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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18个月(000064)

大摩18个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纯 债 稳 定 增 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重要 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于2013 年2 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19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6 月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 运作、 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持有的债券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 18 个月 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同时,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 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 相关派出机 构备案, 本基金对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的投资、 估值和信息披露 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上述修订于 2018 年 3 月24 日起生效, 系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已履行适当程序。 有关详细信息参见本公司 于2018 年3 月24 日发布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 下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条款的公告》及本公司网站最新披露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4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 45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6 十、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5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6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八、 风险 揭示 ............................................................. 7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1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增 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 增利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摩根 士丹利华 鑫纯 债稳定 增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摩 根士 丹利华鑫 纯债 稳定增 利18 个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纯债稳 定 增利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纯债稳 定增 利18个 月定 期开放 债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摩根士 丹利 华鑫纯 债稳 定增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 颁 布、 同 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4 、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 封 闭期 :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18个 月的 期间 54 、 开 放期 :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 进入开 放期 ,开放 期间原 则上为5至20 个工作 日,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 为: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招 融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10.989%)、 深圳 市 基石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 (6.593%) 、深圳 市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俞洋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 市证券 公司 延陵 东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巨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 锡营业 部总 经理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常 州地 区中 心营业 部总 经 理兼延 陵中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 董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2017 年 5 月 至今 任上 海华 鑫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 事长。 田明先 生, 上海 交通 大学 学士、 香港 中文 大学 专业 会计学 硕士 。曾 任上 海广 电(集 团 ) 有限公 司财 务经 济部 主管 、 上海 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会 计部 经理 、 上 海广电 信息 产业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 师、 上海华 鑫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会计师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财务 副总 监、总 监、 财务 负责 人。2017 年 5 月至 今任 上海 华 鑫股份 有限 公司 总会 计师 。现任 本公 司 董事。 孙辰健 先生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业 自动 化专 业学 士、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金 融学 院产业 经济 学博士 。 曾 先后 担任 兰州 炼油化 工总 厂自 动化 研究 所职员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电脑工 程部 业务 主任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运行 部副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西 北中 心主 任、 深圳证 券通 信 公 司董事 、 总经 理、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信 息管 理部 总监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数 据技术 分公 司和 中证 信息 技术服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 总经 理、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华鑫证 券投 资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长 。 现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 事 会主席 ,华 鑫宽 众投 资有 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董事 长,本 公司 董事 。 Todd Coltman 先 生,毕 业 于加利福 尼亚州 立大学 通 讯专业, 并于乔 治敦 大学 获得法 学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博士学 位。 曾任 美国 银行 高级政 策分 析师 、年 利达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众 达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2004 年加 入摩 根士 丹利 负 责亚洲 地区 不动 产投 资 (REI ) 业 务的 不动 产收 购融 资工作 ,2016 年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亚 洲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业务 亚洲地 区运 营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Jeremy Alton Huff 先 生, 杜克大 学文 学学 士, 哈佛 大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世达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NBA 中 国法 律 副总监 、NBA 中 国品 牌娱乐的 副总 裁。2017 年 3 月至 今任摩 根士 丹利董 事总 经理 并担 任中 国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6 年 4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 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贾丽娜 女士 , 东北财 经大 学商业 经济 系学 士、 东北 财经大 学商 业经 济系 硕士 。 曾 于金 陵 科技学 院任 教,1994 年 8 月至 今 2017 年 11 月 任天 衡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 会计 师、高 级合 伙 人,2017 年 11 月 起至 今 任中天 运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 担 任合 伙 人, 兼任 俊知 集 团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倍 加洁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江苏林 洋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深 圳)律 师事 务所合伙 人 ,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广东 省知 识产 权局 入库专 家。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学硕 士。2007 年 5 月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司 顾 问。 曾 任内 蒙古 商业 局、 计委科 长, 中国 社科 院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国务 院技 术经 济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国务 院办公 厅副 局长 , 外 经贸 部办公 厅主 任 , 中央 财经 领导小 组办 公 室 局长, 中国 人寿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执行副 总裁 , 中 国人寿 保险 集团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副 总裁。 退休 后任 中国人 寿养 老保 险公 司顾 问并兼 任中 国 生产力 学会 副会 长, 现任 本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 。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士 、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 西 安分行 干部 、 西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华鑫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任 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本 公司 监事 长。 Mok Tuang Wei 先生 ,加 州 大学伯 克利 分校 学士 、硕 士。曾 经在 瓦乔 维亚 证券 负责发 行 结构化 和证 券化 产品 , 并 在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提供 企业融 资咨 询服 务。2010 年 9 月加 入摩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根士丹 利亚 太区 ,2014 年 加入摩 根士 丹利 风险 投资 管理团 队, 现任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风险 管 理的执 行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 招商 局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 局金融 集团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英国 雷丁 大学 国际证 券投 资及 银行 学理 学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 风险管 理硕 士。