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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300(510390)

平安3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十一 月 
 
 
 
 
 
 
 
 2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7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7】2055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
基金 ,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基金中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 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
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3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 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
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套利风险、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
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
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
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
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9 
九、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 五、备查文件 .................................................. 146 
 5 
 
一、绪言 
《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 指 《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7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ETF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23、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 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 25、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26、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8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30、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中国结算")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4、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实 施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9 则和规定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 资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 等信息的文件 48 、 申购对价: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 跟踪的基准指数 , 即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 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 构建跟踪指数的 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 且按照每种成份证 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投 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 指申 购或 赎回 过程 中,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值和现金 替代之差;投资人 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 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发 布的 由 基金管理 人或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10 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规定在不改 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 、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指 基金 份额 净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 份额拆分、合并, 将按经拆分、合并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指标的指数收 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67、指定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8、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 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 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 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 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12 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1971 年生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 金咨 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Swiss Re (美 国) 精算 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 理等职务,现任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 任大华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香 港区总裁兼大华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同时于香 港上市公司“数码 通电讯集团有限公 司”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 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大 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 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 副、后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任 总公司办公室法律 室主 任、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助理 、 高级 法律 顾问 、 兼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总公司 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 委员会委 员、 广东 海信 现代 律师 事务13 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 娟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65 年生 。 曾任 安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 会计师、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 时负责人、秘书长 助理;现任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 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 副总裁、新加坡大 华银行高级执行副 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一合环保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 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原深 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 计部副主任、总行 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 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 办主 任、 分行 行长 、 总行 稽核 部总 经理 ; 现任 职于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85 年生 。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 部会计主管,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4 罗春风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平安人 寿广州分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深圳平 安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任高级研究员、申 万巴黎基金管理公 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 实基金管理公司产 品总监、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 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 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 管、大华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 行市场代表、新加 坡华侨银行产品经 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 总经理、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宁波 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 岗支行副行长、布 吉支行行长、深圳 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 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 行行长助理兼风控 总监。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为成 钧 先生 ,上 海交 通大 学 博士 , 南 京大 学和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博士后,曾任职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嘉实基金管理15 有 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 指数部指数投资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包 括: 副总 经理 林 婉文 女士 ,投 资执 行 总经 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 部职员,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 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 管、大华银行集团 行长助理,大华资 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 士丹利华鑫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 金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平安 大华 日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安 大华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安 大华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华 安享 保本 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 “ 平安 大华 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大华惠盈 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 “ 平 安大 华 智能 生 活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厦门 大学 财政 学硕 士,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 究所行业研究员、民生证 券研究所高级研究 员、第一创业证券 资产管理部高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智慧中国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16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17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5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 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18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在 适用 于本 基 金的 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其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称。内部控 制制度由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险 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20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在 职 能上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应 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各 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 作 积极 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 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 度和程序、成本控 制制度、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会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 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委员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风险控 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 控制的程序、风险 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21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 制 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督检查基金和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 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 查权。督察长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 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 定期或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工作 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公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具体执行监察 稽核工作。公司配 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 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日期:1984 年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批 准设 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 ,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 拥有 大 学本 科以 上 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 有研 究生 以 上学 历或 高 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 服务 的先 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 的宗旨,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 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 基金 、 基本 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 基金 、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23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 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 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 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 中国 工 商银 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 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24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 过程和各个操作环 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品种时,必须做到 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度 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 部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 托管 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应相对独 立,适当分离;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情况和特 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5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 “监 控防 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 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 配置组织资源,达 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业务运作状况进 行检查、监控,指 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全 面贯彻落实全程监 控思想,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施才会全 面、有效。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 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 流程中。经过多年26 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的 《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 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因其 过失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 、网下现金 和网下股票 发售 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 金管理人 直销 柜 台 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3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代销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28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 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 电话 : (021 )2323 8888 传真 电话 :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29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的 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 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股票认购三 种方式 认购本基 金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份 额发售公告 的相关规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以现金进行 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以股票进 行 的认购。 投 资 人 应当 在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指定 发 售代 理 机构 办理 基 金发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30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 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十)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 如投资人需新开 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基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基金 的现 金认 购和 二级 市场 交易 , 如投 资者 需要 使用 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则应 开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 户; 如投 资者需要使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 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 投资 人未 办 理指 定 交易 或指 定 交易 在 不办 理 本基 金发 售 业务 的 证券 公 司,需要 办理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的投 资人 当日 无法 进行 认购 , 建议 投资 人 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 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31 已购买过由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登记结算 机构 的基 金的 投资 者, 其 拥有的 平安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 由投 资 人承 担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 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 份额 (M ) 认购费率 M<50 万 份 0.80% 50 万份 ≤M<500 万 份 0.50% M ≥500 万 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时按照上表所 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 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认购 限额 : 网上 现金 认购 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


