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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联接(001713)

中创1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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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润 元 大 中创1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八 年 八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个 月更 新 一次, 并于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后的45日 内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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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联接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金 ”)经2015年7 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第 【2015】157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2月23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谨慎、 自主
做出投资 决策, 并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面临的主 要风险 是市场 风险、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 本基
金为被动 式投资 的股票 型指数基 金,跟 踪中创100指数,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现的市场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
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
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 资范 围主要 为 以目标ETF 、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票、国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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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23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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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九、基金的投资...................................................... 57 
十、基金的业绩......................................................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十七、风险揭示......................................................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9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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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华润元大 中创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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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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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1、目标ETF:指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润元大中创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 标的指数: 指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100指数
(或简称“中创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直销机构:指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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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2、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 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月17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合规 审核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 行董 事会领 导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总经 理根据 公司 章程及 董事 会授 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 督察长负责 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由公司 董事会 聘任 ,对 董事会 负责。 公司 经营 层设总 经理业 务办 公会 、产品审 议委员 会、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金融科 技委 员会 、公募 基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专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户产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固有 资金投 资运 用管 理委员 会作为 总经 理行 使职权的 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八个部门。其中投研条线包括权益投资部、 指数投资部、 量化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资产配置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和交易部八个部门; 市场条线包括市场部、 华南营销中心、 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 营销中心四个部门; 运营条线包括信息技术部、 运营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和财务 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 产品部具有战略引领地位, 负责公司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监察合规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 对公司及 基金投资 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2018年6 月23日, 公司有员工82人, 其 中53%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 历,95% 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城市金 融研究所副所长、 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 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 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 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 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车纲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审计署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处长, 审计署 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副处长, 深圳市笨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调研员。 现任华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资产管理公司) 董事 (Commissioner) 。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孙茂竹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刘胤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分所主任, 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研奥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化学银行 (Chemical Bank ) 经理, 菲利普? 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 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总裁, 华 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 董事 , 瑞士联 合银 行集 团(UBS )执 行董 事 , 阿凡 提公 司(Avant! Corporation )首 席财 务 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堡工业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和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法人代表。 林瑞源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历任元大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代理部 科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深 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元大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元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通路业务督导资 深副总经理。 孙晔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东 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 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 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部 经理 ,晨 星(深 圳)资 讯有 限公 司股票 研究部 研究 员, 华润(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资 本副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古彬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董, 日 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团法人 元大文教基金会董事。 曹建英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 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话银行中心行政管理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坐席管理岗、 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岗、 渠道管理部高级经理, 深圳 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 副总经理 。 廖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金融机构部证券岗、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合规部法律顾问。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合规部合规法务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 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历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 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东育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学位。 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销售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豫皓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 历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 处职员, 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 华润 (集团) 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 华润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现任深圳华润元 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群先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学博士,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计划财务部统计岗, 华西证券研究所量化组高级研究员、 股票 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2015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中 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华涛先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 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副总经理、投研条线分管领导)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 李武群(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陈剑波(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 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控制 严密,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 ) 董事会负责 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 度的有效执行。 (2 )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 合规 审核委 员会负 责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 作的 风险控制 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 责,就 内部控 制制 度和 执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报 告、 建议 职能,定 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 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 流程, 评价风险管理状况, 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 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 实施和 合法合 规情 况进 行内部 监督及 风险 控制 ,在职 权范围 内独 立履 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 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 )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确 保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了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对 公司 内外部 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3 )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 )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 立了 内部办 公自 动化系 统及 清晰的 报告 系统,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 沟通渠 道,公 司全 体人 员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息 ,保 证信 息及时送 达并处理。 公司的 报告 系统包 括定 期报告 和临 时报告 。定 期报告 按照 不同的 时间 、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 执行 体系报 告路 线是各 业务 人员向 部门 主管报 告、 部门主 管向 总经 理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 监督 体系报 告路 径是公 司员 工、各 部门 主管向 监察 合规部 报告 ,监 察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 置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 合规 部,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续 的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落 实。 另外 公司还 定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效 性,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的 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适 时改进。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 构 、 专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 公 司 拥 有 多 层 次 客 户 服 务 渠 道 , 在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等城市拥有 243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 12 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 司 , 同 时 在 香 港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全 资 拥 有 招 商 证 券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期 货 有限公司、招商 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广东金融 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构 建 起 国 内 国 际 业 务 一 体 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国 最 佳 投 资 银 行 ” 。 