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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005519)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 华 混改 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四月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1 月1 日证监许可【2017】196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 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 年后的 对应自 然日,如 果本基 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 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备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80 十六、风险揭示 ............................................................................................................................ 8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1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2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9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混 改红利 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规 定》”) 、《银 华混改 红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银 华混改 红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混 改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混 改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 华混改 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6、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5 ……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1 、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 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 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44.10%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出资比例 18.90% ) 、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比例0.90%) 、杭 州银华 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 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 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FOF 投资管 理部、 研究 部、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部、 养老金 业务部 、交易管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 、 内部审计部 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 资决策、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量 化和境 外投资 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 ,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西 南 证 券 副 总 裁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副 总裁 , 西 南 证 券 董 事 、 总 裁 ; 还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 事 长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 航 发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 一 创 业 摩 根 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 安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重 庆 银 海 融 资 租 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 20 年 。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 究生部 、长江 商学院 EMBA 。先后 就 职于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 、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 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 理 事 、 北 京 大 学 哲 学 系 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 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 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 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 事会主 席 ,西南政 法大 学法学 硕 士及清华 五道 口金融 EMBA 。 2000 年至 2004 年 9 月 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 10 月至今 历任第一创业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首 席 律 师 、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总 监 、 副 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 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企业监管三处) 副 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 , 泰 达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稽核经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毅先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 曾 任 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及银华 抗通胀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职务。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 及 境 外 投 资 部 总 监 、 银 华 国际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时 兼任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1 年 起 任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 生: 经济学 硕 士。10 年 公募 基金投 研工作经 验。 历任北 京 城市系 统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策略分析 师、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监。2016 年 7 月加盟银华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2 日起担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 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 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 监。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 投资管 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 银华内 需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及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中 国)有 限公司, 历任运 营发展 部运营顾 问、集 团审计 部高级审 计师等 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投资 管理一部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世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 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因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提 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24 )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 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本集团 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动 性管理 银行” ,《机构 投资者 》“人 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 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 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759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财资》 、 《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 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 机构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218 号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9)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8 号7-9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 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1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2)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兰州 财富 中心2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1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1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1)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4)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25)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2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3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3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3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五 星路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3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客服电 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3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 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4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4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4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广 场B 座12F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6)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13号楼A 座9层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47)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4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0)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5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5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55)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6)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街2 号经济 日报 社A 座综 合楼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57)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陆 家嘴 金融 服务 广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 金 钟路658 弄2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9)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金 融商 业楼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0)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18号 恒基 中心 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61)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甲2号 盈科 中心B 座裙 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6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3)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奥体 中心 (西 便 门)文 体创 业中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64)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东1 号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1 号 凯石大 厦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银 城中 路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 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68)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 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 座4层A428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容 客服电 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69)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3 号通泰 大厦B座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70)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上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 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7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7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4)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wg.com.cn 75)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路26号 鹏润大 厦B 座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6)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紫 月路18号 院朝来 高科 技产 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7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号 黄龙 时代 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8)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世 纪金融 广场 杨高 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 话 95156 转6 或 400-66-95156 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79)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强路4001 号深圳 市世 纪工 艺品 文化 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 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8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 1 号院 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 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7】1961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 应自 然日, 若 基金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8 年4 月19 日至2018 年5 月16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 持有认 购份额 的期限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不少 于 3 年。 期 间份额不能 赎回。 认 购 份 额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离 职 的 , 其 持 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8 年4 月19 日至2018 年5 月16 日。