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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祥债券(004550)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8月)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科沃土沃祥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八月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关于 准予中科 沃土 沃祥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423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 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 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 金,在 基金募集时,使 用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 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基金 管理人 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满三年后, 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自 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 ,届时 ,基金管理 人有可 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 金 份额。 另外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两亿元 的,基金合 同自动 终止。 投资者将面 临基金 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 确 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 司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中期 票据、地方政 府债、 次级债 、可 转换公 司债、 可交换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等) 、债券 回购 、 资产支 持证券 、 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银 行存款和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等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 和 权证 资产 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持 有的全部 权证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金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本 基金初始 募集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 市场波动 因素影响 下,本 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 资者 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另 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7 月 27 日,与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与存 续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转 换


................................................................ 43 十、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5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八、 风险 揭示


.............................................................. 7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4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 中科沃土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中科 沃土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 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中科沃土 沃祥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 称“基金”或“ 本基金”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 投资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持有 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科沃 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科沃 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投资 者: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销售 机构 :指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 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至 终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人 民币 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金 份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 51、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集中 办公 区) 办公场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日期 :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 琳花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4.30%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15.38%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琴西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0% 珠海横琴沃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2%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3.77%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77%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3.46%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1)董 事会 成员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 朱为绎 先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曾 任中 国证 监会 广东 证监局 稽查 二处主 任科 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主 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 主任 科员 ,广 东中 科招商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项 目管 理部 总经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兼任 中科 招 商投资 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广东 中科 招 商创 业投 资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珠 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业 (有 限合 伙) 执行 事务合 伙人 ,珠 海横琴 沃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广东 海印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广州 零 壹沃 土新 三板 研究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暨 南大学 会计 硕士 、审 计硕 士专业 学位 研究 生实践 指导 教师 。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 任广 东发展 银行 资产 管理 部资 产管理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 理、 研究 部 副总 监、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首 席投 资官,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谢勇先 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曾 任大 鹏证 券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赛 博维 尔中国 投资 基金执 行董 事, 中科 招商 投资管 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中炬 高新技 术实 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中 山公 用事 业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中科 招商 投资管理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联席总 裁,广 东中 科招 商创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首席 执行 官、 董事总 经理 ,兼任 广 州市 政协第 十三 届委 员会 委员 ,广州 市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联席 会长 ,中 国 股 权投 资基金 50 人论 坛 执行副 秘书 长, 广东 省创 业投资 协会 常务 副会 长, 新三板 投融 资 俱乐部 首任 轮值 主席 ,广 州市工 商联 合会 (总 商会 )执行 委员 会常务 委员 , 广州市 天河 区工 商联合 会( 总商 会) 执行 委员会 副主 席。 刘卫东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核 工业 华南 地质局 科员 ,韶 关证 券登 记公司 登记 部副经 理、 经理 ,中 国人 民银行 韶关 市分 行办 公室 、金管 科科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翁 源县 支行 副行长 、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 统计科 、人 事科 科长 ,中 国人民 银行 韶关 市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业 务部 副部 长。 兼任广 东省 粤科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潘捷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国 际问 题研究 中心 副主 任科 员, 广东省 政府 办公厅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广 东省粤 科母 基金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母 基金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广 东浙大 粤科 华南 创业 投资 合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务 合伙 人委 派代 表, 广东浙 大粤 科世 纪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总 经理 ,广 东省 粤科松 山湖 创新 创业 投资 母基金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省粤 科横琴 创新 创业 投资 母基 金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彭志红 女士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董事 。现 任完 美( 中国 )有限 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兼任 中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 品有 限公司 董事 ,珠 海横 琴沃 海投资 合伙 企业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珠海 横琴 沃海 投资 合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务 合伙 人, 珠海横 琴中 鹰企 业管 理咨 询有限 公司 监事 。 马经先 生, 高级 经济 师,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贵 州省 分行 、海 南省 分行、 深圳 特区分 行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市分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广 州分 行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巡 视二 组组 长, 广东省 金融 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 长, 十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2013 年 3 月退 休。 邢志盈先 生,文 学学 士, 独立董事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东 省分行 科长 、办 公室副主 任、 信贷处 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现任 中国 秦发集 团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杨建斌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黑龙 江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黑龙 江大 学知识 产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黑龙 江省 法学 会知 识产 权法学 研究 会会 长,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 先生 ,工 商管 理和 信 息技术 学士 ,监 事会 主席 。现任 广东 中科 招商 创业 投资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广东 中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 书,兼任 珠海 横 琴沃土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洪树 林先 生,FRM , 经济学 硕 士, 产品 设计 与业 务创 新 部总 经理 、职 工代 表监事。 曾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风 险和 绩效评 估分 析师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研 究员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产品 经理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产 品设 计与 业务 创新 部总 经理 、职 工 代表 监事 。


