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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禧混合C(002425)

金鹰元禧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是根 据《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由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转型而 来。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根据 2011 年 3 月 23 日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金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1 】436 号 )和 2011 年 3 月 31 日 《关 于金 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11】196 号) 进行 募集 。 该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基金 监管 部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备 案确 认( 基金 部函【2011 】315 号) 后正式 生效 。该 基金 的第 一个保 本期 起始 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 并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到 期。 该基金 的第 二个保 本期 起始 于 2014 年6 月 21 日, 并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到期 。 该基金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根 据《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该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后 转型为 非保 本的 混合 型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金 鹰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针对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为 金鹰 元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依据 《金 鹰保 本混 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合同变 更程序,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将 《 金鹰 保本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为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并 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 刊登 了修 改基 金合 同 的公 告, 对基金 合同修 改部 分进 行了 说明 , 本次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6 月27 日起 生效 。 前述 修改 变更事项 已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 编写,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但中 国证监 会对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 注册以 及其 转型 为本 基金 的备案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该类 债 券是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行 的。 受限 于该 类债券 公 开交 易和 发债 主体 自身 资 质, 一般 情况 下潜 在较 大 流动 性风 险和信用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或债券市场流 动性 受限时,可能会使得 本基 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和 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人 根 据 自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 选 择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中 长期 持有 。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视为同 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2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 ,净 值 表 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本 报告 中财 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历史 沿革与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66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66 八、基金 的投资 ......................................................................................................................................................................... 76 九、基金 的业绩 ......................................................................................................................................................................... 88 十、基金 的财产 ......................................................................................................................................................................... 90 十一、基 金财产 的估值 ........................................................................................................................................................... 92 十二、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96 十三、基 金的费 用和税 收 ...................................................................................................................................................... 97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99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100 十六、风 险揭示 ...................................................................................................................................................................... 105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109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2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4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2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44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46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 147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金鹰 元禧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元禧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 任 何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金 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金鹰 元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 开 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 基 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 金 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 估值、基 金 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 揭 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 本基金的 信 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 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 《金鹰元禧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业务 规则 》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保险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 合 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金 鹰元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 ,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失 效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的 期限 存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根据基金销 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 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 券 持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每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该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剩 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 证 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 场 工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A 类 基金 份额 指不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是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 待。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联系人 :符薇 薇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5.102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 东旭集 团有 限公 司 33770.138 66.1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49.902 24.01%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4999.96 9.80% 总计 5102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兆廷 先生, 董事 长, 软 件 工程硕 士, 历 任石 家庄 市 柴油机 厂技 术员、 车间 主 任、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 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起, 担任 金鹰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岩 先生 ,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行总 行 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公 司第 四届董事 会第三 十九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并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自 2014 年 8 月至 今,担 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并于2017 年7 月12 日开 始担 任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龚昕女士,董事,经济 学 学士,历任北京国富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JW 君威集团投资 合伙人 。现 任东 旭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 苏 丹 先生 , 董事 , 管理 学硕 士, 历任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部绩 效考 核岗 、 韬 睿惠 悦咨询 有限公 司咨 询顾 问、 德勤 咨询公 司咨 询经 理、 越秀 集团人 力资 源部 高级 主管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人力 资源 总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王 毅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广州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 经 理、 营业部总 经理助 理 、 营 业部 副总 经 理,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主持 全面工 作 ) 、 合 规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 现任 广州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董 事会 秘书 、首 席风险 官 、合 规总 监。 黄雪贞 女士 , 董 事, 英语 语言文 学硕 士, 历任 深圳 高速公 路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助 理 和 证 券事务 代表、 广州 药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处 副主任、 主任 、 证券 事务 代表 。 现 任广 州白 云 山 医药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室 主任 、证 券事 务代表 、董 事会 秘书 。 刘金全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讲师 、 商学 院教 授 、 院 长,现 任广 州大 学经 济与 统计学 院特 聘教 授。 杨之曙 先生, 独立 董事, 数量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云 南航天 工业 总公 司财 务处 助理经 济师 , 现 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教 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 王克玉 先生, 独立 董事, 法学 博士。 历任 山东 威海高 技 术开 发区 进出 口公 司法 务、 山东 宏安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重 光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现中 央财经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生导 师。 2、监 事会 成员 姚志智 女士 , 监 事, 党校 本科学 历、 会计 师、 经济 师。 历 任郴 州电 厂职 员、 郴州市 农业 银 行 储 蓄代办 员、 飞 虹营 业所 副 主任、 国 北所 主任 、 广州 天河保 德交 通物 资公 司主 管会计 、 广州 珠江 啤 酒 集 团 财务 部主 管会 计、 广州 荣 鑫容 器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广州 白 云山 侨光 制药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部 长、 广州 白云山 制药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部 长、 广州 白云 山化 学制药 创新 中心 财 务 负 责人、 广州 白云 医药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高级 经理、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医药海 马品 牌整 合 传 播 有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广州 白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副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 产 品总监 ,现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姜 慧 斌先 生, 监事 , 管 理学 硕 士。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通 信 科技 (深 圳) 有限 公司 人 力资 源部组织 发展经 理,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监。