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培 训生 、广州 英国 文化教育 处财 务官员 。2007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本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兼任 综合 管理 部总 监、 规划发 展部 总监 、 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职 工监事 。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 渠 道业 务二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专户理 财部 副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专户 理财 部总 监、 职工监 事。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权益投 资 部基金 经理 、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先生 ,董 事长 兼代 理总 经理 ,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21证券基 金行 业 工作 经历 。曾任 职 于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 ,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 曾任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营 业部 总经理 。2009 年4月加 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研究 生,21年 证券 基金 行业工作 经 历。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助 理, 资产管 理部 理财部副 经理 、经理 ,研 究所研究 员;2003 年9 月加 入 本公司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督察 长 。 现任 本 公司 副 总经 理 。 陈竽女 士 , 英 国约克 大学 项目分 析 、 金 融与投 资硕 士。 曾任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高级风 险管理 经理, 农银 汇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主 持 工作) , 中信 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总 监。2018 年3 月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 长。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轶女士 ,中 央财经 大学 投资经济 系国 民经济 学硕 士,13年 证券 从业经历 。2005 年7 月 加入本 公司 ,历 任债 券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现 任助理 总经 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2013 年6月 起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1 月期间 担任摩 根士丹利 华鑫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8月起 担任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多元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9月起 任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纯债 稳 定添 利18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11 月至2017年6 月期 间 任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多元 收益18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何晓 春, 助理 总经理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副主任 委员 : 李 轶, 助理 总经理 、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 经 理 委员: 王大 鹏, 研 究管 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 理 ; 夏 青 , 数量 化 投 资部 总监、 基 金经理;李 功舜,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张雪,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基金 经理 秘书: 王大 鹏, 研究 管理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及基 金合 同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的经 营运作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 保基金 管理人 成为 一个决策 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 效、 运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 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 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 营管理 层负责 组织 设计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 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督 察长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管理 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经 营管理 层下设 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 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跟踪 和报告投 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各 业务部 门及员 工对 风险管理 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 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 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 立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 立浓厚 的风险 管理 文化。经 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 立严密 有效的 内控 防线。依 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 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 立并持 续完善 风险 管理体系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 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 化风险 管理措 施。 随着业务 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 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本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实施 、维 持和完 善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 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和 实 现 规 范的 现 代 企 业 制度 , 使 中 国民 生 银 行 有 别于 国 有 银 行和 其 他 商 业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年12月19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月18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40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 交所正 式挂 牌交 易。2004 年11月8日 , 中 国民 生 银行 通过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发行 了58 亿元 人民币 次级 债券 , 成为 中国 第一家 在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 生银 行成功 完成 股 权分置 改革 , 成 为国 内首 家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 业银行 ,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股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11月26日 ,中 国民 生银 行在 香港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 育人 才; 严 格管 理, 规范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为, 敬 业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高 效益, 健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 中 ” 科 技平 台、 “ 两率 ” 考核 机制 、 “ 三卡” 工程 、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中 处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 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13年度,民生 银行 荣获中 国投资协 会股 权和创 业投 资专业委 员会 年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资 中介 机构“ 最佳 资金托管 银行 ”及由21 世 纪传媒颁 发的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 服务 托管银 行奖 。 2013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 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荣 获“2013 ?亚洲 最佳 投资金 融服务 银 行”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 民 生银行 荣获 “2013 卓 越竞 争力品 牌建 设银行 ”奖 。 在中国社 科院 发布的 《中 国企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2013 ) 》中 ,民 生银行 荣获 “中国 企 业上市 公司 社会 责任 指数 第一名 ” 、 “ 中国 民营 企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银 行业 社会 责任指 数第 一名 ” 。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公 民评 选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大奖” 。


2013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014年 获评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 年度公 益慈 善优 秀项 目奖 ” 。 2014年 荣获《 亚洲企 业管 治》 “第 四届最 佳投资 者关 系公司” 大奖 和“2014 亚 洲企业 管 治典范 奖” 。 2014年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称号。 2014年 还荣 获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中 小企 业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得 《21 世纪经 济 报道 》 颁 发的 “ 最佳 资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 获评 《 经济观 察 》 报 “ 年度 卓越 私人银 行 ” 等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荣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 中国最 佳实 物黄 金投 资银 行” 称 号 。 2015年 度, 民生 银行 连续 第四次 获评 《企 业社 会责 任蓝皮 书 (2015) 》 “ 中国 银行业 社会 责任发 展指 数第 一名 ” 。 2015年 度,民 生银行 在《 经济观察 报》主 办的2014-2015年 度中国 卓越金 融奖 评选中 荣 获“年 度卓 越创 新战 略创 新银行 ”和 “年 度卓 越直 销银行 ”两 项大 奖。 2016 年度 ,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6 胡润 中国 新金 融 50 强和2016 中国 最具 创新 模 式新金 融 企业奖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张庆先 生 , 中 国民生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博士 研究生 ,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高级管 理 人 员 任职 资格 ,从 事过 金融 租赁、 证券 投资 、银 行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25 年 金融 从业经 历, 不 仅有丰 富的 一线 实战 经验 ,还有 扎实 的总 部管 理经 历。