白玉 玲女 士, 法学 硕士 ,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职 工代表 监事 。曾 任河 南省 信阳国 家 投资银 行营 业部 科员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法 律事 务处科 员、 个人 金融 部风 险经理 ,现 任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职 工代表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 先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简历 同上 。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 事,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曹萍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律师, 督察 长、合 规负 责人 。曾 任原 华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助理 ,广东 省风 险投 资集团 战略 发展 部项 目经 理,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部 门负 责人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法 律部 总经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合规负 责人 。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环 市东 营业 部业 务经理 、投 资理 财部 投资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新 华基 金管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 理有限 公司 专户 管理 部副 总监、专 户管 理部 负责 人、基金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 基金管 理部 副总 监,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科 沃土沃 鑫成 长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和 中科沃 土转 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钟俊敏 先生 ,经 济学 学士 、EMBA ,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市场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广东 省营 业部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零售 部总经 理兼 任销 售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兼 任市 场营 销总部 总经 理。 傅军先 生, 计算 机专 业硕 士,副 总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总 监、 富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总 经理 助理 、运 营总 监,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 基金 经理 马洪娟 女士 ,金 融学 博士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现 任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中科 沃土 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和中科 沃土沃 祥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黄艺明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基金 经理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究 总监 助理 ,七 匹狼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广 东富 业盛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投资 总监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 科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中 科沃土 沃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和中科 沃土 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杨 绍基 先生 、李昱 女士 、马 洪娟 女士 、赵湘 媛女 士、杨 凡先 生。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 事,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简历 同上 。 马洪娟 女士 ,金 融学 博士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简历 同上 。 赵湘媛 女士 ,工 学硕 士,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助理 。 曾任 玛氏 中国 信 息技术 部分 析师, 新华 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分析 师,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基 金经 理助 理。 杨凡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金经 理,简 历同 上。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 (备注 :上 述人 员履 历根 据最新 情况 更新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漏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 司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进 公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2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3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 交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室 完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 法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 度、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4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 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6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2012、2013、2014 、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7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8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古 琳花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黄浦 区映 日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 话:95313 传真:020-28852692 网址:www.grcbank.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88 号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胡佳 敏 电话:021-58781234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 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1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www.htsc.com.cn (8)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9)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1 )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991-2301927 网址:www.hysec.com (12)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3)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25 网址:www.zts.com.cn (14)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16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95376 传真:010-85127641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3 网址:www.mszq.com (15)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 波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6)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17)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8)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杨 联系人: 王骅 电话:021-20324174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4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9)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西 群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之 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1)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傅 晨 电话:021-33323998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licaijia.chinapnr.com (22)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5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inv.com (23)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刘静 电话:010-59601366-70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25)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350964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9313586 网址:www.chtwm.com (2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28)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9)深 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商 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盖 润英 电话:0755-66606450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0)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31)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2)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客服电 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33)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 宁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8 网址:www.5ifund.com (34)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35)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9285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6)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桂水 发 联系人 :桂水 发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7)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 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 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9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38)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电话:1587173973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39)江 西正 融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1103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紫峰大厦写字楼 110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雯 联系人 :傅 翌乔 电话:0791-86692502 客服电 话:0791-86692502 传真: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40)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0 网址:www.66zichan.com (41)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好 买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1348225695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42)喜 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张 萌 电话:010-58349088/18600730680 客服电 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43)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 人: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4)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1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830027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 洪泰 财富 (青 岛)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香 港东 路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什库 大 街31 号 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系人 :周 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客服电 话:400-670-6863 传真:010-66162800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6)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A 座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电 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联系人 :高 寅初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冼村 路5 号 凯 华国 际中心 7、8、9 层 负责人 :牟 晋军