3、 认购 申请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 , 办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 的认购申请。 4、 清算 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32 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 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 确认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 ×100,000 ×0.80% =800 元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0.80% )=100,8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 金额 100,8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 ,超 过部 分须 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


3、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33 总 认购 份 额=认购 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 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 取,投资人需以现 金方式交纳认购费 用。 网下现金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 息为 10.81 元,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 ×500,000 ×0.80% =4,000 元 认购金额=1.00 ×500,000 ×(1+0.80% )=504,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500,000 =5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0.81 元的利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1.00 =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 , 若该 投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本 基 金 500,000 份, 则需 缴纳 认 购金 额 504,000 元, 其中 认购 费用 4,000 元, 并可 获得 利息 转换 的份 额 10 份 , 获得 500,010 份本基金份额 。 5、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 +2 日进行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现 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 款项利息数额 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 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 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 购 资金 。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每 一个 投资 人 账户 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汇 总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 后,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 认购 确认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认 购确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34 1、 认购 时间 :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 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 限额 :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 。 单只股票最低 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 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在 认购 本基 金时 , 需按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 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 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沪深 300 指数 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 个股 认购 规模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 票认购日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 般不超过 50 只 。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间价 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 终 , 发售代理机 构 将股 票认 购数 据按 投资 者证 券账 户 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日终(T 日为 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 基金管理人初步 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 认数据,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 认购股票,并将深圳 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本基金组 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 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 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 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 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 股票过户到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投资者 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1)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n ≦300 。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1 。


(2) “ 第 i 只股票在 T 日的均价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 日行情 数 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 。 若该 股票 在 T 日停牌或无成交 , 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 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 转增 )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 则由 于投 资者 获得 了相 应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 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 比例) ⑥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 (1+每股配股比例) ⑦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 有效认购数量 ”是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完成 清算 交 收的 股票股数。其中 , 36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 只个股 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 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 日沪深 300 指数 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 沪深 300 指数调整公告 ,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 份股名单以及 沪深 3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 沪深 3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 为计算依据) ,p 为该股在 T 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 购数量总额大于基 金管理人可确认的 认购数量上限 , 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 认购日至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 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司法执行 ,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 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 十五 )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 金认 购 和通 过发 售代 理 机 构进 行网 下现 金认 购 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 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 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 六 )募集期间的资金 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 理机构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将股票过 户至认购专户的冻 结期间所产生的权 益归认购投资人本37 人所有。 (十七) 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 需要 , 募集 并管 理以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将旗下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 类别。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 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发售代理 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 股票 认购所 冻结 的股票 予以 解冻;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发售 代理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发售代理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9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 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据投资需要 ( 如变更 标 的指 数 )或为 提 高交 易便 利,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登 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并 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发生不可抗力或 遇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 列条件的,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 人应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签 订上 市协 议书 。基 金 份额 获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需遵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 则》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基金份额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期间出现 下列 情 形之 一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 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 由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跟踪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 可以 选取 其他 合 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41 (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 前公 告当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 基金管理人或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并 将计 算结 果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 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替代 金额+申购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 替代 成 份证 券 的数 量 与最 新 成交 价 相乘 之 和+ 申 购赎 回 清单 中可 以现 金替 代成 份 证券 的 数量 与 最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禁 止用 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若上 海证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 公告 频率或决定不再披露 IOPV ,并予以公告。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 且不损害届时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申请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含境外证券交易 所) 同时挂牌交易。