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西 安分行 副行 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沈 阳分 行筹 备组组 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 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8 人, 平均 年 龄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100% 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秉 承“ 诚信 、严谨 、高 效、 务实 ”的 经营理 念 , 依托丰 富的 资产 托管 经验 、 专业 的托 管业 务服 务和 先进的 托管 业务 平台 , 为 境内外 客户 提供 安全、 准确 、及 时、 高效 的专业 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民 生银行 已托 管 181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民生 银行 于 2007 年推 出 “托 付民 生 · 安 享财 富” 托 管业 务品 牌, 塑造产 品创 新、 服务 专业 、 效益 优异 、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度 认可 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深化 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 生银 行 荣获 《 金融 理财 》 杂 志颁 发的 “ 最具 潜力 托管 银行 ” 、 “最 佳创 新托 管银 行” 、 “ 金牌创 新力 托 管银行” 奖和 “年度 金牌 托管银行 ”奖 ,荣获 《21 世纪经济 报道 》颁发 的“ 最佳金融 服务 托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风险 控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中心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 督中 心,该 中心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 心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 施 (1)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 险 监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 心进 行风险 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应 急预 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 监控等 五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 的理 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 制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托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 键。 制度 执行 比编写 制度 更重 要, 制度 落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 段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 险管 理中,技 术控 制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 时 亚蒙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张 宏伟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朱 冰楚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5042980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 开通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行 、 农 业银 行、 招商 银行、 银联 通、 汇付 天下 “ 天天盈 ” 、 快付通 等支 付渠 道 以 及基 金汇款 交易 业务 。 支持 银 联通渠 道、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 渠道 、 快 付通 渠道 支付的 银行卡 详 见本公司 官方网 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以上支 付渠 道支持 的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的 ,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 供上门 服务 。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8)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联系电 话:0535-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9)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010 -608389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127 号大 成 大厦6 层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0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 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利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9)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信 大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hxzq.cn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0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 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 (0755 )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9)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楼西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周 小钰 联系电 话:0755-88694888-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4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www.hfzq.com.cn (41)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可 园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热 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4)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40层-43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联系电 话:010-59355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4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6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任 敏、 陈曦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 (010 )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 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licaike.hexun.com (4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5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18 号 同 花顺 大楼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 -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5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宛平 南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11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 号1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0)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 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 新恒 基国 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1) 北京 创金 启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街2号 经济 日报 社A座综 合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62) 上海 汇付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路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2期C5栋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fund.bundtrade.com (6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 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凯 石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联系电 话:021-633333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6)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 、03、04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陈 剑炜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 洲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 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7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1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联系电 话:010-593365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71)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大街11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峨山 路505 号 东 方纯一 大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联系电 话:1391722574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28-2266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3)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号 科兴 科学 园B 栋3单元7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 昕霞 联系电 话:0755-2933051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930-0660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www.jfzinv.com (74)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楼B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人 :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东北 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 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联系电 话:010-62676405 客户服 务热 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6)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 盛中心30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93135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心D 座28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杨 雪 联系电 话:010-5817096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街2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A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联系电 话:010-891892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118/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9)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京 玄武区 苏宁 大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赵 耶