经办律 师: 孙晶 、 陈设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 :孙晶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3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7]423 号) 注册进 行募 集。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为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6 月 23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以及 关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4 七、基 金合 同 的生效 与存续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 送 解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 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招募说 明 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在开 放日开放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 回业务, 具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者 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或 者赎回或 者 转换。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内 撤销 ;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 原 则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6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基 金 的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托 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首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追 加购 买最低 金 额为 1 元; 详情 请见当 地 销售 机 构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份基金 份 额。 每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 份,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额少 于 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本基金目 前对单 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 限 制,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 额申 购、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 规定的程 序,在 开放日 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 必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 投资者在 规定时 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购 申请 成立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申 请即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者 赎回申 请成 功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7 基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 资者 怠于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致 使其 相 关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 效,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管 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可根 据相关 业务规 则 ,对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调整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表 2: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资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 登记等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Y ) 赎回费 率(% )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365 日 0.10% 1 年 ≤Y <2 年 0.05% Y ≥2 年 0.0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但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不 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8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3: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 投资者 本 次申 购本 基金 40 万元, 对 应的 本 次 申购 费率为 0.80% ,该 投 资者 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 ,000/ (1+0.80%)=396 ,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 ,000-396,825.40 =2 ,780.54 元 申购份 额=396 ,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376 ,154.79 份基 金份 额。 例 4:假 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 投资者 投资 5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其对应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5 ,100 ,000-1000 =5 ,099 ,000.00 元 申购份 额=5,099 ,000.00/1.0560 =4 ,828 , 598.48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5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4,828 , 598.48 份 基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采用“ 份额 赎回”方式 ,赎 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5: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39 赎回总 金额=10 ,000 ×1.2500=12 ,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 ,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 ,500-0=12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两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 回金 额为 12 ,500.00 元。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有 效份额 的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申购费 用由 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者 定 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的 申购 、 赎回费 率。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 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 登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登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 但不得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0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销售机构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接受或 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1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 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可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 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 要,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2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3 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 告。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同时开 放交易 的 工作日为 本基金 办理转 换 业务的开 放 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 告暂停转换时 除外 ) 。开 放 日的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前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金转换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2.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金 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销售 的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3. 基金转换 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 申请。投 资者可以 发起多 次基金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费用 按每笔申 请单独 计算 。转 换费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4. 