( 六 )法律法规、监 管部 门和 登记 结算 机 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对 上 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 ,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或调整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并予 以公 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 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份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基金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和/ 或其43 他对价; 3 、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购 、 赎回 应遵 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更新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则 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规定的方式 依照申购赎回清 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 认。如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者持 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 表该申购、赎回申 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 其 他 对价 的 清算 交 收适 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业 务 实施 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44 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 用净额结算和逐 笔全额结算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 替代、申购当日并 卖出的基金份额及 对应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 净额结算,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 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 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代收代 付;本基金上述申 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 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 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在清算交 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 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 、处 理规 则等 进行 调整 ,并 在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需 按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或 其整 数倍 进行 申报 , 本基金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45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 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 、赎回的对价和 费用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 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 或相 关业 务规 则 发生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对 基金份额净值、申 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投资 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 按照 不超过 0.5% 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含的全 部或部分证券。申 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46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 关成份股停牌等 情况下便利投资者 的申购、提高基 金运 作的 效率 , 基金 管理 人在 制定 具体 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 公平 及公 开的 原则 ,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 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允许 ”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必须 ” ) 和退 补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 退 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份证券的 替代,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成份 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 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是指在 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 成分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替代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买卖 情况 ,与 投资 者进 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 由于停牌等原因导 致投资者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 日除权除息后的收 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 原则发生变化,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 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 在证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 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率,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 。47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N+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N +2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未 能购 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 (转 增)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 分置 改革 等发 生的 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 的明细数据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相 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 基金的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基 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 资 者使 用 可以 现 金替 代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申 购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的 一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 前为该证券前一 交易日除权除息后 的收盘价,如果48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 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方 式发生变化,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 代的证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将被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原则等原因认 为有必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 金替代的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即 “ 固定 替代 金 额 ” 。固 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 日开盘参考价 。


(4)退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沪深 300 指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 ② 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③ 替代金额 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 购时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买入该证券,实际 买入价格加上相关 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 回时扣除现金替 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 卖出该证券,实际 卖出价格扣除相关 交易费用后与该证49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并据此 支付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支付的金额 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收入,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少 支付的差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 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 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 的 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 优先 、 实 时申报 ”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 易日 (简 称为 N+2 日) 内完 成上 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 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 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 管理人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连续竞价 期间,根据收到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 回确认记录,在技 术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实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 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 日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 时间 优先 ” 的原 则依 次与 申购 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 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申购时 间顺序,以替代金 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申购投 资者或申购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 “ 时 间优 先 ” 的 原则 依次 与赎 回投 资者 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 序,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 出收入(卖出价格 扣除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 进行被替代证券的 买入和卖出,按照 前述原则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申购投资者或50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N+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以替 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N+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 情况 : 若自 T 日起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以替代 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加上按 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 未卖出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 (T 日) 后至 N+2 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 配股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 计算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现 金51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 盘参 考价 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 该证 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 相应 的 收益 分配 数 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退补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 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 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在投资者赎 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 , 则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2017-03-08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52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2017-03-07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 净值(单位:元)


3,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 : 元) 1.3333 2017-03-08 信息内容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的 预估 现金部分 (单位:元)


-4513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单位: 份)


