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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159909)

深TMT: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一八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6 月 27 日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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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深证
TMT50ETF ”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2011 年4 月 27 日 《 关于核准 深证电
子信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及联 接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 〔2011〕605 号文) 核准公开 募集。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1 年6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对 投资本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者 根据 所持有 份额
享受基金的 收益,但 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 险。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 ,在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并且 本基金 为被 动式投 资的
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法 紧密跟踪深 证 TMT50 指 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
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投 资本 基金的 风险 包括 :标的 指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
指 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偏 离的风 险以 及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离 的风
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基 金 退市风险、投资 者申购/赎回 失败的风
险 、基 金份额 赎回 对价的 变现 风险、TMT 行业 投资的特 定风 险、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等等 。 
本 基金 适合具 有较 高风 险承受 能力 、并能 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风 险
的投资者。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者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者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者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6 月27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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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2018 年7 月13 日复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8 
§ 7 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 更登记 ....................................................................................................... 29 
§ 8 基金份额 的交易 ....................................................................................................................... 31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3 
§ 10 基金的 投资 ............................................................................................................................. 41 
§ 11 基金的业绩 ............................................................................................................................. 50 
§ 12 基金的 财产 ............................................................................................................................. 51 
§ 13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2 
§ 14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7 
§ 15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59 
§ 16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1 
§ 17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2 
§ 18 风险揭 示 ................................................................................................................................. 66 
§ 19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1 
§ 20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73 
§ 21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85 
§ 22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96 
§ 23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97 
§ 24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98 
§ 25 备查文 件 ................................................................................................................................. 99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 和 《深证 电子信息 传媒产 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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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代表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 的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简 称深证 TMT50ETF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流动性规 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 即指 经依法募 集的, 以 跟踪特定证
券指数为目 标的开放 式基金, 其基金份 额用组合 证券 进行申购 、
赎回,并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ETF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 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 同一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
下简称目标 ETF ) ,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简称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 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享 受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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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 有 关 部门 批 准 设立 的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中国 境 内 合法 募 集 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司以 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 理机构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发售代理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理本基 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证 券公司, 又
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 务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 定义 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 业务 
注册登记机 构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投资者 可
以现金或股 票方式申 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投资 者以申购 赎回清单 规定的 申购对价向
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投资 者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基金 份额以取得
申购赎回清 单所规定 的赎回对 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 单 
指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用以公 告申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
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 给投资者 的组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
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 的指数所 包含的全 部或部分 证券 
标的指数 
指 深 圳 证 券 信息 有 限 公司 和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编 制 并发 布 的 深 证
电子信息传 媒产业 50 指 数(简称 “深证 TMT50 指数 ”)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 数的方法。 通 过购买标 的指数 中的所有 成 份证券,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份 证 券 在标 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确 定 购 买的 比 例 以 构
建指数组合 ,达到复 制指数的 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 回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 ,
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 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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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 赎回 单位的资 产净值与 按 T 日收 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 值和现金 替代之差 ;投 资者申购 、
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 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 、 赎 回单位对应
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计算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份额的 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 为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整 数倍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 内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申购、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证 券 内 各只 证 券 的实 时 成 交数 据 计 算并 发 布 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 称 IOPV 
预估现金部 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
差额的估计 值, 预估现金 差额由申 购赎回 代理券商 ( 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 结 
基金份额折 算 
指本基金建 仓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 登记的行 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开放式基 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 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 业务 
收益分配基 准日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
部分的孰低 数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 事件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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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 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 。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元。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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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 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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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兼招 商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 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 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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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 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 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 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渠道财 富管 理部总监、 公司监事 。 
鲁丹女士, 中山大 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 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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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助理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苏燕青女士 ,硕士。2012 年 1 月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曾 任 ETF 专
