基金合 同的存放和 获得方式 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4 §25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5.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25.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大 宗商 品股指 数的 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新 股 (含首次 公开发行 和增发) 、 股指期货 、债券、债 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 投资品种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5 (2)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 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投 资于中证 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依据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b、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 c、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d、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e 、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f、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6 g、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h、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i、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c、f、g 项外,由 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 出现可预见 资产规模大幅 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7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关 联交 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 以下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 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进 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 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进 行交易 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8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 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本 基金 投资 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 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 调整 。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 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 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流 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29 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基金 托管人应 承担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3、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5.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0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商品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 的份额 转换比例,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5.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 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1 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资产托 管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在 集中 托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银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 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2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25.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本 基金 分别计 算招 商中 证商品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中证 商品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招商 中证商品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 证商品A 份 额 与招商中证 商品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 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3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4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股指期货 品种将按 照相关规 定规则进 行估值 。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招 商中证商品 份额、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商品 B 份 额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 的投资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责任。 由 于一 方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以 及招商中证 商 品份额、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 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 责赔偿。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 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5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 处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25.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6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利登记日、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 额上市 交易的前 一日、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品 B 份额终 止运作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的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 基金 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期 限为 15 年。 注 册登 记机构 应当 及时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前一 日、招商 中证商品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终止运作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利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 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25.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25.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7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8 §26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 进行相 应调 整。 26.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6.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如 资产证明书 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 26.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39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26.4


网络 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6.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6.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0 §27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工 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 基金定投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2017-12-30 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产品缴 纳增值税 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1-02 4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01-19 5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1-31 6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2-06 7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二零一八 年第一号 ) 2018-02-09 8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摘要(二零 一八年第 一号) 2018-02-09 9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基煜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2-12 10 招商基金旗 下基金参 加上海长 量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8-03-08 11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挖财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08 12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基金基 金合同 (2018 年 3 月 22 日修 订) 2018-03-22 13 关于招商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修订基金合 同 的公告 2018-03-22 14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基金托 管协议 (2018 年 3 月 22 日修 订) 2018-03-22 15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 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28 16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3-30 17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7 年度报告 2018-03-30 18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率优惠的公 告 2018-03-31 19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 海证 券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4-02 20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2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 最低限额的 公告 2018-05-29 2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6-20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1 §28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28.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8.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八 年第 二号 ) 142 §29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招商中 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招 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三)《招 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 票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