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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债券: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富恒财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八月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10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1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2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3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4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来, 华富 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华富 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华富恒财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由 华 富 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华富 恒财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华富恒 财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富恒财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后续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会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 个人投资者 :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生效日,原《 华富恒财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华富恒财分级基金:指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2、 元:指人民币元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4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0、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51、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起至 12 个月后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2、 开放期: 指自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可以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 恒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本 基 金 以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运 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至 12 个月 后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本基 金将设开放 期,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含) 起进入下一 封闭期,以此类推。 例: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6 月 1 日,第一个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 2018 年 6 月 1 日(含)起 至 2019 年 6 月 3 日(含) ,因 2019 年 6 月 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3 日。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的 5 个工 作日, 即自 2019 年 6 月 4 日 (含) 起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 (含) 。 第二个封闭期 为 2019 年 6 月 11 日(含)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含)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的 基础上,追求稳定的 当 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 稳 健增 值。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恒财分级基金通过基金合同 修订转型而来。 华富 恒财分级基金于 2014 年4 月15 日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410 号 文 准予注册募集。 华富 恒财分级基金 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 恒财 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 3.27 亿份基金份额。 【2018 】年 【6 】月【25 】日至 【2018 】 年【7 】月【1 】日, 华富 恒财 分级 基金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 于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及 修改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同 意华富 恒财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 投资目标、 基金 估值、 基金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已经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 (即 【2018 】 年 【7】 月 【2】 日) 起, 该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8】 年 【8】 月【7 】日 起生 效, 《华 富 恒财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同时 失效,华富 恒财分级基金正式变更为 华富恒财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对于原 华富恒财 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华富恒财分级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变更 为本基金的 C 类份额,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 后的 华富 恒财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原 华富恒 财分级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本 基金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 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华富恒财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 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公告。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申购或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 ,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费率、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 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申购 金额上 限 、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有权对开 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并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 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对当 日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 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 工作 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理人决 定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 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如该被延期办理赎回业务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 回申请在该开 放期内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延长 的开放期的最后一 天 全部予以办理;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以及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 履行相应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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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 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非交易过户 、 基 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定期 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 、同业 存单、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当法律法 规的相 关 规定 变更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上 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同时结合 组合投资策略等积极把握中 国经济增长和债券市场发展机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 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 组合投资策略 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 通 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 同时利用个券选 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1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 (包括买 入浮动 利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 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 的预期, 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 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 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由于信用差异、 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 之间价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 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 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资产。 (3 )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发行规模、 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 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 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 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 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 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 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 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场 风 险 。故 国债 期货 空头的 合 约价 值主 要与 债券组 合 的多 头价 值相 对应。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 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2 )在 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1 )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每个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2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批 准 的 特 殊 基 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13) 、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 则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 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益 品种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5、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 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的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 当年天数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 4、其他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 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八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并在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经 2018 年 7 月 2 日华富恒财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8 年 8 月 7 日起, 《 华富恒 财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 华富恒财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7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通讯开 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 ,并在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本页无正文, 为 《 华富 恒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中 国上 海 签 订 日:___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