员 ,协 助指 数类基 金产 品的 投资 管理工 作, 现任 深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管理 时间:2017 年 1 月 13 日 至今)、 招商上证 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 管理时间:2017 年 1 月13 日 至今) 、
上证消费8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管理时间:2017 年1 月13 日至 今) 、
招商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 1 月13 日至 今) 、招商中 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招商 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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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7 月1 日 至今)。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王 平先生, 管理时间 为2011 年6 月27 日至2017 年1 月13
日;罗毅先 生,管理 时间为 2013 年1 月19 日至2017 年 7 月1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易部 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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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 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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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之 一,负
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略和 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负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或 发生督 察长依 法认 为需要 报告的 其他 情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办 公会下设的负责 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
员 会, 主要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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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 控制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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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a.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b.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c.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 三道监 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C. 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 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A. 执行 体系报 告路 线: 各业务 人员 向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人 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B. 监督 体系报 告路 线: 公司员 工、 各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理、 督 察长分 别报告; 
C. 督察 长定期 出具 监察 报告, 报送 董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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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0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4.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60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4.4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 制度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1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 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4.5 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2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场内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3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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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 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3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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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 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公司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 国泽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 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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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原财富里 昂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南京 西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徐 璐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无 
网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4008205999/4009210528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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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北京 市高朋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 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磊 
电话:(010 )59241188 
传真:(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 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 安东路 222 号外滩 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芳、吴凌 志 
联系人:汪 芳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8 
§6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许可〔2011 〕605 号文核准 公 开募集。募 集期从 2011 年 5 月 16 日起
到 6 月 21 日 止,共募 集 347,195,545.00 份基金 份额 ,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3,075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6 月 27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财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办 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29 
§7 基金 份额 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7.1 基金份额 折算的时间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逐步 调整 实际组 合直至 达到 跟 踪标 的指 数要求, 此 过程
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 仓期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建仓期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 算日 ,并提前公 告。 
7.2 基金份额 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 办理,并由注 册登记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与折 算日标的 指数收盘 值的千分 之一 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 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 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7.3 基金份额 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 折算程序 与计算公 式 
(1)基金管 理人确定 基金份额 折算日(T 日), 并提 前公告。 
(2)T 日收市 后,基金管 理人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X、基金份 额总额 Y, 并与基 金托
管人进行核 对。 
(3)假设 T 日标的 指数收盘 值为 I,则 T 日的目 标基 金份额净值为 I/1000, 基 金份额折
算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 
折算比例 = (X/Y)/ (I/1000 ),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 8 位。 
(4)基金管理人 根据上述折 算比例,对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 保留到整数 位(小数点 后面的部分 舍 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 加总得
到 折算 后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管理人 将折 算后的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据
发送给注册 登记机构, 并将折算 后的基金 份额总 额数 据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5)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数据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
登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0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折算 后的基金份 额总额,进 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计算
T 日折算后的 基金份 额净值,并 互相核对 。 
(7)在注册登记 机构完成份 额折算和变 更登记次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基金份额 折算结
果。注册登记机 构完成份额 折算和变更 登记后 3 个 工作日内,投资 者可以在其 办理认购的
销售网点查 询折算后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 折算的举 例 
假设某投资 者在基金 募集期内 认购了1,000 份深证TMT50ETF, 基金 份额折算 日的基金 资
产净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折算前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3,013,057,000 份,当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为 2481.82 。 
(1) 折 算比 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 ) / (2481.82/1000)= 0.41816751 
(2) 该投 资者折算 后的基金 份额 = 1,000 ×0.41816751 = 418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1 
§8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 
8.1 基金份额 上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具备 下列条件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 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 请基金份 额上市 : 
1、基金募集 金额(含 募集股票 市值)不 低于 2 亿元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金上市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 深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上市日 前至少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8.2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 关规定,包 括但不限 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工作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不足 100 份的部分可 以卖出 ;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 适用大宗 交易的相 关规则。 
8.3 终止上市 交易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后,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
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 一款规定 的上市条 件;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基金 上市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发布基金份 额终止上 市交易公 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2 
若因上述 1 、3 、4 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 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 直接以深 证 TMT50 指数 为标的的非 上市的开放 式
指 数基 金。若 届时本 基金 管理人 已有以 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选取 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 。 
8.4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的 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一交易日开 市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 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深 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 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 ), 供投资者 交易、申 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 购、赎回 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 替代的替代 金额+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 乘 之和+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 