联系电 话:18551602256 客户服 务热 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0)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1)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联系电 话:021-2053001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2)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路799 号3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58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孙琦 联系电 话: 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热 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李 关洲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8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联系电 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俞伟 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2 月28 日证 监许 可【2013 】199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 本基 金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18个 月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 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18 个月 的期 间。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采取 封闭运 作模 式 , 期间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持不 变,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18 个月 。 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每个开 放期 间原 则上为5 至20个 工作 日,具 体时间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一开放 期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如 在开 放期 尚不 足五 个工作 日时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无法 继续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继 续计算 该开 放期 时 间 ,直 至满足 基金 合同 关于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 即确保 每一开 放期至 少达 到5 个工 作日( 如发 生上述 情形时 开放期 已达到 五个 工作日 ,则本 基金将 在上述 情形消 失继 续开放 以达到 预先公 告的 时间长 度)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的18 个月 ,依此 类推 。 (三)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四)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3 年5 月27日至2013 年6 月21 日, 已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 公 司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验 字(2013) 第37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224,607,642.18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折 合 880,788.77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认 购户 数为6,43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它相关 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 合有关 规定和条件,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于2013 年6月25 日 获书 面确 认,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同时,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则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合同 将于 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第二 十部 分的 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 基金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18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期 间基 金份 额总额 保持 不变 ,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18个 月。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的18 个月 ,依 此类推 。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首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的第 一个工作 日起 进入首 个开 放期。每 个开 放期间 原则 上为5至20 个工作 日 , 具 体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一 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 尚不 足五 个工 作日 时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继 续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基 金合 同关于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即 确保 每一 开 放期至 少达 到5 个工 作日 (如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开放 期已达 到五 个工 作日 , 则 本基金 将在 上述 情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 达到 预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例如,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4月16 日生 效,则 本基金的 第一 个封闭 期为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18 个月, 即2013年4月16 日至2014年10 月15 日。假 设第一 个开放 期时 间为10个 工 作日 , 则第 一个 开放 期为 自2014 年10 月16 日至2014 年10月29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的18个月 ,即2014 年10 月30 日至2016年4 月29 日, 依此 类推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个 月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18个 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期 间基 金份 额总额 保持不 变,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本 基金 的第1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18 个月。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的第1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 个开放 期。 每个 开放 期间 原则上 为5 至20 个工作 日 , 具 体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一 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尚不 足五 个工 作日 时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继 续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时 间中 止计 算。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基 金合 同关于 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即 确保 每一 开 放期至 少达到5 个工 作日( 如发生 上述情 形时开 放期 已达到 五个工 作日, 则本 基金将 在上述 情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 达到 预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 。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公 司旗 下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 万元 ( 含) 。 已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 、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10 份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 笔 赎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 或 者新 增基 金规模 控制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份 额与 净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天 1.5% N≥7 天 0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生 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额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开 放期投资100,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15=98,522.17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 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举例 : 假 定某 投资人 在 开 放期赎回10,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该 份额 持有期 大于7 天, 若 申 请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8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018=10,18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0 ×1.018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80.00 - 0=10,180.00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金 财产所 有。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 能 导 致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述50% 比例 要 求 的 情 形。 