3,000,00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组合证券替代 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 金 替 代溢 价 比率 替代金 额( 单 位: 人民 币元) 000001 平安银行 2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6448 000002 万科A 2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8921 000008 神州高铁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65 000009 中国宝安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664 000027 深圳能源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88 000039 中集集团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881 000060 中金岭南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15 000061 农 产 品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58 000063 中兴通讯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4008 53 000069 华侨城A 1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019 000100 TCL 集团 2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712 000156 华数传媒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30 000157 中联重科 1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245 000166 申万宏源 2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540 000333 美的集团 1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925 000338 潍柴动力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056 000402 金 融 街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440 000413 东旭光电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738 000415 渤海金控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26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836 000425 徐工机械 1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726 000503 海虹控股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750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228 000540 中天城投 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102 000555 神州信息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111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16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200 000623 吉林敖东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090 000625 长安汽车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396 000627 天茂集团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00 000630 铜陵有色 2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657 000651 格力电器 1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280 000671 阳光城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75 000686 东北证券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045 000709 河钢股份 1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096 000712 锦龙股份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404 000718 苏宁环球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92 000725 京东方 A 7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571 000728 国元证券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376 000738 中航动控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18 000750 国海证券 1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510 000768 中航飞机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035 000776 广发证券 10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16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41 000783 长江证券 1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956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740 000793 华闻传媒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819 000800 一汽轿车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56 000826 启迪桑德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886 000839 中信国安 9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026 54 000858 五 粮 液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5662 000876 新 希 望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712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855 000917 电广传媒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84 000938 紫光股份 1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5689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028 000977 浪潮信息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02 000983 西山煤电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 代 10% 4605 001979 招商蛇口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4128 002007 华兰生物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242 002008 大族激光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722 002024 苏宁云商 1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3056 002027 分众传媒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374 002049 紫光国芯 1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3088 002065 东华软件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444 002074 国轩高科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209 002081 金螳螂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640 002085 万丰奥威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480 002129 中环股份 4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3308 002131 利欧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974 002142 宁波银行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854 002146 荣盛发展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500 002152 广电运通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48 002153 石基信息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30 002174 游族网络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23 002183 怡亚通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250 002195 二三四五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69 002202 金风科技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550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581 002236 大华股份 500 深市退补现金 替代 10% 8100 002241 歌尔股份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158 002252 上海莱士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5874 002292 奥飞娱乐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192 002299 圣农发展 1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1859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7410 002310 东方园林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420 002385 大北农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613 002415 海康威视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9476 002424 贵州百灵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835 002426 胜利精密 6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4608 002450 康得新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5600 55 002456 欧菲光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340 002465 海格通信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044 002466 天齐锂业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070 002470 金正大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670 002475 立讯精密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7338 002500 山西证券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456 002568 百润股份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27 002594 比亚迪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980 002673 西部证券 5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9465 002714 牧原股份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775 002736 国信证券 8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936 002739 万达院线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1682 002797 第一创业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28 300002 神州泰岳 5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4915 300015 爱尔眼科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065 300017 网宿科技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8526 300024 机器人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024 300027 华谊兄弟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048 300033 同花顺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686 300058 蓝色光标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744 300059 东方财富 7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0920 300070 碧水源 6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9972 300072 三聚环保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152 300085 银之杰 1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974 300104 乐视网 4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12700 300124 汇川技术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6666 300133 华策影视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20 300144 宋城演艺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932 300146 汤臣倍健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246 300168 万达信息 2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3480 300182 捷成股份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991 300251 光线传媒 300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 2865 300315 掌趣科技 600 深市必须现金替代


5304 600000 浦发银行 2900 允许 10%


600008 首创股份 8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3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32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8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79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1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2900 允许 10%


56 600021 上海电力 300 允许 10%


600023 浙能电力 14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35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2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26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3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34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200 允许 10%


600038 中直股份 1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24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2800 允许 10%


600060 海信电器 3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安信 4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4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


600074 保千里 3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2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1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6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12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7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7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10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600 允许 10%


600157 永泰能源 17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12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5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1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3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11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22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9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能源 10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4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500 允许 10%


600297 广汇汽车 500 允许 10%


600309 万华化学 4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200 允许 10%


60034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57 600352 浙江龙盛 8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3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9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2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7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5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8315 600415 小商品城 9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82 中国动力 100 允许 10%