2、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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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9.1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在开 始申 购、赎 回业
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 名单,并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 名单。 
9.2 申购、赎 回的开放日 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可在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前 开始 办理申 购。 在基 金申 请上 市期间 ,本 基金 可暂停 办
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后最 迟不超过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购、赎 回。 
具 体申 购、赎 回的 开始 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后, 于申 购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 购、赎回等 业务的开放 日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依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 开
放日及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 相应调整 并公告。 
9.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 申购 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2、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组 合证券 、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得 撤销; 
4、申购、赎 回应遵守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 则》 的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但 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9.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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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投 资者必 须根 据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和 现金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和现 金。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则 申购申 请失败 。如 投资者 持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或 未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现金,或 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 要求 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 申请失败 。 
3、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 基金 申购赎 回 过 程中 涉及的 股票 和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结算规 则。 
投资者T 日申 购、赎回 成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T 日 收市后为投 资者办理 组合证券 的清
算交收以及基金 份额、现金 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 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如 果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约 的情 形,则 依据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的有关规 定 进行处 理。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 记的办 理时 间、 方式进 行
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9.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 
本基金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为 25 万份,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进 行更改, 并在更改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公告。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9.6 申购与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 确定。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投 资者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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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 所开市
前公告。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 后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 或赎回基金 份额时,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不超 过申购或赎 回份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注 册登 记机构等收 取的相关 费用。 
9.7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与格式 
1、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 容 
T日 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 内容包括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现金差 额、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其他相关内 容。 
2、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者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 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1)现金替 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 为3种类型 :禁止现 金替代 ( 标志为 “禁 止” )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
许” )和必须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 份证券的 替
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 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由 于停牌等 原因导致投 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 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可 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 替代金 额的 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该 证券经除 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1 +现金 替代溢价 比
例)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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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 复 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 入 价格加 上
相关交易费 用后与申 购时的最 新价格可 能有所差 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 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 例, 并据此 收取替代 金 额。 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高于基 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 取 的差额; 如果 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 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 投资 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 序 
T日 ,基金管 理人在申 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 替代 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 额。 
在T日后被替 代的成份 证券有正 常交易的2 个交 易日 ( 简称为T+2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 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 成本
( 包括买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 的差 额, 确定基金 应退 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 项; 若未
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 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 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 项。 
特例情况: 若自T日 起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正常交 易日 已达到20日 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 日低
于2日,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 券实 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 日 (T日) 后至T+2日( 若在特 例情况下 , 则为T日起第20 个交 易日 ) 期 间发
生除息、送 股(转增) 、配股等 权益变动 ,则进 行相 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 情况下,则为T 日起 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 的明细数 据发送给 注册登记 机构, 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 现金替代 多退少补 资金的清
算;T +2日后 第2 个工作 日( 若在特例情 况下,则为T 日 起第22个交易日) ,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
现 金替代多 退少补资 金的交收 。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 基金管理 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 用
可以现金替 代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申购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一定 比例。 现金替 代比例的 计算
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3) 必须 现金替代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7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 金替代的 证券一般 是由于标 的指 数调整,即 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 券, 或基金管理 人出于保 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 因认为有 必要 实行必须现 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 ②替代金额: 对 于必须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人 将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 “固定替 代金额” 。 固定替 代金 额的计算方 法为申购 、赎回清 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整的T-1日 收盘价 。 4、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 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为 便于计算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及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 申 购、赎回的 投资者的 相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现金数额。 T日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告T 日 预估现金 部分。其 计算 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 差额=T-1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 产净值-(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 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 金额+申 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 用现 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T日经 除权调 整的前收盘 价乘积之 和+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 现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T日经除 权调整 的前收盘价 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 调整前的 收盘价 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 提 供。 另外, 若T日为基 金分红 除息 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 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为零 。 5、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日 现金差额 在T+1日 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计 算公式为: T日 现金差额 =T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 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 替代 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T日 收盘价相 乘之和 ) T日 投资者申 购、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T+1 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零。 在投资者 申 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 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在投资 者赎回时, 如 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 投资者将 根据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2018 年6月27 日申购、 赎回清单 的格式举 例如下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8 基本信息 最新 公告 日期 2018-6-27 基金 名称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公司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代码 159909 标的 指数 代码 399610 现金 差额( 单位 :元)