7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单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资 人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3 、5、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当发生 上述第6 项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该等 全 部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一 ) 在 赎回 的开放 日期 间,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调整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二) 若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的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延 缓支付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接 受 并确认 当日 所有 的赎 回申 请,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 公 告 。 (3)在 开放期 内,若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单日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估值 日基 金总份 额20% 的,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剩 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参 照前述 条款 处理 。 如 该单 个份额 持有 人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在 开放 期内 未办 理完毕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放期 外为 该单 个份额 持有 人继 续办 理 , 直至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全部办 理完 毕。 开放期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办理申 购业 务, 亦不 接受 新的赎 回申 请。 (4)终 止基金 合同: 如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 未支付 部分 的赎回 款 项,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程 中由 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情形 ,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基 金合同 》终止 ,对于 已确认 未支 付赎回 款的交 易与基 金其 他客户 一并进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行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当发生 上述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九、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不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超过 当期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力 争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 健、 持续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地方政 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公 司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参与 一级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也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本基 金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及二级 市场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类 金融 工具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根 据实 际情况 延长) ,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该 比例的 限制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投资 组合 久期与 封闭 期剩 余期 限进 行适当 匹配 的基 础上 , 实施 积极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管理 , 以 获取 较高的 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策略 包括资 产配 置策 略、 信 用策 略、 利差 套利 策略、 利率 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略 、 个 券选 择及 交易 策略以 及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策 略等 部分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将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内 ,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国家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 场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积极 把握宏 观经 济发 展趋势 、 利 率走 势、 债 券市 场相对 收益 率、 券种 的流 动性以 及信 用水 平, 结合 定量分 析方 法, 确定资 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信用 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史 数 据比较 , 并 结合 不同 信用 等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 场时 期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调整 债券 类属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获取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还将 积极 、 有效的 利用 本基 金管 理人 比较完 善的 信用 债券 评级 体系 , 研 究和 跟踪 发行 主体 所属行 业发 展 周期、 业务 状况 、 公 司治 理结构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 综合 评估 发行 主体 信用 风险, 确定 信用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产品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有 效管理 组合 的整 体信 用风 险。 3 )利差 套利策 略:本 基金 可通过正 回购 ,融 资 买入 收益率高 于回 购成本 的债 券,获 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 可根 据市 场利率 水平 , 收益率 曲线 的形态 以及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的预 期 , 调 整 回购放 大的 杠杆 比例 ,控 制杠杆 放大 的风 险。 4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变化 ,对 引起利 率变 化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在 考虑封 闭期 剩余 期限 的基 础上 , 制 定相 应的久 期目 标, 当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 将上升 时 , 适 当 降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 适 当提 高组合 的久 期 。 以达 到利 用市场 利率 的 波 动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 调整 提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 目的 。 5 )类属 配置策 略:本 基金 对不同类 型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信用风 险、 税赋水 平、 市场流 动 性、 市 场风 险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 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6 )个券 选择及 交易策 略: 本基金对 市场 同类可 比债 券、信用 收益 率曲线 、市 场交易 活 跃度、 机构 需求 进行 偏好 分析, 对个 券进 行流 动性 风险、 信用 风险 的综 合定 价, 判 断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 金根 据市场 结构 与需 求特 征, 对个券 进行 深 入 的跟踪 分析 , 发掘其 中被 市场低 估的 品种 , 在 控制 流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 对 低估品 种进 行 择 机配置 和交 易。 7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市 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条 款、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基 本面分 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 与国 债、 企业 债 等债券 品种 的相 对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 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投 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 员会 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 和原 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 的分 析和建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及 意见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如 遇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2 ) 在 开放 期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在 封闭 期, 不受 该比例 的 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10%;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8)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封闭 期内 不受此 限。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11) 、 (12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1/2 × [ 同期1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同期2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1年、2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 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发布 的1 年、2 年期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款 基准 利率 ” 。 “ 同期1 年、2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是 指基 金存 续期 内按 照每日1年、2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逐 日累 计计算 得出 的收 益率 , 遇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调整 利率 时, 自 调整 生效 之日起 ,采 用调 整后 的定 期存款 利率 进行 计算 。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 基金 为18 个月定 期开 放式基 金 , 具 有固定 的运 作期间 , 另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标 的为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此 银行 定期存 款率 适合 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 由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不 发布18 个月 (1.5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 为使 业绩比 较基 准更具 可比 性, 故 采 用 中 国人 民 银 行发 布的1 年期和2 年期 定 期 存款利 率 的 算 术平 均 值 作为 本基 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准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长期 预 期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 国民生 银行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2018 年7 月16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6 月30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71,435,800.00 91.83 其中: 债券


