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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300(510390)

平安300: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 申购 、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泄露;


(15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6 ) 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2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直 接出 席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 ,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折算 为本 基金 后的 每一 参 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 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 以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 席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在 对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 在对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 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 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 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本 基金 以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 贴近 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 率为 原 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 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 本基金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时按 照 5 万元收取。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根据 相 应指 数 许可 协议 变更 上 述标 的 指数 使 用许 可 费费 率 和计 费方 式的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为更 好的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 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 期指 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 足时 ,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长 期停 牌;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 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 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 合约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 固定收益品 种的 方法 类似 。 在信 用研 究方 面, 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机 构评 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 经营能力、 行业 前景 、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 其在 期限 内的 偿付 能力 , 尽可 能对 发行 人进 行充 分 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 变化 , 并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 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 投资组合管理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 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 严格按目标指数的个股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 。 但在 少数 特殊 情况 下基 金经 理将 配合 使用 优化 方法 作为 完全 复制 法的 补充 ,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 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 组合。


(2 ) 确定 建仓 策略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成份 股基 本面 趋势 和流 动性 的分 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 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 变化 、 分红 、 停牌 、 复牌 等) 信息 , 以及 成份 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 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的变化,确定指数变 化是否与预期一致, 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 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信息,分析 其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 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调整: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 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 确定 组合 交易 计划 。 ②如 发生 成份 股变 动、 成份 股公 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 应提 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召开 会议 , 决定 基金 的操 作策 略。 ③调 整组 合,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 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 )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基 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净值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方 可对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 )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 末,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 指数许可使用 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 )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并依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每季 末, 基金 经理 团队 将根 据评 估报 告,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本基 金的 投 资运作季报,季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对该季的投资操作、 基金组合状况以及跟踪误差进行基本陈述, 并重点对出 现较大跟踪偏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现金控制情况;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略;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对下一阶段的投资操作提出 建议和指导。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 (剔除成份股分红因素) 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2%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15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 金参 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的,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持一致 ; (19 )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17 )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第 (17 ) 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若将 来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9 日平安大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