4,410.56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1,073,469.56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 :元) 4.294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 位: 元) 4,756.56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单 位: 份) 250,000 是否 需要 公布IOPV 是


是否 允许 申购


是 是否 允许 赎回


是 可以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40.0% 成份股信 息资 料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可以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000050 深天 马A 1000 允许 15.0


000063 中兴 通讯 2200 允许 15.0


000066 中国 长城 2100 允许 15.0


000100 TCL 集团 9900 允许 15.0


000413 东旭 光电 4500 允许 15.0


000503 国新 健康 800 允许 15.0


000547 航天 发展 1200 允许 15.0


000725 京东 方A 13900 允许 15.0


000793 华闻 传媒 0 必须


000839 中信 国安 3000 允许 15.0


000938 紫光 股份 200 允许 15.0


000970 中科 三环 1000 允许 15.0


000977 浪潮 信息 900 允许 15.0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39 000997 新 大 陆 800 允许 15.0


002008 大族 激光 1000 允许 15.0


002027 分众 传媒 4900 允许 15.0


002049 紫光 国微 400 允许 15.0


002056 横店 东磁 900 允许 15.0


002065 东华 软件 2000 允许 15.0


002065 华天 科技 1900 允许 15.0


002217 合力 泰 1500 允许 15.0


002230 科大 讯飞 1700 允许 15.0


002236 大华 股份 1800 允许 15.0


002241 歌尔 股份 2200 允许 15.0


002273 水晶 光电 800 允许 15.0


002405 四维 图新 1000 允许 15.0


002415 海康 威视 2000 允许 15.0


002456 欧菲 科技 2200 允许 15.0


002465 海格 通信 1800 允许 15.0


002475 立讯 精密 2000 允许 15.0


002555 三七 互娱 400 允许 15.0


002558 巨人 网络 400 允许 15.0


002583 海能达 1000 允许 15.0


002624 完美 世界


400 允许 15.0


002739 万达 电影 500 允许 15.0


300014 亿纬 锂能 600 允许 15.0


300017 网宿 科技 1800 允许 15.0


300027 华谊 兄弟 1800 允许 15.0


300033 同花 顺 200 允许 15.0


300059 东方 财富 4000 允许 15.0


300115 长 盈 精密 600 允许 15.0


300136 信 维 通信 900 允许 15.0


300168 万达 信息 800 允许 15.0


300251 光线 传媒 1100 允许 15.0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0 300296 利亚德 1600 允许 15.0