公 司 将 以 卓 越 的 金 融 服 务 实 现 客 户 价 值 增 长 , 推 动 证 券 行 业 进 步 , 立 志 打 造 产 品 丰 富 、 服 务 一 流 、 能 力 突 出 、 品 牌 卓 越 的 国 际 化 金 融 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 、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所 审 计 经 验 , 以 及 大 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 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高级 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 公 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 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 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 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8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30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 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公司 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 风险 偏 好 、 容 忍 度 和 经 济 资 本 等 风 险 限 额 配 置 方 案 , 拥 有 公 司 重 大 风 险 业 务 和 创 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 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 配备专职稽核人 员 , 在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保 持 托 管 业 务 健 全 、 有 效 执 行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保 持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 实 行 经 营 场 所 封 闭 式 管 理 , 并 配 备 录 音和录像监控系统; 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 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 机 制 , 建 立 了 严 格 有 效 的 操 作 制 约 体 系 ; 托 管 部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月17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公司电话:010-66060069 客服电话:955998 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400-880-0338 客服电话:400-880-033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 -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 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公司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com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公司电话:0531 -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zxwt.com.cn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层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cn (1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1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 室-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室-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 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1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1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公司电话:010-85127629 客服电话:95376 官方网站:www.mszq.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公司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hysec.com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2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站: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公司电话:010-67000988、010-68086927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官方网站:www.zcvc.com.cn (2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2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公司电话:021-54647888 客服电话:400-920-3882 官方网站:www.hotjijin.com (2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站:www.buyforyou.com.cn (3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公司电话:010-56200948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官方网站:www.qianjing.com (3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 、04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 、03、04单 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刘勇 公司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官方网站:www.fujiwealth.cn (3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公司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licaike.hexun.com (3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 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8.jrj.com.cn (3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公司电话:95118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官方网站:fund.jd.com (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jijin.com (3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3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4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4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公司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官方网站:www.jfzinv.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楼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公司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4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4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45 )厦门市鑫 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官方网站:www.xds.com.cn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公司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官方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4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7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人:陈益萍 公司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琦 公司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方网站:www.foreseakeynes.com (4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公司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5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5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 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52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209(TG第123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5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公司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55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5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5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7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7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公司电话:027-8386377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58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9 层A2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8091380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官方网站:www.jhjfund.com (5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6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6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6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贾一夫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6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办公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 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负责人:毛鞍宁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文件 证监许可第 【2015】1579号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 募集期限: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11月9 日起至2015年12月4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的 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 (2 ) 销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及各销售 机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 (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5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1.00元/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 资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 M <100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 M ≥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申请确 认总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不收认购手续费。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某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1.0%,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99,009.9 元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10.00/1.00 =99,019.90份 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10.00 元,可得到99,019.90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 (T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 应在T+2日后 及时 (包括 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 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 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 额的 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10 元 人民 币,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10元人民币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销 售 机构接 受申 购申 请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10 元,如 果销 售 机构 业务 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以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 若届 时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 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申 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9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0 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万元 ≤ M <500万元 0.6% 500万元 ≤ M 1,000元/每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 ≤N<1年 0.50% 1年 ≤N<2年 0.25% N ≥2年 0.0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 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2%,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94,108.7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1,185.77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4,108.7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5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25%=32.00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即: 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5个月, 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如果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当日 非延期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 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 目标ETF、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标的指数 中创100指数。 如果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 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或停止中创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创100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创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 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目标ETF的标的指数、 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主要投 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的管理, 主要以一级市 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 获取基金份额 净值上涨带 来的收益; 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 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 要通 过投资 于 目标ETF以 实现 对业绩 比较基准 的良 好跟踪 。 本基金 投资于目 标ETF的 资产 比例将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90%, 其余资 产可 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 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 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 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 2)二级 市场 方式: 目 标ETF上市 交易 后,在 二级市场 进行 目标ETF 基金份额 的交易。 当目标ETF 申购 、赎回 或二级市 场交 易模式 进 行了变更 或调 整,本 基 金也将 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 效率、 成本等 因素的 基础上, 决定采 用一级 市场申赎 的方式 或二级 市场交易 的方式 进行目 标ETF的买 卖。 3、本基 金可通 过买入 标的指数 成分股 来跟踪 标的指数 。为了 更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 如权证 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提高投资 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采用货币市场工具对基金资产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满足安全性和保 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此外,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 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及国债期货投资。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 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 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每个交易日申购赎回情况及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来决定对目标ETF的操作方式和数量。 1) 当收到净申购时, 本 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买入成份股,并申购目标ETF的操作;


