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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选300A(501060)

金选3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金中证 优选 30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 示 1、 中金中证优选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 金” ) 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8]722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 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或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或简称 “ 建设银行” ) ,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5、本基金 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通过各销 售机构公开 发售。 本 公司可 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在募 集期限 内适当延 长或缩 短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6、 在募 集期内 , 投资 者 可通过 场内认 购和场 外认购两 种方式 认购 本 基金。 场外将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柜台、 网上直销系统以及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7、 投资 者 欲通 过场外 认购本基 金,应 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 各销售机构同时为 投资者 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各销售机构的办理机 构、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 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已有该 类账户 的 投资 者 不须另 行开立 。 投资 者 不得非法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9、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并分别设置代码,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10、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 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 民币 。 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者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 11、 在募集期内, 投资 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 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认购 费) ,追加认 购最低 金额为 单笔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 说明; 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且须为 1.00 元的整倍数。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 。 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 在当日接受认购申 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 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7 月 18 日刊登在 《证券时报》 、 《中国证 券报》 和 《上海证券报 》 的 《中金 中证优选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1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司网站 (www.ciccfund.com)。 投资者亦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并 了 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 关事宜。 15、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场外销售机构外, 如增加其他场外销售机 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68-1166 (免长途话 费) 了 解 相关开户、 认购事宜。 17、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8、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申请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 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9、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20、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及期货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但不限 于: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风险 、管理 风险、 估值风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操作及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在政策 市场环境 下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 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 较大冲 击,发 生基金份 额净值 波动幅 度较大、 无法进 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两类,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收取认/ 申购费, 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外 。 21、本公司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一、本 次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和 基金代 码 基金名称: 中金 中证优选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简称 :中金中证优选 300 指数(LOF )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金选 300A , 基金代码:501060)


C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金选 300C , 基金代码:501061)