基金转换 采取未知 价法,即 基金的转 换价格以 转换申 请受理当 日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5. 基金转换 后,转入 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 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 开始计 算。 6. 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时 ,转出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态 ,转入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购 状态 ,已 经冻 结的 基金份 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 换。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成另 一只基金 ,该基金 单笔转 出申请 不得少于 各基金 的单 笔最 低转出份 额限制 (如 该账 户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份额 余额 低 于单一账户最 低保留基 金 份额限制,则 必须一次 性 赎回或转出该 基金全部 份 额) ; 若某笔 转 换导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份 额余 额低 于最低份 额限制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8.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出 与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4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 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或 部分转 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 和 基金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 比例确认(除 另有公告 外 ) ;在转出申 请 得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延 。 9. 转换业务 遵循“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 则,即份 额注册 日期在前 的先转换 出,份 额注册 日期在后 的后转 换出 ,如 果转换申 请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请 的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回 后转 换 的处理 原则 。 10.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位数 依照各 基金 更 新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其 中转入本 基金的 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1. 基金 转换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投资 者采 用“ 份额 转换” 的 原则 提交申 请。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 者必须 根据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 务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份 额余 额。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成 另一只基 金,本 基金单 笔 转出申请 不 得 少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某 类基 金余额 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基金全部 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非直销 销售 机 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 在该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办理 相关业务 时,需 遵循 该非 直销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 费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由转 出基金 赎 回费用及 基金申 购补差 费 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 用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5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 况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销售费率 ,或针 对特 定渠 道、特定 投资群 体开 展有 差别的费 率优 惠 活动。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非货 币型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补 差费= MAX[ 转出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转 出净 额 在转出 基 金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基金时,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 申购补差 费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3 、转出基金时,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 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其 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 次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 算。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本基金 55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转换为 中科沃土沃 鑫成长 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净 值是 1.103 元 ,申 购费为 1.5% , 假设 转换 当日 转出基金份额 净 值是 1.1364 元 ,对 应赎回 费 率为 0.05% , 申购 费为 0.8%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 份额为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550 ,000 ×1.1364 =625,020 元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625 ,020 ×0.05% =312.51 元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625 ,020-312.51 =624 ,707.4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申 购金 额=624 ,707.49/1.015=615 ,475.36 元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6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4 ,707.49-615,475.36=9,232.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624 ,707.49/1.008=619 ,749.4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4 ,707.49-619,749.49=4,958.00 元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624 ,707.49 -MAX [9232.13 -4 ,958.00 , 0]=620 ,433.36 元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 金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620 ,433.36/1.103 =562 ,496.24 份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 T +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 减少转 出基金 份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益 登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 金 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 例 确认(除另有 公告外 ) ; 在 转出申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易 场 所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 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 售机 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 受转换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9 )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申 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转换 转出 申请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7 (10)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转换 转入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 归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不 违 反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提 下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方 式、费 率水 平、 业务规则 及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强 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的转托 管,基 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如果出现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记机 构、办 理转托 管 的销售机 构因技 术系统 性 能限制或 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 基 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开 始办 理定 期定 额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冻 ,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四 )其 他业 务 在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条 件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 则,受 理 基金份额 的 转让以 及基 金份 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8 十、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债券 资 产,严格 管理股 票资产 的 投资比例 ,在控 制基金 资 产净值波 动 的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债券(包 括 国债、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可转 换公司债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等) 、债券回 购、资产 支 持证券、协 议 存款、通 知存款 、银 行存 款和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证等金融工 具,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 和权证 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其 中持有的 全部权证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是 以债券 资产 的投 资为主的 债券型 投资 基金 ,通过债 券资产 的投 资获 取平稳收 益, 并适度参 与股票 资产 的投 资以增强 回报, 投资 策略 主要包括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债券 投资 策 略、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股 票投 资策 略等 。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宏观 经 济走势, 深入分 析货币 和 财政政策 、国家 产业政 策 以及资本 市 场资金环 境、证 券市 场走 势等,综 合考量 各类 资产 的市场容 量、市 场流 动性 和风险收 益特 征 等因素 ,在 各类 资产 之间 进行动 态配 置, 确定 资产 的最优 配置 比例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 券投资 将主要 采 取利率预 期策略 与久期 管 理、收益 率曲线 策略、 骑 乘策略、 息 差策略、 债券选 择策 略等 投资策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保持 适当流 动性 的基 础上,以 企业 债 和可转 债为 主要 投资 标的 ,力争 取得 超越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收益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 等引起 利 率变 化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情 景,并 在此 基础 上判断包 括财 政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49 政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政 策取向 ,对 市场 利率水平 和收益 率曲 线未 来的变化 趋势 做 出预测 和判 断, 结合 债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结 构及 变化 趋势, 确定 债券 资产 的久 期配置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率曲 线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本 基金将 据此 调整 组合长、 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 、杠铃或梯形 策略构 造组 合, 并进 行动 态调整 。 (3)骑 乘策 略 本基金将 采用骑 乘策略 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即 通过对 收益率 曲 线的分析 , 在可选的 目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右 侧的债 券。 在收 益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峭 的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的 下滑 , 从而获得 较高的 资本 收益 ;即使收 益率曲 线上 升或 进一步变 陡,这 一策 略也 能够提供 更多 的 安全边 际。 (4)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可 转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或 含赎回 或 回售权的 债券等 ,这类 债 券赋予债 权 人或债 务人 某种 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 灵活 。 1)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具 有债权 的属性 , 投资者可 以选择 持有可 转 债到期, 得到本 金与利 息 收益;也 具 有期权的 属性, 可以 在规 定的时间 内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因此, 可转 债的 价格由债 权价 格 和期权 价格 两部 分组 成。 本基金将 采用专 业的分 析 和计算方 法,综 合考虑 可 转债的久 期、票 面利率 、 风险等债 券 因素以 及期 权价 格,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获得超 额收 益。 2) 其他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 基本 情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重 点分析 附权 部分 对债 券估 值的影 响。 对于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债 券部分将 按照债 券投资 策 略进行管 理,权 证部分 将 在可交易 之 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内 卖 出。 3、资 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主要包 括资 产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MBS ) 等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 风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4、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采取 自 下而上的 方法, 以深入 的 基本面研 究为基 础,从 定 量和定性 两 个方面, 精选上 市公 司中 基本面良 好、具 有较 好发 展前景且 价值被 低估 的优 质上市公 司进 行 积极投 资, 构建 投资 组合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0 (1)个 股选 择 上市公司股票选择因 素主 要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人 力(战略管理、人才 优势 ) 、公司财 力(财务能力、经营业绩 ) 、公司物力 (技术优势 、产品优势、创新能力 ) 、公司相对优势 (相对于行业 内其他公 司 的独特和领先 之处 ) 、公 司 销售与渠道能 力。通过 精 选以上综合 评 价较高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2)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将对 备选股票进行 估值分析, 采用的估值方 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 率 法(P/B ) 、 市盈 率- 长期成 长法 (PEG ) 、 企业 价值/ 销售收 入(EV/SALES) 、企 业价 值/ 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FCFE )或股利贴现模 型 (DDM )等 。通 过估 值水 平分析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掘出价 值被 低估 或估 值合 理的股 票。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 证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 (2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10)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1 (1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 期;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14 ) 、( 18)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2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10%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90% ×中债 综合 指数收 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 指数 提供商“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和 发布,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的 300 只 股票 组成, 以综合 反映沪 深 A 股市 场整 体 表现 ,具 有良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市 场影响力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 该指数旨 在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整 体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况。 该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市场 和交 易 所市场, 成份券 种包 括除 资产支持 债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行上 市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所有 债券 ,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该业绩比 较基 准 目前能 够忠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时,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更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风险 与收益 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 金和股票 型 基金。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期间 为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816,154.00 9.33 其中: 股票