2) 当收到净赎回时, 本 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实际权益类资产仓位情况, 确定是否需要对目标ETF进行赎回,并卖出赎回所得成份股;


3) 在部分情况下, 本基金将会根据目标ETF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适时选择对 目标ETF 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操作。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本 基金采 用被动 式指数化 投资, 在追求 跟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 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指 数投资 研究人员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及 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流动性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指数投 资研究小 组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 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 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 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 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执行 : 运营 管理部交 易组 负 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同 时履行 一线监 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投资管理 部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 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 值的30%;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30% ;本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等;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15)、( 17) 、 (18) 项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 标ETF申购 、赎回 、交 易被暂停 或交收 延迟、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业绩比较基准 中创100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若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4 不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数 更名等 )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ETF 联接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 型指数 基金,跟 踪中创100 指 数,其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现的市场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相似。 (十)目标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基金合 同中将 删除关于 目标ETF 的表 述部分, 或将变 更标的 指数,届时 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3,342.82 11.98 其中: 股票 1,173,342.82 11.98 2 基金投 资 6,861,533.25 70.0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744,849.13 17.82 8 其他资 产 13,260.71 0.14 9 合计 9,792,985.91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8,334.00 0.5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58,189.00 7.7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0,490.00 0.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547.00 0.3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965.00 0.0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60,885.00 1.88 J 金融业 60,380.00 0.71 K 房地产 业 11,022.00 0.1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044.00 0.5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7,348.00 0.3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302.00 0.1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7,836.82 0.91 S 综合 - - 合计 1,173,342.82 13.73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1 002415 海康威 视 1,900 78,470.00 0.92 2 002739 万达电 影 1,000 52,040.00 0.61 3 300498 温氏股 份 2,100 43,806.00 0.51 4 002027 分众传 媒 2,600 33,514.00 0.39 5 002024 苏宁易 购 2,100 29,547.00 0.35 6 300059 东方财 富 1,700 28,781.00 0.34 7 002594 比亚迪 500 28,150.00 0.33 8 002008 大族激 光 500 27,350.00 0.32 9 002475 立讯精 密 1,100 26,598.00 0.31 10 002142 宁波银 行 1,300 24,739.00 0.29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中创100 指数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6,861,533.25 80.32 注:上 述基 金明 细为 本基 金本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仓股指 期货 。


1.1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1.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仓国债 期货 。 1.11.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仓国债 期货 。 1.12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12.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出 现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2.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79.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2.23 5 应收申 购款 868.9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260.71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8 1.12.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2.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739 万达电 影 52,040.00 0.61 重大资 产重 组 停牌 1.12.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9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3-2015.12.31 0.10% 0.04% -3.44% 1.15% -3.54% -1.11% 2016.1.1-2016.12.31 -5.00% 1.54% -23.18% 1.77% 18.18% -0.23% 2017.1.1-2017.12.31 6.52% 0.89% 10.69% 0.90% 6.52% 0.89% 2018.1.1-2018.3.31 -0.20% 1.49% 0.69% 1.52% -0.20% 1.49% 2015.12.23-2018.3.31 1.10% 1.27% -17.33% 1.41% 1.10% 1.2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3月31日)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估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并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司及登记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 动扣划后, 基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 额 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目标ETF或标的指数;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13、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 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 较高的目标ETF 投资比例, 基金净值可能会随 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 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 )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 离: ①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买卖目标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⑦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 )与目标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 )其他投资于目标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目标ETF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 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 ) 债券市场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 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 )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 赎回或个 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 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 益下降风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 联接基金, 以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 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中创100指数 的各项指标, 包括业绩表现、流动性、波动性、行业分布和市场代表性均处于 较高 水平,因此本基金受到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本 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 以目标ETF、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 前述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 是指衍 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4 ) 保证金风险: 是指 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 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 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 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代 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 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基金应当提前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征求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意 见。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按照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但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 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日期: 二〇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票、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2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则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30%;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 15)、( 17)、( 18)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 标ETF 申购、 赎回、 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约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0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1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2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3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4 本协议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应在T+2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 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 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 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 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 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6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 基 金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 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 其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进入自助语音服务 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6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 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7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8 年 1 月 2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1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15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7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1 月 22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 2 月 6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 2 月 6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7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万得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于华 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根 据流动 性新 规修 改基 金合 同部分 条款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中 创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8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告 2018 年 6 月 21 日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华润元大 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中创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