600485 信威集团 5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7300 600489 中金黄金 6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信 2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5122 600518 康美药业 10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2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2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1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2279 600570 恒生电子 2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500 允许 10%


600583 海油工程 7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7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络 2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8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珠 400 允许 10%


600648 外高桥 1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4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8136 600654 中安消 3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5229 600660 福耀玻璃 500 允许 10%


600663 陆家嘴 200 允许 10%


600666 奥瑞德 2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700 允许 10%


600685 中船防务 1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7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10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7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 中大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15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300 允许 10%


600737 中粮糖业 300 允许 10%


58 600739 辽宁成大 4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4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2957 600783 鲁信创投 1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39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4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6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600 允许 10%


600827 百联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27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12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3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6417 600871 石化油服 6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生物 6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4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14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份 2000 允许 10%


600893 中航动力 3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3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22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券 1000 允许 10%


600959 江苏有线 5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8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20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12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300 允许 10%


601021 春秋航空 1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7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23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7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400 允许 10%


601127 小康股份 1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2557 601155 新城控股 3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44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40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5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券 400 允许 10%


601211 国泰君安 1500 允许 10%


601216 君正集团 8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业 7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1600 允许 10%


59 601288 农业银行 127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36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91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11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险 3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16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25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72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7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22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0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400 允许 10%


601608 中信重工 400 允许 10%


601611 中国核建 2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18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6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400 允许 10%


601668 中国建筑 50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14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11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5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000 沪市必须被替代


8420 601766 中国中车 32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6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5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53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600 允许 10%


601866 中远海发 11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7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1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2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37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1400 允许 10%


601919 中远海控 13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媒 3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13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2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3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电 16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70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3100 允许 10%