7,816,154.00 9.3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4,456,425.20 76.93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3 其中: 债券


64,456,425.20 76.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500,000.00 8.9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17,692.22 1.10 8 其他资 产


3,094,362.06 3.69 9 合计





83,784,633.48





100.00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4 2、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08,889.00 6.5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62,190.00 0.0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5,580.00 0.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94,680.00 1.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1,415.00 0.2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23,400.00 1.56 S 综合 - - 合计 7,816,154.00 9.95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5 1 601138 工业富 联 90,000 1,659,600.00 2.11 2 603466 风语筑 30,000 787,500.00 1.00 3 600588 用友网 络 20,000 490,200.00 0.62 4 601003 柳钢股 份 50,000 396,000.00 0.50 5 603678 火炬电 子 15,000 373,800.00 0.48 6 002156 通富微 电 33,000 357,390.00 0.45 7 002815 崇达技 术 20,000 322,000.00 0.41 8 600667 太极实 业 43,000 316,480.00 0.40 9 300684 中石科 技 3,700 287,749.00 0.37 10 000636 风华高 科 17,000 269,960.00 0.3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023,499.40 8.9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365,489.00 29.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365,489.00 29.75 4 企业债 券 34,067,436.80 43.3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456,425.20 82.0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6 国开1702 90,000 8,957,700.00 11.40 2 108602 国开1704 83,050 8,305,000.00 10.57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6 3 1680312 16 古蔺 债 80,000 7,500,800.00 9.55 4 010303 03 国债 (03) 70,780 7,023,499.40 8.94 5 112424 16 文化 01 69,970 6,861,957.90 8.74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未 持有 国债 期货 。 (2)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进 行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期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370.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06,617.9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3,373.7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7 9 合计 3,094,362.0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8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6 月2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 表 所示: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0.45% 0.10% -0.15% 0.08% -0.30% 0.02%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02% 0.16% 0.65% 0.13% -1.67% 0.03%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47% 0.13% 0.34% 0.10% -1.81% 0.03% (二)自基金合同生 效 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59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0 十二、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本 息和基 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1 十三、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益 类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2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5、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3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事人(“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4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5 十四、基金 的 收益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6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7 十五、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8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可 根据基 金 发展情况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调整 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69 十六、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0 十七、基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 信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管理 人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1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2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 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 过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3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十)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临时 报告和 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中披 露 证券公司 短 期公司债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示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 债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4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5 十八、风 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有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 政 策、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 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 性变化。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通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 生 通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会 被 通货膨胀 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再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 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 收 益证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 益的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 信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 指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 信用证券 发行主 体信用 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下降 甚至 到期 不能履行 合约进 行兑 付的 风险,另 外,信 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 对 手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险 。 流动性风 险。流 动性风 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 交易量 不 足,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 低成本地 变 现的风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 致使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赎回支付 所引 致 的风险 。 操作风险 。操作 风险是 指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因内 部 控制存在 缺陷或 者人为 因 素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理 运 作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 研究水平 、投资 管理水 平 直接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合规风险 。合规 风险指 基 金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2、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特 定投 资对 象的 风险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对债 券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因个 别债 券违 约所 形成的 信用 风险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6 3、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的 相关 约定 。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的 投资市 场主要 为 证券交易 所、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等流动 性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 场所,主 要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时 本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 拟投 资行 业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的 行业精 选策略 建 立在宏观 经济形 势分析 、 产业政策 分析、 行业景 气 度分析、 行 业生命周 期分析 和行 业竞 争结构分 析的基 础上 ,通 过定性评 价和行 业估 值模 型分别筛 选出 在 短、中 、长 期内 具有 良好 发展前 景的 行业 。 债券投资 方面, 本基金 通 过深入分 析宏观 经济数 据 、货币政 策和利 率变化 趋 势以及不 同 类属的收 益率水 平、 流动 性和信用 风险等 因素 ,以 久期控制 和结构 分布 策略 为主,以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 利差 策略 等为 辅,构 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本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 中 ,在综合 考虑宏 观因素 及 行业基本 面的前 提下, 优 选具有良 好 发展前景 的行业 ,不 以投 资于某单 一行业 为投 资目 标,行业 分散度 较高 ,受 到单一行 业流 动 性风险 的影 响较 小。 3)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绝 大部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可 在交易 所、银 行 间市场正 常交易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情 况良 好。 本基金针 对流动 性较低 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 严格的 限 制,以降 低基金 的流动 性 风险: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 巨额赎 回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或 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 期赎回 。同 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7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在 确保投 资 者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照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 具,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度 调整 , 作为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1)延 期办 理巨额 赎 回申 请;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暂 停基 金估 值;


6)摆 动定 价;


7)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 回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章第十一 条的相 关约 定。 当实施延 期支 付 部分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时, 申请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如 期获得 全额 赎回 款,除了 对自 身 流动性产 生影响 外, 也将 损失延迟 款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益。 当实施 对赎 回比 例过高的 单一 投 资者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措施 时,该 赎回 比例 过高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全额 确认 赎 回,一 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 影响 。