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刘岩先 生, 总 经理, 金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大 银 行 总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 经理,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等职。 经公 司第 四 届 董 事会第 三十 九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 并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2014 年8 月7 日起担 任 公司 总经 理,并于 2017 年7 月12 日开 始担 任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 士, 历任 广东 证券 公 司 ( 原) 研究 员、 安信 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分析 师、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品 开发 部总 监、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品 研发 部总 监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经公 司第 五 届 董事 会第 二十 五次 会议 审 议通 过, 并已 按规 定报 中 国证 券投 资基金业 协会及 广东 证监 局备 案。 于2016 年5 月12 日 起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陈瀚先生,副总经理,工商 管理硕士,历任湖南省技 术 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 、广州越秀集团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会秘 书。 经公 司第 五届 董事会 第四 十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已 按规 定报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 会 及 广 东 证监 局备 案。于 2017 年6 月28 日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李云亮 先生 , 督 察长 , 金 融学博 士, 先后 于重 庆理 工大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庆 监管局任 职, 历任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四十 七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已按规 定报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及广 东证 监局 备案。 于2017 年 9 月 13 日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戴骏先生,美国密歇根 大 学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 , 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交易 员等 职务 ,2016 年 7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金 鹰元 盛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金鹰 持久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基 金(2016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7 月 7 日) 、 金鹰添 利中 长期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6 月 21 日 至 2018 年 7 月 7 日)基金 经理 ,现 任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7 年6 月27 日起 任职) 、 金鹰 添 瑞中 短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自 2017 年9 月15 日 起任 职) 基金 经理。 吴德瑄 先生 ,曾 任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5 年 1 月加 入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基 金经 理职 务。 现任金鹰 技术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27 日起 任职) 、 金鹰 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7 年9 月30 日起 任职) 、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自 2017 年9 月 30 日起 任职) 、 金 鹰元 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 2017 年9 月30 日起 任 职)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倪超 先生 , 管理 时间 2017 年6 月 27 日至 2018 年3 月 20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刘丽娟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2)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周国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总经 理助 理; 王喆先 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3)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 刘岩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林龙军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汪伟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基金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 首先 承担了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指导 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行 为的 发生 。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5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 金合同禁止的行 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 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基 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6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泄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 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7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 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纲 要 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 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 , 对 各部门 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司 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 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 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 控 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 立 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督察 长和 合规风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8 控部负 责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控制措 施的 执行 情况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督 察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 长 对 董事会 负责 ,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 并定 期向中 国证 监会 呈 送 督 察长评 估报 告。 (3) 合规 风控 部 合规风 控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合规 风控 部 对总 经 理负 责, 将定 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适 时提 出修 改建 议,并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呈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4)业 务部 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 行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负 责建立 、执 行和 维护 本部 门的内 部控 制措 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的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 董事 会承 担最终 责 任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根 据市场 的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9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 截至2018 年6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 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 成立以 来,各 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 产托 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做 。2005、2007 、2009、2010 、2011、2012 、2013 、2014 、2015、2016 、2017共十 一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最权 威的ISAE3402审阅 , 获 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审 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 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 体系; 防范 和化 解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0 经营风 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益 ; 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全 、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 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产 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 原则,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 证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 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 独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行部 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 防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1 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 全绩 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强 员工 的责任心 和荣誉 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 行定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 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 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数 据、 应用 、 操 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 管部不 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产托 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稳 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 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 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 托管 业务 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 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 新 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2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 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符薇 薇 联系电 话:020-83282950 传真电 话:020-83283445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 务及投 诉电 话:020-83936180 、4006-135-888 电子邮 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 站: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 先后 )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3)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李 卓凡 电话:0755-83195690 客服电 话:95555(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5)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 人: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bank.ecitic.com (6)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联系人 :施 晓俊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5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010 )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全 国)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0)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2)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王 佳毅 电话:0574-89068216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3)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浙江省 温岭 市三 星大 道168 号 法宝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戚 玉林 客服电 话:0571-81915305 公司网 址:www.mintaibank.com (14)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公司网 址:www.czcb.com.cn (15)广 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 址:www.sdebank.com (16)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7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 话:96016(内蒙 、北 京) ,967210( 深 圳、 宁波),65558555( 成都) 公司网 址:www.bsb.com.cn (17)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公司网 址:www.dgrcc.com (18)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公司网 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9)成 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公司网 址:www.cdrcb.com (20) 四川 天府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8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公司网 址:www.cgnb.cn (21)机 构湖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水果 湖街 中北 路86 号 汉 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汉街湖 北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大林 联系人 :李 昕雅