60 601998 中信银行 1000 允许 10%


603000 人民网 200 允许 10%


603885 吉祥航空 100 允许 10%


603993 洛阳钼业 1300 允许 1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登记 结算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 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 使本基金当日申 购 超过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规 定的 申购 上限 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暂停申购 。 10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8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对 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1 (九)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限 于相 关证 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或 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证券 交易 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登记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 因异常情况 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暂停赎回 。 7 、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 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62 ETF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 在条 件允 许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 即允 许多 个投 资者 集合 其持 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 、 对于 符合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参与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指引 》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 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十二 ) 基金的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的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 结与解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三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 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63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 在 履行适当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 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 停牌 ;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64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股指期货、权证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或标 的指数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基金 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标, 是使得基金的投资 组合更紧密地跟踪 标的指数,以便更 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 金参 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时, 对单 个券 种的 分析 判断 与其 它信 用类 固 定收益品 种的 方法 类似 。 在信 用研 究方 面, 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 通过发行方的财务 状况、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行业前 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 断其在期限内的偿 付能力,尽可能对 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时 ,将通 过 对宏 观经 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 的研 究, 预测 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 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 注 流动 性对 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组合管理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致 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 完全复制法,严 格按目标指数的个 股权重构建投资65 组合 。 但在 少数 特殊 情况 下基 金经 理将 配合 使用 优化 方法 作为 完全 复制 法的 补充 ,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 、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完 全复 制成 份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 调整 :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最 终确 定 目标 组合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分红、停牌、 复牌等)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变 化, 确定 指数 变化 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 分析 其 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 头寸 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 经理 分析 实际 组合 与目 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 调整 : ①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找出 将实 际组 合调 整到 目标 组合 的 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 计划。②如发生成 份股变动、成份股 公司合并及其他重 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 委员会召开会议, 决定基金的操作策 略。③调整组合,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 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66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 基金相对标的指 数的超额收益率进 行一次评估,基 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 金 净值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 达到 1% 以上 , 方可 对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 费 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 的 指数 的编 制规 则及 调整 公告 ,并 依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每季末,基金经理团队将 根据评估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季报,季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对该季的投资操作、基金 组合状况以及跟 踪误差进行基本陈 述,并重点对出 现较大跟踪偏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现金控制情况;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 略;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季报,对下一阶段 的投资操作提出 建议和指导。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日均跟踪偏离 度(剔除成份股分 红因素)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7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68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投资于 非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券 及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需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述第 (7)、 (17)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69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第 (17 )项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0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和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如 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成和权重。若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更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 证券投资基 金中 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 种。 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71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 衍生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73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74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75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76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基金 管 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指数 公司 及登 记结 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本基 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 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 均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9 十 五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登记 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80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 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 指 数许 可协 议变 更上 述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费率 和 计费方式的,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和 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上述“(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中除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81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 行。 82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83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7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 折算日后应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 记结算机构完成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8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85 告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86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 )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调整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申 购赎 回方 式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 组成;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87 14、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5、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6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清单、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8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9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0 十 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 投资策略、人为 因素、管理系统设 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 资绩 效监 督 检查过 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 指基 金投 资决 策执 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道德风险: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 守职业操守,发生 违法、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 )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91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五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 )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偏 离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 从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择等,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 )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 指数中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 数的情形,本基92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 担 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受诸多 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 并将 计算 结 果向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发 送,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对外 发布 , 仅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 易所上市条件被 终止上市,或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 部分成份股使用现 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 ,投资人在进行申 购时,可能存在因 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 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 基金份额在交收 成功后方可卖出和 赎回。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 券商如发生交收违 约,将导致投资者 不能及时、足额获 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 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 根据成份股市值规 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人按 原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申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而只 能在二级市场卖出 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 93 (10 )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在 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 等因素,导致投资 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套利风险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 和技术约束,完 成套利需要一定的 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 能形成套利。另外 ,当一篮子股票中 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 不到成份股而影响 溢价套利,或卖不 掉 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12 )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 金替代比率、替代 金额等出错,将会 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 )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 买入或卖出所需股 份数量所造成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4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 风险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存在 以下风险: 1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因多 种原 因, 导致 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受到 限制 、 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 登记结算机构 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理解偏差的 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 )退补现金替代方 式的风险 94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 包括 “ 退补现金替代 ” 方式 ,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 其他 现 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 和赎回投资者带来 价格的不确定性,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 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极端情况下, 如果使用 “ 退补现金替代 ” 证券的权 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 确定性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二级市场价 格折溢价处于相对 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间 优先 、 实时 申报 ”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 实际成交价格和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为准。若因技术 系统、通讯链路或 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 法遵循 “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现金替代 ” 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6)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当基金 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 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7)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 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 格波动风险指的是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 致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 性风险指的是受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规 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 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8)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 于一种或多种基础 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 产的价格与价格波 动的预期。投资于 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由于 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 工具更为剧烈,有 时候比投资标的资 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 相当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资产面临损失风95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 (六)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 特殊的 申 购、 赎 回机制可以支 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 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相关约定 。 本 基金在满足上市条件以后 ,将 向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基金份额上 市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 卖出的方式获得流 动性,同时,本基 金拟将安排做市券商为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提供流动支持。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以及 招募 说明 书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部分 的相关内容。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采用流动 性较高的股票,且 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 本基金投资策略充分考量 了成份股流动性 不足的市场 情形 , 在基 金合 同投 资 策略 中约 定: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 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 停牌 ;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 96 因此,针对特殊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下,本 基金投资策略上也 做了相应灵活的 安排,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 程序及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在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一)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暂停基金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可 详见 基金 合同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的相关 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的相关内容。 在特定情形下 , 因采取 上述 措施 ,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 及时 满足 所有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 七 )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 八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97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8 十 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9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0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基 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及转融 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1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 申购 、 赎回 对价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02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103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5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和认 购股 票、 应付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106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地更 新和 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 基金和联接基金的 相 关性 ,联 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票数 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 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参会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 名 义代 表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 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107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 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8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在 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 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标的 指数 更名 或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以及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9)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 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10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110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111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 )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 1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113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11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本基 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原则进 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特点,本 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本基金 的 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15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结算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收益分配基准 日以及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 市费及年费 、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9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6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 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本基金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 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 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 指数许可协议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费率和 计费方式的,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和 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 化。 本基 金力 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 0.2% 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二)投资范围