1,271,435,800.00 91.8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571,893.31 5.75 8 其他资 产


33,587,838.59 2.43 9 合计





1,384,595,531.9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941,137,800.00 121.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27,000.00 0.65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6 中期票 据 325,271,000.00 41.9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71,435,800.00 164.0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486 15 旭辉 01 700,000 69,832,000.00 9.01 2 112274 15 金街 02 700,000 68,950,000.00 8.89 3 127449 16 太新 02 700,000 65,401,000.00 8.44 4 122446 15 万达 01 610,000 60,743,800.00 7.84 5 101800428 18 复 星高 科MTN002 500,000 49,780,000.00 6.4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无锡 市太 湖新 城发 展集 团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太湖 新城 ” )外, 其余 的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商 协会 发布 自律 处分 信息 , 对 太湖 新城 未能 及时 披露 2016 年年度 报告 及2017 年第 一 季度财 务信 息事 项, 给予 通报批 评处 分, 并处 责令 整改。 本基金投资“16 太新 02”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 上述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了 分析 和研 究, 认为 上述事 件对 太湖 新城 的投 资价值 未造 成实 质性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继续 对上 述公 司进 行跟 踪研究 。 (2)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635.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513,203.0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587,838.5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可转 债投 资。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至2018年6月30日, 本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6 月25 日 至 1.26% 0.05% 1.76% 0.00% -0.50% 0.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18% 0.20% 3.28% 0.01% 15.90% 0.1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51% 0.07% 2.31% 0.00% 7.20% 0.0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29% 0.08% 1.80% 0.00% 3.49%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4% 0.04% 1.80% 0.00% 0.94%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6 月30 日 1.86% 0.09% 0.89% 0.00% 0.97% 0.09%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至2018 年6 月30 日 45.63% 0.11% 12.01% 0.00% 33.61% 0.10%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 增利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3 年6 月 25 日至 2018 年6 月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为确保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的合理 性和 公允 性, 根据 《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核 算 工作小 组关于2015 年1 季度 固定收 益品种 的估值 处理 标准》 ( 以下简 称“ 估值处 理标准” )的 有关规定 ,经 与相关 基金 托管人、 会计 师事务 所协 商 一致, 自2015 年3 月25日 起,对本 基金 持有的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估值 处理 标准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的估 值方法 进行 调整 ,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上述调 整事 项已 于2015 年3 月26日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若基金 在每 季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收盘 后每10 份 基金份 额可 分配 利润 金额 高于0.1 元( 含本 数) 时, 则 基金须 在15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6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5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只采 用 现金分 红方 式;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销 售服 务费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4% 的年费 率计 提 。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销 售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 促销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7 、9-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 期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 险表 现为 基金 收益 的波动 , 基金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影响 基金 收益 的因 素都 是基金 风 险的来 源。 基金 的风 险按 来源可 以分 为市 场风 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风 险、 合规 性风险 、政 策变 更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宏 观、 微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上市 公司 的收益 水平 及证 券市 场也 将呈现 周期 性变化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债 券等 金融 工具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直接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4)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 或者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 不 完整, 都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取 得的 收益率 有可 能低 于通 货膨 胀率 , 从 而导 致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的 购买力 下降 。 (6)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 回本 息后以及回购到 期 后再 投资 收 益 的 影响 。 当 利率 下降时 , 基 金收回 固定 收益 证券 本息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 之前较 少的 收益 率。 (7)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证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证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证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投资 收益 的变 化。 (8)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如果 基金 对长 、 中 、 短期债 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在 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 格 发生 变化 时, 基 金的 收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益可能 低于 基准 。 (9)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10)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基金 整体 投资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 , 可 能 存 在回 购 利 率 大于 债 券 投 资 收益 而 导 致 的风 险 以 及 由 于回 购 操 作 导致 投 资 总 量放 大,同 时对 投资 组合 的波 动性进 行了 放大 ,致 使整 个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回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无 法及时 变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投资 者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或是为 应 对投资 者赎 回 , 变现 冲击 成本较 高 , 给 基金资 产造 成损失 的风 险 。 本基 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一 方 面来自 于投 资人 的集 中巨 额赎回 , 另一 方面 来自 于其 投资组 合或 其中 的部 分资 产变现 能力 变 弱所产 生的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巨额 赎回风 险:本 基金 属于开放 式基 金,在 本基 金存续期 间,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 的情形 。 当 本基 金发 生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占 比较大 的情 形时 , 若 上述 投资者 集中 大额 赎回本 基金 ,亦 可能 引发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以 下风 险: A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的波 动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形, 此时出 现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此外 ,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因 基金 运作 特点 导致的 费用 计提 、 计 入基 金资产 的赎 回费 以及基 金持 仓证 券价 格波 动等因 素, 也可 能会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极端 情况 下可能 会造 成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大 幅波 动 。 B.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决 定部 分延 期赎回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投资 人将 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 发生单 一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的,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采取 具体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该 投资者 可能 面临 当日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被 延期办 理的 风险 。 2 )变现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变现能力 较弱 所导致 基金 收益变动 的风 险。当 本基 金 持有 的 部分证 券品 种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或是处 于跌 停板时 , 资产 变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若 存在证 券停 牌的 情形 , 资 产可能 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现 。 