300315 掌趣 科技 2800 允许 15.0


300383 光环 新网 0 必须 -


300408 三环 集团 1200 允许 15.0


300418 昆仑 万维 600 允许 15.0


300433 蓝思 科技 500 允许 15.0


9.8 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申购、赎 回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受理 投资者 的申 购、赎回申 请; 2、因深圳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估 值情况;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4、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 况无法公 布申购 、赎 回清单; 5、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理申购 、赎回; 6、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情形之一 时,本基 金的 申购和赎回 可能同时 暂停。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已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兑付 。在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9.9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等 其他业务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1 §10 基 金的 投资 10.1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10.2 投资理 念 随着现代信息技 术的不断发展 成熟,中国 的 TMT 产 业将进入快速发 展阶段,本基 金通 过 完全 复制的 被动式 投资 ,力争 使基金 与标 的指数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的 最小化 ,为 投资者提供 标的指数 所代表市 场的平均 收益水平 。 10.3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 括深证 TMT5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 一级市场 新发股票 ( 包括主板 市场、中 小 板市场和创 业板市场 的股票) 、 债券、 权 证、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深 证 TMT5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10.4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以深证 TMT50 指数 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 制法,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成 份 股 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股 票在投 资组 合中的 权重 原 则上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但在 特殊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 选择 其他证 券或证 券组 合对标 的指数 中的 股票进 行适 当替 代,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限 于: (1)法律法规的 限制;(2 )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 性 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 长期停牌; (4 )其他 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 理人对 标的 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 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 金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不超 过 0.2%,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2%。 如 因指 数编制 规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致 跟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将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 度、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 大。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2 10.5 投资组 合管理 1、投资组合 的构建 (1)确定目标组 合。主要采 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2)制定建仓策 略。依据对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流动 性和交易成本等 因素所做的 分析, 制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 (3)逐步调整组 合。基金经 理在规定时 间内,采取 适当的手段和措 施,对实际 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 调整,直 至达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标 。 2、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标的指 数定期调 整 根 据标 的指数 的编 制规 则及调 整公 告,本 基金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 组 合调 整策略 ,及时 进行 投资组 合的优 化调 整,减 少流 动性 冲击, 尽量减 少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2)标的指 数成份股 票临时调 整 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票调 整周期 内, 若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 调整 的情形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 密切关注样 本股票的 调整,并 及时制定 相应的投 资组 合调整策略 。 (3)成份股 公司行为 信息的日 常跟踪与 分析 跟 踪分 析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等信息 ,如 股本 变化 、分 红、配 股、 增发 、停牌 、 复 牌等 重大公 司信息 ,分 析这些 信息对 指数 的 影响 ,并 根据 这些信 息确定 基金 投资组 合每 日交易策略 。 (4)每日申 购赎回情 况的跟踪 与分析 跟 踪分 析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信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制 定交 易策 略以应 对 基金的申购 赎回。 (5)投资组 合持有证 券、现金 头寸及流 动性分 析 跟 踪分 析每日 基金 实际 投资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差 异产 生的原 因, 并对 拟调整 的 成份股的流 动性进行 分析。 (6)投资组 合调整 使 用数 量化分 析模 型, 选择最 优调 整方案 ,制 定组 合交 易调 整策略 ;如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 调整 、成份 股公司 发生 兼并等 重大事 件, 可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召开会 议, 决定基 金的 操作策略; 调整 投资 组合,达 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 持仓结构。 (7)制作管 理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清单 以 T-1 日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构 成及其权 重为基础 , 并考虑 T 日将 发生的上 市公司变 动 等情况,制 作 T 日基 金申购赎 回清单并 公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3 (8)跟踪偏 离度的监 控与管理 每 日跟 踪基金 组合 与标 的指数 表现 的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度 末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 合 与标 的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度 、跟踪 误差 变化情 况及 其原 因,并 优化跟 踪偏 离度管 理方 案。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2% 。如 因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基 金管 理人将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误差 进一 步扩大。 10.6 投资决 策流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1)须符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及公司章程 ; (2)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作为基金 投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决策 流程 (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不 定期召开投 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重 大事项 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做 出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 常决策。 (2)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采 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 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并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在 追求 跟 踪误 差和跟 踪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下 ,基 金经理 可采 取适 当的方 法,提 高投 资效率 ,降 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3)交易执 行。交易 部负责基 金的具体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4)组合监控与 调整。基金 经理在指数 编制方法发 生变更、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 临时调 整 、指 数成份 股出现 股本 变化、 增发、 配股 等情形 、成 份股 停牌、 成份股 流动 性不足 、基 金 申购 赎回出 现的现 金流 量等情 形下,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监 控和调 整, 密切跟 踪标 的指数。 (5)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及 风险管理部 定期不定期 对投资组合的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进 行 跟踪 和评估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作风 险等 投资风 险进 行 监控 ,并对 投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 关人 员。基 金经理 依据 绩效评 估报告 对投 资进行 总结 或检 讨,如 果需要 ,亦 对投资 组合 进行相应的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基 金实 际投资 的 需 要, 有权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出 调整, 并将 调整内 容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以公告 。 10.7 投资限 制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4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 份股,基 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将结合使 用其 他合理方法 进行适当 替代。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深 证 TMT50 指 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3)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4)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 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5)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5 (7)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其他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 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 第 (5)、(6)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0.8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本 基金标的 指数 为深证 TMT50 指数。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深证TMT50 指数的编 制 、发布或授 权,或深 证TMT50 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的 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深证 TMT50 指数 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 ,或目标 ETF 标的指 数 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作 相应 调整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业绩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称 。其 中 ,若 变更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金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就变 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在指 定媒体 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数对基 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 时公告。 10.9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 ,在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并且 本基金 为被 动式投 资的 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法 紧密跟踪深 证 TMT50 指 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10.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6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0.11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 定进 行融资融券 。 10.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深证 电子信息传媒 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71,551,205.05 97.74 其中:股票 71,551,205.05 97.7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57,007.41 2.26 8 其他资产 732.49 0.00 9 合计 73,208,944.95 100.00 注: 此处的 股票投资 项含可退 替代款估 值增值。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7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361,996.31 60.8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9,993,983.90 27.4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287,465.60 4.5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3,907,759.24 5.36 S 综合 - - 合计 71,551,205.05 98.20


2.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2.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106,884 4,414,309.20 6.06 2 000725 京东方 A 736,619 3,918,813.08 5.38 3 002230 科大讯飞 59,863 3,641,466.29 5.00 4 000063 中兴通讯 116,636 3,516,575.40 4.83 5 002027 分众传媒 255,040 3,287,465.60 4.51 6 300059 东方财富 175,285 2,967,575.05 4.07 7 002008 大族激光 52,021 2,845,548.70 3.91 8 002475 立讯精密 107,161 2,591,152.98 3.56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8 9 002236 大华股份 97,002 2,485,191.24 3.41 10 002456 欧菲科技 118,295 2,396,656.70 3.29


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的股 票。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本 基金不参 与股指期 货交 易。 9.2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 。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 10.2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 10.3 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49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除分众传 媒(证券代 码 002027 )外 其他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发布公 告称, 因未 及 时披露公司 重大事件, 未依法履 行 职责,被中 国证监会 地方监管 机构处以 警示。 该证券发行 人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 公告称, 因 未 及时披露公 司重大事 件, 被中国 证 监会地方监 管机构处 以警示。 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 策程序的 说明:本 基金为指 数型 基金,因复 制指数被 动持有 ,上 述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 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 制度 的要求 。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0.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1.8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2.49