联系电 话:400-85-96599 公司网 址:www.hubeibank.cn (2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jjm.com.cn


(23)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四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0755-88394689 公司网 址:www.xinlande.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29 (24)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华远北 街2 号 西单 通港 大厦 12 层 1212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wm.com (2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史 俊杰 电话:01058170896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 fund.shengshiview.com (26)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 成门 大 街2 号万 通 新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86(10)88312877 ext.8032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27)北 京君 德汇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4 层办公 楼 二座 41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4 层办公 楼 二座 41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朱 艳平 电话:010-53361051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ksfortune.com (28)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29)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31)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2-6 层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3)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95579 公司网 址:www.cjsc.com.cn (3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0755-82558323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2 (35)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 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37)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山 西 国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8)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3 (3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0)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 际金 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41)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42)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 街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111 号 世贸 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4 公司网址 : www.dtsbc.com.cn (43)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44)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cn (45)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28 楼( 办公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 www.ghzq.com.cn (46)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5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47)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东 方 路1928 号东海 证 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 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 www.longone.com.cn (48)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 册 (办 公) 地址 : 新 疆乌市 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9)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海 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666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50)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 南半幢 9 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6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51)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公司网 址:www.westsecu.com.cn (52)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加拨 0591)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3)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兰 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址:www.hlzq.com (54)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7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55)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2002 号 中广 核大厦 北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56)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108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30 号 仰山 公园 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4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址:www.jzsec.com (57)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德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公司网 址:www.sc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8 (58)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zq.cn (5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周 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0)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 东省 青岛 市市南 区 东海 西路 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1)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 综 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39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 话:400-6262-1818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62)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 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 www.zts.com.cn (63)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64)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400-875-9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65)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 (66)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25 楼2503 室 联系人 :黄 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755-83195000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67)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公司网 址: www.zszq.com (6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9)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1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周 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70)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71)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址: www.zengcaiwang.com (7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2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74)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cn (75)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76)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3 (77)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78)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79)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 -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8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电话:0510-82832051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4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8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82)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 贸中 心办 公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联系电 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83)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联系人 :萧 浩然 联系电 话:18575350996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84)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5 客服电 话:95525( 全国)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85)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201 号 浙商 证券 大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86)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 天广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021-63898427


电话: 徐璐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8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8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18 、19、36 、38 、39、40、41、42、43、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6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new.gf.com.cn (8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公司网 址:www.gszq.com (90)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91)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梁 令安 电话:0731-88954613 客服电 话:95317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9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7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天 天基 金网 (www.1234567.com.cn ) (93)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94)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 (9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www.5ifund.com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8 (9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9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高 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单 丙烨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98)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99)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49 联系电 话:010-68983311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100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宋 静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 www.fundzone.cn (101 )凤凰 金信 (银 川)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联系电 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02 )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明路518 号北 美广 场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笛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0 (103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6243615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104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罗聪



































联系电 话:0371-552131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105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 和讯 理财 客(http://licaike.hexun.com) (106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107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www.new-rand.cn (108 )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109 )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 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 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 :吴 翠






































联系电 话:18910449680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110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021-20324153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111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联系电 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112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1356 公司公 司网 址: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3 (113)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 SOHO 塔 2,B 座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公司网 址:www.danjuanapp.com (11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38 号院1 号泰康 金 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联系电 话:010-85870662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tdyhfund.com (115)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仲 甜甜






































联系电 话:010-59336492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116)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4 联系人 : 吴鹏



































联系电 话:010-56075718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11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 路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曾 健灿






































联系电 话:020-89629023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118 )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119 )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5 (120 ) 众升 财富 (北 京)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21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51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22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123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6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124 )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112-134 号富 中 国际 广场 20 楼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联系电 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公司网 址: www.urainf.com (125 )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126 )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80359115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127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128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联系电 话:010-59287984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129 )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d121.com (130 )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8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www.wind.com.cn (131 )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省 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星海 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2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联系电 话:010-52609656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133 ) 利和 财富 (上 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四平 路257 号 名义 31D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166 号未 来 资产 大厦 31F 法定代 表人 :黄 相文 联系人 :张 瑞吉






































联系电 话:021-68670095 客服电 话:021-31352052 公司网 址:www.lihe-fund.com (134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59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客服电 话:4006 433 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35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 裙房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联系电 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010-56580666 公司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136 )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联系电 话:025—86853969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137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 江辉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0 (138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联系电 话:010-8806663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39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140 )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公 司网 址:www.fund123.cn (141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1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18616024775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址:www.tty.chinapnr.com (142 )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王 芳芳
































联系电 话:010-58527836 010-58527838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143 ) 深圳 前海 汇联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铜鼓 路39 号 大冲 国际 中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强






































联系电 话:18767126283 客服电 话:400-9928-211 公司网 址:www.xiniujijin.com (144 )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 路155 号 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王 清臣






