如遇突 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 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 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认购 费率按 每笔认 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认 购期间 本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对单 个投资 人的累计 认购规 模设置 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投资 人的认 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比例 要求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4、销售 机构认 购业务 的办理网 点、办 理日期 和时间等 事项参 照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5、投资 人认购 本基金 应首先办 理开户 手续, 开立基金 账户( 已开立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 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认 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非 直销 养老 金 客户 认购费 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由 提 出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并 成 功 确 认 的 投 资 人 承 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 定 认 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00%,假设这 5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9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 +1.00%)=495,049.50 元 认购费用=500,000.00 -495,049.50=4,950.50 元 认购份额=(495,049.50 +90.00)/1.00 =495,139.50 份 即:投资人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 投 资 人 经 确 认 的 基金份额为495,139.50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 (十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 同》 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七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 使用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 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 年后的对 应自 然日, 若 基金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登记日 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时除外 。 遇证券/期货 交易所 或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延 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 基金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点 及网上 直销交易 系统进 行申购 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 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或 累计持 有 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直 销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非 直销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但少于90 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 天但少于180 天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 天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限 (Y ) 赎 回费 率 Y<7 天 1.50%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Y≥730 天 0 3、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非 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0 =5,576.72 份 即:投资人(非 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50%=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 18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份额净值是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 (T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8、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在 本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应 当 全 部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法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变量的深入研究,结合宏观经济周期和行 业景气度分析,精选抓住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契机,改革方向符合产业发展逻 辑,主动引入资金、新技术和创新的管理机制,减少对政府资金和资源的依 赖,在市场化中提高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中期票 据、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可交 换债券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等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本身, 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过程中,尤其是在混改作为本轮国企 改革重点突破领域背景下受益的优质上市公司。国企改革尤其是混改有望实现 “由点到面”、“由央企到地方”的全面突破,央企和供给侧改革压力较大的 省份将成 为国企 改革重 点。国企 改革将 基本围 绕以下几 个方向 展开:1)加快整 体上市步 伐,提 升资产 证券化率 ;2) 组建国 有资本投 资运营 平台, 优化国有资 本布局;3)深 化“混 改”,包 括资产 证券化 、员工持 股和股 权激励 、引入民间 战略投资者等,提升效率;4)利用国改基金模式,推进产融结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在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时,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 本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 素;四是市场情绪的因素。通过这四个方面分析,调整股票类资产和债券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最终达到大类资产配置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将深入研究本轮混改的时代背景、顶层设计和配 套制度,根据行业背景、改革规划、企业自身三方面因素,对混改受益的行业 和具体投资标的进行梳理。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筛选出预期能够获得 超额收益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财务分析 (盈利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等) 、 估值模型 (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等) 和其他定性分析 (调研等) 进行上市公司综 合投资价值评估,挑选其中受益混改红利的优质上市公司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 3、债券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市场利率发展方向、期限结 构变化趋势、信用主体评级水平以及单个债券的投资价值,积极主动进行个券 选择。 (1 )利率预期策略 当预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规避市场风险。 当预期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来的资本利得收益。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率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 (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梯形策略 (构 成组合内每 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 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 极端期限)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 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 )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偏好,促使信用债 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此时本基金将增加信用债配置比例,降低国债配 置比例;而当经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促 使 信 用 债 和 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大,此时本基金将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 例。 (4 )在 基金进 行逆回 购交易时 ,审慎 并尽可 能充分的 考虑逆 回购资 产的流 动性,通过合理的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来控制其流动性风险;同时通过审 慎的选择交易对手,通过分散化和交易对手的准入和额度管理 (包括而不限于按 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调查以及杠杆水平尽职调查等方式) 尽可能化解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等五个方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 Metrics ( 信 用 矩 阵 ) 模 型 来 估 计 信 用 利 差 。 该 模 型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估 计 一 定 期 限 内,债务及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这种估计是通过 建立信用评级转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然 后考虑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 )避 险。主 要用于 市场风险 大幅累 积时的 避险操作 ,减小 基金投 资组合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 )有 效管理 。利用 股指期货 流动性 好、交 易成本低 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 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 负责股指 期货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指期货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 (国有企业本身, 以及被国有资本参 股的民营企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2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14) 、 (15) 项外,因 证券市场 及期货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 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沪 深 交 易 所 市 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 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 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和投资比 例约 束,设 定 本基金的 基准 为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资产配置结构。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停 止 发 布 或 变 更 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和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 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登 记结算 公司、 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及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 、 证 管 费、过户 费、手 续费、 经纪商佣 金、权 证交易 的结算费 、证券/期货 账户相关费 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 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 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 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9 )增加、变更 、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 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 基金所 投资的 权益类 和/或债 券类相 关投资工 具的收 益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 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 减 少 或 应 对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被 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优选全市场的投 资机会,整体性布局于在本轮国企改革重点突破领域背景下受益的优质上市公 司 ,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 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 分延期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将对 前述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前述 20%以内(含本数)的部分 进行部分 延期赎 回 。 此 外,当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 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 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 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债券类资 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 一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 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 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若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三年后的 对应 自然日 基 金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 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4、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 于 资 产 本 身 ,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为 信 用 评 级 风 险 、 法 律风险等。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监 管 规 则 协 商 一 致 报 监 管 机 关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 其解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千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 (国有企业本身, 以及被国有资本参股的民营企业)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 有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待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该类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届时,基金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本基 金 界定的 受益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红利的上市公司 (国有企业本身,以及被国有资本参 股的民营企业)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 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 录》; (20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3 )、(14 )、(15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及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于投 资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 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开户 银行或交 易/登 记结算 机构扣收交 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发起资 金的认购 金额、 发起资 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待托 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基 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将代 垫开 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 户注销 时,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 司 相关规 定,委 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 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以配合。 (6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北 京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登 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 本招募 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贵 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银 华混改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 申请募 集银华 混改红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 证监会 要求的 其他文件 。基金 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 营业执 照存放 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