11.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1.5.1 报告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11.5.2 期末 积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0 §11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者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6.27-2011.12.31 -28.25% 1.54% -26.13% 1.64% -2.12% -0.10% 2012.01.01-2012.12.31 2.27% 1.47% 2.08% 1.48% 0.19% -0.01% 2013.01.01-2013.12.31 51.68% 1.70% 50.79% 1.71% 0.89% -0.01% 2014.01.01-2014.12.31 9.95% 1.30% 10.78% 1.31% -0.83% -0.01% 2015.01.01-2015.12.31 55.54% 2.91% 59.01% 2.97% -3.47% -0.06% 2016.01.01-2016.12.31 -25.40% 1.90% -25.22% 1.93% -0.18% -0.03% 2017.01.01-2017.12.31 20.73% 1.11% 21.41% 1.14% -0.68% -0.03% 2018.01.01-2018.03.31 -3.32% 1.87% -1.01% 1.89% -2.31% -0.02% 自基金成立 起至2018.03.31 65.73% 1.81% 80.03% 1.84% -14.30% -0.03%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1 年 6 月 27 日。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1 §12 基 金的 财产 12.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12.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2.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12.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本 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2 §13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3.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13.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13.3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13.4 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结 果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13.5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3 生 了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 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13.6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4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 ( 含第三位) 内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有权 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 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5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并有权 要求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并有权 要求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13.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6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13.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7 §14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4.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4.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4.3 收益分 配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基金收 益分配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 润 的 5%。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3 、 当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达 到 1% 以 上 时 , 可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4、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 为原则 进 行收 益分配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以 弥补浮 动亏 损为前 提, 收 益分 配后可 能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低 于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可能低于 面值 ; 5、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 分红;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14.4 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 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 人计算基金 累计报酬率 和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并计 算基金累计报酬 率与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的差 额 ,当差额超过 1% 时,基金管 理人可进 行收益分配 。 其 中: 收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理 人计 算本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率 差 额之日; 基金累计报 酬率=收益 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折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100%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8 标 的指 数同期 累计 报酬率=收 益评价 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基 金份 额折算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100%。 2、计算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 本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 ,并根据前述原 则确定收益 分配比 例及收益分 配数额。 14.5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14.6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权 益登记日前 2 日 于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14.7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59 §15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5.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7、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9、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15.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0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上述“15.1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15.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 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5.4 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15.5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1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6.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 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2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至 少 一 种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17.1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17.2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17.3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17.4 基金财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财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3 17.5 基金份 额折算日和 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份额折 算日后应至少 提前 2 日 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 报刊及网站 上。 基 金份 额进行 折算 并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 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 登载于指 定报刊及 网站上。 17.6 基金开 始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2 日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公告 。 17.7 申购赎 回清单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 介公告当 日的申购 赎回 清单。 17.8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17.9 定期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格 式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4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17.10 临时 报告与公告 基 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 理;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变更标 的指数;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8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17.11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17.12 信息 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 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6 §18 风 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者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者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预期 风险 与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 ,在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属 于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的 投资 品种 ;并且 本基金 为被 动式投 资的 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法 紧密跟踪深 证 TMT50 指 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 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投 资本 基金的 风险 包括 :标的 指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 指 数回 报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偏 离的风 险以 及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离 的风 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 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基 金 退市风险、投资 者申购/赎回 失败的风 险 、基 金份额 赎回对 价的 变现风 险以及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 险, 等等。 本基金 适合 具有较 高风险 承受 能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本 基金 可能出 现的 投资风险的 投资者。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者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7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者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封 转开 、分红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因基金份额 拆分、封转 开、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 金 份额净值调整 至 1 元初始面 值,在市 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响 下, 基金投 资仍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净 值仍有 可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者自行负担 。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 要 风险有: 1、市场风险 : 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 下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类 证券利息收入的 再投资收益 率,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互为消长 。 (5 )TMT 行业投资的风险: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是与电子信息相关的新兴技术产 业 ,该 产业受 国家政 策影 响较大 ,国家 产业 政策的 变化 可能 导致行 业投资 环境 发生变 化。 同 时,TMT 行业 中的中 小型上 市公 司相对 较多 ,与一些 传统 行业的 大型 上市公 司相 比, 其 流动性可能 相对较弱 ,波动性 可能相对 较大一些 。 2、ETF 特有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行业平均 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行业 的市场 表现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行 业的市 场 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 偏离。 (2)标的指 数波动的 风险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8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从 而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 或变更编制 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 送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 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成 份股增发、 送配等所获 收益可能导致基 金收益率偏 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 流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 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费用的存 在,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6)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 段、 买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 金的收 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 因受到最低 买入股数的 限制,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的 指数跟 踪成本 较大 ;因基 金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因 指数 发 布机 构指数 编制 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 (4)标的指 数变更的 风险 如 出现 变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政策 将 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特 征将 与新 的标的 指数保 持一 致,由 此带 来风险与成 本。 (5)基金份 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 的风险 基 金份 额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可 能存 在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情形,即存 在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 (6)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 场的交易机 制和技术约 束,完成套利需 要一定的时 间,因 此套利存在一定 风险。同时 ,买卖一篮 子 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 和交易成本 ,所以折溢 价 在 一 定 范 围 之 内 也 不 能 形 成 套 利 。 另 外 , 当 一 篮 子 股 票 中 存 在 涨 停 或 临 时 停 牌 的 情 况 时,也会由 于买不到 成份股而 影响溢价 套利,或 卖不 掉成份股而 影响折价 套利。 (7)参考净 值(IOPV )决策和 计算错误 的风险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69 证 券交 易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购 、赎 回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 并发 布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供投 资者交 易、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 在差异,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 参考IOPV 进 行投 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 。 (8)申购赎 回清单差 错风险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当日 申购赎 回清 单内容 出现 差错 ,包 括组 合证券 名单 、数 量、现 金 替 代标 志、现 金替代 比率 、替代 金额等 出错 ,使投 资者 利益 受损或 影响申 购赎 回的正 常进 行。 (9)退市风 险 因 本基 金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 ,或 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 金份额不 能继续进 行二级市 场交 易的风险。 (10 )投资 者申购失 败的风险 本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能 仅允许 对部 分成 份股 使用 现金替 代, 且设 置现金 替 代 比例 上限, 因此, 投资 者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存 在因 个别 成份股 涨停、 临时 停牌等 原因 而无法买入 申购所需 的足够的 成份股, 导致申购 失败 的风险。 (11 )投资 者赎回失 败的风险 投 资者 在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如 基金 组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条件的 赎回 对价 ,可能 导 致 赎 回 失 败 的 情 形 。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单位 ,由此 可能 导致投 资者按 原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申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可 能 无法 按照新 的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全 部赎 回,而 只能 在二 级市场 卖出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 (12 )基金 份额赎回 对价的变 现风险 本 基金 赎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证 券, 在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 中, 由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 份 股流 动 性差等 因素, 导致 投资者 变现后 的价 值与赎 回时 赎回 对价的 价值有 差异 ,存在 变现 风险。 3、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由此影 响对投资 者申购赎 回服务的 风险。 (2)登记结算机 构注册登记 机构可能调 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 付制度,对 投资者 基 金份 额、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结 算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给 投资者 带来 风险。 同样 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 (3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基 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 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0 4、流动性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动性风险 还包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致使没有 足够 的现金应付 赎回支付 所引致的 风险。 (1)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9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 ,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同 时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按 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 金 股票 投资组 合,标 的指 数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 中。 (3)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暂停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作为 辅助措 施。 对于各 类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 使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批 、审 慎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 险进 行监测 和评估 ,使 用前经 过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时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赎 回款 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 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5、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等相 关当 事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 员配备 、管 理水 平与内 部 控 制等 对基金 收益水 平存 在影响 。因业 务扩 张过快 、行 业内 过度竞 争、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赖等可 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 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风 险,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 编制错 误、越 权违 规交易 、欺 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 风险。 6、技术风险 在 本基 金的投 资、 交易 、服务 与后 台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差 错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 构注册登 记机构及 销售代理 机构 等。 7、不可抗力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有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注 册登 记机构 和销 售代 理机构 等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 完成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1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9.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并 属于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以及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9.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19.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 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2 产 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3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0.1 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理 费,收 取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或 公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 费用;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5)在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基 金合同 的情 况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 护 本基金及 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利益; (6)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选 择适当的基 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办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 务,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并从 注册 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8)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9)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0 ) 按照法律 法规,代 表基金对 被投资企 业 行使股 东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1 )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2 )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3 )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交易 所及注 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基 金合 同的前 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本基 金业务规 则;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4 (16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17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价 清单;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投资者申购 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 之对 价; (16 )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5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 项; (11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2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6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 因过错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 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 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5)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 动; (6)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7)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8)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7 20.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委托 代理人 参加会 议并 行使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 本基金的联 接基金(即 “招商深证 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以下简 称“ 联接基金”) 的 相关性, 本基金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联 接基 金的份 额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本 基金的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在计算 参会份 额和 计票时 ,联 接基 金持有 人持有 的享 有表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数和 表决票 数为 ,在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 金份 额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所 持有的 联接 基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的 比例 ,计算 结果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以 联接 基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可 接受 联接 基金的 特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 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出 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须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召 开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联 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由联接 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3、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8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4、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7)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 交易所和注 册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 易、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 规则; (8)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5、召集方式 : (1)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79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6、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 (3)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权益登 记日; (6)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7、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出 席;通 讯方 式开会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表决 意见 以书面 形式 或 会议 通知等 相关公 告中 指定的 其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式 或会 议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确 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 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 以上(含 50%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0 (2)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4)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 果出 现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条 件 的情 况,则 对同 一议 题可履 行 再次开会程 序。再次 开会日期 的提前通 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再次 开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述 所有相 关条 件,才 能视 为有效。 