联系电 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www.fundying.com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2 (145 )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4000256569 公司网 址:www.wacai.com (146 )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联系电 话:021-33355392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 址:www.cmiwm.com (147 )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148 )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方 艳美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3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149 )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太 阳 宫中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16 号院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150 )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崔 炜


联系方 式:010-85264512 客服电 话: 400-818-5585


公司网 址: www.kunyuanfund.com (151 )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址: www.lczq.com (152 ) 华瑞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399 号运 通星 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501 号 上海 中心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联系人 :茆 勇强 联系电 话:021-61058785 客服电 话:4001115818 公司网 址: www.huaruisales.com (153 )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 宋楠 联系电 话:021-20292031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公司网 址: www.wg.com.cn (154 )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391 号 A 座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 徐 海峥 联系电 话:021-64389188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www.youyufund.com (155 )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 柳梧 新 区柳 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 曹 砚财


























联系电 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5 公司网 址:www.xique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 时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东路28 号越 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 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何官 益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169 号 众环 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6 六、基 金的 历史沿革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金 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届 满后 转型 而来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 核 准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436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 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1 年4 月13 日至 2011 年5 月13 日进 行公 开 募集 , 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 , 《 金鹰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5 月17 日生 效。


金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第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由 于不 符 合保 本基金 存 续 条件 , 按照 《 金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该基 金保 本 周期 到期 后转型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 称相应变更为“金鹰 元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鹰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期 操作 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3 个工 作日 ( 含第3 个 工作 日) , 即 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7 年6 月 26 日。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 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正 式转 型 为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转 型后 的 《 金鹰 元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 日 起 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超过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 形 式 进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7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具 体 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 资 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 行 公 告。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 赎 回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 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 序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对于 由金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 有期 将 从 原 份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8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份额类别 本基金 分设A 类和C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申购 时 可以自 主选 择与A 类 ( 基金 代码: 210006) 或C 类 (基 金代 码:002425) 份 额相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 进行申 购。 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69 2、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 (1)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时 (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 元 (含 申购 费,如 有) ,超 过部 分不 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赎回 本基 金时, 赎回 最低 份额 为 1 份,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得 低于 1 份,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 份额 不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回 。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 (含定期定额申购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如有 ) , 超 过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 赎回 本基 金时 , 赎 回最 低份额 为10 份, 持有 基金份 额不 足10 份时 发起赎 回 需全 部赎 回。 (3)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赎回 的, 申购最 低金 额( 含申 购费 ,如有 )为 5 万 元(含 申购 费, 如有 ) 。 赎 回本基 金时 ,赎 回最 低份 额为 1 份,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足 1 份时 发起 赎回 需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回 份额、单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上限 及单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各代销机构可根据 业 务情况在不低于上述交 易 下限的前提下自行调整 最 低申购金额、最 低追加 申购 金额 、 最 低赎 回份额 和最 低留 存份 额的 限制, 投资 者办 理相 关业 务时, 应遵 循各 代 销 机 构的具 体业 务规 定。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 施,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3、 A 类 申购赎回费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前端 申购费 用,A 类份 额申购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 率 A <100 0.8% 100 ≤ A <300 0.6% 300 ≤A <500 0.4% A ≥500 每笔 1000 元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0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2)赎 回费 率 A 类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下 : 持有期(计为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 ≤ T <30 日 0.75% 30 日 ≤ T <180 日 0.5% T ≥180 日 0% (注:1个月 按30 天计 算,3个 月按90 天计 算,6 个 月按180 天计 算, 以此 类推 。 投资者 通过 日常 申购所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自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起 计算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 个月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者 ,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中计 入基 金 财产 之 余的 费用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 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 投资 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 率。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1 促 销 计划 , 包括 但不 限于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基 金销 售费 用 实 行 一定的 优惠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6) 本 基金 暂不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结 合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并提 前公 告后增 加摆 动定 价机 制。 4、 C 类申购赎回费率 (1)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不收取 申 购费 。 (2)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计 为T )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T<30 天 0.5% T≥30 天 0 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5、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 包括 申购 份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10,000 元, T 日本 基金 的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800 元。该 笔申 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得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800=9,185.77 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2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假定 某投 资人在 T 日赎 回 其持有 A 类的基 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00 元, 持有 时间为 5 个月, 该日 赎回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为 0.5%, 则 投资 人获 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1.0800 =10,800 元 赎回费 用=10,800×0.5% =54 元 赎回金 额=10,800-54 =10746 元 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人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 开 始 实施前 3 日予 以公 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3 10%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 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 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的 限 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25%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 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5% 的赎回申请,对于单 个 持有人 未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25% 的 赎回 申请 , 与当 日其 它赎 回申 请一起 , 按照 上述 (1)( 2 ) 方式处 理。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4)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同 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 基 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4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申 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述 1)到 4)项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2) 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 时, 在 出现 上述第 3) 款 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赎 回 公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5 告。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3)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 重 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八)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 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九)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 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6 法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一 )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要 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十 二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 布的业 务规 则和 公告 为准 。 八、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本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 企业债 、 公 司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 ,以及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 业 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7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4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 调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中债 总财 富( 总值) 指数 收益率 ×80%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计算 编 制以 上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 称、 或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或有更 适 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可 以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 调 整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但 应 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仅作 为 衡量 本基 金业 绩的 参照 , 不决 定也 不必 然反 映本基 金 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采 取主 动投 资方 法 , 通过数 量化 方法 严格 控制 风险 , 并通 过有效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动 态调 整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注 重风 险与 收益 的 平衡 , 力 争实现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 保险策略(CPPI ) ,该策略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其 基本原 理是 将基 金资 产按 一定比 例划 分为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 其 中安 全资 产 将投资 于各 类债 券 及 银行存 款, 以保 证投 资本 金的安 全性 ; 而 除安 全资 产外的 风险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资产, 以提 升基 金投 资者 的收益 。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国内 外政 治经济 环境 、 资本 市场 运 行状况 、 固定 收益 类与 权 益类资 产风 险收 益 特征 、 基 金净 资产 和价 值底 线 等因 素, 结合 资产 配置 研 究结 果和 市场 运行 状态 , 动态 调整 安全资产 和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力争在 确保 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稳健 获取 投资 收益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8 2、 债券 组合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多 种债 券投资 策略 ,实 现组 合增 值。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具 体债 券的 风险收 益比 、 信 用利 差、 流动性 利差 、 债 项评 级及 相对价 差收 益 等 特 点, 研 究各 类具 体信 用类 债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 此基 础上结 合各 细分 种类 债券 供需状 况、 风险 与 收 益 率变化 等因 素谨 慎进 行类 属配置 。 (2)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经 济周 期和 政策 动向 进行分 析,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行 判断 , 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 并动 态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及期 限分 布, 以有 效提 高债券 组合 的总 投 资 收 益。 (3)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通 过 对财 政货 币政 策取 向、 流 动性 、 债券 供求 、 市场 风 险偏 好等 因素 进行 综合 分 析, 在此基础 上预测 利率 期限 结构 及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以进 行积极 资产 配置 ; 并 根据 收 益率曲 线上 不同 年 限 收益率 的息 差特 征, 通过 骑乘策 略, 投资 于具 备潜 在价值 的债 券。 (4)杠 杆策 略 本 基 金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 险 收益 情况, 以及 回购 成本 等 因素 的情 况下, 在风 险可 控 的情 况下, 通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 进行投 资操 作。 (5)相 对价 值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将 综合 运用 利率 预期 、 收益 率曲 线估 值、 信用 风 险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等 方 法来 评估个券 的投资 价值 , 重 点关 注一 定利率 区间 范围 内且 符合 设定久 期区 间、 具有 较高 评级及 较好 流动 性 的 个 券,或 存在 定价 偏误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优质 个券。 (6)信 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的 信用 利差 , 因 此信 用 债利差 曲线 能 够 直接影 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利 差收 益率 。 本 基金 通过关 注信 用利 差的 变化 趋势, 精选 利差 趋 向 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 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 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 济周 期、国家或产业政策 、 发 债 主体 所属 行业 景气 度、 债 券市 场供 求、 信用 债券 市 场结 构、 信用 债券 品种 的 流动 性等 因素对信 用利差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信用债 投资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 优势 , 根 据不 同市场 环境 灵活 运用 成长 、 主题、 动量 、 事 件 驱 动等 多种 投资 策略 积极 进 行股 票投 资。 通过 对以 上 策略 的综 合运 用, 力争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健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79 增值。 (1)成 长策 略 本基金 所指 的成 长策 略主 要指本 基金 对新 兴产 业、 行 业景气 度较 高或 处于 上升 阶段的 转型 行 业 及 实 现革 新转 型、 持续 增长 的 传统 产业 中具 有成 长风 格 的上 市公 司的 投资 策略 。 本基 金将 精选上述 行业中 代表 性较 强、 成长 性良好 、估 值具 有吸 引力 ,预期 业绩 持续 增长 的成 长型个 股进 行投 资。 (2)主 题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研 究国 内外实 体经 济、 政府 政策 、 科学 技 术、 金融 市场 等投 资 主题 对经济结 构、产业结构或商业 运作 模式的影响力量,发 掘和 把握投资主题,积极 挖掘 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 , 并对主 题投 资方 向做 出适 时调整 , 从 而准 确把 握新 旧投资 主题 的转 换时 机, 分享不 同投 资主 题 所 伴 随的投 资机 遇。 (3)动 量策 略