实施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及程序详 见招募 说明书 第 八章第十 条 的相关约定。 若实施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 一 方面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 , 可能影 响 自身 的流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外的 市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的影 响;若 实施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投资者不能如 期获得全 额 赎回款,除了 对投资者 流 动性产生影响 外,也将 损 失延迟款 项部 分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期 赎回费 的情形 和 程序详见 招募说 明书第 八 章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对 持续持有 期 小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相比 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暂停基金 估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明 书第十 三章第 六 条的相关 约定。 若实 施暂 停基金估 值, 基金管理 人会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对投资者 产生 的 风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 本基金 因为 大额 申购或赎 回而需 要大 幅增 减仓位所 带来的 冲击 成本 通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单 位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额 申购和 赎回 持有 人,以保 护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在 实施 摆 动定价的 情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申 购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净 值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者 不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4、 其他 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资于 这些 工具,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8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金 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6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二、声 明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除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 还 通过非 直销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都不 能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79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0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1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 使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2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3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4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5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6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8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4)上 述第(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89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0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2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债券(包 括 国债、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可转 换公司债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等) 、债券回 购、资产 支 持证券、协 议 存款、通 知存款 、银 行存 款和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证等,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 和权证 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其 中持有的 全部权证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 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10)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 期; (17)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7) 、( 14)、( 18) 项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调 整后 的规定 为准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六、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5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6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7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天 河 区珠 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为 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23388976


传真:020-23388997 联系人 :洪树 林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8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代 理发 行、 代理承销、代 理兑付政 府 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受 托管 理 服务;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 咨 询、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外 汇金 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债券(包 括 国债、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短期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地方 政府 债、 次级债、可转 换公司债 、 可交换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等) 、债券回 购、资产 支 持证券、协 议 存款、通 知存款 、银 行存 款和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证等,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 为: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 和 权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 中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 因素导致 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99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1)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资产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10)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2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并 由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7)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0 除 上述第 2)、 7)、 14) 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提 前书 面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1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 回购交 易 时,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定的该 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 存款银 行 的信用等 级、存 款银行 的 支付能力 等 涉及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心 存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款 出现 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 名 单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 名 单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2 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会 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发 行 价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比 例、资 金划 付时 间等。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关 书面 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 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3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4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的约定 , 将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5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6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 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权 益类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的 估值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7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 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 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 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按成 本 估值。 (5)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 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成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8 际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 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采取了必 要合理 的措施 后 仍不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与基金 托管人 的 计算结果 不一致 时,相 关 各方应本 着 勤勉尽责 的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如 果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 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09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 见 书,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 报告、半 年报告 或年度 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0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终 止情 形出 现后;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1 二十二、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保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上列 明 的所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基金交易 记 录。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供 成交 确 认单。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 对 账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额 ,具 体实 施方法见 有关 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 话:400-018-3610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也可 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2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 办 公时 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 件。对 投 资者 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中科沃土沃 祥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113 二十四、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产品 实施增 值 税政策的 公告 2017/12/30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2017 年12 月29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2017/12/30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2018/1/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公 司旗下 基金固 定 收益品种 估值方 法调整的 公告 2018/1/25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中正 达广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8/2/1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开 展旗下 基金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转换 业务的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3/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修 订公司 旗下货 币 市场基金 和部分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的 公告 2018/3/8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 挖财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8/3/2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泰证券开 展的基 金申购 ( 含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3/2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 银河证券 开展的 基金申购 、定投 业务的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5/1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洪泰 财富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8/5/3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万家 财富为 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 2018/6/22 中科沃土 基金旗 下基金2018 年 6 月29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公告 2018/6/30 关于中科 沃土沃 祥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8/7/26 关于中科 沃土沃 祥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18/7/27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均 披露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中科沃土沃祥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14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中科 沃土 沃祥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 请募 集注 册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