或者 , 由 于基 金 持有的 某种 资产 集中度 过高 , 导致难 以在 短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 能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本基 金主 要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投 资 于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其中 投 资 于 债券 类 金 融 工 具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流动 性较好, 存在 部分债 券品 种停牌或 是企 业债、 资产 证券化、 回购 等品种 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 情况。 综上 所述 ,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良 好 , 流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 但 如果市 场短 时间 内发 生较 大变化 或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 可能 会影 响到 基金的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作 为交 易 参 与 人 通 过 交 易单 元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券 交易 。 根 据 《证券 交易 资金 前端 风险 控制业 务规 则 》 等有 关规 定,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机构 对交 易参 与人相 关交 易单 元的 全天 净买入 申报 金额 总量 实施 额度管 理 , 并 通过 交易 所对 交易参 与人 实 施前端 控制 。 因 不可 抗力 、 意外 事件 、 技 术故 障、 重 大差错 等原 因导 致资 金前 端控制 出现 异 常的 , 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 机构可 以采 取限 制交 易单 元交易 权限 等处 理措 施, 本基金 可能 因上 述业务 规则 而无 法完 成某 笔或某 些交 易, 进而 可能 会影响 到基 金的 流动 性, 亦有可 能导 致基 金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为了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措施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防 范和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 “ 八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相 关内 容。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具体措 施,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 “ 八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相 关内 容。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本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 费,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当投 资者 持有基 金的 期限 少于 一定 天数时 ,将 需承 担较 高的 基金赎 回 成 本 。 4 )暂 停基 金估 值 当本基金 发生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等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投 资者 将面临 无法 及时 赎回 所持 有基金 份额 或如 期进 行基 金投资 的 风 险 。 4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等 。 5 、合规 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资 产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品种。因 此, 本基金 需要 承担由 于 市场利 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 债 券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风险以 及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如果 持有 的信 用债 出现评 级下 调或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动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 现整体 下跌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2)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本着谨 慎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进行 投 资,但 仍面 临以 下风 险:


A 、信用 风险: 若本基 金所 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之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


B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致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率和 价格 的变动 ,一 般而言 , 如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面 临价格 下降 、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 场利率 下降 ,资 产支 持证 券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将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C 、流动 性风险 :受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D 、提前 偿付风 险:债 务人 可能会由 于利 率变化 等原 因进行提 前偿 付,从 而使 基金资 产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E 、 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 规方面 的原 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3) 流动 性风 险 A 、本基 金为定 期开放 基金 ,每18个 月开 放一次 申购 和赎回, 投资 人需在 开放 期提出 申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购或赎 回申 请, 在非 开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而出 现的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的 起始 日和 终止 日所对 应的 日 历日期 并不 相同 , 因 此 , 请投资 者关 注本 基金 的相 关公告 , 避免 因错过 开放 期而无 法申 购或 赎回基 金份 额。 B 、当开 放期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即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20% 时,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对 当日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时 , 可 以延 缓支 付 (不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赎 回款项 。 因 此, 持有人 此时 将面 临其 赎回 款项被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4)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A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若 基金资产 净值 加上当 日有 效申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金 额 扣 除有 效 赎 回 申请 金 额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金 额 后的 余额低 于2 亿元 , 或 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少于200 人 , 则 无须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将 于 该日 次日 起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B 、 在开 放期 如发 生巨 额赎 回, 即 在开 放期 内的 单个 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前 一开放 日 的基 金总份 额的20%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或 终止基 金合 同。 如基 金管 理人经 延缓 支付 仍无法 在2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全部 赎回 款项 ,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 因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基 金合 同终 止 。 (5) 本基 金可 能因 持续 规 模较小 或基 金持 有人 人数 不足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终止 的风险 。 8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 易合 约在 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 ,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等法 律上 的原因 ,给 交易者带 来损 失的可 能性 。例如, 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场) 的交 易中, 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 一是 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 包括 合约 潜在 的非 法性 , 对手 缺乏 进行 该项交 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 及现行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更而使 该合 约失 去法 律效 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 不善 等 原 因失 去清偿 能力 或不 能依 照法 律规定 对其 为清 偿合 约进 行平仓 交易 。 9 、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基 金资产 遭受 损失产生 的风 险,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都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3 、本基 金法律 文件投 资章 节有关风 险收 益特征 的表 述是基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证 券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性 描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收 益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价, 不同 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基 金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 构的要 求完 成 风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的 匹配 检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 200 人;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纯 债稳 定增 利18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赎回费率 、销 售服务 费或 变更收 费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则无 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第二 十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 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 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承接的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 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则无 须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 (1)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有效申 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金 额扣 除有效 赎 回申请 金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金 额后 的余 额低 于2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用、交 纳 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3 、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基 金合 同。