8、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a、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3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b、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集人。 c、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i)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ii )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d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e、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1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a、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 决议。 9、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2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10 、计票 (1)现场开 会 a、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席 大会的代表,如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 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c、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大 会主 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 点仅限一次 。 d、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 托管人 拒不配 合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e、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但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至少提 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 召集 人。 11 、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 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3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12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0.3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 规 则发 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 合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以 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修 改后 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法律法 规和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 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0.4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1、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 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4 2、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因 基金合同产 生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任 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20.5 基金合 同的存放和 获得方式 基 金合 同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 所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5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1.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 “托管 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6 际 贵金 属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 可 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21.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 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进行监 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 括深证 TMT5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 一级市场 新发股票 ( 包括主板 市场、中 小 板市场和创 业板市场 的股票) 、 债券、 权证、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 许本 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 工具。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 对基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基 金投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 、一级市 场新 发股票 (包括主 板市场、 中小板市 场和 创业板市场 的股票) 、债 券、权证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2)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a、本基金投 资于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现金类 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b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c、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7 d、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e、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f、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g、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其 他投资 比例 的约定; h、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 e、f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8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 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对于因上述 (5)、(6)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 或备选成 份股,基 金管 理人将在严 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 前提下, 将结合使 用其 他合理方法 进行适当 替代。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 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的 关联方 进行 法律法 规禁 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提 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进 行结 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及时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员 中财 务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 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 督;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 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如投资银 行存款,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 7、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进行 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复核。 C、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一 )、(二) 款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89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21.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1.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0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网 下股票 认购 所募集 的股 票 应划 入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方 式开 立的证 券账 户下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和股 票 当日 出具确 认文件 。同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 报 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股票解 冻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以 及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基 金管 理 人应 派专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1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 资金结算账 户,用 于办理本基 金因申购 、赎回产 生的现金 差额和现 金替 代多退少补 资金的结 算。 (5)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 时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交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 因申 购、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的结算。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现 金差额的 结算 。 7、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及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报备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 算。 8、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9、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21.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2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交易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 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交易 日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该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 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 有约定 外, 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 值数 据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3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每 月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4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1.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 予补 偿。 21.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21.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5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变更后 的新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本基 金的 财产进 行 清算。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6 §22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2.1 网络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 过招 商基金 网站 ,可享 受资 讯查 询、 在线 咨询、 热点 问题 查询、 理 财刊物查阅 等服务, 并可提交 投诉与建 议。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2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进 行基金份额 净值等信 息的查询 。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服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该热线 享受业务 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 议等专项 服务。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2.3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 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7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资 本及修改 公司 章程的公告 2017-12-28 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7-12-30 3 关于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暂停申 购、赎回 业务的公 告 2017-12-30 4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产品缴 纳增值税 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1-02 5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01-19 6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二零 一八年第 一号) 2018-02-08 7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二零一八 年第一号 ) 2018-02-08 8 关于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的 公告 2018-03-22 9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2018 年 3 月 22 日 修订) 2018-03-22 10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2018 年 3 月 22 日 修订) 2018-03-22 11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 告 2018-03-30 12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3-30 1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4-19 14 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15 关于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的 公告 2018-05-05 16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降 低旗下基 金在招商 银行 定期定额投 资 最低限额的 公告 2018-05-29 17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6-09 18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估 值变更的 公告 2018-06-21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8 §24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24.1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24.2 《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八年 第二 号) 99 §25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1、中国证监会核 准深证电子 信息传媒产 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3、《深证电 子信息传 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4、法律意见 书 5、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章程 6、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