( 二 ) 基金类 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运作方 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所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请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有关 事项将另行公告。 ( 五 ) 基金存 续期 不定期 ( 六 )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及上 交所挂 牌价 格 每份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上 交所发售 挂牌 价格为 1.00 元 人民币。 ( 七 )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 八)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 九 ) 销售机 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1 )直销机构 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2)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等详见本公告第 九部分内容。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详见本公告第九部分内容。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 销售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2、场内 销售机构 1)本基 金办理 场内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构 为具有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 本基 金募集 期结束 前获得基 金代销 资格同 时具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 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十 ) 基金份 额发 售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 但 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的 3 个月。基金管理人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本基金募集 结束 , 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 若募集期限届满, 本基金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 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二、发 售方式 及相关规定 ( 一) 认购方 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 二) 认购价 格 人民币 1.00 元/ 份。 ( 三)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场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用 按照 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场外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10% 500 万≤M 1000 元/ 笔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场内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 募集期内 投资者 多次认购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等募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四) 场外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A 类基金份额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 份额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 份额=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 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1.00=9,920.63 份 利息折算份额 =10.08/1.00=10.08 份 总认购份额 =9,920.63 +10.08=9,930.7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 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08 元,则其可得到 9,930.71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利息折算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 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五) 场内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A 类基金份额场内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场内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 折算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归基金 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2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率 为 0.8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7.65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1+0.80%)=19,841.27 元 认购费用=20,000 -19,841.27=158.73 元 经确认的场内认购份额=19,841.27/1.00 =19,841.27 份 认购份额(实际)=19,841 份(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17.65/1.00=17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19,841+17=19,858 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为 19,84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认购金额=19,841×1.00=19,841 元 退款金额=20,000-19,841-158.73=0.27 元 即, 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17.65 元, 投资者可得到 19,8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并 得到 0.27 元 的返还。 例: 某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000.58 元, 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 为 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32.05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实际)=30,000 份(保留到整数位) 利息折算份额=32.05/1.00=32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30,000+32=30,032 份 因场内认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份额为 30,000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认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认购金额=30,000×1=30,000 元 退款金额=30,000.58-30,000=0.58 元 即, 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30,000.58 元,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 32.05 元, 投资者可得到 302 份 30,032 类基金份额, 并得到 0.58 元的返还。 ( 六 ) 基金的 认购 限制 1、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柜台 进行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单笔 首次认 购最低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 ;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进行 认购, 单个基金 账户首 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通过本基金其 他 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且须为 1.00 元的整数倍。 3、募集 期内, 如本基 金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认购 的基金份 额数达 到或者 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 撤销。 6、 销售 机构受理 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该 申请 是否成功 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投资者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 若投 资者 的 认购申 请被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投 资者 已 支付的 认购金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 三、场 内认购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 9: 30 - 11 : 30 和 13: 00-15: 00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二)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已有该 类账户 的 投资者 不须另 行开立 。开户及认 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 者可通 过填写 认购委托 单、电 话委托 、磁卡委 托、网 上委托 等方式 申报认购委托, 可多次申报,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说明。 四、场 外认购 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 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周六 、周 日和法 定 节假日 不受理) 。 (二)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 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 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 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 1、 已有 上海证 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不需要重新办理上海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可直接办理账户注册, 即将已 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尚无 上海证 券账户 (人民币 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 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 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 已通 过直销 网点或 本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 他销售 机 构办理 过上海 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 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如拟通过其他机构或 直 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 构 或 直 销 网 点 处 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三)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者已持有的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 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 多个上 海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只能 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 统转 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 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 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 通过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配发上海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五 、个 人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受 理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 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包括 身份证 、护照 等 )及复 印件 。 如委托 他人代 办, 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 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2 )本 人指定 银行账 户信息( 开户行 名称、 银行账户 名称、 银行账 号)及 复印件; (3 ) 填妥并签字确认的 《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个人) 》 、 《个人税 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4 ) 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 《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 ( 一 式两份) ;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3、个人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 开放式 基金 交 易类业 务申请 表》 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办, 还需 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 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在中国 建设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信息如下: (1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1100102810005301477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 )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5、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已划 转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 投资者已划 转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 3)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则顺延) 到办理开 户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 (包括 T+2 日, 如 遇非工 作日, 则顺延) 到办理认购机构查询认购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 ( 二) 本公司 网上 直销系 统 受 理个人 投资 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工作日的认购申请至 17:00 截止,17:00 以后 的认购申请或非工作日的认购 申请于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募集结束日当天 17:00 以后的认购申请为无效认购申 请 。本公司在份额发售期间延长募集期限的除外 。 2、业务办理流程 持有中国 建设银 行、招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农业银 行、中 国工商 银行、 交通银行、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 上海银行、 平安银行、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本 公司直销柜台开户 (包括网上直销系统开户) 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 (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 或本 公司微信公众账号 (CICCFund),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 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 基金认购、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三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六 、机 构投资者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受 理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申请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 —17:00 (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企 业营业 执照副 本原件及 加盖单 位公章 的复印件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2 )企 业组织 机构代 码证原件 及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印 件;企 业税务 登记证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机构) 》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声明文件》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消极非金融机构需填写) , 并加盖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4 )指 定银行 账户信 息(开户 行名称 、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 账号) 及账户 证明文件复印件/ 银行开户确认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 ;


(5 )预留《印鉴卡》 一式三份; (6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8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9 ) 如需要开通传真交易方式还需签订 《开放式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 (一 式两份) ; (10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3、 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 购申请时 须提交 填妥的 《开放式 基金交 易类业 务申请 表》 ,并 加盖预 留交易 印鉴,同 时提供 经办人 有效身份 证件原 件及经 其签字复印 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在在 中 国建设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信息如下: (1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2810005301477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2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5592172301011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3 )中信银行 账户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711021018700001182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京城大厦支行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 的 规定 为准 七、清 算与交割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 投资者所有, 在本基金认 购结束后, 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 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提 前结束募 集的, 在基金 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 募集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取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如果 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5、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及中介机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监 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 三) 销售机 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 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68-1166 (免 长途话 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中金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直销系统网址 :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 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china-invs.cn 电话:95532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icc.com 电话:010- 65051166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电话:95551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电话:95565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zts.com.cn 电话:95538 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电话:95511-8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gws.com 电话:400-6666-888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ehowbuy.com 电话:400-700-966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danjuanapp.com 电话:400-061-8518 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wacaijijin.com 电话:021-50810673 1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66zichan.com 电话:400-166-6788 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chtwm.com 电话:400-898-0618 1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电话:400-618-0707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hcjijin.com 电话:400-619-9059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站:www.jiyufund.com.cn 电话:400-820-5369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站:www.5ifund.com 电话:4008-773-772 1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站:www.snjijin.com 电话:95177 2、 场内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单位名 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询。 ( 四) 份额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电话:010-85087916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李砾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联系人: 程海良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