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第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2,75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业 务;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保险 兼业 代理业 务( 有效期至2020 年02 月18 日)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债 、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地 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 融资券 、 公 司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发新股 , 也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本 基金不 参与 一级市 场及 二 级 市场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变 化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根据 实际情 况延 长)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在 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如 遇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 开放 期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 期, 不受 该比例 的 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8)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发 行的 单只 中期 票据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值的15% ;封闭 期内 不受此 限。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上述 第 (2) 、 (8) 、 (11) 、 (12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及 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 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 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 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或预 先 确 定 的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 例 导致 本 基 金 出现 损 失 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4.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项 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 工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 善情 况。 3)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信息披 露情 况。 5.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基金在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承诺 将严 格执 行该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前述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以 及 基 金 管理 人 投 资 中期 票 据 的 额度 和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真 履行 了上 述监 督责任 , 则 就基 金管 理人 因投资 中期 票据 所导致 的各 种风 险及 后果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预 先确定 的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比例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为本基 金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为基 金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享受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 体业 务 规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者 身份证 号码和 查 询密码登 陆基金 管理人 网 站(www.msfunds.com.cn)“ 账户 查 询”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投资人 可 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费 定制信 息:投 资人 可定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视窗 告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可 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式 向投 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 进行 业务咨 询 或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 务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 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 :00-17:00 ( 节假 日除外 )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供7 ×24小 时基金 净值 信息、账 户交 易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 周一 至周 五( 节假 日除 外) , 每天 不少 于8小 时的 座席服 务 , 投资人 可通 过该 电话 查询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 信 息定制 、 资 料修 改、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 其他 业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本 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 对于工作 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上当 日回 复,不 能当 日回复的 ,在3 个工作 日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延 的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不 能及时 回复 的,在3 个工 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寄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心 四路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第二 座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及定 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2 月 30 日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 行申购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2 月 30 日 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涉 增 值税 征 缴事项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 年 12 月 30 日 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海 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1 月 9 日 5 本基金 二〇 一七 年第 三次 收益分 配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1 月 11 日 6 本基 金2017 年4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1 月 22 日 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2 月 2 日 8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受 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2 月 6 日 9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2 月 8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0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北京展 恒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2 月 8 日 11 本基金 第三 次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2 月 13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 金赎回 费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3 月 24 日 13 本公司 关于 修订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条 款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3 月 24 日 14 本基 金2017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3 月 29 日 1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 日 1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挖 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4 日 1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上海挖 财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4 日 18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0 日 19 本基金 二〇 一八 年第 一次 收益分 配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2 日 20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14 日 21 本基 金2018 年1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2018 年 4 月 2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证券 时报 》 2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上海基 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3 日 2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北京恒 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4 月 27 日 24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北京蛋 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10 日 2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万 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11 日 26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8 年 5 月 31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 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还 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 纯债稳定增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