本基金 所指 的动 量策 略是 指市场 在一 定时 期内 呈现 “强者 恒强 ” 的 特征 , 通 过 买入过 去一 段 时 期的表 现强 势的 个股 以获 得超越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 益的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 综 合分析 各股 票价 格 走 势及价 格动 量特 征, 选择 动量特 征明 显和 价格 趋势 强劲的 个股 纳入 投资 组合 。 (4)事 件驱 动策 略 本基金所指的事件驱动策 略是指在提前挖掘和深入 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事件基础上, 通过充 分把 握交 易时 机获 取超额 投资 回报 的投 资策 略。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究 结合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 , 对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 选 择 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 种进 行投 资。 深入 研究 债 券发 行人 基本 面信 息,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运作 风 险 ; 对债 券发 行人 进行财 务 风险 评估 ; 利用 历史数 据、 市场 价格 以及 资产质 量 等信 息, 估 算私 募 债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 约损失 率并 考察 债券 发行 人的增 信措 施。 综合 上述 分析结 果, 确定 信 用 利 差的合 理水 平, 利用 市场 的相对 失衡 ,确 定具 有投 资价值 的债 券品 种。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 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 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 益分析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 市场因 素, 结合 定 性 和 定量方 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的 总体 规模 ,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限 定 和 要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及 风 险性 特征, 运用 股指期 货 对冲 系统 性风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0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风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杠 杆 作用, 以达 到降 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若 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管 理 从其 最新 规定, 以符合 上 述法 律法 规和 监管要 求的 变化 。 6、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 债 期货 作为 利率 衍生 品的 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组 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 平。 管理人将 按 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 趋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市 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分 析 。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 对 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有 效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7、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有利 于 基 金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 基金风 险控 制。 本基 金将 在权证 理论 定价 模型 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权 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 、权 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 及交 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 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 本基金 权证 主要 投资 策略 为低成 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综合 运用资产 配置 、久期 管理、收 益率曲线、 信用管理 和个券α 策略等 策略积极 主 动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券 产品 投资。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坚 持风险 调整 后收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通 过信 用 资 质 研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遵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 确保本 金相 对安 全 和 基 金资产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水 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六)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1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4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 以后,应当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信 用 级别 不低于 BBB 级;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 持有 资产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2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 卖出 ;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7)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则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7)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3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23)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 的,除上述第 (2)、( 9)、( 21)、( 22 )规定 的情况 外,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 则 和方法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必 须 恪尽职 守, 履行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 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但 不 得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和直 接管 理。 在基 金合 同 授权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代表 基金签订 与基金 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并处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法 律纠纷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其自 身、 雇员 、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与 其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 人 牟取不 当利 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 6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4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534,727.79 10.38 其中: 股票 4,534,727.79 10.3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7,806,952.50 86.54 其中: 债券 37,806,952.50 86.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5,859.81 2.1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98,494.96 0.91 8 合计 43,686,035.06 100.00 注:其 他资 产包 括: 交易 保证金 、应 收利 息、 应收 证券清 算款 、其 他应 收款 、应收 申购 款。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44,219.00 1.04 C 制造业 3,501,018.79 8.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46,710.00 0.8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42,780.00 0.5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34,727.79 10.63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通过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300473 德尔股 份 15,900 603,405.00 1.41 2 600961 株冶集 团 87,901 587,178.68 1.38 3 002823 凯中精 密 33,300 434,232.00 1.02 4 000951 中国重 汽 28,900 384,081.00 0.90 5 600019 宝钢股 份 47,200 367,688.00 0.86 6 600507 方大特 钢 32,584 348,322.96 0.82 7 601111 中国国 航 39,000 346,710.00 0.81 8 300124 汇川技 术 9,000 295,380.00 0.69 9 600801 华新水 泥 17,200 258,516.00 0.61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19,900 242,780.00 0.57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6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700,540.00 6.3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019,000.00 11.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019,000.00 11.77 4 企业债 券 11,671,155.50 27.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30,000.00 23.52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386,257.00 19.6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806,952.50 88.64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50,000.00 5,019,000.00 11.77 2 124251 13 鲁信 投 40,000.00 4,050,400.00 9.50 3 1680088 16 唐山 金控 债 30,000.00 2,814,300.00 6.60 4 170017 17 附息 国债 17 27,000.00 2,700,540.00 6.33 5 132013 17 宝武 EB 21,760.00 2,179,264.00 5.1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权证 投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7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持 仓。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2)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11、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内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96.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8,577.87 5 应收申 购款 3,520.7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8,494.9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8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 债 102,340.00 0.24 2 127004 模塑转 债 417,072.00 0.98 3 110038 济川转 债 1,344,750.00 3.15 4 128024 宁行转 债 1,255,320.00 2.94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7 年6月27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的投 资业 绩及 与同 期基 准 的比 较情 况, 已经由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一)业绩比较 1 、金鹰元禧混 合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0% 0.19% 1.56% 0.14% -3.96%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39% 0.26% 1.24% 0.24% -0.85% 0.02%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 0.23% 2.83% 0.19% -4.84% 0.04% 2 、金鹰元禧混 合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89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36% 0.19% 1.56% 0.14% -3.92% 0.0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0.42% 0.26% 1.24% 0.24% -0.82% 0.02%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5% 0.23% 2.83% 0.19% -4.78% 0.04% (二)净值增长率走 势对 比 自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如 下图 所示 : 金鹰元 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金 鹰元 禧混 合 A : 注 :( 1)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是: 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4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以 后,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权 证、股指 期货、国债 期货 及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3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是: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20% +中 债总 财富(总值) 指 数收 益率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0 ×80% 。 2.金 鹰元 禧混 合 C : 注 :( 1)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2 )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是: 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0-4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以 后,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权 证、股指 期货、国债 期货 及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3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是: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20% +中 债总 财富(总值) 指 数收 益率 ×80% 。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息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1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保 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整 ;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 并报 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 管 理 、 运用 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2 十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 或以 电子 方式 传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或以 电 子 方式传 送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 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 固 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 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3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 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唯 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 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 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 种,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 期 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 对应合约的结算价进行 估 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 当 日结算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4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 估值 或 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 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5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6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 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如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 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7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用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由于 不同基 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 益不 同, 基 金管理 人可相 应制 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均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三、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财 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8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60%÷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在 通 常 情况下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划出 , 由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99 金管理 人代 收,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销 售服 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 售机 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促销活 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会 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0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信息 披露 承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担 损 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1 (四) 披露 文本 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 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募说 明书 》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2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者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3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 事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 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4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0 年。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5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 阅、 复制。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 益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 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的 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的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 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 例如在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类资 产价 格将 会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加权 平均久 期过 长, 则 将 给 基金资 产带 来较 大 的损 失。 4、通货膨胀风险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6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 果发 生 通 货 膨胀, 现金 的购 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 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全 规避 。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是 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 相关 的风 险。 由于 不同期 限 债券 的收益 率 变 动程 度不 同, 各期 限债 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 同; 基 金组 合单 一的 加权 平均 久 期指 标将 不能充分 反映这 一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非平行 移动 带来 的风 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 益率 。