118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适当程序后,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 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 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或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2 )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长期 停牌 ; (4)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 品,如股指期货、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的目 标,是使得基金的 投资组合更紧密地 跟踪标的指数 ,以 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119 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 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和跟 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 定收益品 种的 方法 类似 。 在信 用研 究方 面, 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 通过发行方的财务 状况、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行业前 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 断其在期限内的偿 付能力,尽可能对 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时, 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流变 化,并通 过研 究标 的证 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个券选择以 及把握市场交易机 会等积极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组合管理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 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导致 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 完全复制法,严 格按目标指数的个 股权重构建投资 组合 。 但在 少数 特殊 情况 下基 金经 理将 配合 使用 优化 方法 作为 完全 复制 法的 补充 , 以更好达到复制指数的目标。


1 、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完 全复 制成 份股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12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 据对成份股基本面趋势和流动性的分析, 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 调整 :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最 终确 定目 标组 合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 、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分红、停牌、 复牌等)信息,以 及成份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变 化, 确定 指数 变化 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 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 分析 : 跟踪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信息 , 分析 其 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 持有 证券 、 现金 头寸 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 经理 分析 实际 组合 与目 标 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 组合 调整 : ①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找出 将实 际组 合调 整到 目标 组合 的 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 计划。②如发生成 份股变动、成份股 公司合并及其他重 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 委员会召开会议, 决定基金的操作策 略。③调整组合, 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以 T-1 日指数成份股 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 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 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1)每季度进行基金收益评估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 基金相对标的指 数的超额收益率进 行一次评估,基 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 净值增长率 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 , 方可 对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配;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收益评估的结果和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 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2)每月进行基金费用支付


每月末,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 、 指数许可使用121 费 等的 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3)成份股更新


当成份股发生更新时,本 基金将根据标的 指数的编制规则及 调整公告,并依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定期投资组合监控


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每季末,基金经理团队将 根据评估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季报,季报将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对该季的投资操作、基金 组合状况以及跟 踪误差进行基本陈 述,并重点对出 现较大跟踪偏离的情况予以说明;


现金控制情况;


成份股更新期的策略;


成份股未来变化预测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季报,对下一阶段 的投资操作提出 建议和指导。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日均跟踪偏离 度(剔除成份股分 红因素)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122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3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投资于 非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 债券 及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需要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述第 (7)、 (17) 、( 18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第 (17 )项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2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个 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自 决 议生 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126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 人 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128 二十一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129 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同业 拆借业务;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 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为更好的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 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可以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的 规定 进 行融 资 和转 融 通证 券 出借 业130 务。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 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 金的投资组合,以 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可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 投资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131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 基金 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 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132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19) 基金 投资 于 非上 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 券及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需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述第 (7)、 (17)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第 (17 )项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3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 上 述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 ,应按 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评 估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可 行性 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可 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 。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13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 单内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基金 管理 人 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 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 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此处 的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135 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还应遵 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 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4)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II.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136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I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因其违 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 人在交易前能够监 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 标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137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138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的约定,将网下现 金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网下股票认购结 束,登记结 算机 构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对 募集 的股票进行冻结。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 认购 募集 的股 票市 值)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 集 的属 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 资产 托 管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网下股票认 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由发 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 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139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140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141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托管协议之 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 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42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143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主要由基金管 理人、发售代理机 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变化,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


( 一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信箱,投资人 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 金公告、投资资 讯、理财刊物、基 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账户 查询、交易明细查 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 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每个 交 易日9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 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 三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以“及时回 复”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144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 四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 上交 易。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基 金账 户开户、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 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明书。 146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募 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平安大华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法律意见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一 月 二十九 日