8、信用风险 主 要 指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票 据等 发行 主体 信用状 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 进行 兑付; 以 及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资 质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降 的 风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以及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不完整 ,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的风 险。 9、资产支持证券的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现 金 流 量失衡 , 从 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 不同 , 影 响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收益。 除受 债务 人 自 身 的财务 状况 影响 外, 市场 利率的 变化 , 其 他融 资成 本的变 化等 因素 都将 影响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 由 于 影响因 素多 且不 确定 ,因 此债务 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量 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7 10、股价波动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权益 类资产 (含 新股 申购 ) , 本 基金所 投资 的权 益类 资产 在持有 期内 价 格 的波动 将会 对基 金收 益率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进 行新 股申购 时, 由于 资金 的占 用、 中 签率 和首 日 开 盘 价的不 确定 性, 以及 某些 申购成 功的 新股 因锁 定期 而在一 段时 间内 丧失 流动 性而带 来的 风险 , 也 将 会 对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 另外 基金 投资 的衍生 品 资产 ( 包括 含权 债券) , 其内 在价 值也 会因 标的资 产价 格的 波动 以及 距离到 期的 时间 而变 化, 进而给 基金 组合 的收 益带 来影响 。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债券 回购的 主要 风 险 包 括信用 风险 、 投资 风险 及波 动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中 , 信 用风险 指回 购交 易中 交易 对手在 回购 到期 时 ,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 或价款,造成基金净 值损 失的风险;投资风险 是指 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 , 回 购 利率 大于 融入 资金 的投 资 收益 率, 或者 逆回 购操 作 时, 回购 利率 小于 融出 资 金潜 在的 投资收益 率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 于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而 波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 正回购 操作 时, 在对 基金 组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 波 动 性 (标准 差) 进 行了 放大, 即基金 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 大。 正回 购比 例越 高, 风 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内 部 失 控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 理风险 包括 : 1、决策风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 资决 策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 决 策 失 误而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 能 导 致 的损失 ; 3、技术风险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8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 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的 风险。 同时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甚 至 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金融 市场 环境 及利 率走势 的综 合判 断, 在控 制利率 风险 、 信 用 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等基 础上,采取主动的自 上而 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 而上 的品种选择相互结合 , 力争为 投资 者在 保障 本金 安全的 情况 下实 现更 多的 资产增 值, 但同 时也 不可 避 免地带 来了 组合 风 险 的增加。在基金投资 管理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 基金 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 证券 市场态势的判断有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水 平、 手段 和技术等 对基金 收益 也存 在影 响。 (八)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 不 能 公开交 易和 发债 主体 资质 相对较 差, 导致 了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交易 不活 跃, 及潜在 较大 的流 动 性 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或市 场流 动性受 限时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九)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 证券 市场普遍 规 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09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 用 的 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 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 价与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是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十)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产 配置中可 能会由 于市 场环 境 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资产配 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 合 绩效带来风险。 (十一 )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 资 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 会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 》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除外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0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9)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变更 或增 加 收 费 方式;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或者 于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2、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决议 生效 后 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1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2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区 海滨 路171 号 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J79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 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3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依 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 担 了 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27)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5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 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民 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开 立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 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6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 自 取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7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责任,《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8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 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 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变更 或增 加 收 费 方式;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或 者于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范 围内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19 (8)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0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 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 或大 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 述 第(3 ) 项中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方式 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 容与 程序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2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 会召 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集 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 符 合条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 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 当 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 然后由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3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4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5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如 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不同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 式 为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4、 由 于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用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由 于不同 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 收益 不同, 基金管 理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的 收益 分 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6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费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均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6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 延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在 通 常 情况下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值的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划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代 收,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 服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促销活 动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7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使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获得 超额 收益 与长 期资本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可交 换公 司债券 、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以及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40% , 债 券 等固 定收益类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100%,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 证金以后,本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权证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 调整。 (三)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8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 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信 用 级别 不低于 BBB 级;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0%; (7)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本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 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3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29 10%; (1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 本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6)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7)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投资 ,则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 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5)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7)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合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0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23)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的, 除上 述第 (2) 、(9)、(21)、(22 ) 规定的 情 况外,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值 : (一)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 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 定 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 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交易 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二)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1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价值 。 (三)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回售 登 记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 ,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四)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五) 股指 期货 合约 及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对 应合 约的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 值。 当日结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方 法估 值。 ( 七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2 该等报 酬标 准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9)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调 低 销 售服 务费 率、 对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 变更 或增加收 费方式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5)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或者 于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 围内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8)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3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 终 止并 报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4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滨 路171 号 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 表人 :刘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97 号 注册资 本:5.10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5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 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及 其更 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6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7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 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有 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 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8 (4 ) 资 产托管 专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 其他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 交 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 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39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合 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 签 名、 盖 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2)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和 复 核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0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 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 满后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告 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公 告; 年度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 形 式。 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1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 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本 托管 协议 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2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3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账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月 度、季 度与 年度 对账 单。 对账单 在每 月/ 季/年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该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电子 方式提 供。 如投资 者需 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 率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 期投资 的服 务 。 通 过 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 期投 资 计划 的有 关规则另 行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诉 、 建 议 和 寻 求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资 资讯、 理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可 以 根 据各自 的使 用习 惯非 常方 便的自 行查 询或 信息 定制 。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 资 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 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 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4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 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 : 每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 月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查询、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 分红提 示 、 公 司最 新公 告、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 金净值 查询 等。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00-11:30, 13:00-17: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及 投诉 电话 :4006-135-888 、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提 所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在 2 个工 作日 之内 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顺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 金 鹰基金 及 其合 作机 构将 为投 资人 提 供方 便快 捷的 网上 在线 开 户交易服务。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信 息披露 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5 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 金资 产净值等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2 日 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变 更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16 日 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者及 时更 新身份证 件或者 身份证 明 文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16 日 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变更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18 日 5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22 日 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华信 证券开 通本 公司旗下 部分基 金转换 业 务及费率 优惠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30 日 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注 册资本 及股 权变更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30 日 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包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开 通本公 司旗下 部 分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1 月31 日 9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全文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2 月9 日 10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摘要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2 月9 日 1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与 创金启富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2 月13 日 1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者及 时更 新身份证 件或者 身份证 明 文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15 日 13 关于金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 基金转 换、基 金 定投及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16 日 1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金鹰元 禧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变 更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0 日 15 关于金鹰 元禧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及托管 协议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1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赎 回费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17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18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4 日 1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银行 个人电 子银行 基 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8 日 20 【年报】 金鹰元 禧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8 日 21 【年报】 金鹰元 禧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 (摘要 )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8 日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6 2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渠道 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3 月29 日 23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4 月21 日 25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办公室 装修项 目招 标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9 日 26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醒投 资者及 时更 新身份证 件或者 身份证 明 文件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10 日 27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开通 中国银行 快捷支 付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5 月17 日 28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开通 民生银行 快捷支 付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12 日 29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开通 兴业银行 快捷支 付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16 日 30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新增扬 州国信 嘉利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本 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并开 通基金 转换、 基 金定投业 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2 日 31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人 客户 及时登记 受益所 有人信 息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2 日 32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非 自然人 客户 及时登记 受益所 有人信 息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7 日 33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上直 销平台 开通 浦发银行 快捷支 付业务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27 日 34 金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银行 手机银 行渠道 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惠 的公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6 月30 日 35 金鹰元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等 2018 年7 月18 日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无。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本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 站 进行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 所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8 年第 1 号 147 获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 公 时 间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募 集 的文 件( 证监 许可 【2011】436 号 ); (2) 《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金鹰 元禧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7)《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文 件。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